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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管理规定12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91

人工管理规定

第1篇 储煤场人工卸车清底安全管理规定

一、卸煤人员接到卸车任务后,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等防护用品,方可上岗。

二、严禁酒后、带病和疲劳上岗卸车。

三、夏季高温天气卸车时要采取防暑措施,佩戴遮阳帽,备足凉开水,必要时随身携带藿香正气水,以防中暑。

四、夜间作业卸车时,卸煤人员一律穿上反光马夹,储煤场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时,要自己携带头灯。

五、车辆停稳后,卸煤人员必须通过车厢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六、余煤清扫干净后,不得将铁锨、扫帚等从车上抛下,以免砸伤他人或妨碍车辆安全通行,卸煤人员不负责打门及关车门工作。

七、铲车推完煤后,汽车移动位置时,卸煤人员禁止作业,站在车厢中间,同时两手抓紧车厢中心斜撑角铁,防止由于惯性被晃倒或被车门碰伤。

八、禁止在汽车和铲车中间穿行,严禁在汽车、铲车后面、车底下逗留或休息,防止发生碰伤、压伤等安全事故。

九、卸车清底时,要相互配合相互提醒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临城煤业公司保卫科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第2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个人工具管理规定办法

个人工具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公司工具管理规定的范本,来看下面:

1 目的:加强公司工具管理,保证工具得到正确使用、维护及保养,杜绝工具的人为损坏和流失,提倡自制专用工具和先进工具的使用,最终达到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的目的。

2 适用范围:公司工具管理

3 职责

4.1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工具的管理工作,指定专人管理本单位工具帐、卡及具体工具管理工作。

4.2 公司设备动力处负责审批上报工具的领用和换新工作及检查考核各单位对工具的使用、保养和管理情况。

5 工具的分类

5.1 个人工具由个人管理和使用的工具。

5.2 公用工具由集体保管和使用的工具。

5.3 自制专用工具是特用于某种或某类工作的工具。

6 工具的管理

6.1 所有工具必须建帐。

6.1.1 设备动力处应建立“公司工具汇总台帐”,各单位建立 “单位工具汇总台帐”、“公用工具登记台帐”、“个人工具登记台帐”及“自制专用工具登记台帐”。

6.1.2 各单位对使用的工具建立“公用工具领用记录”并

派专人对工具进行管理,保证帐物相符。

6.2 工具的保养与维修

6.2.1 个人工具由使用人员负责进行保管、保养,公用工具由所属班组或单位进行保养,禁止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工具而造成工具损坏,做好工具的润滑、防腐、卫生及电气部分的维护,始终保持工具良好状态。

6.2.2 工具损坏应及时进行修理,保持工具的完好,在本单位无力修理的工具由设备动力处负责上报审批进行外委修理。

6.3 工具的申报、换新和领用

6.3.1 因增加定员需领新工具时,领用工具单位应到人事处办理证明,按“个人工具配备标准”上报申请和工具计划经设备动力处审批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3.2 因工作实际需要领用新工具时,领用工具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上报申请和工具计划,经设备动力处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6.3.3 每季度第三个月1日前,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工具情况,对达到使用年限的报废工具报出以旧换新工具计划,并附中国范例带报废证明,报废的工具入仓储处废品库统一处置,设备动力处将按照工具使用年限要求对计划进行审核,后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对未达到使用年限报废工具,公司原则上不予购买,如单位确实急需的,可由设备动力处核实情况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购买,工具使用单位必须承担一定的购买费用。

6.3.4 各单位领工具时,须持领料单到设备动力处审核确认,后经分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发放,对以旧换新工具领用单位应持仓储处报废工具入库单领用。

对领用工具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反馈到设备动力处。

6.3.5 工具随岗不随人,人员调动时,将本人工具或本单位公用工具向原单位进行转交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否则因人员调动引起的工具丢失,由原单位承担损失。

6.3.6 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本制度原则下制定本单位的“工具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自制专用工具工作。

6.3.7 所有工具均应定置管理,工具存放应摆放整齐,擦拭干净。

6.4 检查与考核

6.4.1 设备动力处每半年对各单位的工具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报考核。

6.4.2 对非正常原因耗损及因保管不慎丢失的工具,按原价赔偿或购买补齐。

第5篇 煤业公司储煤场人工卸车清底安全管理规定

一、卸煤人员接到卸车任务后,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等防护用品,方可上岗。

二、严禁酒后、带病和疲劳上岗卸车。

三、夏季高温天气卸车时要采取防暑措施,佩戴遮阳帽,备足凉开水,必要时随身携带藿香正气水,以防中暑。

四、夜间作业卸车时,卸煤人员一律穿上反光马夹,储煤场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时,要自己携带头灯。

五、车辆停稳后,卸煤人员必须通过车厢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六、余煤清扫干净后,不得将铁锨、扫帚等从车上抛下,以免砸伤他人或妨碍车辆安全通行,卸煤人员不负责打门及关车门工作。

七、铲车推完煤后,汽车移动位置时,卸煤人员禁止作业,站在车厢中间,同时两手抓紧车厢中心斜撑角铁,防止由于惯性被晃倒或被车门碰伤。

八、禁止在汽车和铲车中间穿行,严禁在汽车、铲车后面、车底下逗留或休息,防止发生碰伤、压伤等安全事故。

九、卸车清底时,要相互配合相互提醒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临城煤业公司保卫科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第6篇 人工挖孔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地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按照“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原则,现制定人工挖孔桩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人·次。

2、禁止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进行施工,违者罚款50元/人·次。

3、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0元/次。

4、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0元/次。

5、严禁无故旷工,违者罚款100元/人·天。

6、生活区(帐篷)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倾倒任何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挖坑掩埋,违者罚款50元/次。

7、卫生间距离生活区(帐篷)不得少于200米,生活区周围不得出现大小便痕迹,违者罚款50元/次。

8、禁止浪费材料,每浪费壹包水泥,罚款100元。护壁施工按1:2:3(水泥:砂:石子)比例施工,违者罚款50元/次。

9、同批桩孔交工工期前后不得超过3天,违者罚款300元/天·组。

10、每台空压机工作时不得少于3组人同时施工,违者罚款100元/次。

11、禁止采用电炉子取暖,违者罚款200元/次,并没收取暖设备。

12、生活区(帐篷)内必须做到人走熄灯、断电,照明灯具功率不得超过60瓦,禁止长明灯,违者罚款100元/次。

13、禁止在工地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乱纪活动,违者罚款当事人500元/次,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使用电动提升机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装置、限荷和超载装置,并保证齐全灵活有效,必须采用五芯橡胶线缆,违者罚款100元/次,并禁止使用。

15、挖桩成孔结束,验收合格,必须保持孔口周围2米范围内场地平整,违者罚款100元/孔。

16、施工现场用电由专业电工操作,禁止私自乱搭乱接,违者罚款100元/次。

17、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冒犯现场管理人员,违者罚款100元/次。

18、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吊装设备是否完好,如钢丝绳有无毛刺,卡扣是否松动,支架横梁有无变形、开裂,吊桶是否破损等迹象,违者罚款100元/次。

19、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保证灵活有效,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之规定,开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违者罚款100元/次。

20、同一工作段不得少于4组人同时施工,以防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救援,孔内施工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未经允许擅自开机挖孔,违者罚款100元/次。

21、保护施工标志,未经允许,禁止对现场施工标志进行移动、覆盖、销毁等破坏行为,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22、爱护公私财物,使用完的模板、水泥袋、夹条等物资不得随意丢弃,必须在制定位置码放整齐,违者罚款50元/次。

23、桩孔开挖支设模板必须采用“十字线”复核桩位,因支设模板导致桩位偏移的,罚款200元/米·孔。

24、孔口必须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覆盖,违者罚款200元/次。

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

第7篇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安全规范化管理,认真落实《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责任,杜绝各种人为责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资格与确认

第1条 必备条件

1、工作票签发人:

设备运行维护及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及从事本专业3年及以上的工程技术人员具备担任相应工作票签发人的资格。其他人员的工作票签发人任职资格必须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2、工作负责人:

本专业中级工及以上人员;或者不具备中级工资格,但从事本专业工作连续五年及以上,熟悉设备、人员情况、且安全技术水平较高的人员,也具备担任相应工作负责人的资格。

3、工作许可人:

从事本专业运行岗位的值班负责人、正值班员、值班调度员副值及以上者具备工作许可人资格。其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须担任者,应具备相当于工作许可人的资格,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经机电科审核批准。

第2条 确认程序:

1、每年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必须由机电科组织培训、统一命题,对申报者进行《安规》及有关安全管理标准、规定的考试。及格线为85分,不及格者一律不予认可。

2、资格审查通过、《安规》考试合格者,经机电科批准后,公布确认。

3、未经考核的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违反者按违章作业论处。

第三章工作规定

第1条 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票签发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两票三制”管理制度》。按规程规定严肃认真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票上所列各项内容的正确完备。保证所签发的工作票合格率达100%。

2、工作票签发人必须按公布的工作票签发权限签发工作票。

3、对不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无视工作票填写与执行规定,经常出现工作票签发差错及违章指挥者应立即取消其工作票签发人资格,并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2条 工作负责人:

1、工作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认真落实现场安全措施,安全优质地带领班员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工作负责人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应认真负责、自始至终,不间断地对工作票所列人员进行安全监护。因故需暂时离开现场时,应指定临时负责人,并通知工作许可人及全体工作班成员。

3、工作负责人必须组织召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对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现场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成员的人身安全要全面负责。对违章作业要坚决制止和就地纠正,对不听劝阻、不服从指挥者,有权停止其工作。

4、工作负责人应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指导及现场安全监督。对于工作不负责任、带头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对现场违章作业不管不问的工作负责人,应立即取消其工作负责人资格,并按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3条 工作许可人: ,

l、工作许可人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工作许可制度及我中心“两票”“三制”的管理规定,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责任,保证和监督所许可工作的安全顺利完成。

2、工作负责人在接受值班调度员许可工作及终结汇报的命令时,应按规定做好详细的记录。

3、非设备所属单位,在进行不经过调度所许可而由设备管理单位许可的低压线路停电工作时,应由设备管理单位进行停、送电操作,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严禁非设备所属单位自行操作。

运河煤矿机电科

2011年1月6日

第8篇 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的资格条件及审批程序,并定期对取得作业资格的单位进行审验。对未通过审验的作业单位,应取消其作业资格。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制度,规范培训的组织形式、培训内容和教材、培训时间、考核程序、上岗证审批程序,并建立作业人员档案。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作业业务规范,作业装备、仪器操作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基本气象知识。

上岗证应注明作业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务、发证日期等,并附本人照片。对于已取得上岗证的作业人员,每年应在作业期前进行培训、考核和上岗证年度注册,未通过考核的,取消其上岗证。

作业人员培训经费,应纳入各级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经费预算之中。

作业人员应享有人身安全保险。

禁止无上岗证和未经过上岗证年度注册的人员上岗作业。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高炮、火箭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检制度,规范年检的组织形式,建立、健全作业装备档案,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采用专用检测设备进行定量检测;对检测合格的作业装备,给予年检合格证。

禁止使用未取得年检合格证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第六条 高炮、火箭作业站点的布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以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业务规范的有关规定。

经批准的作业站点,必须调查和掌握高炮、火箭射程范围内的城镇、厂矿企业、村庄等人口稠密区的分布情况,绘制安全射界图。作业时,高炮、火箭的发射方向和角度应避开上述地点,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七条 存放高炮、火箭的作业站点必须建设专用库房。人雨弹、火箭弹等必须存放于弹药库中,禁止与其它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共同存放。作业装备必须有专人看管。

第八条 采用向空中施放人雨弹、火箭弹、焰弹等方式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作业单位在作业前应按照空域申请的程序和有关规定申请作业空域,并将申请过程记录、留存,在有关部门批复的空域和时限内实施作业;未申请空域或虽申请空域但未得到批准的,禁止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装备进行认真检查, 确保作业装备处于完好状态。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应遵守作业规程和业务规范,按照作业装备的使用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排除故障,禁止违规操作。

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点、回收弹壳,统计故障弹,上报作业情况,对高炮、火箭发射架进行维护、保养,并存放于库房中。

第十条 各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雨弹、火箭弹的出、入库规章制度,准确掌握弹药的存储数量、批号、使用期限和配发等情况。人雨弹、火箭弹的运输,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非作业期间,人雨弹、火箭弹应当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清点回收,由军队、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对于自建仓库保管的,应经当地公安机关验收认可。高炮、火箭发射架必须入库封存,关键部件要拆卸交专人保管。

第十二条 禁止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以及超过保存期和有破损的人雨弹、火箭弹。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上述人雨弹、火箭弹,应立即封存,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及时组织回收保管,并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组织销毁。

违法使用未获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许可使用的或超过保存期的人雨弹、火箭弹,应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报废的审批程序和处理规定。

禁止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作业单位转让已报废的作业装备。

第十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实行统一订购制度。

作业用高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程序统一组织向军队购买,并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购置,必须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统一组织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的生产企业购买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并由其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产品;购买合同副本应交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应按时组织编报人雨弹、火箭弹(发射架)等作业装备的年度需求计划,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倒买、倒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因工作需要确需进行调配的,跨省(区、市)须由相关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共同批准;本省(区、市)内由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定点生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统一订购制度,作好售后服务工作。

禁止销售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鉴定的以及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单位验收合格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因产品质量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时,有关生产企业和单位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当地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承担应有的责任,并将产品质量原因分析报告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必须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工作,规范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提纲。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事故处理预案。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违法、违规事件时,必须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不报。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本地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安全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某煤业公司储煤场人工卸车清底安全管理规定

一、卸煤人员接到卸车任务后,必须穿戴好工作服等防护用品,方可上岗。

二、严禁酒后、带病和疲劳上岗卸车。

三、夏季高温天气卸车时要采取防暑措施,佩戴遮阳帽,备足凉开水,必要时随身携带藿香正气水,以防中暑。

四、夜间作业卸车时,卸煤人员一律穿上反光马夹,储煤场照明设施出现故障时,要自己携带头灯。

五、车辆停稳后,卸煤人员必须通过车厢的脚蹬上下煤车,不准从车上跳下。

六、余煤清扫干净后,不得将铁锨、扫帚等从车上抛下,以免砸伤他人或妨碍车辆安全通行,卸煤人员不负责打门及关车门工作。

七、铲车推完煤后,汽车移动位置时,卸煤人员禁止作业,站在车厢中间,同时两手抓紧车厢中心斜撑角铁,防止由于惯性被晃倒或被车门碰伤。

八、禁止在汽车和铲车中间穿行,严禁在汽车、铲车后面、车底下逗留或休息,防止发生碰伤、压伤等安全事故。

九、卸车清底时,要相互配合相互提醒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自觉提高安全意识和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临城煤业公司保卫科

二〇一三年一月七日

第10篇 人工挖孔桩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加强工地管理,促进安全文明施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按照“安全生产,质量第一”的原则,现制定人工挖孔桩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违者罚款50元/人·次。

2、禁止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进行施工,违者罚款50元/人·次。

3、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500元/次。

4、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违者罚款200元/次。

5、严禁无故旷工,违者罚款100元/人·天。

6、生活区(帐篷)周围10米范围内禁止倾倒任何垃圾,生活垃圾必须挖坑掩埋,违者罚款50元/次。

7、卫生间距离生活区(帐篷)不得少于200米,生活区周围不得出现大小便痕迹,违者罚款50元/次。

8、禁止浪费材料,每浪费壹包水泥,罚款100元。护壁施工按1:2:3(水泥:砂:石子)比例施工,违者罚款50元/次。

9、同批桩孔交工工期前后不得超过3天,违者罚款300元/天·组。

10、每台空压机工作时不得少于3组人同时施工,违者罚款100元/次。

11、禁止采用电炉子取暖,违者罚款200元/次,并没收取暖设备。

12、生活区(帐篷)内必须做到人走熄灯、断电,照明灯具功率不得超过60瓦,禁止长明灯,违者罚款100元/次。

13、禁止在工地酗酒闹事、打架斗殴、赌博、等违法乱纪活动,违者罚款当事人500元/次,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4、使用电动提升机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接地装置、限荷和超载装置,并保证齐全灵活有效,必须采用五芯橡胶线缆,违者罚款100元/次,并禁止使用。

15、挖桩成孔结束,验收合格,必须保持孔口周围2米范围内场地平整,违者罚款100元/孔。

16、施工现场用电由专业电工操作,禁止私自乱搭乱接,违者罚款100元/次。

17、服从管理,听从指挥,不得冒犯现场管理人员,违者罚款100元/次。

18、每天开工前必须检查吊装设备是否完好,如钢丝绳有无毛刺,卡扣是否松动,支架横梁有无变形、开裂,吊桶是否破损等迹象,违者罚款100元/次。

19、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按装漏电保护装置,并保证灵活有效,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保”之规定,开机使用前必须进行漏电保护试验,违者罚款100元/次。

20、同一工作段不得少于4组人同时施工,以防发生意外时能够及时救援,孔内施工人员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严禁未经允许擅自开机挖孔,违者罚款100元/次。

21、保护施工标志,未经允许,禁止对现场施工标志进行移动、覆盖、销毁等破坏行为,违者罚款200元/人·次。

22、爱护公私财物,使用完的模板、水泥袋、夹条等物资不得随意丢弃,必须在制定位置码放整齐,违者罚款50元/次。

23、桩孔开挖支设模板必须采用“十字线”复核桩位,因支设模板导致桩位偏移的,罚款200元/米·孔。

24、孔口必须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覆盖,违者罚款200元/次。

文登市天福实业总公司勘测基础工程公司

第11篇 电气检修班个人工器具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所有职工。

2、管理职责

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建立起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施展才能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愉快、和谐、进取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主人翁责任感及团结协作精神,使管理更加多元化、人性化。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个人工器具配备发放原则

3.1.1个人工器具按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主要配备发放对象是从事生产现场生产工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

3.1.2所配备的个工器具,属公家财产,由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以有利于生产便于管理。

3.1.3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又考虑到现有实际情况,个人工器具配备暂时按现有人数和现在工种配备。

3.1.4公用工器具内已有的品种、规格的工器具,个人工器具不再配备。

3.1.5个人工器具发放限本班组职工(外班组人员、雇用人员不包括在内)。

3.1.6随着生产工作变化的需要由厂有关部门决定更改个人工器具配备数量和种类及使用年限。

3.1.7个人工器具发放应遵守使用年限。

3.2个人工器具的发放收缴管理

3.2.1个人工器具发放领用按年限由单位统一领发。

3.2.2使用期内如有中途丢失,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影响生产工作时应及时补领并需要交纳成本费的10%~80%,而使用年限仍按原来不变。

3.2.3对于锉刀、螺丝刀、刮刀、电笔等易损件,不是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期没到可以以旧换新发放。

3.2.4个人工器具发放应有帐卡记录、发放、收缴、补发应记录准确。

3.3属于国家规定定期检验的个人工器具应定期送检。如不按规定定期检验,每次考核责任人10~50元。

3.4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管理制度的考核班长20元;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发放台帐的考核班组保管员20元。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仪分场负责检查与考核。

4.2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12篇 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定

对承包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规定

(一)审查承包人试验人员资质,检查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等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标定。在接到资质申报材料后对其审查、签字、盖章,中心试验室存档一份,其余由承包人送省厅质检站申报。

(二)监督检查和指导承包人工地试验室按规定的试验规程、试验频率、试验方法进行各种试验。

(三)承包人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试验台帐,以便查找、统计。

(四)承包人应每月如实填写'200 年 月施工单位自检、送检汇总表',及'年月原材料进场及完成填土平方数量表'经驻地监理复核后,于每月21号前送到中心试验室。

(五)所有试验资料责任人一栏必须签名齐全,不能代签。字迹应整洁、不得涂改。正式记录表(即报告表)应一式二份,工地试验室应保留完整一份(送检的试验报告可复印),一份交项目部作为验收、计量等的附表。

(六)工地试验室自检试验项目是指经省厅质检站批准的项目,对非经批准的试验项目应送经认可有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检验。

(七)承包人现场自检试验(如压实度、强度、平整度等)必须在现场如实进行,并经现场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不准弄虚作假。

(八)承包人对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取样、送样、试验,应和中心试验室或驻地监理联系,共同参与进行。否则,对自行取样、送样、试验的任何资料将作无效处理。

(九)凡不符合以上规定的试验资料,驻地监理工程师将不给予签认。

附:施工单位自检、送检汇总表

人工管理规定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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