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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 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立杆稳定性计算应考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书面的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是有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工程经验或施工技术理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对方案的可靠性提出具体论证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编,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原则上不得调整施工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场钢管、扣件的质量,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监理单位应严格核验。验收合格的构配件应加强管理。
第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使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选用外径48 mm,壁厚不得小于3mm。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弯曲、压扁、锈蚀严重及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钢管必须涂防锈漆。
2、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标识,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十一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的模板工程,当立杆落在地面时,须增设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砼垫层;当立杆落在楼面时,楼面下应采取可靠的支顶措施。
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宜采用规格不小于150mm×150mm×8mm钢板和钢管套管焊接组成。底座下应设置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或仰铺12~16号槽钢。
立杆接长必须对接,严禁搭接。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5m。
立杆顶部应采用可调顶托受力,不得采用横杆受力,且顶托距离最上面一道水平杆不宜超过300mm。当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立杆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500h(h为架体总高度),且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mm。
3、架体必须连续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水平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架体四边与中间沿纵、横向全高全长从两端开始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度~60度之间,跨越立杆最多根数为:45度时7根,50度时6根,60度时5根。剪刀撑斜杆与立杆或水平杆的每个相交处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
架体两端与中间沿水平方向全平面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应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上款的规定。
架体四周与建筑物应形成可靠连接,以减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竖直方向按每层楼面或沿柱高不大于4m设置一道连墙件,水平方向按每3跨设置一道连墙件。如周边无既有建筑物或构件,可采用格构柱法或其他有效方法以提高整个支撑体系的稳定性。
4、立杆、水平杆、剪刀撑斜杆的接头应错开在不同的框格层中设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模板支撑体系杆件不得与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连接。
5、所有的节点必须都有扣件连接,不得遗漏。扣件的拧紧扭力矩应控制在45~60nm之间。
第十二条 支撑架体搭设场地应平整无杂物,确保排水畅通,不得出现地基积水现象。
第十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详图进行说明,并做好书面交底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监理单位应检查立杆地基、钢管、扣件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搭设。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应在施工员指导和专职安全员监督下实施,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监控,并做好相应的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搭设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专项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底座、立杆应准确定位。
第十六条 支撑体系搭设过程和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适当加大受力较大部位的抽检数量。抽检的数量为扣件数量的10%,不合格率超过抽检数量10%的应全面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和验收程序,应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架体搭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与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钢筋安装工序。
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复验,未经复验合格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浇筑混凝土。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集中堆载。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时,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承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的分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批的方案搭设的,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提出报告的应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将工程部位、搭设时间及经审批的专项方案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架体搭设完成后、混凝土浇筑一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2篇 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脚手架构配件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钢管、扣件租赁行业,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脚手架钢管、扣件、可调托撑等构配件(以下简称“钢管扣件”)的出租、使用、检验和监督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管局)和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建管局应当支持指导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委托其组织有关专家对在本市建筑施工现场销售钢管扣件的生产厂家及其产品进行安全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在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第二章 产品管理
第五条 进入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钢管扣件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属于拥有合法企业营业执照的单位正规生产;
(二) 该产品已获得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 有关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产品上应当刻印生产厂家和注册商标;
(四) 产品出厂时应当经检验检测,并附有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质量合格证书;
(五) 经销单位应当与钢管扣件产品购置单位签订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第六条 脚手架钢管应当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中规定的q235普通钢管,外径为48.3mm,壁厚为3.6 mm,其质量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级钢的规定。
第七条 扣件应当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其质量和性能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第八条 可调托撑螺杆外径不得小于36mm,直径与螺距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梯型螺纹》(gb/t 5796.2、gb/t 5796.3)规定,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 kn;可调托撑的螺杆与支托板应焊接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可调托撑螺杆与螺母旋合长度不得少于5扣,螺母厚度不得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支托板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
第三章 购置租赁管理
第九条 钢管扣件的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钢管扣件的使用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产品规模,产品种类齐全,配备相应数量的管理、技术和维修人员,并具有固定的钢管扣件存放场地。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钢管扣件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产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钢管扣件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可以加入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对产权单位实行安全资信等级管理,定期组织专家对产权单位的注册资本、产品数量、场地规模、管理与技术人员配备及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安全资信等级评定,经评审合格后颁发《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 产权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购置前应当查验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并与生产厂家签订质量安全协议。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对购买的钢管、扣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检查人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产权单位应当在钢管扣件表面采取印记产权单位名称或标贴企业防伪标志等措施,便于辨别钢管扣件的归属。
第十七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他资料。
钢管扣件产权单位变更时,应当将技术管理档案一并移交。
第十八条 钢管扣件租赁前,产权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和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
第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质量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质量安全责任。产权单位应当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产品质量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应当对钢管扣件在施工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卸料前,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对产权单位的《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证书》、钢管扣件技术管理档案和租赁合同等进行核查,并在施工现场留存相关资料。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会同劳务分包、产权单位等,在监理单位的现场见证下,按规定对现场钢管扣件进行抽样,填写抽样单并封存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后,本批次钢管扣件方可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其质量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扣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可调托撑现场抽检数量为千分之三,其检查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当按规定对钢管扣件进行联合检查,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钢管扣件按照不同产权单位的进料批次有序分类堆放,安排专人建立钢管扣件现场使用管理台账,记录产权单位、生产厂家、规格数量、进出场时间及使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力矩板手、游标卡尺和电子秤等常用检测工具。
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监理单位等应当按照规定对现场使用的钢管扣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五章 维修保养
第二十八条 产权单位对施工现场返还的产品应当逐件进行外观质量检查,标明检查日期和产品使用次数,合格产品按批次分类入库,不合格产品及时做报废处理。检查人员应当做好记录,并经产权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对钢管扣件进行维修保养,包括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
第三十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报废淘汰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孔洞、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的;
(二)钢管外径、壁厚、端面的偏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三)钢管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18mm的;
(四)扣件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
(五)可调托撑支托板厚小于5mm,变形大于1mm的;
(六)可调托撑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
(七)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八)其他不符合要求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钢管扣件的使用管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施各项审核、检查和验收程序。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建筑安全设备管理协会应当引导钢管扣件行业规范,开展钢管扣件安全资信等级评定,促进钢管扣件租赁业的合法有序发展。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钢管扣件的安全管理,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3篇 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施工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大模板扣件式钢管支撑体系(以下简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是指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进行搭设的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体系。
第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搭设、拆卸、检查、验收和管理等应遵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编制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统一规定》等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外,尚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施工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突出工程施工特点,有针对性,内容应包括:地基处理及排水、模板和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材料规格、钢管连接方式、架体四周与建筑物的可靠连接、水平与纵向剪刀撑等构造设置、混凝土浇筑方案等,施工方案中应绘制支撑体系搭设详图,有特殊要求的应作详细说明。
第六条 支撑体系应按概率极限状态设计法的要求,采用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设计,设计计算应包括立杆地基承载力、立杆稳定性计算等内容,荷载取值应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同时要考虑混凝土浇筑顺序、泵送混凝土等不利影响因素。
钢管抗压强度设计值取205n/mm2,钢管按φ48×3.0计算惯性矩、回转半径等截面特性。当支撑体系落在地面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取值应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确认,必要时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支撑体系落在楼面时,应对楼面承载力进行验算。立杆稳定性计算应考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方面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形成书面的专家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是有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工程经验或施工技术理论的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总人数不少于5人。专家应当对方案的可靠性提出具体论证审查意见。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编,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原则上不得调整施工方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编制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控制进场钢管、扣件的质量,按规定进行进场验收和检验;监理单位应严格核验。验收合格的构配件应加强管理。
第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使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钢管选用外径48 mm,壁厚不得小于3mm。钢管应有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弯曲、压扁、锈蚀严重及打孔的钢管不得使用。钢管必须涂防锈漆。
2、扣件应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标识,有裂缝、变形的严禁使用,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十一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
1、支设立杆的地基应平整坚实。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 的模板工程,当立杆落在地面时,须增设强度不低于c10、厚度不少于100mm的砼垫层;当立杆落在楼面时,楼面下应采取可靠的支顶措施。
2、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底座宜采用规格不小于150mm×150mm×8mm钢板和钢管套管焊接组成。底座下应设置长度不少于2跨、宽度不小于150mm、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或仰铺12~16号槽钢。
立杆接长必须对接,严禁搭接。立杆步距不应超过1.5m。
立杆顶部应采用可调顶托受力,不得采用横杆受力,且顶托距离最上面一道水平杆不宜超过300mm。当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立杆垂直度偏差应不大于1/500h(h为架体总高度),且最大偏差应不大于±50mm。
3、架体必须连续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和水平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架体四边与中间沿纵、横向全高全长从两端开始每隔四排立杆应设置一道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倾角应在45度~60度之间,跨越立杆最多根数为:45度时7根,50度时6根,60度时5根。剪刀撑斜杆与立杆或水平杆的每个相交处应采用旋转扣件固定。
架体两端与中间沿水平方向全平面每隔四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应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上款的规定。
架体四周与建筑物应形成可靠连接,以减少架体搭设高度对稳定性的不利影响。竖直方向按每层楼面或沿柱高不大于4m设置一道连墙件,水平方向按每3跨设置一道连墙件。如周边无既有建筑物或构件,可采用格构柱法或其他有效方法以提高整个支撑体系的稳定性。
4、立杆、水平杆、剪刀撑斜杆的接头应错开在不同的框格层中设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大于步距的1/3;模板支撑体系杆件不得与外脚手架、卸料平台等连接。
5、所有的节点必须都有扣件连接,不得遗漏。扣件的拧紧扭力矩应控制在45~60nm之间。
第十二条 支撑架体搭设场地应平整无杂物,确保排水畅通,不得出现地基积水现象。
第十三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向项目管理人员和搭设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以及对施工详图进行说明,并做好书面交底签字手续。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监理单位应检查立杆地基、钢管、扣件等是否符合方案要求,未经监理单位同意不得搭设。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应在施工员指导和专职安全员监督下实施,监理人员应加强过程监控,并做好相应的施工日记、监理日记。搭设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专项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底座、立杆应准确定位。
第十六条 支撑体系搭设过程和完毕后,施工单位应采用扭力扳手对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进行检查并形成书面记录,监理单位应实施旁站监理。抽样方法应按随机分布原则进行,适当加大受力较大部位的抽检数量。抽检的数量为扣件数量的10%,不合格率超过抽检数量10%的应全面检查,直至合格为止。
第十七条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检查和验收程序,应对照有关标准、规范和专项施工方案提出的具体要求进行检查和验收。架体搭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到场参与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钢筋安装工序。
混凝土浇筑前监理单位应组织复验,未经复验合格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不得浇筑混凝土。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集中堆载。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拆除时,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要求,并报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承担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的分包单位应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架子工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实施监理的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经审批的方案搭设的,或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监督管理力度,加大检查频次,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监理单位提出报告的应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事故发生。
施工单位在高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前,应将工程部位、搭设时间及经审批的专项方案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报备,架体搭设完成后、混凝土浇筑一个工作日前通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存在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者停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4篇 扣件式钢管排架安全管理规定
总 则
为加强指挥部各工区对扣件式钢管排架的安全管理,规范排架搭设、使用、拆除作业,杜绝违章施工,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施工用落地双排扣件式钢管排架的设计、搭设、验收、使用、拆除施工。
本规定依据国家《建筑施工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文件》、以及上级部门有关高排架作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
排架设计的安全要求
2.1排架必须由技术部门设计。排架在施工前,必须有施工组织设计和排架结构图及其参数。
2.2排架设计应满足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类排架设计必须对结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排架必须标明其用途、最大静荷载、最大动荷载及其水平推力。
2.3排架的设计,其立杆、横杆、拉杆、连墙杆、扣件等的选用应满足安全要求和技术规范。
2.4排架的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3. 构配件的安全要求
3.1排架钢管: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材质质量应符合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采购时要提供材质检验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钢管应选用直径为ф48-ф51(mm)、壁厚为3-4(mm)。新钢管应表面光滑、变形、裂缝,产品应有质量合格证。新钢管使用前要进行防锈处理。旧钢管应无变形、裂缝、粘物,表面锈蚀深度超过0.5mm时不得使用。扣件采用可锻铸铁制成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扣件应有产品合格证,无裂缝和缺陷,严禁使用滑丝的螺栓。脚手板脚手板可采用钢、木、竹材料制作。木、竹制成的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木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200mm,竹制脚手板宽度不应小于300mm。腐朽、霉变的脚手板不得使用。竹片串接的脚手板,其螺栓串接必须牢固无松动,串接螺栓应为m8-10(mm),串接螺栓间距为500-600(mm);竹夹板两端要用10-14号镀锌铁丝绑扎固定。
3.2脚手扳与排架绑扎一般采用8号镀锌铁丝,受力不大的地方可采用10号镀锌铁丝。
4. 排架构造的安全要求
4.1大横杆构造大横杆设置在立杆内侧,用直角扣件与立杆扣紧。排架高度超过30m时,相邻大横杆错开布置在立杆内、外两侧,以减少立杆偏心受载情况。
4.2大横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4.3大横杆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不同跨两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端点的距离不应大于纵距的1/3。大横杆采用搭接时,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连接。
4.4小横杆构造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小横杆应贴近立杆,在大横杆上部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作业平台上非主节点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小于纵距的1/2,两端均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大横杆上。立杆地基不好的情况下,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固定底座或垫板。在离地不大于200mm的高度,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要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
4.5横向扫地杆应固定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4.6立杆必须用连墙杆可靠连接。
4.7立杆接长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点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立杆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小于3个旋转扣件固定。脚手板的设置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并要绑扎牢靠。竹、木脚手板应设置在三根小横杆上,两端要与架体可靠固定,防止倾翻。脚手板可采用对接平铺,也可采用搭接铺设。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小横杆;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小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小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8作业平台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固定。连墙件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顶撑。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在竖向3个步距内要布置1个,在水平3个纵距内要布置一个,益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行、矩形布置。连墙件与边墙必须采用刚性可靠连接,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剪刀撑排架两端、转角处以及每隔3~6根立杆应设剪刀撑,剪刀撑的宽度按4倍立杆横距布置,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度,支杆底部要稳妥地固定在地下。
4.9高度在24m以上的排架应在外侧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人行及材料运输用斜道高度在6m以上的排架,斜道应之字型布置。
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坡度不宜大于1:3,运输斜道坡度宜采用1:6;转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2m。斜道脚手板应铺设饱满,固定牢靠。
5. 排架搭设安全规定
5.1搭设前要对现场地质情况进行彻底检查,掌握现场情况,清除现场危险。对使用的构配件(钢管、扣件、脚手板等)、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等按产品技术及质量标准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产品或不符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产品不得使用。
5.2对施工现场进行规划布置,合理、有序、整齐地堆放材料和机具设备。对排架基础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处理,以保证排架基础的坚实、稳定。
搭设排架前,必须由技术和安全部门对排架搭设单位进行技术与安全交底,下发作业指导书。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及审批的图纸和作业指导书进行搭设。搭设人员必须经专业技能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作业证上岗。上架人员必须经过身体检查,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空排架搭设及在高排架上进行施工作业。
5.3搭设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必须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全规定。
5.4当有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8雪天气时应停止搭设。
5.5排架搭设应尽量避免夜间工作,若夜间搭设,应保证足够的照明。
5.6排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每搭完一步后,必须按技术规定和图纸校正步距、纵距、横距等。
立杆、大小横杆、扫地杆、剪刀撑及连墙件必须严格按技术要求和设计图纸进行搭设与连接。
5.7扣件、钢管的规格尺寸必须一致,严禁混用不同规格的扣件和钢管。
扣件螺栓拧紧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作业平台栏杆及挡脚板均应设在外立杆内侧,栏杆及挡脚板高度必须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5.8排架临空面均需用安全网做全封闭防护,安全网要与排架固定牢靠。
搭设过程中,现场要有安全员跟班进行安全监护与指导,上下层作业人员应互相照应,所用材料、工具不得随便抛、扔。严禁高空抛物。
6. 排架检查与验收安全规定
6.1施工单位对搭设好的排架先进行自检,自验合格后,报工区安全办、监理工程师进行终检验收挂牌,由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排架方可投入使用。
6.2排架在使用中,施工单位要定期对排架进行如下检查:
6.3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与支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等的构造与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6.4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扣件螺丝是否松动;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超载。
7. 排架使用安全规定
7.1使用单位应根据排架设计,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标明的承重量上架实施作业。
7.2使用中必须有安全员跟班作业,监督、指导安全作业。
7.3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系安全带、穿防滑鞋,严格遵守高空作业安
全规定。作业平台上的材料、机具设备要按重量合理分布放置,避免集中堆放。
7.4架上风、水、电各路应按规划布置,布置必须满足排架安全的需要。
排架在使用期间,严禁拆除构杆件,因特殊原因要改变或拆除部分杆件时,应征得技术部门的同意,在采取了安全保证措施的前提下,方可改变或拆除。临时拆除和改变的构杆件要及时恢复原状。
7.5严禁在六级及六级以上大风和雾、雨、雪天气下在排架上作业。
7.6不得在排架基础及其临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技术、安全部门批准。
7.7施工中若发现排架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安全和技术部门,安全和技术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对排架进行检查、鉴定,判定排架的稳定性,及时处理高危排架。
8. 排架拆除安全规定
8.1拆除排架必须按排架拆除技术规范和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进行,拆除前,必须进行拆除技术、安全交底。
8.2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
8.3连墙杆必须随排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杆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除排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二步。
8.4拆除前必须全部清除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8.5拆除构件时严禁抛掷至地面。
8.6拆除时必须有安全员跟班监督、检查与指导。
8.7拆除后的构件及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整齐存放在专用地点。
9. 附 则
9.1特殊情况需变更本规定部分条款时,可经工程管理部、生产安全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研究,确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后,方能予以变更。
9.2本规定中部分构杆件和数据若与上级部门对排架施工要求的安全技术措施不符时,按上级部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但不宜超出本规定确定的标准。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