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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某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氮气、蒸汽,特制定氧气、蒸汽、氮气管道使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氮气、氧气、蒸汽压力管道。
3内容
3.1压力管道和设施,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
3.2压力管道和设施上的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一经管理部门调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3压力管道上的阀门、电仪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现任人100元。
3.4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压力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5富氧管道、设施之间必须用金属导体连成连续导电体,连接用的金属导体不得有腐蚀、断裂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6压力管道、设施需气、电焊时,必须经厂安全部门批准。
3.7压力管道、设施必须按时点检,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领导,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8压力管道、设施上仪表每年校验一次,排污阀每半年清理一次。
3.9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严禁烟火,保持各调压阀组平台整洁、干净,无杂物。不得在氧气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10压力管道上防腐、保温层必须完整,无破损、跌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设备科,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11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攀登,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2篇 蒸汽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保护企业资产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包括燃煤蒸汽锅炉、燃油蒸汽锅炉、燃气蒸汽锅炉。
3 使用锅炉的工厂应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使用登记办法》逐台办理登记手续和锅炉技术档案,包括安装锅炉的技术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资料。
4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安全工作。各工厂厂长是锅炉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指定专职负责锅炉设备的技术管理,按照规程的要求搞好锅炉的使用管理工作。根据锅炉的结构型式、燃烧方式和使用要求制订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的操作规程和防爆、防火、防毒等安全管理制度以及事故处理办法,并按其严格实行。严禁酒后和上岗饮酒及脱岗。
5 制订和实行锅炉及其安全附件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修制度,对具有自动控制系统的锅炉以及锅炉安全的各种仪表,还应建立巡回监视检查和定期进行校验检修的制度。
6 按照劳动人事部颁发的《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对司炉工人进行管理。没有与锅炉相应类别的合格司炉工人,不得使用锅炉。锅炉水质化验员须经法定机关考核取证方可上岗。
7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至下一个检修期,应及时组织修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有安全隐患的锅炉投入运行,司炉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可直接向生产总部设备管理部报告。锅炉受压元件的重大修理,如锅筒、炉胆、封头、管板、下脚圈、集箱的更换、矫形、挖补、主焊缝的补焊等,应具有国家职能部门认可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方可进行修理。修理前应有图样和施工技术方案。修理的技术要求参照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技术规定。修理完工后,应将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修理质量检验证明书等技术资料存入工厂的锅炉技术档案内。
8 对于提高锅炉运行参数和锅炉受压元件的改造,施工的技术要求应符合锅炉制造和安装的有关技术标准。由于结构和运行参数的改变,水处理措施和安全附件应与新参数相适应。
9 为了确保锅炉的正常运行,须制订司炉交接班制度,并认真填写锅炉运行记录。严禁在有压力或炉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锅炉受压元件,以防止气、水喷出伤人。
10 非锅炉房操作人员禁止进入工作场所内(含锅炉房、煤场)。外来人员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陪同方可进入。
第3篇 炼铁厂氧气、氮气、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保证我厂安全、有效、合理的使用氧气、氮气、蒸汽,特制定氧气、蒸汽、氮气管道使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全厂范围内氮气、氧气、蒸汽压力管道。
3内容
3.1压力管道和设施,未经厂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自行改变,如需改造,应报告厂主管部门。
3.2压力管道和设施上的压力调整装置、安全阀等,一经管理部门调定,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3压力管道上的阀门、电仪元件、密封件等,必须使用符合工艺操作要求的产品,氧气管道上的附属设施必须使用氧气专用设施,不得用其它代替,否则处罚现任人100元。
3.4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操作,严防压力容器与管道及附属设施在超温、超压、过冷和强腐蚀条件下运行,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5富氧管道、设施之间必须用金属导体连成连续导电体,连接用的金属导体不得有腐蚀、断裂现象,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3.6压力管道、设施需气、电焊时,必须经厂安全部门批准。
3.7压力管道、设施必须按时点检,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和上级领导,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8压力管道、设施上仪表每年校验一次,排污阀每半年清理一次。
3.9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严禁烟火,保持各调压阀组平台整洁、干净,无杂物。不得在氧气平台、管道设施上点火烘烤、吸烟等,否则处罚责任人100元。
3.10压力管道上防腐、保温层必须完整,无破损、跌落,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设备科,未及时上报处罚责任人50元。
3.11压力管道调压阀组平台、设施严禁无关人员攀登,否则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篇 餐厅蒸汽使用管理规定
餐厅蒸汽使用规定
1、确保餐厅安全用汽和节约用汽,餐厅各种用汽设备必须指定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定期维护保养。
2、每次使用蒸汽前,必须仔细检查设备(蒸箱、汽锅、消毒柜)的主要部位,即安全阀、压力表、蒸箱门扣、阀门等是否安全可靠,经确认无误后,再由小到大慢慢开启供汽阀门至所需位置。
3、使用蒸汽过程中,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发现异常情况,应先关闭供汽阀门并立即报告餐厅主任及时维修。
第5篇 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一)总则
1、锅炉、压力容器是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和装置。为确保其安全、经济、合理地运行,保障职工生命和设备的安全,根据部颁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程。
2、本管理办法之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家质监总局新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3、本管理办法不适用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二)职责与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必须高度重视锅炉和压力容器科学管理,并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抓好各职能部门的业务管理工作。
(1)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安全科、安全科须设专人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协同上级主管监察检验部门,做好锅炉、压力容器的检查、检验、监察工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
(2)车间应根据本单位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拥有量配备专职或兼职技术管理员,负责编制其检修、备件、检验以及安全附件表、计等定期校试的计划,及时向主管科室报告设备不良状况,各级专业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应频繁调动。
2、责任分工
(1)分管设备工作的副经理,对全公司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必须及时准确地批转上级领导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程以及校试管理办法等,并责成主管职能部门组织学习、实施和检查落实,有权对工作人员和操作运行人员的工作进行奖惩。
(2)主管业务部门安全科,负责对全公司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协同上级主管监察部门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进行审验、校试工作;负责按“条例”、“规程”的要求制定安全运行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负责组织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各使用车间、单位,对所拥有之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全部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包括台账、档案、维修、记录以及计划检修、定期检查审验、校试以及制定操作规程、岗位责任、事故、报告、处理及防范措施和交接班制度等。
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报分管设备的公司领导和批准,并与当地劳动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和投入运行。
(1)在技术改造和设备大修(包括移地大修)中,锅炉压力容器的建筑与其他建筑、管线等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规定,而由于环境条件限制无法改变者;
(2)锅炉、压力容器由于生产安排不能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者;
(3)锅炉、压力容器存在缺陷和隐患,而生产安排不允许立即停运者;
(4)新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和首次投入运行者;
(5)锅炉、压力容器承压元件的挖补、改造修理者。
(三)设计制造与安装验收
1、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必须经由政府质监部门的审查批准,不经审查、批准的任何单位、部门不得肆意设计、制造。
2、锅炉、压力容器(包括成套设备中的压力容器)在验收交货时,必须附有国家规定的有关图纸、文件资料(说明书、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并认真清点存档。
3、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安装,一般由经质监部门批准的专业队伍承担,有条件能力施工的,也必须报经质监部门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
4、锅炉、压力容器的施工过程中,除主管工程的人员外,安全、设备部门的主管专业人员也必须参加监督和检查施工质量。
5、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修竣工后,必须经设备、安全等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合格,必要时,须报经上级质监部门的认可、签证方可投入运行。
(四)使用与管理
1、使用单位必须对每台锅炉、压力容器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台账、卡片等技术档案及其图纸、质量书等文件资料必须报送技术档案室存档和借阅。
2、每台锅炉必须有质监局锅炉科签发的运行使用证书方可投入运行。
3、使用单位必须按生产工艺要求和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性能,编制操作、维护、检修规程,包括运行参数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设备运行记录,巡回检查维修记录,安全附件更换校试记录等。
4、维修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规程根据其技术状况和使用条件,严格执行日常和定期的检修、检验、校试制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外部检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查,每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超水压强度试验,其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25倍(气密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必要时将自检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5、投运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装置必须完整、灵敏、准确、可靠;其零部件必须完好。防止“跑、冒、滴、漏”和异常振动音响。
6、根据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经检验鉴定已达报废标准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及时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不得随意拖延和挪作它用。
7、锅炉、压力容器在运行、维护、检修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整,安全可靠;
(2)未经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的工艺运行参数;
(3)检修施焊的焊工,必须持有相应项目的考试合格证;
(4)对受压元件,未经批准,禁止割、焊;
(5)不准带压检修或处理缺陷,不准敲击和紧固螺丝,对不同介质的容器处理后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8、容器操作人员,必须经技术培训和考试合格凭操作证并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进行操作。
9、锅炉给水,必须按规定选择配置软水设备并严格控制水质,无可靠的水质处理措施,不准投入运行。
10、对季节性、间断性使用的或是停运、闲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1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停运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1)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允许范围采取各种措施不见下降;
(2)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露等缺陷危及安全。
(3)安全附件失灵,附属设备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等危及安全;
(4)发生火警、房屋倒塌等外来因素威胁容器安全运行。
12、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在启用投入运行前,必须作内外部或全面检查:
(1)停止使用两年以上的;
(2)由外单位调入安装使用的;
(3)改变或修理容器主体结构,而影响强度的。
(五)事故管理和技术培训
1、锅炉、压力容器发生超温、超压造成脱水过热、鼓包变形以至爆炸重大事故,除及时上报外,必须按冶金部颁发压力容器有关管理规程调查处理。
2、发生重大事故,安全科必须派员会同市劳动监察和劳动保护部门等进行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改进或修复的安全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直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安全科、技术处必须负责和组织对锅炉、压力容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及专业基础知识和国家有关管理规程的学习、讨论,以不断提高操作和管理水平。
4、安全科必须会同上级主管部门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操作和检修的焊工进行技术学习、培训和考核工作。达不到要求者,不准上岗。
5、本办法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