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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防火封堵动态管理规定 第2篇c厂劳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第3篇(企业)公司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第4篇厂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第5篇磁性材料动态分析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6篇大京发电厂电缆防火封堵动态管理规定
第1篇 c厂劳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厂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试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1、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3、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4、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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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大京发电厂电缆防火封堵动态管理规定
一、电缆防火封堵工作由厂安全防火工作委员会领导,安监部归口管理,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协调配合。
二、电缆防火封堵所需费用在所属的工程项目中列支;按照上级及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从大修或技改费用中列支。
三、电缆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
四、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的检测,并提供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和质保书。
五、电缆防火封堵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图纸、电缆封堵材料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工程预(决)算书。工程结束验收时应提供竣工资料。
六、电缆防火封堵施工队伍,安监部必须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缆防火封堵作业;进入生产场所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培训并考试合格。经营部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缆防火封堵项目在初设及设计图纸交底时,必须征求安监部意见。
八、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应严格按照使用有效期进行维护和改造,以确保封堵效果。
九、电缆防火封堵工程施工结束,必须经设备部、安监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十、设备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电缆防火封堵实施计划,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备部必须对电缆防火封堵工作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各类资料,落实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一、在设备运行场所进行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护并做好现场施工的质量检查。
十二、因设备改造等原因,需破坏原有封堵状况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设备部办理审核恢复手续,工程结束后,有能力恢复原貌的,可自行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委托设备部安排他人予以恢复,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能解决的,可由设备部向厂部申请解决。防火封堵全部恢复后由设备部、安监部认可并签字备案。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安监部许可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电缆防火封堵。
十四、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电缆防火封堵不符合国家标准,将对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与奖惩挂钩;造成火灾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安监部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厂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撤除现场。
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积极整改隐患,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第3篇 磁性材料动态分析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指导和规范磁性材料动态分析系统的安全使用。
二、范围:仅适用于本公司磁性材料动态分析系统。
三、安全操作使用规程
1.操作者必须了解并熟悉该机性能和使用手册操作说明书的全部内容。
2.该机所用电源220v50hz,按要求操作前先开机预热五分钟。
3.不得私自打开机箱,不得带电插拔通讯线。
4.功放最大输出电流2a,最大输出电压20v,输出频率最高100khz,测试时不允许超出上述数值。
5.磁芯材料进入深度饱和状态时间不宜过长,否则磁芯温度上升阻抗下降,测试参数不准确。
6.本仪器只在每次测试时供电,能有效减小磁性材料的发热,但一个磁性材料连接测试时间仍不能过长,以免影响测试准确性。
7.该设备使用环境应通风良好、干燥、无尘、无强电磁干扰。
8.严禁各类腐蚀性物品接触设备,关机后必须切断电源。
第4篇 厂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厂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试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1、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3、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4、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
第5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电缆防火封堵动态管理规定
一、电缆防火封堵工作由厂安全防火工作委员会领导,安监部归口管理,设备部、安监部、发电部、检修公司协调配合。
二、电缆防火封堵所需费用在所属的工程项目中列支;按照上级及消防管理部门要求整改的,从大修或技改费用中列支。
三、电缆防火封堵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设计、施工资质。
四、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必须经过国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的检测,并提供有效的检测合格报告和质保书。
五、电缆防火封堵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施工图纸、电缆封堵材料的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工程预(决)算书。工程结束验收时应提供竣工资料。
六、电缆防火封堵施工队伍,安监部必须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电缆防火封堵作业;进入生产场所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监部培训并考试合格。经营部签订合同时必须与施工队伍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七、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电缆防火封堵项目在初设及设计图纸交底时,必须征求安监部意见。
八、电缆防火封堵材料应严格按照使用有效期进行维护和改造,以确保封堵效果。
九、电缆防火封堵工程施工结束,必须经设备部、安监部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工程结算。
十、设备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电缆防火封堵实施计划,报分管厂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设备部必须对电缆防火封堵工作进行登记,妥善保管各类资料,落实质量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十一、在设备运行场所进行电缆防火封堵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现场监护并做好现场施工的质量检查。
十二、因设备改造等原因,需破坏原有封堵状况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设备部办理审核恢复手续,工程结束后,有能力恢复原貌的,可自行恢复,不能恢复的,应委托设备部安排他人予以恢复,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委托方不能解决的,可由设备部向厂部申请解决。防火封堵全部恢复后由设备部、安监部认可并签字备案。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安监部许可不得擅自拆除或变更电缆防火封堵。
十四、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电缆防火封堵不符合国家标准,将对有关责任部门的领导及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轻重与奖惩挂钩;造成火灾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五、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安监部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厂领导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撤除现场。
十六、发生火灾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并吸取教训,积极整改隐患,杜绝事故再次发生。
第6篇 (企业)公司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公司(企业)劳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试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1、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3、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4、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