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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管理规定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6

从业管理规定

第1篇 车队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工作和劳动纪律,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安全行车,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特作如下规定:

第二条、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安全驾车。并遵守本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中驾驶员的雇用、解雇、岗位职责、日常行为规范、考勤、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均依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管理,不再另定。

第四条、驾驶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车观念,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规定,文明开车,热情服务。

第五条、严格劳动纪律,对玩忽职守、延误工作、因个人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者,除承担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后的损失外,一律予以从重处罚。

第六条、树立主人翁思想,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积极参加公司和部门的各项集体活动。

第七条、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汽车驾驶“十不准”的原则,即:

1、不准无证(或不带证)驾驶。

2、不准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3、不准酒后开车。

4、不准驾驶带病车辆。

5、不准穿拖鞋驾驶。

6、不准争道行驶。

7、不准超速行驶。

8、不准强行超车。

9、不准违章装载。

10、不准疲劳驾驶。

第八条、驾驶员岗位职责:

1、根据调度安排负责货物运输、转运、配送及货物交付工作。

2、负责车辆随车物品、证照及其它相关手续的保管以及车辆、运营证年审工作。

3、负责车辆的例行检查工作,确保随车证、照、卡、和有关运输手续齐全,随车工具、轮胎及其它必备物品齐全,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部门车管人员处理。

4、负责提、送货手续的办理并确保货运物资安全。

第九条、驾驶员交通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交通检查。2、保持安全设备齐全有效,车容要保持整洁。

3、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驾驶员驾驶。

4、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不闯单、禁行线。严禁疲劳驾驶、酒后开车。

5、驾车行经人行横道、电车和汽车站或车行人多繁华街道,要减速慢行或停车避让。

6、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停放时要关闭电路,拉紧驻车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

7、行驶中如发生交通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抢救伤者,迅速报告值班交通民警或打112报警电话并向车队领导报告。

第十条、驾驶员行车纪律:

1、不准违章行车。

2、不准驾驶室内超员乘车。

3、不准饮食、闲谈、戏闹或接、打手机或使用耳机。4、不准擅自交车交给他人驾驶。

5、不准擅自更改行车路线办私事。

6、不准超速行驶、强行超车。

7、不准酒后开车、

8、不准带故障出车。

第十一条、装卸货物时,驾驶员必须积极配合装卸作业人员,确保车辆、人身、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货物运输过程中,驾驶员对该车辆货物负责,并确保以下事项:

1、货物装运前,应仔细检查货物:查看货物有无擦伤、变形、包装、有无雨淋湿痕迹等货物状况,确认上述无异后,可装运,否则应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2、货物装车过程中,应观察是否采用专用吊装索具,是否发生过碰撞,有着地标签货物是否正确放置,确保货物安全,方可在货运单上签字认可。

3、背运集装箱时,必须确保箱体与车体对位牢固,必要时应用钢索加固。

4、货物到达客户库房后,应立即与客户当面验收,收回有客户认可的送货单。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每月至少用半天时间对自己所开车辆进行检修,并作好记录备查,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第十四条、驾驶员必须妥善保管随车的各种证件、工具等,不得遗失。

第十五条、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爱护车辆及设备,搞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清洁卫生,认真做好油料、消耗、行车、维修记录登记。加强安全防治工作,做到安全无事故。

第十六条、驾驶员经常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收车后、出车前要擦洗车辆,保证车况经常处于良好状态。车辆如出现故障、机件损坏或刮蹭,要立即报告部门管理人员,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驾驶员必须服从安排,听从指挥,按时按量完成运输任务,完善提、送货手续。

第十八条、对驾驶员日常进行考核,包括迟到、早退、病事假、行车安全、车辆日常保养维修、服务质量以及工作态度,对考核未位者进行淘汰,考核周期一年。第一次谈话教育,第二次扣款200元,第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驾驶员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安排,不准借故拖廷时间和拒不出车,对调度安排认为欠妥的,必须先执行。事后可向车队主管反映情况,一年内,对不服从调度安排的,第一次谈话教育,在早点名会上作书面检查,第二次扣款200元,第三次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为保证在车站范围内汽车行驶安全及工作环境卫生,在车站范围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10公里。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应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自己所开车辆,保持车辆的清洁(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

第二十二条、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不得出车时才临时去加油。

第二十三条、执行任务期问,驾驶员要做到安全驾驶,文明服务,在执行对外运输时必须做到文明礼貌、端庄整洁。

第二十四条、运输车辆执行任务时严禁不相关人员(如管理员、行车工、吊车工、装卸工等)到驾驶室内乘坐。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自行检修。超出自检范围的,应立即报告管理人员,并填“报修单”,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未经管理人员批准,不准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第二十六条、出车在外停放车辆,一定要注意选取停放地点和位置,不能在不准停车的路段和危险地段停车。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对自己所开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

第二十八条、驾驶员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随身备品(如:维修工具、灭火器、应急标志等)是否齐全,确认无误后方可出车。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驾车必须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严禁作任何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发生。

第三十条、驾驶员因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第三十一条、车内不准吸烟。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时,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外的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但不能直接制止。

第三十二条、上班时间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在汽车待班室等候出车,不准随便乱窜其它办公室。有事确需离开外出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出车外出回来,应立即到调度室报到,以便调度工作安排。

第三十三条、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时,应及时设法通知管理人员,并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身上必须带有通迅工具(手机、小灵通)。保证二十四小时电话畅通,对公司领导或管理人员的电话,应尽快接听。不接听者扣除当月电话费50元,情况特殊确实不能接听的,两小时内必须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指定地点保管,团结村基地停二库3、4、5、6、号门。东站停大门指定停车位,不按规定停放的,第一次扣款50元,第二次扣款200元。停放后不准私自出车。私自出车者,发现一律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车辆抵达客户库房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运输货物单据”交厂商点收,厂商验收完毕后应让其在“运输货物单据”收货人处签字,驾驶员必须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可签收。

第三十七条、配送的货物装车后,驾驶员必须认真检查车厢内的物资及集装箱放置是否安全、坚固,存在任何安全隐患必须立即纠正,在确认安全后方能出车行驶。

第三十八条、运输任务配送完成后,驾驶员应立即将车厢内进行清扫,保持车厢内整洁。

第三十九条、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随便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任何人不得利用公司车辆学开车。

第四十条、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未出交通事故的,奖励1000元。发生交通事故的,扣安全抵押金500元。

第四十一条、车队每月负责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等级用为每月发放浮动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守制度、表现突出的,可视具本情况给予奖励;对工作怠慢、违反制度、发生事故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辞退处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辞退,并进一步按公司管理制度进行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每天驾驶员必须参加车队点名会,对未出车又不参加点名的,第一次扣款50元。第二次扣款200元,第三次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请假制度,驾驶员请假须提前一天写请假条,交当班调度员,调度员应根据当天车队实际业务情况,如车队业务忙,车辆安排困难,调度员应提出意见,报车队队长批准同意后,方可请假。请假将按保底工资扣发每天60元工资。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二0一一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第2篇 a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煤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规定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1、煤矿主要负责人:煤矿正副矿长、正副总工程师等;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部长(含副职)、科长(含副职)、安全监察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区队长(含副职)等;

3、特种作业人员: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业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等,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把勾工;

(14)采掘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_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4、普通工种:

(1)采煤工:含回料工、下料工、送饭工、支架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零活、回柱、打眼工;

(2)掘进工:含打眼工、迎头工、推车工、送饭工、下料工、锚喷工、支护工、巷道维修工、钉道工;

(3)通风安全工:含风筒工、管子工、风袋工、密闭工、通风工;

(4)大巷轨道工:含轨道维修工、钉道工;

(5)电机车跟车工:含电机车跟车信号工、人行车信号工、挂钩工;

(6)电瓶车司机:含电瓶车跟车信号工、挂钩工、充电工;

(7)小电绞操作工:含挂钩工、信号工翻滚笼司机、放楼工、连续牵引装置(梭车、助行器等)操作工;

(8)输送机司机:含刮板运输机司机、采区运输机司机;

(9)水枪工、枪后工、架空乘人装置(猴车)操作工、验收员、机电安装工、井下钻探工、煤质采样工、乳化液泵站工、矿灯工、上仓司机(选矸系统司机)、拣矸工、安全生产系统监控工;

(10)班组长:采煤班组长、掘进班组长、机电班组长、运输班组长;

(11)煤矿其他从业人员需参加全员安全培训。

5、其他从事安全工作的相关人员: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等。

二、安全资格证书的有效期限

1、对调整工种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应当进行专门安全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煤矿安全资格证书有效期为4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每2年由发证单位主管部门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含10年)以上的,可4年进行一次复审。证书复审前应参加复训和考核。

3、证书复审包括违法违章记录,负主要责任事故记录,参加复训记录等。复审时间至复审到期前2个月内进行,不按规定办理复审的,按无效_处理。复审不合格的,须重新参加培训。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内必须重新培训,领取新证书。

4、证书持有人一岗一证,因岗位变动,应取得相应岗位的证书。根据工作需要,一本证书可登记一个主工种,1―2个兼职工种,但必须经过相应工种的安全培训。

三、处罚规定:

1、未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一律不准上岗,凡无证上岗的,属严重“三违”行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对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准持证上岗;外联人员无证上岗的,一律予以辞退,并罚款1000元。

2、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但未持证上岗的人员,给予50~500元的罚款。

3、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主管各罚款100元/人次。

四、财资部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安排从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复训及证书的按期复审;矿安监部负责检查考核。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公司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管理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和员工的利益,保障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管理人员(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子公司、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管理人员,各驻外机构负责人,项目经理部正、副经理、总工程师、支部书记)。

第三条  公司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广大员工,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公司利益和广大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当忠实维护本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公司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决策程序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聘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公司重组、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估评、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开信用证、采购、销售、资产处置、工程招标投标;

(四)未经批准,用公司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务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讲经济效益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公司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公司资本收益;

(八)未按规定程序决定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未按规定评审程序测分下达内部工程项目成本指标;

(十)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和出资人及员工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管理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与本公司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公司有关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

(二)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三)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权的各类馈赠;

(四)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其它报酬,在经济实体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下同);

(五)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技术专利、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或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八)用公款为住宅配备电脑和支付上网费用,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或借用公款逾期不还;

(九)未经领导集体研究,擅自处置重大捐赠赞助事项,擅自违规确定工程项目部奖罚事宜;

(十)其他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管理人员应该以公司和股东利益为最高利益,正确行使职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制止,避免出现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公司有合作、竞争、依托关系的私营组织投资入股;

(二)将公司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属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本公司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其他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公司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未按照规定公开、公示有关事项;

(三)在员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五)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规购买、更换工作用车、豪华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非经营性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报销或者用本单位的信用卡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未经授权的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管理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高层管理人员应当向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定期报告兼任职务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并向股东会述职。党员同时由纪委监督。

第十二条  纪委、监事会应当加强对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从业行为的监督,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质询,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办公室参照有关办法建立健全有关招待费管理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

第十四条  加强对管理人员的评价、考核,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管理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聘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纪委、监事会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或者进行处理。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根据其情节轻重,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公司规章制度追究责任。

管理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党纪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由董事会、股东会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公司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高层、中层管理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公司高层、中层管理职务。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事会、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第4篇 员工从业培训费用归属管理规定

员工从业培训及费用归属管理规定

为提高员工业务素质,优化员工的管理服务质量,树立公司品牌形象,有关员工从业培训及费用归属事宜,特制定本规定。

1、凡在本公司从业的员工,属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物业管理人员、保安员及特殊作业工种(包括电工、电梯工、焊工等),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2、未获取相应资格证书工作的人员,根据工作性质及岗位需要应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

3、凡在本公司服务半年以上的员工,表现良好者,根据部门工作的发展需要,公司可选送培训,培训费用由公司代付,证书正本由公司统一保管。

4、属公司选送培训获取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离职员工,若服务期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由员工负担培训费用50%,证书正本退予员工;若员工服务期在一年以上才离职的,培训费用由公司全部承担,证书正本退予员工;若员工服务期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离职,而不愿承担50%的培训费用,对证书正本不予退还员工。

5、所有员工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由员工自行负担。

以上规定,从_年_月_日起正式执行。

第5篇 某某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某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廉洁从业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厅、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工班选择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四条 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认真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上级有关规定和制度,反对一切铺张浪费行为。

第五条 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接受当事人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

第六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不得到工班等相关单位报销应由本人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费用。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第七条 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礼卡、有价证券、'烟票'、支付凭证以及礼品、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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