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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金属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和使用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 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 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 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录a):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 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 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 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第2篇 脚手架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贯彻落实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以预防操作人员高处坠落、脚手架倒塌、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维护工程、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用脚手架工程管理。
2.职责
2.1施工总承包单位
2.1.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搭设脚手架和各类操作平台;
2.1.2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负责人审核并督促各分包单位办理各类脚手架搭拆申报手续;
2.1.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支付脚手架搭设所需费用,并督促其专项费用的落实,发现问题督促整改;
2.1.4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定期组织各分包单位,对脚手架、操作平台及其各施工部位的安全措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督促完善其安全措施。
2.2施工分包单位
2.2.1施工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编制脚手架搭拆专项方案,经安全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总包和监理单位审批。搭拆脚手架前必须按规定提前申报作业票,经相关人员审批后方可作业。
2.2.2施工分包企业安全生产部门每月、项目部每半月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和架体安全防护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2.3项目专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技术负责人对脚手架作为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脚手架搭设完毕后组织脚手架班组长、使用脚手架班组长及相关人员对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悬挂验收牌。并每天对脚手架的安全状况、架体围护和操作平台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各班组进行整改,并做好检查验收记录;
2.2.4架子工班组根据施工进度申报脚手架作业票,及时搭拆脚手架。在搭设脚手架前应按专项方案对班组成员进行班前教育和有关安全技术知识学习,搭设完毕后班组应进行自检,合格后报告项目安全员,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参验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并报监理单位检查签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2.3监理单位
2.3.1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脚手架搭拆方案和安全措施、脚手架作业票进行审批,并对其脚手架施工作业的安全工作负责;
2.3.2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的搭拆,实施全过程监理;对脚手架作业票、验收表(见附表)、验收牌(见附表)进行检查签认。
2.3.3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进行监理,监督其专款专用。对未聘请监理的小工程由建设单位或投资方个人行使对施工方的安全监管职责。
2.4项目主管部门
负责对施工单位搭拆和使用脚手架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足额提供保证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对其费用的使用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措施费用的落实。
2.5安全监察部门
2.5.1负有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管理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2负责对脚手架的搭拆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的,现场及时纠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立即停工,要求限期整改,并做好监督记录。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脚手架材质的要求
3.1.1脚手架钢管必须使用无锈蚀、无焊接,无变形的直径为sc48,壁厚为3.5mm的同一规格焊管,材料必须符合《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的要求。
3.1.2钢管扣件应使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重量不低1.2kg,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
3.1.3脚手板可使用钢、木、竹材料制作,钢脚手板应符合国家标准《炭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并有防滑措施;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国标《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中ⅱ级材质规定(200mm宽、50mm厚、长度不小于2m)。
3.1.4脚手架杆底座、垫木。垫木应采用(200mm宽、50mm厚、长度不小于两跨)的木材;底座应采用150×150×10mm的钢板,在其中心点焊接与钢管相配的芯柱或套管,其长度为100mm。
3. 1. 5所有建筑物外脚手架,必须按双排脚手架搭设,室内超过5m的应搭设满膛脚手架,并设置纵横向拉杆和剪刀撑加强固定。
3.2脚手架的方案编制和审批
3.2.1编制搭(拆)脚手架专项方案内容要全面,措施要安全、可靠,操作性强,绘制的脚手架搭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连墙件和剪刀撑必须符合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3.2.2在搭(拆)脚手架前,作业单位必须向监理单位申请搭(拆)脚手架作业票,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作业。
3.3操作人员上岗条件的要求
搭(拆)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取得考核合格的架子工上岗证后,方可从事架子搭拆作业。其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等病症。
3.4脚手架施工技术要求
3. 4.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3.4.1.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的规定。
3.4.1.2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立杆基础、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杆件间距与剪刀撑、脚手板与防护栏杆、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横向水平杆设置、杆件连接、层间防护、构配件材质、通道。
3.4.1.3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3.1 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当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4.1.3. 2 立杆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立杆底部设置的垫板、底座应符合规范要求;
2)架体应在距立杆底端高度不大于200mm处设置纵、横向扫地杆,并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的下方。
3.4.1.3.3 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
1)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
2)连墙件应从架体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
3)对搭设高度超过24m的双排脚手架,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结构可靠拉结。
3.4.1.3.4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1)架体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间距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纵向剪刀撑及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剪刀撑杆件的接长、剪刀撑斜杆与架体杆件的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3.4.1.3.5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铺板应严密、牢靠;
2)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
3)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4)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3.4.1.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2)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3)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4.1.4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4.1 横向水平杆设置
1)横向水平杆应设置在纵向水平杆与立杆相交的主节点处,两端应与纵向水平杆固定;
2)作业层应按铺设脚手板的需要增加设置横向水平杆;
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插入墙内不应小于180mm。
3.4.1.4.2 杆件连接
1)纵向水平杆杆件宜采用对接,若采用搭接,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且固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2)立杆除顶层顶步外,不得采用搭接;
3)扣件紧固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4.1.4.3 层间防护
1)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2)作业层里排架体与建筑物之间应采用脚手板或安全平网封闭。
3.4.1.4.4 构配件材质
1)钢管直径、壁厚、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2)钢管弯曲、变形、锈蚀应在规范允许范围内;
3)扣件应进行复试且技术性能符合规范要求。
3.4.1.4.5 通道
1)架体应设置供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
2)专用通道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4.2 门式钢管脚手架
3.4.2.1 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的规定。
3.4.2.2 门式钢管脚手架检查评定保证项目应包括:施工方案、架体基础、架体稳定、杆件锁臂、脚手板、交底与验收。一般项目应包括:架体防护、构配件材质、荷载、通道。
3.4.2.3 门式钢管脚手架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3.1 施工方案
1)架体搭设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结构设计应进行计算,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2)当架体搭设超过规范允许高度时,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3.4.2.3.2 架体基础
1)立杆基础应按方案要求平整、夯实,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2)架体底部应设置垫板和立杆底座,并应符合规范要求;
3)架体扫地杆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4.2.3.3 架体稳定
1)架体与建筑物结构拉结应符合规范要求;
2)架体剪刀撑斜杆与地面夹角应在45°~60°之间,应采用旋转扣件与立杆固定,剪刀撑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门架立杆的垂直偏差应符合规范要求;
4)交叉支撑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3.4.2.3.4 杆件锁臂
1)架体杆件、锁臂应按规范要求进行组装;
2)应按规范要求设置纵向水平加固杆;
3)架体使用的扣件规格应与连接杆件相匹配。
3.4.2.3.5 脚手板
1)脚手板材质、规格应符合规范要求;
2)脚手板应铺设严密、平整、牢固;
3)挂扣式钢脚手板的挂扣必须完全挂扣在水平杆上,挂钩应处于锁住状态。
3.4.2.3.6 交底与验收
1)架体搭设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文字记录;
2)当架体分段搭设、分段使用时,应进行分段验收;
3)搭设完毕应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应有量化内容并经责任人签字确认。
3.4.2.4 门式钢管脚手架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2.4.1 架体防护
1)作业层应按规范要求设置防护栏杆;
2)作业层外侧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80mm的挡脚板;
3)架体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网间连接应严密;
4)架体作业层脚手板下应采用安全平网兜底,以下每隔10m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3.4.2.4.2 构配件材质
1)门架不应有严重的弯曲、锈蚀和开焊;
2)门架及构配件的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规范要求。
3.4.2.4.3 荷载
1)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2)施工均布荷载、集中荷载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第3篇 脚手架搭设工程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贯彻落实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以预防操作人员高处坠落、脚手架倒塌、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用脚手架工程。
2.职责
2.1施工总承包单位
2.1.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搭设脚手架和各类操作平台;
2.1.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各分包单位的各类脚手架搭拆审核、申报手续;
2.1.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2.1.4负责组织检查各分包单位的脚手架、操作平台及其各施工部位的安全措施;。
2.2分包单位
2.2.2企业安全部门每月、项目部每半月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和架体安全防护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2.2.3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对脚手架的安全状况和操作平台的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各班组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2.2.4架子工班组按施工进度及时搭设脚手架,搭设脚手架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完毕后要由搭设班组、使用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等最少三人以上签字验收。
2.3监理单位
2.3.1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及操作平台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3.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脚手架的搭拆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2.3.3监理单位对脚手架施工方案的实施和施工安全管理负有监理责任;
2.3.4监理单位负责对脚手架工程的检查,发现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3.脚手架的管理
3.1脚手架材质的要求
3.1.1脚手架钢管必须使用无锈蚀、无焊接、无变形的直径为sc48,壁厚为3.5mm的同一规格的焊管,材料必须符合《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的要求。
3.1.2钢管扣件应使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重量不低1.2kg,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
3.1.3脚手板可使用钢、木、竹材料制作,钢脚手板应符合国家标准《炭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并有防滑措施;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国标《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中ⅱ级材质规定(200mm宽、50mm厚、长度不小于2m)。
3.1.4脚手架杆底座、垫木。垫木应采用(200mm宽、50mm厚、长度不小于两跨,且不小于2m)的木材;底座应采用150×150×10mm的钢板,在中心点焊接长度100mm钢柱或套管制作。
3. 1. 5所有建筑物外脚手架,必须按双排脚手架搭设。
3.2脚手架的方案编制和审批
3.2.1编制搭(拆)脚手架专项方案内容要全面,措施安全、可靠,可操作性强,绘制的脚手架搭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连墙件和剪刀撑必须符合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3.2.2在搭拆脚手架前,作业单位必须向监理单位申请脚手架搭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3操作人员上岗条件的要求
搭设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登高搭设的架子工上岗证,并且身体健康、无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等病症。
3.4脚手架施工技术要求
3.4.1脚手架在搭设前,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先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技术交底内要容全面、有针对性,必须针对脚手架的搭设方法、要求及操作人员安全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书面交底双方签字确认,而且具有可操作性;
3.4.2脚手架的基础要夯实、平整,然后铺设200mm宽、50mm厚、长度不少于两跨的通长垫木,再在垫木中心按照尺寸弹立杆位置线(立杆间距1.5米),放置钢板底座;立杆应垂直稳放在底座和垫木上,立杆、大横杆的接头应相互错开,并且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邻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宜小于500毫米,各接头的中心至主结点的距离不得大于步距的1/3。架体上的扣件螺丝必须拧紧,严禁用其他材料绑扎,更不能钢木混搭。
3.4.3搭设第一步脚手架时,应每隔5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设置可靠后方可拆除,在搭设完一步架后,立即按要求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可按方案二步三跨或三步三跨成“矩形”或“梅花形”进行设置,脚手架应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得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且高出操作层1.2米或一步架。
3.4.4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纵向在上横向在下,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标高上时必需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伸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3.4.5架体剪刀撑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一道剪刀撑(转角处必须设置剪刀撑),中间每隔15m设置一道;剪刀撑的宽度不小于4跨且不大于6跨,且不小于6米,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 60°之间,并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剪刀撑搭接时,搭接长度不小于1m,并且不少于3个扣件,端部不少于100mm。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连续设置剪刀撑。
3.4.6主结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4.7脚手架在塔设时严禁将外径48mm和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3.4.8立杆接头必须采用对接, 严禁搭接。
3.4.9一字形、开口形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4.10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3.4.11对高度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到顶连续设置。
3.4.12 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者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3.4.1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3.4.14拆除脚手架时严禁将各构配件抛投到地面。
3.4.15剪刀撑、横向斜撑塔设应随立杆、纵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
3.4.16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两步.
4.上人斜道的搭设
上人斜道搭设宽度不得小于1米,坡度比为1:3,斜道转角处应设置休息平台,平台宽度不小于斜道的宽度,在斜道上每隔300mm设置50×30mm的防滑条一道。斜道及平台内侧边设置180mm的挡脚板,斜道两边1.2m高的位置设置扶手,并在距斜道平面上方500-600mm处设置一道横杆。上人斜道要与脚手架分开设置且必须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5.对安全网的要求
5.1密目式安全立网的设置要求
5.1.1密目式安全网在使用前必须要三证齐全,密度不低于2000目/100 c㎡,网体各边缘固定眼距离不大于400mm,密目式安全网进场时必须由监理现场见证取样,并将样品封存,送到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待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5.1.2密目式安全立网应张挂在脚手架的内侧,上下边用专用尼龙绳与大横杆缠绕固定在一起,左右的接缝也必须用尼龙绳连接,封闭必须严密平整;
5.2水平网(大眼网)要求及设置
5.2.1大眼网要用耐候性强的材料制成,同一张网的同种材料、规格和制作方法须一致,外观要平整;
5.2.2网的宽度不小于3m(1.5m),重量不超过15kg(8kg),菱形或方形网目,网目边长不得大于80mm;
5.2.3网体纵、横向应设有筋绳,筋绳分布应均匀合理,边绳与网体连接必须牢固,筋绳固定端长度应不小于0.8m,横向相邻两系绳间距应不大于0.75m,网长度方向中间部位(3m网设3根筋绳、1m网设1根筋绳)。
第4篇 脚手架的使用管理规定
1)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允许超过3kn/m2,使用人力在架上搬运和安装的构件自重不得大于2.5kn,施工设备单重不得大于1kn,架体上不允许堆放砌块材料和斗车等。
2)脚手架操作层应确保畅通,严禁上架人员在架面上奔跑、退行,工人在架上作业中应注意自我安全保护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发生碰撞、闪失和落物。严禁在架上戏闹和坐在栏杆上等不安全处休息。
3)作业人员在架上的最大作业高度应以可进行正常操作为度,严禁在架板上加垫器物或单块脚手板以增加操作高度。
4)在作业中,禁止随意拆除脚手架的基本构架杆件、整体性杆件、连接紧固件和连墙件。确因操作要求需要临时拆除时,必须经项目总工程师和安全主管同意,办理临时拆除令,且采取相应弥补措施,并在作业完毕后,及时予以恢复。
5)人员上下脚手架必须走安全防护的出入通道,严禁攀援脚手架上下。
6)每班工人上架作业时,应先行检查有无影响安全作业的问题存在,在排除和解决后方可开始作业。在作业中发现有不安全的情况和迹象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检查,解决以后才能恢复正常作业。发现有异常和危险情况时,应立即通知所有架上人员撤离。
7)在每步架的作业完成后,必须将架上剩余材料物品移至室内,每日收工前应清理架面,及时清理落入安全网内的材料和物品。在任何情况下,严禁自架上向下抛掷材料物品和倾倒垃圾。
8)脚手架上严禁堆放易燃、易污染等物品。
第5篇 脚手架搭拆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司搭架作业的基本职责、作业现场控制、维护使用管理、技术规范和报验流程,确保脚手架搭设、使用和拆除过程中的安全施工。
本文件适用于修造船生产用脚手架,其他作业用脚手架参照执行。
2 职责
2.1安保部负责对脚手架搭设、使用、维护和拆除等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负责搭架作业人员的培训与取证管理,负责脚手架质量验收、签发准用意见。
2.2造船部/修船部负责生产过程各类脚手架、安全通道的搭设、使用、维护、拆除等作业的总体协调和监督、检查。
2.3服务车间负责组织、策划、实施现场脚手架的搭设、检验、维护和拆除等工作。
2.4使用部门负责使用性能验收、使用过程管理。
2.5人力资源部负责招用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搭架队伍,组织开展作业人员技能培训。
3 管理要求
3.1作业人员要求
3.1.1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
3.1.2身体健康,无本职业禁忌症,包括恐高症、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及肢体缺陷等。
3.1.3具有搭架作业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基本操作技能,经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操作证。
3.1.4正确穿戴和使用合格的劳防用品,作业时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带,严禁穿硬底鞋和带钉鞋作业。
3.2搭架作业管理
3.2.1新进材料的控制
3.2.1.1新进材料钢管、扣件及其附件要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
3.2.1.2进入厂区的新进材料必须打包,并在指定地点摆放整齐。打包要求脚手管两端对齐,高度不能超过80cm,钢网片、板摆放整齐,原则上打包高度不得超过160cm。
3.2.1.3扣件及其附件应专点专箱定置存放,任何物品摆放不得影响通道顺畅。
3.2.2构、配件材料点检
3.2.2.1脚手架材料、扣件、附件等,在使用前、后,必须按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点检。点检合格后整理打包粘贴点检合格标识,注明检查人姓名及检查日期。
3.2.2.2未经点检合格或未张贴合格标识的脚手架材料禁止吊运至生产现场使用。
3.2.2.3扣件存放、运输必须使用专用扣件箱,防止造成油液污染。
3.2.3搭(拆)架作业申请
脚手架使用部门、单位,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向服务车间提出搭(拆)架作业通知,并将相关工程及搭(拆)架要求向服务车间、施工队交底,由服务车间组织施工。
3.2.4作业准备
3.2.4.1脚手架材料现场堆放应按“5s”要求落实定置措施,不得占用、堵塞通道。
3.2.4.2安全通道专用钢管应用红白油漆间隔标识,架设稳固可靠,通道畅通、适合人员通行。安全通道的策划、搭设及使用过程的调整、维护应满足生产实际需要。
3.2.4.3脚手架搭、拆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禁止危险立体交叉作业,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搭架危险区域,并有效落实警戒措施和现场监护人。
3.2.4.4夜间、密闭舱室等作业现场应确保良好照明效果,涂装后应经测爆、测氧合格,进入前应有效落实通风措施。
3.2.4.5高度在6米以上、密闭舱室、悬挂或悬空且坠落高度大于4米的脚手架的搭(拆)作业,必须报告现场安全主管。
3.2.4.6船艏、船艉整体架的搭(拆),施工队根据服务车间专项作业指导书,制定具体施工方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要求,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交底。
3.2.4.7线形、结构复杂区域搭(拆)脚手架,或施工队提出有施工困难的,应提请服务车间、安保部等部门现场指导。
3.2.4.8用于密闭舱室涂装的脚手架,应按涂装脚手架要求进行搭设或整改。
3.2.5其他要求
3.2.5.1搭架作业应落实好人员、物件等防坠落措施,作业过程中应加强现场监护。
3.2.5.2脚手架搭设应按照《搭架作业技术规范》(附件a)要求进行。
3.2.5.3搭架过程中,因环境条件发生突然变化,影响安全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危险区域,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重新作业。
3.2.5.4应确认天气、环境等客观条件符合作业安全要求,当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雾、雨、雪天气时应停止搭架作业。雨、雪后上架作业应有防滑措施,并应扫除积雪。
3.2.5.5船舶移位、下水、进出坞等过程中或被搭架作业结构处于移动、失稳等状态时应禁止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
3.2.5.6原则上,夜间不安排大面积、临水脚手架的搭(拆)作业。
3.3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
3.3.1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搭架施工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现场管理,完工后对搭设质量按《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 04-006-r-01)要求进行逐项自查,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立即进行整改。符合报验要求的,向服务车间作业长报验。
3.3.2服务车间作业长对搭设完毕的脚手架按照《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gl/ch 04-006-r-01)要求进行检查验收,一次报检不合格,在意见栏中说明不合格事由,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进行二次报验。二次报验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中止作业,报告车间领导调整施工队伍,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制考核。对严重不符合标准的脚手架,应予以重搭。
3.3.3使用部门工程主管负责组织脚手架适用性检验。一次报检不合格,在意见栏中说明不合格事由,并要求服务车间、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完毕进行二次报验。不能满足生产需求的脚手架,应予以重搭。
3.3.4现场安全主管对脚手架进行复查,签发准用意见。
3.3.5脚手架因工程需要,上道工序转入下道工序时,应重新进行验收确认。
3.3.6正在搭设、未经验收的脚手架应设禁用标识,验收合格后,设置交验合格标识牌,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3.3.7脚手架合格标识牌上,应标明责任单位、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并注明定期巡检记录标识,巡检合格后签字确认。
3.4脚手架的使用
3.5.1总体要求
交付使用的脚手架,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准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切割、破坏或拆除脚手架上的任何部件,确因工作需要临时改变脚手架结构时,必须向服务车间提出,经安全主管同意后由搭设单位进行。
3.5.2使用过程要求
3.5.2.1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加强脚手架的检查与维护,发现影响安全施工的因素应立即停工,并报告情况,较危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待搭架部门整改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3.5.2.2作业人员作业时,上、下脚手架时必须走安全梯道,严禁翻爬脚手架。
3.5.2.3原则上脚手架仅供作业人员作业使用,如工作需要需承受较大载荷时,使用部门应提前向搭架部门进行交底,采取相应的加固措施,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荷载,避免因荷载过大造成脚手架坍塌。
3.5.2.4脚手架上需临时堆放物件时,必须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防止物件坠落伤人。
3.5.2.5作业中严禁拆除、松动、破坏脚手架主杆地基,因工程需要,需拆除部分立杆落地处地基底板时,应征得工程总管及安全主管同意,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方可割除。
3.5.2.6施工人员在脚手架上用起重设备起吊零部件、物料时,不准将钢丝绳的受力点作用在脚手架上,以防止脚手架受力后变形、倾斜或发生倒塌事故。
3.5.2.7脚手架与作业结构间的连墙杆严禁拆除,如作业结构有工程,需拆除连墙杆时,应通知搭架部门,将连墙杆移位或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拆除。
3.5.2.8脚手架内侧作业脚手架和舱壁间距超过300mm时,作业前须对脚手架加设有效的防护措施,脚手架与舱壁间应加设安全网。
3.5.2.9严禁在脚手板上切割材料,确需临时切割时,必须采取保护、衬垫等措施,防止损坏脚手板、脚手管等。
3.5.2.10作业结束后,必须将架上物件、工具等移至安全部位放妥。施工过程中、每日收工前应及时清理架面,将架面上的工具、材料、物品和垃圾及时清运,在任何情况下,严禁向下抛掷材料物品和倾倒垃圾。
3.5巡检要求
3.5.1服务车间应组织专人定期对脚手架进行巡回检查,加强维护工作,及时发现隐患,消除不安全因素,确保脚手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3.5.2巡回检查要点
a)检查脚手架的垂直度和水平度,若发现异常时,及时加固整修;
b)检查脚手架各连接部位及钢网板、钢网片等固定情况,如发现松脱和移动等情况,及时加固整修;
c)检查脚手架的防护栏杆、上下通道梯子和安全网,使其保持良好状态;
d)督查使用者正确合理使用脚手架,发现有擅自拆卸、超载和破坏脚手架现象,应及时予以制止和采取脚手架安全补救措施。
e)发现不安全因素和行为应立即报告部门作业长或安全主管。
3.5.3服务车间在接到使用部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的整改要求时,应立即按要求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按验收程序提交验收。
3.6拆架施工要求
3.6.1拆架前的准备及要求
3.6.1.1拆架搭架队负责人或带班检查脚手架的完好情况,并对已受到破坏或松动的部位进行加固,清除掉脚手架上的杂物,禁止非拆架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3.6.1.2舱内拆架要吊清所有的舱内设备,或采用保护措施。密闭舱室拆架必须测氧测爆合格后方可进行,拆架前通风设施必须到位,并要有足够的照明。
3.6.1.3拆架安全要点同搭架作业的安全管理。拆架前要对所有参与人员检查,并进行安全交底。
3.6.2拆架中的要求及规定
3.6.2.1拆架时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当配备红色安全监察的袖章。
3.6.2.2严格遵守拆除顺序,由上而下,一步一清,不准上下层同时作业,在拆架时四周必须同时进行,架高6米以上,拆下的钢管等不能抛丢,用人往下传接,下面3.6.2.3传接材料的人要与上面拆架的人错位站立,传接材料时,步调要保持一致,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
3.6.2.4拆除过程中严禁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代清楚。
3.6.2.5舱内拆下的钢网片、钢网板要整齐堆放在托架上,并用两道绳索捆绑。拆下的钢管要一头整齐堆放在钢管托架上,不能夹带扣件,钢管满架后,两头要用横杆和扣件锁紧,拆下的扣件放在扣件斗内,所有拆架材料在舱内要有序堆放,并及时吊出进场,且钢管和扣件严禁混吊。
3.6.2.6密闭舱室拆架,按搭架反顺序进行,拆架材料由人传递出舱口时,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拆架材料用绳索拉出舱口时,捆绑材料的绳索必须扎两道,两道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1米原则上每次拉1根材料出舱,严禁长短太多的材料两根一起拉出舱口,上下施工人员要保持高度的协调。
3.6.3拆架后的安全要求
3.6.3.1密闭舱室拆架出来的材料要在甲板上堆放整齐,严禁堵塞安全通道,拆下的脚手板要按规格堆放整齐,并用二道绳索捆绑,钢管、扣件等按前述要求操作。
3.6.3.2拆架结束后要及时清理舱内所有与搭架有关的材料,并及时吊下船进场,做好拆架后“5s”工作。
3.7对现场安全主管的要求
3.7.1应对脚手架的使用情况进行安全督查,对违章使用脚手架的行为进行考核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及单位进行绩效考核,并对脚手架的不安全因素及时督促进行整改。
3.7.2操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安全主管有权局部或整体停工,督促进行整改,待消除隐患,确保安全后恢复施工。
3.7.3应对脚手架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督查、考核,整改完毕的脚手架按验收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脚手架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现场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
3.8.1不得违章指挥脚手架作业与其他相抵触工种同时施工。
3.8.2不得强令使用有安全隐患或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3.8.3在生产过程中,不得违章指挥施工部门破坏脚手架主结构。
3.8.4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勒令停工,布置整改,消除隐患
4 附件
附件a 钢管式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
5 附表
附表1 脚手架搭设质量检验表 gl/ch 04-006-r-01
附录a
钢管式脚手架搭设技术规范
a.1范围
规定公司修造船现场使用的钢管式脚手架。
a.2规范性引用文件
a.2.1《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规范》(jgj128-[2000])
a.2.2《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a.3术语
a.3.1作业结构:利用脚手架作业的各类结构物。
a.3.2直角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90°固定的连接件。
a.3.3对接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180°固定的连接件。
a.3.4旋转扣件:用于杆与杆搭成360°范围内任意角度连接固定的连接件。
a.3.5内井型:搭设于口字型作业结构内成井字型的脚手架结构。
a.3.6外井型:围作业结构而成井字型的脚手架结构。
a.3.7凹型:分平凹和直凹。是指凹型作业结构,在凹内搭设的三面脚手架结构。
a.3.8立杆:是指与地面垂直的杆、是脚手架受力杆,它的作用是将脚手架上所有重量传导到地基上,一般单根长度为6米。
a.3.9大横杆:是指与作业立面平行,沿脚手架纵向布置的水平长杆,与立杆连成整体,一般单根长度为6米。
a.3.10小横杆:是指与作业立面垂直,沿脚手架横向布置的水平短杆,与立杆成整体。
a.3.11斜撑:指紧贴脚手架宽度方向的外排立杆,与立杆斜交并与作业面成45~60°角的杆。一般沿脚手架的立杆与小横杆连接形成的长方形的对角线设置,上下连续设置成“之”字型,用于将脚手架形成三角稳定结构,防止架子沿纵长方向倾斜。
a.3.12剪刀撑:指与脚手架长度方向的外排立杆斜交,与作业立面平行、与地面成45~60°角的支斜杆。一般要沿脚手架的整个高度贯穿脚手架的多个立杆与大横杆,用于将脚手架连成整体,形成三角形,增加整体稳定性。
a.3.13抛撑:是指支点在脚手架外与宽度方向多个立杆斜交的支杆,与地面和作业面均成45~60°夹角,增加脚手架横向稳定,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倾倒。
a.3.14八字撑:指内井型、凹型脚手架的拐角处水平搭设的连接相邻两面脚手架的水平撑杆,与地面平行,与两面脚手架构成等边三角形,相邻两个拐角处的撑杆呈“八”字形,增加脚手架横向稳定,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倾倒。
a.3.15连墙杆:指与作业结构相互连接的水平杆,能承受拉和压的作用力,主要用于高度较高的脚手架,可以承担外排立杆不均匀产生下沉所产生的载荷和防止脚手架向外倾斜。一般采用焊接或卡接在作业结构上。
a.3.16步距:相邻上下水平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a.3.17跨距:相邻纵向立杆之间的轴线距离。
a.3.18横距:脚手架立杆的横向间距。
a.3.19主节点: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三杆紧靠的扣接点。
a.3.20构配件:主要指脚手板(钢网板、钢网片)、脚手杆、扣件、梯子、铅丝等。
a.4规范内容
a.4.1脚手板
a.4.1.1钢网板:规格一般宽度为300-400mm,长度为2200-3000mm,现在常用的有2200mm×400mm;2200mm×300mm;3000mm×300mm等三种规格。每块最大质量不宜大于30kg。钢网板必须经压重试验,钢网板二头距端面100mm搁空,中间载重500千克,10分钟无塑性变形。
a.4.1.2钢网片:规格为1000mm×750mm,用φ10mm的圆钢和σ4-σ5mm钢板网焊接制作,钢板网与圆钢每一点连接处焊接牢靠。
a.4.2脚手杆
a.4.2.1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直缝电焊钢管》(gb/t 13793)或《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 3092)中规定的3号普通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碳素结构钢》(gb/t 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钢管材质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拉伸试验方法》(gb/t 228)的有关规定。
a.4.2.2脚手杆采用外径48--51mm,壁厚3-3.5mm的钢管,每根钢管的最大质量不应大于25kg。
a.4.2.3新钢管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钢管表面应平直光滑,不应有裂缝、结疤、分层、错位、硬弯、毛刺、压痕和深的划道。钢管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旧钢管无凹凸状,无疵点裂纹和变形,杆件两端切口应平直,严禁斜口,毛口,卷口等现象。
a.4.2.4旧钢管表面锈蚀深度不得>0.5 mm;各种杆件钢管的端部长度l≤1500 mm时弯曲应≤20 mm;立杆钢管长度3000 mm≤l≤4000 mm时,弯曲应≤12 mm;立杆钢管长度4000 mm ≤l≤6000 mm时,弯曲应≤20 mm。
a.4.3扣件及其附件
a.4.3.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采用其它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扣件必须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法定检测单位的测试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a.4.3.2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a.4.3.3扣件不能有裂纹、气孔、疏松、变形、砂眼等铸造缺陷。圆弧差异不得超过±0.5mm,铆钉中心偏差允许0.5mm,铆合处活动应良好;扣件与钢管的贴合面要接触良好,扣件夹紧钢管时,开口处的最小距离要小于5mm,扣件的活动部位应灵活,旋转扣件的两旋转面的间隙要小于1mm。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成;扣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抗拉强度3.234×105kn/m2,延伸率≥8%。
a.4.4梯子
a.4.4.1分直梯和斜梯两种。按焊接工艺要求焊接,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a.4.4.2直梯:规格一般为2000 mm×400mm,用φ20的钢管焊制,梯子上端有挂钩。
a.4.4.3斜梯:规格一般为2400mm×500mm,用63mm×40mm×σ4mm以上角钢跟40mm×12mm×σ2.5mm格栅踏步焊制而成,梯子上端有挂钩。每架斜梯最大质量不宜大于30kg。
a.4.5铅丝
使用12#、16#正品铅丝。钢网板与钢管连接用双股12#铅丝,钢网片与钢管连接用双股16#铅丝。
a.4.6安全网
现场使用安全网宽度不得小于3m,长度不得大于6m,网眼大小50-100mm。使用维纶、锦纶、涤纶等材料编制的符合国家标准的阻燃性安全网,严禁使用损坏或腐朽的安全网。
a.4.7搭架规范
a.4.7.1总体要求
a.4.7.1.1脚手架的整体结构,其横向长度应分别超出作业面两端点500mm为宜,纵向高度应超过最高作业部位1.5m以上。脚手架结构的任何部位与作业结构表面距离应保持在100-200mm。若超过300mm应加设栏杆或安全网。
a.4.7.1.2搭设顺序:检查地基--摆放扫地杆--由里向外逐根竖立杆,并与扫地杆扣紧--设置第一步横杆(先装小横杆再装大横杆),设置临时连墙杆或抛撑--向上设置第二、三……步横杆--设置连墙杆、斜撑、八字撑、剪刀撑等--铺设脚手板--架设梯道--挂设安全网。
a.4.7.1.3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自下而上逐层搭设。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并检查其牢固性。连墙件、剪刀撑、斜撑、八字撑等的搭设应随立杆、横杆等同步搭设。
a.4.7.1.4脚手架搭设过程中,原则上在其上下禁止从事其他危险交叉作业。搭设时,要保管好扣件、工具及材料防止坠落伤人。严禁从上方向下掷物,要设专人监护,防止他人误入。
a.4.7.1.5脚手架层高要求,各层之间的垂直距离为1.8~2m。
a.4.7.2脚手杆
脚手杆必须用符合要求的扣件连接、固定,禁止用铅丝、绳索等代替扣件使用。
a.4.7.2.1立杆
a)立杆的垂直偏差,当架高在20m以下时应不大于架高的1/200;架高20m以上,不大于架高的1/400~1/600,全高的最大偏差不大于100mm;
b)高度低于20m的脚手架立杆间距应不大于2500mm;高度超过20m的脚手架立杆间距应不大于2000mm;
c)靠舱壁一侧脚手架的立杆可以从距舱壁水平距离不大于1000mm处竖立杆;
d)冷作换板工程量较大的脚手架,靠舱壁一侧立杆跟舱壁距离应小于300mm;
e)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应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如因管端出现毛刺、卷口情况少量对接时不得少于三只扣件。
a.4.7.2.2横杆
a)横杆偏差:大横杆、小横杆应保持水平,水平偏差不允许超过5mm/m;
b)大横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6m;
c)大横杆需要接长时,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d)大横杆对接,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大横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跨距的1/3;
e)大横杆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大横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f)每个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小横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g)作业层用钢网板铺设与小横杆上时,小横杆须设置于大横杆的上方,非主节点处的小横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跨距的1/2;
h)作业层用钢网片铺设在大横杆上时,大横杆须设置于小横杆上方,作业层相邻大横杆间距须小于300mm。
a.4.7.2.3连墙杆
a)脚手架宜根据需要设置连墙杆增加稳固性,连墙杆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b)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杆,连墙杆的垂直距离不应大于作业结构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两步)。
a.4.7.2.4抛撑
当搭设高度低于7m时,可采用设置抛撑的方法保持脚手架的稳定,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同时在立杆与抛撑之间,在距地面200-500mm处加一加强杆,用以加强整体结构。当搭设高度高于7m,不宜设置抛撑时,应设置连墙杆。
a.4.7.2.5剪刀撑
a)脚手架应设置剪刀撑。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b)高度在24m以下的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高度在24m以上的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c)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剪刀撑接长采用搭接接长,搭接长不小于800mm,用3个扣件等距布置,扣件距钢管端头不应小于100mm。
a.4.7.2.6斜撑
a)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斜撑;
b)高度在20m以下的内、外井型(封闭型)脚手架可不设斜撑,高度在20m以上30m以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斜撑外,中间应每隔9000mm设置不同方向一付。30m以上的高层脚手架每隔7200mm设置不同方向一付;
c)斜撑接长不得用对接扣件连接,应采用搭接连接。搭接长不小于800mm,用3个扣件等距布置,扣件距钢管端头不应小于100mm。
a.4.7.2.7八字撑
内井型、凹型脚手架在拐角处沿高度方向每隔4000mm(2步)设置一道八字撑。
a.4.7.2.8栏杆
每层脚手架上必须加设两道防护栏杆,栏杆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上道栏杆距脚手板高度为1050mm,下道高度为500mm;槽形、波形仓壁等作业结构与脚手架结构间距超过300mm时,应加设栏杆。一字型、凹型(开口型)脚手架两端须加设栏杆封头。
a.4.7.2.9扫地杆
在斜板等有坡度的地方竖立杆时,必须安装扫地杆。
a.4.7.3脚手板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00~200mm。
4.7.3.1 钢网板
a)钢网板铺设时,应设置在三根横杆上。当钢网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杆支承,但应将钢网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b)钢网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钢网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杆,钢网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钢网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钢网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横杆上,搭接长度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c)钢网板铺设时,宽度方向不应小于两块网板宽度;
d)钢网板探头端四侧应用双股12#正品铅丝与支撑横杆可靠固定。
4.7.3.2 钢网片
a)钢网片长度方向应平行于支撑横杆铺设,必须设置在三根横杆上。确需宽度方向平行于支撑横杆铺设时,应增加一根横杆,将网片设置在四根横杆上;
b)网片铺设时,支撑横杆间距必须小于300mm,网片宽度方向应超出支撑横杆50~100mm;
c)钢网片应对接平铺,用双股16#正品铅丝将前后两端四点与两侧支撑横杆可靠固定。
a.4.7.4扣件
a.4.7.4.1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相同。
a.4.7.4.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a.4.7.4.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a.4.7.4.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a.4.7.4.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长度不应小于100mm。
a.4.7.5梯子
a.4.7.5.1脚手架上、下梯子应布置于脚手架作业层外侧,不宜占用脚手走道。
a.4.7.5.2脚手架梯子布置时要做好防坠落措施,易坠落面应使用防护栏杆或安全网保护。
a.4.7.5.3脚手架梯子应使用斜梯搭设,斜梯两侧应安装扶手,梯子应与横杆可靠固定,用钢网片铺设时,梯子下端应铺设2层钢网片。
a.4.7.5.4不宜使用斜梯时,经生产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可以使用直梯。直梯应布置于脚手架作业层走道外侧,按斜梯搭设标准错层布置,搭设休息平台。走道上梯口孔洞采用单护拦用作防护。
a.4.7.6安全网
a.4.7.6.1超过三层的脚手架搭设,至三层时必须挂妥安全网。
a.4.7.6.2悬挂式脚手架梯道、工作平台外侧必须挂设安全网做保护,脚手架底层需用安全网兜底。
a.4.7.6.3斜梯侧面坠落端及底部须配备安全网。
a.4.7.7拆架规范
a.4.7.7.1拆架前,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根据检查结果制定拆架顺序和措施。
a.4.7.7.2应检查、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a.4.7.7.3应进行必要的拆架安全技术交底。
a.4.7.7.4必须严格按顺序拆除,一般应遵循由上而下,先搭后拆,后搭先拆的原则,做到一步一清依次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作业。
a.4.7.7.5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先按规范设置连墙杆和斜撑加固。
a.4.7.7.6脚手架拆除应划定作业区域范围,设置围栏或警戒标志,专人指挥、监护,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a.4.7.7.7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不得中途换人,如必须换人时,应将拆除情况交接清楚后方可换人。
a.4.7.7.8拆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a.4.7.7.9运至地面构配件应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a.4.7.8特涂脚手架搭、拆补充规范
a.4.7.8.1脚手架须做好防静电、防燃爆措施。
a.4.7.8.2脚手架搭设须保持整体平稳,脚手架不得有晃动,构配件间须坚固,不得有摩擦,必要时应加垫保护隔离。脚手架任何部位不得触碰作业结构,应保持150-250的间距。
a.4.7.8.3脚手架上下应急通道、工作走道须保持畅通,不得阻塞。脚手架应按特涂要求,搭设辅助跑道。
a.4.7.8.4脚手架顶层与舱顶应保持1700-1800mm的高度,其余各层应保持1800-2000mm的高度。
a.4.7.8.5脚手拆架前,须经通风测爆检查合格。应做好保护措施,防止碰撞、损坏涂装油漆,对易触碰的部位应进行必要防护。
a.4.7.8.6脚手架拆除时,应先清除脚手架上的杂物,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物件坠落至舱底,扣件应扣在钢管上同时出舱。
a.4.7.9脚手架检查验收标准
a.4.7.9.1脚手管没有弯曲、变形、断裂、锈蚀严重的现象。
a.4.7.9.2脚手板没有缺陷和损伤,没有扭曲、变形,焊点没有脱焊。
a.4.7.9.3斜梯、直梯没有开裂、扭曲、脱焊、变形、损伤等。
a.4.7.9.4安全网没有破损、缺口等。
a.4.7.9.5脚手架立杆间距符合规范要求,20m以下时不大于2500mm,20m以上时不大于2000mm。作业结构侧挑头不大于1000mm。
a.4.7.9.6横杆间距符合规范要求,钢网板横杆不少于三根,钢网片横杆间距小于300mm。
a.4.7.9.7脚手架连墙杆、扫地杆、剪刀撑、斜撑、抛撑、八字撑等设置合理并符合规范要求。
a.4.7.9.8脚手架施工和行走通道、平台畅通、规范、牢靠、平整。
a.4.7.9.9所有工作平台、通道的开口面是双护栏,护栏高度符合要求。
a.4.7.9.10脚手架梯道设置合理、各层错位、有休息平台、捆绑牢固、挂设安全网。
a.4.7.9.11脚手管所有杆件用扣件连接紧固牢靠。
a.4.7.9.12钢网板、钢网片分别用12#、16#双股铅丝绑扎牢固,间隙和搭接长度符合规范要求,钢网板铺设2块以上,钢网片竖向铺设。
a.4.7.9.13脚手架与作业结构间的连接牢固,间距符合要求,小于200mm。
a.4.7.9.14脚手架能够覆盖施工需要的区域,满足施工的要求。
a.4.7.9.15脚手架能够按照施工的需要预留有材料进出或上下的通道。
a.4.7.9.16脚手平台的设置符合工程施工人员的站位需要,无须再进行垫高作业。
a.4.7.10材料点检标准
a.4.7.10.1材料点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a)各种材料使用后没有复检;
b)脚手板、钢网有破损而未修复;
c)脚手杆、脚手板弯曲、有裂纹在未修复及锈蚀严重;
d)直角、旋转扣件开口过大而未修复;
e)扣件螺杆变形或螺纹损坏而没修复;
f)安全网有烧损、割破、腐蚀、绽开等现象未修复。
a.4.7.10.2材料点检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钢脚手板严重扭曲变形;
b)钢网严重损坏(破损直径达150mm以上的);
c)钢脚手板两边钢网有锐角,开焊200mm以上;
d)脚手杆弯曲变形较严重无法修复及有裂纹;
e)扣件严重损坏和螺纹部分无法修复;
f)对接扣件有裂纹、断裂;
g)直角、旋转扣件开口磨损达厚度10%;
h)受到从5m以上高空落下60kg以上物品冲击的安全网。
第6篇 炼油厂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厂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q/sy1246-2009《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厂任何金属脚手架作业活动,包括搭建、拆卸、移动、提升、改建和使用脚手架。
第三条 用钢管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承插式钢管脚手架、门式脚手架,还有各式各样的里脚手架、挂挑脚手架以及其它钢管材料脚手架等。其他材料制作的脚手架有木脚手架、铝合金快装脚手架等。
3.1脚手架 :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设备和物料的平台。
3.2安全爬梯(斜道):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的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3.3技术负责人: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质,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的风险,并经过授权的人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职责
4.1 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脚手架作业方案的审查,负责监督检查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4.2 工程管理部负责项目施工作业中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无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4.3 属地单位负责属地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办理属地脚手架作业许可证。
第三章 安全管理要求
第五条 安全管理要求
5.1 脚手架搭设作业单位应具有脚手架作业相关资质。
5.2 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由专业架子工担任,并按现行国家标准gb503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5.3 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方案,并经质量安全环保科审查批准后,办理脚手架作业许可证和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5.4 施工作业单位脚手架设计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方案交底,使作业人员了解脚手架搭设作业技术要求、存在危害,确保作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作业方案交底记录。
5.5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警戒标志,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物品材料。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5.6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措施等执行jgj46-2005《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超出避雷装置保护范围的大型脚手架应按相关标准设避雷装置。
5.7 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雨雪过后,应把架面上的积雪、积水清除掉,避免发生滑跌。大风过后,应对脚手架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
5.8 脚手架作业过程中禁止高空抛物、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时,禁止中途停止作业。
5.9 禁止携带物品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5.10作业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装备。
5.11 脚手架应正确设置、使用防坠落装置,每一作业层的架体应设置完整可靠的台面、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使用特殊防护设施时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指导下进行。
5.12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5.13脚手架的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最大载荷。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
5.14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进行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5.15 脚手架管理实行绿色和红色标识,由施工作业单位根据本规定样式制作:
--绿色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红色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5.16铝合金快装脚手架必须具有质量保证:满足国家建设部技术和安全标准,生产质量标准符合iso9001。并且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
5.17 根据我厂的生产特点,严禁使用木质、竹质等材料制作的脚手架。
第四章 脚手架材料要求及搭设、拆除要求
第六条 脚手架材料要求
6.1 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脚手架钢管、门架和扣件等材料的形状尺寸、性能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严禁使用裂缝、变形、滑丝和锈蚀的脚手架材料。
6.2 在入库前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6.3门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规定要求。
6.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所需材料应符合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要求。
6.6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
6.7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和脚手板试验信息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七条 脚手架的搭设、拆除
7.1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安全分析,工作前安全分析时应考虑但不限于:
--高处作业;
--现场存在的电力线或工艺设备;
--危险区域划分;
--作业环境;
--邻近工作人员的相互影响;
--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气候的影响。
7.2脚手架的搭建、拆除、移动、改装作业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7.3 搭设
7.3.1门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3.2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搭设施工。
7.3.3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搭设施工。
7.4拆除
7.4.1 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7.4.2 拆除脚手架前,应清除脚手架上的材料、工具和杂物。
7.4.3 拆除脚手架时,应设置警戒区和警戒标志,并由专职人员负责警戒。
7.4.4门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7.4.5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施工。
7.4.6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拆除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第五章 脚手架的验收及使用检查
第八条 脚手架的验收
8.1脚手架搭设完毕或分段搭设完毕,应按规范要求对脚手架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8.2 高度在20m及20m以下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高度大于20m的脚手架,应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属地单位安全人员(或工程项目安全人员)以及质量安全环保科人员随工程进行分阶段进行检查验收。
8.3门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28-200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4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5 碗扣式钢管脚手架验收严格按照gjl66-200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8.6验收合格的脚手架由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发脚手架准用牌。
第九条 脚手架的使用
9.1脚手架的使用者都应接受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作业规程、作业危害、安全防护措施等。
9.2脚手架的使用者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
9.3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现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9.4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9.5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容许的最大工作载荷。
9.6脚手架无扶手、腰杆和完整的踏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需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9.7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9.8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同时执行《格尔木炼油厂动火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脚手架的检查
10.1在脚手架使用期间的下列情况时,属地单位(或工程项目部)安全人员、施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附表《脚手架检查清单》项目检查脚手架,并根据检查结果设置警示牌:
--遇有大雨、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后,寒冷地区解冻后;
--每一班次作业开始之前;
--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脚手架改动后;
--每隔7~10天。
10.2检查发现脚手架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停止脚手架作业,设置红色警示牌;在修理完善,检查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一条 外来承包商违反本规定施工作业,按照《格尔木炼油厂外来人员及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厂内员工违反本规定作业,按照《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安全环保激励约束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进行考核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7篇 脚手架搭设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贯彻落实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以预防操作人员高处坠落、脚手架倒塌、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
1.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施工用脚手架工程。
2.职责
2.1施工总承包单位
2.1.1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督促分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搭设脚手架和各类操作平台;
2.1.2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办理各分包单位的各类脚手架搭拆审核、申报手续;
2.1.3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协调各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工作;
2.1.4负责组织检查各分包单位的脚手架、操作平台及其各施工部位的安全措施;。
2.2分包单位
2.2.2企业安全部门每月、项目部每半月对施工现场脚手架的安全稳定性和架体安全防护进行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并做好记录;
2.2.3项目专职安全员每天对脚手架的安全状况和操作平台的防护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各班组进行整改,并做好记录;
2.2.4架子工班组按施工进度及时搭设脚手架,搭设脚手架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完毕后要由搭设班组、使用班组长、安全管理人员等最少三人以上签字验收。
2.3监理单位
2.3.1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人员对建设工程施工脚手架及操作平台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3.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脚手架的搭拆方案和安全措施进行审批;
2.3.3监理单位对脚手架施工方案的实施和施工安全管理负有监理责任;
2.3.4监理单位负责对脚手架工程的检查,发现脚手架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3.脚手架的管理
3.1脚手架材质的要求
3.1.1脚手架钢管必须使用无锈蚀、无焊接、无变形的直径为sc48,壁厚为3.5mm的同一规格的焊管,材料必须符合《直缝电焊钢管》(gb/t13793)的要求。
3.1.2钢管扣件应使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重量不低1.2kg,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规定。
3.1.3脚手板可使用钢、木、竹材料制作,钢脚手板应符合国家标准《炭素结构钢》(gb/t700)中q235-a级钢的规定,并有防滑措施;木脚手板材质应符合国标《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中ⅱ级材质规定(200mm宽、50mm厚、长度不小于2m)。
3.1.4脚手架杆底座、垫木。垫木应采用(200mm宽、50mm厚、长度不小于两跨,且不小于2m)的木材;底座应采用150×150×10mm的钢板,在中心点焊接长度100mm钢柱或套管制作。
3. 1. 5所有建筑物外脚手架,必须按双排脚手架搭设。
3.2脚手架的方案编制和审批
3.2.1编制搭(拆)脚手架专项方案内容要全面,措施安全、可靠,可操作性强,绘制的脚手架搭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连墙件和剪刀撑必须符合jgj130-200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的专项方案必须经本单位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3.2.2在搭拆脚手架前,作业单位必须向监理单位申请脚手架搭拆作业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3.3操作人员上岗条件的要求
搭设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的登高搭设的架子工上岗证,并且身体健康、无恐高症、癫痫病、高血压等病症。
第8篇 脚手架拆除安全管理规定
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应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专项施工方案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应由工区工程负责人及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4、应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5、拆除脚手架应由上而下进行,先搭后拆,后搭先拆;安全网→踢脚杆→防护栏杆→剪刀撑→脚手片→搁栅杆→连墙杆→大横杆→小横杆→立杆,自上而下拆除,一步一清,不得采用踏步式拆除,不准上、下同时作业拆除。拆除立杆时,应先抱住立杆再拆开最后两个扣件,纵向水平杆及剪刀撑先拆中间扣件,后拆两端扣件。
6、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7、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8、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时,应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9、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应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10、拆除脚手架时应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拆除前应对电线、机具等采取隔离措施,拆下的材料应用滑轮下运,禁止往下抛掷任何材料;拆除的各种材料应随时运到指定的地点,分类堆放,当天拆除的各种材料应当天清理干净,集中回收,堆放整齐。
11、在拆除过程中,不许中途换人,防止盲目乱拆,心中无数。 脚手架的搭设或拆除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上架操作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
12、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拆除下列杆件:
(1)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纵、横向扫地杆;
(2)连墙件。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否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并报主管部门批准。
(3)临街搭设脚手架时,外侧应有防止坠物伤人的防护措施。
(4)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有防火措施和专人看守。
第9篇 脚手架模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山东省建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与专家论证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购置与租赁、方案编制与论证、搭设与拆除、验收与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是我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监督的管理。
第二章 钢管、扣件的购置租赁与维修保养
第一节 购 置
第四条 产权单位是指自行购置使用钢管、扣件的施工单位和向建筑工地出租钢管、扣件的租赁单位。
第五条 产权单位应购置外径为48mm,壁厚为3.5mm的钢管,钢管必须符合《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扣件必须符合《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
第六条 购置前,产权单位应通过互联网等方式核查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及检测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确认产品证件齐全有效。
第七条 产权单位应按照有关标准对钢管、扣件的外观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其外观质量检验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
第八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钢管、扣件使用管理档案,档案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产品购销合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
(二)历次租赁使用合同及使用台帐;
(三)历次检测、检验等相关资料;
(四)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其它资料。
第二节 租赁
第九条 租赁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未办理合法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施工现场出租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
第十条 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应签订租赁协议,同时应当出具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材料。租赁单位应对出租的钢管、扣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第三节 维修保养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对回收入库的钢管、扣件进行严格的检查验收,要按使用年限、规格分类存放。库房应防潮、防雨。
第十二条 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每年不少于2次对钢管、扣件进行除锈、涂刷防腐漆及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修保养。
第十三条 产权单位应建立淘汰报废制度,钢管、扣件具有下列之一的应做报废处理:
(一)钢管表面有裂缝的;
(二)钢管有孔洞的;
(三)钢管表面压痕深度大于0.5mm的;
(四)钢管内外表面锈蚀深度大于0.5mm的;
(五)扣件有裂缝的;
(六)扣件有变形的;
(七)钢管、扣件租赁使用超过8年的;
(八)经检测力学性能达不到要求的。
第三章 方案的编制与论证
第一节 方案的编制
第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前必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安全方案),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编制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和勘察设计文件,并结合工程项目和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特点进行编制。除工程建设标准有明确规定外,安全方案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理论计算(简图、详图)、施工工序、施工工艺、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劳动力组织、使用的设备、器具与材料等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施工技术、设备、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组织本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八条 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等人员应在其方案审批表上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
第二节 设计与计算
第十九条 下列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必须进行计算:
(一)搭设高度超过24m的脚手架;
(二)悬挑式脚手架;
(三)分段搭设的脚手架;
(四)落地式接料平台;
(五)高度在4m以上的模板支撑系统;
(六)搭设在地面或楼板上的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系统,应对其地基或楼板的承载力进行验算。
第二十条 脚手架及接料平台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装修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二)结构用脚手架荷载不得大于3kn/m2;
(三)悬挑脚手架施工荷载不得大于2kn/m2;
(四)脚手架上人斜道荷载不得大于2kn/m2;
(五)接料平台总面积不得大于12m2,荷载不宜大于1.2kn/m2,且总荷载不得大于12kn。
第二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计算内容主要包括:
(一)纵向、横向水平杆等受弯构件的强度和连接扣件的抗滑承载力计算;
(二)立杆的稳定性计算;
(三)连墙件的强度、稳定性和连接强度的计算。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宜采用经过建设部鉴定的施工安全设施计算软件进行计算。
第三节 方案的论证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模板支撑系统称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
(一)高度超过8m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二)跨度超过18m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三)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板250mm厚)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四)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梁500mm宽×1000mm高)的现浇混凝土梁板构件模板支撑系统;
(五)滑模模板及其它特殊脚手架(搭设高度超过30m的构筑物脚手架)。
第二十四条 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脚手架及高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论证审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安全方案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通过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从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专家库中(见附件2)抽取5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到施工现场进行论证审查工作。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专家应合理配置,并不应超过专家组总人数的一半。
第二十六条 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方案,必须聘请全国知名、权威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聘请专家库以外的全国知名权威专家人员应上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应列席论证会:
(一)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二)方案编制人员;
(三)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八条 专家组在论证审查前,应实地查看现场情况,严格执行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本着安全可靠的原则对安全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第二十九条 专家组应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是否完整,数学模型、验算依据、计算数据是否准确以及是否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等进行论证审查,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专家组成员本人应在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注明技术职称,并对审查结论的技术安全性负责。
第三十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论证审查报告对安全方案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应经施工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专家组认为安全方案不合理或需重新编制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专家组论证审查意见重新编制其方案,经审批后再次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方案的附件一并存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原专家组对大型、特别复杂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回访,专家组应为施工现场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脚手架的搭设提供技术服务。
第四章 搭设要求
第一节 前期准备
第三十四条 搭设与拆除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是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架子工,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并经安全培训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 钢管、扣件进入施工现场使用前,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材料员、项目总监、产权单位负责人等应共同按批次对其外观质量等进行联合检查验收,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三十六条 外观质量检验、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应齐全有效,并存放工地备查。
第三十七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安全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二节 脚手架的搭设
第三十八条 建筑物高度低于30m时,可采用落地式外脚手架按规范一次性搭设;建筑物高度大于30m时,应采取悬挑式脚手架分段搭设,每段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必须搭设双排,脚手架立杆纵距不大于1.5m,横距不大于1.2m,大横杆步距不大于1.8m。
第四十条 悬挑脚手架悬挑梁必须使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应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
第四十一条 脚手架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卸料平台、模板支撑体系、物料提升机及外用施工电梯等相连接。
第三节 接料平台的搭设
第四十二条 接料平台搭设形式有两种:落地式、悬挑式。
第四十三条 落地式接料平台搭设高度不得大于30m,各杆件的间距应由计算决定,但纵横向立杆间距及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接料平台架体应设置纵横向剪刀撑。
第四十四条 悬挑接料平台的悬挑梁应采用16号以上工字钢或槽钢。悬挑梁尾端放置在建筑结构上的长度不应小于1.2m,使用φ16以上钢筋锚固在工程结构上,锚固点不少于2处;悬挑梁前端应采用φ14以上的钢丝绳进行吊拉卸荷,吊拉点不少于2处。
第四十五条 悬挑接料平台应设计成定型化、工具化产品,四周围护高度宜为1.5m,其周边按规定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并用竹胶合板等进行硬防护。
第四十六条 接料平台上应在明显处设置标志牌,规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载荷。接料平台应为独立的受力系统。
第四节 脚手架的安全防护
第四十七条 建筑物外侧应实行全封闭围挡, 脚手架应按规定设置密目安全网。
第四十八条 脚手架操作层安全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脚手架搭设应高于操作层1.5m以上;
(二) 在操作层上,脚手架外侧大横杆与脚手板之间要按要求设置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栏杆高度为1.2m,下栏杆高度0.6m,挡脚板高度为18cm;
(三) 操作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严禁出现探头板。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cm;使用木脚手板时,接头处应采用对接平铺,接头处下方必须设置两根小横杆,并用定型化的脚手板卡带固定;
(四) 操作层脚手板与墙体的距离不应大于15cm,超过时应加设脚手板进行有效防护;
(五) 脚手架操作层下方三步架内,必须按照操作层的要求,层层加设防护栏杆、挡脚板,满铺脚手板,脚手板内侧与墙体距离应满足规范要求。
第四十九条 脚手架内距地面3.2m处应设置首层安全平网,每隔不大于10m再设层间安全平网。安全平网内侧距墙体不应大于15cm,大于时应加设安全平网进行有效防护。
第五十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审批手续,配置灭火装置并设专人监护。
第五节 模板支撑系统的搭设
第五十一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采用钢管和扣件搭设,严禁使用木、竹等材料搭设。采用工具式等其它形式搭设的模板支撑系统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严禁钢管扣件和工具式脚手架混合搭设。
第五十二条 模板支撑系统的基础应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每根立柱底部均应设置木垫板和钢底座。
第五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按要求设置立柱和纵横向扫地杆及大横杆,各杆件的间距均由计算决定,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模板立柱间距不应大于1.2m;
(二) 第一步大横杆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8m,其它大横杆
的步距均不应大于1.2m;
(三) 最高一步大横杆与模板支撑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大于
50cm。
第五十四条 模板立柱顶部应采用可调u型托直接支顶在底模的主梁上,不得将立柱顶端与做主梁的钢管用扣件连接;可调顶托丝杠伸出长度不应大于200mm。
第五十五条 4排及以上立柱的模板支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竖向和水平剪刀撑:
(一)模扳支架外围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支架内部中间每隔5-6根立杆或5-7m应在纵、横向的整个长度和高度上分别连续设置剪刀撑。
(二)当模板支架高度大于8m(包括8m)时,除应在其底部、顶部设置水平剪刀撑外;还应在模板支架中间的竖向剪刀撑的顶部平面内设置水平剪刀撑。
第五十六条 4排以下立杆的模板支架,应在外围纵向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竖向剪刀撑;模板支架外围横向外侧立面(即两端外立面)和沿纵向每隔4根立杆从下至上设置一道连续的竖向剪刀撑;当设置剪刀撑有困难时,可采用之字斜杆支撑。
第五十七条 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脚手架、接料平台、物料提升机及外用电梯等相连接。
第五章验收、使用与拆除
第一节 检查验收
第五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方案编制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应对脚手架与模板支撑系统分阶段进行联合验收,经检查合格并履行签字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经专家论证的脚手架及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应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设备部门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进行联合检查验收。
第五十九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下列阶段应进行检查与验收:
(一)基础完工后;
(二)脚手架搭设完10~13m高度,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6m高度后;
(三)达到设计高度后;
(四)操作层上加设荷载及浇筑混凝土前;
(五)混凝土浇注完后;
(六)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雨雪天气后。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六十条 作业层上的施工载荷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浇注混凝土时,施工单位应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观测,发现异常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第六十一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使用过程中,基础应保持稳固、排水畅通,基础周边不得随意开挖。
第六十二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在使用过程中,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及项目总监每周应对下列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一)各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门洞桁架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二)地基是否积水,底座是否松动,立杆是否悬空;
(三)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四)立杆的沉降与垂直度的偏差是否超过规定标准;
(五)安全防护是否严密;
(六)是否有超载现象;
(七)规范标准要求的其它内容。
第三节 拆除管理
第六十三条 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应核查混凝土强度报告,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第六十四条 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地面应设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监护,严禁非操作人员靠近拆除区域。
第六十五条 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第六十六条 脚手架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
第六十七条 拆除的钢管、扣件及其它配件严禁从高处抛掷至地面。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各施工企业应将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作为重大隐患源实行“标示”管理,要设专人负责,重点监控,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履行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的安全实行“点控”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本规定的各类行为。
第10篇 搭设拆除使用脚手架安全管理规定
一、编制目的
1.为保证施工安全,对脚手架的搭设、使用、验收、拆除进行控制,特订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了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程序、分级验收、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实施要求等。
二、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001j84-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gj128-2000,j43-200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
三、管理职责
1.机电物资部部负责购置或租赁脚手管(杆)、扣件、脚手板、架等部件的维修、管理,确保所发放的材料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新购置的脚手架管、扣件,厂家、供货商必须提供出厂检验 报告,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必须是具备生产能力的合法生产厂家。
3.无论是购置、租赁的管材、扣件到场后由机电物资部组织,施工管理部、技术质检部、安全保卫部参加,进行查、验证工作,确认无产品缺陷、满足安全要求后施工人员方可领用。
4.施工管理部负责组织安装脚手架的管理,对脚手架整体高度在10米及以上脚手架方案的编制和使用前的完工验收工作。
5.技术员(专工)、安全员参与特殊脚手架使用前的竣工验收,对脚手架和井架的搭设过程实行巡视监督。
6.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搭设好的脚手架应经安全保卫部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7.一般脚手架的搭设、验收由施工管理部的管理人员、施工场所的安全员及使用班组的负责人检查验收。
8.项目部负责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人员的管理。
9.脚手架搭设单位负责脚手架的日常维护工作。
10.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参与所有脚手架、井架使用前的验收,并对施工、使用过程进行巡视监督。
四、脚手架管理内容
1.控制要求
(1)从事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架子工,必须持有地方政府或专责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前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明白交底内容并亲笔签字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搭、拆脚手架。
(2)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搭设。
(3)搭设特殊脚手架的作业指导书须单独编制,按重要施工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严禁用钢(木)模板、开箱板、方(圆)木、钢管等代替脚手板。
(5)脚手架、井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建设部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
(6)正在搭设、拆除的脚手架必须拉设警戒区域,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使用”的标志。所有的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挂牌禁示,标明搭设人、搭设日期、允许载荷和使用单位。
(7)借用脚手架时,借用单位必须征得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进行可靠性检查后方可使用。
(8)脚手架的实际承重量严禁超过设计承重量。
(9)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脚手架分类
(1)脚手架分为特殊脚手架和普通脚手架两类。
(2) 特殊脚手架主要包括:
①坠落高度在10米及以上的吊装、安装、组合、检修用挂、支、悬吊脚手架和过桥、平台。
②外挑1.5米及以上的挑式脚手架。
③在带电区、贵重设备区、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内有可能对人身、设备 、机械造成严重后果的脚手架。
④经过道路、桥梁、高压线的棚护架。
(3)普通脚手架:除5.2条之外的其它施工用脚手架均为普通脚手架。
3.钢管脚手架选材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经为48mm—51mm,壁厚为3mm—3.5mm的钢管,长度以4m—6.5m及2.1m—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所用管材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安全资质证三证齐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安全资质证三证齐全;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3)钢脚手板应用厚2mm—3mm的a3钢板,规格长度为1.5m—3.6m、宽度为23cm—25cm、肋高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4.脚手架搭设
(1)脚手架搭、拆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技术人员的安全交底。
(2)对架管、扣件、脚手板等材料进行使用前的检查验收,不合格品严禁使用。
(3)荷载超过270kg∕㎡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4)在构筑物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5)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6)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加垫板。如遇松土时应增加扫地杆。(7)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每隔6根-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 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8)脚手架应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架与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0cm。
(9)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10)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扎牢固,不平的地方用木板垫平钉牢。
(11)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由上而下两道横杆及围栏组成的防护栏杆,上杆离架子底部高度1.05m--1.2m,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12)采用垂直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
(13)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设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14)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检查 。
(15)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域周围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脚手架搭设后的检验
(1)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相关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挂牌使用。
(2)搭设高度在10米及以下的脚手架,由架工负责人和使用工地的安全员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见附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3)搭设高度在10米以上的脚手架,由架工负责人、安全员、技术质检部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4)在 带 电 区、易 燃、易 爆 等 危 险 区 内 搭 设 有 可 能 对 人 身、设 备、机 械 造 成严 重 后果的脚手架,由搭设单位负责人、班组技术员、工地安全员、安全保卫部、技术质检部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5)未经检查、验收、签证和挂牌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6.脚手架维护
(1)经验证合格的脚手架,由使用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搭设人员反映,并要求搭设人员按规定进行整改。
(2)脚手架的日常检修、维护由脚手架搭设单位负责。
7.脚手架拆除
(1)脚手架拆除前,工地专职安全员、安全保卫部、技术质检部技术负责人检查、验证脚手架的牢固性;对存有隐患的脚手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确保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2)脚手架拆除前,拆除单位应在拆除区域必须拉设警戒绳,在各通道口悬挂“正在施工、禁止入内”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脚手架拆除应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拆除脚手架前,必须清理干净脚手架上和周围设备或建筑物上的遗留物。
(5)拆除过程中严禁将铁丝、杆件、扣件、脚手板等从高空抛掷或放置在设备上,必须一次性拆除干净,当天运到指定地点,并分类摆放整齐。
(6)施工单位需要将特殊脚手架进行部分拆除时,必须经技术人员对方案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对部分拆除后的特殊脚手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再次挂牌使用。
(7)脚手架拆除前应进行一次拆除前检查,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悬挂脚手架拆除警示卡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8.其它要求
(1)施工现场放置的各种脚手架部件,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严禁阻塞通道,在高空放置的部件,其边沿部分必须设置防坠落挡板。
(2)在做好的地坪上搭设脚手架时,立杆的底部必须加保护垫板。
(3)在已经油漆、保温的管道,贵重设备、仪表管道、重要设施等近处搭设脚手架时,严禁挤压、碰撞上述设备;严禁将脚手架焊接在设备上。
(4)在带电区或升压站搭设脚手架时,必须用木杆件和尼龙软梯,严禁使用钢管、钢爬梯等金属材料。
(5)当需要在人行通道处搭设脚手架时,第一道横杆距地面的高度必须大于2米,严禁利用通道或平台栏杆做脚手架的支撑。
(6)在主要通道的上方搭设脚手架时,第一道横杆距地面的距离必须大于4米;由架子工在所有通道的明显处挂置醒目的提示和警告标志。
(7)在搭设脚手架的过程中,严禁用相邻的脚手架作受力杆件。
(8)钢筋吊架或钢筋爬梯的上端,必须用双股8#铁丝与可靠的构筑物(或构件)缠绕两圈绑扎牢固,未经许可,严禁将铁丝拆除。
五、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1篇 脚手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规范脚手架搭设、拆除及使用,保证使用脚手架时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以确保公司hse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此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公司脚手架的搭设、验收和使用等方面的基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各类脚手架的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脚手架搭设单位是脚手架搭设、拆除的安全责任主体。脚手架搭设单位对搭设、拆除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2.2 脚手架使用单位对脚手架进行验收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对脚手架的合格性负责,在脚手架显著位置悬挂“脚手架合格”牌,做好现场使用监督和检查,对脚手架使用作业安全全程负责。
2.3 分厂设备管理人员(点检)参与脚手架验收,并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对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除进行监督检查。
2.4 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对脚手架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做好现场使用监督和检查。
2.5 hse管理部监督检查脚手架搭设、使用及拆除安全措施的落实。对15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验收程序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在脚手架验收确认单上签字。
3 管理流程
3.1 总体要求:
3.1.1 脚手架的负载不得超过270kg/m2。荷载超过270kg/m2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搭设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3.1.2 脚手架搭设前,搭设负责人必须按架子方案或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拟定书面操作要求,向班组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例如;架子的高度、大小、负载情况及其它要求等),并经全员签字确认。班组必须严格按操作要求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
3.1.3 15米以上的脚手架、承重脚手架、大型脚手架搭设、拆除前必须告知分厂、车间安全管理人员和hse管理部。各级审核中发现不合格项目,须进行整改后重新审批。
3.1.4 脚手架必须由架子工搭设、拆除。架子工必须持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3.1.5 脚手架搭设完毕后,必须经过脚手架搭设负责人、脚手架搭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脚手架使用单位负责人和脚手架使用单位的安全监督人员验收,并填写脚手架验收单。
3.2 脚手架验收
3.2.1 脚手架搭设完毕,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3.2.2 搭设的脚手架经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应在脚手架显著位置悬挂“脚手架合格”牌。验收人员要在“脚手架合格”牌上签字。验收程序为:
3.2.2.1 脚手架搭设单位验收确认后,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后报脚手架使用单位。
3.2.2.2 脚手架使用单位验收确认后,在脚手架验收单上签字后报分厂、车间。
3.2.2.3 分厂、车间设备管理人员检查后在验收确认单上签字批准。
3.2.2.4 对于15米以上的脚手架及承重脚手架必须报hse管理部审核签字批准。
3.3 脚手架使用
3.3.1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均衡,严禁超负荷使用,避免集中堆载,不得超载,不得将模板、泵送混凝土输送管等支撑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任意悬挂起重设备。
3.3.1.1 不得将缆风绳、泵送砼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后架上,禁止在脚手架上悬挂起重设备。
3.3.1.2 在脚手架使用期间,严禁随意拆卸绑扣、架杆、跳板,严禁擅自拆除剪刀撑以及主节点处的纵横向水平杆、扫地杆、连墙件。
3.3.1.3 在冬季应清理脚手板上冰雪,必要时要在脚手板上撒上砂子。
3.3.1.4 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得开挖;必要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第12篇 脚手架搭设拆除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编制目的
1.为保证施工安全,对脚手架的搭设、使用、验收、拆除进行控制,特订本管理规定。
2.本管理规定了脚手架搭设、拆除施工程序、分级验收、使用维护的主要内容、实施要求等。
二、编制依据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001j84-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gj128-2000,j43-2000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5009.1-2002
三、管理职责
1.机电物资部部负责购置或租赁脚手管(杆)、扣件、脚手板、架等部件的维修、管理,确保所发放的材料符合安全技术要求。
2.新购置的脚手架管、扣件,厂家、供货商必须提供出厂检验 报告,产品合格证等有效证件、必须是具备生产能力的合法生产厂家。
3.无论是购置、租赁的管材、扣件到场后由机电物资部组织,施工管理部、技术质检部、安全保卫部参加,进行查、验证工作,确认无产品缺陷、满足安全要求后施工人员方可领用。
4.施工管理部负责组织安装脚手架的管理,对脚手架整体高度在10米及以上脚手架方案的编制和使用前的完工验收工作。
5.技术员(专工)、安全员参与特殊脚手架使用前的竣工验收,对脚手架和井架的搭设过程实行巡视监督。
6.脚手架的荷载不得超过270kg/㎡.搭设好的脚手架应经安全保卫部及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并挂牌后方可交付使用,使用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
7.一般脚手架的搭设、验收由施工管理部的管理人员、施工场所的安全员及使用班组的负责人检查验收。
8.项目部负责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人员的管理。
9.脚手架搭设单位负责脚手架的日常维护工作。
10.使用单位的安全员参与所有脚手架、井架使用前的验收,并对施工、使用过程进行巡视监督。
四、脚手架管理内容
1.控制要求
(1)从事脚手架搭设和拆除的架子工,必须持有地方政府或专责机构颁发的有效证件,进入现场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前参加安全技术交底,明白交底内容并亲笔签字后方可上岗工作,严禁无证人员搭、拆脚手架。
(2)脚手架搭设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搭设。
(3)搭设特殊脚手架的作业指导书须单独编制,按重要施工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4)严禁用钢(木)模板、开箱板、方(圆)木、钢管等代替脚手板。
(5)脚手架、井架搭设的技术要求,必须符合dl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建设部jgj130-200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
(6)正在搭设、拆除的脚手架必须拉设警戒区域,在明显位置悬挂“禁止使用”的标志。所有的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挂牌禁示,标明搭设人、搭设日期、允许载荷和使用单位。
(7)借用脚手架时,借用单位必须征得原使用单位的同意,并进行可靠性检查后方可使用。
(8)脚手架的实际承重量严禁超过设计承重量。
(9)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2.脚手架分类
(1)脚手架分为特殊脚手架和普通脚手架两类。
(2) 特殊脚手架主要包括:
①坠落高度在10米及以上的吊装、安装、组合、检修用挂、支、悬吊脚手架和过桥、平台。
②外挑1.5米及以上的挑式脚手架。
③在带电区、贵重设备区、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内有可能对人身、设备 、机械造成严重后果的脚手架。
④经过道路、桥梁、高压线的棚护架。
(3)普通脚手架:除5.2条之外的其它施工用脚手架均为普通脚手架。
3.钢管脚手架选材
(1)钢管脚手架应用外经为48mm—51mm,壁厚为3mm—3.5mm的钢管,长度以4m—6.5m及2.1m—2.8m为宜。凡弯曲、压扁、有裂纹或严重锈蚀的钢管,严禁使用。所用管材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安全资质证三证齐全。
(2)扣件应有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安全资质证三证齐全;凡有脆裂、变形或滑丝的,严禁使用。
(3)钢脚手板应用厚2mm—3mm的a3钢板,规格长度为1.5m—3.6m、宽度为23cm—25cm、肋高为5cm的为宜。板的两端应有连接装置,板面应有防滑孔。凡有裂纹、扭曲的不得使用。
4.脚手架搭设
(1)脚手架搭、拆人员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必须接受技术人员的安全交底。
(2)对架管、扣件、脚手板等材料进行使用前的检查验收,不合格品严禁使用。
(3)荷载超过270kg∕㎡的脚手架或形式特殊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搭设。
(4)在构筑物搭设脚手架应验算构筑物强度。
(5)脚手架不得钢、木混搭。
(6)脚手架的立杆应垂直,钢管立杆应设置金属底座或加垫板。如遇松土时应增加扫地杆。(7)脚手架的两端、转角处以每隔6根-7根立杆,应设支杆及剪刀撑,支杆和剪刀撑与地面的夹角不得大于60°支杆埋入地下的深度不得小于30cm。 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无法设支杆时,竖向每隔4m、横向每隔7m必须与建筑物连接牢固。
(8)脚手架应满铺,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脚手架与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20cm。
(9)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错搭接。
(10)脚手板应铺设平稳并绑扎牢固,不平的地方用木板垫平钉牢。
(11)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应搭设由上而下两道横杆及围栏组成的防护栏杆,上杆离架子底部高度1.05m--1.2m,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或设防护立网。
(12)采用垂直爬梯时梯档应绑扎牢固,间距不大于30cm.严禁手中拿物攀登。
(13)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宽度不得小于1.5m,并设防滑条,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30cm。
(14)脚手架应经常检查,在大风、暴雨后及解冻期应加强检查,长期停用的脚手架,在恢复使用前应检查 。
(15)非专业工种人员不得搭、拆脚手架。搭设脚手架时作业人员应挂好安全带,递杆、撑杆人员应密切配合。施工区域周围应设围栏和警告标志,并有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5.脚手架搭设后的检验
(1)脚手架搭设完毕,必须经相关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挂牌使用。
(2)搭设高度在10米及以下的脚手架,由架工负责人和使用工地的安全员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见附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3)搭设高度在10米以上的脚手架,由架工负责人、安全员、技术质检部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4)在 带 电 区、易 燃、易 爆 等 危 险 区 内 搭 设 有 可 能 对 人 身、设 备、机 械 造 成严 重 后果的脚手架,由搭设单位负责人、班组技术员、工地安全员、安全保卫部、技术质检部负责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挂牌使用。
(5)未经检查、验收、签证和挂牌的脚手架,严禁使用。
6.脚手架维护
(1)经验证合格的脚手架,由使用单位负责施工过程中的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搭设人员反映,并要求搭设人员按规定进行整改。
(2)脚手架的日常检修、维护由脚手架搭设单位负责。
7.脚手架拆除
(1)脚手架拆除前,工地专职安全员、安全保卫部、技术质检部技术负责人检查、验证脚手架的牢固性;对存有隐患的脚手架必须采取加固措施,确保脚手架拆除过程中的安全。
(2)脚手架拆除前,拆除单位应在拆除区域必须拉设警戒绳,在各通道口悬挂“正在施工、禁止入内”警示牌,并设专人监护,无关人员禁止入内。
(3)脚手架拆除应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上下同时进行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4)拆除脚手架前,必须清理干净脚手架上和周围设备或建筑物上的遗留物。
(5)拆除过程中严禁将铁丝、杆件、扣件、脚手板等从高空抛掷或放置在设备上,必须一次性拆除干净,当天运到指定地点,并分类摆放整齐。
(6)施工单位需要将特殊脚手架进行部分拆除时,必须经技术人员对方案的可靠性进行验证。对部分拆除后的特殊脚手架应采取加固措施,并组织相关部门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再次挂牌使用。
(7)脚手架拆除前应进行一次拆除前检查,检验合格后验证人在《脚手架检验表》上签字认可后,悬挂脚手架拆除警示卡方可进行拆除作业。
8.其它要求
(1)施工现场放置的各种脚手架部件,必须分类摆放整齐,严禁阻塞通道,在高空放置的部件,其边沿部分必须设置防坠落挡板。
(2)在做好的地坪上搭设脚手架时,立杆的底部必须加保护垫板。
(3)在已经油漆、保温的管道,贵重设备、仪表管道、重要设施等近处搭设脚手架时,严禁挤压、碰撞上述设备;严禁将脚手架焊接在设备上。
(4)在带电区或升压站搭设脚手架时,必须用木杆件和尼龙软梯,严禁使用钢管、钢爬梯等金属材料。
(5)当需要在人行通道处搭设脚手架时,第一道横杆距地面的高度必须大于2米,严禁利用通道或平台栏杆做脚手架的支撑。
(6)在主要通道的上方搭设脚手架时,第一道横杆距地面的距离必须大于4米;由架子工在所有通道的明显处挂置醒目的提示和警告标志。
(7)在搭设脚手架的过程中,严禁用相邻的脚手架作受力杆件。
(8)钢筋吊架或钢筋爬梯的上端,必须用双股8#铁丝与可靠的构筑物(或构件)缠绕两圈绑扎牢固,未经许可,严禁将铁丝拆除。
五、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使用及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悬挑式脚手架的设计、施工(搭设、拆除)、使用、验收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悬挑式脚手架(以下简称悬挑架)是指架体结构卸荷在附着于建筑结构的刚性悬挑梁(架)上的脚手架,用于建筑施工中的主体或装修工程的作业及其安全防护需要,每段搭设高度不得大于24m.
第三条 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悬挑架搭设单位应对搭设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 悬挑架的设计、施工、检查与验收和监督管理等除遵守本规定外,尚应遵守其它相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悬挑结构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架体部分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第五条 悬挑架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有施工图和设计计算书,且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第六条 悬挑架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架体与建筑物连接及支承等构造详图、荷载取值、使用要求,架体搭设、维护及拆卸等安全技术措施.悬挑架依附的建筑结构应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不得依附在砖混结构或石结构上.并应对所依附的结构构件进行搭设后的承载能力及变形验算,满足要求后方可实施悬挑构件及架体的搭设.
悬挑式脚手架的特殊部位处理(如阳台、转角、采光井、架体开口处等部位),必须在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详细搭设要求,绘制节点详图指导施工,并做到架体立杆底部有可靠支承点且确保不发生位移.
第七条 悬挑架的支承结构应为型钢制作的悬挑梁或悬挑桁架等,不得采用钢管;其节点应螺栓联结或焊接,不得采用扣件连接.与建筑结构的固定方式应经设计计算确定,并经工程设计单位认可,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对防范生产安全提出指导意见.
悬挑梁制作采用的型钢,其型号、规格、固端和悬挑端尺寸的选用应经设计计算确定,与建筑结构连接应采用水平支承于建筑梁板结构上的形式,固端长度应不小于1.5倍的外挑长度,与建筑物连接必须可靠(如由不少于两道的预埋u型螺栓与压板采用双螺母固定,螺杆露出螺母应不少于3扣),连接强度应经计算确定.采用钢筋焊接连接时,应采用hpb235(φ)级钢筋.钢丝绳等柔性材料仅可以作为一种安全储备措施,不得作为悬挑结构的受力杆件,更不得参与方案中的计算.
第八条 悬挑架架体应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牢靠连接,连墙件应设置在与悬挑梁相对应的建筑物结构上.脚手架每两步三跨或脚手架架体立面投影面积每27㎡以内应设置一道刚性连墙件.严禁采用钢筋等柔性连墙件.连墙件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连墙件应从底部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开始设置,设置有困难时,应采取其它可靠措施固定.主体结构阳角或阴角部位,两个方向均应设置连墙件.
第九条 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沿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设置连续剪刀撑,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根数为5-7根,最小距离不得小于6m,剪刀撑水平夹角为45°-60°,将构架与悬挑梁(架)连成一体.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端部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应每隔6个立杆间距设置一道,同时该位置应设置连墙件;转角位置可设置横向斜撑作为加固.横向斜撑应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第十条 构架底部与悬挑结构应连接牢靠,不得滑动或窜动.构架底部应设置纵向和横向扫地杆,横向扫地杆应贴近悬挑梁(架),纵向扫地杆距悬挑梁(架)不得大于20cm;首步架纵向水平杆步距不得大于1.5m.
第十一条 架体结构在下列部位应有加固措施:
1、架体立面转角及一字形外架两端处;
2、架体与塔吊、电梯、物料提升机、卸料平台等设备需要断开或开口处;
3、其它特殊部位.
第十二条 卸料平台应单独搭设,其荷载应直接传递给工程结构或地面,不得传递给脚手架架体.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砼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卸料平台的搭设方案与设计计算应按本办法中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材料及制作
悬挑架构配件采用的原、辅材料材质及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构配件不得使用:
1、钢管、扣件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的;
2、扣件无生产许可证的;
3、悬挑支撑件有裂缝、变形的;
4、螺栓连接件变形、磨损、锈蚀严重或螺栓损坏的;
5、钢管、扣件未进行防锈处理的.
第十四条 搭卸前准备工作
1、搭设、拆卸作业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搭设前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准确放线定位.
3、拆卸前应对拟拆卸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架体结构安全,并对影响到正在使用的脚手架进行必要的加固.
第十五条 搭设
1、悬挑式脚手架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方案进行搭设.悬挑支承结构安装完后,应对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构架搭设.
2、悬挑架高度应与施工进度同步,悬挑架构架的搭设应按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的要求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
3、悬挑式脚手架搭设过程中,须指定监护人员进行监护;
4、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总包单位对其搭设过程负有督促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义务.
5、同一单体工程的外脚手架不得采用不同规格的钢管搭设.
第十六条 悬挑式脚手架搭设完毕后,方案编制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参加验收,确认符合设计要求,并签署意见后方可投入使用.在检查验收中如发现悬挑式脚手架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规定的,应立即落实整改.对检查验收的结果及整改情况,应按实记录,并由验收人员签名留档保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进行检查验收:
(1)单层悬挑架搭设完毕;
(2)多层悬挑架每次搭设完毕;
(3)强台风等恶劣天气后,投入使用前;
(4)停用一个月以上,重新启用前.
脚手架采用租赁形式或由专业施工单位进行脚手架搭设施工的,使用前必须办理验收和移交手续,由搭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进行签字认可.
第十七条 悬挑架防护
1、沿架体外围必须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密目式安全立网应设置在脚手架外立杆的内侧,并顺环扣逐个与架体绑扎牢固.安装时,密目式安全立网上的每个环扣都必须穿入符合规定的纤维绳,允许使用强力及其他性能不低于标准规定的其他绳索(如钢丝绳或金属线)代替.
2、架体底层的脚手板必须铺设牢靠、严实,且应用平网及密目式安全网双层兜底.
3、在每一个作业层架体外立杆内侧应设置上下两道防护栏杆和挡脚板,上道栏杆高度为1.2m,下道栏杆高度为0.6m,挡脚板高度为0.18m.塔吊处或开口及内立杆与外墙间距大于20cm的位置应密封严实.
4、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八条 悬挑架在使用过程中严禁进行下列作业:
1、在架体上推车;
2、在架体上拉结吊装缆绳;
3、利用架体吊运物料;
4、物料平台与架体相连接;
5、任意拆除架体结构件或连墙件;
6、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7、利用架体支顶模板;
8、其它影响架体安全的作业.
第十九条 拆卸
1、拟拆卸悬挑架在保持原有的完好性的情况下,方可进行悬挑架拆卸作业.
2、拆卸工作必须按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
3、拆卸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卸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作业条件与防止物料坠落措施,严禁抛掷物料.
第二十条 夜间或遇六级(含六级)以上大风及雷雨等天气,不得进行搭设与拆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悬挑架搭设、拆卸作业时,应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及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第二十二条 悬挑架应按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正确使用,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架体上的施工荷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或集中堆载;架体上的建筑垃圾及其他杂物应及时清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1 按相关要求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聘请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施工前报送'龙岗区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专项方案备案监督.
2 搭设过程中应分阶段组织监理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对方案的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2 安装中分阶段进行对旁站监督;
3 对施工企业的验收进行监督.
第二十五条 监督单位在悬挑外架的施工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1 对方案备案进行监督;
2 对验收情况进行监督;
3对安装及拆卸工程进行抽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__年4月10日起执行.
勘误:第四条中应符合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j17-88)改为《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第14篇 建筑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金属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和使用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 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 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 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录a):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 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 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 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安装防雷装置施工设施的高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施工设施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第三十条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第四节 脚手架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的最大载荷,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三十三条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第三十四条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第三十六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第三十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高危部位搭设脚手架,除架设爬梯外,还应增设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五节 脚手架检查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录b)逐项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应分阶段进行:
(一)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二)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悬挂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条 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记录检查情况:
(一)室外作业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及寒冷地区地面解冻后。
(二)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三)脚手架改动后。
(四) 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五)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设置红色警示牌,并及时修理,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属地单位对脚手架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六节 隔离与防护
第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条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在高温、动火区域内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七节 脚手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允许的工作载荷。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脚手架用做悬挂起重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第五十条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
第五十一条 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第五十三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同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参与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脚手架无上护栏、中护栏、踢脚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必须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第五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使用脚手架及脚手板管理规定
第1条在高处工作,脚手道板的厚度须在50毫米以上并绑牢。斜道板应钉好横木条。严禁以圆木(杉槁)代替木板使用。
第2条在高处所搭的脚手架木板连接部分应错开。探头板长度不应超过300毫米。
第3条高于20米以上的架台,其周围应有一米高的栏杆。架台底部周围应有不低于0.1米的挡板,以滚落物体。
第4条在架台旁应有牢固的梯子,梯凳应用直径4.0毫米铁线绑牢,不许用钉子钉。架台所能承受的重量应以明显的木板标明,挂在人上下的地方。
第5条在超过5米高的脚手架上工作时,应使用安全带或用外脚手板封檐。工作人员应穿软底鞋,冬季不宜穿塑料底鞋。
第6条高处作业人员随身使用的工具及材料,应备有工具袋,并注意勿使工具和材料掉下。上下传递物体要用绳索,禁止上下抛掷。
第7条在带电设备附近搭拆脚手架时,应停电进行,否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跨越35千伏及以上带电设备。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米;
2、10千伏及以下,水平和垂直距离不应小于1.0米;
3、应有电气工作人员监护。
第8条重点部位安全用具的效验规定
1、安全用具不但要正确的使用和保管,还要定期进行试验。
2、对电气绝缘安全用具试验的规定如下:
用具名称
试验周期
试验电压
试验时间
绝缘杆
一年
44千伏
5分钟
绝缘夹钳
一年
三倍线电压
5分钟
试电笔
半年
40千伏
5分钟
高压绝缘手套
半年
8千伏
1分钟
低压绝缘手套
半年
2.5千伏
1分钟
绝缘靴
半年
15千伏
1分钟
3、消防器材除了按期检查外,还应按规定更换灭火器。保证灭火器的使用效果。
4、汽车吊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期限和指定检修厂家进行按期效验、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