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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焊接作业场所消防管理规定
1 气焊、气割工末经国家技术考核,无操作证者,不准进行焊、割作业。
2 乙炔气瓶、氧气瓶与明火及各种热源的距离不准小于10米。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的距离不准小于5米。乙炔气软管与氧气软管不准绕在一起。在室内作业,乙炔气瓶、氧气瓶和焊把应分别放置。
3 氧气瓶要安装高、低压气压表,乙炔气瓶要安装控制回火装置,要经常检查管线以及各种连接部位是否漏气。检查时应使用肥皂水,严禁明火试漏。
4 要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在公司确定动火区外作业必须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后,方能作业。
5 进行焊、割作业前,要清除现场的易燃、可燃物,确保安全后方可作业。在高空焊、割时,乙炔气瓶、氧气瓶不准放在焊割部位下方,并须保持一定水平距离,焊割件下方要有接火盘。
6 盛装过或盛有易燃、可燃液体、气体及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和设备,未经彻底清洗干净,不得进行焊割。有压力的管道、高压瓶和带气锅炉不得进行焊割。
7 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割工具作业,焊割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及导管接触。
8 焊割结束或离开工作场地时,必须切断气源,并对现场进行仔细检查,确保无误后方能离开。
9 夏季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不得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严禁滚动、撞击。
10 对本部位设置的消防器材要妥善保管,工作人员应熟悉其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第2篇 油漆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 油漆工人必须经过防火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从事油漆作业生产。
2. 油漆车间、小组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安全制定,并随时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3. 油漆场所应建立和落实班(组)日检查制度,班前、班后勤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 油漆作业场所,禁止吸烟,禁止穿带有铁钉的鞋和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工作地点。
5. 油漆车间确需动火检修焊接时,必须经车间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员到现场检查合格,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进行。并应办理动火批准手续,动火时应停止油漆作业,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6. 油漆车间应设置强力通风和抽风设备,自然通风条件要好,在遇火灾险情时应立即关闭通风和抽风设备。
7. 油漆作业场所禁止电加热设备,严禁乱拉乱接电线。
8. 油漆车间不准积存大量易燃、可燃材料。出入口不能堆积货物,保持通道畅通。
9. 油漆作业场地和调漆房必须经常打扫,随时清除漆垢、干残渣和可燃物。
10. 油漆小组的调漆房只准存放一天的油漆和稀释剂用量,油漆和稀释剂应选择安全地方妥善摆放,油桶应盖好,防止挥发或遇火燃烧。
11. 油漆车间、调漆房、烘房的门应一律向外开启。
12. 油漆作业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安装、维护。
13. 油漆车间的电气设备和照明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要求,线路应穿管敷设。
14. 油漆车间调漆房的闸刀、配电盘、断路器应安在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15. 凡是喷漆设备均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以防静电聚集。
16. 油漆和溶剂应储存在干燥、阴凉、通风、隔热、无阳光直射的库房内。
17. 库房三十米内不许动用明火,不许吸烟,应有“严禁烟火”的标志
18. 油漆库人工堆码不宜超过1.8米,防止“倒垛”事故发生。
19. 油漆车间、调漆房、油漆仓库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和干沙。灭火器应经常检查。
20. 油漆车间发生火灾后,首先应立即拨打119报警,并把各种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切断,立即进行扑救。
第3篇 作业场所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四条 作业现场围护
1. 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 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 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 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 封闭管理
1. 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 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 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 作业场地
1. 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 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 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 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 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 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 材料堆放
1. 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 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 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第八条 作业场所生活
1. 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 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 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 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 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 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 现场防火
1. 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 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 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 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
1. 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 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 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 作业现场标牌
1.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 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 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 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 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 现场安全标志
1. 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 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 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 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跌等;
指令类: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与用电
1. 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 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 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 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 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 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 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 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 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 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 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 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 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生活设施
1. 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 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 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 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保健急救
1. 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 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环保要求
1. 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 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 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第4篇 存在危险因素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旅客运输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作业场所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作业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要爱护安全警示标志,对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二、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入作业场所的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维修车间、仓库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3、消防通道上,应设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等标志牌。
4、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配电间、机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上、下客区,应悬挂“禁止逗留”、“当心危险”等标志牌。
7、在总配电间、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8、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9、在出入通口、下客区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
第5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工作,全面地评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第三条 定义
1. 职业危害因素: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 有害作业场所检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检测。
3.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4. 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3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第四条 职责
1. 安全部是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分级的管理单位,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检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2. 生产公司各车间负责日常监测工作。
第五条 管理措施
1. 作业场所检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检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劳动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2. 检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定期定点检测;
(2)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检测,
事故性检测;
(3)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检测;
(4)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检测等。
3. 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检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公司安全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点。检测点的确定标准:
(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检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1个检测点,露天的可增设1个检测点。
(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检测点。
(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检测点,10米以上设2个检测点。
(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检测点。
(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检测点。
(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检测点。
4. 毒物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和分级。
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检测,并通知安全部。
5. 粉尘浓度的检测与分级
检测项目根据gb5748—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按粉尘种类及其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检测,并根据gb5817-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标准进行分级。
一般只测粉尘浓度,各种含硅粉尘还应另作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测定,在原料不变的情况下,当月测定2次,取其平均值作为报出数据,该数据可长期使用,若粉尘成分有明显改变时,应复测。
6. 噪声检测
检测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要求进行检测;
噪声检测连续稳态噪声测a声级:非稳态或间断噪声测等效连续a声级。如工艺设备及防护措施变更时,应随时检测。
7. 检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8. 生产公司各车间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车间的作业场所检测点并报公司安全部。
9. 检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安全部审核、认可。
10. 每个检测点,每次采样至少有2个样品,取其算术(或几何)均值。职业危害专题调查,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3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验收时,须连续测定3天,每天2次。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进行效果鉴定和评价时,须连续测3天,每天2次。
11. 登记作业场所采样分析记录表由安全部存档,并将其纳入职业健康档案。
12. 各生产车间根据检测结果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建立相关检测档案。标识牌内容:
产生职业危害的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13. 以上记录由安全部保存,保存期为1年,记录格式由安全部设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作业场所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的文明生产,强化企业文化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保证场所的安全、整洁、有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冶金地质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所属各局院、控股公司的所有作业场所。
第三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除实行本规定外,还要符合国家、行业、总局、及各单位制定的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要求。
第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规定
第四条 作业现场围护
1. 按当地行政区域的划分,市区主要路段的作业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2.5m;一般路段的现场周围设置的围护结构高度不低于1.8m,野外作业现场也要布置适当的围护以标明生产场所。
2. 市区内作业现场的围护结构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野外空旷地区作业时可视周围人群的多少使用彩条布或彩旗条进行围护。
3. 围护的设置必须沿现场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问题。
4. 各生产厂点应有坚实完整的围墙。
第五条 封闭管理
1. 作业场所应有固定的出入口,大型工地的出入口应设置大门便于管理。各局院、控股公司要制定各单位自己统一的大门及围护样式,大门上要有明显的单位名称标示,且要涵盖“中国冶金地质总局”字样,围护结构的外立面要有能够反映企业文化和安全文化的宣传标语。
2. 出入口处应建立警卫管理制度并设专职警卫人员负责。
3. 进入生产场所的作业人员都应整齐佩戴统一样式工作卡。
第六条 作业场地
1. 作业场所应绘制总平面布置图,且明确标注安全设备设施安设位置、安全应急通道,作业现场工具、构件、材料的堆放必须严格按照总平面图放置。
2. 主干道、材料堆放场、设备设施安设处要硬化,场区其他地面根据条件进行硬化,场地要平整坚实,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3. 作业场地应有循环干道,且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构件物料,道路应严整坚实,无大面积积水。
4. 工程作业的废水、泥浆应经流水槽或管道流到工地集水池统一沉淀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和污染作业区域以外的河道、路面。泥浆沟与泥浆池应做好规划,边缘平整,用后及时填埋。
5. 作业场所中的临边部位应加强防护,泥浆池、坑边、悬崖边等有坠落和淹溺危险的部位应设置高度1.2m以上的坚固围栏,涂刷黑黄警戒色,悬挂“当心坠落”等有针对性的安全标志。
6. 作业场所应根据生产情况设置固定的吸烟室(处),场所内除吸烟室外的其余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室(处)应远离危险区并设必要的灭火器材。
第七条 材料堆放
1. 各种材料、构件堆放必须按品种、分规格堆放,并设置明显标牌,标明种类、规格、产地、进场日期和数量。
2. 各种物料堆放必须整齐。砖成丁,砂、石等材料成方,大型工具应一头齐,钢筋、钻杆、钢模板等易腐蚀的物品应垫高存放;生产车间的物料按加工使用的工序不同堆放,要整齐划一。
3. 各局院、控股公司针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制定严格的存放和使用制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不得混放、露天存放,并有专人严格管理。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的场所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设置,有完善的防范措施和设施。
第八条 作业场所生活
1. 作业场所的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应有明显的界限,且保证一定的安全距离或收有有效隔离和安全防护措施。
2. 寒冷地区冬季使用煤炭炉采暖的生活区必需建立严格的动火和防煤气中毒制度,设备设施完善,炉火统一设置,有专人管理并有岗位责任。
3. 作业现场生活区用电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用电规程和规定,电力线路、设备、设施配备齐全,且必须规范使用。
4. 室内照明能采用安全电压的要采用安全电压,如不能采用安全电压,线路、灯具不得低于2.5m,不准在电压在36v以上的电线上晾晒衣服;帐蓬内照明线必须采用橡套电缆,板房内可用双层塑套电线并穿管规范敷设,各接头处严密包扎;禁止一闸多接现象。
5. 炎热季节生活区应有消暑、防蚊虫叮咬和食物中毒措施,为作业人员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得作业生活环境。
6. 宿舍内床铺被褥统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干净,有安全通道,宿舍门向外开,室内无异味,严禁睡通铺。
7. 宿舍外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垃圾不乱扔乱倒,应设污物桶,污水池,房屋周围道路平整。
第九条 现场防火
1. 作业现场应制定消防制度,配备充足、合理、合格的消防设施,有检查、有落实、有记录。
2. 按照不同作业条件,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防火沟、防火帽、禁止吸烟等)。
3. 作业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凡有明火作业的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时应写明要求和注意事项),作业时,应按规定设监护人员,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时方可离开。
4. 生产车间的消防通道应畅通,无障碍物。
第十条 治安综合治理
1. 作业现场应建立治安保卫制度和责任分工,并有专人负责进行检查落实情况。
2. 治安保卫工作应该措施得力,效果明显,保证作业现场的安全与稳定和社会安定。
3. 员工宿舍不得容留不明身份人员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从事非法活动,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一条 作业现场标牌
1.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各自统一的作业场所标示牌。标示牌要美观大方,单位名称突出,能够充分体现单位文化和安全文化,充分展示单位形象。
2. 作业现场的进口处应有整齐明显的七牌两图(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纪律牌、三清六好牌、文明施工管理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工地消防管理牌、佩戴安全帽牌、施工平面图、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可根据各地方行政规定进行适当调整。
3. 如果有的地区和项目认为内容还应再增加,可按地区和项目要求增加。五牌的内容没有具体规定,可结合本地区,本企业及本工程特点进行要求。
4. 作业场所应设明显的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张贴安全标语。
5. 作业场所必须在明显、合理位置设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做到制度上墙,规程到位。
第十二条 现场安全标志
1. 作业现场应针对作业条件悬挂符合《gb2894—1996安全标志》的安全色标,并应绘制作业现场安全标志布置图。安全标志布置图应有绘制人签名,并经项目经理审批。
2. 安全标志的大小规格应符合要求,既便于悬挂,又清晰醒目。环境信息的悬挂式或柱式的标志下缘距地面不得低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应放置在提醒物的周围,不得随意放置。
3. 安全标志应设置在醒目与明亮处,使人能够有足够时间注意到它所指示的信息与内容。
4. 安全标志不能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物体移动看不到标志。
5. 较大的作业场所应设置多个标志牌,不同类型的标志牌同时设置时,应按照警告、禁止、指令、提示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而下地布置。
6. 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业现场一般的安全标志有:
禁止类:禁止吸烟、禁止合闸、禁止转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通行等;
提示类:注意安全、当心触电、当心电缆、当心机械伤人、当心吊物、当心坠落、当心落物、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车辆、当心滑跌等;
指令类:必须戴防护眼镜、必须戴防尘口罩、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必须系安全带等;
提示类:可动火区等。各作业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7.安全色标应有专人管理,作业条件变化或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 生产设备与用电
1. 各种生产设备必须保证完好,防护措施和装置齐全有效。
2. 设备放置稳固、整齐,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3. 现场使用的发电机等机械设备应有防雨棚,用石棉瓦等阻燃物搭建,有专人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4. 发电机组应采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和独立设置tn-接零保护系统。
5. 发电机应做好接地保护措施,将工作接地线与钢钎用焊接或螺栓紧固打入土中。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和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6. 使用电焊机时应在干燥的高处搭建防雨棚,电焊机下垫放干燥的木板。
7. 交流电焊机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应大于5m,其电源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二次线应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电缆长度不应大于30m。地线不得用金属构件或钢筋等材质的物体代替。焊把用完后将线盘好挂起,不得放在地上。
8. 电焊机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每台交流电焊机都应加装空载降压保护装置。
9. 各种配电箱应保持完整,门、锁齐全,喷涂统一颜色油漆及企业标志,高度符合标准并基本一致。配电箱内不得放置杂物。
10. 所使用电缆线应完整无破损,无漏电现象,电缆过路架设高度4m,埋设深度不小于0.7m;其它部位架设1m。架设所用工具应统一,电缆与架设工具之间保持绝缘。
11. 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与pe线相连接,并装设符合要求的专用照明开关箱。
12. 作业现场所用碘钨灯应采用三芯橡套电缆,与金属支架绝缘,安装高度3m以上,移动时人员要穿戴绝缘防护用品。室内照明高度及电压符合2.5.5条之要求。移动式和钻塔上的照明应采用36v电压并使用橡套电缆,接头处包扎严密。光照强度符合安全要求,灯具架设与安装方式应基本一致。
13. 手持电动工具绝缘合格,有漏电保护装置,电源线完整规范不乱扯。
第十四条 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
1.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工作服应领口、袖口、下摆“三紧”。
2. 按规定要求穿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作业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电工人员及潮湿作业场所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绝缘手套和绝缘鞋,2m以上高度必须使用安全带,粉尘作业场所必须使用防尘口罩,野外作业配备防滑鞋,其它必须配备的劳动保护用品按有关规定使用。
3. 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和方式必须规范。安全帽必须系下颔带,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防尘口罩不能用纱布口罩代替,各种劳动保护用品该使用时必须使用。
4. 劳动保护用品加强管理,破损及报废时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生活设施
1. 作业现场应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厕所。
2. 建筑物内和作业现场应保持卫生,不准随地大小便。
3. 食堂建筑、食堂卫生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炊事员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生熟食应分别存放,食堂炊事人员穿白色工作服,食堂卫生定期检查。
4. 保证作业场所作业人员能喝到符合卫生要求的白开水,有固定的盛水容器,有专人管理。
5. 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集中运送装入容器,不能与作业垃圾混放,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六条 保健急救
1. 作业现场应有一般的常用药品,教育员工懂得一般急救处理知识。
2. 为保障作业人员健康,应在流行病发季节及平时定期开展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环保要求
1. 作业场所应建立不扰民措施,应针对作业工艺设置防尘和防噪音设施,噪声控制期间内做到不超标,经常进行检查并与社区定期联系听取意见,对合理意见及时处理,工作有记载。
2. 按当地规定,在允许的作业时间之外必须作业时,应有主管部门批准手续,并作好相关协调工作。
3. 现场不得焚烧有毒、有害物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局院、控股公司应制定相应的更加具体可行的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报总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及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有悖之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外事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中国冶金地质总局。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
第7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
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中毒预防措施
6.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第8篇 密闭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指导密闭作业场所安全作业,预防窒息事故发生。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建工程项目密闭场所、长期无通风或通风不畅通的场所。
3职责
3.1项目技术副经理负责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3.2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人员的培训,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3项目部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工作程序
4.1项目技术副经理制定密闭场所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应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a)作业场所部位、环境;
b)施工材料是否有毒;
c)通风及通讯联络措施;
d)应急抢救措施。
4.2 施工前,项目部安全员、施工员负责对作业人员、监护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人员培训应包括以下内容:
a)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护措施;
b)自救方法;
c)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4.3项目部应根据施工场所的通风状况提供通风设备和自救设备以及通讯联络工具。
4.4建筑工程密闭作业场所施工安全预防措施主要有:
a)在人员进入前,应先对作业场所进行通风,稀释有毒有害气体或窒息性气体的浓度。作业期间应继续保持通风,通风时不得使用纯氧。通风过程中不得中断,如突然停电或通风机停止工作,必须立即退出。
b)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不能单独作业,空间外要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要配备对讲机,随时保持联络。
c)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正压式呼吸器,使用有毒材料时,必须配备防毒面具和氧气袋。
d)作业人员分组轮流作业,在施工过程中如感不适,必须立即停止,退出吸取新鲜空气,如情况严重必须送医院治疗。
e)必须准备麻绳、氧气袋、担架、医护人员等应急措施。
f)使用防水涂料时,施工现场必须使用低压防爆照明,禁止明火、撞击火花、电气火花、静电等以免引起燃烧、爆炸。
g)作业要有值班领导、安全员,并配有电工、维修工,随时解决施工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安全。
4.5应急抢救措施
4.5.1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组织救助。救助人员进行救助时应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其余施工人员亦应同时退出,待查明原因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后方可再次进入。
4.5.2抢救措施及方法见《医疗急救管理规定》。
第9篇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有效控制生产作业中有毒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侵害,确保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发生事件和职业病,并防止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所属各船舶及海工修造企业生产性有害因素(粉尘、毒物、高温、低温、噪声、放射线等)的控制。
3定义
3.1生产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和劳动能力可能产生有危害作用的,称为生产性有害因素。
3.2生产性粉尘:在生产中产生的,能较长时间飘浮在环境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3.3毒物:在一定条件下,可与生物体相互作用,引起生物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害的化学物质。
3.4高温作业:在高气温或高气温合并高气湿或在强热辐射的不良气象条件下进行的生产劳动。
3.5噪声:物体呈无规律地、无周期性振动所发出的声音,称为噪声。
4管理职责
4.1各企业应按要求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设备设施的管理及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工作。
4.2企业各车间/工区、部门负责各自所属的场所中的有毒有害作业的管理,防止环境污染,并对排放的各种有毒有害的物质进行监控,进行相应的防护措施,还要负责所属施工队的监督管理。
4.3企业应指定部门做好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及体检结果存档。
4.4企业安监部负责本企业有毒有害作业的监督管理。
5生产性粉尘预防措施
5.1应尽量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降低粉尘扩散,改善劳动条件。
5.2当密闭舱室进行有粉尘产生的作业时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以稀释舱室内空气中粉尘的浓度。
5.3为保证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防止外界有害物质侵入人体,施工人员应佩戴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等各种保护器具。
6中毒预防措施
6.1在生产过程中避免使用有毒物质,以无毒或低毒物质代替有毒或高毒物质。
6.2生产环境中存在有毒物质时,应从工艺和设备方面采取措施,对于在舱室内施工的应有通风排毒措施,降低空气中含毒物的浓度,施工人员应有个体防护用具并正确使用,尽可能减少毒物进入人体。
6.3严格遵守工艺和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和减少误操作。
6.4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管理,根据生产性质、特点,其工艺不仅要满足生产上的要求,还应有可靠的安全生产措施。
6.5定期监测生产环境空气中的有害物质浓度,以便观察毒物污染造成危害的程度,及时改善环境,使毒物浓度控制在对人无害的水平以内。
7高温作业预防措施
7.1舱室内施工应采取机械通风降温措施,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空气调节设备降温。
7.2高温作业工人应补充与出汗量相等的水分和盐分。
7.3加强个体防护,高温作业工人的工作报,应以耐热、导热系数小而透气性能好的织物制成。防止辐射热,可用白帆布工作服。有条件的企业可装备便携式个人空调等必要的防护器具。
7.4应根据各地区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
8噪声预防措施
8.1从设计、工艺上着手研究控制声源措施,降低噪声。
8.2采取吸声、隔声、和消声的方法对传播途径进行控制。
8.3在作业环境噪声强度比较高或在特殊高噪声条件下工作,给作业人员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9放射线预防措施
9.1用减少内、外照射剂量的治本方法,在保证应用效果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辐射源的用量,选择危害小的辐射源种类。
9.2外防护
主要运用时间、距离和屏蔽三个要素进行控制。
9.2.1 时间防护:在不影响工作质量的原则下,设法减少人员受照时间。
9.2.2 距离防护:增大与辐射源间的距离,降低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
9.2.3 屏蔽防护:对辐射源采取屏蔽隔离的方法,减少对人体的辐射。
9.3内防护
主要运用围封隔离、除污保洁、个人防护进行控制。
9.3.1 围封隔离:对开放源及其工作场所采取“包围封锁”与外环境隔离的原则,把开放源控制在有限空间内。
9.3.2 除污保洁:应用开放源不可能完全不污染环境,故应随时监测并清除,使污染保持在国家规定限值以下。
9.3.3 个人防护:开放源工作一定要根据不同工作性质,配用不同的个人防护用品。
10 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10篇 关于存在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作业场所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够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的要求,作业场所的各种安全设施、安全防护及危险部位和危险场所必需悬挂安全警示牌,为了确保安全警示牌设置的准确与合理,根据旅客运输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标志牌的管理
1、作业场所应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配备相应数量和种类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安全警示标志应设置在明显的地点,以便与工作人员和其他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易于看到。
3、各种安全警市标志设置后,未经相关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拆除。
4、作业场所应设置专人负责作业场所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定期对标牌、警示灯的完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残缺或者毁坏的标志牌等要及时更新、更换。
5、要经常教育工作人员遵守安全警示标志的要求,要爱护安全警示标志,对破坏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按照相关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二、安全警示标志
1、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标志。
2、安全色是指传递安全信息含义的颜色,包括红色、蓝色、黄色和绿色。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险等意思;
(2)蓝色:表示指令,要求人们必须遵守的规定;
(3)黄色:表示提醒人们的主意,凡是警告人们注意的器件、设备及环境应以黄色表示;
(4)绿色:表示给人们提供允许、安全的信息。
3、对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衬色,包括黑、白两种颜色。
4、安全标志的分类: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类。
(1)禁止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带斜杠的圆边框;
(2)警告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边框;
(3)指令标志的基本型式是圆形边框;
(4)提示标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边框。
三、安全标志的使用
1、在进入作业场所的入口,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外来车辆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2、具有火灾危险物质的场所,如:维修车间、仓库等场地,应悬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当心火灾”、“禁止明火作业”等标志牌。
3、消防通道上,应设置“消防通道禁止停车”等标志牌。
4、设备、线路检修、零部件更换,应在相应设施、设备、开关箱等附近悬挂“禁止合闸”、“禁止启动”等标志牌。
5、有危险的作业区如:配电间、机房、输变电设备的附近,应悬挂“禁止靠近”、“禁止入内”等标志牌。
6、上、下客区,应悬挂“禁止逗留”、“当心危险”等标志牌。
7、在总配电间、总配电箱、各级开关箱等处应悬挂“当心触电”、“有电危险”等安标志牌。
8、在通向紧急出口的通道、楼梯口、消防通道口等地应悬挂“紧急出口”、“安全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等标志牌。
9、在出入通口、下客区等处处设置对应的标志牌外,夜间还应设红灯警示,保证由充足的照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月三十一日
第11篇 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加强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强化铁路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职业危害治理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铁路从业人员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单位。铁路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铁路卫生监督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统一管理、逐级负责、依法治理的原则,各单位必须加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实现清洁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
第四条铁道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铁路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铁路作业场所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2.检查指导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工作,通报监督检查及整改情况。
3.督促检查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的公布情况,推广先进治理措施和经验。
4.参与贯彻实施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场所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参与铁路重大职业危害治理项目和防护设施的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验收工作。
5.组织铁路劳动保护专业培训,提高专业监察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开展职业危害治理经验交流活动,推动职业危害治理工作有效开展。
6.依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对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7.负责统计分析铁路职业危害治理工作等情况。
第五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本单位职业危害的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法规、标准和办法。组织制定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办法。
2.掌握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分类、数量、分布情况,做好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控制措施的制定及落实工作。
3.监督检查所属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规划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4.监督指导所属单位贯彻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工作。
5.制定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和发放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组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体检和疗养工作。
6.根据国家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对职业危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7.执行铁道部职业危害治理情况统计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全面负责。
第七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有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安全操作规程;
10.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检查考评制度;
11. 职业危害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1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八条各单位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2.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3.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4.职业危害强度(浓度)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掌握管内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数量、危害因素和危害状况,制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年度治理规划,明确治理目标,落实治理资金。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建立职业危害监测档案等职业健康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各单位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必须依法进行治理。对治理难度较大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为从事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落实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各单位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并报送铁路安全监察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积极开发应用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严格控制并逐步淘汰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五条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实施“三同时”。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取得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和运输有毒有害物品的单位,必须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场所采取防护措施,并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治理设备和防护设施应纳入本单位设备管理,制定管理、使用、维修办法,保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培训,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从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加强《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开展职业危害预防知识教育和职业中毒应急救治措施培训。督促从业人员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单位,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并根据国家和铁道部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组织和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安全监察部门依法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阻挠。
第二十三条各级铁路安全监察在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发现的问题根据危害程度给予警告批评、下发监察通知书或监察指令书并督促整改,危害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安全监察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