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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队管理规定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9

施工队管理规定

第1篇 责任师、施工队长防火管理规定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施工生产全过程,认真落实“十佳标准”及保卫方案。

二、施工现场各种暂设支搭应符合防火要求,支搭前应经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支搭。

三、坚持周一防火安全教育,周未防火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及时,难以整改的问题积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不准强令违章作业。

四、加强对义务消防组织的领导,组织开展群防活动,定期进行防火学习训练。

五、发生火灾事故,及时组织扑救,立即向上级报告,保护现场,协助事故调查。

第2篇 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用电保证生产、施工的安全顺行,特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用电作如下规定:

1、任何外来施工队伍不得擅自从回收车间管辖区域内接电、用电。施工确需用电的,必须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由车间电工负责接电。

2、电工只有接到车间领导明确指示(电话或签字)后方可给外来队伍接电,否则考核0.2分。

3、接车间领导明确指示后,电工按照用电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电缆、电器进行检查,以确认电缆完好、无破损、不老化、不过载,电器处于正常好用状态,方可接电。因未确认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4、外来施工队伍在我车间施工期间,其用电系统纳入车间电工巡检、点检范围,回收二车间所在岗位人员协助监督,以随时加强安全监督,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在我车间区域内的用电安全。因未巡检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望车间全体员工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好车间及上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相关方人员,应及时向车间汇报,确保我车间的生产安全。

第3篇 车间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规定

车间关于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用电,保证生产、施工的安全顺行,特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用电作如下规定:

1、任何外来施工队伍不得擅自从回收车间管辖区域内接电、用电。施工确需用电的,必须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由车间电工负责接电。

2、电工只有接到车间领导明确指示(电话或签字)后方可给外来队伍接电,否则考核0.2分。

3、接车间领导明确指示后,电工按照用电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电缆、电器进行检查,以确认电缆完好、无破损、不老化、不过载,电器处于正常好用状态,方可接电。因未确认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4、外来施工队伍在我车间施工期间,其用电系统纳入车间电工巡检、点检范围,回收二车间所在岗位人员协助监督,以随时加强安全监督,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在我车间区域内的用电安全。因未巡检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望车间全体员工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好车间及上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相关方人员,应及时向车间汇报,确保我车间的生产安全。

第4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发包工程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以及省、市电力公司有关规定,用于规范工程外包安全管理行为。

1.3 本规定适用于__中心所属各部门从事电力生产建设工程的工程项目外包(或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2 外包工程的适用范围

2.1 必须严格控制外包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范围,仅限于施工资质证批准的作业范围。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时,应核查外包施工队的作业资质,并依据有关规定,通过规范招投标形式发包有关工程。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承包商,严禁参加本__中心范围内的工程竞标。

2.1.1 外包施工队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不得采取除劳务分包以外的其他形式对主体工程进行施工分包。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外包施工队可将非主体工程或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条件的分包商。分包事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无约定的,分包必须事先经过发包方书面同意。

2.1.2 严禁将主体工程分包:配电线路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是指配电线路工程的杆塔组立、架线和附件安装;变电工程的主体工程是指构支架组立,一次、二次、通讯、调度自动化等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等工程。

2.2 电力生产的零星劳务、正常操作、日常维护和事故抢修等工作,均不属于工程合同的承发包范围。

2.3 生产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3 外包施工队管理

3.1 外包施工队必须具备的下列安全资质和条件:

3.1.1 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许可证。

3.1.2 持有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期限一般为一年)。

3.1.3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应符合安全施工要求。

3.1.4.1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3.1.4.2外包施工队工作负责人必须是技术工人,经考试合格并发文确认,不合格人员或未取得个人合格身份证明标志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1.4.3 施工人员均必须取得有效的紧急救护证。

3.1.5 以上证书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进行逐一登记核对。

3.1.6 配备能保证安全施工需要的合格的足够的施工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1.7 具有两级机构的外包施工队,应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满3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应设有兼职安全员。

3.1.8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健全。

3.2 工程管理部门招用外包施工队时,除第3.3条、第3.4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从安全资质审查合格有效的外包施工队中选取。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3 如属单项大工程(外包部分预算50万元及以上)施工队伍招投标,在招标文件中应对施工队伍的安全资质提出具体要求。开标时应对投标队伍的安全资质进行审查,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4 如确属单项工程需要临时增补外包施工队的,应由工程管理部门专项报请领导审批后,由工程管理部门对该队伍进行资质审查,发布单项工程外包施工队资质审查意见书。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外包施工队,严禁录用。

3.6 签订的工程合同、安全协议以及上述外包施工队应具备的资质资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3.7 资质审查不得降低标准,不得简化手续,不得逾期补办。

3.8 严格执行“亮牌预警、末位淘汰”机制,对外包施工队实行动态考核,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满足施工能力要求,不能达到质量工艺要求的施工队坚决清退。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月度考核扣分达3分及以上)或上月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轻伤1人及以上或设备烧损的外包施工队,亮“黄牌”一次。若连续2个月度亮“黄牌”,则立即清退,6个月内不得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对于安全生产管理混乱(上月度考核扣分达6分及以上)或上年度因自身责任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或重伤1人及以上的外包施工队,亮“红牌”并一次清退,三年内允许在中心范围内承接任何工程。

4 外包施工队临时用工

4.1 临时用工必须符合《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禁非法用工。

4.2 有职业禁忌症者不得从事现场施工作业。

4.3 临时用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须经过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佩戴合格身份证明标志上岗,并应在外包施工队的带领和监护下进行施工作业。

4.4 外包施工队对临时用工人员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负责。

5 安全管理责任

5.1 工程管理部门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监督部门,黄冈东源电业有限公司瑞华分公司是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要执行部门,对承建项目的外包施工队负有安全管理职责。

5.2 工程管理部门对外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书(必要时另附安全施工措施),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5.3 工程管理部门在签订外包工程项目时,必须有安全文明施工的明确要求和奖罚规定,并经领导审核后,方可签约。

5.4 工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实行过程控制和量化管理,加强考核,按照有关考核细则进行考核。对违章的施工队伍,除按合同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外,可同时处以停工5天至30天的处理。

5.5 实行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经审查批准施工的外包施工队,必须在文件公布之后10日内,向公司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按2万元/年,交财务部门专项管理)。若未按规定交纳或中途申请退还风险抵押金(无违章记录),则取消承接工程施工资格。风险抵押金扣完即暂时中止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资格,直至重新交纳足额抵押金才能恢复施工资格。当年风险抵押金于次年3月根据外包施工队的安全、文明生产情况考核后进行退还。如属单项工程(第3.3条规定)中标的施工队伍仅按本规定第5.6条实行安全施工保证金制度执行,不再交纳安全、文明生产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工程管理部门开具《工程安全质量处罚通知书》对风险抵押金进行扣除,扣除风险抵押金份额为:

5.5.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

5.5.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按10000元/人扣除抵押金;

5.5.3 发生人身轻伤或严重未遂事故,按5000元/人(次)扣除抵押金;

5.5.4 发生设备和电网重大事故,扣除全部抵押金;

5.5.5 发生设备和电网一般事故,按10000元/次扣除抵押金;

5.5.6 发生严重违章,按2000元/起扣除抵押金;

5.5.7 发生一般违章,按500元/起扣除抵押金;

5.5.8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

其中,事故和违章的定义依据已颁布的《黄冈供电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中相关条文界定。

5.6 实行单项工程风险抵押金制度。工程开工前,发包方应预留部分施工费作为风险抵押金。通常预留比例如下:

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预留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工程合同总价在10万元以下的,预留2.5万元施工费作风险抵押金。

发生下列情况时,由发包方按分项(或单项)和本期工程的造价,扣除风险抵押金的份额为:

5.6.1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5.6.2 发生人身重伤事故、扣除50%保证金;

5.6.3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或严重未遂事故,扣除30%保证金;

5.6.4 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擅自调换人员,又未经安全教育的,每人次扣除5%保证金;

5.6.5 发生用户电器设备烧损责任事故,扣除全部保证金。

5.7 发包方的安全责任:

5.7.1 发包方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资质。严禁未经审批将工程发包给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第3.1条所列资质和条件的施工单位。

5.7.2 开工前由发包方对外包施工队的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完整的交底资料和交底记录,并经双方交底人员现场签字确认。

5.7.3 发包方应对外包施工队的施工安全、质量行为等加强监督。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如有可能引发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和电网、设备事故等事故)施工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审查外包施工队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并备案,监督其严格实施。

5.7.4 认真执行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方面事宜。

5.7.5 为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发包方管理人员有权予以纠正制止,有权通知外包施工队停工并给予经济处罚。

5.7.6 发包方应组织外包施工队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应及时向外包施工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8 承包方(外包施工队)的安全责任:

5.8.1 承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要有完整的编制、审核、批准人签字并负完整的法律责任。所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还要经发包方工程技术管理、安监等部门和发包方委托的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监督实施。

5.8.2 承包方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规定。现场施工中,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遵守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电力生产区域内施工,应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5.8.3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须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或发包方委派的监理部门备案。必要时应接受发包方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并须报给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5.8.4 外包施工队施工人员必须定期体检合格,否则严禁录用。外包施工队必须为聘用的施工人员办理人身保险等。凡已注册的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换,更不得冒名顶替。如有发现立即取消施工队伍当年进网作业资格。

5.8.5 工程开工前,承包方必须向全部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让全体施工人员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5.8.6 承包方必须按属地运行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正确填写各类作业票、卡,并确保严格执行、终结和存档。

5.8.7 承包方应自觉接受发包方的监督和指导。对发包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施工中一旦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给发包方。

5.8.8 承包方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确保周期校验。

5.9 承包方应参加发包方组织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及时传达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等,并监督学习与贯彻执行。

5.10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由承包方自行负责承担全部经济损失,通知有关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并承担安全责任。

6 附则

6.1 工程分包商资质:分包商资质必须是各级政府核发的有效资质,且符合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文件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一)分包基础工程的工程分包商,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二)劳务分包商必须具备相关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三)工程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的安全管理体系必须健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近一年内未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具有一定的质量过程控制能力,所分包的工程在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施工质量管理规范。

6.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起执行。

6.3本规定如与国家、行业及上级颁发的文件有抵触者,即以颁发的文件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黄冈供电公司__公司__中心安监生产部。

第5篇 关于加强外来施工队伍用电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方用电保证生产、施工的安全顺行,特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用电作如下规定:

1、任何外来施工队伍不得擅自从回收车间管辖区域内接电、用电。施工确需用电的,必须办理相关用电手续,由车间电工负责接电。

2、电工只有接到车间领导明确指示(电话或签字)后方可给外来队伍接电,否则考核0.2分。

3、接车间领导明确指示后,电工按照用电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电缆、电器进行检查,以确认电缆完好、无破损、不老化、不过载,电器处于正常好用状态,方可接电。因未确认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4、外来施工队伍在我车间施工期间,其用电系统纳入车间电工巡检、点检范围,回收二车间所在岗位人员协助监督,以随时加强安全监督,杜绝违章用电,确保在我车间区域内的用电安全。因未巡检造成安全事故或被上级职能部门督察所考核车间的分值由违章班组承担。

望车间全体员工顾全大局,以高度的责任心落实好车间及上级的各项管理规定,对“三违”现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不听制止的相关方人员,应及时向车间汇报,确保我车间的生产安全。

第6篇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和施工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公司安委会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

1. 验证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2.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工程转包。

4.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负责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

5.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经历。

6. 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 维修及现场无损探伤作业的施工队伍,审查其是否具有厂环安处办理的射线作业入厂许可登记证。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公司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始施工的,中止施工作业。

(1-3条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4-7条由安委会负责)

第三条  资质审查合格的外来施工队伍入厂施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 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有外来施工人员接受检修公司入厂hse教育并考试,考试合格由检修公司填写《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考试卷须存档。施工前,必须由施工点管辖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hse教育,指明装置危险性、危险场所和提出注意事项。

2. 检修公司要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并将其复印件备案。

3. 检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要向检修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合同额缴纳,10~20万按5%缴纳,不足10万的按500元/每人缴纳。

4. 施工主管部门凭《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厂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2>; 确定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3>;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构、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4>;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厂和检修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hse教育培训。

<5>; 施工单位要根据用工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检查监督所管施工人员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护品。

<6>;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厂方施工主管部门和检修公司项目部审查。

<7>;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应负的责任。

5. 根据“施工合同”、《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入厂证”,要求受教育人员姓名、照片与身份证一致, 并注明施工区域和有效时间。

6. 施工主管部门要有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装置区域,其所在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7.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施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hse教育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指定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佩带明显标志。

2. 制定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安全防范措施,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同时办理《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卡》。

3. 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第五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1. 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的“临时入厂证”、“hse教育合格证' 和“安全承诺书”,在指定区域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2. 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

3. 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4.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用火要向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保存已备查。

第7篇 加强外施工队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企业 治安秩序,预防和减少各类违法犯罪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生产和经营是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企业治安保卫责任制规定》以及《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施队的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本着“谁的人、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实行治安综合治理,使用单位要与外施队签订治安保卫,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第三条 对外施队的人员,必须进行严格检查,下列人员一律不准使用。

1、被判处管制或有期徒刑缓刑的人员;

2、确保就医的劳改犯;

3、所外执行的劳教人员;

4、被依法监视居住,取得候审的被告人或重大嫌疑犯;

5、正被通缉的人员;

6、从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人员;

7、被假释的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不满三年且表现不好的人员;

9、公安、检查或安全机关的侦察对象;

10、被注销城市户口倒流回城的人;

11、精神病人;

12、严重痴呆癫傻的人;

13、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4、其他不宜雇佣的人员。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四条 凡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的外施队人员,必须按照《北京市外地人员户籍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要求,在来京三日内,由用工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第五条 申领《暂住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乡以上政府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如果是育龄妇女,还要交验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办理暂住证应按规定缴纳本人照片和工本费、手续费等。

第六条 外施队负责人应对所属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素质负责,应向用工单位提交全员花名册并介绍基本情况。人员花名册应有外施队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 各用工单位要指定专人做外施队人员户籍管理员,负责整理保管外施队人员的户籍资料,办理《暂住证》,掌握外施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暂住证》由外施队人员随身携带,以倍随时检查,任何人不得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保卫人员查验。

第九条 外施队人员离京或转往其他单位时,《暂住证》应及时上交和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各用工单位和外施队不得容留、雇佣无《暂住证》人员。

第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不得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

第十二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一年,期满仍需住本市的人员,应当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违反《暂住证》和户籍管理的,应当接收公安保卫部门的处罚。

第三章 治安管理

第十四条 外施队人员进入现场后,由用工单位保卫部门及时进行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的教育和培训,使他们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增强法制观念,提高遵纪手法意识。未经保卫部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十五条 50人以上的外施队,要明确一名治安保卫负责人,要建立治保会和义务消防队,班组要明确一名治保员。不足50人的外施队,要建立治保小组。负责本队范围内的防火、防盗、防交通事故,防破坏事故等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 条用工单位保卫干部要经常与外施队治保人员取得联系,了解情况,指导业务工作。外施队治保人员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上报保卫部门或保卫干部。

第十七条 外施队负责人要经常教育本队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乱超乱拿、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酗酒闹事、赌博、偷窃、搞违法乱纪活动。如发生上述问题,将对当事人和负责人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自觉遵守警卫出入制度,携物出门,属于公务的,必须由材料和保卫部门开具出门条,属于私人物品的必须有本队负责人开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外施队人员应树立主人翁的精神,爱护和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以及成品。严防磕、碰、砸、泡,不准在现场乱写乱画和随地便溺,自觉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 外施队人员在施工中要提倡团结协作,互相支援、互创条件,保持文明的生产秩序,严禁互相抄、挪材料工具,相互挤占施工场地和运输通道,由此而发生打架斗殴,甚至群斗群殴的,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外施队人员检举、揭发和抓获盗窃公物者或制止违法犯罪,排除治安、火险隐患,为企业避免损失的,用工单位应给予表扬、表彰获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施队人员要积极投入群防群治,综合治理保护国家和企业集体财产不受损失,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第四章防火管理

第二十三条 外施队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防火规定,生产生活要明火要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开具用火证。非电气焊工一律不准从事焊割作业。进行电气焊时必须有专人看火,及时清理周围易燃物,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严防发生火灾。

第二十四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不得使用电炉子、电饭锅、电褥子。特殊情况需要使用的,必须经用工单位保卫部门批准,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条 现场内一律不准吸烟,在宿舍不准躺在床上吸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的火炉及烟囱、风斗,要符合防火安全规定,经保卫部门批准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火炉及烟囱周围不得随便挂烤衣服鞋帽。防止发生火灾和煤气中毒。

第二十七条 宿舍照明灯具功率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40瓦,禁止使用碘钨灯取暖,不得私自乱接用电器具。非电工不得擅自乱接电线。

第五章宿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应按用工单位指定的房间住宿。每间住员要相应固定,采取房间挂牌制,不得擅自调房。

第二十九条 外施队宿舍要设专人管理,负责宿舍的防火、防盗、防流氓,防煤气中毒工作。

第三十条 外施队宿舍的门窗要安全可靠。门锁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得乱塞乱放,房间内无人时,必须锁门。

第三十一条 外施队宿舍不得任意留宿他人,家属、老乡来访要登记,经批准后方可留宿。

第三十二条 外施队宿舍内任何人不得进行赌博、酗酒、不得传播淫秽试听物,不得进行其它有碍治安和有损精神文明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外施队宿舍内不准存放滞留大量现金,现金超过500元应及时存入银行或放到保险柜中。

第三十四条 外施队与用工单位一次借支生活费超过1000元的,应购置专用保险柜(购置费用由外施队自理)统一保管。外施队经常存放现金票证的宿舍,同样是各单位保卫组织的重点防范部位,要填表登记,落实“四有一及时”的防范办法,既有防范负责人,防范措施、防范制度、防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外施队宿舍要经常检查,不准窝藏坏人和赃物。

第六章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外施队同每个人员鉴定交通行为规范保证书,外施队人员在行车、走路、乘车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公共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经交通部门处理。如因违章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外施队自负。

第三十七条 外施队人员非司机禁止驾驶机动车。,外施队人员一般不准在京报考驾驶员。

第三十八条 外施队人员的自行车,要纳人管理范围,按北京市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法的限期整改。

第8篇 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确保生产和施工安全,根据集团公司《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施工主管部门会同公司安委会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资质审查、确认。

1. 验证施工单位的资质、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

2. 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 审查施工单位是否有工程转包。

4. 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负责人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

5.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和安全经历。

6. 审查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7. 维修及现场无损探伤作业的施工队伍,审查其是否具有厂环安处办理的射线作业入厂许可登记证。

对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施工队伍,公司不与其签订施工合同,已经开始施工的,中止施工作业。

(1-3条由施工主管部门负责,4-7条由安委会负责)

第三条 资质审查合格的外来施工队伍入厂施工前必须办理下列手续:

1. 施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有外来施工人员接受检修公司入厂hse教育并考试,考试合格由检修公司填写《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考试卷须存档。施工前,必须由施工点管辖单位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hse教育,指明装置危险性、危险场所和提出注意事项。

2. 检修公司要核查特种作业人员的证件并将其复印件备案。

3. 检修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同时签订“安全承诺书”,施工单位要向检修公司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抵押金按合同额缴纳,10~20万按5%缴纳,不足10万的按500元/每人缴纳。

4. 施工主管部门凭《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施工单位人员必须遵守厂方有关安全规章制度、规定,服从安全管理。

<2> 确定施工单位法人代表或其代理人为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

<3> 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功能安全的机构、工具和设备,并保证设备的完好。

<4> 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厂和检修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hse教育培训。

<5> 施工单位要根据用工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检查监督所管施工人员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护品。

<6> 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交厂方施工主管部门和检修公司项目部审查。

<7> 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应负的责任。

5. 根据“施工合同”、《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协议书》《外来施工人员hse教育登记表》及本人身份证到厂保卫部门办理“外来施工人员临时入厂证”,要求受教育人员姓名、照片与身份证一致, 并注明施工区域和有效时间。

6. 施工主管部门要有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在施工中所涉及到的装置区域,其所在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安全负责人,共同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7.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及时通知施工主管部门,并按规定接受hse教育和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厂施工。

第四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1. 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指定现场施工安全负责人,并佩带明显标志。

2. 制定落实施工、检修方案、安全防范措施,报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环保处审查、备案。同时办理《外来施工队伍施工安全管理程序卡》。

3. 施工人员必须配备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不准入厂作业。

第五条 外来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

1. 必须佩带有本人照片的“临时入厂证”、“hse教育合格证' 和“安全承诺书”,在指定区域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证,持证上岗。

2. 严禁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及易燃易爆物品入厂;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生产装置区、油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

3. 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好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

4. 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用火要向用火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用火作业许可证》必须现场保存已备查。

5. 严禁用汽油、溶剂油和有毒有害溶剂擦洗机具、配件、衣物等,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必须使用防爆机具。

6. 严格执行《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设备作业必须由公司安全员向设备所辖单位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办理“进入设备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7. 厂内破土作业必须向检修公司提出申请,再由检修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

8. 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需要设立临时电源时,必须由施工部门向检修公司提出申请,再由检修公司向机动部门提出申请,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由公司内电工负责接电、送电、拆除电源等,不允许外来施工人员随便接用电源。

9. 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电焊机接线要规范,严禁将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或金属框架上。

10.严格执行《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起重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报施工主管部门和项目部审批。

11.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警戒区,严禁抛扔物件;进行三级、特级高处作业时必须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12.严格执行《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除特种施工作业(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破土作业等)外,其它在生产装置进行的建筑施工、装置维修、设备防腐、管道保温、场地清理、厂区绿化等各种作业,必须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

13.施工机具、施工材料和废料摆放、堆放要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操作人员的操作、巡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4.严禁乱用消防水。施工临时用水、用汽、用风要经施工主管部门同意。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1. 正常生产的装置、罐区等区域,原则上不准安排现场施工作业,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安排现场施工作业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2. 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要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3. 施工作业点所在单位必须加强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提供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环境,指派安全意识强的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遇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提醒施工人员注意或暂停施工作业;若发生火灾、爆炸、泄漏等事故时,应迅速组织施工人员撤离施工现场。

4. 施工主管部门、公司安全员及施工点管辖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外来施工队伍要从严管理,对违章施工或违反安全规定的要严肃处理,严重违章的要取消施工资格。

第七条 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违反安全规定、制度的处理。

1. 未经安全教育擅自入厂,每人次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抵押金)500元;未佩带带有照片的临时入厂证、hse教育合格证、安全承诺书入厂和临时入厂证、hse教育合格证与本人不符的,每人次扣除抵押金200元。

2. 在厂区内吸烟,每人次扣除抵押金1000元;在施工区或休息室内发现烟火、火柴杆,分别按每个烟头、火柴杆扣除抵押金200元。

3. 未按劳保着装规定着装,未戴安全帽,未系安全带,每人次扣除抵押金200元。

4. 违反《安全用火管理制度》、《进入设备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进行违章作业,视情节每次扣除抵押金500-1000元。

5. 损坏安全、消防设施,除按价赔偿外,每次扣除抵押金500元。

6. 出现其它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扣除抵押金100-1000元。

7. 外来施工人员要服从厂方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加重处罚。 以上处理,一律从抵押金中扣除,不得用工程费抵扣,由于违章而造成人身、火灾、爆炸、生产、设备等事故的,将扣除全部抵押金,予以辞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外来施工队伍及人员在施工中发生事故的处理

1. 在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事故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由外来施工队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并将事故情况抄送厂安全环保处备案。

2. 外来施工队伍在厂内施工作业中,由于违反厂方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而发生事故或自身伤害,厂方不负任何责任,但若造成厂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要承担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施工队管理规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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