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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电能计量铅封钳封笺管理规定
电能计量铅封钳、封笺管理规定
a1电能计量铅封、封笺是体现电能计量公平合理、准确可靠计费计量的重要依据。是电能计量技术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为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可靠,维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用电计量装置中使用的铅封与印模(钳),以及封笺的监督管理,增进效能监察作用,现依据测量设备标记、封印管理程序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a2铅封钳、封笺的管理
a2.1铅封钳与封笺由营销部设专人保管、专人负责,铅封钳应造册建档 (详见表1计量铅封铅资产管理明细表)。
a2.2铅封钳、封笺的申购和使用中管理由营销部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计量管理机构负责监制。
a2.3铅封钳、封笺的申购、补充、移交、遗失、报废须向综合管理部提出书面报告,并报营销部领导和公司计量管理机构审批及备案;如迂有损坏、丢失,原铅封号应公开报废。
a2.4铅封钳、封笺应有相应编号,铅封钳分为普通型和防伪型两类,刻有“三计”及编号;封笺印有“建宁电力公司”字样及相应编号。
a2.5封笺只有在盖章、填写日期后方为有效。
a2.6为加强计量铅封、封笺的现场管理,凡有关班组到用户工作、巡视时遇有涉及电能计量问题, 应认真填写“用电客户计量铅封印现场管理记录表”(详见表2)。
a2.7计量铅封钳、封笺管理的具体执行情况,由营销部电能计量专责人(师)负责监督与管理。
a3铅封钳、封笺的领用与保管
a3.1铅封钳领用、封笺的领用只限电能计量部、营业所、110联动中心(操作抢修班)、各供电所。
a3.2铅封钳、封笺持有部门在领用时,应填写领用单,并签定保管合约。
a3.3铅封钳持有者应对其负责和保管,并严禁转让、租借、复制或伪造。
a3.4封笺持有者应对其负责和保管,严禁复制或伪造。
a3.5封笺的领用和保管应统一由各专业工作负责人负责,要求登记造册。
a4铅封钳、封笺的使用范围
a4.1电能计量部检定室、高压与负控组的铅封钳、封笺用于电能表、需量表、高低压计量柜(箱)、失压记时仪、电压补偿器、计量用互感器二次回路(分体式)、联合接线盒、pt刀闸、高压二次熔丝、低压熔丝的加封、电力定量器、负荷控制装置的加封。
a4.2电能计量部装表组铅封钳、 封笺用于低压电能表和需量表的接线盒、过渡端子箱、低压计量柜(箱)、联合接线盒、低压熔丝的加封。
a4.3营业所高压抄表组铅封钳、封笺用于高低压计量柜(箱)、需量表复位、过渡端子箱、pt刀闸、联合接线盒、高压二次熔丝、低压熔丝的加封。
a4.4营业所低压抄表组铅封钳、封笺用于低压计量柜(箱)和需量表复归的加封。
a4.5农电科铅封钳、 封笺用于本公司直供直管农网的低压用电计量装置中的电能表接线盒、互感器二次端子及二次回路、过渡端子箱、低压计量柜(箱)、联合接线盒、低压熔丝的加封。
a4.6用电分公司操作抢修班铅封钳、封笺用于电能表的接线盒、低压计量柜(箱)、联合接线盒的加封。
a4.7电控厂铅封钳用于低压电能表接线盒、计量箱、过渡端子箱的加封。
a4.8其他拥有封笺的班组,用于本班组有关用电计量装置及测量设备上。
a5铅封钳、封笺的启封权限
a5.1允许启封铅封钳、封笺的班组及权限
a5.1.1 电能计量部
a) 检定室:电能表(不含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检定的多功能电能表)、需量表的外壳;
b) 高压、负控组:用电计量装置中的电能表和需量表的接线盒、失压记时仪、电压补偿器、高低压计量柜(箱)、pt刀闸、计量用互感器二次回路、联合接线盒、高压二次熔丝、低压熔丝,电力定量器、负荷控制装置,以及多功能表(省电力试验研究院检定的)再次加封;
c)低压装表组:低压电能表的接线盒、过渡端子箱、低压计量柜(箱)、联合接线盒、低压熔丝。
a5.1.2营业所
a)高压抄表用电检查组:高低压计量柜(箱)、过渡端子箱、pt刀闸、联合接线盒、高压二次熔丝、低压熔丝;
b)低压抄表组: 低压计量箱(柜)、需量表复归。
a5.1.3农电科:属本公司直供直管农网的低压用电计量装置中的电能表接线盒、互感器二次端子及二次回路、过渡端子箱、低压计量柜(箱)、联合接线盒、低压熔丝的加封。
a5.1.4用电分公司操作抢修班:低压计量柜(箱)、过渡端子箱、低压电能表接线盒。
a5.1.5电控厂: 低压计量箱、过渡端子箱、低压电能表接线盒。
a5.2 上述部门、班组在工作结束时,应将启封的铅封重新妥善加封,对于变压器容量在100kva及以上的动力用电客户,还应做好启封记录。
a5.3其他部门、班组如工作需要(包括事故处理)启封用电计量装置的铅封时,应做好记录(包括铅封的正确性和完好性、铅封印模的号码),并及时汇报营销部领导,以便做好相应的补封工作。
a5.4除以上情况外的启封,概由用电客户负责,并按《供电营业规则》有关规定处理。
a6 铅封钳、封笺的使用办法
a6.1铅封钳的使用
a6.1.1 铅封钳型别有两种:
a)防伪型;
b)普通型。
a6.1.2普通、防伪型铅封钳都刻有“三计”及编号;封笺印有“三明电业公司”字样及相应编号。
a6.1.3防伪型铅封钳用于计量柜前后门等重要用电计量装置上,并配备专用铅封子;普通型铅封钳用于其它用电计量装置上。
a6.1.4铅封钳用于用电计量装置的可封单元或可封部位。
a6.1.5铅封钳加封前应认真检查所封的部位、单元的完好性和正确性,并对其负责。
a6.1.6铅封钳加封时应使用专用的铅封线,铅封线不应过长或过短,保持适当。
a6.1.7铅封钳加封时应用力使铅封子上清晰地留有铅封钳上所刻字迹,并检查、确认。
a6.2封笺的使用
封笺使用时应填写日期,并加盖公章。
a7检查与考核
a7.1营销部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对铅封钳完好性的核对检查,且铅封钳持有者应办理签章手续(详见表3用电计量装置用印模[钳]领用管理明细表)。
a7.2营销部日常也应做好铅封钳、封笺的不定期抽查及核对工作。
a7.3铅封钳、封笺保管人员应不定期对铅封钳、封笺的完好性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营销部领导作出书面报告。
a7.4部门或班组持有的铅封钳、封笺编号,可作为今后计量缺陷的考评依据。
a7.5遇有铅封钳持有的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铅封钳应及时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a7.6电能计量铅封钳一旦丢失,应及时上报有关领导,以便办理注销、补发手续。
a7.7凡违反本规定,或铅封钳无故丢失的,应视其情节轻重,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a7.8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相关专业专责人(师)会同营销部领导至少每年检查与考核一次。
a8其它
二级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参照本规定加以制定铅封钳、封笺的使用范围和启封权限。
第2篇 电能计量彩色标记管理规定
电能计量彩色标记管理规定
b1彩色标纪是电能计量工作管理的重要一个环节。它是检定(或校准)结果的简单而明了的体现,也是保证计量器具正确使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这是贯彻计量器具a、b、c分类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表明电能计量器具被确认的状态,防止使用人员错用计量器具、特制定本规定。
b2所有电能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均应牢固、耐久地粘贴不干胶彩色标记,以标明其状态。同时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防止其有意或无意地错用标记。使用者可依据彩色标记来明确对其使用、不使用或在某一范围内使用。
b3彩色标记的类型与用途:
b3.1计量标准标记:棕色(或绿色)长方形。用于经检定合格作为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器,以防止误当作工作用计量器具使用。
b3.2“ccv”强检防伪标记:绿色(底色)长方形。“ccv”红色标志含义为“中国强制检定”,标志中“ccv”与“强检”红字为防伪技术处理。用于执行首次检定或周期检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
b3.3合格标记:绿色长方形。用于经检定或校准方式确认合格的a、b、c类执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b3.4准用标记:黄色长方形。用于无溯源标准,经比对、试验等测试方法确定功能正常的工作计量器具。
b3.5限用标记:黄色长方形。用于某一功能或某一测量范围较难符合要求的计量器具。
b3.6封存标记:红色长方形。用于一些暂时不投入使用或有些又无固定的存放地点的计量器具。
b3.7禁用标记:红色长方形。用于超差、超周期及故障停用的计量器具。
b4 彩色标记的式样:详见附录e(提示的附录)。
b5彩色标记的填写:详见测量设备标记、封印管理程序中5、1、3款。
b6彩色标记的管理
b6.1电能计量专用的彩色标记由电能计量部提出申购,公司计量管理部门统一监制,并委托公司物资供应部门负责采购。
b6.2电能计量器具分类管理的彩色标记(包括合格、准用、限用标记的a、b、c分类),以及计量标准、“ccv”强检防伪标记等应按附录b(提示的附录)企业测量设备分类管理办法与附件(测量设备a、b、c分类管理明细目录),以及本管理规定,张贴在不同的电能计量器具上。
b6.3 凡本公司确认的电能计量器具,由检定人员负责填写和粘贴相应的彩色标记(“ccv”强检防伪标记中“检定单位”栏视同“检定员”项)。
b6.4凡外部确认的电能计量器具,由送检人员依据《检定证书》形式,负责填写(其中“检定员”栏,以“检定单位名称”取代)和粘贴彩色标记。
b6.5对于外部委托检定(或校准)的电能计量器具只出《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测试报告》,不必另贴彩色标记。
b6.6彩色标记的选择类型和填写内容必须等合上述规定。标记应粘贴在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正面明显处。
b6.7电能计量器具上的彩色标记不得中断或撕毁,对于确认后改变类别应更换粘贴新的标记,否则按不合格计量器具处理。
b6.8电能计量部负责电能计量器具彩色标记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记录。并接受公司计量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指导。
第3篇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定
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上规定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电能计量量值的准确统一和电能计量装置运行的安全可靠。
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是指包括计量方案的确定、计量器具的运用。订货验收、检定、检修、保管、安装、竣工验收、运行维护、现场检验、周期检定(轮换)、抽检、故障、处理、报废、全过程管理,以及与电能计量有关的电压、失压计时仪、电能量计费系统、远方集中抄表系统等相关内容管理。
1.电能计量技术的管理机构
供电企业应有电能计量技术管理机构,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电能计量装置业务归口管理,并设立电能计量专职(责)人处理日常计量管理工作。
供电企业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管理方便设立电能计量技术机构,电能计量技术机构应具有用以进行各项工作的工作场所;应具有专职(责)工程师,负责处理疑难计量技术问题,管理维护标准装置和标准器、电能计量计算、信息系统和人员技术培训。
1. 电能计量技术机构的职责
(1) 首先要其彻底执行国家计量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及行业管理有关规定。
(2) 按照国家电能计量检定系统表建立电能计量标准并负责其使用、维护和管理。
(3)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地方公用电厂,用户自备电厂并用,供电业扩工程汇总有关电能计量方式的确定,电能计量设计方案审查,开展电能计量装置的竣工验收。
(4) 负责电能计量器具的选用,编制电能计量器具的订货计划,负责新购入电能计量器具的验收。
(5) 开展电能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其他计量的测试工作,负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维护、记伤、校验、周期检定(校验)、及抽检工作,管理各类电能计量印证。
(6) 开展电能计量故障差错的查处及本供电营业区内有异议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检验处理。
(7) 电能计量装置资产和电能计量技术资料的管理。
(8) 电能计量人员的技术培训及管理。
(9) 实施计量新技术的推广计划和计量技术改造。
(10) 参与电能量计量系统和集中抄表系统的选用,安装与管理。
(11) 负责编报有关电能计量装置管理的各类总结,报表。
(12)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量任务。
2. 电能计量装置的管理要求
(1) 投运前的管理
○1电能计量装置的设计审查;
○2电能计量器具的订货;
○3电能计量器具的验收;
○4资产管理:资产档案,库房管理,报废与淘汰。
(2) 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及安装后的验收
(3) 运行管理
○1运行档案管理;
○2运行维护及故障处理;
○3现场校验;
○4周期检定(轮换)与抽检;
○5运输
4. 计量检定与修理
(1) 环境条件
(2) 计量标准器和标准装置
(3) 人员
(4) 检定
(5) 临时检定
(6) 修理
(7) 多功能电能表编程器及密码管理
5. 电能计量信息管理,电能计量管理部门应建立电能计量装置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实现与用电营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网。
(1) 资产档案信息
电能计量资产档案应分类管理,内容详实,查询方便。包括标准设备档案,电能表档案;电压电流互感器档案,其他仪器仪表档案等。
(2) 检测数据档案信息
(3) 运行电能计量装置档案
(4) 法规、文件及技术资料档案
(5) 人员档案
(6) 管理和检定自动化
6. 电能计量印证管理
(1) 电能计量印、证的种类
(2) 各类证书和报告应执行国家统一的标准格式
(3) 计量印、证的制作
(4) 计量印、证的使用
(5) 计量印、证的年审、更换
(6) 技术考核与统计
7. 电能计量管理工作有关法规的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6日,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
第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
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所进行的全部工作。
(1) 量值传递表 、系统量值传递表
(2)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器具管理: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仪器设备、环境和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计量器具:是指能用意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工作计量器具。
4)计量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处理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器具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的数据为准。
●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的技术职务系列,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计量人员的考核
●计量检定人员应由考核发证单位登记造册,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计量认证、技术考核、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具有法律效力。
●计量检定人员职责:
计量检定人员应为实施计量监督发展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以及保护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准确可靠的检定数据的职责。
正确使用计量基准或计量标准并负责维护保养使其保持良好的状况。
执行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计量检定工作
保证计量检定的原始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完整
承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计量检定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
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能熟练的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检定数据的;
出具错误数据,造成损失的;
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的;
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检定的。
第4篇 电能计量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电能计量易燃、易爆品管理规定
g1为了电能计量检修间、表库等重要场所的安全、可靠运作,杜绝因易燃、易爆危险品而引发的事故发生,使之做到有章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g2化学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指定地点,不得与其它物品混合,储存。应分类储存,堆垛不宜过高、过密,堆垛之间,以及堆垛与墙壁之间应保持一定间隔,作为通道的通风口。
g3相互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以及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应隔离存放。
g4容器包装要完整、无缺,发现破损、残缺等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g5专人管理,专人负责,无关人员不得入库,严禁烟火,严格进库、出库、领用、登记、清退手续,做到帐、物相符,杜绝漏洞。
g6安全事项:
g6.1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存放在专门场所,设专人管理,悬挂“严禁烟火”标记。
g6.2不准在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库房内,进行明火或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g6.3 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内的一切电气设施,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易燃、易爆安全要求,每天下班前应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仓库。
g6.4管理人员必须熟知易燃、易爆危险品,火灾及防范措施相关知识,掌握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领用程序,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g6.5易燃、易爆危险品入库时一旦发现品名不符,包装不合格,容器渗漏等缺陷,必须立即转移到安全地点处理。对于用后剩余量应立即退库保存,并严格领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