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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保安公司员工请假考勤调配管理规定
保安公司员工请假、考勤及调配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正规化管理,经公司办公会研究通过本管理规定。
1.病假:
员工因病请假,凭病历和医院开具的假条等有关材料报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休假。病假条一次只能开1-5天,如有疑难病症或住院治疗的按实际情况开具病假天数。
2.医疗期:
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标准如下:
2.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3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停工医疗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的60%的疾病救济费。凡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恢复工作的由本部门通知其上班,坚持不上班者,停发一切待遇。按旷工处理。
2.5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6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2.7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2年1月1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1月1日至7月1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3.事假:
3.1公司中层以上领导请假,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其他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1天以上3天以内由分管经理批准方可休假,3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休假。事假一天扣一天工资,依次类推。
3.2本月事假累计超过15天者,本人本月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由个人承担。
4.公、工假:
员工休各类公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休假手续,手续完备方可休假,休假期间法定假和公休日包括在内。
4.1婚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享受婚假:休假3天;结婚双方都达到国家规定晚婚年龄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晚婚假:双方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休假18天。需休婚假的职工,由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持报告单到人力资源部办理休假手续。享受婚假者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假不予报销差旅费。婚假内不影响基本工资。
4.2产假:
凡本公司员工,工龄满一年以上的,均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保护法》
第2篇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规定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请假程序
第二条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第四条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第五条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三章 请假标准
第六条 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
第四章 请假规定
第七条 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八条 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
第九条 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
第十条 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
第十一条 假期计算。
1.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
2. 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
第十二条 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
第十三条 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
第十四条 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第3篇 大学后勤总公司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师大后勤总公司员工请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员管理,严格请假纪律,维持总公司的正常运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__师院人(20__)第7号《关于重申教职工请假手续办理的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总公司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病、事假
1、请病假者需提供医院开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单,请事假者需填写事假申请单送交所在部门审核。有特殊情况需及时联系说明并补假。
2、所在部门需将签批后的病情证明单、事假申请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3、病、事假七天(含)以下的,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准;七天以上,十五天(含)以下的,由总公司分管领导签准;十五天以上的,由公司总经理签准。
4、病、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待遇及相应年度考核管理按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办理。
5、病、事假期间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待遇由所在部门拿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效益工资原则上不享受。
二、产假
1、产假假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作计划生育手术,按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休息。
3、产假请假手续可由家属代为办理,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4、产假期间,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照发。
三、哺乳假
1、女员工生育后确有困难,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哺乳假假期及给予抚育未满一周岁子女的女员工的哺乳时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哺乳假期间,国家工资发放80%,岗位工资不发。
四、婚、丧假
1、填写请假申请单,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准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2、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给予婚假三天,双方达到晚婚年龄
的,增加十二天;丧假一般为一至三天。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3、婚、丧假期间包括公休假、法定假。
4、婚、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凡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
六、各部门要把各类请假与考核挂钩,与分配挂钩,严格请假制度,按月上报请假情况。
七、本规定适用对象为总公司在编员工,非在编员工的请假可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