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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3-01-02 17:54:04 查看人数:28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

第1篇 某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加强沿线施工、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本钢厂区内(包括主厂区和矿业公司)的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和在铁路限界内施工的单位、机动车辆、行人进行可能危害铁路行车安全或可能受铁路行车危害的所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路外事故:凡在铁路行车中,发生机车车辆撞轧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以外的行人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均为路外事故。

3.2行车事故: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伤亡、设备损坏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为行车事故。

3.3铁路道口: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4人行过道: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人行过道不得通过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

4.1安监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行车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负责组织铁路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负责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办)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铁路运输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4.3发展战略部是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4.4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时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负责已投产的铁路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的管理工作。

4.5保卫部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监部、制造部、设备部、保卫部联合成立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委),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造、移设、拆除铁路道口的审批、验收。道口委下设道口办,本钢道口办设在安监部。

4.7铁路运输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在行车以及组织过程中保证安全;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对机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有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钢道口委的领导下进行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关单位负责自行管辖铁路线路、道口、人行过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不影响正常的铁路行车;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车辆进入本钢的安全告知;负责教育职工遵守铁路相关法规和本钢的安全管理规定。

5.管理要求

5.1综合管理

5.1.1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铁路及道口档案;建立应急预案;应根据各站段所技术设备和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站细和安细等。

5.1.2铁路运输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对人员的按章操作情况进行检查。机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3实行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设、拆除永久性铁路道口必须向本钢道口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道口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报道口委备案。道口必须经本钢道口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过道和临时性道口由铁路运输单位道口委组织审批、验收。

5.1.4新建、改造、移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

b.不应设置在站场、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

5.1.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道口委有权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5.1.6临时性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监护,并负责在使用结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设备设施管理

5.2.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5.2.2各单位建筑物、介质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符合铁路限界的规定,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现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的应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5.2.3厂房、库房内有铁路线路的,其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铁水罐、鱼雷罐、渣罐等调车作业通过的厂房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货场堆放的货物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线的红渣高度应低于铁路线路700mm。

5.2.4各单位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端重、偏重,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关好车门、车窗、安全档等,不得刮车埋道,各类施工器械必须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设置,大型物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铁路弯道内侧、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现有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铁路运输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剪、砍伐。

5.2.6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应根据《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设置灯光、信号、音响、标志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人看守道口进行看护。

5.2.7铁路道口应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距道口100m的范围内设置司机鸣笛标志,特殊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车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

5.2.8铁路桥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线的道口,应在两侧设限界架和限高标志,其净高为4.5m。

5.3铁路运输管理

5.3.1 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

b.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c.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d.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e.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f.道口严禁停放机车、车辆;

g.在规定的地点执行一度停车。

5.3.2 调车作业时,相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车人员及参与调车的相关人员作业时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行车的地点;

b.调车前,应确认货物的装载状态,超限、超载、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没有固定等情况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调运;

c.车下行走时,应随时注意了望确认,不得妨碍邻线机车运行;

d.在运行中,调车员应站稳把牢。在平板车边端等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5.3.3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上车时,车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不得超过10km/h;

d.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实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5.3.4机车进入厂房,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在厂房内作业时,应特别注意吊车动态,禁止在吊物下通过。机车车辆出厂房时,调车人员应在厂房外进行监护,机车应鸣笛,按规定速度运行。

5.3.5列车运行的限制速度执行下述规定:

a.运输铁水、钢渣不得超过10km/h;

b.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等不超过15km/h;

c.高炉下、翻渣线、出入厂房、仓库不得超过5km/h;

d.其他特殊部位铁路运输单位应自行规定限制速度。

5.3.6 铁水、钢渣的运输:

a.铁水或钢渣的液面与罐口边沿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00mm;

b.在炼钢厂、炼铁厂配车时,调车人员应检查车辆和线路状况,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在渣线翻卸前三辆时,运输部对好罐位并做好止轮措施后,应将机车摘钩,躲避到安全区域;调运铁水罐、鱼雷罐、渣罐前,调车人员必须认真检查线路有无障碍,并撤除止轮措施;

c.连挂和调运铁水、钢渣罐车时,禁止冲撞和猛力拖动;

d.铁水、热钢渣罐车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遇有煤气作业时不得从在40米区域内运行或停放;

e.严禁机车穿越渣、铁口,特殊情况由遥控机车代替作业;

f.渣、铁口邻线通过车列时,出铁翻板必须打向另一侧。

5.3.7危险货物的运输:

a.非防爆型机车不得进入焦化厂等易燃、易爆区域。如需进入时,必须按照规定增加隔离车;

b.连挂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车辆时,起动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5.3.8线路维修和线路占用的安全防护:

a.工务、电务部门进行检修作业时,必须事先取得有关车站的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b.外单位在铁路线路上或临近线路两侧作业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单位的批准,应当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所用设备设施、器具、材料不得妨碍铁路行车安全。在作业点两侧100m范围内,白天应插红色信号旗夜间用红色灯或安排人员防护,特殊情况要在了望条件较好的地点防护。大型施工作业,施工单位还应将工程项目设计、施工作业方案通报铁路运输单位备案,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c.当汽车因与铁路同时进行交叉装卸作业需要占用线路时,执行委托运输单位负责制。需要禁止铁路作业时,委托运输单位应设置禁止铁路运输的标志牌,无标志时允许铁路作业;

d.各单位自管的铁路线路必须由具备铁路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维护,保证线路完好;有自管机车的单位在进行运输作业前必须经过铁路运输单位同意。

5.3.9道口员要执行下列工作制度:

a.必须坚守岗位,精力集中,做好道口的安全防护工作;

b.列车到来之前,要及时出场疏通道口,拦阻机动车辆和行人;

c.列车通过道口时,要按照规范接车,并注意机动车辆和行人的状态;

d.在道口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清障时,要迅速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并迎向列车显示停车信号;

e.一旦发生交通肇事,要立即把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处理事故;

f.交接班时,必须做到交接双方共同检查设备设施是否良好齐全,并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登记签字。

5.4机动车辆、行人管理

5.4.1进入本钢厂区以及通过本钢道口的车辆必须达到相应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检验合格;运输危化品、气瓶的车辆要危化品运输资质,驾驶员和押运人员应有交通部门核发危化品运输上岗资格证;接洽部门和单位应对此把好关,并向其告知本钢的管理制度。

5.4.2禁止在非铁路道口的铁路线路上通过机动车辆,禁止机动车侵入铁路限界,也不得在钢轨外侧2m以内与铁路线路平行行驶。

5.4.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铁路调度室、信号楼、站场等处。

5.4.4严禁无关人员在非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逗留,严禁钻车、扒车、跳车。

5.4.5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a.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

b.扰乱铁路运输调度、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c.毁坏铁路线路设备设施、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 ;

d.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

e.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

5.4.6 车辆和行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车辆、行人通过有人道口时,要听从道口员的指挥。道口关闭、音响发出报警、道口信号显示红色灯光或道口员示意停车时,车辆、行人要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米以外,严禁抢越道口;

b.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最高时速不准超过20km/h;

c.车辆、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道口以及人行过道时, 必须减速慢行或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时,方准通行;

d.超限车辆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经铁路运输单位的同意,采取可靠措施后通过;

e.通过铁路桥梁下方道路和有直流线的铁路道口前,应确认车辆货厢没有升起;

f.在距道口20m以内的道路上,不得超车或停留;

g.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5.4.7由于违反上述条款而造成事故,属于受害人员自身或所属单位原因。

6.事故处理

6.1事故报告

6.1.1发生事故后,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铁路线名或道口名)、相关单位;

b.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机车型号;

c.事故简要经过;

d.人员伤亡情况,机车车辆、道路车辆的大致损坏情况;

e.特殊情况的救援请求。

6.1.2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除了按照规定报告之外,还应立即报告邻近铁路车站和可能危害行车安全的其他车站、道口。

6.1.3路外事故应报告溪钢分局。

6.2事故救援

6.2.1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铁路运输单位可自行组织救援。性质严重,财产损失巨大或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如铁水、钢渣倾覆、危化品泄漏情况严重等,应立即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调救援工作。

6.2.2事故发生后,应当根据事故情况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6.2.3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并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事故调查组。因事故救援需要改变事故现场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示意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6.2.4救援时,对可能来车的方向,如车站、道口、临近铁路线路、道路进行安全防护;对各个方向电气线路采取接地防护。

6.3事故调查、处理

6.3.1造成人员伤亡的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按照《本钢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执行。

6.3.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行车事故由相关部门组织铁路运输单位调查、处理。

6.3.3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路外事故由溪钢分局组织铁路运输单位调查、处理。

6.3.4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性质严重,财产损失巨大或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6.3.5由于铁路运输单位原因造成人身伤亡或损失的,铁路运输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或损失是由于受害人自身或所属单位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造成铁路运输单位人员、财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7.附则

7.1本规定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7.2其他未尽事宜,铁路运输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

8.引用规范性文件

8.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主席令第32号)

8.2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

8.3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

8.4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

8.5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

8.6铁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经交(1986)161号)

8.7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9-1997)

8.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

8.9辽宁省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

第2篇 某公司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基本规定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加强沿线施工、机动车辆和行人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在本钢厂区内(包括主厂区和矿业公司)的铁路运输及其相关作业和在铁路限界内施工的单位、机动车辆、行人进行可能危害铁路行车安全或可能受铁路行车危害的所有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3.术语和定义

3.1路外事故:凡在铁路行车中,发生机车车辆撞轧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以外的行人或与其他车辆碰撞等,均为路外事故。

3.2行车事故:凡因违反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技术设备不良及其他原因,在行车中造成在岗执行任务的铁路运输单位职工伤亡、设备损坏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均为行车事故。

3.3铁路道口: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按看守情况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

3.4人行过道:是指铺面宽度在2.5米以下的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人行过道不得通过机动车辆。

4.管理职责

4.1安监部是铁路运输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行车安全、道口安全以及设备设施管理等工作;负责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建设;负责组织铁路安全专项检查;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负责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办)日常工作。

4.2制造部是铁路运输的组织部门,负责在行车组织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

4.3发展战略部是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主管部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4.4设备部负责新、改、扩建铁路项目在设计、施工、验收时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负责已投产的铁路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的管理工作。

4.5保卫部负责铁路道口的道路交通管理。

4.6安监部、制造部、设备部、保卫部联合成立本钢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钢道口委),负责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新建、改造、移设、拆除铁路道口的审批、验收。道口委下设道口办,本钢道口办设在安监部。

4.7铁路运输单位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设备设施、安全标志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检修;负责在行车以及组织过程中保证安全;负责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负责对机车驾驶员进行考核,并发放上岗证书;负责铁路道口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有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负责根据权限组织调查、处理行车事故和路外事故;成立道口委,在本钢道口委的领导下进行负责铁路道口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8各相关单位负责自行管辖铁路线路、道口、人行过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不影响正常的铁路行车;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驾驶员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教育和外部车辆进入本钢的安全告知;负责教育职工遵守铁路相关法规和本钢的安全管理规定。

5.管理要求

5.1综合管理

5.1.1铁路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铁路及道口档案;建立应急预案;应根据各站段所技术设备和作业条件等实际情况制定站细和安细等。

5.1.2铁路运输单位要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对人员的按章操作情况进行检查。机车驾驶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1.3实行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制度。凡新建、改造、移设、拆除永久性铁路道口必须向本钢道口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将道口平面图、设备设施清单报道口委备案。道口必须经本钢道口委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人行过道和临时性道口由铁路运输单位道口委组织审批、验收。

5.1.4新建、改造、移设道口或人行过道应遵守下列规定:

a.应设在了望条件好的地点,道口视距应符合《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

b.不应设置在站场、道岔区和调车作业繁忙的线路上;

c.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一般设计为正交,如受地形限制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一般不小于45°;

d.道口两侧的道路,从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的水平路段;

e.道口应进行铺砌,铺面宽度一般与相交道路的路基同宽。

5.1.5严禁随意增设道口,发现私设道口时,道口委有权责令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

5.1.6临时性道口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监护,并负责在使用结束后的拆除工作。

5.2设备设施管理

5.2.1铁路运输单位必须加强对铁路的管理和保护,定期检查、维修铁路运输设备、设施,巡查及处理情况应当留存记录。

5.2.2各单位建筑物、介质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应符合铁路限界的规定,不得侵入铁路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现有已侵入限界或妨碍行车了望的应拆除,确实无法拆除的,要妥善做好防护措施,并在侵限处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5.2.3厂房、库房内有铁路线路的,其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铁水罐、鱼雷罐、渣罐等调车作业通过的厂房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货场堆放的货物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500mm;翻渣线的红渣高度应低于铁路线路700mm。

5.2.4各单位装载货物不得超限、超载、端重、偏重,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关好车门、车窗、安全档等,不得刮车埋道,各类施工器械必须在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的基础上设置,大型物件应采取可靠安全措施。

5.2.5在铁路弯道内侧、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不得种植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现有妨碍行车了望的树木,铁路运输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剪、砍伐。

5.2.6铁路道口和人行过道应根据《gb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规定设置灯光、信号、音响、标志等安全设施,并按照规定对有人看守道口进行看护。

5.2.7铁路道口应于列车驶向道口方向的左侧,距道口100m的范围内设置司机鸣笛标志,特殊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机车司机见此标志须长声鸣笛。

5.2.8铁路桥梁下方有道路交叉和有直流架线的道口,应在两侧设限界架和限高标志,其净高为4.5m。

5.3铁路运输管理

5.3.1 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

b.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c.严禁无关人员搭乘;

d.值乘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e.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f.道口严禁停放机车、车辆;

g.在规定的地点执行一度停车。

5.3.2 调车作业时,相关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调车人员及参与调车的相关人员作业时不得站在道心或妨碍行车的地点;

b.调车前,应确认货物的装载状态,超限、超载、端重、偏重或大型物件没有固定等情况在没有采取可靠安全措施之前不得调运;

c.车下行走时,应随时注意了望确认,不得妨碍邻线机车运行;

d.在运行中,调车员应站稳把牢。在平板车边端等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5.3.3调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第3篇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铁路运输装卸机械(以下简称装卸机械)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主要包括门(桥)式起重机、叉车、臂架式起重机、装载机、装(卸)车机、集装箱吊运机、行包牵引车等机械设备。为加强装卸机械管理,进一步提高装卸机械化水平,保证装卸机械质量和安全,充分发挥装卸机械效能,提高运输质量、效率和效益,依据《铁路法》、《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货物、行包、集装箱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种装卸机械设备管理。

第二条 装卸机械化是装卸工作的发展方向,是加速车辆周转、提高运输效率和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

发展装卸机械化要以运输安全生产为前提,要充分考虑整列机械化装卸和集装箱运输的发展,装卸能力必须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各有关单位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科学合理地配置装卸机械。

大力发展装卸机械化的同时,要认真开展科技攻关,广泛应用新技术,不断完善设备性能,安全、快速、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

第三条 要加强装卸机械的运用管理,合理运用装卸机械设备,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路内、外装卸搬运行业的协作,搞好路内运转、客运、货运、装卸及其他部门的联劳协作,形成有计划的、均衡的、协调的生产秩序,加速车辆、货物货位的周转,提高整体运输效率。

第二章 配 置

第四条 装卸机械配置应参照《铁路货场装卸机械通用技术要求和配置》(tb/t 2928)标准,根据货物运量、品类和货场设备情况,以及现代物流基地的作业条件,选择适用的机械类型和数量。同时要充分考虑经济效果、社会效益和长远发展。要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由站段(装卸部门)提出装卸机械配置建议计划,报铁路局(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装卸部门审核、编制装卸机械发展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 装卸机械原则上以门式起重机为主型机械。根据货物品类和集散状态,发展流动式装卸机械,在集装箱专业货场要重点发展和使用专用装卸设备。同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积极研制、引进、使用各种新机型、新设备、新工艺、新属具,努力提高装卸机械的安全可靠性和技术先进性,不断适应货物品类和装卸工艺的变化。

第六条 新购置装卸机械应符合国家、铁路行业、机械行业的产品标准以及相关的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等标准和要求,其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灵敏有效、性能可靠,购置装卸起重机械必须选择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生产企业,具有齐全的各种资质、技术证明资料和文件。

第七条 新购置、搬迁安装于尽头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如卸煤机等)其主体结构及附属装置,在非工作状态时,均不得侵入《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铁路建筑接近限界(建限-2)。在通过式货物线上新安装装卸机械时,按“建限-1”执行。已安装在通过式货物线上的装卸机械,车站应制定安全作业办法纳入《站细》,确保调车作业安全。

第八条 新修线路和货场改、扩建设计时,要根据货物运量和品类配备必要的装卸机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电气化区段的装卸机械配置要确保装卸机械作业安全。线路布局、站台仓库空间尺寸及硬面强度、站台高度、坡度等要符合机械作业的要求。装卸机械的作业区域和通道不得建造任何妨碍机械运用的设施。

选用以电瓶为动力的机械要修建符合环保要求的充电间,选用内燃机械要修建符合消防要求的燃料加油站或加油点。

靠近仓库站台的线路及卸车机跨内的线路进行维修时,轨面必须恢复原设计标高。

第九条 各铁路局应保证装卸机械更新换代安全要求,适应运输生产的需要。为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避免重复投资、减少浪费,凡在铁路车站货场配置装卸机械应征求铁路局装卸部门意见。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各级装卸机构要配备专职技术管理人员,并指定一名领导干部负责机械管理,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的原则,搞好装卸机械“管、用、养、修”各项工作。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路装卸机械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和管理规则等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

铁路局要贯彻落实部定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要求,在保证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编制全局装卸机械化发展规划和装卸机械更新改造计划,参加修建项目的审查和验收,制定本局装卸机械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调整机械设备布局,检查分析使用效率和经济效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定期组织对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

站段(装卸部门)要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机械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突发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建立健全机械台账和技术档案,掌握机械的数量、动态、技术状况、使用和安全情况;按时统计机械运用、检修等数据,妥善保管各种原始资料,做好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填报各种报表;搞好机械的管、用、养、修工作,提高机械利用率和完好率;要搞好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机械作业人员的技术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铁路局管内装卸单位之间的装卸机械调拨,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装卸机械向其他铁路局或装卸部门以外单位的调拨、转让,须经铁路局批准,并办理机械设备调拨相应手续。

对配置不当、长期封存或较长时间内利用率不高的低效设备,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报废,应进行技术鉴定,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已批准报废的装卸机械,不准继续使用。

报废的机械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不经济的;

2.因设备陈旧、技术性能低、无利用改造价值的;

3.因事故及意外灾害造成严重破坏,无法修复的;

4.因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必须拆除而又不能搬迁使用的;

5.因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6.国家明令淘汰的。

第十三条 由于货源变化等原因,预计三个月以上不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办理封存手续。封存的装卸机械应完好合格,妥善保管,不准拆用零部件。封存、启用均由使用单位提出报告,经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启用前应进行保养、试机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四条 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要求,各种装卸机具需要调动(含出、入厂修)及报废后向指定地点回送,依据铁路局货运或装卸部门的命令,由车站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免收运费。

第十五条 装卸机械应定期检查,开展红旗设备评比。铁路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评比,铁道部对机械运用、管理状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设备完好程度分为四级(见附件1),参照铁道部《红旗设备标准》,对技术状态完好、生产效率高、消耗低、生产记录齐全准确、安全无事故的设备命名为红旗设备。红旗设备的标志和具体评比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第十六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建立健全装卸机械台账,收存有关技术资料。站段装卸部门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出厂检验合格证、使用保养说明书、图纸、履历簿(见附件2)等。

第十七条 装卸机械管理编号(见附件3)由铁路局自行编制。

第十八条 装卸机械因非正常原因损坏,构成事故的,应速报上级装卸部门。重大事故由铁路局处理,大事故、一般事故由站段(装卸部门)处理。发生重大事故要抄报铁道部,并组织人员到事故现场调查、分析发生原因,及时抢修。事故处理要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分析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格式见附表1)。

机械事故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事故:机件损坏修复费用1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5天及以上。

2.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5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15天及以上。

3.重大事故:机械损坏报废原值或修复费用1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停产30天及以上。

叉车掉下站台、轨行机械脱线按大事故处理,机械翻倒按重大事故处理。

以上修复费用是指工料费,造成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资产损失时应分别统计。

未构成事故的均为机械故障。

第十九条 装卸机械的折旧费按《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提取,根据企业更新改造和其他资金使用情况,由装卸部门提出使用计划,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装卸机械及配套设备的更新改造,保证运输生产的需求。装卸机械参考使用年限参见附件4。

第二十条 铁路装卸部门要积极配合职教及有关部门开展全员培训,不断提高装卸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要有计划地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选拔出思想好、技术精、安全作业的标兵,为职工树立学习的榜样。

第二十一条 铁路装卸机械使用单位应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1.操作人员守则;

2.安全操作规程;

3.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维护、保养、检修制度;

5.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6.使用和维护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7.机械设备检查评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为提高作业效率,充分发挥机械能力,各单位应鼓励装卸职工积极研究、开发铁路装卸机械工索具,同时为保证安全和便于推广,各种工索具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应经有关部门审核认证。铁路局应及时组织交流经验和定型推广,对已经定型的吊具制定管理办法,并将运用方式列入装卸工艺内容。

第四章 运 用

第二十三条 车站应组织好运转、客运、货运、装卸、搬运各部门间协调均衡作业。安排好作业日班计划,质量良好地完成铁路运输装卸任务。装卸安全生产、装卸作业总量、全员劳动生产率、机械化比重、机械完好率应纳入车站和各级装卸部门的主要考核指标。

第二十四条 装卸机械司机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水平,经过专业培训和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并经过三个月以上的岗位实习,必须取得装卸机械司机驾驶证,方准独立作业,严禁无证驾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对机械操作人员和起重工等应每年进行一次技术考试和身体检查,对不适宜操作机械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五条 装卸机械运用班制要根据运输生产需求,采取包乘制或轮乘制,凡是可以轮班使用的机械都应采取轮乘制。包机组负责装卸机械日常保养,及时填记班组核算统计报表(报表格式由铁路局自定),认真填记机械运用等生产记录,作为分析考核机械运用消耗定额和编制大、中修计划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铁路局站段装卸部门应对在车站货场从事装卸、搬运作业的各类装卸队伍的装卸机械实现规范管理,并按铁道部规定费率收费和清算。对装卸作业要本着先路内、后路外,先机械、后人力的原则,由车站装卸部门协调组织并监督。外单位装卸机械进入铁路车站货场进行装卸、搬运作业的,必须经铁路局装卸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对交接班使用的装卸机械应制定简明交接检查程序和标准,统一印制记录格式。交接班人员要确认机械各部位的效能和整机外观状态是否完好,认真填记交接班记录。

各种装卸机械的安全装置如防风制动装置、起重量(力矩)限制器、风速仪、限位开关等,应作为交接检查的必检项目,并应保持灵敏、有效。

第二十八条 各级装卸部门要积极拓宽装卸作业范围,提高装卸机械利用率,根据运输生产及安全需要可承担专用线或其他场所的装卸业务。装卸机械能力有富裕时可以出租,具体出租办法和费率由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种装卸机械严禁超负荷作业。门式起重机、臂架旋转式起重机应安装相应的起重量限制器、载荷力矩限制器,其综合精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超过大、中修期失修的机械,未经铁路局组织鉴定批准,应停止使用。

第三十条 各种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不得任意改变(如增加起重量、扩大跨度、延长悬臂、接长吊杆等)。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改变时,必须报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选择获得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或其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资格许可的改造施工单位实施。装卸机械结构老化、性能降低但尚未达到报废标准时,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后,遵照其提出的降低负荷方案降低负荷使用,标定新的额定负荷,将标牌、履历簿中有关参数修改一致,并报铁路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新购置的机械投产前,要全面检查、调整,根据“起重机试验验收办法”(见附件5)和相应机型具体要求进行试验和验收,确认技术状态良好,符合安全技术条件方可使用。使用单位要组织操作和维修人员熟悉设备构造、性能和特点,掌握安全注意事项和使用、维护要求,操作人员经训练合格后才能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为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装卸机械的安全技术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标准,必须对装卸机械及附属索具的技术质量进行监督检测。当装卸机械的技术性能发生重大改变、装卸机械超期使用及发生重大事故修复后,应由铁路局组织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必要时进行特殊检测。

第五章 修 理

第三十三条 装卸机械的修理应符合铁道部《铁路装卸机械检修技术规范》(铁运〔1995〕143号,以下简称《检修规范》)和标准化、通用化、系列化的要求,保证机械设备状态完好。承担铁路装卸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由铁路局装卸部门自行选择。车段装卸部门根据机械配置情况,设置装卸机械维修组,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第三十四条 装卸机械的检修级别分为:日常保养、一级保养、二级保养、中修和大修。起重机卸的维修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日常保养由司机每班对机械进行清洁、润滑、检查和调试。

2.一级保养(定检)对装卸机械进行擦洗、润滑,对机械的易磨损部位逐项进行检查、调试和局部零件的更换。

3.二级保养(小修)是维护性修理。对装卸机械进行部分解体、检查、清洗、换油、修复或更换超限的易损零、部件。

4.中修是平衡性修理。除完成二级保养的各项工作外,还应对装卸机械部分解体、修复或更换磨损到限的主要零、部件,保证使用到大修。

5.大修是恢复性修理。装卸机械全部解体、全面检查,修复或更换所有磨损超限的零、部件,彻底恢复机械的技术性能;按批准的技术文件对机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五条 铁路装卸机械实行计划检修制度。站段装卸部门要依据《检修规范》中“装卸机械检修周期表”(见附件6),按规定日期提报下一年度修理计划。装卸机械大、中修由铁路局装卸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大、中修和一、二级保养的费用纳入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在装卸成本列支。

站段应将上级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纳入车站货物运输组织方案,安排好所有机械全年各月的大、中修及保养计划,并按照一临修、二保养、三中修、四大修的施修顺序落实兑现。

第三十六条 装卸机械状态修理是维修工作的发展趋势。实行状态修理必须要有可靠的检测工具(仪表设备),科学的检测方法和判定标准,依据机械状态的检测结果确定维修的时机和范围。铁路局要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制定具体规划和办法,稳步实施。

第三十七条 装卸机械修理复杂系数(见附件7)是比较装卸机械修理工作量大小、考核工时利用、费用高低、效益好坏的基本依据。铁路局应按照各种机械的复杂系数、工时、费用定额等编制预算、配备设备(见附件8)。

第三十八条 已确定大修的装卸机械由使用单位提出装卸机械不良状态书(附表2)和履历簿,保证部件齐全,不准拆换。使用单位应与承修厂签订合同,明确修理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费用等项目。装卸机械大修竣工后,由承修厂和使用单位根据合同、《检修规范》和试验验收办法进行逐项验收,填记履历簿,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正式投产,特种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装卸机械大修时原则上不能停止货物到发,要提前安排好替修备用机械。必须停产时,车站应提前一个月向铁路局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方可办理。

第四十条 各级铁路装卸部门应根据《设备备件管理制度》(见附件9),做好装卸机械配件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并在保证机械质量的前提下,积极开展修旧利废,降低维修成本。

根据装卸机械使用、管理、维修的需要,可设置装卸机械配件供应站,负责装卸机械专用材料、配件的计划、供应、调配、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铁路局可根据管内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铁道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前发《关于公布〈铁路装卸机械管理规则〉的通知》(〔82〕铁货字400号)同时废止。

第4篇 厂内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内铁路运输及其装卸作业所必须遵守的安全要求。

二、引用标准

gb 146.1标准轨距铁路机车车辆限界

gb 146.2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

gb 6389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

gbj 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

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公路运输安全规程

三、基本要求

1、各单位应根据工艺流程、运输量和物料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地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的安全。

2、厂内建(构)筑物、设备和绿化物严禁侵入铁路线路和道路的建筑限界,不得妨碍铁路人员作业视线。现有已侵入限界的围墙和各种建(构)筑物必须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在其大修或改造时应予解决;未拆除前产权单位应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在侵限处由产权单位设置侵限警告标志。

3、应建立运输、装卸设备的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设备进行大、中、小修和维修保养。新购、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验收和试运转,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从事铁路运输工作的新职工和代培、学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在指定的人员带领下工作,按不同岗位确定不同的培训时间,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机车、机动车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每年进行一次培训和考试,经考试合格,方准继续操作。

5、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经体检合格者,方能继续担任原职工作。

6、运输、装卸作业人员作业时应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7、有害物料的运输,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使用专门的设备或容器。运输超限货物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原有线路改造、邻近路基施工(特别是地下工程)、跨越或穿过路基建(构)筑物施工、跨越铁路线路和道路和横穿路基和桥梁敷设电线、管道等设施时,必须事先经工厂总图管理和铁路运输部门批准。

9、在铁路线路附近施工时,应事先得到铁路运输部门的批准,不得占用铁路运输设备,并釆取防护措施。所用器具、材料的堆放,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四、铁路运输

1、铁路运输设施

1)铁路线路应按设计标准铺设,并保持路基坚实稳固、道床密实、排水设施完整畅通。

2)站场最外侧的线路中心线至路基面边缘的宽度不得小于3m。现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站场,当改、扩建站场条件困难时不得小于2.8m;在梯线、平面调车牵出线和货场边缘的装卸线等经常有调车人员上、下车作业的一侧不得小于3.5m。

3)厂内车站应设在平直的线路上,必须设在坡道上时,其坡度不得大于1.5‰。在困难条件下,可设在不大于2.5‰的坡道上,但必须釆取防溜措施。站线曲线半径在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400m ;仅有2至3条配线时,曲线半径不得小于300m。

4)厂内铁路线路最小半径应符合表1的规定,使用固定轴距小于4.6m或3.5m的机车线路,前者最小曲线半径应不小于150m,后者应不小于120m。

表1厂内铁路线路最小曲线半径 m

线路名称

最小曲线半径

一般条件

困难条件

厂内正线

300

200

联络线

300

180

装卸线

500

300

其它线

200

180

铁路局机车进厂取送车的专用线,应按铁道部有关铁路技术标准执行。

5)道岔应铺设在直线上,避免铺设竖曲线或桥头上。如有困难时,可铺设在半径大于5000m的竖曲线上或距桥头25m以外。道岔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整治或更换。

两尖轨互相脱离;

尖轨尖端与基本轨在静止状态下不密贴,间隙超过2mm;

尖轨被轧伤,轮缘有爬上尖轨的危险;

在尖轨顶面宽50mm以上的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超过2mm;

基本轨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在辙叉心宽40mm的断面处,辙叉心垂直磨耗,正线超过8mm,其它线超过10mm;

辙叉心作用面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小于1391mm 或翼轨作用面至护轮轨头部外侧距离大于1348mm;

辙叉(辙叉心、翼轨)损坏;

尖轨或基本轨损坏;

护轨螺栓折损;

6)尽头线的终端,应由各分子公司产权单位设置车档和车档表示器。车档后面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上述距离内,严禁修建(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7)机车投入运用前,必须达到机车运用状态,下列主要部件必须作用良好并符合要求:

a) 机械、走行部件、风泵、制动、撒砂、牵引给油装置,发电机(包括头灯和信号标志),汽笛、风笛和各种监督计量器具;

b) 车钩、轮对;

c) 扶手、车梯和脚蹬等;

d) 内燃机车的柴油机及辅助装置、牵引电机、传动装置、蓄电池组、与操纵机车有关的电器及电线路、安全保护装置。

8)运用的普通车辆,其主要部件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

a) 转向架、轮对;

b) 制动装置,车钩中心水平线或钩底面最低点至钢轨顶高度符合要求;

c) 扶手、脚蹬;

9)运用的自翻车辆应保持技术状态良好,其性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车体正位;

车箱不倾斜;

起翻装置和风动系统作用良好。

10)站场、道岔区、料场、渣场院、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等处,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其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站场线路上不小于l 1_;

b) 道岔区不小于5 1_;

c) 装卸场所不小于5 1_;

d) 料场、渣场不小于0.5 1_。

4.1.11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各用车单位要爱护铁路车辆,在装、卸车时严禁砸撞车辆手闸、车梯等涉及行车安全的重要部件。为使这一要求能顺利贯彻落实,根据铁道部(80)铁字1982号文件《关于损坏铁路车辆赔偿费的规定》精神,特作如下规定:

a) 用车单位要教育职工爱护铁路车辆和各种设施,装、卸物资时要轻装轻放,防止损坏运输设备。

b) 严格按车辆标记吨位装载货物,严格安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禁止超载、偏载、集载以防损坏铁路运输设备。

c) 装载特殊货物时,要捆绑牢固,垫衬稳当。散装货物要整齐稳妥,随走随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货物,不予运转。

d) 凡用车单位损坏车辆手闸盘、手闸杆、等制动系统部件,车梯、扶手等安全运行部件,责任单位需按要求赔偿损失,(包括修理费和材料费)。

e) 超载或装载不当,造成车辆中梁、侧梁变形弯曲致使车辆报废时,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国铁车辆或在正线上运行的车辆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后果,按国铁部门要求执行。

2、铁路限界、线路间距及线路有关距离

1)建(构)筑物和设备与铁路的建筑物接近限界,除应符合gb146.1和gb146.2的规定外,使用特殊型号的车辆或有其它特殊需要时,各行业部门可制定特种建筑接近限界。

2)站场线路间距和线路中心线至建(构)筑物或设备的距离,除应符合gbj12的有关规定外,有普通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600mm;有冶金车调车作业通过的建筑物大门边缘,距铁路中心线不得小于2800mm。

3)通信、信号架空线弛度最低点至地面、轨面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跨越道路,距路面不小于5.5m;

b) 跨越铁路,距钢轨顶面不小于7m。

c) 禁止在电线路下面植树,电线路附近的树枝与电线的距离,在市区内时不得小于1m,在市区外时不得小于2m。

4)电力电线路与铁路接近或交叉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接近或平行时,电杆(塔)外缘至线路中心线的水平距离:10kv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3m;35kv架空电力线路,不小于电杆(塔)高加3m;

b) 电力线路跨越铁路(非电力牵引区段)时,电杆内侧距铁路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5m,其导线最大弛度的最低点距钢轨顶面的距离:110kv及以下电力电线不得小于7.5m;154—22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8.5m;330kv的电力电线路不得小于9.5m;

5)园林绿化主管单位在铁路沿线进行绿化施工时必须经铁路运输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绿化距离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a) 种植花草距钢轨不小于2m。

b) 种植树木不小于5m,在弯道内不小于10m。

c) 对铁路沿线原有树木要加强管理,经常修剪,保持火车司乘人员视线良好。确保运输设备、司乘人员的安全。

3、信号、安全标志

1)信号标志的设置、信号显示和使用方法,应参照铁道部《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集团公司厂区内相关地点设立防护装置。设置铁鞋或脱轨器,铁鞋、脱轨器由物釆中心负责提供,管理和领用由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负责。责任单位必须按规定地点安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随便移位。由于安全装置使用和管理不当造成的事故要追查相应管理单位责任。

铁鞋安放处,库房、厂房的所属单位要设置醒目的“铁鞋安放地点”标志牌,其规格为300×400mm的长方形,底色为红色标志牌,高为1200mm。

机车在进入厂房、库房取送车时,机车、车辆必须在规定地点停车,由调车人员撤除防护装置后再进行作业,作业完毕后由所属管理单位负责及时复位。

有铁路线的厂房、库房大门,所属单位要安设坚固的大门安全钩和安全环。

3)白天因天气恶劣,影响了望,以至使调车手信号在显示距离内不能辨认,应改用夜间手信号或者音响信号。

4、道口安全

1)运输公司代表集团公司行使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运输公司下设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道口办),负责日常工作。道口办设在火车车间。办公电话:3118672

2)道口办主要职责是:检查厂内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安全设施,督促各单位搞好道口设施建设、管理和维修;掌握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平过道的布局,负责审批铁路道口的新建、移设、拆除、改造;负责组织勘查处理铁路道口各类事故,分析道口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制定防范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厂铁路道口进行安全检查,总结推广道口安全管理经验;负责组织道口看守人员、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普及;统筹安排、组织实施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监护工作。

3)铁路道口的安全设施

(1)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 各分子公司是该道口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道口防护设施的安装,维修,维护。集团公司主要干道的道口,由运输公司负责管理。

(2)各分子公司单独使用的道口,应根据gb4387-2008所规定的道口分级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道口防护设施。具体规定如下:

视距达不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 道口自动信号,无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b人工或电动栏木,有人看守,根据需要设置通信设备。

视距能达到要求,有机动车辆通行应设立: a 应设置慢速了望让行标志及慢速让行标志线。 b了望条件不良,但能达到 5米停车侧向视距60米要求时,道口使用单位应设置停车了望让行标志及停止线。

无机动车辆通过的道口须距钢轨外2米处设立遮断栏杆。

(3)铁路道口铺面必须平整牢固,道口铺面采用预制板铺设,与道路衔接平整。道口两侧按国家有关规定由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设置道口标志。

(4)有人看守道口的设备、设施,必须齐全,其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

(5)道口应设有警示标牌。有人看守道口名牌应设在道路一侧道口房墙壁上,道口名牌由产权单位负责设置。

(6)道口房、道口监护房了望条件必须良好,应经常保持信号、工具、备品齐全、完整、无失效。室内应设有道口看守人员岗位责任制、作业化标准,备有班组交接记录簿。

(7)道口房、监护房应备有必要的防火设备。

4)铁路道口的安全管理

(1)铁路道口两侧五十米内禁止堆放占道的物品。禁止建筑妨碍了望视线,禁止种植妨碍了望视线的树木,对妨碍视线的应由园林绿化部门限期迁移或砍伐。

(2)各单位对自己所辖道口根据gb4387-2008标准分级,并配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厂区内主干线道口由运输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防护设施和道口看守员。

(3)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工作,应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益单位监护。受益单位有责任对道口轮缘槽进行经常清理,保持45毫米以上深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

(4)任何单位均不得私设道口,确因生产需要需设立道口的,需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公司批准方可施工。维修道口必须由运输公司负责技术指导,维修后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验收。

(5)有道口的单位应经常对道口看守人员进行铁路道口安全知识培训。道口员执勤时必须着统一规定的服装。

(6)有机动车辆的单位、个人应对加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车辆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通过铁路道口的安全知识培训,不合格者不准驾驶车辆进入厂区。

(7)对严重违反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规定的人员,对他们进行铁路道口安全教育,确保道口交通安全。

(8)每年开展一次道口安全大检查活动,并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由运输公司负责组织生产安全部、交通科等部门参加。检查铁路道口设置状况、各单位机动车驾驶员执行道口交通法规情况,同时深入、广泛地宣传铁路道口安全法规。

5)铁路道口的安全通行

(1)严禁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和两侧三十米以内超车、掉头、停留和超速行驶。

(2)特别笨重、巨大车辆等可能破坏铁路设备、干扰铁路运输的物体(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通过铁路道口时,应提前征得铁路部门的同意,在其协助和指导下通过。

(3)车辆和行人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道口),必须停车止步了望,确认两端均无列车开来时方可通行。

载重机动车在冬季和雾天、雨天通过无人看守铁路道口时必须派人下车了望,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6)铁路道口交通事故的处理

(1)铁路道口发生交通事故,由道口办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生产安全部牵头,运输公司,保卫武装部等单位协助负责调查处理。在集团公司安全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

(2)道口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逐级上报。

(3)因违章通行发生道口交通事故,一切损失由事故责任者或所在单位负责。

7)违章处罚

(1)对干扰道口看守人员的正常作业、打骂道口看守人员(监护员)者由保卫武装部或当地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2)对干扰铁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施,违反铁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铁路行车安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情节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擅自在铁路线路上铺设道口或人行过道的,由铁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罚款;

(二)对在铁路道口违章行车或停车的驾驶员,罚款200元,吊扣驾驶证2个月,今后不予办理进厂手续。

(三)机动车辆在铁路道口发生责任事故的,由运输公司、依据驾驶员责任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处罚;生产安全部,保卫武装部配合处理。

(4)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表2.道口视距

列车限速

机动车驾驶员对道口的侧向视距/m

机车车辆调乘人员对道口的视距

厂内道口

厂外道口

40

160

200

400

35

140

175

300

30

120

150

230

25

100

125

170

20

80

100

120

15

60

75

90

10

40

50

60

注:厂外道口,列车限速超过40km/h时,可按计算确定视距。

5、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要求

1)火车车间值班调度是铁路运输作业的指挥者,调度人员应随时了解现场情况,遇危及安全时,应及时釆取措施,确保行车安全。

a) 全厂各用车单位申报用车计划后值班调度按计划安排作业。保证用车及时、准确、安全,所有调车人员应无条件服从调度命令。按调度命令执行调车任务。

b) 各生产用车单位,要服从火车调度人员的统一调车安排,为防止调运混乱引发行车事故,要认真执行《火车运输要车程序及相关事项管理办法》。

c) 在通知火车调度调车前,应保证作业现场线路畅通,清理干净车辆内多余物(包括铁路车辆进厂货物的捆绑物、衬垫物)。并按要求关好车门,清除铁路车辆上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特殊加固捆绑物。

d)调运新车时,首先向火车分调或火车值班调度提出书面调运计划单。所调运车辆的连接、走行制动系统及车况必须是良好状态,调运时车辆所属单位应派专人在现场指挥,并负责本公司厂房内、外安全设施的管理操纵和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监护,调运完毕需和火车分调核对调运情况并签字确认。

e) 凡属铁路运输车辆,不经火车值班调度允许,不准将车辆推出厂房外的铁路线上,或在铁路线上随意用各种方式移动铁路车辆,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安全事故由用车单位负责。

f) 凡需派押运人员的车辆,押运人员应严格按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关于加强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铁运〔2007〕17号),《关于加强提速区段货运安全工作的通知》(运营货管电〔2007〕974号)、《关于坚决清理盲流扒车人员确保铁路运输安全通知》(铁公安函〔2004〕420号)文件精神进行统一着装,遵守相关规定。

2)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

表3列车运行与调车作业的限制速度 km/h

序号

在空线上调车作业

牵引运行

25

推进运行

15

1

在栈桥、矿槽上作业

5

2

出入厂房、仓库、站修线和在高炉下作业

3

3

在轨道�上(不包括电子轨道�)推送车辆

3

4

接近被连挂的车辆

3

5

接近线路尽头取送车

3

3)机车运行中,乘务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不得离开机车;

b) 准确掌握速度,认真了望,确认信号,执行呼唤应答制,严禁臆测行车;

c) 遇有信号中断或显示不明时,立即停车;

d) 在作业中除企业运输部门规定允许的人员外,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e) 值班探头了望时,必须注意侵限情况;

f) 机车通过道口或行进方向有行人时应鸣笛。

4)调车作业时,调车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按调车作业计划工作,接到变更计划应彻底传达;

b) 推进运行时应认真执行“要道、还道”制度,并确认进路;

c) 不得站在道心妨碍邻线机车走行的地点显示信号和联系工作;

d) 推进运行时,应先试拉;

e) 值乘厂内小运转时应指派一名连接员在最后(或靠近尾部)的车辆上值乘;

f) 在平板车、敞车、罐车边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如在车辆两侧站立,必须距车边缘不少于1m,在车辆两端站立,必须距车端部边缘不少于3m;

g) 调车人员在随车运行中应站稳把牢。

5)机车人员上、下车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脚蹬不在两侧、脚蹬不良和无把手的车辆不准上车;

b) 场地不平、有积水、结冰和障碍物处不准上、下车;

c) 上车时速不得超过5km/h,下车时速不得超过10km/h;

d) 禁止迎面上车或反面上、下车;

e) 跟班学习的调车人员,应在列车停稳后上、下车

6)调车人员在车辆移动时,禁止进行下列作业:

a) 摘风管和提钩销;

b) 在棚车顶上站立或行走;

c) 调正钩位或用脚蹬钩;

d) 两人同攀一个车梯;

e) 手扒篷布、绳索、车门、链条和脚蹬轴箱上;

f) 站立或蹬坐在连接器上;

g) 跨越车辆及在货物上行走;

7)在尽头线上取送车时,其终端至车档前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10m。

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10m,但要严格控制调车速度,并釆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8)在装卸线上取送车辆时,调车人员应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和车辆装卸、连挂装态以及装卸机械定位情况,如有危及安全时不得调车。

9)机车经常进出的厂房应设置带音响的信号。机车驶入有信号的厂房前,必须确认开通信号显示后方可鸣笛,按规定速度进入。如无信号设备,应在厂房门外一度停车,确认厂房内线路和无障碍后,按规定速度进入。在其内运行速度不大于3km/h。

10)厂内铁路线上禁止溜放作业.

11)以下时间段内禁止调运车辆通过中直路、经八路道口

a) 早7:45—8:00;

b) 中12:00—12:15; 13:45—14:00

c) 晚18:00—18:15;

12)下列地点严禁停留车辆:

a) 警冲标外方及道岔上;

b) 双动道岔中间的线路上;

c) 道口、桥梁、轨道�上;

d) 安全线上;

13)车辆停留的安全要求:

a) 各种运输的铁路车辆均不得停留在纵坡大于5%的线路上及警冲标外方,道岔和安全线上。

b)物釆中心要定期对铁路车辆的制动,手闸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维修,凡在各铁路线上摘解和停留车辆时,必须首先釆取拧闸、打掩、放风等防溜措施,否则不准摘解车辆。

c)推出厂房外的产品车辆,必须连挂在一起并做好止轮措施,严禁两钩之间站人。已存放在各铁路线上的产品车辆须排除故障维修时,应通知火车值班调度,并在车列最外端车辆高2米处白天挂红旗,夜间挂红灯进行防护,必要时维修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安全监护。调车人员要注意悬挂信号,以防止连挂车辆发生意外。

14)扳道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a) 正确及时地准备进路;

b) 认真执行“一看、二扳、三确认、四显示和“要道、还道”制度;

c) 扳动道岔和显示信号,由同一个人进行;

6、危险货物的运输

1)装载危险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时,应最后连挂。解编时应优先送往卸货地点。

2)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车辆,由内燃、电力机车牵引或推进时,须用1辆货车与机车隔离。装有起爆物品(引信、火工品、雷管等)与装有爆炸物品(火药、炸药、弱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内燃机车应保持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位。

3)连挂易燃、易爆、压缩和液化气体货物车辆时,起动操作要平稳,防止冲撞和空转。

4)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车辆必须专用线停放。

7、线路维修和安全防护

1)工务进行线路、信号、行车设备的检修时,应事先取得值班调度同意,并按规定进行防护。

2)巡线工务人员发现线路故障危及行车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应迅速通知值班调度。

3)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调度室、信号楼、调车场、扳道房等处。严禁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8、机动车通过道口时遵守以下规定:

a) 提前减速;

b) 通过有人看守道口或有自动信号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发出停车信号或遇道口栏杆放下时,须依次停车于停车线以外,无停车线的,应停在距最外股钢轨5m以外,严禁抢道通过;

c) 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如视距达到表二规定,应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如达不到要求,必须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d) 铁路机车、车辆占用无人看守道口时,机动车不得通过;

e) 机动车发生故障被迫停在无人看守道口处,随车人员应立即下车到安全地点,驾驶员应采取紧急措施设置防护信号,并使车辆尽快让开道口;

机动车频繁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期间,应由用车单位派人临时看守。

9、机动车不得在平行铁路线或距钢轨外侧2m以内行驶、装卸。

五、铁路车辆的货物装卸

1、作业前必须在车辆两端或尽头线来车一端不小于20m处,来车方向的左侧线路上安设红色防护信号灯(旗)。作业完毕后,方可撤除。

2、须用人力推动车辆对货位时,应征得火车值班调度同意,并符合下列规定:

a) 仅限于在同一线路内短距离移动车辆,不得有2组车辆同时进行,每组不得超过2辆;

b) 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km/h;

c) 不得在超过2.5‰坡道的线路上手推车辆。推动滚动轴承车辆,线路坡度不得超过1.5‰;

d) 被推车辆的手制动机必须良好,并派专人负责制动;

e) 严禁手推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货物的车辆和装载不良、货物有脱落危险的车辆。

3、在装卸线上使用机械移动车辆时,宜使用轨道车和卷场机。

4、开关车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车门前不准站人。开车门时,应使用拉门绳,安设车门卡;关车门时,应将销子插牢。

5、货物装载不得端、偏、集重和超限,如需装运超限货物,须经铁路运输部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准装运。

6、铁路正线不准卸车。在装卸线旁堆放货物应距钢轨外侧不小于1.5m。在有卸车机的线路上,堆放货物应距车机走行轨道外侧不小于1m。

7、使用抓斗或卸车机械时,严禁装卸人员进入车内。如需上车清理物料时,必须停止机械作业。作业完毕,卸车机的链斗或刮板应升高到安全位置。

铁路运输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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