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第1篇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汉中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汉中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汉中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汉中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2篇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
(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
(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 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 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 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 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1]
在百度搜索: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3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4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办法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3)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
第5篇 待岗人员管理规定怎么写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劳动纪律,加大内部劳动管理力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 待岗人员是指在机构调整或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竞聘岗位或无科研任务而未予聘任的职工。
三、 待岗人员待岗期间工资待遇按如下原则办理:
1. 自列为待岗人员的下月起,三个月内工资待遇不变(不含绩效津贴和项目负责人岗位补贴等款项),第四个月起,只发职务工资、医药补贴、托儿补贴、物价补贴、房租提价补贴等工资款项(含今后新增的有专项经费支持的政策性补贴款项);若上述所发工资款项之和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改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2. 若六个月内仍未聘任上岗,从第七个月起,按北京市规定的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
四、 待岗人员暂由人事部门管理,其工资及行政关系转归所组织人事处。
五、 待岗人员的各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国家或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 对于具备上岗条件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岗位竞聘的待岗人员,按以下办法办理:
(1) 第一次给予告诫,并按北京市最低生活费标准发放生活费;
(2) 第二次停发全部工资;
⑶ 第三次予以自动离职或除名处理。
七、 对未经组织批准且未办理任何手续又到其他单位谋职的待岗职工,除停发全部工资外,并按旷工办理。对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且经批评教育无效的,按除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