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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管理规定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3

房屋装饰管理规定

第1篇 房屋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房屋装饰管理规定

第1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规 定。

第2节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

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

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

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2篇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

1、擅自拆除承重墙或拆除房屋的柱、梁、板等,危及主体结构安全功能;

2、擅自超过设计承载力,在楼板上砌筑墙体;

3、擅自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或开挖房屋基础;

4、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

5、擅自诉改厨房、厕所的防水层;

6、其他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和他人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经过批准,可以进行下列装修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应按照下列施工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装饰装修:

(一)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用明火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房屋和财产的安全。

(四)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五)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时,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遵守下列注意事项: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二)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三)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装修企业有未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的,或擅自从事第十条规定的装修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追究其违反房屋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因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房屋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诉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侵占公共部位,对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一)装修人擅自诉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00 元以上

100000 元以下的罚款;明显加大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二)装修人未按第七条规定申报登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装修人将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责令改正,处5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厨房间、卫生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五)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修装饰企业处以1000 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3篇 某山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北京某山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__年3月6日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3月8日按照《议事规则》规定进行公示,3月25日起执行)

为维护山庄内房屋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山庄的正常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建设部颁发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山庄的实际,对山庄内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活动作如下规定:

一、装修人对房屋进行装修装饰,须自觉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0号令)和北京市的《关于加强新建商品住宅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在装修前,装修人应带装修企业或装修施工人员到业委会物业服务部进行申报登记,填写装修申请表,签订装修协议,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和装修保证金,领取装修动工许可证。

三、装饰装修工程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需由开发商开发设计单位及工程部审核批准,否则后果自负。

四、施工中要爱护各楼层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严禁挪用消防设施和动用消防水。

五、在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未经设计确认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拆改水、电、暖、燃气、通讯等配套设施。

六、在装饰、遮盖房屋设备(如暖气、上下水等)时,业主应考虑到今后维修的方便,如遇公共管道进行更换和维修时,需破坏装饰的,业主不能以任何理由妨碍更换维修,一切损失均由业主承担。

七、庭院装修装饰、加建改建由业主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凡超过两米高的建筑需征得四邻同意,方可施工。

八、围栏改建,须按照规定式样建设,与周边协调一致,禁止建封闭式围栏。

九、装修装饰施工中如需使用钢材、水泥、砂石、红砖类建筑材料,每次需凭装修动工许可证到物业服务部办理准入手续,未办准入手续的一律不得进入山庄。

十、自觉遵守装修协议的规定。装修人要在施工前告知邻里,督促装修施工人员保持楼道等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遵守山庄的规定,并接受物业服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十一、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垃圾,应放在不影响他人生活与出行的指定区域。物业服务部负责统一清理,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严禁将剩余的涂料、沙灰等杂物冲入下水管道,因装修造成的装修人及其他业主房屋渗漏、堵塞等财产损失由装修人负责。

十二、为保证邻里的基本正常生活,在装修的过程中要做到文明施工,严格遵守施工时间,即12:00-14:00, 18:00-次日8:00(周六日和节假日为17:00-次日9:30)不得从事敲、凿、刨、钻等产生噪音的装修活动。

十三、施工时务必注意安全,注意防火和安全用电。特别是在使用用电量较大装修机具时,要做到万无一失。

十四、物业服务部应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在施工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装修人负责。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十六、在装修工程竣工后,物业服务部按照装修管理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修管理协议的,应要求装修人和装修企业纠正,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违约责任,并将检查和处理记录存档。

十七、装修人与装修企业自行约定装修内容,业委会提倡双方依法签订装修合同,在装修工程发生纠纷时,可以据此协商、调解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十八、本规定按照《议事规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示通过后执行,由业委会负责解释。

zz山庄业主委员会

20__年3月25日

第4篇 教工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教工生活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1、进行房屋装修须领取《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后,方可进行装修;

2、装修前应认真阅读物管理服务中心下发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及《教工住宅楼住户使用温馨提示》并严格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梁、柱、阳台等钢筋等混凝土构件严禁拆、砸、凿,不得在承重墙上开门打洞,不得在墙体、楼板上刻槽打孔,所有门窗严禁拆除、移位,严禁砸掉卫生间地面;

3、防盗网安装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装墙外,应安装内式防盗网。雨阳棚、空调机等户外设施,必须按物管理中心的统一规划在指定位置安装。

4、上下水管道、天然气管道、采暖供回水管道、卫生洁具、等严禁拆除改装,以免发生管道渗漏,影响正常运行;

5、包装管道时,应在管道检查口处或阀门处留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不得将该操作空间包死;

6、装修过程中,严禁将灰沙、水泥、瓷砖残渣、锯末、油漆等垃圾扫进、倒入下水管道,以防下水管道堵塞;

7、严禁在有地暖的房间地面和顶棚进行切割操作、剔槽、凿洞。

8、住户装修不得使用380v的装修机具,用电功率不要超过4千瓦,不得擅自在电表箱上接电,户内电源、弱电配电箱不得随意改动;

9、楼道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安装任何设施;

10、住户装修应聘请有专业证件的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11、装修垃圾和生活垃圾堆放在指定地点,以便统一清运,严禁从窗户向外抛撒垃圾;

12、各位住户要教育装修工人严格按照建设部《家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规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13、住户进行装修不得影响邻里休息,装修时间必须安排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延长施工时间,以免影响他人休息。否则,物业管理部门有权制止或给予处罚;

14、因装修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或公共设施等,由装修户负责修复并赔偿。

第5篇 花语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四季花语小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为加强【zz】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严格执行建设部令110号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护区内的房屋和公共设施完好,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居住和使用安全,现就居住区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1.释义

1.1装修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1.2装修企业: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

2.引用法律法规

建设部令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装饰装修范围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按照向英联华(香港)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zz】客户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申报的范围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具体要求:

3.1允许对住宅楼室内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室内地面不允许开槽,地面装修材料的厚度不允许超过20毫米;

3.2阳台、露台不得改变原设计用途,不得封闭和加装护栏等;

3.3厨房、卫生间装修不得破坏防水系统。

4.装饰装修手续

4.1申请

装修人应于装饰装修施工十日前将装修图纸、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相关资料送至服务中心,并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交纳相关费用。提供设计图纸一份,包括平面图、机电图、天棚图等。设计图纸必须详尽标明水、电、管线的走向,各种设备、设施的位置及所用建筑材料的材质和防火性能等。

4.2审核

4.2.1凡不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结构、妨碍相邻、影响观瞻的装饰装修,服务中心在接到装修人申请和押金款后,三日内给予审核批复并发放《装修施工证》;

4.2.2凡涉及改动房屋建筑物结构、消防、环保、外立面等与国家规范或政策要求不相符的装饰装修,经服务中心初审后,还必须由原开发单位、房地产、消防、环境监测、规划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服务中心方可发放《装修施工证》。

4.3缴纳费用明细:

4.3.1装修押金:装饰装修押金由装修企业交纳

a、住宅每户缴纳人民币1000元;

b、商铺每间缴纳人民币1000元;

c、竣工后三个月,经检查未发现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有损坏、堵塞等现象,无息退还装饰装修押金。

4.3.2预交装修期间的水费100元/户(完工后结算);

4.3.3楼道清洁维护费60元/户(由于装修施工增加了保洁难度,并不可避免要损伤楼道、楼梯扶手、墙面、地面,此费用于楼道清洁和楼道的二次维护);

4.3.4建渣清运费:(用于修建渣池,并根据城市管理要求,对建筑垃圾进行统一清运。)

a、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缴纳;

b、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缴纳。

4.3.5施工证:

a、施工证押金:按每个50元缴纳(施工完毕凭证退还);

b、施工证工本费:按每个10元缴纳。

4.3.6出入证:

a、出入证押金:按每个10元缴纳(施工完毕凭证退还);

b、出入证工本费:按每个5元缴纳。

4.3.7工程费:

装修人如需委托客户服务中心协助施工,发生的人工、材料等工程费,根据装修方案另行计算。

4.3.8临时电力供应费用:

如有实际需要临时用电,可向服务中心请求协助,收费另行计算。

4.4装修施工证

装饰装修企业凭缴费单,持营业执照、资质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办理《装修施工证》并填写《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装修施工证》一户一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在与登记房号不相符的地方使用,违规装修企业予以没收该证照。

4.5出入证

4.5.1装饰装修企业持《装修施工证》及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员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服务中心办理《出入证》;一人一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或在与登记房号不相符的地方使用,违规施工人员予以没收该证件;

4.5.2该证应当在有效期和规定施工时间内使用。

4.6开工条件

凡填写《房屋装饰装修申请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签定《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交纳了应缴费用,取得《装修施工证》与办理施工人员的《出入证》后,装饰装修企业人员即可在核定的期限内入场,施工时须将《装修施工证》贴在进户门上以便查验。

5.施工管理

5.1施工时间

5.1.1星期一至五:8:00--12:0014:00--18:00

星期六、日:9:00--12:0014:00--18:00

5.1.2加班申请:装修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加班工作,应到服务中心填写《装修加班申请表》,经书面允许后方可作业,加班期间严禁有噪音和有毒气体污染的作业;

5.1.3节日期间,除经服务中心书面允许,不得进行有噪声和有毒气体污染的作业。

5.2人员管理

5.2.1施工人员进入小区须佩戴《出入证》,衣着整齐,不得在公共场所赤身露体或做出不雅观的行为举止,否则服务中心有权没收其《出入证》并制止其进入;

5.2.2进入区内的施工人员应遵守政府有关治安法规、条例和区内管理规定:

a、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

b、不得随地吐痰、口香糖,乱扔杂物、烟头;

c、不得喧哗打闹、饮酒赌博;

d、不得洗衣、洗澡、留宿;

e、不得损坏和盗窃区内设施设备;

f、不得偷盗公共和相邻住户的水电;

g、不得擅自开启相邻空置房作为施工、住宿和大小便的场所;

违者服务中心有权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5.2.3 施工人员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安机关和服务中心的安全抽查,'三无'(无身份证、无务工证、无暂住证)人员不得进入区内。

5.3材料装卸、运输

5.3.1搬运装饰装修材料、机具进出区内,应到服务中心填写《大件物品出入申请表》,经书面允许后,持《装修施工证》和《大件物品出入申请表》进出,并接受物业管理人员查验;

5.3.2进出区内的装饰装修材料必须是经过包装的,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材料必须用密封容器盛装,所有材料不得敞开运输和堆放;

5.3.3装修材料一般情况

由楼梯搬运,搬运时应离地搬运,注意不得污损地面、墙面或其它公共部位,如有任何污损(如涂料、胶水、油漆污染,搬运磨损)一切修复费用由装修人承担;

5.3.4确因施工需要须在公共道路卸水泥、沙、石、灰等材料的,请提前到服务中心办理手续,并铺垫布或遮盖布,搬运后立即清扫干净,材料在公共区域停留时间最多不能超过4小时;

5.3.4进入区域的材料装运车应按规定线路和速度行驶,并在指定位置停靠。

5.4施工用电

5.4.1应根据购买合同中确定的本户住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配置家用电器;

5.4.2装修施工机具用电负荷不得超过该户电表容量,严禁擅自乱接、乱拉电源线;

5.4.3装修设备超容量用电须到服务中心办理申请,在荷载允许的情况下,由服务中心协助解决;

5.4.4如违章用电,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装修施工企业承担。

5.5噪音和气味限制

5.5.1不得使用超过政府环保规定的高噪音电动设备;

5.5.2施工中应尽量减少或避免施工震动及敲击声;

5.5.3应有严格控制各种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扩散的措施,污染较大的施工应安排在居住人员最少的时间内进行;

5.5.4施工期间应关闭户门,避免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

5.5.5若因上述原因影响其他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的,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5.6防火

5.6.1装饰装修企业必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指定一名专人作为防火责任人进行现场管理,具体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否则由此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造成的损失均由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5.6.2施工现场必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做好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管理,做好防火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发生,油漆、香蕉水等易燃易爆材料要当日进料,当日用毕,现场不得长期存放;

5.6.3动用明火如电焊、切割等,装饰装修施工单位须提前到服务中心填写《装饰装修工程动火作业申请书》,经书面允许后,落实负责人、操作人和监护人,持证操作,在核批的时间内施工,一经完工,即将氧气瓶、乙炔瓶等撤离现场;

5.6.4施工现场严禁吸烟、违章指挥、违规操作。

5.7施工及设计变更

5.7.1对原方案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强行装修,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工整改,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5.7.2装修人在施工过程中另行增加的装修项目和设计变更,必须提前2天到服务中心补办相关手续,具体程序执行本规定4.1和4.2条。

5.8施工垃圾

5.8.1装修人每日将垃圾运至区内指定地点,由服务中心统一外运;

5.8.2清运途中出现大量散漏,装修人必须立即进行清扫。

5.9施工监管与巡视

5.9.1施工期间,装修人应进行现场监理,并有义务向装饰装修企业施工人员介绍区内的管理规定,严格遵守政府及区内有关规定进行作业,文明施工;

5.9.2服务中心将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巡视,填写《房屋装饰装修巡查表》,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施工中的各种违规行为记录后报服务中心处理,装修人和装修企业应接受现场巡视人员的管理。

5.10施工限制

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禁止下列行为:

5.10.1改动房屋建筑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影响其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

5.10.2用砖墙分割房间,增加楼地面静态负荷,造成房屋安全隐患;

5.10.3在凿锄楼地面时,破坏保护层及隐埋管线,特别是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层和管线,造成渗漏;

5.10.4擅自切断、拆除、改装水、电、燃气、通讯、电视等共用管线;

5.10.5改变房屋外墙、阳台、外门窗(玻璃)的规格颜色;

5.10.6户外安装网、罩、栏、雨蓬、花架、凉衣架、架设卫星接收天线等;

5.10.7改动或拆除、装修公共配套设施部位时,未预留设备检修口;

5.10.8安装振动及噪声较大的设备;

5.10.9空调机未安装在设计单位统一规划的位置,破坏楼宇结构,随意穿凿墙体安装。支架未采用无锈材料,冷凝水管未接入指定位置,外加护栏和机罩;

5.10.10在楼梯、过道、庭园、天台、屋顶、道路及其它公共地方搭建工棚施工,使用公用水电,使用公共区域堆放装饰装修材料和垃圾;

5.10.11损坏共用设备、设施,损坏公共地面、楼道、墙面的完好和清洁;

5.10.12使用易燃材料进行装饰装修,造成安全隐患;

5.10.13从住宅内向楼下抛丢物品,往排水、排污、通风等管道内倾倒建筑垃圾及其它物品(如油漆、水泥、沙浆等),造成管道堵塞。

6. 施工期限

6.1以《装修施工证》上核定的期限为准;

6.2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施工期的,装修人员须提前三日向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另行审批。

7. 完工验收

7.1装修企业增加或改动隐蔽线、管的封闭施工,应提前4小时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隐蔽工程验收手续,服务中心将派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查验后同意封闭的方可封闭;

7.2装饰装修完工后,装修人应向服务中心申报,由装修人、装饰装修企业、服务中心三方进行查验验收;

7.3验收后,三方在《房屋装饰装修竣工验收表》内签字认可,如不合格则限期整改,整改后再行复验,直至合格。

8.退款手续

8.1装修企业于三方签字验收后,可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施工证、出入证等押金退款手续,持施工证、出入证及押金缴费单,填写《房屋装饰装修退款申请表》,经审核后退清该款项;

8.2装修企业于验收之日三个月后,可到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经业主确认无工程隐患后,持装修押金缴费单,经审核后退清该款项;

8.3装修期间所发生的违规装修扣款和公共区域设施设备损坏赔偿等费用,将从装修押金中扣除。

9.违约责任

9.1因装饰装修造成下水管道堵塞、地面、墙面渗漏、停电、火灾、损坏他人财物及其它影响相邻业主或使用人等事故,由装修人负责修复和赔偿损失。

9.2因搬运物品、装饰材料造成楼道、墙面、地面等损坏的,当事人应立即修复或赔偿损失。如拒不修复或赔偿,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直至修复还原状。

9.3违反规

定、违章装修的,服务中心除及时纠正外,还可根据情节作出如下处理:

9.3.1责令停工;

9.3.2责令恢复原状;

9.3.3扣留或没收工具;

9.3.4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9.3.5停水、停电;

9.3.6按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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