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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规定9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1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1篇 机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  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二节  机采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用机采工艺的工作面必须按要求编制机采工作面设计。机采工作面设计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技术中心部门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机采工作面设计内容

㈠设计的依据

⒈批准的工作面地质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

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及补充资料。

⒊邻近工作面或邻近采区类似工作面地质、矿压等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

⒊相邻采区或邻近工作面实见瓦斯、自然发火、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矿压资料及生产情况。

㈡设计说明书

基本条件:工作面参数选择合理;工艺先进,设备选型与配套科学;生产系统正规、可靠,有利于高产高效;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工程统筹考虑。

具体内容如下:

⒈工作面地质概况:

⑴工作面位置、范围、标高及周边采动情况。

⑵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回采影响。

⑶煤层赋存情况,包括煤层产状、煤厚、煤的硬度、煤层结构、煤层稳定性、煤种、煤质等。

⑷顶底板情况:岩性、厚度等。

⑸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情况。

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说明,主要包括:预计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温等。

⑺储量。

⒉回采工艺的选择: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回采工艺,并确定支架型号。

⒊巷道布置

说明巷道设计的主要依据、巷道开窝位置(座标)、施工方位、巷道层位、巷道设计长度(平距)等,并将有关参数在工作面设计图纸上标注。(综放工作面两巷及切眼严格跟底设计施工)

⒋巷道断面及支护设计

⑴综合考虑通风、运输、行人及设备安装、巷道变形,以及煤层顶底板条件等因素,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定巷道及峒室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

⑵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 要按《集团公司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编制锚杆支护设计。

⑶切眼设计。切眼位置(平面位置及层位)应考虑资源回收及回采工艺的要求;切眼方位应根据煤层倾角合理确定,设计坡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运行需要;巷道断面根据综采设备参数合理确定。切眼支护方式须做专项设计,支护强度满足顶板管理的要求。

⒌主要设备选型与配备

说明设备选型的依据,并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需要着重介绍的设备列出其主要技术特征。

⒍生产系统说明与分析:

说明构成运煤、通风、辅动运输(运料、进出支架)、供(排)水等系统的巷道顺序。供电系统在供电设计中详细说明。根据各系统巷道、设备等情况,进行系统能力分析,对于进架路线沿途巷道进行校验,满足解体或整架运输要求。

⒎“一通三防”工程

在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等煤层条件下采用机采工艺,按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⒏防治水工程

根据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⒐避灾路线

说明避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等灾害的路线。

⒑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巷道施工顺序、施工队伍安排、形成工作面工期及具备安装条件的时间。“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程要纳入施工组织统筹考虑。

⒒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对上述各项之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如:设备列车的存放位置、空间尺寸、支护形式、移动方式等)进行进一步阐述。

㈢供电设计说明书

⒈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国家煤炭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⒉供电系统力求简单、负荷分配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满足生产、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需要。

⒊编制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灯的型号、数量,布置方式及照明综保的选择等内容。根据工作面供电系统及机电设备要求进行,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㈣图纸

⒈井上下对照图(1:2000),图纸要能反映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情况。

⒉工作面设计平面图(1:1000)

图幅要能反映生产系统的构成情况。要标明有关巷道(峒室)名称及设计巷道的有关参数,设计巷道与已有巷道要有区别。绘齐地质内容,煤层底板等高线清晰。

⒊工作面设计剖面图

剖面图可与平面图绘制在同一图纸上。回采范围沿走向(分里、中、外段)倾斜剖面不少于3个,在剖面图上标明构造情况、工作面斜长及巷道空间关系,比例1:1000。

⒋巷道断面图

巷道(峒室)断面图要标明巷道规格、支护参数。比例1:50。本图可与设计平(剖)面图绘制在同一图上。

⒌工作面生产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按规定的图例,对运煤、运料(进出支架)、通风、防尘供水、灌浆、安全监测等系统及避灾路线进行标注。

⒍机电设备配置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根据设备选择及设备安设位置,按规定的图例(见附件),标注主要设备布置情况(输送机符号标注在机头位置),并在符号旁标明型号、数量、输送机铺设长度等。

⒎供电系统图

按供电设计要求绘制。

第三节  机采工作面施工与验收

第六条  机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设计及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变更设计应经矿总工同意执行。

第七条  机采工作面巷道及安全工程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现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集团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四节  机采工作面试生产

第八条 试生产前,必须做好三项工作:设备检查、单机调试和联合试运转。

㈠机电设备按选型设计要求配备,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讯及闭锁装置。

㈡机采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立柱、千斤顶和阀组应联结牢固、密封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㈢“一通三防”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㈣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上下出口进行管理,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牌板管理到位,并按生产要求储备易损件、备用材料。

㈤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等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㈥煤机试运转前,要采用人工对机道进行清理,确保浮煤里无金属物件、木料及其它杂物。

㈦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供电保护等要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

第九条 送电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乳化液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均经严格检查且逐台进行空载试运转,排除各种故障及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十条 联合试运转成功后,经生产矿长同意方可试生产。

第五节  机采工作面初次放顶

第十一条 机采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矿生产、技术、安监、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跟班现场指挥、解决问题,直至初放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初放期间,采高严格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100%以上,杜绝失效架或失效柱。

第十三条  对于坚硬顶板,应制定针对性措施,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支架设计承受能力时,须报集团公司处理。

第六节  机采工作面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设备维修、事故追查、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相关图纸资料,井下配齐各类图牌板。

第十六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第十八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15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二十一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防片帮装置,当采高超过4m时,工作面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片帮掉矸伤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2篇 矿业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在高瓦斯煤层、突出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煤层中,严禁留设落后出口,严禁巷道与采面形成台阶开采。

第三条 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或者在采工作面变更采煤工艺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具体论证事宜由生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在施工前一个月组织审批。

第五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

第六条 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工作面采长设计,要科学合理。在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采区,为保证正规循环作业以及本煤层瓦斯抽放的效果,综采工作面采长不宜超过180 m,超过200m时必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治理瓦斯和防突的工程(专项)措施。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

综采工作面风巷或机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车辆需要,不得小于12m2。高档、炮采工作面机巷、风巷设计断面不得小于8m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八条 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九条 缓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在设计准备工作面时,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采面上、下端头管理。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

第十条 高突综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严格按《高突综采工作面设计报审规定》(平煤〔2003〕32号),在开工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十一条 矿井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必须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平煤生〔1999〕18号),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二节 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切合工作面实际。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于工作面即将投产的10天以前会审完毕。

第十三条 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积扇、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跨巷采煤、采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补充措施,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

第三节 工作面移交

第十六条 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安全、通风、煤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的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矿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灭尘、灌浆、瓦斯抽放、通讯照明、防突、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其中高突采煤工作面严格执行《高突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验收管理规定》(平煤〔2005〕130号)。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

第三章 顶板管理

第一节 矿压观测

第十八条 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有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

采煤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安监办字〔2004〕24号)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节 初采初放

第二十条 初采前要成立以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技术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采煤工程师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工作组成员按班次到现场指挥,与工人同上同下,直到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各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填报《平煤集团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报告单》,经工作组长签字后,于初采前3天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急倾斜、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的方法、位置、炮眼布置角度、间距、数量、深度、装药量、撤人距离都必须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可能诱发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普炮采面开工前,备用支柱、顶梁及其它各种规格的备用材料,必须足量运到指定位置。采面在上齐4排支柱、回第一排支柱前,特殊支架必须上齐,两巷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管理必须满足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严禁回柱。

第二十五条 普炮采初次放顶作业班,实施回柱的具体时间、开口位置,由初放工作组成员和跟班干部现场共同确定,并共同担任现场安全监护(观山)。

第二十六条 普炮采初采初放不得实行二、三排控顶,而且对破碎顶板、下分层顶板及放顶煤必须使用金属网护顶,确保金属网铺设成全封闭状态,网与网之间连接牢固。

第二十七条 普炮采坚硬顶板(如庚组煤层)初采初放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顶板不得留顶煤,点柱必须戴帽,支柱顶盖接顶要平整。局部遇地质构造、顶板有松脆变化迹象时,必须挂金属铰接顶梁。回柱放顶前必须打牢木垛、密集支柱和加强支柱,密集支柱间距不得超过0.3m,每3m留一安全出口,出口宽度0.6m。加强支柱应同基本柱成走向排列,其间距0.2~0.3m,特别坚硬顶板要推行切顶墩柱或丛柱。

第二十八条 普炮采工作面直接顶冒落前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m(庚组煤层回柱分段长度不小于40m)。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或直接顶大面积不垮落,采面放顶应增加分段距离。此时,工作面应停止与之无关的其它工作。基本顶有剧烈来压反应时,应暂停放顶,必要时应撤出人员,待基本顶稳定并重新加强支护后,再进行回柱放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普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生产班要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对达不到规定初撑力的支柱(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监测中发现顶板压力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初放初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跟班干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结束以前不得放煤。

第三十一条 当工作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撤出工作组,宣布初采初放结束。

第三十二条 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三节 采场支护

第三十三条 普炮采工作面要切实加强单体支柱管理。支柱入井前要进行验压试验,保证合格;矿生产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必须参与检验工作;采煤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生产过程中发现失效柱要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至少安装3组排头架,排头架必需有可靠防倒防滑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第一、二排必须有防倒器或防倒绳;底板每1~1.5m辅设1.5m长半圆木底,前端紧靠煤壁并随采面推进及时前移。

第三十六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铺设金属网假顶回采。要保证铺网、联网质量,增强煤顶支护的整体性。放顶后末排支柱必须打戗柱或戗抬棚。煤层松软时,要采取顶帮全封闭管理,严防片帮、抽条、冒顶。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

第三十七条 沿顶送巷的放顶煤工作面,两端出口要保持5~10m的过渡段,不得出现台阶出口,同时要加强三角区煤顶的支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首末各两组支架的护帮板,要采取拆除油管、加限位装置等固定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支架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在已发生冒顶处刹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岩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刹顶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顶板破碎处应上金属网护顶。炮采工作面在断层处必须配齐适宜型号的单体柱,防止支柱超高或压死。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采面支架(柱)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

第四节 上下端头支护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 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 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 m。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第四十四条 端头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架棚做到一梁两柱或三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上、下机头应采用双圆销梁或长钢梁支护,并积极推广应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具备条件的综采工作面,应采用端头液压支架。

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需做上、下超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架棚、刹顶、清煤时必须有专人观山,清煤时必须架设临时架,临时支架必须打在硬底上,确保迎山有劲。

第四十六条 端头替棚要及时,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替棚时,应坚持先套后回原则,要将顶、帮背平刹实,严禁空顶、空帮。

第四十七条 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超前支护里段3~5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或顺山棚,以防局部掉顶。

第四十八条 采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下隅角控顶距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其中高瓦斯工作面上下隅角强迫放顶提倡使用无火焰、不产生有害气体的静态爆破或水压致裂技术。

第五十条 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机风巷端头架、排头架顶梁和掩护梁,必须加装抗磨、抗冲击、防静电的防护罩。

第五节 两巷超前支护

第五十一条 机巷、风巷超前支护均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柱必须连锁,软底巷道支柱要穿柱鞋。

第五十二条 风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锚网支护的梯形或矩形巷道,动压区里段20m范围内必须架设棚子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二)采用u型钢拱形支护的巷道,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超前替棚段要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超前支护要打中柱。

(三)采用工字钢梯形支护巷道,应替棚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m~20 m范围内打单排柱。

(四)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的双排支柱,要在巷道中心线上下均匀架设;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的单排柱,其布设位置要依据巷道状况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机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普通落地简易转载机的巷道

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转载机槽帮150~200mm;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在转载机一侧打单排柱。

(二)采用桥式转载机的巷道

梯形工字钢支护、矩形锚网支护及u型钢拱型支护的巷道,先替棚或架棚后,再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使用重型转载机并配有破碎机的,破碎机以里至煤壁打双排柱,破碎机外打单排柱,总超前长度一般不得低于20m;若因转载机影响,总超前长度达不到20m的,则所打排柱应到转载机机头处。

第五十四条 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时,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应达到50m以上,同时要安排专职队伍进行巷道维修。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分层开采

第五十五条 进行分层开采时,分层厚度要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选用的设备来确定,尽量增大分层厚度、减少分层数量。但是,各分层厚度要科学均�,防止不合理分层造成资源损失和煤质变差。

第五十六条 分层布置的工作面,开采上、中分层时,严格按设计采高进行开采,要定点测量其下伏煤层厚度并及时上图,及时在图纸上标注所有硐室的位置和规格尺寸;普炮采工作面对上中分层铺网情况及顶板垮落大块岩石(>2.0m3)要建档记载,为下分层布置采煤工作面及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 开采上、中分层应铺设金属网,并向采空区洒水或注浆,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节 放顶煤开采

第五十八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好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采面每推进10~15m,要在两巷及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作为考核煤炭回收率的依据。采面出煤量必须单独计量,放顶煤采区回收率和采面回收率分别不得低于70%和80%。

第五十九条 要根据煤层厚度,科学制定放煤工序,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以避免采空区丢煤过多或发生超前冒落事故。

第六十条 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泥沙涌出、瓦斯增大、温度增高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综采放顶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工艺,一律禁止在采空区侧采用爆破方法处理悬顶煤和堵塞放煤口的大块煤。

第六十二条 在工作面采空区侧,必须坚持注浆、洒水,加入阻燃剂,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

第三节 中厚及薄煤层开采

第六十三条 中厚偏上煤层,应采用大采高综采支架,实现一次采全高,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生产效率。

第六十四条 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两巷高度不得低于2.0m,掘进时要沿顶破底;对于较厚的伪顶,掘进时应采取保留措施,以利于回采期间机头、机尾顶板管理。

第六十五条 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采薄煤层,以利于解放层的开采和煤炭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薄煤层设备在配套时,要充分考虑到最小通风断面的要求,以保证通风和降温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薄煤层普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型号选择要适当,并根据采高及条件变化,及时变换支柱型号。不同型号的备用柱数量不得低于在用量的10%。

第四节 割 煤

第六十七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

第六十八条 采煤机司机要2~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

第六十九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使用的采煤机必须有遥控操作装置。

第七十条 采煤机割煤不得留有伞檐,大倾角综采面割煤与拉架不得平行作业,割煤与拉架都必须设置专人观山,防止滚矸伤人;采煤机上行割煤后滚筒不得摇起割空,有大块煤矸拥挤采煤机上部时必须停车处理,下行时不得在不移运输机的情况下跑空刀,以防跑车。

第七十一条 割煤时,煤机前方不准有人进入煤墙侧工作。

第七十二条 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采取放松动炮等处理措施,严禁采煤机硬割矸石。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严重片帮、冒顶或采煤机维修及更换截齿时,必须停电,摘掉离合器,刮板运输机停电并加机械闭锁,并设专人看管。

第七十四条 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在检修采煤机、运输机及必须实行浅孔抽放时,工作地点上部必须加设隔离防护墙,并设置专人观山。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高突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加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停电装置。

第五节 运 输

第七十六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平”与“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

第七十七条 推溜时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推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

第七十八条 禁止停车时推移中部溜槽,但允许停车时推移上下机头。

第七十九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上飘,损坏过渡槽。

第八十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不允许使用绞车、单体柱和顺槽转载机等装置。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体柱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单体柱顶住电机、减速器。

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人员不准在溜槽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不准靠在或坐在挡煤板上。

第八十二条 人员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出口,不得翻越运输机上下机头。

第八十三条 严防运输机拉运大块煤或矸,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转载时顶坏机头架或拉翻棚子。

第八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运输机道必须使用金属网或尼龙隔离网进行封闭,使其与人行道相隔离;运输机道每20m吊一扇缓冲防护挡网;所有隔离网和挡网材料、规格、联接方法及维护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人行道侧必须装设有人员上下的扶手或绳索。

第八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运输机或自溜槽,每个工作段必须在溜槽上方加装铁质防撞折叠阻隔板,以防滚矸伤人。

第八十六条 普炮采工作面使用40t型或其它小型刮板运输机,必须打上牢固的压(戗)柱。

第六节 移 架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使用架型的不同,制订防止支架静态、动态等不同环境下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禁止使用采煤机或运输机调扶液压支架。

第八十九条 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液压支架活柱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支架压死。

第九十条 本架操作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站在底板或推移导向杆上。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

第九十一条 邻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

第九十二条 调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躲在离作业点5~10m处的支架空间内。

第九十三条 严禁在液压支架工艺孔、架箱和架脚上存放炸药和雷管。回收支架前,对可能存放炸药和雷管的部位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综采设备

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工作,要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牵头,召集矿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实施。单台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新购综采成套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台试车和联合试运转。

第九十六条 凡入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倒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九十七条 对于运输设备途经的巷道(井筒),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设备装运时超高、超宽。要根据巷道(井筒)状况、设备质量及提升运输设备能力确定是否进行解体运输。

工作面切眼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并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第九十八条 凡需解体运输的支架,必须在硐室(起吊间)内组装(拆卸)。有条件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车场附近,设置专用井下组装硐室。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工作面风巷安设的临时起吊间,要采取可靠的巷道支护及顶板加固措施。拆装支架时应尽可能采用液压或电动起吊设备,进行远方操作。

第九十九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使用小于24kg/m的钢轨。当运送物体的单车质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轨道铺设质量必须达到《煤矿井下巷道工程永久铺轨质量标准》优良品的要求。

第一百条 运送综采设备所用绞车的功率及其钢丝绳、绳卡、钩环的强度,都要事先做好详细验算和检查,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物件捆绑方式也要稳妥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回收过程中,通讯及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一百零二条 平巷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倒段运输时,位于前方的设备车要有防止其自动下滑的阻车装置或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

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面运输机的铺设要保证平、直、实和底槽内无杂物。各部螺丝、销子齐全牢固。运输机铺设应尽量和支架安装平行施工,以便于推拉千斤顶的联接。

第一百零五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安装采煤机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井下综采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包机到人。检修工作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后应进行重负荷试车验收。

第一百零七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上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刹好顶、背好帮。综采工作面收尾通道要根据顶板岩性,革新支护方式,提倡在适宜条件下采用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支架回收前,要对所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支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掩护回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倾角大于10度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按规程规定,由专人定期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回收完毕,封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电 气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气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讯、照明设备和保护系统,严格按照成套设备选型配套使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甩掉保护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作面电缆使用,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于每台电气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节 绞 车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绞车功率和钢丝绳规格,必须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钢丝绳绳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运输绞车必须配备性能完好的声光信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绞车安放地点及固定方式必须可靠、安全,安全退路必须畅通。绞车运行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三角区停留、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绞车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设备列车

第一百二十条 高突工作面的移动设备列车,必须放置在进风巷道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备列车移动前,应预先确定好移动到达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联接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移动设备列车时,严禁猛拉硬移,绳道内及列车的上下帮,不得有人员行走或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挂,严禁放飞车。列车移动到位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第五节 油 脂

第一百二十五条 油脂的粘度、燃点、水分、酸值、杂质,应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油脂,坚决不能使用。使用中,不得任意更换油脂的品种或混用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

第一百二十六条 油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注油前,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刷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被吸人液压系统中。

第一百二十八条 油脂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过滤,并用专用容器保存。换油时,对设备油路要彻底清洗,做到无污垢、无锈蚀、无金属碎屑。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移动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综采、普炮采配比浓度分别应为3~5%和2~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放炮管理、煤质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针对本规定的考核奖惩细则,集团公司将另行研究制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3篇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在高瓦斯煤层、突出煤层、自燃发火倾向严重煤层中,严禁留设落后出口,严禁巷道与采面形成台阶开采。

第三条  矿井采煤采用新方法、新工艺、新装备或者在采工作面变更采煤工艺时,必须经集团公司论证,具体论证事宜由生产管理处负责。

第二章  生产准备

第一节  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煤工作面的设计,必须由矿总工程师负责,在施工前一个月组织审批。

第五条  工作面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采区设计和地质说明书进行。设计应综合分析煤层厚度、顶底板岩性、地质水文情况及邻近采掘情况等,科学选择开采工艺和巷道布置方式,确定合适的通风、运输、运料、供排水、供电等系统和设备安装回撤路线。

第六条  要依据地质条件,以安全高效为原则,确定工作面主要参数。工作面采长设计,要科学合理。在高瓦斯矿井或高瓦斯采区,为保证正规循环作业以及本煤层瓦斯抽放的效果,综采工作面采长不宜超过180 m,超过200m时必须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并有治理瓦斯和防突的工程(专项)措施。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两巷位置的选择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的需要,避开应力集中区。

综采工作面风巷或机巷设计断面,应考虑布置设备车辆需要,不得小于12m2。高档、炮采工作面机巷、风巷设计断面不得小于8m2。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采煤工作面,两巷净高度不得低于2.0m。

工作面两巷支护设计要有科学的计算依据,合理选择支护方式、支护材料,禁止采用木支护。

第八条  工作面切眼设计应选择在顶板完整、煤层稳定、地质条件相对较好的位置。综采工作面切眼应优先采用锚网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九条  缓倾斜和急倾斜煤层在设计准备工作面时,合理伪斜布置,利于初采和采面上、下端头管理。大采高工作面尽可能避免仰采方式布置,以利于防片帮管理。

第十条  高突综采工作面的设计,必须严格按《高突综采工作面设计报审规定》(平煤〔2003〕32号),在开工前一个月,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十一条  矿井首次采用放顶煤开采工艺时,必须严格执行《放顶煤开采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平煤生〔1999〕18号),向集团公司履行报审手续。

第二节  作业规程

第十二条  每个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作业规程的编制要严格按照标准格式进行,不得漏项,同时要切合工作面实际。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并于工作面即将投产的10天以前会审完毕。

第十三条  工作面投产前,施工单位要组织全体职工,对作业规程进行集体学习,并要进行考试,成绩记录存档;考试不合格者不准上岗。

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并要有复查意见。

第十五条  工作面开采过程中,遇到条件发生变化(过断层、陷落柱、破碎带、风化带、冲积扇、丢煤区、高应力集中区、矿压显现异常区、煤与瓦斯突出带、跨巷采煤、采面跳眼改造等),与作业规程内容不符时,要及时编制专项补充措施,按规定审批、贯彻、实施。

第三节  工作面移交

第十六条  工作面安装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采煤、掘进、机电、安全、通风、煤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工程验收移交。巷道断面达不到设计70%的,或供风量及风速达不到安全规程标准的不准移交。移交时,两巷及切眼内的隐蔽工程的位置及处理情况要有移交记录;生产技术科要对相关技术资料存档。

第十七条  工作面初采前,必须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组织矿有关业务科室及相关施工单位对采煤工作面的安装质量及生产系统(运输、通风、供电、液压、供排水、防灭尘、灌浆、瓦斯抽放、通讯照明、防突、安全监测等)进行移交验收,其中高突采煤工作面严格执行《高突采煤工作面一通三防验收管理规定》(平煤〔2005〕130号)。验收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要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形成文字记录,以便督促落实整改,同时生产技术科要建立采煤工作面生产移交档案。

第三章 顶板管理

第一节  矿压观测

第十八条  各矿生产技术科应有专人负责矿压观测技术管理工作,研究矿井开采不同煤层、不同水平的矿压分布规律,建立矿井矿压参数数据库,为工作面布置、支护设计及设备选型提供科学的依据。

采煤队技术人员要根据矿压分布规律,制订有效的顶板管理措施,科学地指导采煤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十九条  所有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煤安监办字〔2004〕24号)中的有关要求,配备性能完好的监测仪器,并坚持正确开展支护质量和顶板动态监测工作。

第二节  初采初放

第二十条  初采前要成立以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为组长,以采煤副总、技术科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应具备采煤工程师职称或相应技术水平。工作组成员按班次到现场指挥,与工人同上同下,直到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各矿生产技术科负责填报《平煤集团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报告单》,经工作组长签字后,于初采前3天报集团公司生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切眼遇有坚硬顶板、复合顶板、淋水顶板、人工假顶、急倾斜、极软底板、断层带、褶曲轴部、陷落柱、火成岩侵入区、风化带、老空、老窑、老巷、钻孔、高应力集中区、跨巷采煤等情况,初放时必须制订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  需要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强制放顶的方法、位置、炮眼布置角度、间距、数量、深度、装药量、撤人距离都必须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煤与瓦斯突出倾向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制订初次放顶和周期来压可能诱发突出事故的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  普炮采面开工前,备用支柱、顶梁及其它各种规格的备用材料,必须足量运到指定位置。采面在上齐4排支柱、回第一排支柱前,特殊支架必须上齐,两巷超前支护、上下安全出口管理必须满足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否则严禁回柱。

第二十五条  普炮采初次放顶作业班,实施回柱的具体时间、开口位置,由初放工作组成员和跟班干部现场共同确定,并共同担任现场安全监护(观山)。

第二十六条  普炮采初采初放不得实行二、三排控顶,而且对破碎顶板、下分层顶板及放顶煤必须使用金属网护顶,确保金属网铺设成全封闭状态,网与网之间连接牢固。

第二十七条  普炮采坚硬顶板(如庚组煤层)初采初放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顶板不得留顶煤,点柱必须戴帽,支柱顶盖接顶要平整。局部遇地质构造、顶板有松脆变化迹象时,必须挂金属铰接顶梁。回柱放顶前必须打牢木垛、密集支柱和加强支柱,密集支柱间距不得超过0.3m,每3m留一安全出口,出口宽度0.6m。加强支柱应同基本柱成走向排列,其间距0.2~0.3m,特别坚硬顶板要推行切顶墩柱或丛柱。

第二十八条  普炮采工作面直接顶冒落前回柱放顶的分段长度不得小于30m(庚组煤层回柱分段长度不小于40m)。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或直接顶大面积不垮落,采面放顶应增加分段距离。此时,工作面应停止与之无关的其它工作。基本顶有剧烈来压反应时,应暂停放顶,必要时应撤出人员,待基本顶稳定并重新加强支护后,再进行回柱放顶工作。

第二十九条  普炮采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工作,生产班要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对达不到规定初撑力的支柱(架),必须进行二次补液。监测中发现顶板压力异常,必须及时报告初放初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跟班干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结束以前不得放煤。

第三十一条  当工作面初次来压结束,确认和本煤层初次来压步距相符,且顶板冒落高度相当于采高1.5倍以上,经初采初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撤出工作组,宣布初采初放结束。

第三十二条  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后,采煤队技术员要编写初采初放总结报告,交生产技术科存档。

第三节  采场支护

第三十三条  普炮采工作面要切实加强单体支柱管理。支柱入井前要进行验压试验,保证合格;矿生产技术科和使用单位必须参与检验工作;采煤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生产过程中发现失效柱要及时更换。

第三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至少安装3组排头架,排头架必需有可靠防倒防滑设施。

第三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实行三、四排控顶,第一、二排必须有防倒器或防倒绳;底板每1~1.5m辅设1.5m长半圆木底,前端紧靠煤壁并随采面推进及时前移。

第三十六条  炮采放顶煤工作面要铺设金属网假顶回采。要保证铺网、联网质量,增强煤顶支护的整体性。放顶后末排支柱必须打戗柱或戗抬棚。煤层松软时,要采取顶帮全封闭管理,严防片帮、抽条、冒顶。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柱鞋。

第三十七条 沿顶送巷的放顶煤工作面,两端出口要保持5~10m的过渡段,不得出现台阶出口,同时要加强三角区煤顶的支护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中厚煤层综采工作面支架,必须做到护帮板齐全完好,同时要配齐护帮板油路截止阀,并坚持正确使用。首末各两组支架的护帮板,要采取拆除油管、加限位装置等固定处理措施,防止发生支架伤人事故。

第三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前移后,护帮板要及时打开,防止煤壁片帮。有伸缩梁的支架,要及时伸出伸缩梁。在已发生片帮的地段,要停止割煤,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端面维护,防止因片帮增加端面空顶面积而发生冒顶。在已发生冒顶处刹顶时,要首先处理松动岩石及不安全因素,打上临时支护,然后再按程序进行刹顶工作。

第四十条 工作面过断层期间,顶板破碎处应上金属网护顶。炮采工作面在断层处必须配齐适宜型号的单体柱,防止支柱超高或压死。综采工作面在断层处要及时抽缩支架立柱加长段。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停采时,要避开周期来压。停采位置要选择顶板条件好、无断层、褶曲等地质构造处,以利于顶板管理和收尾施工。

第四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之前,要对采面支架(柱)进行全面检修。收尾回撤期间,遇到自动卸载支架,必须在支架下加打点柱。

第四节  上下端头支护

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0.7 m,综采高度不得低于1.8 m,普炮采高度不得低于1.6 m。出口内应确保无杂物,并确保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第四十四条  端头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架棚做到一梁两柱或三柱,初撑力不得低于90kn。上、下机头应采用双圆销梁或长钢梁支护,并积极推广应用双楔调角定位顶梁(不少于6架)。具备条件的综采工作面,应采用端头液压支架。

第四十五条 工作面需做上、下超前缺口时,其规格尺寸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缺口内必须使用单体柱支护,棚梁沿走向或倾向均匀布置。架棚、刹顶、清煤时必须有专人观山,清煤时必须架设临时架,临时支架必须打在硬底上,确保迎山有劲。

第四十六条  端头替棚要及时,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替棚时,应坚持先套后回原则,要将顶、帮背平刹实,严禁空顶、空帮。

第四十七条 凡是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在超前支护里段3~5m范围内,使用专用工具提前退掉锚杆、锚索头,但此段巷道必须按规定架好走向棚或顺山棚,以防局部掉顶。

第四十八条 采面控顶距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上隅角与工作面放顶线放齐,下隅角控顶距在作业规程中要有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 上下隅角悬顶面积大于2×5m2时,必须执行强支或强放措施,其中高瓦斯工作面上下隅角强迫放顶提倡使用无火焰、不产生有害气体的静态爆破或水压致裂技术。

第五十条  高瓦斯综采工作面机风巷端头架、排头架顶梁和掩护梁,必须加装抗磨、抗冲击、防静电的防护罩。

第五节  两巷超前支护

第五十一条  机巷、风巷超前支护均要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柱必须连锁,软底巷道支柱要穿柱鞋。

第五十二条  风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锚网支护的梯形或矩形巷道,动压区里段20m范围内必须架设棚子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二)采用u型钢拱形支护的巷道,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超前替棚段要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超前支护要打中柱。

(三)采用工字钢梯形支护巷道,应替棚支护,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m~20 m范围内打单排柱。

(四)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的双排支柱,要在巷道中心线上下均匀架设;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的单排柱,其布设位置要依据巷道状况确定。

第五十三条  机巷超前支护要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用普通落地简易转载机的巷道

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转载机槽帮150~200mm;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在转载机一侧打单排柱。

(二)采用桥式转载机的巷道

梯形工字钢支护、矩形锚网支护及u型钢拱型支护的巷道,先替棚或架棚后,再距采面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距采面煤壁10~20m范围内打单排柱。

使用重型转载机并配有破碎机的,破碎机以里至煤壁打双排柱,破碎机外打单排柱,总超前长度一般不得低于20m;若因转载机影响,总超前长度达不到20m的,则所打排柱应到转载机机头处。

第五十四条  巷道压力大、变形严重时,两巷超前支护长度应达到50m以上,同时要安排专职队伍进行巷道维修。

第四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分层开采

第五十五条  进行分层开采时,分层厚度要根据煤层赋存情况及选用的设备来确定,尽量增大分层厚度、减少分层数量。但是,各分层厚度要科学均衡,防止不合理分层造成资源损失和煤质变差。

第五十六条  分层布置的工作面,开采上、中分层时,严格按设计采高进行开采,要定点测量其下伏煤层厚度并及时上图,及时在图纸上标注所有硐室的位置和规格尺寸;普炮采工作面对上中分层铺网情况及顶板垮落大块岩石(>2.0m3)要建档记载,为下分层布置采煤工作面及开采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十七条  开采上、中分层应铺设金属网,并向采空区洒水或注浆,为下分层开采创造有利条件。

第二节  放顶煤开采

第五十八条  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做好地质及储量管理工作,采面每推进10~15m,要在两巷及采面进行一次煤厚探测,作为考核煤炭回收率的依据。采面出煤量必须单独计量,放顶煤采区回收率和采面回收率分别不得低于70%和80%。

第五十九条  要根据煤层厚度,科学制定放煤工序,严禁超高或超低放煤,以避免采空区丢煤过多或发生超前冒落事故。

第六十条  在放煤过程中发现淋水增大、泥沙涌出、瓦斯增大、温度增高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查找原因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综采放顶煤、单体支柱放顶煤工艺,一律禁止在采空区侧采用爆破方法处理悬顶煤和堵塞放煤口的大块煤。

第六十二条  在工作面采空区侧,必须坚持注浆、洒水,加入阻燃剂,防止采空区浮煤自燃。

第三节  中厚及薄煤层开采

第六十三条  中厚偏上煤层,应采用大采高综采支架,实现一次采全高,以提高煤炭资源的回收率和生产效率。

第六十四条  中厚偏薄煤层(煤厚1.3~2.0m),两巷高度不得低于2.0m,掘进时要沿顶破底;对于较厚的伪顶,掘进时应采取保留措施,以利于回采期间机头、机尾顶板管理。

第六十五条  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开采薄煤层,以利于解放层的开采和煤炭资源回收率的提高。薄煤层设备在配套时,要充分考虑到最小通风断面的要求,以保证通风和降温的需要。

第六十六条  薄煤层普炮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型号选择要适当,并根据采高及条件变化,及时变换支柱型号。不同型号的备用柱数量不得低于在用量的10%。

第四节  割  煤

第六十七条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闭锁装置。

第六十八条  采煤机司机要2~3人协同作业,严禁一人操作。

第六十九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使用的采煤机必须有遥控操作装置。

第七十条  采煤机割煤不得留有伞檐,大倾角综采面割煤与拉架不得平行作业,割煤与拉架都必须设置专人观山,防止滚矸伤人;采煤机上行割煤后滚筒不得摇起割空,有大块煤矸拥挤采煤机上部时必须停车处理,下行时不得在不移运输机的情况下跑空刀,以防跑车。

第七十一条  割煤时,煤机前方不准有人进入煤墙侧工作。

第七十二条  工作面遇断层、构造时,必须采取放松动炮等处理措施,严禁采煤机硬割矸石。

第七十三条  发生严重片帮、冒顶或采煤机维修及更换截齿时,必须停电,摘掉离合器,刮板运输机停电并加机械闭锁,并设专人看管。

第七十四条  大倾角采煤工作面,在检修采煤机、运输机及必须实行浅孔抽放时,工作地点上部必须加设隔离防护墙,并设置专人观山。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高突采煤工作面采煤机必须加装瓦斯超限自动报警停电装置。

第五节  运  输

第七十六条  严格掌握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平”与“直”,遵循顺序推溜的原则,不准任意分段或由两端向中间挤推。

第七十七条  推溜时刮板运输机的弯曲段长度不得小于15m。推移后刮板运输机要求成一直线。

第七十八条  禁止停车时推移中部溜槽,但允许停车时推移上下机头。

第七十九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必须将机头和过渡槽处的浮煤杂物清理干净,以防机头上飘,损坏过渡槽。

第八十条  推移上下机头时,不允许使用绞车、单体柱和顺槽转载机等装置。特殊情况下使用单体柱时,必须制订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单体柱顶住电机、减速器。

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人员不准在溜槽内行走,不准跨越运转中的刮板运输机,不准靠在或坐在挡煤板上。

第八十二条  人员进出工作面必须走上下安全出口,不得翻越运输机上下机头。

第八十三条  严防运输机拉运大块煤或矸,发现后必须及时处理,防止转载时顶坏机头架或拉翻棚子。

第八十四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运输机道必须使用金属网或尼龙隔离网进行封闭,使其与人行道相隔离;运输机道每20m吊一扇缓冲防护挡网;所有隔离网和挡网材料、规格、联接方法及维护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人行道侧必须装设有人员上下的扶手或绳索。

第八十五条  大倾角炮采工作面必须使用运输机或自溜槽,每个工作段必须在溜槽上方加装铁质防撞折叠阻隔板,以防滚矸伤人。

第八十六条  普炮采工作面使用40t型或其它小型刮板运输机,必须打上牢固的压(戗)柱。

第六节  移  架

第八十七条  施工单位要根据使用架型的不同,制订防止支架静态、动态等不同环境下伤人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八条  禁止使用采煤机或运输机调扶液压支架。

第八十九条  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液压支架活柱必须留有足够的余量,以防支架压死。

第九十条  本架操作时,支架工应站在架箱内,面向煤壁操作,禁止站在底板或推移导向杆上。移架时,本架及邻架不得有其他人作业或停留。

第九十一条  邻架操作时,作业人员必须注意顶板状况,防止架间掉矸伤人。

第九十二条  调架作业区内禁止行人与停留,无关人员应躲在离作业点5~10m处的支架空间内。

第九十三条  严禁在液压支架工艺孔、架箱和架脚上存放炸药和雷管。回收支架前,对可能存放炸药和雷管的部位要严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综采设备

第九十四条  工作面成套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工作,要由生产副矿长(或采煤副矿长)牵头,召集矿有关单位成立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贯彻实施。单台综采设备的运输、安装、回收,必须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后实施。

第九十五条  新购综采成套设备入井前,必须在地面进行单台试车和联合试运转。

第九十六条  凡入井安装的综采设备必须达到完好。在井下倒换工作面而不升井的设备,在入新工作面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一般性能的动作试验,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九十七条  对于运输设备途经的巷道(井筒),必须指定专人按所运设备的外形尺寸和《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事先进行认真核查,严禁设备装运时超高、超宽。要根据巷道(井筒)状况、设备质量及提升运输设备能力确定是否进行解体运输。

工作面切眼断面尺寸、支护方式和支护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对于破碎顶板,需采取分段刷大切眼、分段安装支架的方法并严格控制顶板,防止发生冒顶事故。

第九十八条  凡需解体运输的支架,必须在硐室(起吊间)内组装(拆卸)。有条件的矿井,应在井底车场附近或采区车场附近,设置专用井下组装硐室。硐室的位置、断面、支护要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在工作面风巷安设的临时起吊间,要采取可靠的巷道支护及顶板加固措施。拆装支架时应尽可能采用液压或电动起吊设备,进行远方操作。

第九十九条  运送综采设备的轨道,不得使用小于24kg/m的钢轨。当运送物体的单车质量超过12t时,轨枕应加密或采取其它措施,以保证设备运输安全。轨道铺设质量必须达到《煤矿井下巷道工程永久铺轨质量标准》优良品的要求。

第一百条  运送综采设备所用绞车的功率及其钢丝绳、绳卡、钩环的强度,都要事先做好详细验算和检查,达到规定要求时方可使用。安装、拆除和运送综采设备的辅助设备,必须保证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物件捆绑方式也要稳妥可靠;起吊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一百零一条  综采设备在运输、安装、回收过程中,通讯及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准确、可靠。

第一百零二条  平巷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有电机车架线的线路上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倒段运输时,位于前方的设备车要有防止其自动下滑的阻车装置或设施。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面安装支架时,必须定好第一架位置。安装的支架要符合质量标准规定,保证支架定位后成一条直线。当工作面倾角大于10度时,支架的安装应从下往上依次进行。支架位置调好后,应立即接通供液管路,及时支撑顶板。

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面运输机的铺设要保证平、直、实和底槽内无杂物。各部螺丝、销子齐全牢固。运输机铺设应尽量和支架安装平行施工,以便于推拉千斤顶的联接。

第一百零五条  在大倾角工作面安装采煤机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一百零六条  井下综采设备的日常维护应包机到人。检修工作应按规定周期进行,检修后应进行重负荷试车验收。

第一百零七条  综采工作面设备回收前,矿上要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对工作面收尾工程质量和设备状况的全面检查。停采时煤壁必须平直,收尾通道高度和宽度要达到设计要求。破碎顶板条件下,当工作面推进离停采线10~20m时,开始在支架顶梁上铺设金属网,直至停采线。收尾通道内要刹好顶、背好帮。综采工作面收尾通道要根据顶板岩性,革新支护方式,提倡在适宜条件下采用锚杆、锚索联合支护方式。

第一百零八条  支架回收前,要对所用的各种起吊、运输设备及辅助装置进行认真检查,保证符合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支架在回收过程中应控制好顶板,要随时架设临时棚或打临时点柱,也可用液压支架掩护回收。降柱时,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拉架时,需要替换的支柱,应严格做到先补后回。回收的支架要及时外运,不准在工作地点堆积。采用人工强制放顶的采煤工作面,在撤架时应及时采取放顶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倾角大于10度的工作面回收支架时,一般要自下而上进行。工作面内上运支架时,工作面内人员要躲到安全地点。工作面内回、运支架不准同时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回收设备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后路畅通,同时要保证足够的风量。对工作面的瓦斯及co等有害气体的含量,要按规程规定,由专人定期检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停采后,45天内必须回收完毕,封闭措施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执行。

第二节  电 气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电气设备使用时,必须严格依照操作规程。要坚持做到停电挂牌、专人看管,谁停电、谁送电。

第一百一十四条  通讯、照明设备和保护系统,严格按照成套设备选型配套使用。生产过程中,不得任意损坏、甩掉保护系统。

第一百一十五条  工作面电缆使用,要明确用途、电压等级,并按规定悬挂。对于每台电气设备开关要设置电压等级、容量、整定电流挂牌制度,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节  绞  车

第一百一十六条  绞车功率和钢丝绳规格,必须配套使用,不得随意更换钢丝绳绳径。

第一百一十七条  运输绞车必须配备性能完好的声光信号。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绞车安放地点及固定方式必须可靠、安全,安全退路必须畅通。绞车运行时,人员不得在绳道三角区停留、行走。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用绞车拉移转载机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节  设备列车

第一百二十条  高突工作面的移动设备列车,必须放置在进风巷道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设备列车移动前,应预先确定好移动到达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第一百二十二条  设备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联接必须牢固可靠,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第一百二十三条  移动设备列车时,严禁猛拉硬移,绳道内及列车的上下帮,不得有人员行走或作业。

第一百二十四条  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挂,严禁放飞车。列车移动到位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第五节  油  脂

第一百二十五条  油脂的粘度、燃点、水分、酸值、杂质,应进行抽样化验。不符合要求的油脂,坚决不能使用。使用中,不得任意更换油脂的品种或混用不同牌号、不同品种的油脂。

第一百二十六条  油脂要设专人负责管理。注油前,要仔细清洗注油器,防止煤粉、岩粉及水进入。对于不同牌号的油液,要有专用油抽,分类挂牌。

第一百二十七条  油箱内壁和油中浸泡的器件表面,禁止涂刷油漆,以防油漆溶解而产生的沉淀物被吸人液压系统中。

第一百二十八条  油脂在使用前必须严格过滤,并用专用容器保存。换油时,对设备油路要彻底清洗,做到无污垢、无锈蚀、无金属碎屑。

第一百二十九条  移动泵站必须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综采、普炮采配比浓度分别应为3~5%和2~3%。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的一通三防管理、放炮管理、煤质管理及其它方面的安全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针对本规定的考核奖惩细则,集团公司将另行研究制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4篇 机采工作面一般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 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二节 机采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用机采工艺的工作面必须按要求编制机采工作面设计。机采工作面设计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技术中心部门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机采工作面设计内容

㈠设计的依据

⒈批准的工作面地质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

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及补充资料。

⒊邻近工作面或邻近采区类似工作面地质、矿压等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

⒊相邻采区或邻近工作面实见瓦斯、自然发火、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矿压资料及生产情况。

㈡设计说明书

基本条件:工作面参数选择合理;工艺先进,设备选型与配套科学;生产系统正规、可靠,有利于高产高效;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工程统筹考虑。

具体内容如下:

⒈工作面地质概况:

⑴工作面位置、范围、标高及周边采动情况。

⑵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回采影响。

⑶煤层赋存情况,包括煤层产状、煤厚、煤的硬度、煤层结构、煤层稳定性、煤种、煤质等。

⑷顶底板情况:岩性、厚度等。

⑸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情况。

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说明,主要包括:预计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温等。

⑺储量。

⒉回采工艺的选择: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回采工艺,并确定支架型号。

⒊巷道布置

说明巷道设计的主要依据、巷道开窝位置(座标)、施工方位、巷道层位、巷道设计长度(平距)等,并将有关参数在工作面设计图纸上标注。(综放工作面两巷及切眼严格跟底设计施工)

⒋巷道断面及支护设计

⑴综合考虑通风、运输、行人及设备安装、巷道变形,以及煤层顶底板条件等因素,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定巷道及峒室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

⑵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 要按《集团公司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编制锚杆支护设计。

⑶切眼设计。切眼位置(平面位置及层位)应考虑资源回收及回采工艺的要求;切眼方位应根据煤层倾角合理确定,设计坡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运行需要;巷道断面根据综采设备参数合理确定。切眼支护方式须做专项设计,支护强度满足顶板管理的要求。

⒌主要设备选型与配备

说明设备选型的依据,并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需要着重介绍的设备列出其主要技术特征。

⒍生产系统说明与分析:

说明构成运煤、通风、辅动运输(运料、进出支架)、供(排)水等系统的巷道顺序。供电系统在供电设计中详细说明。根据各系统巷道、设备等情况,进行系统能力分析,对于进架路线沿途巷道进行校验,满足解体或整架运输要求。

⒎“一通三防”工程

在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等煤层条件下采用机采工艺,按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⒏防治水工程

根据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⒐避灾路线

说明避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等灾害的路线。

⒑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巷道施工顺序、施工队伍安排、形成工作面工期及具备安装条件的时间。“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程要纳入施工组织统筹考虑。

⒒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对上述各项之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如:设备列车的存放位置、空间尺寸、支护形式、移动方式等)进行进一步阐述。

㈢供电设计说明书

⒈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国家煤炭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⒉供电系统力求简单、负荷分配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满足生产、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需要。

⒊编制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灯的型号、数量,布置方式及照明综保的选择等内容。根据工作面供电系统及机电设备要求进行,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㈣图纸

⒈井上下对照图(1:2000),图纸要能反映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情况。

⒉工作面设计平面图(1:1000)

图幅要能反映生产系统的构成情况。要标明有关巷道(峒室)名称及设计巷道的有关参数,设计巷道与已有巷道要有区别。绘齐地质内容,煤层底板等高线清晰。

⒊工作面设计剖面图

剖面图可与平面图绘制在同一图纸上。回采范围沿走向(分里、中、外段)倾斜剖面不少于3个,在剖面图上标明构造情况、工作面斜长及巷道空间关系,比例1:1000。

⒋巷道断面图

巷道(峒室)断面图要标明巷道规格、支护参数。比例1:50。本图可与设计平(剖)面图绘制在同一图上。

⒌工作面生产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按规定的图例,对运煤、运料(进出支架)、通风、防尘供水、灌浆、安全监测等系统及避灾路线进行标注。

⒍机电设备配置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根据设备选择及设备安设位置,按规定的图例(见附件),标注主要设备布置情况(输送机符号标注在机头位置),并在符号旁标明型号、数量、输送机铺设长度等。

⒎供电系统图

按供电设计要求绘制。

第三节 机采工作面施工与验收

第六条 机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设计及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变更设计应经矿总工同意执行。

第七条 机采工作面巷道及安全工程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现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集团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四节 机采工作面试生产

第八条 试生产前,必须做好三项工作:设备检查、单机调试和联合试运转。

㈠机电设备按选型设计要求配备,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讯及闭锁装置。

㈡机采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立柱、千斤顶和阀组应联结牢固、密封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㈢“一通三防”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㈣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上下出口进行管理,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牌板管理到位,并按生产要求储备易损件、备用材料。

㈤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等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㈥煤机试运转前,要采用人工对机道进行清理,确保浮煤里无金属物件、木料及其它杂物。

㈦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供电保护等要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

第九条 送电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乳化液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均经严格检查且逐台进行空载试运转,排除各种故障及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十条 联合试运转成功后,经生产矿长同意方可试生产。

第五节 机采工作面初次放顶

第十一条 机采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矿生产、技术、安监、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跟班现场指挥、解决问题,直至初放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初放期间,采高严格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100%以上,杜绝失效架或失效柱。

第十三条 对于坚硬顶板,应制定针对性措施,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支架设计承受能力时,须报集团公司处理。

第六节 机采工作面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设备维修、事故追查、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相关图纸资料,井下配齐各类图牌板。

第十六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第十八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15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二十一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防片帮装置,当采高超过4m时,工作面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片帮掉矸伤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的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泵站介质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站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泵站工作压力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泵站水源保持清洁,避免煤滓及其它杂质混入,每旬至少清理一次箱体,以防杂质注入缸体,降低支柱(架)性能。

第二十六条 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对于松软底板,应采取防止支架钻底措施,确保顺利移架。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机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㈡必须制订支护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㈢工作面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方式合理、支护强度符合要求,断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㈣跟班管理干部、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必须对各作业地点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机采工作面调斜有关要求

㈠机采工作面需要甩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机采面倾角较大时,要采用伪倾斜方式回采,伪斜角度视煤层倾角大小和设备防滑性能而定。

㈡调斜时应注意:

⒈要采用割三角煤的方法,逐步调成伪斜。

⒉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工作面个别地段滞后或超前,防止刮板输送机出现陡弯,造成溜槽脱节、拉断链条或应力集中等现象。

⒊支架活动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满足调斜需要。

第七节 上下安全出口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均不得小于0.7m ,高度不低于1.8m,出口20m范围内,要采取架设挑棚或支设点柱的方式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料等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条 上下安全出口的顶板必须接实背严,严禁空顶、空帮。替棚、或移端头支架时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必须先支后回或先支后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上下出口回柱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进行规定,回柱作业时,严禁开车及在作业区内进行其它作业,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作业规程中应明确采煤机开缺口的方式,对人工做缺口的工作面,其缺口规格尺寸、支护形式、安全措施等要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出口有人作业时,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启动前,要发出明确信号,以防误起动伤及作业人员。

第八节 两巷维护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两巷维修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其维修措施包括回、替棚的方法、材料等要求,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巷支护应正规完整,过顶背帮符合规定,不准空顶和缺梁少柱,空顶处必须接实顶板。

第三十六条 回收拱形或梯形棚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采取电缆、电气设备、供水、供液、抽排等各类管路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三十七条 回、替棚应遵循由里向外原则,依次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两巷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完好,严禁使用失效支柱。

第三十九条 绞车运行过程中,绳道两侧严禁人员行走及作业。

第九节 机电设备的拉移

第四十条 机电设备需要移动时,要根据设备运移要求和现场条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的移动原则上采用铺轨进行,严禁强拉硬拽。因客观原因无法铺轨的,要由机电副总签字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设备移动必须有跟班人员现场指挥。

第四十三条 移动设备列车的注意事项:

㈠列车移动前,列车前方的巷道宽度、高度及轨道质量满足设备运移要求。

㈡移动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采用可靠的硬联接方式。

㈢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㈣牵引绞车必须生根牢靠,性能完好,牵引力满足要求。

㈤移设备列车时,绞车速度要适当,禁止猛拉硬移,禁止绳及列车的上、下帮行人或作业。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引,严禁放飞车。移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㈥电气列车移动前,应定好移动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㈦移动列车到位后,应及时将移动列车固定牢固,并将电缆盘好、放牢、重设接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移动设备的放置应符合设备的使用规定,并设置警戒栏、警示牌。

第十节 机采设备的安装、拆除

一、安装、拆除前期准备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会审,矿机电副总、采掘副总共同组织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对安拆准备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机采工作面拆除前,要对液压支架顶板进行防漏(铺顶网)处理,并施工出架通道。机采支架顶网及钢丝绳规格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顶网原则上要求铺到支架掩梁下部,顺茬搭接,重叠宽度不少于200mm;超前棚宽度根据调架要求确定。

第四十八条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机采工作面拆除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矿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条 安拆期间所使用的绞车、轨道、保险档、起吊设备、语音闭锁等设备设施安装后,由生产矿长牵头,矿机电负责人配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必须做到班班安全确认。

第五十一条 安拆期间所涉及到的各类安全设施实行挂牌留名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机采工作面安拆期间矿井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㈠生产中心调度部门负责调度立卷,从安拆工程开工之日起将施工组织进度表张贴上墙,班班调度兑现工作量。

㈡安监部门负责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监察和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

㈢通风部门负责保证通风系统满足施工要求,机采拆除工作面自工作面停采之日起,每天将有关防火参数的监测情况报矿通风科备案;工作面设备拆除后具备封闭条件,及时进行封闭。

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机采工作面安拆期间所需的材料、设备、各类车辆的运输和供应。

㈤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机采工作面安拆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未经配套的设备必须在安装前10天内完成地面“三机”配套及调试工作,及时解决配套过程中存在问题,确保安装按时进行;

第五十四条 运送设备沿途巷道,必须满足设备不可拆解最大外形尺寸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机采切眼、安拆峒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满足安拆需要。

第五十六条 机采安拆所使用的运输轨道,轨型不低于22kg/m,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有特制的锁紧装置,车轮、车轴强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机采设备入井前,要根据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和运输要求,核校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罐笼尺寸、巷道坡度、弯道曲率半径等要求,来确定运输方案。

第五十九条 提运及起吊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要提前进行强度和牵引力校核,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六十条 机采设备在运移、安装、拆除过程中,通讯、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声光清晰。正常作业时,严禁用矿灯、口喊、敲打物件等其它方法代替。

第六十一条 井下直转设备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必要性能动作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二、设备装运

第六十二条 设备装运要找好重心,达到平稳,捆扎牢靠,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三条 机采设备运输所用绞车牵引用钢丝绳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六十四条 斜巷运输

㈠斜巷运输巷道变坡段应有专门设计,按规定设置躲避峒室,严禁再现弯道变坡现象。

㈡工作面或斜巷使用绞车运送设备时,必须由专职绞车司机、把勾工和信号工进行作业,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㈢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要求。

㈣绞车运行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所有人员要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必要时,绞车处应设护身柱,避免伤人。

㈤巷道变坡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阻车装置。运送设备时,上下口都要设人警戒,运输车辆下方和两侧不准有人。

㈥支架拆除时必须铺设导轨,满足设备运输要求,严禁强拉硬拽。

㈦使用对拉绞车运输方式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㈧严格斜巷轨道、道岔管理、验收,不合格不得行车。

㈨安全坏境、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

㈩车辆掉道时必须编制复轨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平巷中由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在架线运输线路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伤人。

第六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极易受损的精密件,要设专人运送。

第六十七条 设备、零部件运送到规定地点时,必须及时清点、交接,严防丢失。

三、设备安装、拆除

第六十八条 切眼施工原则上采用一次刷大、一次安装的方法。特殊条件下可采取分段刷大、分段安装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必须编制专门的安装技术措施。安装措施主要内容有:

㈠待安设备的名称、数量。

㈡设备安装顺序及质量要求。

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条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原则上支架应采取从下往上的顺序安装。

第七十一条 解体下井的支架,必须在指定地点组装。组装前要对组装用的设备、各种辅助装置及组装峒室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在专人指挥下进行组装。起吊支架部件时,严禁将手脚、头部等伸入起吊物下面,防止坠落伤人。

第七十二条 安装阀组或油管接头时,不准硬打硬敲。各部件螺丝必须齐全紧固,各接头密封良好,销子齐全。

第七十三条 机采工作面支架安装要定位合理,首架位置要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安装和调架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支架就位后,及时升架支撑顶板。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铺设要符合平、直、稳和底槽内无杂物的要求。各部件螺丝、销子齐全,紧固对位,刮板方向正确,安装质量符合要求。机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一般应先于支架安装,以便于和支架推移装置的联接。

第七十六条 安装采煤机必须按措施要求作业,工作面倾角较大时,要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七十七条 供电设备严格按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安装,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搬移设备。

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安装工程结束后,要对面内所有设备进行登记,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机采设备装运前,应在地面调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入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确定设备装车要求。

第八十条 在解体、运输设备过程中,对设备外露的关键部位,要采取可靠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易损件、小部件要分类装箱建卡运输,并专人护送进行交接验收。

第十一节 机采队伍组建和培训

第八十一条 机采队伍建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第八十二条 机采队伍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节 机采设备及备件管理

第八十三条 机采设备严格按配套要求落实到位。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机采设备的选型、配套、定货、设备购置。矿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日常维检等工作。

第八十五条 建立健全机采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十六条 机采面从铺网结束之日起,一次采全高机采工作面须在30天内拆除完毕,大采高、大倾角等机采工作面不能在30天内结束的,须制定相应的防自然发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十七条 设备严禁拆套。

第八十八条 机采设备的存放严格按要求执行,库房达标、管理到位。

第八十九条 机采配件的管理要做到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设备型号特征、技术性能、结构原理,做到配件供应及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节 机采设备油脂管理

第九十条 机采设备使用的各类油脂,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组织进货,不合格、不适用的油脂严禁使用。

第九十一条 矿要设立油脂管理部门,对油脂的供货、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十二条 各类油脂的使用严格按性能要求落实。

第九十三条 油脂必须在无积水、无淋水、无杂物,环境整洁的地点存放。防止外物混入,影响油脂质量。

5

第5篇 生产技术处安全生产人员管理规定

2.1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政策、法规、制度和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研讨分析工伤事故、职业病和重大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2经常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整改事故隐患。

2.3积极参与拟定审查工厂劳动保护、职业安全健康体系管理目标;监督检查劳保经费合理使用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完成情况。

2.4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工厂防尘防毒工作,制定防尘防毒措施,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

2.5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技术教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训练、考核,制止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独立作业。

2.6开展新工人入厂安全教育,并检查、督促分厂、工段、班组安全教育标准的执行情况。

2.7按时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安全生产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2.8抓好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建档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督促防范措施的落实。

2.9做好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防暑降温及防寒防冻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劳逸结合,女工保护工作。

2.10抓好防护用品的管理与发放工作,监督检查职员防护用品合理使用。

2.11参与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参加工程验收,发现有不符合安全、卫生规定的问题,有权要求解决。

第6篇 生产技术科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技科的管理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仙居县供电局生技科。

2 职责

2.1 职能

生技科是全局生产、技术、计划管理的职能部门。

2.2 权限

2.2.1 有权制修订本局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和审核有关专业的标准规程制度。

2.2.2 有权对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施工,检修、运行工作等进行检查,对违反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2.3 有权指挥事故抢修和缺陷管理。

2.2.4 有权审议生产项目及设备选型,参加或组织设备和工程项目招议标

2.2.5 有权审查工程设计,对工程进行管理和验收评定。

2.2.6 有权决定运行设备的更新换代,对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没有入网许可证的设备、有重大事故隐患的设备,有权制止使用。

2.2.7 有权对基层生产单位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和生产完成情况提出奖惩意见和考核。

2.2.8 有权制止一切违反规程、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行为。

2.2.9 有权审批用户新增、增容供电方案。

2.2.10 有权决定设备是否具体投运条件。

2.2.11 有权组织协调生产计划。

2.2.12 对大修理项目,更改项目,有审核权。

2.3 责任

2.3.1 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政策、法令和标准造成的失误负责。

2.3.2 对由于生产技术管理不善而造成的人身和设备事故及经济损失负责。

2.3.3 对由于管理失误而造成的项目拖期及质量低下负责。

2.3.4 对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实施不利,完不成年计划和指标负责。

2.3.5 对上报的各种计划及报表的准确性负责。

2.3.6 对大修、更改费用使用不当和不合理负责。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 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政策,和上级有关的规程制度,负责编制修订本局输变电运行检修标准规章制度,审核有关的现场规程,并检查督促执行。

3.2 负责输变电设备的运行、检修和技术改造及设备评级管理,做好主设备的缺陷、绝缘、油务、仪表监督、防误和过电压保护、直流等专业管理,并做好各专业的检查分析和总结工作。

3.3 负责全局35千伏及以下输变电设备重点技措、反措,更改工程管理。

3.4 负责大修工程管理。制定大修工程管理制度。编报和下达输变配电设备大修计划,并组织检查实施。掌握好全局的大修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审批关。

3.5 负责生产计划管理。编制本市电网发展规划和滚动规划。负责编制下达输、变配电设备的年、月、周检修计划,督促检查计划执行完成情况。

3.6 负责供电可靠率、电压合格率、力率的管理和统计考核工作。

3.7 负责固定资产设备的归口及分管的业务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卡片,办理设备和转移、调拔和报废的技术鉴定等业务手续。

3.8 负责制订输、变配电设备材料消耗和事故备品定额,并协助做好事故备品的管理和检修工时定额工作。

3.9 负责10kv及以上缺陷管理工作,做好统计、消缺计划管理及实施监督工作。

3.10 负责输、变配电工程质量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规定施工,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及时组织中间验收和电气安装前的土建初验收,对验收中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和改进,确保工程质量。

3.11 做好输、变、配电工程和重要大修,更改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启动投产工作。

3.12 负责设备符合投运条件的确定工作。

3.13 负责重大事故或复杂事故的组织抢修工作。

3.14 做好本部门的档案管理,按档案室管理办法规定,做好归档工作。

3.15 全局技术管理工作归口部门,负责技术监督工作。

3.16 负责全局科技项目管理,科技信息及图书资料的管理。

3.17 负责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工作,严格对入网产品的安全、先进、经济性把关。

3.18 完成局领导交办的有关工作。

4 报告和记录

4.1 生技科管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主要有

a)生技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b)月、年度生产计划和总结;

c)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管理年度计划和季、年度总结;

d)输配电线路运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e)变电运行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年度总结;

f)大修规程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g)技术监督专业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h)设备评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年度总结;

i)科技工作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j) 电能质量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k) 新设备验收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l) 月度设备缺陷报表;

m) 其它上级部门需要的各种报表。

第7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范本

为提高我矿技术管理水平,减少技术失误,及时研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每周二上午8点30分在技术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人员

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

三、会议程序

1、采掘单位汇报:①掘进单位汇报工作面迎头位置、坡度、煤层厚度变化、顶板岩性以及离层状况、测量给线点、中腰线情况等。采煤单位汇报工作面推进位置,煤层赋存、构造情况,两巷情况并提供工作面素描图等。②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辅助单位汇报上周技术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技术问题。

3、生产技术部平�各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下周技术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网上发布。

四、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会前请假,否则每旷会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实行会前点名制。

3、保持会场安静,会前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发现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

第8篇 机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 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四条 采用机采工艺的工作面必须按要求编制机采工作面设计。机采工作面设计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技术中心部门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机采工作面设计内容

㈠设计的依据

⒈批准的工作面地质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

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及补充资料。

⒊邻近工作面或邻近采区类似工作面地质、矿压等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

⒊相邻采区或邻近工作面实见瓦斯、自然发火、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矿压资料及生产情况。

㈡设计说明书

基本条件:工作面参数选择合理;工艺先进,设备选型与配套科学;生产系统正规、可靠,有利于高产高效;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工程统筹考虑。

具体内容如下:

⒈工作面地质概况:

⑴工作面位置、范围、标高及周边采动情况。

⑵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回采影响。

⑶煤层赋存情况,包括煤层产状、煤厚、煤的硬度、煤层结构、煤层稳定性、煤种、煤质等。

⑷顶底板情况:岩性、厚度等。

⑸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情况。

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说明,主要包括:预计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温等。

⑺储量。

⒉回采工艺的选择: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回采工艺,并确定支架型号。

⒊巷道布置

说明巷道设计的主要依据、巷道开窝位置(座标)、施工方位、巷道层位、巷道设计长度(平距)等,并将有关参数在工作面设计图纸上标注。(综放工作面两巷及切眼严格跟底设计施工)

⒋巷道断面及支护设计

⑴综合考虑通风、运输、行人及设备安装、巷道变形,以及煤层顶底板条件等因素,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定巷道及峒室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

⑵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 要按《集团公司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编制锚杆支护设计。

⑶切眼设计。切眼位置(平面位置及层位)应考虑资源回收及回采工艺的要求;切眼方位应根据煤层倾角合理确定,设计坡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运行需要;巷道断面根据综采设备参数合理确定。切眼支护方式须做专项设计,支护强度满足顶板管理的要求。

⒌主要设备选型与配备

说明设备选型的依据,并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需要着重介绍的设备列出其主要技术特征。

⒍生产系统说明与分析:

说明构成运煤、通风、辅动运输(运料、进出支架)、供(排)水等系统的巷道顺序。供电系统在供电设计中详细说明。根据各系统巷道、设备等情况,进行系统能力分析,对于进架路线沿途巷道进行校验,满足解体或整架运输要求。

⒎“一通三防”工程

在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等煤层条件下采用机采工艺,按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⒏防治水工程

根据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⒐避灾路线

说明避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等灾害的路线。

⒑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巷道施工顺序、施工队伍安排、形成工作面工期及具备安装条件的时间。“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程要纳入施工组织统筹考虑。

⒒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对上述各项之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如:设备列车的存放位置、空间尺寸、支护形式、移动方式等)进行进一步阐述。

㈢供电设计说明书

⒈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国家煤炭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⒉供电系统力求简单、负荷分配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满足生产、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需要。

⒊编制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灯的型号、数量,布置方式及照明综保的选择等内容。根据工作面供电系统及机电设备要求进行,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㈣图纸

⒈井上下对照图(1:2000),图纸要能反映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情况。

⒉工作面设计平面图(1:1000)

图幅要能反映生产系统的构成情况。要标明有关巷道(峒室)名称及设计巷道的有关参数,设计巷道与已有巷道要有区别。绘齐地质内容,煤层底板等高线清晰。

⒊工作面设计剖面图

剖面图可与平面图绘制在同一图纸上。回采范围沿走向(分里、中、外段)倾斜剖面不少于3个,在剖面图上标明构造情况、工作面斜长及巷道空间关系,比例1:1000。

⒋巷道断面图

巷道(峒室)断面图要标明巷道规格、支护参数。比例1:50。本图可与设计平(剖)面图绘制在同一图上。

⒌工作面生产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按规定的图例,对运煤、运料(进出支架)、通风、防尘供水、灌浆、安全监测等系统及避灾路线进行标注。

⒍机电设备配置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根据设备选择及设备安设位置,按规定的图例(见附件),标注主要设备布置情况(输送机符号标注在机头位置),并在符号旁标明型号、数量、输送机铺设长度等。

⒎供电系统图

按供电设计要求绘制。

第六条 机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设计及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变更设计应经矿总工同意执行。

第七条 机采工作面巷道及安全工程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现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集团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八条 试生产前,必须做好三项工作:设备检查、单机调试和联合试运转。

㈠机电设备按选型设计要求配备,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讯及闭锁装置。

㈡机采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立柱、千斤顶和阀组应联结牢固、密封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㈢“一通三防”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㈣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上下出口进行管理,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牌板管理到位,并按生产要求储备易损件、备用材料。

㈤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等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㈥煤机试运转前,要采用人工对机道进行清理,确保浮煤里无金属物件、木料及其它杂物。

㈦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供电保护等要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

第九条 送电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乳化液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均经严格检查且逐台进行空载试运转,排除各种故障及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十条 联合试运转成功后,经生产矿长同意方可试生产。

第十一条 机采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矿生产、技术、安监、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跟班现场指挥、解决问题,直至初放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初放期间,采高严格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100%以上,杜绝失效架或失效柱。

第十三条 对于坚硬顶板,应制定针对性措施,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支架设计承受能力时,须报集团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设备维修、事故追查、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相关图纸资料,井下配齐各类图牌板。

第十六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第十八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15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二十一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防片帮装置,当采高超过4m时,工作面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片帮掉矸伤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的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泵站介质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站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泵站工作压力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泵站水源保持清洁,避免煤滓及其它杂质混入,每旬至少清理一次箱体,以防杂质注入缸体,降低支柱(架)性能。

第二十六条 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对于松软底板,应采取防止支架钻底措施,确保顺利移架。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机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㈡必须制订支护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㈢工作面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方式合理、支护强度符合要求,断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㈣跟班管理干部、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必须对各作业地点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机采工作面调斜有关要求

㈠机采工作面需要甩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机采面倾角较大时,要采用伪倾斜方式回采,伪斜角度视煤层倾角大小和设备防滑性能而定。

㈡调斜时应注意:

⒈要采用割三角煤的方法,逐步调成伪斜。

⒉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工作面个别地段滞后或超前,防止刮板输送机出现陡弯,造成溜槽脱节、拉断链条或应力集中等现象。

⒊支架活动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满足调斜需要。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均不得小于0.7m ,高度不低于1.8m,出口20m范围内,要采取架设挑棚或支设点柱的方式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料等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条 上下安全出口的顶板必须接实背严,严禁空顶、空帮。替棚、或移端头支架时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必须先支后回或先支后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上下出口回柱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进行规定,回柱作业时,严禁开车及在作业区内进行其它作业,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作业规程中应明确采煤机开缺口的方式,对人工做缺口的工作面,其缺口规格尺寸、支护形式、安全措施等要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出口有人作业时,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启动前,要发出明确信号,以防误起动伤及作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两巷维修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其维修措施包括回、替棚的方法、材料等要求,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巷支护应正规完整,过顶背帮符合规定,不准空顶和缺梁少柱,空顶处必须接实顶板。

第三十六条 回收拱形或梯形棚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采取电缆、电气设备、供水、供液、抽排等各类管路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三十七条 回、替棚应遵循由里向外原则,依次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两巷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完好,严禁使用失效支柱。

第三十九条 绞车运行过程中,绳道两侧严禁人员行走及作业。

第四十条 机电设备需要移动时,要根据设备运移要求和现场条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的移动原则上采用铺轨进行,严禁强拉硬拽。因客观原因无法铺轨的,要由机电副总签字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设备移动必须有跟班人员现场指挥。

第四十三条 移动设备列车的注意事项:

㈠列车移动前,列车前方的巷道宽度、高度及轨道质量满足设备运移要求。

㈡移动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采用可靠的硬联接方式。

㈢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㈣牵引绞车必须生根牢靠,性能完好,牵引力满足要求。

㈤移设备列车时,绞车速度要适当,禁止猛拉硬移,禁止绳及列车的上、下帮行人或作业。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引,严禁放飞车。移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㈥电气列车移动前,应定好移动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㈦移动列车到位后,应及时将移动列车固定牢固,并将电缆盘好、放牢、重设接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移动设备的放置应符合设备的使用规定,并设置警戒栏、警示牌。

第四十五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会审,矿机电副总、采掘副总共同组织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对安拆准备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机采工作面拆除前,要对液压支架顶板进行防漏(铺顶网)处理,并施工出架通道。机采支架顶网及钢丝绳规格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顶网原则上要求铺到支架掩梁下部,顺茬搭接,重叠宽度不少于200mm;超前棚宽度根据调架要求确定。

第四十八条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机采工作面拆除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矿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条 安拆期间所使用的绞车、轨道、保险档、起吊设备、语音闭锁等设备设施安装后,由生产矿长牵头,矿机电负责人配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必须做到班班安全确认。

第五十一条 安拆期间所涉及到的各类安全设施实行挂牌留名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机采工作面安拆期间矿井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㈠生产中心调度部门负责调度立卷,从安拆工程开工之日起将施工组织进度表张贴上墙,班班调度兑现工作量。

㈡安监部门负责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监察和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

㈢通风部门负责保证通风系统满足施工要求,机采拆除工作面自工作面停采之日起,每天将有关防火参数的监测情况报矿通风科备案;工作面设备拆除后具备封闭条件,及时进行封闭。

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机采工作面安拆期间所需的材料、设备、各类车辆的运输和供应。

㈤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机采工作面安拆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未经配套的设备必须在安装前10天内完成地面“三机”配套及调试工作,及时解决配套过程中存在问题,确保安装按时进行;

第五十四条 运送设备沿途巷道,必须满足设备不可拆解最大外形尺寸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机采切眼、安拆峒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满足安拆需要。

第五十六条 机采安拆所使用的运输轨道,轨型不低于22kg/m,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有特制的锁紧装置,车轮、车轴强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机采设备入井前,要根据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和运输要求,核校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罐笼尺寸、巷道坡度、弯道曲率半径等要求,来确定运输方案。

第五十九条 提运及起吊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要提前进行强度和牵引力校核,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六十条 机采设备在运移、安装、拆除过程中,通讯、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声光清晰。正常作业时,严禁用矿灯、口喊、敲打物件等其它方法代替。

第六十一条 井下直转设备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必要性能动作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六十二条 设备装运要找好重心,达到平稳,捆扎牢靠,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三条 机采设备运输所用绞车牵引用钢丝绳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六十四条 斜巷运输

㈠斜巷运输巷道变坡段应有专门设计,按规定设置躲避峒室,严禁再现弯道变坡现象。

㈡工作面或斜巷使用绞车运送设备时,必须由专职绞车司机、把勾工和信号工进行作业,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㈢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要求。

㈣绞车运行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所有人员要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必要时,绞车处应设护身柱,避免伤人。

㈤巷道变坡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阻车装置。运送设备时,上下口都要设人警戒,运输车辆下方和两侧不准有人。

㈥支架拆除时必须铺设导轨,满足设备运输要求,严禁强拉硬拽。

㈦使用对拉绞车运输方式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㈧严格斜巷轨道、道岔管理、验收,不合格不得行车。

㈨安全坏境、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

㈩车辆掉道时必须编制复轨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平巷中由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在架线运输线路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伤人。

第六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极易受损的精密件,要设专人运送。

第六十七条 设备、零部件运送到规定地点时,必须及时清点、交接,严防丢失。

第六十八条 切眼施工原则上采用一次刷大、一次安装的方法。特殊条件下可采取分段刷大、分段安装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必须编制专门的安装技术措施。安装措施主要内容有:

㈠待安设备的名称、数量。

㈡设备安装顺序及质量要求。

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条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原则上支架应采取从下往上的顺序安装。

第七十一条 解体下井的支架,必须在指定地点组装。组装前要对组装用的设备、各种辅助装置及组装峒室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在专人指挥下进行组装。起吊支架部件时,严禁将手脚、头部等伸入起吊物下面,防止坠落伤人。

第七十二条 安装阀组或油管接头时,不准硬打硬敲。各部件螺丝必须齐全紧固,各接头密封良好,销子齐全。

第七十三条 机采工作面支架安装要定位合理,首架位置要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安装和调架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支架就位后,及时升架支撑顶板。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铺设要符合平、直、稳和底槽内无杂物的要求。各部件螺丝、销子齐全,紧固对位,刮板方向正确,安装质量符合要求。机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一般应先于支架安装,以便于和支架推移装置的联接。

第七十六条 安装采煤机必须按措施要求作业,工作面倾角较大时,要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七十七条 供电设备严格按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安装,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搬移设备。

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安装工程结束后,要对面内所有设备进行登记,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机采设备装运前,应在地面调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入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确定设备装车要求。

第八十条 在解体、运输设备过程中,对设备外露的关键部位,要采取可靠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易损件、小部件要分类装箱建卡运输,并专人护送进行交接验收。

第八十一条 机采队伍建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第八十二条 机采队伍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八十三条 机采设备严格按配套要求落实到位。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机采设备的选型、配套、定货、设备购置。矿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日常维检等工作。

第八十五条 建立健全机采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十六条 机采面从铺网结束之日起,一次采全高机采工作面须在30天内拆除完毕,大采高、大倾角等机采工作面不能在30天内结束的,须制定相应的防自然发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十七条 设备严禁拆套。

第八十八条 机采设备的存放严格按要求执行,库房达标、管理到位。

第八十九条 机采配件的管理要做到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设备型号特征、技术性能、结构原理,做到配件供应及时,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十条 机采设备使用的各类油脂,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组织进货,不合格、不适用的油脂严禁使用。

第九十一条 矿要设立油脂管理部门,对油脂的供货、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十二条 各类油脂的使用严格按性能要求落实。

第九十三条 油脂必须在无积水、无淋水、无杂物,环境整洁的地点存放。防止外物混入,影响油脂质量。

第9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矿技术管理水平,减少技术失误,及时研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每周二上午8点30分在技术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人员

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

三、会议程序

1、采掘单位汇报:①掘进单位汇报工作面迎头位置、坡度、煤层厚度变化、顶板岩性以及离层状况、测量给线点、中腰线情况等。采煤单位汇报工作面推进位置,煤层赋存、构造情况,两巷情况并提供工作面素描图等。②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辅助单位汇报上周技术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技术问题。

3、生产技术部平衡各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下周技术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网上发布。

四、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会前请假,否则每旷会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实行会前点名制。

3、保持会场安静,会前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发现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9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采煤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保证正规循环作业,实现安全高效,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采煤生产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禁止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正规采煤方法是指: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安全出口、一个通向回风巷道、一个通向进风巷道,实现全负压或全正压通风方式的开采方法。要保证采煤工作面上下出口畅通;在高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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