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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管理规定4篇

发布时间:2023-01-10 17:15:27 查看人数:12

供用电管理规定

第1篇 供用电线路管理规定

一、 严格落实用电管理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

1、办公场所的照明线路,由电气区负责任维护、检修及故障处理。

2、办公场所属照明线路以外的其它用电设备,由使用单位从本单位进户线开始负责维护、检修及故障排除。多单位使用一台用电设备的必须明确维护单位,责任到人。否则,不准使用。

二 、办公场所用电实行考核,做到节约用电

1、全厂所用办公场所,严禁使用高耗能用电设备,由机电部进行考核。

2、办公场所需要临时性增加用电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机电部批准,及电气工区核实负荷后,方可用电。否则,一经查出。对该责任单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三、责任单位及管辖范围

1、电气工区

⑴、负责厂区及井变和电气设备,供用电线路等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

⑵、负责配合厂区内的新增电气设备的安装、移交和不用设备的拆除、回收等工作。

⑶、负责厂区厂用变的拉线以及隔离刀闸及其它设施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和避雷器的检测。

⑷、负责厂区在60kv、6kv主线路上的隔离刀闸及变压器以上设施的维护、检修、故障排除。

⑺、负责高低压线路、配电装置、保护装置、防护设施、接地系统、变压器等设施的维护、更换、故障排除。

五、注意事项及要求

1、所有供电设施及线路的管理和维护均严格按照《电业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2、把分管电气设备供用电线路、保护装置、防护设施等落实到人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3、供用电设备、线路必须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与技术规程,并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

4、电气工区的配电设施,必须有防护栅栏,各种安全标示、警示牌,设在户外的电气设备和配电设备必须有防雨和防护措施,保护装置,线路不得有破口、明接头配电箱上锁。架空线架设高度必须符合《电业安全规程》规定。

5、检修要列入检修计划,做到定期检修。

第2篇 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规定

1 总则

1.1本标准规定了供用电合同的管理职能、权限、责任、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供电分公司。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3管理职能

3.1为了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规范供用电双方行为,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供用双方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是制定本标准的目的。

3.2公司有关部门、各供电分公司在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协商确定合同内容。

3.3供用电合同适用公司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之间在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过程中的一切活动。

3.4市场营销部作为供用电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标准实施细则的制订、实施及指导此项工作的开展。

3.5市场营销部供用电合同代理签订人必须经过签协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并经董事长签发书面委托书,才具备供用电合同签字资格。

3.6 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带有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等的电力用户,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供用电合同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7 35千伏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实际情况草拟文稿,报营销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

3.8供用电合同实行微机管理,其内容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确定。

3.9 市场营销部对签订过程中下列事宜作出监督

3.9.1对具备签协资格的签协人进行审定,并向总经理推荐。

3.9.2 根据用户实际情况,本着有利公司和合同履行的原则,与用户协商,提出增补合同条文。

3.9.3 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作出解释,必要时汇报公司领导作出结论。

3.10 市场营销部对未正确执行《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造成的损失负责。

3.11供用电合同中有关安全、设备维护、计量等条款,对应的部门未按供用电合同履行,由于监督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负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供用电合同的格式和分类

4.1.1供用电合同共分《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合同》、《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临时供用电合同》、《居民用电须知》。

4.1.2《并网及并网电量购销协议》、《高压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小水电并网和供电电压为10kv、35kv的高压电力用户。

4.1.3 低压供用电合同按修统一格式,采用标准印刷文档填写;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供电电压为220/380v普通电力用户。

4.1.5 临时供用电合同采用计算机打印,一式三份,适用于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

4.1.6 居民供用电合同采用发放《居民用电须知》的方式,适用于城镇居民生活用电户。

4.1.7 除标准格式的供用电合同外,供用电双方签订的电力调度协议、自备电源并网协议、电费结算协议应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

4.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4.2.1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违约责任,供电接线与产权分界示意图,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合同的有效期等条款。

4.2.2 供用电合同除包括该合同的文本外,还应包括与客户签订的相关协议,客户的有关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的文件,均与合同正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2.3 合同签订后供用电双方都应各自保存好全部相关资料以备查。

4.3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4.3.1新增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草拟,由市场营销部负责,归口报装专责做好高压10kv用户供用电合同文稿的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2 10kv各类用户续签合同,由用电检查岗位拟订供用电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3 低压供用电合同由董事长授权,各供电分公司负责签订,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员作为合同专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低压供用电合同拟订,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4 临时供用电合同分高、低压两种方式签订。

4.3.5 高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根据标准格式拟订文稿、打印,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6 低压临时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根据标准格式,拟定供用电合同,报分管经理或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3.7居民用电须知由各供电分公司抄收岗位在抄表时与电费通知单一并送达到居民用户。

4.3.8 35kv新增高压电力用户、容量在10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正弦负荷、冲击负荷、三相不平衡负荷用户由市场营销部负责签订。业扩专责作为合同专职员,初步拟订文稿后会同生产技术工程部、市场营销部、安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会审后确定合同文稿,报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定,按规定程序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

4.4 供用电合同的监督、检查

4.4.1 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专责负责对100kva以下的专变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好协调、处理。

4.4.2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抄收岗位负责对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3 电力监察大队用电检查专责对各供电分公司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4.4 对发现电力用户违反供用电合同的规定,应查明原因,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内容,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4.5 供用电合同的变更

4.5.1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期限确定为三年,合同到期后由各合同专职员根据情况,办理延长合同期限手续或重新签订合同。

4.5.2 电力用户日常发生的业扩、变更用电申请书、工作单等由各供电分公司、公司营业中心留存,建立用户档案,同时作为该合同附件部份。

4.6 供用电合同的管理

4.6.1 供用电合同一式三份。高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市场营销部存档一份,由市场营销部报装专责统一管理,客户档案中留存一份。低压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由供电分公司存档一份,由各供电分公司用电检查存档一份,客户档案存一份。

4.6.2 新客户必须签订供用电合同,才能办理送电手续。

4.6.3 供用电合同专用章管理

4.6.3.1 合同使用供用电合同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行政公章代替合同专用章。待合同审核、双方代表人签字后,方能加盖供用电合同专用章。

4.6.3.2 供用电合同章由公司统一刻制,市场营销部专人保管。

4.6.4 供用电合同编号按电力营销系统客户编码规则进行,并与电力营销系统客户代码保持一致。

4.7 供用电合同应建立以下档案资料

4.7.1 高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2 低压供用电合同文本

4.7.3 临时供用电合同文本

4.7.4 居民用电须知书

4.8工作指标

4.7.1 供用电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4.7.2 供用电合同续签率达到100%;

4.7.3 供用电合同合格率达到100%。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考核得分计入建设一流供电企业考核总分,一并进行奖惩兑现

第3篇 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供、用电设备检修安全管理,保证职工在检修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公司电网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为公司生产提供稳定的电力供应,消除电力伤害人身事故,特制定本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自下发之日起严格按本规定执行。

2、适应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氯碱有限责任公司供电设备、用电设备和拖动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和停送电管理。

3、管理规定3.1在变电所和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必须熟知和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每年对电气工作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一次,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必须重新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值班电工做安全措施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和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完成。

3. 2在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执行,检修前检修工作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安全措施经专人确认后许可检修时,检修人员才进行检修作业,要求值班电工必须现场监督,检修电工在本班组管辖的电气设备上检修作业时也认真执行,检修工作人员检修完工将工作票交回后方可允许送电。

3. 3所有用电的机械设备停止运转检修时,检修负责人必须到提供电源的变电所和变电站办理停电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做好检修安全工作措施允许检修后方能检修,检修前通知设备所在化工岗位操作工,把转换开关转到停止位,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检修工作完成后,要清理完现场,检修负责人才能将工作票交回,才允许送电。

3. 4检修电工要检修正在运转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停车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现场设备,值班电工指定要检修的变电所(站)设备,并分别监督检修。

3. 5检修电工要检修停止运转处于备用状态设备的电动机和电气设备时要经调度室和岗位工同意后,检修负责人到变电所办理检修工作票,值班电工停电签发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后许可检修时方能检修,化工岗位操作工现场指定要检修的设备,并现场监督检修。

3. 6检修工作票除正常签发人签字外还要有电气值班人员、检修设备岗位班长和检修负责人签字,并分别由电气值班室、操作岗位值班室和检修负责人留存,检修完工后检修负责人将检修工作票交回后方可撤安全措施送电。

3. 7所有停用或暂时不使用的用电设备(不处于热备用的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要即时到供电变电所办理停电手续,电工接到停电要求立即办理停电,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4篇 安全供用电管理考核规定

1总则

1.1目的

为加强矿井安全供用电管理,确保矿井供电安全、合理用电、节约能源,更好地为矿区生产服务,使我矿用电规范化、正规化,依据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矿各供、用电单位;凡从事电气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电气操作、维修和运行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

2职责

2.1装备动力科是主要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

2.1.1负责全矿井上、下总的供用电设计。

2.1.2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设备安装的检查。

2.1.3负责全矿井上、下供用电的安全检查、监督工作。

2.1.4负责全矿供用电的春检、秋检和日常维护计划的组织、监督工作。

2.1.5负责全矿各类供用电图纸资料的校核、绘制、收集、整理。

2.1.6负责全矿电气开关继电保护整定的技术管理职责,要对各级保护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上、下级保护配合有效,避免出现越级顶闸和大面积停电事故。

2.2机电队负责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等变配电硐室;地面各车间、主副井绞车房、压风机房、矿灯房、主通风机等机房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3运输队负责地面生产系统及井下各辅助运输系统设备的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2.4各采掘区队负责各自工作面高低压供电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2.5共性责任:

2.5.1对所辖范围内的用电设备负荷定时统计和检查并按月上报装备动力科。

2.5.2配合装备动力科完成辖区内用电设备的各种试验和设备大、中修及继电保护整定工作。

2.5.3依据装备动力科下达的检修计划,负责全矿供电系统用电设备的检修。

2.5.4井下多家共用一个供电系统时,由装备动力科按负荷情况指定有负荷较大的区队进行管理维护和检修。

2.5.5个别及特殊情况下由装备动力科指定单位进行维护和检修。

2.5.6负责对各自区域内使用的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

3管理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各区队必须有一名副队长主管本队的供用电管理工作,严格遵守“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责任”的原则,管好、用好供电设备、设施及线路。

3.1.2矿井供用电业务全部归由矿装备动力科管理,包含供用电的接电、甩电、移交、增减负荷、变换用电设备位置等。

3.1.3所有电气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1.4用电线路严格执行“四分开”制度,即保安线路与生产线路分开;生产线路与辅助生产线路分开;辅助生产线路与生活线路分开;生活线路与转供电线路分开。

3.1.5所有供用电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1.6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检修严格执行停电、验电、放电、封地线、挂停电牌的规定。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该设备的上级电源;检修高压防爆开关时,必须把开关芯小车拉出,以防触电;检修低压防爆开关在打开转盖时,不准解除闭锁进行停送电或做其它带电工作。

3.1.7电缆线路要有明显的标志牌,要标明型号、规格、电压等级、长度、使用地点等。

3.1.8高压开关柜必须安装“五防闭锁”装置。

3.1.9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缆必须在额定负荷范围内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3.1.10单位要加强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电气设备、设施、线路的维护,确保设备、设施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3.1.11井上、下10kv变电所的供电运行方式,各单位严禁随意改动,确因某种原因需变动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同意后方可改动。紧急情况下,装备动力科可通过电话下达命令。

3.1.12任何单位未经装备动力科批准,不得私自增加设备的双回路供电。

3.1.13如果需在地面35kv变电所停(送)电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装备动力科安排机电队办理相关手续,由专职变电工持停送电操作票执行停送电任务,其他单位无权直接到机电队办理停(送)电手续。

3.2停送电管理

3.2.1停送电联系人必须由工班长以上人员担任。

3.2.2停送电作业必须由持证人员进行,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变电所停送电必须由变电工执行停送电工作,无证人员与用电单位不得操作。

3.2.3停送电工作坚持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送电时必须由停送电联系人亲自联系,严禁委托他人送电。

3.2.4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借用他人停电时间进行检修或故障处理。

3.2.5停送电操作高压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高压手套并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3.2.6无人看管的变配点进行停送电操作时,操作必须由变配电管理单位的配电工操作,停电单位要设专人看管;

3.2.7所有停送电操作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及本工种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

3.2.8地面停送电

3.2.8.1高压停送电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工作票一式贰份,一份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停送电联系人收执;另一份由变电所值班人员收执,按值移交。

3.2.8.2高压停电地点在地面35kv变电所内的,工作票必须由以下人员签发:动力科长、机电副总、机电矿长。

3.2.8.3停电单位要提前1天将停电工作票送到矿机电队,由机电队内部进行安排。若停电影响外单位,动力科能源管理员要及时协调和通知受影响单位。

3.2.8.4地面低压停电时,若影响范围只限于本单位的,工作票由机电队队长签发;若影响到外单位或生产、生活用电时,必须由装备动力科科长签发执行;

3.2.8.5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地点,变电工审核无误后,按工作票要求执行。停电后变电工要在工作票上签字,填写停电时间,并通知停送电联系人。

3.2.8.6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8.7工作结束后,停送电联系人要将一份有变电工签字的工作票交回装备动力科能源管理员处保存,保存期限一年。

3.2.9井下停送电

3.2.9.1井下中央变电所、采区变电所及高压配电点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3.2.9.2本单位停送电不影响风机和其它单位用电时,可直接在装备动力科办理工作票,如果涉及停风及其他单位停电的,必须按要求办理 “停电报告”。(附件一)

3.2.9.3两个及以上单位在同一时段对相同设备、线路进行停送电工作的单位必须各自办理停送电手续,各单位停送电联系人持各自 “停电报告”按要求停送电,分别挂停电牌,工作结束后共同送电。

3.2.9.4停电时,停送电联系人要持 “停电报告”到停电地点,变电工或专职电工审核无误后,按执行要求执行。

3.2.9.5检修完毕,停送电联系人要在现场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告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准备送电。送电时,停电单位的停送电联系人要持工作票到停电点,配电工收到工作票确认无误后按操作规程送电,其它方式的联系拒不接受。

3.2.10故障状态下的停送电

3.2.10.1装备动力科组织编制《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

3.2.10.2因供电系统故障,矿井出现大面积停电时,调度室和装备动力科要严格按《供电系统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3.2.10.3供电故障越级到35kv变电所时,装备动力科要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协调将电送出,再由相关单位根据情况查清原因分级送电,有故障的线路严禁送电。

3.2.10.4供电系统(不论高、低压)发生紧急情况时,值班人员可以立即停电,同时要及时向调度室及本部门值班干部汇报,并保护好现场。

3.2.10.535kv变电所、中央变电所事故跳闸后,值班变电工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及时通知相关领导及影响单位,并严格按照《供电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3.2.10.6井下各配电点馈电开关事故停电时,应先将手柄拉至停电位置,闭锁开关手柄,派专入看管馈电开关,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原则;除停电者本人外,严禁任何人送电;故障处理完毕确认无误后,由停电者本人解除闭锁进行合闸送电;

3.2.10.7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停电工作票,但必须有记录。事故单位抢修工作开始前必须采取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3.2.11各供、用电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和安全用电的技术工作。

3.2.12矿区安全供用电管理办法与上级规程有抵触时,以上级规程为准。

3.3跳闸管理

3.3.1凡越级造成变电所跳闸的线路及设备故障,均按电气事故处理。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事故讨论,落实事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3.3.2发生越级跳闸事故后,由矿动力科组织进行故障排查,查清故障点,明确故障性质,并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报矿调度室。

3.3.3跳闸处理

3.3.3.1发生过流保护(过流iii段)跳闸,如果查明非馈出线路原因,可以将电试送至下一级进线开关的电源侧,试送次数不超过三次。

3.3.3.2发生短路保护(过流i段)跳闸,必须查明原因后,方可送电。

3.4继电保护整定

3.4.1井下高低压电网的整定计算及校验要严格按《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的整定细则》的规定执行。

3.4.2装备动力科每季度绘制一次全矿供电系统图。图中应注明电气设备使用地点、型号、容量、电缆规格及长度、二相最小短路值和整定值。

3.4.3装备动力科负责全矿10kv开关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工作,其它电气开关的整定工作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3.4.4各区队应根据负荷变化情况,及时的进行继电保护定值计算,计算结果要先经区队初审,报装备动力科会审后,经矿机电副总或机电矿长批准方可生效。

3.4.5保护装置必须按正式定值单整定后才允许投入运行,非正式的定值单,只能作为装置调试使用。

3.4.6所有继电保护定值更改必须履行许可手续,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继电保护定值。

3.4.7由于运行方式变化需临时(时间不超过2天)更改定值并且在方式还原时恢复原运行定值的,不重新发出定值更改通知单,其定值更改由各区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向装备动力科请示后,在得到同意后执行。

3.4.8自定值单下发当日起1天内,使用单位必须将本单位的供电系统图、保护装置及设备标识牌上的数据更改完毕,确保三者一致。

3.5井上、下高压开关各种保护的检验和整定,由装备动力科联系集团装备动力部,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试验。

3.5.1

4考核办法

4.1如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无计划停电,影响本单位生产的,由本单位自己负责,并给予500元/次考核;影响全矿井或其他区队生产的,由装备动力科组织追查,视情况给予1000~2000元考核。

4.2停送电不按照规定操作,将给予以下考核:

4.2.1未造成事故的,给予责任人200元/次,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

4.2.2造成事故的,由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装备动力科组织进行进行事故追查,根据事故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及单位500-5000元考核。

4.3处理供电事故不执行指令,给予责任单位500元/次考核,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4现场检查电气开关整定值、图纸及标识牌填写不符的,给予包机人50元/台,责任单位200元/台考核。

4.5甩掉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不用的,给予包机人100元/台,责任的单位500元/台考核。

4.6发生过流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500元/次考核。

4.7发生速断跳闸事故,给予责任单位处1000元/次考核。

4.8因跳闸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事故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9在事故排查处理过程中,有隐瞒事故的,对责任单位按性质处以500-1000元罚款。

4.10为保证矿区供电的稳定,各施工单位采取双电源(回路)供电方式的,严禁在各个电压等级下合环运行!一经发现,给予责任单位5000元/次考核,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4.1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有关单位隐瞒事故情况的,可向矿动力科和调度室举报,经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对事故责任人处罚标准的50%进行奖励;发现并报告其它单位设备或线路故障点的,酌情给予奖励。

4.12其他情节严格执行以下制度:

4.12.1集团“三违”处罚制度。

5附则

5.1本管理办法由丁家梁煤矿装备动力科负责解释。

5.2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5.3附件一:停电报告

丁家梁煤矿

2o14年9月6日

供用电管理规定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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