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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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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化氢管理规定

第1篇 硫化氢安全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油田企业在油气勘探开发过程中,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生 产 管 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2篇 冶金企业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第3篇 冶金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冶金企业应将易产生硫化氢等有害气体的矿物燃烧、含硫矿石冶炼等作业场所列入安全监控重点,并在现场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条 企业应向从业人员明确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防止硫化氢危害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第四条 企业在设计时应尽量不用或少用可能引起硫化氢气体产生的工艺和原料,以达到最安全的生产条件,如必须投入或实行可能产生硫化氢气体的原料和生产工艺,则应最大限度地限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硫化氢气体产生的条件。

第五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设置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器,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

第六条 加快实现含硫生产过程的密闭化、自动化。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将硫化氢产生源密闭起来,通过通风管将含硫化氢空气吸出,送往净化装置,净化后排放大气。

第七条 煤气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应当配备脱硫装置或者采取其他脱硫措施。

加强脱硫装置的安全管理,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无组织排放,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防止硫化氢泄漏对人员的伤害。

第八条 供城区的民用煤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煤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九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反应气体的硫化物浸出工序,必须进行整体密封,并合理配置硫化氢气体监测报警仪器,一旦出现仪表报警、硫化氢气体含量超标,立即停止加料操作,连锁启动强制排风系统,当有害气体恢复正常值之后,操作人员应佩戴专用劳保用品,检查和排除故障。

第十条 对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浸出等设备应连接硫化氢气体吸收系统。浸出作业之前,应认真检查吸收系统的各种设备,确认完好之后,先启动吸收系统,运转正常之后,方可进行浸出操作;保证在生产过程中,维持硫化氢浸出设备内为负压操作状态,防止微量硫化氢气体意外外溢。

第十一条 浸出现场生产过程应采取远程监控操作,化工辅料应由高位槽在密封区外向封闭区输送,生产过程工艺参数的测试,应通过设置在密封区外的溶液循环系统进行取样检测,并通过作业区内视频系统进行监视。实现人机分离,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 为消除外排废气,对环境的污染,每台浸出槽废气及密封区强制排风都与氢氧化钠喷淋吸收塔连接,含有硫化氢的废气经无害化中和处理后,达标排放大气。

第十三条 在设备检修、废渣清理等工作时,作业前必须进行有效的强制性通风置换,经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四条 为防止发生意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有关人员应要按危险源管理办法要求定时、定点的全面巡检,使安全管理达到动态控制、连续控制要求。

第十五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抢险组织,加强安全培训,在抢险器材及用品配备齐全的情况下进行演练,将应急预案演练落到实处,确保安全。

事故案例1: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10.11”中毒事故

2007年10月11日13时,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操作人员在上料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造成5人中毒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中路215号,属有色金属冶炼企业,现有员工280余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80人,企业总资产2.48亿元,占地100亩,厂区建筑面积2.61万平方米,年产600吨金属钴,原料全部购于云南省元江市云锡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硫化镍精选矿,2003年4月正式投产。2006年实现销售收入7900万元。该公司硫化镍浸出工序现采用广泛应用于有色金属提取的酸性氧化浸出工艺,主要是在8立方米、酸碱度ph值为0.5-1的盐酸水溶液内加入精镍矿1.2吨-1.5吨后,再加入氯酸钠氧化剂,生成氯化镍、氯化钴溶液,经检测达标后,送入净化和提纯工序。该工序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硫化氢气体,产生的硫化氢气体采用碱液中和吸收装置,进行无害化处理。

2007年10月11日,在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备料二车间,班长薛国勇和5名工人姜合波、姜鸣、刘建华、张伍子、耿吉平上白班,耿吉平负责看管压滤机,薛国勇和其他4名工人负责向2号浸出槽添加硫化镍精选矿粉末。13时许,耿吉平突然感到有浓重的臭鸡蛋味,于是就到压滤机南头拿防毒口罩,这时发现2号浸出槽旁的姜鸣和刘建华两人摇摇晃晃倒在地上,随后,另外3人又相继晕倒在2号浸出槽旁。耿吉平见状后迅速跑到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立即组织抢救人员迅速将薛国勇、姜合波等5人送至烟台市中医院。13时10分烟台市中医院急诊科接到由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送来的硫化氢中毒者5人。由于患者一次性吸入过量有毒气体硫化氢,虽经全力抢救,终于14时40分抢救无效死亡。

通过调查分析:当日上午停电两小时,来电后,薛国勇等人为了赶时间,在向2号浸出槽内加入硫化镍精矿粉时,一次性将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料包用电葫芦吊在浸出槽上方,用铁锨铲破包装袋,1.5吨的硫化镍精矿粉瞬间落入槽内,导致在短时间内产生大量的硫化氢气体,而吸收塔不能完全吸收,发生冒槽现象,使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导致5人因硫化氢气体急性中毒死亡。事故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现场工人操作时违反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料过快、过多,导致冒槽现象,使大量的硫化氢气体溢出;硫化镍浸出工序所采用的浸出槽不是密闭容器。间接原因是:(1)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工艺设计无资质,并且未进行安全评价。(2)备料二车间无硫化氢气体检测仪和泄露报警装置,在有一定浓度硫化氢气体泄露时,现场操作人员不能及时察觉,而失去了逃生的机会。(3)烟台凯实工业有限公司硫化镍浸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只规定“加料时应缓慢、均匀、间歇”,而没有对加料的具体数量进行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完善,公司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不够。(4)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力度不够,督促检查不到位。

事故案例2: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

硫化氢气体中毒事故

2005年12月18日17时45分左右,铜都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冬瓜山铜矿选矿车间发生硫化氢气体中毒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6人中毒住院。事故同时导致环境轻度污染,并造成经济损失约1787万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

铜陵有色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生产系统中,需硫酸用于选硫作业,主要作用为调节矿浆ph值,以满足硫浮选需要。采用的是浓度为98%的浓硫酸,添加地点在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的添加采用dn80的电动调节阀。硫酸储罐可储硫酸约80吨,采用管道自流至选硫作业搅拌槽。12月18日17时52分,冬瓜山铜矿选矿厂浮选车间选硫作业搅拌槽硫酸添加点硫酸流量突然变大,造成搅拌槽矿浆与硫酸反应加剧,产生大量有害气体硫化氢。操作工朱红星、费斌等4人在选硫作业搅拌槽附近紧急处理该问题时相继中毒晕倒,当日当班的其余9人在营救过程中又有杨平、陈军等6人先后中毒晕倒。事故发生后,在向110、120急救中心和市矿山救护大队求助的同时,矿领导积极组织人员进行自救,10名中毒人员在社会各方配合下被迅速送往市人民医院和有色职工总院进行抢救。与此同时,矿部相关人员迅速关闭硫酸储罐出口总阀、撤离现场所有人员并封锁了事故现场。随后,有色公司与市安监、环保等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于19日凌晨2时左右将事故车间硫酸管道紧急切断,控制了硫酸泄漏和有毒气体的产生,市环保局监测人员进入现场每半小时检测一次厂区及周边地区大气有毒气体浓度。至19日凌晨4时,事故现场硫化氢浓度平均值为每立方米0.056-1.52mg;浮选系统加水稀释硫酸。

事故调查显示,这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处于重车联动调试的加酸控制系统中的电动调节球阀定位器失灵,导致球阀处于常开位置,使浓硫酸大量涌出,过量的硫酸与搅拌槽内硫化物矿浆瞬间发生剧烈反应,产生大量硫化氢气体,导致中毒事故发生。同时,冬瓜山铜矿建设工程和该矿安全生产工作中也存在矛盾和问题。

第三部分、硫化氢理化特性和毒理作用

1. 物理与化学特性

硫化氢是可燃性无色气体,具有典型的臭鸡蛋味,相对分子质量34.08,对空气的相对密度1.19,熔点-82.9℃,沸点-60.3℃,易溶于水,20℃时2.9体积气体溶于1体积水中,亦溶于醇类、二硫化碳、石油溶剂和原油中。20℃时蒸气压为1874.5kpa,空气中爆炸极限为4.3%~45.5%(体积比),自燃温度260℃,它在空气中的最终氧化产物为硫酸和(或)硫酸根阴离子。

2. 毒理作用

硫化氢是强烈的神经毒物,对粘膜亦有明显的刺激作用。

2.1 急性毒性:较低浓度,即可引起呼吸道及眼粘膜的局部刺激作用;浓度愈高,全身性作用愈明显,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症状和窒息症状。浓度越高则中枢神经抑制作用越明显,浓度相对较低时粘膜刺激作用明显。人吸入70~150 mg/m3/1~2小时,出现呼吸道及眼刺激症状,吸2~5分钟后嗅觉疲劳,不再闻到臭气。吸入300 mg/m3/1小时,6~8分钟出现眼急性刺激症状,稍长时间接触引起肺水肿。吸入760 mg/m3/15~60分钟,发生肺水肿、支气管炎及肺炎,头痛、头昏、步态不稳、恶心、呕吐。吸入1000 mg/m3/数秒钟,很快出现急性中毒,呼吸加快后呼吸麻痹而死亡。

2.2 慢性毒性:长期低浓度接触硫化氢会引起结膜炎和角膜损害。

2.3 中毒机理:硫化氢在水溶液中可离解成hs-、s2-和h+离子。在生理ph作用下,体内硫化氢总量的2/3离解成hs-离子,约1/3为未离解的氢硫酸(h2s),仅很少量离解成s2-,它们都具有局部刺激作用。硫化氢可与组织中碱性物质结合形成硫化钠,也具有腐蚀性,从而造成眼和呼吸道的损害。硫化氢主要经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在体内的游离硫化氢和硫化物来不及氧化时,使中枢神经麻痹,引起全身中毒反应。

第4篇 硫化氢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加强硫化氢(h2s)作业过程 hse 管理,避免发生硫化氢(h2s)中毒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油田在可能含有硫化氢的环境中进行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硫化氢作业

指在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和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或可能产生硫化氢的作业。

2.2 硫化氢作业人员

指所有准备或已经进入含硫化氢区域施工或生产工艺的领导、专业技术人 员、现场作业人员和现场监督等。

3 职责

3.1 生产协调处是硫化氢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过程监督管理。

3.2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对所有硫化氢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防护、急救和逃生技能 的培训、取证管理。

3.3 安全环保监察处负责对硫化氢作业的 hse 监督管理。

3.4 二级单位负责对硫化氢作业进行方案编制、审批及作业过程 hse 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

4.1 基本要求

4.1.1 对硫化氢作业实行许可管理。凡进入含硫化氢区域进行施工作业,须办理 《硫化氢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

4.1.2 硫化氢作业涉及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试压等作业时, 全应办理相应的许可证,方可作业。

4.1.3 对硫化氢作业人员(在含硫地区施工的所有员工),必须接受硫化氢防护培 境

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持有效证件后,方可上岗作业。

4.1.4 硫化氢作业人员应经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培训及演练。

4.1.5 含硫化氢生产作业现场应安装硫化氢监测系统,进行硫化氢监测,包括固 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同时根据需要配备相当 数量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设备。

4.1.6 硫化氢检测、报警设备和防护装备经检验合格。

4.2 危害识别

4.2.1 首次进入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队伍技术人员应根据施工作业内容、工作 性质、特点,收集所施工区域硫化氢含量、浓度。

4.2.2 硫化氢施工队伍负责人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等相关人员开展危害识别, 找出重大危险危害因素,制定作业程序、防范控制措施和防硫化氢应急预案。

4.2.3 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车间(队) 负 责人组织危害识别,制定硫化氢应急预案。

4.3 作业许可

4.3.1 硫化氢区域作业,现场生产负责人针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 查合格后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基层单位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3.2 油气生产场所和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硫化氢或泄漏的,由班组长人针 对危害识别结果和风险控制,现场检查合格,填写《硫化氢作业许可证》,车间(队) 负责人现场确认后签发。

4.4 硫化氢作业前的准备

4.4.1 硫化氢监测仪和空气呼吸器等安全设备(设施)检维修,按照相关标准和 hn/hse6.7.6-2007《hse 计量监测器具管理规定》执行。

第5篇 油气田含硫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第四十二条 硫化氢监测仪应采用固定式和携带式监测仪。

第四十三条 作业现场需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探头数可以根据现场气样测定点的数量来确定,监测仪探头置于现场硫化氢易泄漏区域,主机可安装在远离现场的控制室。

作业人员在危险场所应配带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用来监测工作区域硫化氢的浓度变化。

第四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前应对:a)满量程不响应时间、b)报警响应时间、c)报警精度等主要参数进行测试。

硫化氢监测仪使用过程中要定期校验。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一年校验一次,携带式硫化氢监测仪半年校验一次。校验应由国家法定计量部门进行。

第四十五条 硫化氢的监测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涉及硫化氢区域作业施工的队伍硫化氢防护装备配置:

a)每个钻井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1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至少5个,固定式探头6个,充气泵1台。

b)每个作业队配置正压式呼吸器至少5个,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4个。

c)开发、集输单位硫化氢防护装备:

单井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1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个;

计量站(接转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计量间、外输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检测仪2-4套;

集输站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2-5个,外输泵房、天然气压缩泵房视情况配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2-4套;

测试井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维修队配置正压式空气呼吸器2-5套、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1-2个;

其他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置足够的硫化氢检测设备和设施。

第四十七条 现场硫化氢的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存档。

第四十八条 在含硫油气田开采过程中一旦发生泄漏事故,应立即穿戴防护用具。

第四十九条 在硫化氢浓度较高或浓度不清的环境中作业,应采用正压式空气呼吸器。多人长时间在含硫环境中工作时应建立正压供气系统。供气系统的空气压缩机压力采用0.5~0.7mpa,供气量按每人不小于50l/min计算。

与供气系统配套使用的是可外接供气系统的正压式空气呼吸装置,或者是带快速接头的防毒面罩。

供气系统应设置报警装置。

第五十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应采用以下安全防护措施:

a)根据不同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硫化氢监测仪器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硫化氢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处于备用状态;

b)作业环境应设立风向标;

c)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d)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硫化氢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e)进入重点监测区作业时,应配戴硫化氢监测仪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两人同行: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f)当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泄漏原因,迅速采取措施,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g)当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钻井和试油过程、集输站、天然气净化厂、油气田水处理站及回注站的人身安全防护要求按照《含硫油气田硫化氢监测与人身安全防护规程》(sy/t 6277-2005)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进入已知或潜在的硫化氢危险密闭空间时,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进行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和含氧量安全监测,同时配备必要的救护设备。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五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或新探区作业,应建立防硫化氢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县、乡政府审查和备案。预案中应将硫化氢的危害、安全事项、撤离程序等内容告知3公里范围内的人员。

第五十三条 在含硫化氢区域施工的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对现场人员进行应急专业培训,掌握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防硫化氢的应急演练,做到熟练、快速、规范,并做好应急演练记录。

第五十五条 离硫化氢危险源1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搬迁,500米范围内的居民应该签订动迁协议,3000米范围内显要位置张贴安全告知书。

第五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当硫化氢浓度到阈限值10ppm,则启动一级报警,此时应该:

a)检查安全设备功能是否正常,保证随时可用;

b)警惕情况的变化;

c)遵守现场监督或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20ppm,则启动二级警报,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佩戴正压式呼吸器,并应该:

a)立即安排专人观察风向、风速,确定受侵害的危险区;

b)切断危险区不防爆电器;

c)非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

d)遵守现场监督和上级的指令。

当硫化氢浓度达到100ppm(或以上),则启动三级报警,此时应该:

a)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和危险区内居民撤离;

b)佩戴正压式呼吸器保护设备;

c)向上级(第一责任人和授权人)报告;

d)立即安排专人在主要下风口100米远进行硫化氢监测;

e)实施关井操作程序,控制硫化氢泄漏;

f)通知救援机构。

第五十七条 警戒范围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ppm,小于20ppm时,距井口5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20ppm,小于100ppm时:距井口1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当硫化氢浓度大于100ppm时,距井口3000米范围设置警戒区。

第五十八 应急联络

应准备和保存一份应急通信表,包括应急救援服务机构、政府机构和联系部门、其他相关单位等。

第五十九条 应急点火

当现场控制毫无希望,危机生命财产安全需点火放喷时,井场应先点火后放喷。油气井点火程序、点火决策人应在应急预案中明确。

井场应配备自动点火装置,并备用手动点火器具。点火人员应配戴防护器具,并在上风方向距离火口不少于10m处。点火后应对下风方向,尤其是井场生活区、周围居民区、医院、学校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二氧化硫的浓度进行监测。

第六十条 硫化氢急性中毒分级、处理及禁忌症按《职业性急性硫化氢中毒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8789-1988)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6篇 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加工高含硫原油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炼制高含硫原油的特点,为切实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应从设计抓起,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三条 对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并配备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其低位报警点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应设置在50mg/m3。硫化氢监测报警仪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四条 生产、储运硫化氢的生产装置、罐区等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完善适用的预防硫化氢中毒的防护器材,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防毒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毒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第五条 在生产、储运等过程中,接触或产生硫化氢单位,要掌握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建立硫化氢分布图,使单位职工人人掌握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并在危险点设置警示牌。

第六条 公司职防部门应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置检测点,并定期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及时反馈受检单位,对于硫化氢浓度超标点应立即查清原因并及时整改。

第七条 开好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搞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含硫化氢的气体排放大气;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第八条 必须将生活污水系统与工业污水系统隔离,化验室、实验室等与工业污水系统相连的室内排水系统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防止硫化氢窜入,发生中毒事故。

第九条 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须定期组织检测与评价,对因原料、加工流程改变、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车间、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第十条 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有关预防硫化氢中毒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新职工及转岗人员必须经系统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内容为:

1.掌握作业现场硫化氢分布情况;

2.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管理规定;

3.掌握硫化氢的理化性质,车间空气最高允许浓度、毒性、中毒后的表现,自救和互救技能及预防中毒的防护措施;

4.掌握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呼吸器等防护器材的使用方法、使用条件等知识;

5.掌握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含硫污水罐等易挥发出硫化氢的储罐(池)上作业时,必须随身佩戴好适用的防护器材。作业时应有两人同时到现场,并站在上风向,必须1人作业,1人监护。

第十二条 凡进入含有硫化氢的设备内作业,必须按有关安全规定,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采样分析合格,落实安全措施,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禁止进入工业下水道、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必须进入时,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特别危险的作业,必须经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签发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作业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每人次工作不得超过1小时。

第十四条 佩戴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域作业时,未脱离危险区域前,严禁脱(摘)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第十五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后,事故单位除组织人员抢救外,应立即向气防站、消防队报警,并同时向厂生产调度、机械动力、安全环保、保卫部门等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在发生硫化氢泄漏且硫化氢浓度不明的情况下,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毒器材,不得使用过滤式防毒器材。

第十七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人员,要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体检。

第十八条 生产装置应设立醒目的风向标。凡进入生产场所的人员,应看清当时的风向。巡检、采样等作业时,沿设备、管线、仪表的上风侧进行。遇有紧急情况,人员应立即向上风向撤离。当发生大量硫化氢泄漏时,应立即疏散下风侧的人员。

在易产生窝风和风流折返的区域及重点危险部位,应设置能指示地面实际风向流动的标志。

第十九条 对输送酸性气、酸性水及其他含硫介质管线,必须做出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1.酸性气(硫化氢)管线采用黄色基色加三道黑色色环的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2.含硫化氢气体(瓦斯)管线,采用原管线颜色为基色,加三黑两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3.含硫化氢污水管线,采用原管线的颜色为基色,加两黑两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4.其他含硫化氢介质管线,以原管线的颜色为基色,加两黑一黄的间隔色环方式进行安全漆色标识。

第二十条 要在易发生硫化氢泄漏的采样口、放空口、脱水口、排凝口及其他易泄漏部位设立“当心硫化氢中毒”的警告标志;在易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区域划出醒目的黄黑色斑马警戒线。

第二十一条 对有可能遭到车辆碰撞发生泄漏的含有硫化氢介质的管线,要采取防撞保护措施,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对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进行拆卸、解体、更换作业前,必须按要求做好水置换或蒸汽、氮气吹扫处理,必须履行检查确认手续,落实防毒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检查处理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管线、仪表的设备故障时,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在进行较危险的含硫化氢设备、管线、仪表施工作业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作业及监护方案,经生产调度、机械动力、安全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消防队(气防站)进行现场安全监护。

第二十五 条硫化氢泄漏、报警及中毒的应急处理。

装置、罐区操作人员在外出巡检前,应首先查看操作室内硫化氢报警器的监测数据,确定现场硫化氢的浓度情况,然后采取适当的安全防护措施。

1.当装置、罐区操作室硫化氢报警器发出报警信号时,操作人员应按下列步骤进行工作:

(1)确定发出报警信号的设备区域及位置;

(2)查清可能达到的最高浓度;

(3)根据浓度情况,佩戴适用的呼吸防护器材;

(4)结伴进入生产现场,查清泄漏设备、管线的具体部位和泄漏情况,关闭泄漏设备的阀门;

(5)情况较为严重的,汇报车间和厂调度,按应急预案进行停工处理、通知疏散、警戒隔离等工作。

2.如在巡检过程中感觉到轻微硫化氢气味时,应立即沿上风方向进入操作室,佩戴好适用的呼吸防护器材,再进入现场,查明硫化氢泄漏原因;

3.当生产现场发生一般性硫化氢吸入反应时,岗位人员应立即将患者安置在空气流通处休息,并视情况送往医院观察和治疗;

4.当生产现场发生人员中毒时,抢救人员应首先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然后进入现场将中毒者抬至泄漏源的上风处,并按抢救步骤进行现场心肺复苏。同时,立即通知气防站和医院;

5.当装置、罐区外围区域发生硫化氢泄漏时,其所在单位或发现者应立即通知生产调度、安全环保和消防队(气防站)等部门,同时通知相关人员采取自救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硫化氢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防范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强化有毒有害危险场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在污水池、排水管道、电缆井、化粪池、粗苯加氢装置、火炬现场区域、污水处理站等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危险场所(以下简称硫化氢危险场所),从事施工或者维修、保养、清理、操作、巡检等作业(以下统称作业)适用本规定。

3、现场管理

第一条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第二条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第三条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四条 按照“谁作业,谁负责”的原则,作业单位全面负责作业现场硫化氢气体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负责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包括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负责办理作业批准手续,并对作业人员经行安全作业告知;负责为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配备符合规定的防护器具。每日硫化氢危险场所的排查,辨识工作。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五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

第七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 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 mg/m3。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八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 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九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二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污水处理站、粗苯加氢装置、公用工程每年至少组织员工培训一次,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相关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在进入现场前应接受装置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将硫化氢危险作业场所发包给作业单位的,应当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作业安全条件,不得将硫化氢危险场所作业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作业单位。双方要签订作业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负责管理的装置(部门)要加强作业全过程监控。

第十四条 涉及硫化氢作业的装置(部门)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相关演练。

第十五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装置部门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公司安全环保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8篇 涉硫化工装置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试提取的涉及硫化氢生产(产生)的化工装置的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备、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伴随有硫化物的生产工艺过程,应从原料硫化铁含量的分析评估开始,在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建立硫化氢分布等动态硫化氢分布图,确定危险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制订相应的生产技术方案及工艺、设备、安全管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工艺流程、装置改造、操作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生产、技术、设备和安全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及时告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其变更情况。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原料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等装置,集中进行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对可能含有硫化氢的酸性气、废气应进行集中回收或焚烧处理,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保证脱硫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严禁含硫化氢气体在作业场所随意排放。

第五条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检测和防腐。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生产、储存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六条 长期停工和暂不开工的,应进行化学清洗或钝化处理,降低设备内的硫硫化氢含量,并采取氮气保护等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因长期停工造成装置严重腐蚀和设备损坏。

第七条 加快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加料、分离、混合和输送等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对易腐蚀材质进行升级,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作业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分析评估,并将结果存档和向作业人员公布。企业的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装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装备档案。

第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部位,进行监控,并建立监控检查台帐。

第十条 在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中文危险危害因素告知牌,在作业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志。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按gb2893-2001规定可在地面用红或红黑间隔的斑马线表示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危险区域,涉及硫化氢的设备、管道上应涂刷提醒人们注意的黄色或黄黑相间的色环。

装置内应设置风向标,风向标的设置宜采用高点和低点双点的设置方式,高点设置在装置最高处,低点设置在人员相对集中的控制室、休息室等区域。

第十一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小时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报警仪。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或操作室,其声音报警声应有别于其他工艺连锁报警,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资质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臭鸡蛋样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可能存在中毒的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区域)活动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二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整洁完好,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正压式呼吸保护器具,供气装置的吸风口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三条 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上岗前和在岗期间要实行安全叮嘱,提示安全措施并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使用职业防护设备和用品。

第十四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地下敞开式、半敞开式坑、槽、罐、沟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采取强制通风、氮气吹扫、空气置换、加装盲板等,直至检测合格;同时,须佩戴好防毒面具、通讯设备(对讲机),系好救护带(绳),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保证整个作业期内始终处于安全受控状态。现场作业人员应不少于两名(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第十六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储罐(包括原料储罐、中间产品和成品储罐等)及含酸性气、废气瓦斯介质及含硫化氢废气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具方可进入作业现场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用火等作业,及时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向地方政府报告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疏散下风向居民。

第三章 人员培训和健康监护

第十八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一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九条 贯彻《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质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352号令)等法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劳动保护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条 对在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对突然停电等紧急情况,制定具体的应对方案和措施。处理紧急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品,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在现场工艺处置时应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操作,严禁一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本企业或关联的企业气防站和周边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企业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凡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9篇 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公司特制定本规定,各单位应严格执行。

第二条 存在硫化氢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原油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的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硫化氢浓度等绘制动态硫分布图或表,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四条 因原料组份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五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或就地排放。

保证脱硫和硫磺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六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七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要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八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国家职业接触限值或曾发生过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账。

第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硫化氢告知牌。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红色警示线标示区域范围。

在装置高处醒目位置应设置风向标。

第十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区域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上述场所操作岗位应配置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30mg/m3。凡进入装置须随身携带硫化氢报警仪;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现场浓度,并落实好防护措施。

所使用的检测报警仪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第十一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当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选用防硫化氢型的滤毒罐。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二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硫化氢含量及氧含量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入作业。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储油罐、污水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五条 硫化氢检测仪器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一切动火作业,迅速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立即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要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十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进行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凡进入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毒性及防护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检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每年复训一次。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含承包商)应接受相关培训并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硫化氢岗位作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定期及离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检测,并将结果向员工公布、存档。

第二十一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建立应急救援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及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10篇 防硫化氢中毒管理规定

一、在含h2s生产区域的作业人员,生产过程操作工、原油外运装油工、设备检修作业人员,上岗前要接受防h2s中毒安全培训和救护知识场面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资历后方准上岗。

从事含h2s作业的岗位人员,按规定进行定期查体,按“职业禁忌症”要求合理安排工作。

二、各基层队、生产岗位,要摸清本队、本岗硫化氢的含量及分布情况,绘制硫化氢防止管理平面分布图,设置h2s危险作业警示标牌。

三、根据不同的作业环境配备相应的h2s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并有专人管理,使h2s监测仪及防护装置始终处于备用状态。

四、凡含硫化氢的生产岗点,必需采取有效的生产管理方法,实施密闭生产外输送法。

五、对生产井原油中硫化氢含量要定期化验测定,凡经测定h2s含量≥10ppm以上的,对有可能泄露硫化氢的装置区域应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设置风向标,岗位操作人员必需高度警惕。

六、进入重点监测区域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需佩戴防护用品,操作时,必需有两人以上在现场,一人操作,其他人要密切监护。

七、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八、重点监测区应设置醒目的标志、h2s监测探头、报警器及排风扇。

九、对含有h2s的生产油井,液、气不得随意外排,防止意外。生产流程发生泄漏、破裂,当h2s浓度达到10mg/m3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准备防护用具,当浓度达到50mg/m3报警时,迅速打开排风扇,疏散下风向人员,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禁止动用电气焊,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查明原因,迅速采取措施,及时组织关井,并关闭生产流程,减少液气外泄量,控制泄漏,向上级报告情况。

十、当h2s浓度持续上升无法控制时,进入紧急状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滨南采油厂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11篇 甲醇公司硫化氢管理规定

炼化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硫化氢的防护,应按石油行业标准(sy)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企业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工艺管理

第一条 存在h2s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预防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二条 对存在硫化物的生产工艺应从初始评价开始,对生产过程中总硫和硫化氢分布生产环境和作业点的硫化氢浓度调查等建立动态硫分布图,制订相应的加工方案及工艺、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设备维护保养的规定和要求。对高温高压易腐蚀部位,应加强设备检测。对不符合防止硫化氢中毒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第三条 因原料组分变化、加工流程、装置改造或操作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硫化氢浓度超过允许含量时,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有关车间、班组或岗位。主要装置控制室应设置含硫原料(介质)硫或硫化氢含量动态显示牌。

第四条 含硫污水应密闭送入污水气提装置处理,禁止排入其他污水系统。

保证脱硫和硫回收装置的正常运转,做好设备、管线的密封,禁止将硫化氢气体直接排入大气。

第五条 加快工艺技术的革新改造,对所有含硫化氢介质的采样和切水作业应改为密闭方式,从根本上减少硫化氢的危害。

第二章 作业过程防护

第六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单位应制订相应的作业过程防护管理规定,并建立定期隐患调查整改制度。

定期对可能存在硫化氢的工作场所进行硫化氢浓度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存档、上报和向劳动者公布。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应由专人管理并建立设备档案。

第七条 h2s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曾发生过h2s中毒的作业场所,应作为重点隐患点,进行监控,并建立台帐。

第八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场所应设置醒目的中文警示标识。发生源多而集中,影响范围较大时,可在地面用黑黄间隔的斑马线表示区域范围。

装置高处应设置风向标。

第九条 在可能有硫化氢泄漏的工作场所使用的固定式和便携式硫化氢监测仪器。其低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10mg/m3,高位报警点均应设置在50mg/m3。

现场需要24h连续监测硫化氢浓度时,应采用固定式硫化氢监测仪。显示报警盘应设置在控制室,现场硫化氢检测探头的数量和位置按照有关设计规范进行布置。

所使用的监测仪器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并按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由有检测质资的部门校验,并将校验结果记录备查。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应达到100%。

在生产波动、有异味产生、有不明原因的人员昏倒及在隐患部位活动(包括酸性水、瓦斯的逸出部位、排液口、采样口、储罐计量等)时,均应及时检测。

第十条 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环境为作业人员配备适量适用的防护器材,并制定使用管理规定。

呼吸带硫化氢浓度低于50mg/m3时可以使用过滤式防毒用具,装置有多种型号过滤式防护用具时应在滤毒罐表面注明适用物质。在硫化氢浓度大于50mg/m3或发生介质泄漏、浓度不明的区域内应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用具,供气装置的空气压缩机应置于上风侧。

禁止任何人不佩戴合适的防护器具进入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区域,禁止在有毒区内脱卸防毒用具。

第十一条 进入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内作业前,应切断一切物料,彻底冲洗、吹扫、置换,加好盲板,经取样分析合格、落实好安全防护措施,并按照“统一作业许可证制度”办理作业票后,在有人监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不应进入工业下水道(井)、污水井、密闭容器等危险场所作业。如需作业时,应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含有硫化氢的油罐、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作业时,必需佩戴适用的防护器具,作业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四条 硫化氢监测仪器在低位报警点发生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检查泄漏点并准备防护用具。当高位报警点报警时,作业人员应戴上防护用具并向上级报告,同时疏散下风向人员,禁止动用电、气焊,查明泄漏原因并控制泄漏。抢救人员进入戒备状态。硫化氢浓度持续上升而无法控制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并实施应急方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均应接受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并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培训内容应包括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有关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管理规定、硫化氢监测仪器及个体防护设备的使用和规定、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等。

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每年复训1次。各级主管和监护人员、高危作业人员(可能接触高浓度硫化氢;进入设备、容器 或其他有限空间)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培训并取得上岗许可。

外来人员(含施工人员和非正式职工)应接受相关培训并遵守本规定。

第十六条 对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性健康检查应由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第四章 硫化氢中毒处理

第十七条 可能存在硫化氢暴露的单位应制定和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急救网络,保证现场急救、撤离护送、转运抢救通道的畅通,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使中毒者得到及时救治。对预案应定期演练,并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第十八条 发生硫化氢中毒时,救(监)护人员应佩戴上适用的防护用具,立即将中毒人员脱离危险区,到上风口对中毒人员进行现场人工呼吸或心肺复苏术并送达有条件抢救的医疗单位,同时通知气防站和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的作业场所,在没有适当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应强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同时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该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12篇 某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

1防止生产过程中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中国石化 [2001]安字201号《防止硫化氢中毒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从源头抓起,防止硫化氢中毒,消除硫化氢对职工的危害。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防止硫化氢中毒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使作业环境中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

3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气体的场所必须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硫化氢检测报警器的安装率、完好率、使用率必须达到100%。

4各生产单位必须对所辖生产场所进行硫分布调查,用标准画法绘制《硫分布系统工艺流程图》、《硫平面分布图》。当硫分布系统工艺、设备发生改变时,要及时给予更新,并及时报送安全环保部。有可能发生硫化氢泄漏的危险场所,必须设置警示牌和风向标,警示牌上要明确作业过程中的防护措施。

5各生产单位,必须根据本单位硫化氢的分布情况,制定防硫化氢中毒应急预案,并有计划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6有硫化氢危害的生产单位,必须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报警器和适用的防毒防护器材,并制定《防护器材管理规定》,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生产单位必须为硫化氢场所作业人员提供适用的防护器材。

7任何人不配戴合适的防护器材,禁止进入硫化氢浓度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硫化氢浓度不明,必须使用隔离式防护器材。严禁在含硫化氢气体区域内摘下防护器材。

8在硫化氢场所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必须与作业人同时配备合适的防护器材。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含硫化氢介质的设备上方作业,必须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不得强制他人在没有合适防护的情况下,进入含硫化氢或硫化氢浓度不明的场所作业。没有合适防护,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可直接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10 各生产单位必须定期对生产场所硫化氢浓度实施检测,不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场所,要查明原因并及时、有效实施整改,并做好检测、整改档案记录。

第13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硫化氢中毒事故是指在勘探、开发、炼油、化工、储运、销售、检维修等工作及其他临时性工作中发生的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公司、院。

第二章 设计阶段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预评价,应包括对项目中硫化氢产生及危害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预防硫化氢中毒的建议。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设计,应采取减少硫化氢产生的工艺技术,选用抗硫化氢腐蚀的设备和材质。

第六条 在装置和与之相关联的设备或管线设计时,应针对含硫介质或与其他物质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可能性,采取预防措施。

第七条 在制定高含硫气田勘探开发方案或设计高含硫原油加工工艺及高含硫天然气净化、加工工艺时,应采取预防硫化氢中毒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 生产储运过程

第八条 工艺技术、操作条件或加工物料等发生改变,有可能导致生产作业现场硫化氢浓度超过标准时,生产部门应该采取相关的防护措施,技术部门应及时修订操作规程、工艺指标,并对相关岗位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对于酸性水汽提装置、硫化氢储罐、含硫污水处理设施、输送硫化氢或含硫污水的管线和机泵等设施,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硫化氢泄露的措施,并明确责任人,定期检查。

第十条 含硫甲乙类油罐定期进出油、调合时,禁止在罐顶进行人工现场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十一条 在粗气油罐、轻质油罐和含有酸性气体等介质的设备进行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要佩戴适用的防毒器具,站在上风向,出作业人员外,必须有一个人专门进行现场监护。

第十二条 对储存和运输含有硫化物的原油、液化气、汽油、柴油、渣油设施应定期进行腐蚀检测,防止油品中硫化物与金属反应生成硫化亚铁,发生自然引发火灾或爆炸事故。

第十三条 对于处理含硫介质的装置,在检维修前,要把设备、管线中各种物料清除干净,并进行气体置换,在气体采样检测符合要求时,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第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蒸馏装置、催化装置、焦化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硫磺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储存加工高含硫天然气,也应在容易发生泄露的部位设置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毒理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十五条 在含硫化氢的装置、设施、设备、管线区域附近进行作业,应对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进行检测,并根据需要佩戴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非岗位人员,包括检验、计量等人员进入有可能泄露硫化氢构成中毒危险的装置或区域时,要得到岗位人员的许可,并在岗位人员的监护下方可以进入。

第四章 含硫废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 对含硫物质的排放应进行监控,严禁在含硫化合物管线中排放可与硫化物发生反应产生硫化氢的物质。

第十八条 含高浓度硫化氢的气体(如酸性气体等)必须经过焚烧或其他有效处理,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 高含硫废水应与其他废水分开排放,含硫污水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可与其他废水混合排放或处理。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高浓度废硫酸、废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直接向污水系统排放。

第二十一条 酸渣与碱渣不得混合排放,防止发生反应后造成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二条 含硫酸渣池排放口应设置警示牌,排渣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向,一人操作、一人监护,防止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

第二十三条 在高含硫的隔油池、污水池处采样,检测分析人员应站在上风向,并应佩戴防毒面具。

第二十四条 污水井检查及维护,需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规定》进行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下井作业。

第二十五条 生产部门应建立含酸废液贮罐台帐,在现场做明显标识,并定期检查。报废的含酸储罐,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

第五章 检测与防护

第二十六条 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0mg/m3时,操作人员进入装置区,必须使用便携式硫化氢报警仪和佩戴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

第二十七条 在硫化氢浓度可能超过10mg/m3的装置区应按照规定安装固定式硫化氢报警仪。发现硫化氢超标报警时,应及时处理;情况严重时,应撤离现场人员并上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应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特点,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包括过滤式防毒面具和正压自给型空气呼吸器,并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测、更换及维护,确保完好使用。

第二十九条 在所有可能产生硫化氢的沟、池、容器等低洼处作业时,应使用必须的防护用品,防止人员中毒。

第三十条 对于固定检测报警仪、便携式检测报警仪应进行定期校准及维护,确保检测仪完好。

第三十一条 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对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岗位人员,应按要求及时调换工作岗位。

第六章 培训与应急

第三十二条 所有可能接触硫化氢的人员,山岗前必须接受有关防止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三条 凡可能发生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相关人员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指定完善预防硫化氢中毒事故的管理制度,防止硫化氢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股份公司《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同时废止。

第14篇 矿山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硫化氢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二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硫化氢防护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第三条 有硫化氢气体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应建立和完善包括含有硫化氢分布的地质图、矿山总布置图、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等资料。

第四条 硫化氢的有关知识、监测仪器及使用方法、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硫化氢中毒急救措施、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等要作为作业人员上岗前安全培训的重要内容,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五条 对地质资料提供有水或断层、裂隙多,估计有硫化氢气体积聚的地段,打超前钻孔,提前释放或封堵硫化氢气体。矿井出水都会伴随大量硫化氢气体溢出,因此对有出水可能的地段进行超前钻探,避免硫化氢突然溢出。

第六条 超前钻孔探访硫化氢气体:

⑴新采掘地点,从门口向里5米范围内必须打1×1米硫化氢加密眼;正常施工掘进或采房迎头以外20米范围内硫化氢释放器齐全(耙装机面和铲运机面只打释放眼而不安装释放器)。释放器材质为软质管材(如废旧自行车轮胎等),长度不得低于0.5米。

⑵在掘进和回采过程中,每隔1.3m在巷道或采房底板打一排硫化氢释放眼,每排2个,眼深不低于1.4m(或深入页岩0.2m),在距两帮1.0m处各一个。

⑶迎头打眼时,紧贴迎头在底板上打两个倾角向前45o的超前释放眼。打眼时,人员要站在风筒出口的新鲜风流中(上风侧),面部要避开眼口位置,并且用硫化氢检测仪在现场连续检查巷道内的硫化氢气体浓度。

第七条 探水、地质探钻、注浆等工作,必须有专项防治硫化氢措施;要有专门设计,人员要位于进风流或新风的上风处,不得正对施工钻孔;现场通讯、救护设施、监测仪器等齐全可靠。发现出水、出气时人员立即撤出,不得拔出钻具。

钻探过程中出水(硫化氢)征兆:①巷道壁挂汗②现场温度下降③出现雾气④钻孔出水或水量变大⑤钻孔出水或伴有气泡冒出⑥顶钻、掉钻⑦有水流响声⑧钻眼声音变脆变轻。

第八条 完善通风系统,保证矿井24小时供风,采面(房)必须形成合理的通风系统后方可回采,严禁风机发生循环风,杜绝无计划停风,一旦断电停风,迎头必须撤出工作人员,送电后先检查硫化氢含量,再进入迎头工作。

第九条 加强局部通风管理,风筒口距迎头硫化氢异常区不得超过5米。对临时停风的巷道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硫化氢。

(1)向采房供风的局扇必须设在新风流中,距采房回风口不得小于30m,局扇功率不得低于11kw;掘进迎头必须采用混合式通风方式,用5.5kw局扇向迎头供风,11kw局扇向外排污风,进风局扇到迎头的距离为50-80m,两台局扇的间距不得小于20m。

(2)新开工的掘进工作面、采房,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安好局扇,接好风筒,确保局扇能够正常运转。巷道或采房长度超过6米严禁采用扩散通风。

(3)局扇安装与风筒管理:

a)局扇设备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有衬垫不漏风,局扇上台或上架,离地高度大于0.3米。

b)局扇要有兼职司机,并挂牌管理,施工期间严禁随意停风,停风必须撤人。局扇启动装置必须设在(全负压)新鲜风流中(局扇以外)。

c)风筒末端到迎头的距离不得大于10m(硫化氢浓度大于5ppm的特殊地点不得大于5m)。

d)风筒吊挂做到平、直、稳,紧,距底板高度不低于1.5米,并做到逢环必挂,无挤压。

e)风筒接头严密不漏风(手距接头处0.1m无感觉),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倒插节,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反压边。

f)风筒拐弯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严禁拐小于90o的死弯,异径风筒要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风筒过墙要使用铁风筒。

第十条 硫化氢涌出异常区域,禁止采用串联通风。

第十一条 封闭巷道恢复通风时,应制定恢复通风措施,严禁一风吹。

第十二条 硫化氢异常区放炮后至少30分钟方准进入。放炮时严禁撤风筒,解除放炮警戒后,当班班长、放炮员共同进入迎头,由外向里进行硫化氢气体、顶板等检查;只有确认放炮正常,当巷道内硫化氢浓度在10mg/m3以下时,作业人员才能进入作业场所。

第十三条 对硫化氢应进行定期检测、动态监控管理,并严格执行硫化氢班检查制度。严格硫化氢检查交接班制度和硫化氢报表审签制度。

⑴有硫化氢气体的矿山,采掘作业地点均应配备合格的硫化氢检测报警仪,并实现连续检测;

⑵采掘工作应设置硫化氢检查牌板,硫化氢检查员每班至少检查两次,并及时填写到检查牌板和检查手册上;

⑶硫化氢检查日报表应填写井下所有采掘作业地点的检查时间、地点、浓度和检查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矿长必须对日报表审查并签字。

第15篇 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

第一章   人员培训

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

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20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

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

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

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

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措施;

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h,每三年复训一次。

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

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

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

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

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

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

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3km,生产井井位2km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

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

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

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

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ph值(9.5以上)、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

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

第三章   风险识别和评估

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

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

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

第四章   作业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

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明确现场监护人。

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

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

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100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

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

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

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7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9章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100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

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对出口进行硫化氢检测。

第二十九条  井口和地面流程设备、测试管线等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固定牢固,试压合格。分离器的排水管线应接入污水池,严禁不接排污管线或直接接在井场。

第三十条  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应建立安全记录,记录包括生产情况、硫化氢含量、可能泄漏的位置、平面位置图、防护措施等。

第三十一条  对涉及含有硫化氢区块开采的各集输油站、集气站、轻烃站、卸油台等各站(台)的硫化氢检测应采取固定式与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相结合使用。天然气压缩区、油气取样区、排污放空区等易泄漏硫化氢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并设置固定检测探头。

第三十二条  站(台)内巡检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入生产区域,当空气中硫化氢浓度超过15 mg/m3(10ppm)时应预警,并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方可进入现场;当浓度超过30mg/m3(20ppm)应立即撤离,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供城区的民用天然气硫化氢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应在集气(油)站或轻烃站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的天然气经取样化验符合标准后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储存加工高含硫原油的重点装置,如原油储罐、稳定塔装置、含硫污水汽提装置等,应在原油罐切水处、地漏、隔油池、含硫化氢贮罐等部位设置有醒目的硫化氢警示牌,标明硫化氢的特性及防护要求。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无硫化氢防护的情况下,对含硫储罐罐顶进行人工现场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和更换、拆检安全附件等作业。

第三十六条  套管气流程应接入单井生产流程管网;定期放套管气人员应佩戴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与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七条  含硫化氢的油气集输场站应设置醒目的标志和风向标;集输场站的计量房、油泵房、阀组间、污水泵房以及压气站的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固定式硫化氢检测仪器。禁止单独进入上述场所进行维修、计量或流程切换等操作。

第三十八条  含硫化氢的生产井、长停井、间开井、扶躺井井口装置流程应齐全,井口、井场警示标志、风向标应齐全。施工操作时,岗位人员应配备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器和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三十九条  硫化氢浓度超过15mg/m3(10ppm)的油气井站应设置容易发生硫化氢中毒的危险点源图和紧急撤离路线图。

第四十条  油气管线破裂出现油气泄漏,在作业区抢修时,应佩带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第四十一条  含硫化氢密闭区域的所有油气取样口,应加强通风;在含硫化氢油气区钻、修井作业施工,其井场应安装防爆风机。

硫化氢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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