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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监督工作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监部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本企业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从事安全生产工作,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本企业各部门对各级政府、大唐集团公司、江苏省发电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完成上级单位下达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涉及防火、交通的安全管理状况;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第八条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安措计划和安措费用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监督特种设备的年审。
第九条监督本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年度《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监督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第十条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十一条掌握使用本企业专项安全奖励基金,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者提出批评、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各项安全例行工作,如安全分析会、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等。协助企业领导组织安全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定期和不定期对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对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有关科研成果鉴定等工作;监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三同时”的落实。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安全风险评估”和“危险点分析”等方法的应用,对企业和工作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提高安全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五条积极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六条协助生产副厂长定期组织对企业重大危险源进行检查、评估。
第十七条严格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章安全监督管理与方法
第十八条安监部在厂长领导下,负责全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包括对电力安全生产过程中人身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设备安全的监督。
第二十条厂部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不隶属于任何其它部门和机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由厂长主管,工作直接对厂长负责。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业务上接受大唐集团公司安生部、南京市安监局和大唐江苏分公司安生部的领导。
第二十二条三级安全监督网
一、全厂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由厂部、车间、班组三级组成。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必须设立专职安全员,物资供应部设立兼职安全员。各班组必须设立兼职安全员。
二、三级安全网人员业务上接受厂安监部领导,各级安监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权及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负责。
三、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书面认可;班组车间安全员的变更必须征得上级车间安全员的认可。
四、车间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管理及考核由安监部负责;班组兼职安全员的安全监督方面的工作考核意见由车间安全员负责。
第二十三条专、兼职安全员管理要求
一、各级安全员在行政正职领导下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对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在生产现场制止“三违”,做到“三不伤害”。
二、各级安全员按厂部(车间)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督促班组和个人的控制措施落到实处。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到位。
三、各级安全员应加强“两票三制”监督管理,杜绝无票操作、无票作业(消缺),认真执行“三制”,各级安全员有责任在日常工作中加强监督、检查。大力宣传“反违章控制差错”,管好临时用工,树立遵章守纪的新风尚。
四、各级安全员应加强安全用器具监督管理,确保职工使用安全合格的安全用器。加强生产现场安全设施、劳动作业环境监督,做到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改善、完善现场劳动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五、各级安全员应按厂部要求认真开展危险源分析与预控、安全大检查、安全风险评估、“两措”落实等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提高设备安全健康水平。
六、各级安全员应组织好安全活动日活动,按厂部下达学习计划、要求,组织职工学习、讨论,举一反三、结合实际、学有成效,不断提高安全日活动质量。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七、安监部及各主管部门有权对各级安全员考核,对不合格安全员有权提出重新应聘。
八、各级安监人员应持证上岗,参加南京市安监人员培训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九、各级安监人员执行现场安全监督任务时,必须佩带“安全监督”标志及劳动保护用品,着装整齐。
十、安监人员工作中玩忽职守,对可以避免的重大事故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隐瞒事故、徇私舞弊、打击报复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四条专职安监人员条件
一、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二、熟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和企业的运行、检修规程等;
三、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专业知识,熟悉本企业的生产过程和主要设备状况,具备事故分析能力和综合表达能力。
四、新聘任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度;
六、取得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岗位资任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监人员权力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和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或操作)、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制止或越级反映。
五、有权建议处罚违反安全生产的人员或表彰安全生产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监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义务
一、在生产区域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二、在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时有解释制止理由的义务;
三、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四、对于群众反映的本职工作以内的有关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作出结论并对反映人或有关部门说明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通知书
一、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劳动安全设施不符有关规定、生产设备不安全等重大问题、隐患,安监部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责令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二、安监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危急人身、设备安全等现象,提出改进意见,现场整改不力者,由安监部直接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三、各部门和个人接到《安全监督通知书》,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并在期限内及时反馈汇报整改情况。
第四章检查与考核
对本标准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考核周期 | 考核范围 |
1 | 建立健全三级安全网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年一次 | 本厂 |
2 | 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目标及措施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年一次 | 本厂 |
3 | 事故调查 | 安全管理规定 | 每次事故 | 本厂 |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 报告与记录编号 | 报告与记录名称 | 填写人 | 保存地点 | 保存期限 |
1 | q/cdt-njtp211004—2013jl-01 | 三级安全网络图会议记录 | 各级安全员 | 安监部 | 一年 |
2 | q/cdt-njtp211004—2013jl-02 | 各部门安全生产目标措施 | 各部门安全员 | 安监部 | 一年 |
3 | q/cdt-njtp211004—2013jl-03 | 事故调查报告 | 安全专职 | 安监部 | 一年 |
第2篇 热电厂安全积分考核管理规定
为强化热电厂安全管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增强防范各类事故的自觉性,实现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的转变,达到预防各类人身伤害事故和财产损失的目的,参照公司《“三违”积分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本办法解释权归热电厂安生部。
一、实施规定:
1、热电厂所有员工每人安全基础分均为100分,每人建档。以季度为考核期,在一季度之内,按三违次数、严重程度,按扣分标准给予不同程度扣分,考核情况每周公布一次。扣分随时累加,达到分值对应的处罚,给予相应处罚。一季度考核期满后,分值重归100分,进行新的考核期。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班员被扣分,同时连带工作负责人、班长、专工、值长;专工、值长以上人员被扣分,连带部长或相关分管领导(连带考核参照本标准执行),真正体现“一岗双责”。班组长要管理好本班组所有事物,特别是班组人员的安全(工作负责人是本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工作作业人员安全);专工、值长以上管理人员要管好本专业(部门)所有事务,对本专业技术,人员安全、职业健康,设备的安全、稳定、经济、环保运行负全责。
3、本规定只对分值进行统计、考核,不影响另采取的经济处罚。发生较大事故,移交公司考核的,热电厂在经济上不再重复考核,但将分数值按考核细则规定调到对应分值区。
4、激励机制:
(1)厂部倡导和鼓励部门、专业、班组内部加强管理考核,对其内部主动管理考核的,厂部原则上不再考核扣分,并视情况给相关管理人员适当奖励或加分。(由厂安生部会同厂领导讨论决定)
(2)员工有突出表现,如工作认真负责,表现突出,巡检、点检认真及时发现重大缺陷、隐患;积极主动检举三违现象人员,“两票三制”执行规范,区域6s管理工作突出等均可由本人、班组、专业、值际提出申请,由安生部会同厂领导讨论给予适当奖励或加分。
二、处罚标准:
分值
处罚标准
95<分值<100
按日常考核规定执行
90<分值≤95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2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1.2倍计
85<分值≤90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3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1.5倍计
80<分值≤85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5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2倍计
75<分值≤80
一次性考核当月绩效100%,在分数区间内被考核,按日常考核值3倍计
分值≤75或连续两个考核期分值小于80分。
退人力资源部
三、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当事人
班长
专工
值长
劳保防护用品穿戴
生产现场工作服、手套、鞋穿戴不全
-3分
-0.8分
-1分
-1分
进入生产现场未规范佩戴安全帽
-3分
-0.8分
-1分
-1分
生产现场工作服戴不规范,未做到“三紧”
-2分
-0.5分
-0.5分
-0.5分
事故排渣未穿高温防烫服、手套、鞋
-3分
-0.8分
-1分
-1分
女职工长发未盘到安全帽内
-3分
-0.8分
-1分
-1分
进入灰尘较差的区域未戴防尘口罩
-1分
-0.3分
-0.5分
-0.5分
进入有毒有害气体可能泄露的场所未戴防毒护具
-5分
-5分
-5分
-5分
不会使用防毒护具、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分
-0.5分
-0.8分
-0.8分
违章指挥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分
-2分
-3分
-3分
违反“十不吊”规定指挥起重操作
-5分
-2分
-3分
-3分
新员工、外委人员未培训,未安全交底,安排上岗作业
-3分
-1分
-2分
-2分
指挥无证人员操作设备
-5分
-2分
-3分
-3分
指挥安排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5分
-2分
-3分
-3分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安全教育培训不合格人员进行作业活动
-3分
-1分
-2分
-2分
隐瞒险情,欺骗、强令别人进入危险区域
-5分
-2分
-3分
-3分
施工(检修)生产现场立体交叉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
-5分
-3分
-4分
-4分
违章行为生产现场没有制止违章行为
-5分
-3分
-4分
-4分
指挥岗位员工强行操作带故障设备
-5分
-3分
-4分
-4分
违章作业
使用不合格安全防护用品
-1分
-2分
-3分
-3分
违章冒险作业
-5分
-3分
-3分
-4分
攀坐不安全位置
-5分
-1分
-2分
-2分
用手代替工具或用手清除铁屑
-1分
-0.5分
-1分
-1分
操作旋转设备带手套,打磨切削作业未戴护目镜
-5分
-2分
-3分
-3分
高处作业未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符合要求
-2分
-3分
-5分
-5分
高处作业、立体交叉作业乱抛物件、未采取设置警戒区、无监护人
-5分
-2分
-3分
-3分
未经许可或未办理动火证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无专人监护,安全措施未落实
-5分
-3分
-4分
-4分
无证操作电葫芦、卷扬机、行车
-3分
-1分
-2分
-2分
未经许可随意启动、关停设备
-5分
-3分
-4分
-4分
钻、跨运输皮带、机电设备、传递工具
-5分
-2分
-3分
-3分
洞口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3分
-1分
-2分
-2分
设备检修、施工等临时用电未按规定进行接地,未做到“一机一闸”
-3分
-1分
-2分
-2分
接电源时未验电,开关断电未挂牌,带电作业
-5分
-2分
-3分
-3分
邻电作业未采取防护隔离措施
-5分
-2分
-3分
-3分
对带压容器、情况不明容器和易燃易爆容器未采取置换、清洗、检测合格,未消除其密闭状态,未办理动火证等措施盲目施焊
-2分
-3分
-7分
-7分
在易燃易爆区内吸烟、随意动用明火
-10分
-5分
-7分
-7分
起吊重物时人在起重臂下站立、行走和停留,无关人员无视警告进入吊装作业区
-5分
-2分
-3分
-3分
起吊搬运物件方法不当,物件捆绑不牢
-3分
-1分
-2分
-2分
在索具受力或吊物悬空的情况下中断工作,起吊忽快忽慢、不平稳,重物棱角未垫好
-3分
-1分
-2分
-2分
违反“十不吊”作业进行起重操作
-5分
-2分
-3分
-3分
所用设备、工具、索具有缺陷,工具、索具超负荷使用
-2分
-2分
-3分
-3分
氧气瓶、乙炔瓶混运、混放等
-1分
-2分
-3分
对沾有可燃物质的设备进行动火时未清除干净
-3分
-1分
-2分
-2分
非本岗位人员触动或开关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和各种阀门
-5分
-2分
-2分
-2分
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小于10 米,两瓶之间距离小于 5 米,乙炔瓶放倒使用
-1分
-2分
-2分
没有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和落实安全措施
-5分
-2分
-3分
-3分
出现误操作
-10分
-5分
-6分
-6分
检修完毕未恢复盖板和护栏
-8分
-9分
-10分
-10分
设备运转时进行清扫、检修工作
-5分
-1分
-2分
-2分
检修用电线路接头裸露使用
-3分
-2分
-3分
高空电气焊作业区域下方放置气瓶
-3分
-2分
-3分
-3分
乙炔瓶未装回火器
-3分
-1分
-2分
人为损坏或擅自移动、拆除安全装置
-8分
-9分
-10分
-10分
设备检修、施工拆除等作业未设立警戒区、挂警示牌
-3分
-2分
-3分
-3分
施焊作业未清除周围易燃物
-5分
-1分
-2分
-2分
带手套使用大锤
-1分
-2分
-3分
电气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或使用绝缘用具
-5分
-6分
-7分
-7分
三轮车载人
-3分
-2分
-3分
-3分
安全设施不全,强行作业
-2分
-5分
-7分
-7分
使用可移动的梯子无人扶梯或监护等
-3分
-1分
-2分
-2分
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
-5分
-6分
-8分
-8分
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安全帽、减压器或减压器上没有安全阀的气瓶
-1分
-2分
-3分
进入设备内部检验时未设专人监护
-3分
-4分
-5分
-5分
湿手触摸电气设备、线路
-3分
-1分
-2分
-2分
未查清电气事故原因而强行送电
-3分
-5分
-7分
-7分
违反劳动纪律
班中睡岗、脱岗、窜岗、玩手机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分
-4分
-5分
-6分
生产现场吸烟
-5分
-2分
-3分
-3分
迟到、早退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监盘人员扎堆闲聊、坐姿不端正
-1分
-2分
-3分
-3分
交班人员未按要求排队下班
-0.5分
-1分
-2分
-3分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离岗
-1分
-2分
-2分
-3分
消极怠工人员
-5分
-0.5分
-0.5分
-0.5分
不服从工作安排
-5分
-0.5分
-0.5分
-0.5分
无关人员进入生产现场,未及时询问、制止
-2分
-0.5分
-0.5分
-0.5分
设备管理
台帐管理混乱
-0.5分
-1分
-1分
-1分
异常分析未按时提交
-0.5分
-1分
-2分
-2分
未按时消缺
-0.5分
-1分
-1分
-1分
设备的转动部分未装设防护罩
-0.5分
-2分
-3分
设备转动过程中拆装防护罩
-0.5分
-1分
-2分
-2分
设备在转动中校正皮带或进行检修
-2分
-3分
-5分
-5分
擦拭运转中的设备将抹布缠在手上或手指上使用
-2分
-3分
-5分
-5分
在栏杆、管道、靠背轮、安全罩上或运行中的设备轴承上行走、坐立
-5分
-0.5分
-0.5分
-0.5分
任何电气设备外壳缺少接地装置
-1分
-1分
-2分
-2分
任何电气设备上的标识牌,其他人员随意移动
-3分
-0.5分
-0.5分
-0.5分
电源线裸露未做绝缘措施使用
-1分
-1.5分
-2分
安全
未及时传达安全会议精神
-0.5分
-1分
-1分
安全设施损坏后未报告、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
-3分
-1分
-2分
-2分
班前、、班中、班后会议未强调安全工作
-0.5分
-1分
-2分
-2分
检修工作结束后生产现场孔井、坑、孔、洞盖板未及时恢复
-2分
-3分
-4分
-4分
生产现场临时开设的孔、洞,施工后未及时恢复
-2分
-3分
-4分
-4分
检修期间需要拆除栏杆,未装设临时遮拦
-1分
-2分
-3分
-3分
生产现场消防设施、工具损坏、缺失、过期未及时整改
0.5分
-1分
-2分
-2分
工作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分
-2分
-2分
-2分
油管道上保温有油未及时更换
-0.5分
-0.75分
-1分
-1分
安全活动记录有未完成项
-0.5分
-0.7分
-1分
-1分
骑摩托未戴头盔
-5分
-0.5分
-0.5分
-0.5分
安全帽未扣带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安全帽扣带不合适或歪戴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生产现场随意将安全帽摘下
-3分
-0.5分
-0.5分
-0.5分
厂内机动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
-3分
-0.5分
-0.5分
-0.5分
消防设施点检不及时,维护不到位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安全培训无故未参加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砂轮片过期、损坏,砂轮片的有效半径磨损到原半径的1/3未更换
-1分
-2分
-2分
砂轮机无防护罩、工件托架使用
-1分
-2分
-2分
八大危险作业
起吊重物,未严格坚持“十不吊”原则,未办票作业
-1分
-2分
-3分
受限空间作业,未使用安全电压
-0.5分
-1分
-1.5分
-1.5分
在易燃易爆区域吸烟或随意动用明火
-3分
-4分
-5分
-5分
吊装作业,随意在吊装区域穿行
-1分
-2分
-3分
-3分
受限空间作业,未进行通风检测,未办理作业票
-1分
-2分
-3分
-3分
洞口临边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
-1分
-2分
-3分
-3分
动火作业未办票,周围可燃物未清除,设备未吹扫,清洗;高处动火,下部无防护、监护。
-1分
-2分
-3分
-3分
氧气、乙炔、明火之间距离,不符合要求,乙炔瓶放倒使用
-0.5分
-1分
-2分
两票三制
配电柜或母线上工作,未验电、挂接地
-1分
-2分
-3分
-3分
工作票、操作票的填写未使用标准的名词术语、设备的双重名称。
-0.5分
-1分
-1.5分
-1.5分
工作票工作班成员未签字或不是本人签字
-0.5分
-1分
-1.5分
-1.5分
作废工作票原因未说明原因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操作票编号错误或缺失
-1分
-1.5分
-2分
-2分
电气工作票、动火工作票未区分分第一种和第二种工作票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不完善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签发人未对工作过程以及危险点分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3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负责人若不能继续进行该工作,未进行工作负责人的变更手续
-3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不能按期完成,未提前办理延期手续
-3分
-0.5分
-0.5分
-0.5分
试转设备前,未将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便进行试转设备
-3分
-1.5分
-0.5分
-0.5分
工作票一式两份,填写内容要清楚正确,不得任意涂改。工作票必须有本人签名
-2分
-0.5分
-0.5分
-0.5分
一个工作负责人同时兼做两项工作的负责人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票中各项相关内容出现空白
-2分
-0.5分
-0.5分
-0.5分
检修工作已结束,未按照工作票计划时间内办理终结手续
-1分
-1.5分
-2分
-2分
工作票终结未按规定盖章
-1分
-0.5分
-0.5分
-1分
装设的接地线未注明编号
-1分
-1.5分
-0.5分
-0.5分
工作票存根和副联缺损、丢失、乱写、乱画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工作内容(任务)和工作地点填写不清楚
-1分
-0.5分
-1分
-1分
用票种类不当
-1分
-0.5分
-0.5分
-0.5分
“运行值班人员补充的安全措施”栏、“补充措施执行情况”栏内出现空白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终结后的票未做好登记保存工作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禁止动火区域作业未办理动火工作票
-2分
-3分
-5分
-5分
无工作票进行工作
-1分
-2分
-3分
-3分
主要设备无操作票进行操作
-3分
-0.5分
-0.3分
-0.3分
工作票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代签名
-3分
-1分
-2分
-2分
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全或未落实到位
-5分
-0.5分
-0.3分
-0.3分
未设专人监护
-1分
-1.5分
-2分
-2分
检修作业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1分
-1.5分
-2分
-0.5分
电气倒闸操作未进行复诵制
-1分
-2分
-3分
-3分
已执行或作废(包括因某种原因不执行)的操作票,未盖上“已执行”或“作废”印章
-0.5分
-0.5分
-0.5分
-0.5分
操作票最后一条写完后,应在其下面盖“以下空白”章;操作时未严格按照操作顺序进行操作,每操作一个项目未打钩
-2分
-1分
-3分
-3分
交接班混乱,交接不清
-0.5分
-1分
-1分
-2分
交接班记录填写不完善
-0.5分
-1分
-1.5分
-1.5分
接班人员未到,交班者离开岗位
-1分
0.5
-1分
-1分
交班前区域和设备卫生未清理
-0.5分
-1分
-1分
-1分
上级批示要求和注意事项未交接
-0.5分
-0.7分
-1分
-1分
重点交代事项未交代
-0.5分
-0.7分
-1分
-1分
特殊运行方式或设备异常未交接
-0.5分
-0.7分
-1分
-1分
定期工作、点检、巡检
定期工作弄虚作假
-10分
-5分
-7分
-1分
点检、巡检未按规定时间进行
-0.5分
-1分
-1.5分
-1.5分
定期工作完成后未记录
-1分
-1.5分
-1.5分
-1.5分
设备润滑工作未按时进行
-1分
-1.5分
-2分
设备定期切换工作未按时进行
-1分
-1.5分
-2分
-1分
设备定期试验未按时进行
-1分
-1.5分
-2分
-1分
点检、巡检弄虚作假
-10分
-2分
-2分
-2分
点检、巡检记录未签名
-2分
-0.5分
-0.5分
-0.5分
相关管理人员每周对点检、巡检记录不少于三次次抽查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点检、巡检记录保存一年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未按时进行
-1分
-2分
-3分
-3分
应急演练预案未按时提交
-1分
-2分
-2分
-2分
应急演练方案不规范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应急演练救援器材使用不熟练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应急演练后无总结评价
-1分
-0.5分
-0.5分
-0.5分
6s
生产厂房内地面、设备卫生差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材料库、检修间、值班室赃污,工器具、桌椅未定置摆放
-0.5分
-0.5分
-0.5分
-0.5分
油系统设备、管道法兰、焊缝、阀门漏油未清理、擦拭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各专业责任范围内卫生区域未清扫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厂房内外路面、屋顶漏水结冰未清理
-1分
-1.5分
-2分
-2分
通道摆放杂物、材料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控制室、休息室、物品摆放凌乱
-1分
-0.5分
-0.5分
-0.5分
生产场所或设备上摆放与设备无关的物品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月度6s检查项目出现不合格项目
-1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
无故不参加培训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未按培训计划进行培训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未按时提交培训计划和课件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后培训室卫生不清理
-1分
-0.5分
-0.5分
-0.5分
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
-2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考试作弊
-5分
-0.5分
-0.5分
-0.5分
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
-2分
-0.5分
-0.5分
-0.5分
人身伤害
轻微伤
-5分
-3分
-2分
-2分
轻伤
-10分
-5分
-3分
-3分
重伤
-20分
-10分
-5分
-5分
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某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发电厂及相关电力系统的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 用者和电厂所在社区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发电厂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电力监管条例》、《电 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__集团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规 的规定,制定《____发电厂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的目的是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方针、规章、规定和标准的贯彻落实,客观科学 地辨识设备、系统、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安全风险,提出预控措施,有效地防止重特大或恶性事故 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适合现代电力生产和安全监管的要求。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适用范围:公司管理的所有投入商业运行的发电厂。
第五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安全性评价一般应在试运行结束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公司安全监察室负责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和专家查评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电厂安全监 察室负责本单位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安全监察负责建立安全性评价专家库,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的专家入选专 家库。
第八条 专家采用推荐方式产生,聘期 3 年,实行动态管理,适时做必要的调整和更新。 第九条 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安全性评价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条 根据发电厂具体情况,查评工作时间一般为 3-4 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不超过 15 人。
第十一条 专家组代表公司对发电厂进行查评,应“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并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被查评单位应明确负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 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准备工作并配合查评,为专家组工作提供相应的办公条件。
第三章 安全性评价自查要求
第十三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成立包括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安全性评 价专业小组的安全性评价组织和机构。第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由组长、副组长和若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企业行政正职担任,副组长由企业生产副职担任,成员由企业相关部门的负 责人及有关专工等组成。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单位的安全性评价工作;
(2)妥善解决评价中遇到的各类问题;
(3)根据专家意见,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十五条 安全性评价办公室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日常机构,由主任和若干成员构成。主 任一般由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安全监督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办公 室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安全性评价的日常工作。
(2)负责检查督促、分析解决安全性评价中出现的问题。
(3)指导安全性评价工作按实施方案正常有序地开展。
第十六条 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是企业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必不可少的技术专业组织,由组长和若 干成员构成。组长一般由生产技术部门或安全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生产技术部门和安全监 督部门以及企业二级机构的专工组成。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职责是:
(1)负责查评安全性评价工作中的专业技术质量;
(2)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把关;
(3)监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
(4)对评价项目依据的准确性、数据的正确性、专业技术的科学性负责
第十七条 按照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被查评单位应在公司组织专家查评前,按照《____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对照实际情况逐项进行自评、整改,形成安评自 查报告,这是安全性评价的主要过程和工作重点。主要的实施步骤如下:
(一)收集资料
1.设备资料收集 开展安全性评价之前,对评价的生产设备的技术说明、大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为查评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 生产设备资料应包括设备的技术说明书、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设备大修报告、设备维修报告、设备的试验数据、设备缺陷记录等。收集的设备资料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是原始资料;
(2)资料要完整全面,不能缺漏;
(3)数据要可靠、准确、真实。
2.各类安全工器具统计分类及资料收集根据评价项目将需要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台数、厂家等进行统计,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技术说明、检修报告、维护记录、试验数据等资料进行收集整理。 各类工器具的统计分类是指对评价的各类工器具的规格型号、台套数、生产厂家等,按照电气安全器具类、机械安全器具类、其他安全器具类等进行统计和分类,并将统计和分类的结果按照要求规 范地填写在表格中。包括各类安全工器具的数量(台、套);产品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入网证书等。各类工器具的资料应包括技术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检修报告、维修报告、试验报告、缺陷记录 等。要求资料完整全面、数据可靠准确并以原始资料为准。
3.安全管理资料收集 安全管理资料收集的内容包括:上级颁发的安全生产文件、规定、标准、责任制度等资料,以及这些文件、规定、标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例如:安委会会议记录、安全活动记录、安全分析会 记录、安全网例会记录、“两措”计划和管理办法及检查考核记录、责任制度、培训制度、防火制度、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资料等。安全管理资料要求完整、可靠,并以原始记录为准。
(二)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 自我查评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重要步骤。查评方法包括静态查评(通过查阅大量的历史资料来发现问题)、动态查评(通过现场观察、检测、 考问、试验等手段发现问题)、逐级查评(班组自检自查,部门自查并制订整改措施,企业自查、汇 总,组织企业专家查评,对查评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写出专业评价报告和评价工作报告)。企业各级在自查自检时,要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将结果填写 在报表中。报表应做到:
(l)规范完整。规范完整是指一定要按“e_cel 报表”的格式填写,采用统一的页面设置(一般 采用标准的 a4 横排),对查评结果、查评人、查评时间等填写清楚。
(2)报表要经领导审核。企业各级填写的自检报表一定要有主管领导的审查意见。这是为了防止 查评漏项、走过场等现象,确保查评质量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企业各级必须认真履行。在查评过程中,班组必须逐项逐条地查,防止漏项,电厂对各部门和班组的查评应严格执行评价 标准要求,按比例抽查,抽查结果要能够反映企业的全貌。
安全性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 性及其严重程度,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对于一般性问题,应边查边改,以 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必须制定整改措施,落实项目、责任人和整改时间;对企业确 实解决不了的重大隐患,应提出专题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三)编制和汇总形成自查报告、报表,应满足以下要求:
(l)按生产设备、劳动安全和作业环境、安全管理三大部分分项填写自查报告、报表。
(2)自查报告、报表要有企业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的专业人员的审查意见。
(3)自查报告、报表要经企业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审定并签字。
(四)提出《安全性评介验收申请报告》
电厂完成安评自查,达到和满足了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标准和条件,经过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研究, 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申请报告应以文件形式上报上级公司,申请报告要简述开展 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经过、取得的成果和申请理由,并附以下有关材料及其电子版文件:
(l)《安全性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4)《安全性评价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查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 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 《安全性评价项目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第四章 安全性评价检查要求
第十八条 安全性评价初评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安全性评价自查实施步骤”、安评项目、查评依据、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自 查,形成如下报告:
(l)《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工作报告》(word 文档);
(3)《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文档);
(4)《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5)《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 评价得分、整改建议)(e_cel 文档);
(6)《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两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中附件电子版文件按专业分工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专业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评价分析报告》、《安全性 评价初评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初评电厂自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初评工作报告》(word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初评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安全性评价初评 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电厂根据公司专 家的意见,制订整改措施,组织整改。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企业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
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十九条 安全性评价复查程序
(一)电厂自查,并向公司上报自查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查评;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以《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 中《安全性评价初评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的为重点,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人 员进行复查,形成如下报告:
(1)《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2)《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3)《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司 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复查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及公司《安评初评评审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业小结》、《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专 业明细表》、《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 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小结》(word 文档);
②《安全性评价复查专业明细表》(包括复查项目内容、整改完成情况、发现的新问题)(e_cel
文档);
③《安全性评价电厂复查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e_cel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需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安全性评价意见。
第二十条 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程序
(一)电厂开展定期安全性评估工作,并向公司上报定期安全性评估文件资料,申请公司专家抽查;
1.各电厂按照当前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结合电厂生产实际,组织本单位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性评估(1 年一次或 2 年一次),形成如下报告:
(1)《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2)《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总报告及各专业自查评估分析报告)(word文档);(word 文档);
2.电厂将上述报告电子版以及申请公司专家查评的报告,于公司专家查评计划日期一周前,报公 司安全监察室。
(二)公司组织专家查评
1.文件审核:
(1)公司将申报企业上报的安评申请报告附件电子版文件、《公司安评专家组初评报告》、《公司安评专家组复查报告》,按专业分发至各位查评专家;
(2)各位专家对本专业分工范围的《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 发现的问题、评估得分、整改建议)、《定期安全性评估电厂自查工作报告》(包括各专业自查评估 分析)等进行核实、评估,如必要,可与电厂的专业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核、评 估意见,反馈给企业安全性评价机构;
(3)企业有关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对安评专家的评估意见进行解释、核实,并把相关 意见反馈给公司安评专家;
2.现场查评:
(1)公司组织专家在电厂现场进行安全性检查、评估,并形成以下报告:
①《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评价分析报告》(word 文档);
②《定期安全性评估总报告》(word 文档);
③《定期安全性评估专业明细表》(包括查评项目内容、发现的问题、评价得分)(e_cel 文档);
④《定期安全性评估得分总评表》(包括查评项目评价得分及其统计)(e_cel 文档);
⑤《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问题及整改措施》(包括查评项目序号、发现的主要问题、评价得分、整 改建议)(e_cel 文档);
⑥《定期安全性评估发现重大问题及整改措施》或专题报告。(word 文档);
(2)公司专家形成评价意见后,召开一定规模的专业会议,向电厂通报评审意见。
3.公司提出《公司安评专家组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报告》 评审报告是公司专家在完成对电厂的查评工作后形成的权威性、结论性意见。评审报告的内容包括简要查评过程,管理工作中值得肯定的有推广意义的好做法,各专业存在的问题,评价结论,以文 件形式下达定期安全性评估抽查意见。
第4篇 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目的
为使发电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为广大职工创造一个安全、文明、舒适的工作环境,不断促进人、机、环三要素的和谐,保持生产现场良好的安全稳定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1.2 引用文件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
《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化星级评定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发电厂生产设备分工管理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发电厂所有生产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管理。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2.1.1 为加强对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厂部应成立以厂长为组长、生产厂长为副组长、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一把手为成员的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企业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监部和设备部为常务办事机构。
2.1.2 各车间(专业)也应分别成立以车间(专业)主任为组长的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工作。
2.1.3 各车间(专业)还应将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逐级分解落实到班组和责任人,使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局面。
2.2 职责
2.2.1 企业领导小组的职责:
(1)全面领导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组织制定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和有关的制度、标准和实施计划;
(3)组织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进行学习、宣贯和落实;
(4)保证并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所需的费用和资金;
(5)协调各单位在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中所遇到的重点和难点;
(6)对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组织总结和分析,制定改进措施;
(7)定期组织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和奖励决定。
2.2.2 安监部职责:
(1)制定并落实本企业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实施计划;
(2)监督各单位、各部门及各级人员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的落实;
(3)组织各单位开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
(4)组织并监督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并负责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的安装质量进行验收;
(5)对各单位上报的普查统计结果进行审查,对缺少和需要补充的向厂部提出补充和购买申请。
(6)对各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3 设备部职责:
(1)协助安监部组织各单位开展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安装和补充、完善工作。
(2)负责按照厂部要求制定安全设施标准化的补充和采购计划,并监督和督促物资部门积极进行采购。
2.2.4 车间(专业)职责:
(1)全面领导本单位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有关制度及方案;
(3)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责任制,明确责任班组和责任人,并定期对班组和责任人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4)负责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厂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5)开展本车间(专业)对《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光盘的学习和宣贯活动,并按照要求进行落实。
2.2.5 班组职责:
(1)学习并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并按照要求开展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
(2)建立、健全本班组安全设施标准化管理台帐,严格落实车间及上级部门有关安全设施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规定及要求;
(3)负责班组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的普查、登记、安装、补充、维护和保养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对需车间或上级部门解决的及时进行上报;
(4)定期监督检查班组责任人安全设施标准化责任制落实情况,并提出奖励与考核意见。
2.2.6 责任人职责:
(1)认真学习并掌握《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严格执行各项有关的规章制度和要求;
(2)按照上级要求定期对所属区域安全设施进行普查、统计、安装,负责所属区域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安全设施的美观、规范、齐全、符合要求;
(3) 每日至少对所属区域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需上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进行上报。
3 安全设施标准内容:
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规定,现场安全设施包括如下内容:
3.1 安全标志:
(1)禁止标志;
(2)警告标志;
(3)指令标志;
(4)提示标志;
(5)消防及其他;
(6)安全宣传标志挂图。
3.2 设备及安全工器具标志:
(1)机炉主设备标志;
(2)电气设备标志;
(3)电力(电缆)线路标志;
(4)机炉辅助设备标志;
(5)阀门标志及其他;
(6)管道着色及介质流向标志;
(7)电气安全工器具。
3.3 安全警示线:
(1)禁止阻塞线;
(2)减速提示线;
(3)安全警戒线;
(4)防止踏空线;
(5)防止碰头线;
(6)防止绊跤线。
3.4 安全防护:
(1)安全帽
(2)安全工具箱;
(3)固定防护围栏;
(4)临时防护遮栏;
(5)临时提示遮栏;
(6)输煤皮带防护遮栏及输煤滚筒防护网;
(7)孔洞盖板;
(8)爬梯遮栏门;
(9)防小动物板。
3.5 目视管理:
(1)生产现场各层导向图;
(2)生产现场各层走向标志;
(3)设备巡检走向图;
(4)各种仪表标志;
(5)地下管沟标志牌;
(6)主设备参数标示牌;
(7)库房摆放;
(8)高压电缆中间接头布置图;
(9)厂房各层平台承重图。
4 工作分工
4.1 安全设施标准化分工按照“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检修和运行单位根据设备和区域划分,分别对所属专责和区域内的安全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维修、保养、普查、统计、安装和管理负责。特殊情况下,其它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拆除的,要征得原安装单位的同意,工作结束后立即恢复原状并经安装单位验收合格。
4.2 检修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安全标志牌(消防及其他部分除外)、设备及阀门标志牌、安全防护、目视管理中的地下管沟标志、各种仪表指示标志、主设备参数标志牌、高压电缆中间接头布置图、厂房各层平台承重图等安全设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检修单位进行普查、统计、登记和安装。
4.3 运行单位负责所属区域内的安全警示线(减速提示线除外)、管道着色及介质流向、电气安全工器具、目视管理中的生产现场各层导向图及走向标志、设备巡检走向图的补充、完善、维护和管理,检修各单位应积极配合。
4.4 库房、安全工具箱、安全帽的管理由所属单位自行负责。
4.4 怡安物业公司综合部负责厂区和生产现场所有交通和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维护、补充、完善和管理,检修和运行单位应积极配合。
5 日常管理及要求:
5.1 厂部应每季度全面组织一次对全厂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缺少和不合格的安全设施组织积极落实资金进行完善。
5.2 车间、专业应每月全面组织一次对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普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并进行处理。
5.3 班组应每周组织一次对所属区域内安全设施标准化的普查、统计和登记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上报。
5.5 班组责任人应每天对所属区域内的安全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5.6 安监部应每月组织一次对现场安全设施完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在月度分析会上提出考核意见。
6 考核
6.1 生产现场所有安全设施均应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设施标准》的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对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的单位每发现一处考核10元,每缺少一处考核20元,如属重要部位将加倍进行考核。
6.2 对在厂部组织的安全设施普查、登记、统计过程中开展不认真、统计结果不全面、不准确的单位,每次考核200元。
7 附则
7.1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全厂各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7.2 本办法解释权归大唐佳木斯第二发电厂安全监察部
第5篇 火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在电力生产中的人身安全,保障股东方、企业和职工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的管理体制制定。
第三条 集团各级实行以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有系统、分层次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集团控股火电企业(以下简称“控股企业”)应依据国家、行业及集团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管理规定,制定适合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第五条 控股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电监会的监督,在电网安全稳定生产方面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条 必须贯彻“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安全工作,实行安全目标管理。
第七条 对生产安全事故和异常情况的调查处理应当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控股火电企业和全资火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九条 集团火电板块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
(一)不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二)不发生较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
(三)不发生较大设备事故;
(四)不发生负有责任的电网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火灾事故;
(六)不发生同等责任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电厂垮坝事故;
(八)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九)控制一般人身伤亡事故和一般设备事故。
第十条 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四级控制:
(一)企业控制重伤和一类障碍,不发生人身伤亡、主要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二)部门控制轻伤和二类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一类障碍;
(三)班组控制未遂和异常,不发生轻伤和二类障碍;
(四)个人控制失误和差错,不发生人身未遂和异常。
第十一条 控股企业可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十二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主任由本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产、施工实际要求,设置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安全监督机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主管,在业务上受集团的指导。
第十七条 控股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设专职安全员,其它部门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企业安全监督人员、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第十八条 安全监督机构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监督工作的实际需要。安全监督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熟悉本专业技术的人员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一)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二)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三)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音、录像等。
(四)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章 安全责任制
第二十条 集团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负全面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组织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重要文件,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四)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监督部门的汇报,主持安全生产分析会议,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六)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七)组织制定本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组织救援、抢险和生产恢复工作;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控股企业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行为规范和奖惩措施。做到责任分担,实行下级对上级、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建立覆盖全部生产经营、建设施工活动的安全监督网,明确安全监督部门的职责,强化安全监督部门的地位和权威,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控股企业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监督事项、方法、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安全监督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建立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和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并根据安全工作需要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不断完善安全检查方法和手段,规范检查程序,突出检查重点,注重检查效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安全检查、评价、评估。
第三十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通报,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下达停止生产作业通知书;责任部门应立即制定方案、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反馈整改情况;安全监督部门应按照闭环管理的原则跟踪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应组织复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应建立安全检查处罚制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章等行为及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拒不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处理决定等情况,应按有关规定对责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 安全生产规程制度
第三十二条 控股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在贯彻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且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一)根据有关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本企业各类设备现场运行规程、制度,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根据有关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书,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经总工程师(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有关施工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督促参建单位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制度:
(一)当有关规程制度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每年应对现场规程制度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经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宜每3~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控股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企业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六条 控股企业及在企业内工作的其它组织、个人必须按规定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规定等制度;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三十七条 控股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规程、标准,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网的技术监督作用,保证设备安全可靠运行。
第七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投入
第三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针对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需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加强日常技术基础工作,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落实、监督等工作,发挥技术工作对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作用。
第三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投入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集团对控股企业安全投入提供支持并实施监督,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投入有效实施全面负责,确保安全投入资金、责任、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生产条件、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工作需要。
第四十条 控股企业每年应编制本企业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控股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
第四十二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第四十三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颁发的标准及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等方面进行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第四十四条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防洪渡汛、抗震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控股企业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在更新改造费用或其它生产费用中单列。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措施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分管领导汇报。
第四十六条 控股企业分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其落实。
第八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实施、监督等部门,应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持证上岗情况等纳入安全生产检查内容。
第四十八条 控股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或专项安全培训,应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第四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具有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接受再培训。
第五十条 控股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十一条 新入厂(公司)和新上岗的生产人员,必须经厂(公司)、部门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进行强制性培训,内容包括《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应急处理办法等内容。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第五十二条 在岗生产人员的培训:
(一)在岗生产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二)离开运行岗位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需经过熟悉设备系统、熟悉运行方式的跟班实习,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三)生产人员调换岗位、所操作设备或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进行适应新岗位、新操作方法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经过现场紧急救护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所有职工必须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对有关生产部门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
(六)对生产部门的运行、检修、试验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有关生产人员,每年进行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考试。
(七)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五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考试不及格的应限期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四条 控股企业要检查、监督建设施工单位、生产外包队伍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杜绝未经安全教育培训人员上岗工作。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程制度造成事故、障碍和严重未遂事故的责任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还应责成其学习有关规程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五十六条 控股企业应将企业内部及外部的典型事故案例编成教材,定期组织学习、分析、探讨,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教育。要应用安全录像、幻灯、电视、计算机网络、广播、板报、实物、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知识及安全文化理念,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九章 安全活动
第五十七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班前会和班后会。
班前会:接班(检修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和工作任务,作好危险点分析,布置安全措施,交代注意事项。
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八条 控股企业班组的安全日活动。由班长组织,班组安全员协助,部门管理人员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班(组)每周或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以学习有关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事故通报、分析本企业、部门、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以及典型的违章现象,分析作业环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应急预案、应急设施使用等,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九条 集团控股企业安全分析会应定期召开,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和各项工作的改进措施。会议由企业安全第一负责人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条 安全监督及安全网例会。集团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座谈会,控股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安监部门负责人参加。控股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监督网例会,由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安全网成员参加。
第六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各级安全检查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定期检查包括春秋季安全检查、迎峰度夏安全检查、防汛等安全检查;不定期检查包括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等。安全检查应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进行,应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企业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检查内容应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程制度、查隐患为主,对查出的问题要制定整改计划并监督落实,闭环管理。
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月活动。每年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和集团部署开展,安全生产月的重点是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
第六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编制安全生产简报、通报、快报,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控股企业每月至少出一期安全生产简报,其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事故、障碍、异常等不安全事件通报;违章考核;安全工作计划;两票执行情况统计;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安全生产情况统计等。同时安全简报应按时报送集团。
第六十四条 控股企业新机组投产一年后应开展安全性评价,以后根据需要每3~5年开展一次安全性评价,应结合本企业实际综合应用“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等方法,对企业的安全状况进行科学分析,找出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第十章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第六十五条 集团控股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等电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建设项目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监理单位协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做好安全生产监理各项工作;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工程安委会。建设工程安委会由建设项目负责召集成立,并出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承包单位推举代表或总监理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参建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安委会应建立定期会议制度,会议决议和内容应以书面形式向所有参建单位通告。
第六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委会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令;通过并发布建设工地参建单位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工作规定;组织或监督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协商承包单位之间涉及安全问题的关系。
(四)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大型安全活动。
第六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将参建各方纳入统一管理,定期组织对参建各方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现场施工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设施工程进展及安全技术管理、工程质量和文明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劳务组织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和问题应书面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落实。
第七十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设项目应与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对参建各方进行安全考核和奖惩。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严格的安全资质审查制度,把历史安全业绩、安全管理状况及队伍素质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安全施工条件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分包工程项目及分包单位资质应进行审查。
第七十一条 建设项目应与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或在签订合同时将安全生产列入合同条款,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第七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制定建设工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明确各方应急职责,与施工方共同建立应急资源,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
第七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按规定报告施工安全事故,建设项目参与事故调查和善后工作,监督施工单位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十一章 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
第七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生产外包工程和外用工管理制度,规范承包合同和用工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各有关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五条 控股企业生产外包工程项目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协议中应具体规定发、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由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同意。对长期从事生产运行维护的外包队伍应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同管理、同要求。
第七十六条 在外包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
(三)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
(一)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规定条件。
(二)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根据承包方提供的职工名单,审查施工人员的健康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三)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四)合同中规定由控股企业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七十八条 承包方施工人员在电力生产区域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时,控股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应予以制止,直至停止承包方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设备、电网事故,由控股企业负责调查、统计报送,无论任何原因控股企业均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控股企业根据合同对承包方进行处罚。
第八十条 发生承包方人身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对控股企业的内部考核按集团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外包工程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控股企业可以预留一定比例的施工管理费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人身死亡或重伤事故时,由控股企业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十二条 控股企业的部门、班组禁止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向外发包工程项目。
第八十三条 控股企业雇用外用工,必须与外用工所在的企业(以下简称“对方企业”)签订劳务承包合同,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规定现场管理要求和方法,列出各方安全职责内容和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对方企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十四条 控股企业应协助对方企业对外用工进行雇用前的安全教育,讲述应熟悉的电力生产安全知识、要求及应注意的危险点。外用工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经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考试合格后,佩戴胸卡上岗。
第八十五条 必须严格外用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开工前必须对外用工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应要求对方企业制定安全措施,经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外用工分散到部门、班组工作时,必须由所在的部门、班组负责人领导,并指定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
第十二章 应急管理
第八十六条 集团控股企业应建立应急体系,应急管理组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管理、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
(二)领导指挥、组织协调本企业应急管理及突发事件的综合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三)研究决定本企业应急管理、应急救援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事项、措施;
(四)审定、批准本企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五)决定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终止;
(六)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危机管理;
(七)负责与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
第八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分类制定针对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与现场处置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应上下对应、互相衔接。
第八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按规定进行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修订等,集团实行预案逐级报备制度。
第八十九条 控股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按规定与邻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应配备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九十条 控股企业应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措施,提高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演练应制定方案,明确演练目的、范围、步骤和保障措施等,演练后进行评估,针对演练发现的问题对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九十一条 集团控股企业本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原则,始终保持足够应急资源和保障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自下而上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事发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报告事故。处置突发事件应做到“反应迅捷、职责明确、指挥统一、救人优先”,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章 事故管理
第九十二条 控股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分析、处理等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是事故综合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建立档案,参与内部事故调查,监督防范措施制定和落实等。
第九十三条 控股企业应及时、准确、完整报告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在抢救及处理过程中或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续报。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进一步了解情况,及时向集团及有关集团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十四条 控股企业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援,对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及可能扩大的趋势等情况进行分析判断,随时启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控股企业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和处理,同时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和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开展警示教育,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九十六条 事故发生企业应落实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处理决定,并根据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对其他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十四章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
第九十七条 控股企业应明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应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九十八条 控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健康、建设工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十九条 控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接受职业健康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一○○条 控股企业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职业危害防护技能和意识。
第一○一条 控股企业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效实施。
第一○二条 控股企业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第一○三条 控股企业应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检修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第一○四条 控股企业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第一○五条 控股企业应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投入,广泛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创造良好的安全健康作业环境。
第十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和考核
第一○六条 集团对控股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包括对控股企业经营管理者的责任追究。各控股企业应对内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做出规定。
第一○七条 集团每年对控股企业进行安全生产业绩考核,考核包括定性和定量部分,定性部分主要是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定量部分主要是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安全生产业绩考核结果纳入各控股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考核。
第一○八条 对控股企业安全管理职责履行考核,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九条 本规定由集团负责解释。
第一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6篇 机电科瓦斯电厂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管理网络
二、岗位责任制
本标准规定了徐州市夹河煤矿机电科低浓度瓦斯发电厂各级各工种岗位责任制的管理内容与方法。
1.科长的岗位职责
(1) 科长协调生产、经营、行政等各方面的关系,做到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实现电厂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
(2)经常深入基层检查指导安全工作,每月参加班组安全活动一次。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亲自过问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理。
(3)主持安全情况分析会议,综合分析安全生产趋势,及时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布置并组织安全活动,做到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重视安全技术培训,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违章活动。
(5)及时掌握职工思想动态,不断改善职工物质和文化生活,解除职工后顾之忧,使职工以良好的精神状态投入安全生产工作。
(6) 定期组织领导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部门制订整改方案限期解决。
(7)对自己所发布的命令负责。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指示等因贯彻不力而酿成设备和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应负直接领导责任。
(8) 领导物资供应部按计划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备品、备件和安全用具,并做好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和运输、保管、发放等工作。
2.电厂厂长岗位职责
在分管科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电厂的生产运行、设备维护保养、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工作。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电厂安全生产。
(2)负责组织电厂的生产运行,安排电厂运行工的倒班。
(3)负责完成电厂的经济指标,包括收入(发电量)、成本(修理用配件、油料、运费)等。
(4)按照电厂运行工岗位职责,负责电厂运行工的管理和考核。
(5)组织运行工认真贯彻执行“电厂操作规程”。按照设备巡检项点,组织好设备巡检工作。
(6)组织贯彻执行“电厂机组维护保养规范”,按时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7)负责电厂运行工的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
(8)负责组织电厂的文明生产,确保设备、环境的卫生规格化。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3.技术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电厂厂长的领导下,积极做好各自分管的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工作,对本专业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2)负责本专业的安全措施、反事故措施和现场规程的制定和审查工作,对其正确性负责,并督促实施和执行。
(3)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本专业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提出改进意见。
(4)参加电厂及安全监察部门组织的有关不安全情况调查分析会,对技术方面的原因进行分析鉴定,并及时写出分析报告及有关技术管理方面原因,提出对策,并组织落实。
(5)负责机组大、中、小检修的质量验收、试验,并给予正确评价。
(6)负责编制设备大修(施工)、非标准检修、更新改造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或重要施工项目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编制设备大修后、技术改造、新技术、新设备等运行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批准后向现场运行人员交待,组织学习,并认真履行设备检修、试运投运的验收工作。
(7)做好科技管理、节能管理、可靠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8)认真做好生产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工作,杜绝工程事故。
(9)组织编制事故备品备件储备计划,负责备品备件的鉴定。
4.电厂运行工岗位职责
(1)电厂运行工在电厂厂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电厂的运行、设备维护等工作。
(2)认真执行“安全运行守则”,确保电厂安全生产。
(3)按照“电厂操作规程”,具体负责设备的操作和运行。
(4)按照巡检项点,搞好设备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汇报和记录工作。
(5)搞好电厂的文明生产,负责设备和环境的卫生工作。
(6)按照“电厂机组维护保养规范”负责电厂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7)努力学习专业技术,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
(8)完成厂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5.检修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其他人员违章作业,对自己的行为负安全责任。
(2) 参加班组召开的班前、班后会,主动汇报自己管辖设备的安全生产情况,听取领导布置的生产任务和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手持电动工具、劳动防护用品。对自己所做工作的安全负责。
(4)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活动,巡查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联系,报告厂长,以便及时消除设备缺陷。发生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厂长,不得隐瞒不报。
(5)严格遵守安全规程、规定及安全技术措施,做到不违章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安全措施不符合规定、任务不清和停、带电范围不清的项目以及违章指挥,有权拒绝作业。
(6)积极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和安全培训,管好所维护的设备,对设备安全运行负责。
三、操作规程
1、电厂机组运行人员要树立牢固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每天召开班前会。
2、机组人员每天交接班,必须对设备进行巡查。
3、操作电器时要穿绝缘胶鞋,控制柜前要垫胶皮。
4、岗位操作时,严格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变电所刀闸操作时,要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严格执行验电、放电、挂接地线。
5、开机前,机组运行人员必须检查供气管线及连接部位的密封是否可靠,不准有渗漏,如出现渗漏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其次检查所有的启动开关是否灵活可靠,确定可靠后方可开机。
6、机组启动前,必须关闭所有气阀进行排空,以防阀门关闭不严造成漏气,排空完毕后方可开机。
7、启动机组时,必须有两人在场,机组启动5分钟后方可离开操作间,并检查机组所有的油路、水路、气路是否正常,如有问题迅速停机,立即排除。
8、机组在运行期间,每间隔15分钟检查一遍机组的运行情况(包括发电机组和控制屏指示)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如出现问题立即解决。
9、机组正常运行期间如遇到突然情况,需要突然停机,必须迅速采取措施,使机组运行起来,如不能立即排除故障,必须马上盘车、泵油,待油温下降到60℃以下时方可停止盘车、泵油,以防出现重大事故。
10、每天必须定时检查油尺油面、水泵,确保油面正常,水泵工作正常,水面高度保持正常位置,并及时进行补充冷却水。
11、冬季机组停机时要特别注意放水,包括机组、油冷器、高温水管系、低温水管系、换热器等,预防冻坏机器。
12、擦洗设备时要特别注意,棉纱距运转件要有一定的距离。
13、电厂运行人员在值班期间严禁窜岗、溜岗,严禁酒后上岗和睡岗现象。
14、服从指挥,听从安排,杜绝一切不安全的操作,避免一切事故的发生。
四、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1、每天要对电厂所有设备擦一遍,包括机组、电机、底盘、水管系、气管系、水泵、控制室及控制屏等。每旬保养设备时,要对设备的运转件、死角进行擦洗,必须保证所有设备无油污、无灰尘。
2、每天要对电厂工作场地进行清扫、冲洗,保证电厂工作地面无灰尘、垃圾、油污,保证电厂内无杂草、垃圾。
3、电厂休息室及值班室要及时进行打扫清理,做到地面清洁,无灰尘。值班室、休息室墙壁和房顶无灰尘;门窗玻璃擦洗干净。
4、电厂运行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安全帽。工作期间不得穿拖鞋、短裤、背心,不得穿高跟鞋、睡衣裤、裙子等。
5、电厂配备的各种零部件摆放要整齐,并有正确的名称标志及数量,便于查找核对零部件,配件领用或使用要记录清楚,备件加工表面不得有锈蚀,零部件不能就地堆放。
6、工具应齐全完整,使用完后应擦拭干净放到规定的位置,不得有丢失。
7、拆装零部件时严禁乱扔,严禁野蛮操作。
8、棉纱要清洗回用,将棉纱放到规定的位置,不得随地乱扔。
9、生活垃圾要适当处理,不得随地乱扔。
10、机组运行的各项记录必须填写认真正确,事件记录必须完整正确,并存档备查。
11、电厂内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听从指挥,按照要求搞好电厂内一切日常工作。
五、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要害场所的所有施工项目,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2、要害场所必须设有“要害场所登记簿”、“事故记录簿”、“维修记录簿”,管理人员应认真详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考核。
3、要害场所发生事故时,检修人员必须根据事故性质,及时检查处理,及时消缺。
4、要害场所值班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掌握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值班期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和擅自带入非工作人员。
5、要害场所不得带入放置与设备安全运行无关的物品。
6、进入要害场所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进入厂区人员,严禁穿化纤衣服,厂区内严禁吸烟、携带火种。
7、要害场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厂区进行巡查。
8、下列人员进入场所必须进行登记:矿领导、机电科领导和技术人员以及固定的检修维护人员。其它人员需要进入要害场所的,得有矿或机电科领导陪同,并进行登记。
9、凡外来人员必须凭保卫科发的要害证进入并登记。对没有要害证而进入的人有权劝阻,对无理取闹者,应及时汇报保卫科。
10、维修人员进入要害场所,必须登记,其它人员一律不能入内。
11、要害场所严禁带入易燃易爆品,消防设施不准随便乱用,油类 棉丝要妥善保管,严禁烟火,确保安全运转。
六、机电设备包机制度
1、机电设备严格执行包机(修)制,实行包岗制。
2、包机(修)组由司机和维护人员组成,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三班要做到包运转、包完好、包卫生。
3、包机(修)人员必须做好设备的备品备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包机人员必须熟悉了解设备性能,对设备懂原理、懂结构、懂设备的性能,会维修、会操作、会排除故障。
5、包机人员必须执行“三定四检”制度。认真做好日常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及时消缺,保持设备完好,认真做好日常各项检修记录。
6、包机(修)人员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辖区内的设备进行集中大修工作。
7、包机人员配合岗位司机做好厂区内环境、设备的卫生及备品备件的摆放。
8、包机(修)组长必须定期对所有岗位进行定期检查,定期组织岗位司机、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七、缺陷管理制度
1、岗位值班人员应加强岗位巡查,发现设备隐患必须及时汇报科值班室,严禁隐瞒不报。
2、岗位维护人员应加强岗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做好“三定四检”工作,对岗位司机汇报的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
3、岗位值班人员严禁对带有隐患的设备进行强行操作。在维护人员消除隐患后,方可进行操作。
4、岗位值班人员必须加强岗位消防知识的学习并会使用消防器具。
5、岗位场所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用具,放置位置方便,便于使用。
八、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安全思想教育:
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教育、法制教育、劳动纪律及安全知识教育。及向职工宣传安全生产奋斗目标及保证措施。
2、安全规程制度教育:
安全规程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3、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包括一般性生产技术、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等。
(1)一般性安全技术知识是所有员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包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规律性、可防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防治综合措施、消防规则、防护用具的正确使用、不安全情况的报告程序、发生事故后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等。
(2)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内容包括危险区域(包括设备)及安全防范知识;有关电气设备、压力容器、热力机械设备的专业安全知识;各类起重机械及工具的保养和使用时的安全知识;有毒、有害、易燃及易爆危险品等物质的安全防护知识;各专业及工种劳动环境、设备及工艺操作的安全等方面安全知识;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及新设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等。
4、班组安全教育:
本岗位生产工作性质特点、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及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方法以及检修工艺、质量要求及运行值班的要求;本班曾发生过的事故剖析及教训;本班工作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部位和注意事项;劳动保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九、防火责任制度
1、岗位值班人员必须学习使用消防用具及岗位消防知识的学习。
2、岗位值班对本岗位的消防知识应熟练掌握,在突发事故中,能正确利用本岗位上的消防器材。
3、岗位场所的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测。对不合格必须及时更换,严禁使用过期的消防器材。
4、岗位场所必须配备足够合格的消防用具。放置位置方便,便于使用。
5、岗位配备的消防器材,严禁挪做他用。
夹 河 矿
第7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1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14]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安全台帐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部门、部室必须建立安全台帐、档案和安全活动记录,即安全会议台帐、安全组织台帐、安全教育台帐、安全检查台帐、隐患治理台帐、不安全分析事件台帐、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职业安全卫生台帐、安全防护用品台帐、应急预案台帐、重大操作台帐、安全风险评估台帐、设备台帐、特殊工种人员档案、安全学习资料档案、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台账等。台帐要求填写规范、字迹清晰、不允许改写、保存完好。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与考核。
第二章 安全资料管理规定
第三条 安全会议
按要求填写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处理结果等内容,主要记录厂、关于安全方面的会议(如厂安全员月例会、车间安全例会等),尤其对安全生产文件的传达、学习和贯彻情况要详细填写。
第四条 安全组织台帐
(一)安全台帐要将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组织网络、安全监督部门组成成员记入台帐;
(二)车间安全组织台帐要将车间安全领导小组、安全组织网络记入台帐(例如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岗位、文化程度、安全教育状况等)。
第五条 安全教育台帐
(一)厂安全教育台帐:包括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安全教育情况;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安全教育情况;新员工入厂三级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外来施工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其它人员安全教育情况等。
(二)部门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三)安全教育台帐:应包括部门领导及职工安全培训情况;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教育情况;特殊工种安全教育及培训考核情况;转岗及离岗半年以上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对事故责任者的安全教育情况;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情况;应急预案的演练情况;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等。要有教育培训时间、地点、培训人、被培训人、教育培训内容、考试时间、考试成绩等。考核试卷要存档。
第六条 安全检查台帐
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要将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人、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措施、完成时间等记录上账。厂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车间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每周不少于一次,除此之外还要按照专业特点、根据季节变化、节假日安排以及特殊作业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要求及整改复查情况均应按要求如实填写。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台帐
隐患排查与治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凡发生的隐患,不论级别和资金来源,均应在隐患治理台帐中填写,要有隐患名称、隐患级别、隐患所在单位、存在部位、计划费用、实际费用、资金来源、整改前临时防范措施、整改方案(方案要具体)、完成进度、负责人、计划完成时间、实际完成时间、隐患治理后的评估情况等。隐患整改要严格按照“五落实”原则进行。
第八条 不安全事件台帐
台帐要记录所发生的各类事故,包括火灾、爆炸、设备、生产、交通、人身、质量、环境和其他事件。部门级事故台帐要记录本部门发生的人身、火宅、爆炸、设备(包括停电、停汽、停水、停设备等,只要影响到生产运行均应上账登记)、设备事件要记录事故发生所在部门、发生日期、事故类别、事故经过,并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详细填写应吸取的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等,人身事故要将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及事故概况等记入台帐。
第九条 安全工作考核与奖惩台帐
安全工作考核和奖惩台帐记录对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情况,要有各级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对事故发生的单位、个人及“三违”人员进行处罚的情况,对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的奖励情况,对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表彰和奖励情况。台帐应设考核项目或内容、被考核部门和个人、主要事迹和存在问题、考核意见和结果、奖惩情况、考核部门签字及审批部门等栏目。
第十条 消防台帐
记录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消防演练情况、消防设施台帐、消防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职业安全卫生台帐
记录员工体检时间、人数、姓名、性别等,尘、毒、噪声、射线分布情况及定期检测数据。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用品台帐
记录防护用品明细,每周防护用品检查情况等。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台帐
记录应急预案演练。
第十四条 重大作业到位台帐
记录重大操作人员到位情况,巡检情况及危险风险评价等。
第十五条 设备台帐
建立设备运行与检修维护方面台帐、记录设施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安全风险评估台账
每月开展一次动态安全风险评估,有会议记录、报告。
第十七条 安全学习资料
保存下发的上级各种文件、安全会议材料及安全试题库、安全考试卷、安全通报等学习资料
第十八条 特殊工种人员档案
记录特殊工种人员姓名、工种个、年龄、本岗位工龄、性别、取证时间、参见培训情况及复审考试情况等。
第十九条 安全活动记录
(一)安全活动记录要内容齐全,填写参加人数、参加领导、活动内容、发言情况、领导签字等。
(二)安全活动内容:学习安全文件、通报、安全规章制度;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劳动卫生知识;结合事故案例,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吸取事故教训;开展事故预想和岗位练兵,组织各种安全技术表演;检查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和消除事故隐患;开展安全技术座谈、攻关和其他安全科研活动。
(三)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要将本班组的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等内容记录清楚,并与车间内容相对应。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安监部和厂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冲突,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 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组织职工进行年度“安规”学习、考试,组织工作票“三种人”安全学习、考试;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二)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全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从职工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技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复审。
(三)各部门负责结合生产实际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规”学习考试等,对新技术培训安全知识,使职工正确掌握操作方法。
第四条职权
(一)有权对未进行安全教育进入生产现场的人员制止并进行处罚。
(二)有权抽查各部门开展正常安全教育活动情况。
第五条责任
(一)安监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年度“安规”考试负责;对临时工、新进厂职工等人员安全教育负责。
(二)人资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取证上岗负责。
(三)各生产车间对本部门职工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技术培训负责;对“三级”安全教育负责。
第三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六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技术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考试合格上岗,特制定本规定。
第七条安全教育的目的
(一)使职工正确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强化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二)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和专业技术。
(三)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切实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第八条安全教育的要求
(一)安全教育要经常性、针对性、讲究实效,结合发生的不安全事例进行教育。
(二)各级人员都要接受安全教育,运行、检修、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电力企业管理人员都要认真学习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安全教育应纳入厂职工教育计划,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安全教育形式要多样化,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达到安全教育的目的。
第九条安全教育的内容
(一)安全思想教育,包括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制、劳动纪律、技术纪律、遵章守纪等教育。
(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一般生产技术教育、安全技术知识及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三)一般生产技术知识教育,大唐南京发电厂的基本生产过程、设备、系统、结构、规格、性能等。
(四)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所有职工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应普遍进行教育,例如大唐南京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及其规律性,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尘毒的综合治理措施,消防基本知识,紧急救护法,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五)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包括电气设备,压力容器,起重运输机械、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等等。
(六)安全规程制度教育,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生产的经验总结,是进行安全生产的重要依据。国家颁发的与电力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制度,以及电力系统颁发的各项规程制度,本厂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运行规程、检修规程等等均应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第十条安全教育分类
(一)三级安全教育对象。
1.新工人(复员、转业军人等)。
2.学校毕业分配入厂的大中专、技工学生。
3.来厂代训的外单位职工、实习人员(来厂参观的除外)。
4.来厂参加生产工作的外用工。
5.外单位调入本厂或本企业领导的集体企业的新进人员。
6.非电业系统的外单位支援人员(电业系统来厂支援工作的人员由接受部门负责安全教育)。
(二)三级安全教育的程序
(三)级安全教育由安监部负责,考试合格后分配到各部门,厂级安全教育内容;
1.电力工业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的、意义、重要性。
2.电力生产的基本特点及电厂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3.本厂发电设备情况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4.电厂典型事故分析的预防措施。
5.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一般讲解。
(四)部门安全教育,由部门主任(经理、厂长)及部门安全员负责,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分配到班组,部门安全教育内容:
1.介绍本部门的生产特点,所辖范围系统的布置情况。
2.本部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
3.历年来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情况和预防措施。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五)班组安全教育,由班长及班组安全员负责,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1.讲解本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
2.讲解本岗位所管辖的设备、防护装置。
3.本岗位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典型事故的分析。
4.发生紧急情况时的抢救措施、抢救方法等。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各部门班组可根据各自生产情况予以补充。
(七)本厂各部门之间人员借调或电业系统内部借调应由调入部门班组分别进行安全交底。
(八)发现未经三级安全教育而进行工作的人员,安监部门有权停止其工作,必须重新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工作,未经考试合格,不可参加工作。
(九)工作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1.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交待工作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班后会总结安全情况。
2.开展一次安全日活动,组织安全学习。
3.广播、黑板报、安全简报广泛宣传,进行安全教育。
4.生产中发生的不安全情况召开分析会、现场会进行安全教育。
5.季节特点开展安全大检查,查隐患抓整改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十)变换工作安全教育:厂内职工岗位调换,由调入部门的领导,结合本部门的情况进行安全教育。由调入班组的班组长进行班组安全教育,教育的内容,结合调入的部门或班组主要任务及薄弱点,提出安全上应注意的事项等等。
(十一)下列情应况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1.请假或离岗3个月及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熟悉设备系统、运行方式跟班实习、“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
2.工伤痊愈复工之前,由部门结合复工者的工作及离厂阶段厂内生产上的变化等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十二)参观学习人员的安全教育。
1.负责接待的部门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内容主要是参观学习过程中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十三)对违章者的安全教育:
1.一般性违章:由班组负责进行安全教育。
2.因违章造成重大事故责任者,由安监部门专项进行安全教育。
3.反违章教育内容:
a.国家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之规定。
b.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c.厂内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取得考试合格证方可工作。培训人员名单报安监部门,由培训部门送至具有资质的上级部门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1.外单位的工人或民工到厂内施工,由厂、车间、班组进行安全教育。
2.兄弟电厂人员参加本厂工作,必须进行现场注意事项安全教育,并持有本单位安监部门安规考试成绩证明,报厂安监部。本厂职工支援外单位工作时,由带队负责人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并向厂安监部门汇报,出具“安规”考试证明。
(十六)节假日前的安全教育:
1.每年固定节假日前,各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安全教育,运行人员由部门组织反事故演习等。
2.检修人员结合节日检修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3.大小修前的安全教育,结合检修任务及特殊项目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十七)各级负责人的安全教育:
1.厂级领导应由集团公司有关领导负责安全教育或省、市劳动部门安排进行安全学习,强化安全意识,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2.中层干部应由厂长或副厂长负责安全教育,组织学习有关安全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程、制度和安全责任制等。
3.各级技术人员和部室人员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等。
4.安监人员应由厂级领导或集团公司安监处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和掌握必备的安全技术知识。
(十八)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1.厂级领导每两年由集团公司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2.中层干部、技术人员及一般管理人员每年由安监部门组织统一考试。
3.工人由各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安规考试。
4.新进厂人员的安规考试由安监部门组织进行。
5.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成绩均应注册登记在案。
(十九)各级人员的上岗规定
1.新工人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2.本厂职工必须经过每年《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领取南京市统一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后方允许上岗工作。
4.外用工的录用必须符合大唐南京发电厂颁发的《外用工管理规定》,经过培训,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进入现场工作。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各级人员的安规考试
安全管理规定
一年二次
本厂
2
外包工程入厂教育
安全管理规定
每项工程
本厂
3
反事故演习
安全管理规定
节假日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3—2022jl-01
安规考试卷
翟永红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3—2022jl-02
安全教育试卷,安全交底
翟永红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3—2022jl-03
事故演习记录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第13篇 电厂安全检查管理规定
1 范围
1.1 根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为了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级各类人员安全职责,消除不安全隐患,提高全厂安全生产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1.2 安全检查是检查疹断安全管理、基础建设、设备健康水平的有效手段,定期开展安全检查,人人有责。
1.3 安全检查有:春季安全检查、秋冬季安全检查、防汛(汛前、汛后)安全检查、迎峰度夏检查、节日检查、临时性安全检查。
1.4 本规定适用于江西三和罗湾水力发电厂、罗湾检修分公司、靖源公司。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管理机构
3.1 各级管理部门、班组,均为本部门、班组的安全检查的管理机构。
3.2 安全生产部为安全检查的牵头管理部门。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安全思想、安全责任、规程制度、图纸资料、设备隐患、整改措施。
4.2 安全检查的形式有:自查、检查、抽查。
4.3 组织实施
4.3.1 厂部成立以厂长为组长,其他领导成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各部门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由各班组长及部门技术人员参与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检查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工作。
4.3.2 安全生产部是厂部开展安全检查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各类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上级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全厂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适时下达安全检查任务。
4.3.3 各部门应按照厂部下达的安全检查计划,结合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安全检查实施和安全整改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检查和整改结果书面报安教科。
4.3.4 安全生产部应将安全检查情况及时总结,上报、通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下达安全整改任务书,限期整改。
4.3.5 安全检查厂部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部门)每月不少于1次。
5 监督检查与考核
5.1 厂部对各部门开展安全检查情况,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5.2 对开展安全检查领导重视得力、方案具体、检查认真、整改和上报及时的部门,给予一次性嘉奖100-300元。对在安全检查中,领导不力、无实施方案或整改不落实、上报工作不及时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100-200元。对在安全检查中,走过场或弄虚作假的部门,扣罚当月奖金200-400元。
6 附则
6.1 本规定由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和使用。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南京大唐发电厂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和使用、检查试验和报废全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包括外包工程队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
(一)绝缘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人身触电的各类工具,如:高压验电器、绝缘棒(地线操作棒)、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夹钳、绝缘胶垫等。
(二)防护工器具:是指在生产活动中防止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的各类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护目眼镜、防毒面具、接地线、施工机械、工器具等。
(三) 安全标志工具:是指为规范人在生产活动中的行为,设置在生产现场的各类警告牌、警示牌、提示牌、遮拦网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各单位按配备标准或实际需要,按公司《两措管理规定》编制年度安全工器具补充或需用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报安全监察部。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列入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六条 按公司批准的年度安措计划,填报物资计划,物资公司按计划采购后,由各单位办理领料手续领回下发使用。
第七条 购置的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一)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 产品合格证。
(三)安全鉴定证。
(四) 产品说明书。
(五) 检测试验报告。
第八条 新购置的安全工器具,由安全监察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
第九条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应实行部门、班组集中管理的原则,常用工器具由使用班组设专人管理,贵重工器具或不常用工器具由部门集中管理,所有工器具应按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管理台帐。
第十条 对使用工器具引起的不安全事件,各部门应及时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十一条 涉及公用安全工器具,班组交接班时,必须同时对工器具进行交接,并做好交班记录。
第十二条 物资公司应严格按照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采购工器具,严禁不合格工器具流入使用部门。如因工器具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设备事故 由物资公司负责。
第十三条 安全监察部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管理和使用应定期检查和考核,对工器具管理不善的部门和个人限期提出整改意见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凡不合格安全工器具进入生产现场使用一律按装置性违章对待,考核工作负责人和工器具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凡使用不合格安全工器具造成人身伤亡未遂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在使用前,操作者应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安全操作规程,详细了解工具的性能和掌握正确使用方法。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 电动工器具的使用,必须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器及特殊保护设施。
第十八条 电动工具的漏电保护器、隔离变压器以及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接器等必须放在作业场所的外面,在狭窄作业场所应有人在外监护。
第十九条 电动工具的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或拆换。当电源离工具操作点距离较远而电源线长度不够时,应采取耦合器进行连接。
第二十条 电动工具电源线上的插头不得任意拆除或调换。插头、插座中的接地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单独连接保护线。严禁在插头、插座内用导线直接将接地极与中性线连接起来。
第二十一条 安全带的使用应高挂低用,注意防止摆动碰撞,使用 3m 以上的长绳加缓冲器。
第二十二条 登高梯子使用只允许一人在梯子上面工作。梯子上有人工作时不得移位或调整梯长。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的支撑点。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检查、维护
第二十三条 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安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安全工器具的试验由电控分公司负责,定期检查和试验每半年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和试验应严格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试验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查试验人,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字。
第二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检查试验工作由各级安监人员负责组织,检查结果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六条 电动工具的日常检查由使用人负责,每次使用前工具都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外壳、手柄是否有裂缝和破损。
(二)电气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三)电源线是否完好无损。
(四)电源插座是否完好无损。
(五)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六)机械防护罩是否完好 。
第二十七条 接地线截面不同的要分开存放,以免混用。接地线必须统一编号存放在指定地点,损坏的接地线和通过短路电流的接地线应予报废。
第二十八条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器具或新购进的工器具使用前必须测量绝缘电阻。如果绝缘电阻小于规定的数值,必须进行干燥处理和维修,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 电动工具如有绝缘损坏、电源线护套破裂、保护线脱落、插头、插座裂开或有损于安全的机械损伤等故障时,应立即进行修理,在未修理前,不得继续使用。
第七章 报废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一)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二)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三)已损坏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一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第三十二条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安监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电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为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充分调动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积极性,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2、各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贯彻安全生产目标分级控制、以责论处、奖罚对应的原则。
3、本规定适用于__发电厂各单位、解释权归厂部;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废止。
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
1、不发生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
2、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电网事故
4、不发生本单位责任的全厂停电事故
5、不发生火灾及爆炸事故
6、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7、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8、不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
9、控制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在指标范围
10、“两票”合格率100%
11、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
三、安全目标奖奖励办法
1、厂部将煤电公司核定的全年安全生产目标奖分解到每个月,取消平均分配。
2、厂部根据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职责来分配月度安全奖。
3、厂部在每月的安全例会上根据安全生产指标的控制和完成情况来兑现奖励。
4.1、各班长的月度安全奖原则上由各专业根据各班组当月安全生产业绩来分配、发放。
4.2、如果所在班组未完成月度控制指标,那么该班长的月度安全奖由厂部根据连带责任直接核定。
5、不允许部门、专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奖进行二次分配。
6、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的控制指标和月度安全生产奖励金额见附表。
四、安全目标奖扣除办法
1、当月未完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扣除相关单位、相关管理人员的月度安全奖。
2、根据各级管理人员自身职责和分管范围,对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实施纵向连带考核。
3、扣除细则
3.1、发生控制指标中第1-8项的重大事故
3.1.1、扣除主要责任者全年的月度安全奖(责任者如为班组成员,月奖为班组月奖的平均值;责任者如为管理人员,月奖为本人当月安全奖。下同)
3.1.2、视情节扣除事故责任车间三至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1.3、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责任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六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发生一般事故和一类障碍
3.2.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2.2、扣除次要责任者、责任班组、班长(包括值长、调度,下同)、责任车间及部门管理人员、厂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
3.3、发生人身轻伤事故
3.3.1、扣除主要责任者三个月的月度安全奖。
3.3.2、扣除次要责任者、事故发生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
3.3.3、扣除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的当月安全奖。
3.3.4、扣除发生部门安全专工和安监科的当月安全奖。
3.4、发生二类障碍(包括误操作)
3.4.1、扣除责任班组和班长当月安全奖。
3.4.2、有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按比例扣除。
3.4.3、无指标的单位,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4.4、有一个车间实际发生数超标,车间管理人员、部门主任、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5、发生异常事件
3.5.1、有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按指标比例扣除;无指标的单位,责任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的异常事件超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生技科相应专业专工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
3.5.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的异常事件超标,部门主任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5.4、原因相同、结果相同的异常事件,在一个月内由于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而重复发生(同一设备),最后一次按照二类障碍统计、考核。
3.6、发生“三违”事件或“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
3.6.1、发生班组、班长和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6.2、部门有两次“三违”事件或两个班组“两票合格率”未达到100%,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扣除50%。
3.6.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都发生了以上情况,安监科人员的月度安全奖全部扣除。
3.7、全厂特种班组控制的指标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全厂运行班组控制的指标(除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以外的指标)
3.8.1、有一项未完成,该班组和班长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2、车间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班组未完成指标,车间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3、部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车间未完成指标,部门管理人员的当月安全奖全部扣除。
3.8.4、运行单位发生的事故、误操作、三违、两票合格率,执行第3.1、3.2、3.3、3.4、3.6 条规定。
五、附则
1、本规定中有关事故、一类障碍、误操作的定性,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认定,以调查组的事故报告结论为准。
2、二类障碍确定标准:
2.1、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异常运行或危及机组的安全可靠性。
2.2、事件发生的后果引起机组降负荷。
2.3、主要辅助设备或影响机组运行的公用系统设备,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停止备用、计划检修延期超过8小时。
2.4、机组的主要监测仪表、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因故退出运行8小时以上。
2.5、运行机组的主要参数值超过规程所规定的允许范围达30分钟。
2.6、生产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的。
2.7、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5千元及以上。
3、异常确定标准:使设备丧失机能不能运行,但未达到二类障碍。
4、三违:
4.1、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工程设计、施工、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以及集团公司所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和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如酒后登高、违章使用器具;摆放物品是否标准、物体是否牢固、是否影响安全通行;与作业一同出现的票据、措施等违反规定。
4.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4.3、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设计、施工、物资、生产工作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行业、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5、责任事故:指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而造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