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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3)
学生公寓水电管理规定(三)
为了给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水电供应,节约能源,根据粤价[2004]56号文件、粤价[2004]328号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水电供应时间:
1、冷水:全天24小时供应。
2、热水:每天17:00―23:00供应。
3、电:夏秋季(5月15日―10月15日)全天24小时供电。春冬季每天(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除外)6:00―23:30供电,星期五、星期六及节假日6:00―24:00供电。
二、水电免费使用定额:
1、每学期每人给予5个月的免费使用水电定额。
2、冷水:每人每月2.7吨。
3、热水:每人每月1.8吨。
4、电:专科生每人每月8度、本科生每人每月10度。
三、水电抄表、超额水电费的结算
1、抄表时间:每年6月和12月末。
2、超额水电费收取时间:每学期期末(1月和7月初,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一次结算、收取本学期各寝室总超额水电费用。
3、超额水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平均(或协商)分担。
4、寒、暑假期间的水、电费由留宿学生负担。
5、逾期不交者收取滞纳金,电费每日加收超额电费的千分之三,水费每日加收超额水费的千分之五。
四、超额水电的单价标准
1、冷水、电的单价按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的价格计费。
2、热水按供应成本计费。
五、实际用水用电量低于定额用量的不结存、不补贴。
六、本规定实时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2篇 医学院用水电管理规定
医学院用水电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我院用水,用电管理,达到节约用水,用电的目的,提高用水电常识,确保安全,用水用电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细则:
第一条:大力提倡节约用水、用电、用暖、做到人走灯灭,随手关闭水、电,杜绝常明灯、常流水现象,严禁用暖气水洗东西。
第二条:我院路灯、各楼走廊、厕所的灯,根据季节和天气情况统一由下夜人员关闭,杜绝常明灯。
第三条:水电中心加强巡回检查制度,每天有专人对全院上下水及暖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常明灯现象。
第四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统一供电制度,根据学生处安排的作息时间,由门卫掌握,统一供电,走廊、厕所全夜供电。
第五条:各教室的灯根据作息时间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人走灯灭。
第六条:各教研室的电炉子,要严格管理,除科研外不得用于生活,更不得借给他人生活使用。
第七条:凡学生宿舍内的水、电、暖设备未经学院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损坏。
第八条:用水用电设施出现故障时,通知水电中心,由水电中心修理。任何人不得私自修理、拆卸,以免发生危险。
第九条:任何人不得在办公室、实验室、门卫、学生楼内私自接电线、安插座、使用电炉子电暖器、热水器等。
第十条:要爱护水电设施,发现违章行为,根据情节将给予处罚,由水电中心出具罚款单,一式三联,交本人一联,财务中心一联,水电暖中心留一联,由财务中心统一扣回再返回水电中心。
具体规定如下:
1、每只电炉子:500 瓦 罚款100元
1000瓦 罚款200元
1500瓦 罚款300元
2000瓦 罚款400元
2、每只电热杯、电熨斗、电吹风:罚款200元。
3、私接电线及安灯具:罚款50元。
4、使用电热器、热水器(机)烧开水:罚款200元。
5、私自移动配电设备,用其他金属代替保险丝:罚款50元。
6、在照明设施上乱挂它物:罚款50元。
7、不关水龙头,不关电灯,造成长流水和常明灯:罚款50元。
8、因踩蹋暖气管道造成漏水或跑水者:罚款50―200元。
9、用暖气水洗衣服一次罚款50元。
10、绿化队浇树浇花,由于责任心不强,把水流到外面的,根据情节和数量给予罚款:最少不低于每次50元。
11、对独立核算,创收单位用水用电严格收费制度,安装水电表,按水电表计费。如无计量或无论如何原因造成计量失灵,在无计量用水用电期间,按用水用电容量三倍交费并停止供水供电。
12、基建施工用水用电必须安装水电表,交纳抵押金后使用,如检查发现有偷水偷电现象,每次给予罚款500―1000元。
第3篇 水电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
一、总则
㈠为保证安全生产,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引滦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厂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㈡本规定所指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等。
二、起重机械使用
㈠各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检查其安全装置、转动机械、制动装置、闭锁装置、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㈡起重机械和起重机具的工作负荷不准超过铭牌规定,严禁起重机具带病运行和无保护或解除保护运行。
㈢起重工作应有统一的信号,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根据指挥人员的信号来进行操作;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不准操作。
㈣起重搬运时只能由一人指挥,指挥人员应经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㈤起重司机必须在指定地点上下天车,天车操作完毕后,操作开关必须放在零位,并断开电源。
㈥起重司机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并自觉抵制违章指挥。严禁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㈦起吊物品时,物品不允许长期悬在空中,物品暂时悬在空中时,司机必须思想集中,严禁离开操作室或做其他事宜。
㈧起重机不准停放在运行设备上方,应停放在定点位置或检修场地上方。
㈨起重物品必须绑牢,吊钩要挂在物品的重心上,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斜向拖吊重物。吊钩已挂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起重机移动或作旋转动作。
三、起重机械管理
㈠起重机械应指定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其他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操作。
㈡起重设备负责人应负责起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清扫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填写在设备缺陷记录本上,并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及时消除缺陷。
㈢电动起重机的金属结构以及所有电气设备的外壳,均应可靠接地,移动的起重机金属结构通过行车轨道接地。
㈣起重机械(天车、门型吊等)上,应备有一定数量的灭火器。
㈤使用起重机械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十四章的规定执行。
四、检修与维护
㈠起重机械的安装、大修、改造应由有资质的并取得安全许可证的专业队伍承担。
㈡检修分场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修、维护。
㈢所有起重机械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使用单位应建立维护台帐。
五、安全检验
㈠正常使用的起重机械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
㈡新安装、大修、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在投入使用前进行检验。
㈢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由技术监督部门执行,使用单位做好配合。
六、培训与考核
㈠专职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起重工作。
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每年进行一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每两年对起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技术培训复审。
㈢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掌握起重设备的技术规范、数据、结构、原理,熟知安全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
㈣凡违反本规定人员,由安监部门进行考核。
㈤起重机械维护、检修,由生产技术计划科按工程管理有关内容进行考核。
第4篇 水电管理办法管理规定
水电管理办法及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增强用户的节约意识,本着“安全、节约、科学”的原则,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及海口市用水用电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水电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根据学校管理职能的划分,由后勤处统一管理的学校水电和水电用户。
第二章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范围
第三条 水电管理机构职责:研究贯彻国家有关水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校水电管理制度和工作规划;核定水电用户的用电性质;审核水电收费价格。
第四条 后勤处是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负责学校水电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1、保证学校范围内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道、泵房、输电线路、高低压配电房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等管理工作;2、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并对日常用水用电进行管理;3、负责供电供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4、完成水电全面计量管理工作及各项数据汇总分析;5、负责水电设施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管理;6、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第三章 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第五条 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后勤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后勤处派技术人员(水电工)进行现场勘察,在确保水电正常供应的前提下,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工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第六条 凡需要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必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后勤处提供规范的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后勤处应在用户申请资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第七条 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后勤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学校和用户的水电设施管理使用权限按以下规定划分:以水电计量表计箱为界,计量表计箱前(含计量表计箱)的供水供电设施归学校管理使用,计量表计具箱后归用户管理使用。
第九条 在任何管线上,各单位和用户不得向学校外单位或个人转接水、电,违者按窃水、窃电处罚。
第四章 水电工程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包括施工单位)未经后勤处同意,不得在学校辖区内的管(线)上接水接电。
第十一条 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水电管线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由后勤处派出水电工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水电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水供电。
第十二条 凡新建、改建、装修等工程竣工验收时,由后勤处参与验收,施工单位必须提供水、电竣工图各二份,以备管理和维护。
第十三条 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配电工程由学校后勤处组织规划与实施,并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四条 凡人为造成供水供电设施损坏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为确保安全用水用电,加强水电计量管理,凡各类维修改造工程和建设工程,没有后勤处水电审批验收单,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第五章 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第十六条 凡是属于学校辖区范围内的水电用户均应在每一个受水点和受电点安装水电计量表箱(包括校内教职工宿舍),每一个水、电计量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计量表计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他办法解决。
第十七条 计量表计箱及其附件的技术参数确定、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接线等均由水电工负责,用户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所发生费用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
第十八条 临时用水用电的用户需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能准许,并应安装计量表计,安装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后勤处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用电设备额定容量总和、水电使用时间、本办法规定的水电计算单价收取水电费。
第十九条 用户对水电计量表计应负责保管,用户不能在表计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承担更换表计费用;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承担。
(二)水电定价与收费管理
第二十条 水电价格由学校后勤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第二十一条 水电定价的确认及水电费计算。
水电费=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算单价
1、水电计算用量的确定
水电计算用量=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
水电计量表计的抄见量=(本次水电抄见数-上次水电抄见数)_倍率
2、水电计算单价的确定
水电计算单价=水电基本单价+附加单价
水电基本单价=自来水公司(或电力公司)的水(电)费用单价
第二十二条 对校内教职工用户的水电费从教职工的月酬金中扣除,对校外用户单位的水电费采用海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收款收据。用户根据需要,在结算时向学校财务处领取。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第二十三条 水电工应在规定的日期抄录计量表读数,如因用户的原因未能如期抄录时,可通知用户待期补抄或按前次用水电量计收水电费,待下次抄表时一并结清。
第二十四条 后勤处负责在后勤网站或公告栏公布各个用户的水电费,用户核实后勤处的水电费结算清单后,如有疑问须在15天内向后勤处提出意见,双方核对水电数据,否则按用户已确认。
第二十五条 校外用户应按后勤处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服务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加收水电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后勤处应及时清理欠款,并对连续二个月不缴纳水电费及滞纳金的用户通知水电工,水电工有权作停水停电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租用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后勤处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或个人收取水电费。所收取的水电费全部纳入学校财政专户。
(三)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第二十八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是后勤处实施节能降耗工作的一项重要管理手段。通过水电计量指标管理,可加强对学校各部门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第二十九条 水电计量指标管理的分类
1、由学校统一支付水电费的单位。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属于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单位的用水用电。
2、实行定额管理的学生公寓:学生公寓按学生人数进行定额管理。根据海南省教育厅、海口市物价局等单位的联合文件精神,学生用电量定额为每人每月3度,用水量定额为每人每月4吨,定额部分由学校承担,超额部分由学生自负,按海口市电力部门对居民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加水电的附加单价收取。
3、实行按实收费的单位
1) 根据学校管理职能划分,由后勤处统一托收管理水电的各校办产业、经营场所等;
2) 学校教职工宿舍水电计算单价按海口市自来水公司及电力公司对居民用水用电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水电计算用量按表计抄见量确定,水电损耗量及附加单价产生的水电费用,由后勤处确认签字后,由学校财务处支付;
第六章 电力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
第三十条 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有空调及电热设备管理使用的责任,严禁因私人目的在办公室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
第三十二条 空调使用应科学合理。天气凉爽时不应使用空调,确需使用的(预报气温30°c时),温度应设置25°c以上;禁止使用热空调。非工作时间不开空调,下班应关闭空调等设施。
第三十三条 严格控制使用空调及电热设备。确系生产及办公需要的电力空调器及电热设备,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审批手续,并报校领导审批同意。包括设备型号、容量、装置地点,电力线路由后勤处派电工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方可安装。
第七章 水电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第三十四条 后勤处应加强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制订学校内泵房、供配电间、水电管线、公共场所的日常巡查制度;加强校内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后勤处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行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按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
第八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节能宣传教育,开展水电设备的节能改造,使用节能产品。
第三十七条 杜绝“长明灯”“长转扇”。各办公室人员、各教学场所管理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到人走灯灭,电风扇及其它电器在不使用的时候都要关掉电源,长期不用应断开电源,减少待机状态的耗能。
第三十八条 无特殊需要不开各种装饰灯和庭院灯;路灯定时要根据当天天气预报及时作出相应调整,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光,晚上22:00后必须关闭一半。
第三十九条 禁止用自来水降温或随意开启消防龙头。校园绿化需要用水浇灌时应注意节约用水。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及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第四十一条 加强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单位要切实发挥管理作用,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管理,并采用制度约束等手段治理浪费现象。同时,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节约水电措施不力、浪费现象严重的部门和单位予以曝光,通报批评。
第九章 违章与处罚
第四十二条 严禁窃水窃电行为。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 将水龙头开启很小以至水表无法计量的;
7. 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8. 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四十二条 对查获的窃水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的违章使用水电费。拒绝承担窃水窃电责任的,窃水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学校应提请海口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额总容量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四十四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因违章用水用电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受害者有权要求违章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后勤处对检举、查获窃水、窃电或违约用水用电的有关人员应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水电收费单价,如遇政策价格调整,由学校后勤处作相应调整。
第四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由琼台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实行。
第5篇 电网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电厂生产设备检修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运维检修成本,保障水电厂设备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电设备检修工作(以下简称“设备检修”)主要包括修前策划、修中控制、竣工验收和总结、故障抢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水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设备检修管理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检修采用计划检修为主,状态检修和故障检修为辅的检修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设备检修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为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电科院负责设备检修的技术支撑;水电厂检修部门负责设备检修的全过程管理;水电厂检修班组负责设备检修实施。
第七条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设备检修原则。
(三)组织编制、审核公司设备检修年度专项计划,组织建立和维护公司设备检修项目储备库。
(四)监督、指导公司系统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公司系统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评价和考核。
(六)组织对构成三级设备事件以上的水电厂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本单位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本单位设备检修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负责对本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制定故障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抢修工作。
(六)组织对构成五级以上,三级以下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参与国网公司组织的三级以上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分析。
第九条省公司电科院职责:
(一)参加设备检修、故障抢修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
(二)参加设备检修前后、故障抢修的重要试验、运行调试。
(三)协助省公司对设备检修、故障抢修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诊断分析,根据设备状态及电网运行要求编制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三)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
(四)组织设备检修项目实施并全过程监督。
(五)组织设备检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等的分析、总结。
(六)负责本单位抢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七)开展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负责检修作业的全过程管理。
(四)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五)负责设备故障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参与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实施检修作业和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四)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第三章 修前策划
第十三条各级运检部门应加强设备检修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年度检修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司业务外包管理规定,加强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将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根据已确定的检修设备明确检修目标,包括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环境目标等。
第十六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在重大检修项目和发电机组a/b级检修开工前6个月,启动修前准备,成立组织机构,部署检修策划,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和检修作业手册。
(一)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设备检修内容、计划进度要求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检修指导手册主要应包括适用范围、检修目标、检修项目、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主线进度、现场管理、检修作业指导书清单等内容。
(二)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检修指导手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检修作业手册应以指导手册为编制依据,能够满足检修要求、涵盖现场作业,主要包括检修目标、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网络进度图、现场管理办法、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将检修项目汇编成检修项目清单。检修项目主要应包括标准项目、非标项目、技改项目和科技项目。机组a/b级检修应主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国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检修导则》和设备运行状况等确定检修项目。
第十八条检修项目清单应明确每一检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工序w/h点设置和项目验收等级、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
(一)w点(见证点)的设置原则
w点适用于重要的质量控制点,是质量计划中的主要控制点类型。以下工作内容宜设置w点:
选择重要设备的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试验工序;
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使用不常用工艺技术的环节。
(二)h点(停工待检点)的设置原则
h点适用于关键工序,与安全相关系统设备、重要设备及影响发电企业指标的检修质量控制点,在选取时应遵循保证检修质量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该环节检修质量对设备性能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下工作步骤宜设置h点:
出现质量问题事后不能进行复检或复检非常困难的工序,如:设备常规检修后扣盖复装;
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通过返工加以纠正或将花费巨大代价才能纠正的工序,如:确定某些加工件尺寸、加工标准的环节和加工过程的环节;
验证是否符合工艺技术标准的关键环节,如:测量设备零部件的装配间隙、转动机械联轴器中心的最终检查等工序;
重要关键设备检修开工前的先决条件检查;
工作结束前的检查。
(三)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设备检修应执行三级验收。三级验收是指根据检修项目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而确定的检修项目验收级别,是一种检修项目的整体验收方式。三级验收项目分为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
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分别指检修班组验收、检修部门验收、生产技术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设备检修前应制定文明检修措施,加强检修施工过程及现场文明管理,规范检修施工人员行为。
第二十一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建立三级工期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工期进度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主线进度计划图”,结合检修人员、检修项目的逻辑关系、检修工艺的难易程度、检修工器具的配备、检修材料以及备品备件等因素,编制详细、便于控制的工期进度计划(二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a/b级检修,检修单位各专业需制定三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第二十三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器具、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进行检查、试验或校验。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修前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进行“准备工作流程”策划。在开工前,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分阶段、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直至满足开工条件。
(一)“准备工作流程”策划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策划“检修准备工作流程”,并应按流程逐步督促、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同时督促检修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开工许可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对照“准备工作流程”进行检查,确认所有内容都已完成且停役计划申请得到调度批准,具备开工条件,许可开工。水电厂应在重大特殊项目开工许可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单”。
第四章 修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的要求实施检修作业,做好检修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检修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落实检修现场安全隔离措施,明确现场安全隔离点和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对各工作面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各级安全交底活动必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一)开工安全交底。水电厂检修部门应组织安全专责对各工作面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检修项目的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二)作业安全交底。检修项目作业前,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本次作业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开工安全交底相关内容;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检修期间应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安全分析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每日召开班前会、每周开展安全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总结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在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三十条检修期间,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和技术人员,应依据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等,对检修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工艺要求执行;严格按照检修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检修作业应按照w/h点和项目验收级别的要求,做好设备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三个阶段的检修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在检修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重大难题应立即报告,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解决。
第三十四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检修过程中,水电厂检修班组要做好技术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修理内容、系统和设备结构改动、测量数据和试验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各类检修记录应做到完整、准确、简明、实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加强检修现场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六条新采购的备品备件、材料、工器具等应进行现场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严格按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开展工作。当检修实际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时,检修部门应做好工序控制,合理调配各种资源,确保检修工期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检修过程中出现因电网、设备、资源等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时,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检修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根据现场检修作业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设备检修应实行文明检修,检修场地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工具摆放整齐,拆下的零件、部件必须下铺上盖,检修过程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一条设备检修区域应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隔离标志,工作人员应凭证件出入检修区域。
第四十二条检修现场应按照定置图实施定置管理,施工现场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及设备等物品应按照定置图规定位置存放。
第四十三条常用工具应整齐地排列在白布或薄膜上,或者排放在专用盘中,禁止乱扔乱放。
第四十四条所有拆卸的零部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放在事先准备的橡胶垫上,对于可能有油类或其它赃物漏出的零部件,应在橡胶垫下铺置塑料薄膜。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总结
第四十五条检修完成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通过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申请设备复役。
第四十六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指导手册、技术资料等,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对检修中的安全、质量、项目、工时、材料消耗、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四十八条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标准化作业卡、质量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九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按照公司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故障抢修
第五十条水电故障抢修包括水电设备故障查找、抢修资源(抢修人员、车辆、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调配、故障抢修方案制定、故障处理、试运转和停送电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水电厂应建立水电设备应急响应队伍,实行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水电厂应合理配置水电设备抢修工作所必备的工器具、备品备件、图纸及相关的资料、用料。
第五十三条水电厂应加强抢修工器具、仪器仪表、应急物资和备品备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抢修流程如下:
(一)故障查找:水电厂检修部门接到抢修指令后,组织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判断,分析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
(二)方案制定: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三)许可工作: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开展现场抢修工作。
(四)现场抢修:故障抢修应坚持“安全第一”,强化抢修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抢修质量。
(五)启动试验:设备在抢修完成后应进行启动试验,启动试验正常后恢复运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运检部门应按照职责,组织对故障抢修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需列入技改、大修项目计划的整改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上报计划。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全面加强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强化检修过程管控,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对所属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国网运检部对各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及重点检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某水电厂生产运营分析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电厂生产运营分析管理,健全运营分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电厂科学、合理、规范的运营分析管理体系,实现发电设备的经济运行。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安全生产部、各电站。
3 丰水期、枯水期及平水期划分规则(不同流域对此划分不同)
3.1枯水期:十一月、十二月、一月、二月
3.2平水期:三月、七月、八月、九月
3.3丰水期:四月、五月、六月、十月
4 分时电量结构划分规则
4.1尖峰时段:19:00-22:00
4.2高峰时段:08:00-11:00和15:00-19:00
4.3平谷时段:07:00-08:00、11:00-15:00和22:00-23:00
4.4低谷时段:23:00-07:00
5 经济运行指标的确定、分解与下达
5.1经济运行指标有:发电量、机组发电耗水率、水能利用率、综合厂用电率、峰谷比值、平均电价。
5.2发电计划根据每月的来水预测,参考历史同期发电情况,按照年度目标进行分解,制定月度发电计划指标。
5.3 将每月的目标下达相关分部,分部实现计划指标日控制。
6水情及雨情预报要求
6.1每天对水情测报系统各站点的通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通讯中断立即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汇报公司梯调值班室,确保系统通讯畅通、数据准确。
6.2对上游各站的雨量和流量进行统计、做好日分析工作。
6.3及时了解上游水电站入库、出库情况。
6.4查看历史资料,结合收集的雨、水信息进行分析,提高水情分析准确率。
7减少水力损失的措施
7.1结合中长期天气预报实施优化调度,抬高水库水位运行,降低发电耗水率。
7.2运行值班员随时观察栏污栅压差变化。当压差达到规定值时通知专业清渣人员及时清污,减少水力损失。督促及时清理拦污排前浮渣
7.3根据水库水位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工况,保证机组在高效区运行。
7.4及时与调度沟通,优化机组运行方式。
8合理控制水库运行水位
8.1非汛期水库水位控制在高水位运行。
8.2汛期水库水位控制满足防洪防汛要求,争取多发电量。
9运行指标分析要求
9.1每月对发电量进行分析,找出制约发电的因素,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下月发电情况进行分析预测和改进。
9.2每月对来水情况进行分析,与上月、历史同期相比,分析下月来水趋势,初步制定下月发电计划。
9.3每月对发电耗水率进行分析,与上月、历史同期相比,分析发电耗水率上升和下降的原因,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值得推广的良好实践。
9.4每月对发电收入、峰谷比值进行统计和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由市场营销部进行电费回收的电厂仅对峰谷比值进行分析)。
9.5每月对综合厂用电量、综合厂用电率进行统计,与年度目标和月度分解目标值相比,分析上升和下降原因,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
10运行值班人员值班要求
运行值班员按照《运行管理规定》要求规范化值班。
11厂用电管理要求
优化机组运行方式,按照“增收节支”的要求以及《厂用电管理细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厂用电量。
12持续改进
12.1制度负责人及职责
制度负责人为安全生产部主管技术的负责人;其职责是收集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并根据执行情况反馈意见。
本规定修订和完善一般1年一次。
12.2检查与评价
制度负责人随时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每年12月前汇总评价1次。
第7篇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文号:国家电监会令(第3号) 颁布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12-1生效日期:2005-1-1 失效日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和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大、中型水电站大坝。 第二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水电站大坝在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由项目法人负责。 对于坝高70m以上的高坝或者监测系统复杂的中坝、低坝,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对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进行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时,进行专项检查验收。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应当报送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大坝安全监察中心(以下简称大坝中心)备案。 第五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期和首次蓄水期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监测和分析,在水电站大坝蓄水和工程竣工时进行安全鉴定,并将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以及有关专题报告,报送大坝中心备案。 第六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水电站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水电站大坝的安全运行负责。 第七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规程、规范; (二)编制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三)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安全运行的观测、检查和维护; (四)负责对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安全监测的资料以及其它有关安全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和保存,建立大坝安全技术档案以及相应数据库;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水电站大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和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大坝安全注册的相关工作; (六)定期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仪器进行检查、率定,保证监测仪器能够可靠监测施工期和运行期的安全状况; (七)组织实施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更新改造和隐患治理,组织实施病坝、险坝的除险加固; (八)负责水电站大坝险情、事故的报告、抢险和救护工作; (九)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业绩考核。 第八条 水电站的水库调度,必须以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设计规定的水库综合效益。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防洪标准和水库调度原则,编制年度水库调洪调度方案,报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水库在汛期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库调洪调度方案运行,其汛限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及其洪水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做好防汛工作,确保水电站大坝安全度汛。 每年汛前,对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泄洪设施和水情测报、通讯、照明等系统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启闭设备、动力电源进行试运转,并做好防洪器材以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 每年汛期,加强对水电站大坝的巡视检查,做好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测、水情测报和水库调度,确保泄水建筑物闸门和有关设施能够按照防洪调度原则和设计规定安全运行。 每年汛前、汛后,对水电站大坝近坝库岸和下游近坝边坡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发生地震、暴风、暴雨、洪水和其他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巡视检查,增加观测的次数和项目。 第十一条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不得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时,对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的设计(包括施工程序和施工方法),应当经原设计审查单位审查并报大坝中心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二条水电站大坝的补强加固和更新改造工程,应当进行设计审查。对于涉及水电站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当按照隐蔽工程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施工完成后,应当进行竣工验收。 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更新改造,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向大坝中心申报专项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经大坝中心审核后,报省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报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备案。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配置水电站大坝应急处理需要的报警设施和通讯系统。 第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电监会),通知电力调度机构,并按照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处置。 抢险工作结束后,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将抢险情况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省级防汛指挥机构、电监会及大坝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在排除水电站大坝险情后,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对排除的水电站大坝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申请大坝中心检查。经大坝中心检查,并报电监会同意后,水电站大坝方可恢复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评级 第十六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第十七条日常巡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对巡视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巡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以文字、图表的方式记载保存。 第十八条年度详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每年汛前、汛后或者枯水期、冰冻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详细检查,提出水电站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报大坝中心备案。 年度详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监测资料进行年度整编分析; (二)对运行、检查、维护记录等资料进行审阅; (三)对与水电站大坝安全有关的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定期检查由大坝中心负责。大坝中心可以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建工程的第一次定期检查,在工程竣工安全鉴定完成五年后进行。已运行40年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结合定期检查进行全面复核鉴定;对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大坝主管单位应当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大坝中心组织定期检查,应当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具体情况,确定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对专题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水电站大坝实际运行情况,对水电站大坝的结构性态和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大坝中心委托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组织实施的定期检查,由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专家组名单。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的组成,审查专家组确定的专项检查项目和内容,并派人参加定期检查。专家组向水电站大坝主管单位提出定期检查报告。大坝中心审查专家组提出的定期检查报告,必要时对有关的专题报告复审,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形成定期检查审查意见报电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特种检查由水电站运行单位提出,大坝中心组织实施。 发生特大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发现可能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的异常情况,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提出特种检查申请。大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确定检查项目和内容。对需要进行专项检查的项目,由水电站运行单位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并向大坝中心提交有关专项检查情况的专题报告。大坝中心综合检查情况,提出特种检查报告。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根据特种检查报告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建立水电站大坝的安全检查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水电站大坝及其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及时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存在的隐患、缺陷,提出补救措施和改进意见,及时整改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大坝中心应当定期将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结果,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三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良好业绩。大坝中心定期公布符合条件的技术服务单位。 第二十四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分为正常坝、病坝和险坝三级。 符合下列条件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正常坝: (一)设计标准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二)坝基良好,或者虽然存在局部缺陷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整体安全的威胁; (三) 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四) 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总体正常; (五) 近坝库区、库岸和边坡稳定或者基本稳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病坝: (一)设计标准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并已限制水电站大坝运行条件; (二)坝基存在局部隐患,但不构成对水电站大坝的失事威胁; (三)坝体稳定性和结构安全度符合规范要求,结构局部已破损,可能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但水电站大坝能够正常挡水; (四)水电站大坝运行性态异常,但经分析不构成失事危险; (五)近坝库区塌方或者滑坡,但经分析对水电站大坝挡水结构安全不构成威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电站大坝,评定为险坝: (一)设计标准低于现行规范要求,明显影响水电站大坝安全; (二)坝基存在隐患并已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三)坝体稳定性或者结构安全度不符合现行规范要求,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 (四)水电站大坝存在事故迹象; (五)近坝库区发现有危及水电站大坝安全的严重塌方或者滑坡迹象。 病坝、险坝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改造和维修,在评定为正常坝之前,应当改变运行方式或者限制运行条件。 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变更的,大坝中心应当报电监会备案。 第四章 安全注册 第二十五条 水电站大坝运行实行安全注册制度。 电监会主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工作,大坝中心负责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具体事务。 第二十六条新建水电站大坝完成工程竣工安全鉴定一年内,或者水电站大坝完成首次定期检查半年内,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向大坝中心申报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在规定期限内不申报安全注册的水电站大坝,不得投入运行;发生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新建水电站大坝具有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工程竣工安全鉴定报告;已运行的水电站大坝具有定期检查报告和经电监会备案的定期检查审查意见; (二)有完整的水电站大坝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资料和运行监测资料; (三)有健全的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程制度、职责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符合岗位要求的运行人员。 第二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等级分为甲、乙、丙三级。大坝中心根据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及管理水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 (一)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的正常坝,根据管理实绩考核情况,颁发甲级登记证或者乙级登记证; (二) 符合安全注册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要求的病坝,颁发丙级登记证; (三) 水电站大坝定期检查被评定为险坝的,不予注册。 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未能注册的大坝应当限期进行整治。 第二十九条大坝中心负责对水电站运行单位的管理实绩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程、规范情况; (二)水电站大坝安全规章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水电站大坝安全工作人员培训情况; (四)水电站大坝安全资料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水电站大坝安全经费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实行动态管理。甲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乙级登记证和丙级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 在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证的有效期内,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及时报大坝中心重新审核评定。 水电站运行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换发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大坝中心每年年初应当将上一年度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报电监会。电监会应当公布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名单。 大坝中心应当分年度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情况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五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电监会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规范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状况,发现存在事故隐患,责令水电站运行单位立即排除; (三)参加水电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 (四)督促检查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补强加固、隐患治理以及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大坝中心负责水电站大坝安全技术监督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 (二)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三)指导水电站运行单位对病坝、险坝进行除险加固,及时消除水电站大坝事故隐患; (四)组织对水电站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提出定期检查审查意见和特种检查报告,报电监会备案; (五)负责水电站运行单位大坝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 (六)建立并管理水电站大坝安全监察数据库和档案库; (七)参加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站大坝附属设施更新改造的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参加水电工程蓄水验收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水电站大坝工程的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报送水电站大坝有关监测分析资料、安全鉴定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专题报告以及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的专项检查验收报告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水电站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防汛工作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扩建或者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补强加固或者更新改造工程、水电站大坝监测系统更新改造工程进行安全专项设计、审查、验收和安全评价的; (三)未按照规定编制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四)未及时报告水电站大坝险情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和有关专项检查的; (六)未按照规定开展定期检查有关工作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特种检查的; (八)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九)发现险情未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大坝中心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监会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核水电站大坝险情预测和应急处理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组织定期检查、特种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向电监会报告、向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评定水电站大坝安全等级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水电站大坝安全注册的; (七)未按照规定对水电站运行单位进行管理实绩考核的。 第三十七条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的相关技术服务单位,滥用职权,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失误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10年内不得从事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水电站大坝,包括横跨河床和水库周围垭口的所有永久性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的挡水结构以及这些建筑物与结构的地基、近坝库岸、边坡和附属设施。 (二)水电站运行单位,是指负责水电站大坝日常运行的水电站大坝产权所有者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 (三)大坝主管单位,是指水电站大坝的控股股东所代表的企业法人或水电站大坝的产权单位。 第四十条 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评价等技术服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一条 电力系统投入运行的小型水电站大坝,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发布前的有关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规章,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8篇 职业中专水电管理工作规定
职业学校水电管理工作规定
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水电供应,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以“安全、合理、经济”为学校用水用电的管理原则。
二、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处室、班级、实训室对本单位的水电设施维护、水电安全、水电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在下班或放假期间,各责任人必须要切断各种设备的电源水源。专业部、班主任必须对学生进行用水用电方面的安全教育。
三、学校电工负责全校的配电设备、线路、泵房、管路等设备的维护、运行、管理、抄表等。
学校水电设备设施由电工专人维护,严禁师生对水电设备进行检拆、移位、改造、私接、强行合闸等操作,严禁私自使用电热器等高功率用电设备,严禁在教学、实训区域使用与教学、实训无关的电器设备。
四、电工必须按章操作,遵守水电相关方面的规范和要求,保证用水用电安全。
五、电工必须对学校水电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的维护及检查,并进行登记、保存工作记录。
一般情况下,电工必须在24小时内维修师生报修的水电设备;紧急情况下,必须进行抢修。
六、学校对师生宿舍等部门、区域装表计量水电用量,并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实际,给予定额使用标准。超出定额的,必须由使用人进行付费。
七、对于破坏学校水电设施的、或浪费水电的责任人,将给予提醒教育、通报批评以至相关的行政或纪律处分;若为教职工,经学校研究后可以扣发工作奖金。
八、学生宿舍水电管理规定
(一)住宿学生应遵守用水、用电安全规则,安全用水、用电,节约水电。
(二)为防止火灾等意外事故发生,禁止在寝室内私拉电线、另接插座,禁止安装和使用学校安装外的水电设备。
(三)宿舍内的水电,使用时应有人在场,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水阀、电源开关,确保用水、用电安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必须与易燃物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学生宿舍夜间必须按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熄灯。
(五)根据zz市物价局、zz市教育局、zz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zz市财政局(深价联字
第9篇 林苑小区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林之苑小区水电气使用管理规定
为保证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和水电气使用安全,按照水电气使用法律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用电管理:
(一)本小区各用户用电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电表采用智能ic卡预购电系统计量。
(二)小区电费收取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使用用途实行分类计价,一次购买须控制在1000度以内。
(三)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原设计电路,要维护供电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的应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咨询,并由申请管理处指派电工进行指导,以维护供电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电。
(四)业主(使用人)欲安装如空调等或特别用电,必须向管理处提出咨询申请,并接受指导,以免造成超复核破坏电路,空调机安装必须按照管理处指定的位置。
(五)当公共电路出现故障时,应通知管理处检查维修,不能私自触碰公共配电设施,尤其是在停电时不得私自作业造成公共电器设施损坏,应负全部经济责任;造成人身事故的,有行为人负责。
(六)业主(使用人)户内线路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造成其他住户和公共损失的,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七)严禁搭接公共电源,发生偷电事件将按规定严格处罚,由此造成的经济及人身损害由行为人负责。
(八)电表至户内供电设备设施(包括电表、开关、线路、电器设施等)属于住户自用部分,保修期外的维修责任由住户自行承担,保修期内由业主使用改造造成的维修责任也由业主自行承担。
(九)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电费和日常的维护检修(属于供电部门直接负责的除外),公共供电系统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更新、改造按规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二、用水管理:
(一)本小区供水实行二次供水系统转供水,一般按月到户抄表,供水价格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按使用用途分类计价。
(二)业主(使用人)不得随意改动设计安装的用水表和供水管道,如确需改装增建的,应向管理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
(三)公共管道井不得擅自打开以及私自安装管子入内。
(四)业主(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水表等计量仪表及公共管理,蓄意破坏或不通过水表用水,按偷水处理。
(五)业主(使用人)要按时足额交纳水费,不得拖欠。
(六)公共水路出现故障,要通知管理处去维修,不得擅自拆除、维修、否则由此造成公共设施损坏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七)要维修通过他人房屋的公共管道或其他业主管道时,其房屋业主(使用人)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其他原因造成上述维修阻塞时,管理处有权拆除,恢复管道畅通。
(八)业主(使用人)户内供水管道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维修,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造成其他住户和公共损失的,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九)水表至户内供水设备设施(包括水表、开关、管道、供水设施等)属于住户自用部分,保修期外的维修责任由住户自行承担,保修期内由业主使用改造造成的维修责任也由业主自行承担。
(九)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水费和日常的维护检修(属于供水部门直接负责的除外),公共供水系统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更新、改造按规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三、用气管理:
(一)本小区各用户用气全部实行一户一表制,气表采用智能ic卡预购气系统计量。
(二)小区气费收取标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一次购买须控制在100立方以内。
(三)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拆改原设计供气设施,要维护供气设施的完整性。如确需要变更改造、增设管道等应向小区物业管理处咨询,并按照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由专业燃气施工安装单位和人员进行,以维护供气设施的可靠性,保证安全用气。
(四)当公共供气设施出现鼓掌时,应通知管理处检查检修,并视情况联系供气部门,不能私自打开、搬弄公共供气设施,
(六)业主(使用人)户内供气故障,应及时通知管理处检修,并视情况联系供气部门,以免扩大故障范围,所发生的费用,由业主(使用人)承担,造成其他住户和公共损失的,由业主(使用人)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
(七)气表至户内供气设备设施(包括气表、开关、管道、使用气具等)属于住户自用部分,保修期外的维修责任由住户自行承担,保修期内由业主使用改造造成的维修责任也由业主自行承担。
(九)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供气设施设备日常的维护(属于供气部门直接负责的除外),公共供气系统设施设备的大中型维修、更新、改造按规定使用物业维修基金。
第10篇 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规定了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检修现场管理内容、方法与检查等内容。
第二条 本规定仅适用于参与耶涯水电站机组及其附属设备的单位及个人。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三条 机组检修前,水电八局耶涯电站检修项目部成立了安全监督组,负责做好整个检修期间的现场安全监督工作。
第四条 参加检修的工作人员应各负其责;必须熟悉和熟练掌握机组检修的作业指导书内容、检修网络图和有关的安全技术,并对整个检修工作负有安全责任。
第五条 机组检修前,各专业要根据所修项目准备,检修工作内容、计划检修时间、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工器具和材料的准备、检修后的验收内容、危险点分析和防范措施、后勤保障等。各工作负责人应按相关要求办好各类工作票,对工作班人员进行明确分工,认真组织开展危险点分析工作,制定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对所有工作班组人员交待清楚有关安全措施的布置情况、设备带电部位或临近带电设备位置、危险点和注意事项。
第六条 对短时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在进入检修现场前,必须严格按照水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外协工、临时工进行有关的安全知识、厂纪厂规教育;并对参加检修的临时工办理进入检修现场的手续。进入厂房工作的临时工必须佩证上岗,并纳入所在工作的部门、班组管理、考核。
第七条 为了保证机组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检修期间一般不接待参观人员,特殊情况需经项目部领导同意。
第八条 机组停机检修时,发电机、水轮机、调速机等,与运行系统无关联的部分可各分别开一张总的工作票。在机组检修开始第一天必须到电厂办理开工手续。
第九条 现场各种工作票的办理,必须严格按耶涯水电站有关工作票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在检修期间,每日开工前应由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现场,核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与现场的安全措施相符。凡是与运行系统有关联的机械检修工作面,需要运行值班人员配合操作、试验及工作,必须另开单项工作票。要认真执行现场安全交底制度,向工作班成员交待清楚当日的工作内容、人员分工、检修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带电设备的位置、现场危险点分析情况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工作负责人要履行好监护职责,不要随意直接参与工作,以保证集中精力不间断地进行监护。
第十二条 检修现场必须保持四个合格,即:合格的工作票、合格的工作负责人、合格的现场安全措施、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坚决杜绝“三违”现象发生(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第十三条 检修期间,检修设备有关的交、直流电源需断开、合上时,必须由工作票负责人与运行当班值长联系,征得同意后由运行值班人员进行操作。
第十四条 检修期间所用的临时电源,必须装有漏电保护器,导线绝缘良好,导线安放整齐,严禁乱拉乱放,在检修现场禁止使用裸露导线和不合格的电源闸刀。
第十五条 对参加检修的外协工、临时工,除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在检修现场工作前仍需由工作负责人交代清楚现场的安全措施和有关注意事项,做好班前5分钟记录。工作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护。禁止在没有监护的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工作或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第十六条 进入检修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着规定的工作服,不得穿高跟鞋;高空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第十七条 工作现场的油污、泥污、积水应及时清除;油污严重的地方清理后,应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员摔跌受伤事故。
第11篇 h学校水电管理制度规定
1、学院水电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查表,掌握好水、电总表上的表码,抄准校内水电数码。
2、水、电用户换表、改装线路时,必须由学院同意,水电工到场方可操作,私自不得随意更换。
3、各部门需要修理水电设施应及时与水电工联系,水电工应想方设法及时予以维修,保证水、电设施正常使用。
4、维修损坏设施,应按维修单执行,并做好相关记录,有反馈意见。
5、不准随便玩弄电器设备,严禁乱接乱拉电线,若要另接电源,须得到学院有关领导批准,由电工负责安装。
6、各处、室(包括寝室、教室)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以确保用电安全,违者严加处罚。
7、妥善保管使用水电工具,掌握正确操作方法,严禁违章操作。每周对学院其它公共场所的电器设备和要害部位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修理,以防事故发生。
第12篇 水电管理制度规定
1.工程部水电管理规定
1.1目的
加强对水电管理,堵住漏洞。
1.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1.3内容
1.3.1所有工程部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本管理处所管水电进行认真管理。
1.3.2所有员工必须以身作则,凡与人串通偷水偷电者,一经查出将作严肃处理。
1.3.3确保水电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水电正常安全供给。
1.3.4随时巡查,所有公共用水、用电须装表并有完整记录资料,发现漏水、电现象,随时维修,节约用水、用电
1.3.5定期检查各用户水电使用情况,防止偷水偷电现象发生。
1.3.6按时抄送水电表,并力求抄表正确、准时,每月将水电使用情况汇总报公司领导。
1.3.7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线路的更改。水电表的安装要经主任以上同意方可。
1.3.8随时向各水电用户讲解水电使用要求方法,注意事项,对出现的问题多做解释工作。
1.3.9抄表人员施行轮换制,由副主任带队,最少2人抄表,除副主任为固定外,协助人员每月更换,轮流抄表。
1.4附表
1.4.1《月份用电情况汇总表》
1.4.2《月份用水情况汇总表》
2.停电(水)管理规定
2.1工程维修人员必须确保管辖范围内的水、电正常平稳供应。
2.2正常的维修保养应尽量避免停电(水),必须停电(水)时,需按如下步骤操作:
2.3.1填写停水停电通知单,注明原因,停电的时间等,报公司领导批准。
2.3.2将停水停电的通知提前一天公告各相关部门和用户,以期做好相应准备。
2.3.3准时开展工作,按时完成任务,随时汇报工作进展。
2.3.4常规维保应尽量避开使用高峰期,且不超过半天。
2.3.5正常停电(水)时(应急抢修),应迅速判明原因,将情况向领导汇报。及时通过办公室前台和其它公示方式向用户公告解释停电(水)原因,恢复供电(水)的大概时间等。
2.3.4市政停电::(水)时,如接获通知则应按照第二项第2条进行,如未接获通知,工程主任应迅速致电供电(水)部门查询原因,同时按第三项进行。
2.3.5停电(水)超过8小时,工程部门要组织人员尽量采取胜补救措施,内部系统应急抢修期间,工程人员须全部参加。恢复供电(水)按“配电房操作管理规程”和“水泵房操作管理规程”进行。
2.3.6停电(水)应由值班人员详细记录,故障(内部系统)停电(水)分清责任人,将事故处理结果报告公司领导。
3.消防管理规定
3.1消防工作是物业管理的重点,每一个员工都要加强责任心,防患于未然。
3.2各管理处应建立健全消防现场抢救小组,各小组成员每月培训一次,掌握消防灭火知识和消防器具的使用。
3.3工程维修人员应每月对消防监控设备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每日按班巡查,确保运行正常。消防监控应保持24小时由专业人员监控,随时记录监控情况。
3.4安管人员要每两小时巡查一次,确保各处消火点设备齐全,各消防通道等畅通无阻,随时发现隐患,把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安管及消防工程人员每月对物业内消防系统及消防存在的问题隐患提出总结报告给管理处主任。
3.5消防抢救小组成员由总指挥和十名左右队员组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并对外公布消防抢救小组成员名单。
3.6消防事故必须记录在案,事后应组织人员总结,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追究。
3.7消防应急措施参见《火警应急办法》。
3.8附表
3.8.1《动火作业申请单》
4.消火栓(水)、喷淋系统(水)设施管理规定
4.1消火栓(水)、喷淋系统(水)为消防专用设施,不得挪作它用。市政消防总伐非消防时严禁开启。
4.2消火栓(水)的使用按如下步骤进行:
4.
2.1使用人填《消防水动用申请单》或《喷淋系统(水)停用审批单》。
4.2.2安管部门审批
4.2.3工程部门审批
4.2.4公司领导审核签字
4.3安管部门设立消火栓、喷淋系统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每月至少对其配置设备检查一次,并签名确认,由每日值班之安管巡逻人员每天定时巡检。
4.4工程部门每星期维保一次,确保消火栓(水)、喷淋系统(水)的正常使用功能。
4.5工程部应在消火栓、喷淋系统位置设立明显标志,并标明水系统的走向。
4.6附表:
4.6.1《喷淋系统(水)停用申请单》
4.6.2《消防水动用申请单》
5.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5.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5.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5.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5.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5.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公司领导。
6.公共用电管理规定
6.1公共用电以方便业主、有利形象、满足需要和节约用电相结合。
6.2公共用电由工程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不同季节制定适当的开关时间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6.3公共用电的开关需明确责任人一名或两名,责任人由有电工操作证或经过类似培训的人员担任。
6.4公共用电应装设准确的计量仪表,每月抄表统计一次向领导汇报。
6.5临时性的公共用电(如节假日等)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由值班人员作好记录。
6.6公共用电设备、设施应按维保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7.生活用水管理规定
7.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压两种形式供给。生活用水设管理责任人一名,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
7.2水电工应每周对加压水泵及管道系统检修一次,当日值班员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确保水源供应不停顿。市政停水或维修确需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7.3整个系统应采取封闭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须加盖加锁,以确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员接近水源。各透气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网,整个系统外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机房每星期清洁一次,水池外部每两星期一次。
7.4按照深圳市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对各水池进行每年两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采样化验并出具化验单,资料应齐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7.5生活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及污水系统隔离。
7.6每年对管道系统进行除锈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统管内的防锈除锈每年一次。
7.7二次供水由专门管理责任人定期巡查记录,每月底向上级汇报供水系统和水质状况。
8.跑水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8.1水系统跑水事故为紧急事件,所有工程人员同为参与处理责任人,工程主任为事故现场负责人。
8.2发现跑水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部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工程部其它人员,并迅速查明跑水原因。
8.3现场工程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关闭跑水位置前的伐门,断绝水源。
8.4如果跑水对机电设备设施造成危险时应将机电设备设施转移(如果能转移,如电梯)到安全位置,如果不能转移则应先采取堵截或疏导水流,使之不影响机电设备安全。
8.5如果水已进入强电系统,则应先断掉本系统电源,特别注意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8.6处理事件的负责人随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确定最佳处理方案。
8.7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责任人、负责人24小时内将整事件写出总结备案,并上报公司领
导。
8.8跑水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安排
9.工程部停电应急处理规定
9.1目的
规范停电的操作程序,保障业主(客户)对停电时的情况处理、安排。
9.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9.3应急处理规程
9.3.1值班人员或第一时间发现停电人员应立即用对讲机或其它方式通知其它工程部人员和办公室前台及监控中心,工程部全体人员在得知停电后应立即赶往配电房。
9.3.2当日值班人员::应迅速判断停电原因(市政停电或机房故障停电),启动应急发电机并网工作,应急发电机常规情况下应处于自动启动和并电位置,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各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各油水位等是否正常。
9.3.3值班人员以外的其他维修人员应首先启动电梯应急救人程序放出被困人员,然后协助值班人员检查配电房情况。
9.3.4工程部主任接到停电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检查停电和发电情况。判明停电原因,证实电梯困人解救情况,通知监控中心向业主广播停电情况。如果是市政停电,致电供电部门了解停电原因和恢复供电时间,如果是配电房内故障停电,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同时将大体情况向领导汇报。
9.3.5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发电供电情况,并抄表记录。
9.3.6市政(或故障)恢复供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配电房操作规程逐个合闸供电,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停机情况并记录停机时间。
9.3.7由工程部主任和值班人员同时确认恢复供电各处正常无误后离开现场,填写停电(或故障)处理记录。
第13篇 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概述
(一)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制定并于2007年9月24日颁发了《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适用于电力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实施的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电力建设工程,包括火电、水电、核电、风电等发电建设工程,输配电建设工程及其他电力设施建设工程。
(三)基本要求
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电力建设、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电力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方可上岗。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二、参建单位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对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协调、监督职责。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电力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监督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责任。
电力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接受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在投标过程中不得列入投标竞争性报价,不得调减或者挪用。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信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提出明确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达到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考核要求。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达到考核要求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在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备案。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发生变化的,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报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概况、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投入计划、施工组织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等内容。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向电力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各种管线资料,气象、水文和地质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隐蔽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安全生产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不得向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监造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电力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定额工期,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指定专业及劳务分包单位。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保证所采购的设备、材料达到质量和安全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设备、材料及用具。电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各类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电力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后,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
(二)电力勘察(测)、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勘察(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勘察(测)文件应当真实、准确,防止由于勘察(测)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电力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勘察(测)地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
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及时变更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者留下安全隐患。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电力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措施建议。电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工程概算中计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名目、使用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电力监理单位协助电力建设单位实施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做到安全生产监理与工程质量控制、工期控制、投资控制的同步实施。
电力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控制要点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对电力施工单位、调试单位和试运行单位实施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及时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电力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要求电力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责令电力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电力建设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三)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电力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执行电力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电力建设单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拒绝。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电力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电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电力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不得调减或者挪用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应当接受电力建设单位、电力监理单位的监督。
电力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下列达到国家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围堰工程、沉井工程;(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钢结构工程; (5)高空、水上、潜水、带电作业; (6)拆除工程、爆破工程、地下工程; (7)锅炉和汽机管道吹扫、锅炉酸洗作业;(8)高压容器压力试验;(9)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经电力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电力施工单位的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现场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电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对因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和影响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缆、设施及周边环境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购、租赁、验收、检测、发放、使用、管理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施等。制造、安装、维修、拆卸电力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模板、压力容器和大型施工脚手架等特种设施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制造、安装、验收、维修、拆卸。
电力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电力施工单位进行调试、试运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调试大纲和试验方案,并对各项试验方案制定安全措施。电力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范围,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编制施工现场安全应急预案。电力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定期组织演练。
三、监督管理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下列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制定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章、规定;(2)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3)监督、指导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应急救援管理工作,参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电力监管机构履行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含相关照片、录像及电子文本等);(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14篇 水电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搞好我厂的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全厂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 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各级领导必须根据厂下达的年度安全目标,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三章
第五条 厂安全目标
㈠死亡事故为零;
㈡重伤事故为零;
㈢火灾、爆炸事故为零;
㈣轻伤事故不超过5‰;
㈤经济损失人均不超过50元;
㈥百日安全生产无事故记录三个。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六条 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负全面责任。
第七条 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全厂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八条 安全监察科对全厂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和管理责任。
第九条 生产技术计划科对全厂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条 工会对全厂规程制度执行、劳动保护等情况负监督责任。
第四章 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水利、电力行业、海河水利委员会、引滦工程管理局与电力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定。规范各单位的生产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十二条 执行厂下发的规程制度如下:
《运行规程》、《运行工作制度》、《检修规程》、《消防规程》、《习惯性违章处罚办法》、《潘家口水电厂二类障碍、异常、未遂调查统计若干规定》、《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制》、《潘家口水电厂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办法》等。
第十三条“两票三制”(工作票、操作票;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设备定期试验转换制度)和设备缺陷管理制度等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在执行上必须严肃、认真,做到标准化、规范化执行。
第五章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新入厂的职工、临时工、实习人员须经厂、分场、班(值)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进入现场。
第十五条 每年对全厂安全员进行一次培训;每年厂、分场、班(值)分别对全厂所属人员进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消防规程》考试,考试不合格不准上岗。
第十六条 新任值长和生产领导干部,须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持证上岗。
第六章 安全活动
第十八条 班前会和班后会
㈠班前会:接班(开工)前,结合当班运行方式、工作任务,做好事故预想,布置安全措施,讲解安全注意事项。
㈡班后会:总结讲评当班工作和安全情况,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忽视安全、违章作业等不良现象,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安全月与安全日
㈠每年6月与国家同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8月份根据水电厂实际开展不同主题内容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㈡生产单位各班、值每周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检查本周安全情况,学习有关规程、规定,研究下周安全注意事项,做好记录,分场(科室)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条 安全分析会
㈠每年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布置下年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㈡每月的生产会议在总结生产、布置生产的同时,分析、总结本月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月安全生产工作。
㈢分场每月召开一次安全员会议,分析安全生产情况,讨论布置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
㈠每年开展春、秋季安全大检查(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暑、防洪度汛为主;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冻、防火为主)。安全生产月期间,根据生产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活动。
㈡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消除,责成专人限期解决。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简报
厂安全简报,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全厂安全生产情况,总结经验和事故教训,及时反馈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情况。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三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生产技术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主管副厂长和总工审定,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每年9月份前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单位提出,主管生产副厂长和总工审定,并征求工会意见,经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安全监察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
㈠厂设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工作。
㈡安全监察科代表厂行使安全监察职能。
㈢厂安全监察人员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的资职审查,取得《安全监察证》,做到持证上岗。安监负责人的任免,在提请决定前,应经上级安全监察部门认同。
㈣ 厂安全监察人员、分场和班组安全员组成厂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六条 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㈠监督厂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对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进行监察。安监人员经常深入现场查阅有关生产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调查,按规程规定认真做出处理。
㈡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监督安全工器具、起重机具、登高工具的定期试验工作。
㈢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㈣组织事故调查,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做好事故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㈤ 组织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㈥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隐患,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解决。
㈦ 监察现场培训计划的执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
㈧ 对厂属各单位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㈨ 监督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职权
㈠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更改工程和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和竣工验收。
㈡ 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
㈢ 发生事故后,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调查和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索取原始资料,并拍照(录)事故现场。
㈣ 对事故的认定、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并向上级直接反映。对隐瞒事故或阻挠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㈤ 有权提出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有权对事故过失人员根据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章 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厂所有发包工程,都必须由我厂和承包方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工程合同,合同中必须具体规定发包和承包双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并明确双方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厂)安全责任
㈠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认符合各项安全要求。
㈡开工前对承包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和资料。
㈢在危险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在可能造成爆炸、触电、机械伤害、烧烫伤等事故或可能引起生产设备停电、停运事故时,发包方(厂)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厂)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并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㈣落实合同中规定的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第三十条 承包方安全责任
㈠开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其掌握工程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
㈡复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制定单独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贯彻落实。
㈢现场施工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和发包方颁发的安全、文明生产的规定。
㈣开工前对施工设备、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
㈤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承包单位负责人对发包单位安监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
㈦承包单位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我厂安监部门。
第三十一条 我厂的安监部门发现承包单位施工中的不安全情况,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工作。
第三十二条 招用的特种作业人员(电工、司炉工等)必须经地方劳动部门或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安全管理和劳保发放上应与我厂正式职工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 分场、班组严禁对外发包或承包工程。职工严禁私自承包工程。
第三十五条 凡列入我厂的单项工程、大修、更改、基建项目,在施工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后,认真贯彻执行。开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安全。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厂设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和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奖。
第三十八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除扣除已发奖金外,还必须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_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科技大学水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水、电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水、电正常供应,保障水、电设施安全可靠、计量准确以及合理用能、减少浪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范围为我校水、电管网上所有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 全校水、电用户划分为五类,即校园公共用户(办公楼、车库、图书馆、教室等区域的使用人或管理单位)、学生公寓用户、住宅用户、经营活动用户、其他用户(基建、维修改造工程、科研、附属单位、临时用户等),根据不同用水、用电性质,分别实行免费,定额补贴、超额付费,全额收费等管理模式。对住宅、经营性活动、科研活动、维修基建等实行水、电全额收费;行政办公场所、教学场所、公共设施、学生公寓等实行用电定额管理,超出部分全额收费,用水纳入计量,暂不收费。
第三条 按照“收支两条 线,暗补变明补”原则,对各类能源做到应收尽收,各水、电使用单位和个人都应树立自觉缴纳水费、电费的全局观念,促进我校水、电收费管理规范化。
第二章 水、电计量设施管理
第四条 水、电计量表是学校水、电计量管理的重要设施。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全校所有水电管网上计量表进行管理,包括对选购、校验、安装、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学生公寓等用水、用电的场所,逐步推行电表安装到每一个单独的用户,水表根据具体情况安装到楼、楼层或单独用户,首次安装费用由学校承担;租用、借用或临时使用学校公用房,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商户或个人必须申请安装水表、电表,安装费用由用户自理。
第六条 凡在学校水、电管网上用水、用电的单位和个人,若需安装、更换水、电计量表,必须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进行申报,由能源管理科负责登记备案。
第七条 经过正常申报程序后,后勤处受理计量表安装、更换具体事宜,发出委托施工通知书,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施工。
第八条 选购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制造的水、电计量表产品。
第九条 用户怀疑计量设施不准,需提出校验书面申请,由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负责校验有关事宜。经校验,计量表误差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校验费由用户自理;如计量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校验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条 基建、维修改造、其他临时性项目以及其他情况需要使用学校水、电能源的,由甲方通知施工单位或个人到后勤处能源管理科办理申请用水、用电手续,缴纳使用押金。后勤处负责安装计量表,安装费用由用户自理。项目完工后由甲方通知后勤处能源科拆除计量设施。
第十一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水卡、电卡,如有遗失情况,在补卡时收取制卡工本费。
第十二条 个人用户的水电卡、计量表在使用中损坏,由使用人承担更换费用;公共用户的表具经认定属于自然损坏的,由学校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章 水费、电费的收缴
第十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唯一的水、电收费管理部门,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都无权以任何方式直接、变向收取水费、电费,如有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查实,将追缴所收取的费用并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省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水、电收费标准。如遇价格调整,在省市调价文件出台后及时调整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有关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类水、电用户缴费方式
1.各校内单位用户,如属用电定额补贴范围内的,由学校核定当年用电指标,下拨各单位,超出部分由使用单位全额支付;用水纳入监控范围,暂不收费。
2.南、北校区住宅居民用电、用水实行全额收费。电表、水表安装到户,按实际用量收费。
3.单身宿舍职工用水、用电实行全额收费。电表安装到个人用户,按实际用量收取电费;水表安装到户,水费由户内各个住户自行协商分摊(以国资处提供的住房名单为准)。
4.南、北校区学生公寓用电实行定额管理、超额付费的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制定南北校区学生公寓用电收费细则,报学校审批同意后执行。后勤处能源管理科负责建立用户档案并给宿舍用户充值,超出补贴额度的电费须全额支付,由各宿舍成员自行协商分摊。学生公寓自来水使用纳入监控范围,暂不收费。学生公寓地热水收费标准由后勤处科学核算成本后,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经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执行。
5.新建项目、临时性项目、维修改造项目按照计量的总量收取水费、电费,如不按时缴纳,从项目结算经费中扣除水费、电费和滞纳金。
6.本着“谁用能,谁付费”的原则,将科研用能纳入能源监管、回收范围,根据用量全额收费。由后勤处、科学研究院和财务处协商制定科研用水、用电收费细则。
7.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水、电用户和挂靠各院、处、所等非学校建制的单位用户,按实际使用量全额收取水费、电费;使用学校水、电资源,且在日常办公运行之外从事具有经营性质活动的校内单位实行先全额收费,后申报补贴的收费办法,由校节能领导小组制定用能补贴方案。难以界定水、电使用性质的报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
8.校外单位临时借用学校的活动场所(教室、报告厅、活动中心)举办各类活动等,根据具体情况缴纳一定水、电等能源使用费,具体的收费标准由后勤处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押金的收取。新建项目、临时性项目、改造维修项目的施工单位和租用、借用学校房屋、场地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户和个人必须缴纳水、电计量设施押金,由后勤处参照各类水、电计量设施成本收取。
第四章 水、电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未经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学校水、电转接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为保障正常供水、供电和公共安全,后勤处负责召集有关单位不定期进行水、电计量设施、管网检查,在执行检查任务时,用户不得拒绝或推诿,并应派专人配合和随同检查。
第十九条 水、电管理人员对出现的故障和问题要及时维修,对发现的跑、冒、滴、漏要立即抢修,不得拖延,保障水、电管网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各类基建、维修改造项目如涉及到新建、改建给排水、供电线路等,必须在开工前将水、电改造方案报后勤处审批、备案,经同意并装表后方可使用学校水、电能源。各类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运输等挖断、压断自来水及采暖管网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水流失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和相应的修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除工作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变动学校的水、电运行设施。严禁私自安装或改装水表、电表。严禁擅自启动铅封、变动计量数字或采用其他方法致使计量不准。严禁表外接线用电、接管用水以及其他通过非法手段窃取学校水、电的行为。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通过各种形式窃取学校水、电的,一经发现、查实,后勤处有权视情节给予立即停止供电、供水,催缴窃取的水、电使用费,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窃取能源者必须出示足够证据证明窃取的水、电使用量,否则按照可以判定的最大功率、容量、使用时间来计算应追缴费用。对于性质恶劣,触犯相关法律的,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私接管网将学校水、电提供给他人(或单位)无偿使用,或是私自收费(含变向收费)的,一经查实,除按第二十二条 处理外,经校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学校审批同意后后,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无特殊原因,不按期缴纳水、电使用费且经工作人员两次催缴(催缴单送达欠费人且签字确认)仍然拒不履行缴费义务的,后勤处有权对其实施阶段性停供水、电措施,停供水、电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人员、收费人员有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为的,一经查实确认,给予通报批评。对玩忽职守,违反制度的管理人员,责令管理单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私开消防阀门取水、破坏给水设施或在水表井上堆弃杂物的,后勤处有权联合校内相关管理单位责令违规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造成学校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鼓励各单位和个人监督举报违章 用水、用电和窃水、窃电行为,学校对举报者给予适当奖励,后勤处联合宣传部对违章 、违法使用水、电的行为进行媒体曝光。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以前各类相关文件与之不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