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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2篇

发布时间:2023-01-17 17:54:05 查看人数:12

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切实强化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做好租赁承包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制定本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扣除承租或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300--1000元:

(一)、擅自将承租或承包标的物转租(转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擅自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到甲方;

(二)、没有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未及时、如实地通报生产安全事故;

(六)、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现场安全作业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违章,防止事故发生,根据有关安全生产规定,结合企业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禁火区内不准吸烟和使用明火。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10、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戴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1、严格进行交接班制。

2、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3、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4、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5、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6、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大禁令

1、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2、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3、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4、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5、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6、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四)、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1、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2、必须进行安全隔离。

3、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4、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5、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6、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7、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8、必须有抢救后背措施。

(五)、机动车辆七大禁令

1、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2、严禁酒后开车。

3、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4、严禁带病行车。

5、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6、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7、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火区。

(六)、检修、安装的十一个必须

1、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确保起重设备、吊具、索具、锚点等符合要求,严格执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

2、检修、安装的外协企业必须有相关的资质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3、检修前必须严格按要求进行置换、吹扫、降温和泄压,不得违章拆卸和超标排放。

4、临时电源线,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规范架设,沟、坑、井、容器内及潮湿地方,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5、检修、安装中的“五口”(楼梯口、吊装口、坑口、井口、护栏口)必须设立明显的警戒线和警告标志,检修结束后要及时恢复。

6、检修、安装结束后,必须清点人数、工具、材料等。

7、电力检修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及电力检修工作票制度。

8、土石方工程施工,必须办理动土证。

9、占路施工,必须办理占道证。

第2篇 用氢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各用氢的安全管理,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氢气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氢系统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系统装置在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放空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进行场地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各用氢单位在检修设备,管道需要动火时,必需严格执行动火管理规定;并且必需用盲板与氢气系统隔离,冲氮置换办理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7、为防止突然事故的发生,和保证氢气系统的安全运行,各用氢单位必需设有安全水封、阻火器、防爆孔、氢气放空、联锁报警装置。

8、工艺控制指标:

(1)、氢气纯度:>98%

(2)、电解槽压力:2-5mmh2o柱

(3)、氢气总管压力:氢气出口压力:0.05-0.1mpa(氢压机)

0.018-0.025mpa(螺茨鼓风机)

(4)、氢压机进口温度:<40℃。

9、氢气纯度>98%时,方可通知各用户使用氢气。

10、各用氢单位使用氢气时,必需提前30分钟说明开车时间和用氢量,由调度室通知氢干燥进行压力调整后,方可送氢气。用氢单位放空和点炉前,要通知氢干燥工段看好氢气压力;使用正常后通知调度室已开车正常。

11、电解工段、氢干燥工段正常检修时应提前16小时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提前通知各用氢单位具体停车时间;并做好停车前的准备工作,界时按时停车。

12、各用氢单位工艺、设备必需符合氢气使用的安全规程,方可送氢气。

13、各用氢单位因设备或其它原因需要停车时,必需提前30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干燥工段进行调整。

14、氢干燥工段接到氢气停送的通知后,必须立即到现场进行调节,并与用氢单位和电解保持联系,确保电解和氢气系统压力平稳。

15、各用氢单位如出现设备或其它故障,需要紧急停车时;应先通知氢干燥工段,然后再通知调度室停车。

16、氯碱系统或供电系统如果出现事故,(如动力电、直流电跳闸或其它设备事故)干燥、调度室应立即通知各用氢单位紧急停车。

17、各用氢单位如出现氢气纯度、压力等异常时,应立即与氢干燥和调度室联系,以便于尽快查找原因。

18、各用氢单位氢气用量增大或变量时,必需提前30 分钟通知调度室,由调度室通知干燥注意氢气系统压力变化,并且注意调整。

19、各用氢单位必需每班定时检查各自氢气管线及设备,管道是否正常,严防设备,管道漏气,堵塞和滴水存水造成氢气系统压力不稳。

20、氢气使用单位在氢气放空置换和滴水罐排水时,阀门不要开的过大,以防造成氢气系统压力波动;并且要提前通知干燥注意氢气压力变化,并且注意调整。

21、各用氢单位在使用氢气发现异常时,(如氢气纯度不纯、氢气压力低等)要及时通知氢干燥工段和调度室。

22、各用氢单管线,厂房严禁烟火,并且要备有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火沙,操作人员必需会使用灭火器材。

23、各用氢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氢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并提交供氢单位认可、备案。

24、对分公司的具体要求

1)在双阳林化二期投产前应在气柜前安装氢气流量计并计量、调节阀及超压报警装置。流量计由新恒光科技提供。调节阀及超压报警装置由双阳林化负责。

2)恒达分公司应气柜前安装氢气流量计并计量、调节阀(安装在氯酸钠氢气管道上)。调节阀委托新恒光科技选型并安装,费用由恒达分公司承担。

3)恒渝用氢暂定400m3/h,超过部分计量收费,从双阳林化投产后执行,杜绝氢气排空。由于没有气柜直接用泵从系统中抽氢气,所以必须安装可靠的压差联锁报警装置。跳闸下限压力设为5.5kpa,氢气压力取压点为出氢气分配台管道。

4)东方石英也是用泵直接从系统中抽氢气,并且生产不连续、不稳定,对整个供氢系统影响大。现要求其生产连续稳定运行,并安装氢气流量计(限200m3/h)、自动调节阀及压差联锁报警装置。跳闸下限压力设为5.5kpa,氢气压力取压点为出氢气分配台管道。

4、双阳林化二期上马后,用氢量将达到2500m3/h,遇到突然停电的情况,将会造成氢气系统压力剧增,要求双阳林化在进行二期设计的同时,考虑新增紧急自动排空泄压装置。新恒光科技从安全用氢角度出发,责成氯酸钠车间拿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5、从安全角度考虑,要求恒达分公司对现使用的气柜设置高低位自动报警装置。

6、各用氢单位应增强安全用氢防范意识,用氢场所严禁吸烟。因为烟头是流动火源,危害极大。

7、为规范用氢,新恒光科技应建立用氢报表,记录氢气流量、压力等情况。

8、为防范氢气中含氧对各分公司的正常生产造成影响,要求各单位装设氧自动分析仪(氧表)。

9、各用氢单位安全联锁装置未经许可不能随意改动;安全水封要经常检查,保持水封内液面清晰明了。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处罚1000元/次。

10、各关联企业应按照本次会议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确定改造方案(必要时须征得新恒光科技同意)并组织实施,如因落实不到或改造不及时造成整个用氢系统安全事故(或隐患),后果由责任单位承担,如由此影响到关联企业的正常生产,新恒光科技不承担责任;如果没有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安装好计量装置的,新恒光科技将采取特别措施,以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11、为避免氢气输送管水堵,要求各公司在输送管上坡段设自动脱水装置。

第3篇 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分包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外分包队伍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特做出如下规定:

1施工单位在与外分包队伍签订合同时,对其资质必须认真审核。不准与未经批准进津的、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2外分包队伍人员进入现场后,各单位必须首先对其全体成员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注册登记发证。未经注册登记人员,不得参加施工生产。

3在接受企业三级教育的同时,外分包队伍要明确一名领导人,为该外分包队伍的安全负责人,主管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在本企业备案。

4进入施工现场的外分包队伍,要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调换人员时,外分包队伍领导要事先提出调换计划,经本企业同意后方可调换。重新入场的人员要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和注册登记,否则不得参加施工生产。未经同意,擅自增加或调换人员,一旦发生事故要追究外分包队伍领导的责任。

5外分包队伍必须遵守和执行'建设部关于加强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的暂行规定'和现行的一切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信守安全生产责任协议,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规定的要求。

6使用外分包队伍时,要视同本企业的班组一样认真做好安全交底及其他安全管理工作。要本着指导、帮助的原则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7凡外分包队伍使用本企业的机电设备,必须事先办理交接验收手续。非特殊工种工人,不得从事特殊工种作业。外分包队伍操作简易机具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劳动部门培训、考核,考试合格后,取的安全资格操作证,无证者不准上岗操作。

8外分包队伍的领导对其职工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的教育,做好施工前的安全交底。不论是领导还是操作工人均不得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

9本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外分包队伍的违章冒险作业人员进行处罚、停工整顿、直至解除合同。

10外分包人员发生死亡、重伤事故时,我们要与外分包队伍组成联合调查组,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严肃处理。

第4篇 高速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2、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3、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4、项目部需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5、项目部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对高空作业、桥梁架设、用电、起重等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或特殊工种每天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6、项目部要经常性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使施工人员清楚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

7、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8、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工)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预演,检查方案的可行性。

9、项目部应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有重大危险部位的巡视,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要求逐项填写“安全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必须填写安全生产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10、项目部各级管理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专题分析研究会议;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员工作会议;作业队要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会。

11、要抓好体系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抓好责任制的分解落实环节,抓好责任制的执行运作环节,抓好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考核奖惩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

12、要强化责任制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强化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安全的过程性控制。

13、一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过程中必须有纠正措施和预防类似事件重演的预防措施,措施要经过审核、批准,整改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检查、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案。

14、组织和参与安全管理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15、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活动。

16、每月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报总监办。

1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项目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5篇 外来协作劳务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以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标规定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资格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单项工程承包和基建工程承包等形式在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的各类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等。

3.1.2负责对受委托的项目工程的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

3.2安管部

3.2.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2.2负责对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3.3各用工部门

3.3.1负责所管辖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4外包工程公司

3.4.1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3.4.2职工在岗期间的安全管理。

3.4.3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4.4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5人力资源部

4.5.1对进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生产管理部在与外包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前要对外包工程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1有法人代表或具有代表资格(即法人代表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的人员领队;

5.1.1.2必须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安全员证书的专职(兼职)安全员;

5.1.1.3签订的合同、协议与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要一致;

5.1.1.4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5具有安全教育和一定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能力;

5.1.1.6技术水平能达到工程及企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

5.1.1.7各类劳动防护用具齐全(按公司劳防工作有关规定);

5.1.1.8各类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5.1.2在签订大型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前,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报本地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并加强协调,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安管部反馈,并由安管部通知承包方整改。

5.2.2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若有明确规定由我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3安全教育和培训

5.3.1劳务工进本公司前,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生产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在三级教育卡上签字确认,才能上岗从事生产作业。

5.3.2从事喷涂、起重等特种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必须选用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5.3.3劳务工进入本公司后应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和操作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4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5.4.1劳务工的安全管理要纳入到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5.4.2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劳务工、外包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并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到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外包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应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用工部门授权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与外包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4.3外包工程公司进本公司工作前,必须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专职(兼职)安全员以及作业人员名单报安管部备案备查。

5.4.4各劳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人员日常的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劳务工的管理工作。用工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不得指派劳务工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5.4.5应要求外包工程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外包工程公司进入本公司时,必须明确带队负责人和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外包工程公司的各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坚持每天的班组安全讲话,积极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督促小组成员自觉遵章守纪。

5.5对外包工程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5.5.1外包工程公司的作业人员需要在本公司易燃易爆、禁火区、要害部位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外包工程公司使用单位按公司动火申请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5.5.2外包工程公司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抓好均�生产。在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坚持“五同时”。对公司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本公司有关部门提出。

5.5.3要求外包工程公司自备的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或使用本公司人员或设备时,要向本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借用、验收手续,严禁擅自使用本公司人员、设备和设施。

5.5.4各生产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作业的劳务工,应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安管部可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除名。

5.5.5外包工程公司在生产活动中除认真进行自检工作外,还必须接受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由安管部向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单;必要时,可责令该队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者,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多次或重复发生事故的外包工程公司,由安管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中止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5.6外包工程公司聘用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60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的年龄的人员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5.5.7在生产过程中,劳务工必须遵照本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5.8各生产部门、车间要组织劳务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无事故安全活动。

5.5.9外包工程公司要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5.6事故上报处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规定》进行。

6附件

第6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第7篇 外来劳务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承发包合同中有关安全生产内容的规范和有效性,以加强对外来劳务工的管理,确保劳务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本标规定用于公司范围内有资格对外签订及执行承发包合同的部门和个人,以及单项工程承包和基建工程承包等形式在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的各类外来人员。

2引用标准文件

3职责

3.1生产管理部

3.1.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和工程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等。

3.1.2负责对受委托的项目工程的外包工程公司相关资质的审查合同及安全协议的签定。

3.2安管部

3.2.1负责对外包工程公司日常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3.2.2负责对新进员工公司级安全培训。

3.3各用工部门

3.3.1负责所管辖劳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4外包工程公司

3.4.1负责本单位员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网络。

3.4.2职工在岗期间的安全管理。

3.4.3职工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

3.4.4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5人力资源部

4.5.1对进本公司工作的人员名册进行备案。

4定义

5管理程序

5.1合同的签订

5.1.1公司生产管理部在与外包工程公司签订合同前要对外包工程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5.1.1.1有法人代表或具有代表资格(即法人代表以书面委托形式确定的委托人)的人员领队;

5.1.1.2必须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上岗安全员证书的专职(兼职)安全员;

5.1.1.3签订的合同、协议与营业执照上经营业务范围要一致;

5.1.1.4有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1.1.5具有安全教育和一定的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的能力;

5.1.1.6技术水平能达到工程及企业和劳动部门的要求;

5.1.1.7各类劳动防护用具齐全(按公司劳防工作有关规定);

5.1.1.8各类作业人员年龄符合国家规定,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作业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5.1.2在签订大型基建工程承包合同前,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应报本地区劳动部门审核,经同意后方可签订承包合同。

5.2合同的执行

5.2.1公司各有关部门在签订合同后,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所规定的承、发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经常的检查和督促并加强协调,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安管部反馈,并由安管部通知承包方整改。

5.2.2公司有关部门在对外签订承揽合同和《工程承包安全环保、职业病防治协议书》、《安全生产协议书》中,若有明确规定由我方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的,必须按规定切实落实措施,组织实施安全管理。

5.3安全教育和培训

5.3.1劳务工进本公司前,必须经过本公司、相关生产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在三级教育卡上签字确认,才能上岗从事生产作业。

5.3.2从事喷涂、起重等特种作业的劳务工,必须经过特种作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在签署工程承包合同及劳务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必须选用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的人员。

5.3.3劳务工进入本公司后应积极参加本公司各项安全生产活动,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生产和操作技术知识,提高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

5.4安全生产的组织措施

5.4.1劳务工的安全管理要纳入到公司内部安全管理。

5.4.2各用工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劳务工、外包工程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督促并定期检查、考核并纳入到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去。外包工程公司的负责人应是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用工部门授权此项工作的领导应与外包工程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5.4.3外包工程公司进本公司工作前,必须将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专职(兼职)安全员以及作业人员名单报安管部备案备查。

5.4.4各劳务队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劳务人员日常的安全管理,切实抓好劳务工的管理工作。用工部门领导要规范管理,不得指派劳务工从事合同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5.4.5应要求外包工程公司建立安全管理组织,外包工程公司进入本公司时,必须明确带队负责人和配备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检查其履行合同条款的有关情况,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经常对其人员进行安全生产、遵章守纪教育,加强安全检查,采取防范措施,做到安全、文明生产。外包工程公司的各班组应设立兼职安全员,坚持每天的班组安全讲话,积极参加本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督促小组成员自觉遵章守纪。

5.5对外包工程公司的日常安全监管

5.5.1外包工程公司的作业人员需要在本公司易燃易爆、禁火区、要害部位明火作业时,必须由外包工程公司使用单位按公司动火申请规定办理动火申请手续,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5.5.2外包工程公司要合理安排劳动组织,抓好均衡生产。在布置生产作业的同时布置、落实安全措施,坚持“五同时”。对公司提供的生产场所,作业条件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要及时向本公司有关部门提出。

5.5.3要求外包工程公司自备的设备、设施、工具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如借用或使用本公司人员或设备时,要向本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借用、验收手续,严禁擅自使用本公司人员、设备和设施。

5.5.4各生产部门安全责任人应加强日常安全巡回检查,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作业的劳务工,应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屡教不改者,安管部可通知人力资源部予以除名。

5.5.5外包工程公司在生产活动中除认真进行自检工作外,还必须接受本公司各级安全人员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时,由安管部向其发出事故隐患整改单;必要时,可责令该队停止生产,限期整改。未按时整改者,按本公司安全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常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多次或重复发生事故的外包工程公司,由安管部向有关部门提出,中止与该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5.5.6外包工程公司聘用人员的年龄限制在:男60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职工的年龄的人员不得从事重体力劳动和危险作业。

5.5.7在生产过程中,劳务工必须遵照本公司的安全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5.5.8各生产部门、车间要组织劳务工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积极开展无事故安全活动。

5.5.9外包工程公司要进行必要的、合理的安全生产投入。

5.6事故上报处理按照公司下发的《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及处理管理规定》进行。

6附件

第8篇 委外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明确安全监管和协调责任。外委施工单位及外协作业人员按照“项目主管科室负责、所在车间安全监管、安全科督导监察”的原则纳入炼钢厂统一协调管理,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第二条 严把外委施工单位准入关。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检维修资质,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特种作业资质。施工、检修单位要保证队伍的稳定性,搞好岗前培训,使现场作业人员有能力胜任所从事的工作。对于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单位,一律进行整顿、清理。

凡进入炼钢厂承揽工程施工和检维修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1、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相关行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3、法人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取得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资格。

4、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

5、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证明材料。

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标准化作业指导卡)、应急救援预案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条 准确界定双方的安全职责。分厂必须与外委施工、检修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协议,科学合理、明确界定双方在施工、检修作业过程中的具体安全管理职责。外委施工检修单位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所在车间是监管主体,双方应共同落实好两个主体责任。

第四条 搞好技术交底。所在车间必须与外委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共同进行现场风险辨识,编制危险有害因素清单,明确双方协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并由双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施工或检修现场必须双方指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和协调。

第五条 搞好岗前培训。所在车间必须将外委施工、检修人员纳入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范围,定期对施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及施工人员进行本单位“三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操作规程)培训,以及与施工现场紧密相关的危险源辨识、安全施工方案、具体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的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审查安全防护用品。施工、检修单位必须保证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工装器具、设施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满足工作需要。

第七条 搞好沟通确认。施工和检维修作业必须组织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并经双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共同确认。施工、检修过程必须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涉及临时用电、交叉作业、煤气作业、动火作业、高空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必须严格遵守作业许可制度;现场作业期间,必须与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科室、所在车间及时联系沟通,涉及与生产交叉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三方(生产方、点检方和检修方)挂牌制度。

第八条 搞好工作衔接。施工单位要参加施工或检修项目主管部门、分厂的调度会,随时通报工作进度、搞好各项工作衔接,定期向检修项目主管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汇报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及问题。

第九条 搞好现场监督。所在车间要将施工、检修现场列为本单位隐患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台帐。同时,施工、检修单位也要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排查制度,做好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条 实施奖优罚劣。主管科室应建立外委施工、检修单位奖惩机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不执行安全规程制度的以及出现“三违行为”的要进行处罚和淘汰,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追究施工单位及监管人员责任。对施工单位积极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及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施工、检修项目安全顺利完成的,可给予一定奖励。

注明:本管理规定批准之日起施行。

第9篇 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其施工行为,防止各种事故发生,维护基地正常的生产、生活、工作秩序,确保基地财产及员工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一、 凡外来施工单位在本基地范围内从事明火、火花作业,进行土建、设备安装、调试与维修,线体改造等作业,均适用本规定。

二、 人员管理:

1、 外来施工单位在基地内作业超过五天以上的,须凭相关业务部门证明,持施工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1寸红底免冠照片到保安部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在指定区域活动,如跨区域活动,对当事人罚款20元-100元。作业5天以内的提供人员名单并由相关部门确认到保安部备案,凭身份证经保安核对后方可进入施工场所;

2、 如需在基地宿舍住宿,凭业务部门证明,到后勤服务部办理住宿手续,并将住宿名单、宿舍房间号报保安部备案。在宿舍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违者将依据《住宿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3、 施工人员不得在基地内从事'黄、赌、毒、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违者视其情节予以罚款50元-300元,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4、 施工单位须将本单位负责人,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告知安委办,以备工作联系之需要;

5、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本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视其违反事由和情节,依据规定予以处罚。

三、 施工管理:

1、 施工单位作业前,必须到安委办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且到施工所在地的部门填写《生产基地施工单》,指定现场监护人员,经施工所在地的部门同意报安委办审批后方可施工。

2、 施工单位从事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驾驶、设备安装、测试与维修,登高架设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违者,将责令停工,并对施工单位罚款人民币3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直至改正,方可继续施工。

3、 非紧急情况严禁动用消防设施,不得用消防水冲洗施工场所,浸泡砖块或搅和泥浆、沙浆等,违者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500元,对当事人罚款100元,如有损坏,由施工单位承担维修费用。

4、 严禁在生产区内任何场所吸烟,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危险源进入生产区,违者,对当事人罚款50元-200元。

5、 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特点及施工内容,制定安全施工管理措施,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每日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6、 施工单位必须保持施工现场整洁,及时清理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等。土建工程确因施工场所条件限制,需将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废物堆放在室外的,不得影响交通及环境,并应当天清理。不自行清理经通知后拒不整改的,并对施工单位罚款100元-200元,责令停工。

7、 从事高空作业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地面设置安全标志,清理地面可燃物,疏散地面人群并指定专人在地面负责安全工作。违者,责令停工。

8、 施工中如有明火或带火花作业,必须清理施工场所可燃物,并自行配备应急消防器材,如灭火器等。如施工单位不能自己解决,可向安委办暂借灭火器,每个押金100元。如果灭火器被损坏或使用,按实价予以补偿。

9、 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不得穿拖鞋、赤背,必须戴安全帽,正确佩戴和使用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所必须的劳动防护用具和用品,违者,对当事人予以20元以上的罚款。

10、 施工单位车辆须按规定停放,不得在转弯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及危险品仓等处停放。机动车驾驶员在基地内驾车行驶时速 不能超过15公里,违者按《tcl王牌惠州第二生产基地车场管理秩序及室外场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罚。

11、 施工单位运输散体物料'沙、石'等出入基地时,须采取措施防止散体物料撒落在地上。违者,责令清洁地面,并罚款100元。

12、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施工现场监护人、保安员、安全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现场监护人、保安员、安全员可视其情节进行罚款,暂扣工具,直至强令停止施工等处理。

13、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或伤亡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组织扑救和救护工作,防止事态的扩大,并报告安委办实施支援。现场 救援行动结束后,应保护现场,配合安委办或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不得隐瞒真相。

14、 施工单位及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施工方案及相关技术要求进行作业,不得违规操作或无证作业。如属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给本基地的财产或员工造成损害的,除赔偿损失外,还可视情节罚款,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将相关责任人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5、 施工单位进行土建作业时,须提前一日告知后勤服务部、动力设备部等相关部门,等相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后方可施工。

第10篇 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公司分包单位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一、为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凡承担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包方')分包施工项目的分包单位(以下简称'分包方'),均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三、总、分包方在签订分包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经双方单位盖章、代表签字后生效,安全生产协议与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四、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和施工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发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五、在总包方统一领导下,参加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认真执行会议决议。分包方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认真执行总包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各项制度,按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责抓好落实。

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分包方在组织施工生产前应先落实安全技术措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七、分包方应抓好分包队伍的安全教育,严肃现场劳动纪律和安全纪律,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严禁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八、分包方发生重大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迅速分别报告总包方和分包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制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并由分包方承担所有经济支出和法律责任。

九、分包方对本单位施工中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责任,分包方应履行如下职责:

1、分包方必须具备承接分包项目的相应资质,分包方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为分包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并对分包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负经济、法律的直接责任。

2、分包方项目管理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分包方管理人员可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培训、学习和申报取证。

3、分包方应为所承担的分包工程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明确责任,随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并做好记录。

4、分包方必须确保安全经费的投入,按要求为施工人员和相关方提供安全措施和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如经费确有困难,可书面报告总包方,由总包方先垫付资金,安全经费分包方必须专款专用,该资金由总包方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抵扣;如分包方在施工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为施工人员配备必须的安全防护用品,总包方有权强制给予配置,费用在分包方承包的工程款中扣除,并有权给予发生费用的1至5倍罚款。

5、分包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分包方施工人员进场前应组织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规程,提高施工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做到预防为主。

7、分包方施工人员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容易造成火灾危害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8、分包方施工现场生活区与施工区应分离,并符合消防规范要求及防火有关规定。

9、分包方在防火区域必须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有专人负责。

10、分包方应负责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如发生意外伤亡事故,由分包方负责及时处理并承担所有的经济支出。

11、分包方在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必须保证完好,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必须有验收合格的手续并报总包方备案。

12、分包方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应报总包方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13、工程开工之前,分包方应将施工人员的花名册提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花名册应对进入现场的分包方人员详细地逐一登记,含年龄、性别、工种、专业、职称、身份证号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号码等。分包方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施工人员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也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存档备案。

14、分包方必须保证施工人员身体健康,严禁患有各类传染性疾病及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癔病等患者上岗,施工人员体检合格证明材料应交总包方项目部备案。分包方施工工人年龄应控制在18―50周岁以内。未经安全教育、不具备安全生产常识的人员严禁上岗作业。严禁录用无身份证件人员和未满十六周岁的童工。

15、分包方负责建立安全内业管理资料档案。负责所属全体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周一安全例会、每日班前安全会必须要有详细会议记录。同时应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6、分包方必须按建设部规定为所有施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并书面报总包方项目部备案。

17、分包方施工现场应加强文明施工管理。设备和材料应按规定堆放,保证道路畅通;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电焊把线、氧气、乙炔胶管走向有序、电源线敷设规范;工完料清,场地整洁,保持良好的作业环境;施工现场应杜绝生活垃圾的存放。

18、分包方应对其员工进行交通法规的安全教育,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分包方司机应认真遵守交通法规,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

19、分包方应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分包方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及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分包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20、分包方必须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符合卫生要求。

21、分包方必须做好安全生产活动的有关记录,并按总包方规定建立安全管理档案。

十、本规定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高速公路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定

1、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施工,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

2、项目经理作为施工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3、项目部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员。

4、项目部需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专款专用。

5、项目部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对高空作业、桥梁架设、用电、起重等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应编制专项施工技术方案;对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或特殊工种每天施工前技术人员应当向施工人员做好技术交底,双方签字确认。

6、项目部要经常性组织施工人员学习,使施工人员清楚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学习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及时传达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业主有关建设工程安全工作文件和会议精神等,并在内部定期学习和交流,

7、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生产安全教育与培训,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8、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总工)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负责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预演,检查方案的可行性。

9、项目部应派专职安全员对施工现场有重大危险部位的巡视,应每天至少一次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工作巡视,按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并对照相关要求逐项填写“安全工作日常巡视检查记录”。专职安全员必须填写安全生产日记,记录每天施工现场安全工作实施情况。

10、项目部各级管理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专题分析研究会议;安全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和安全员工作会议;作业队要定期召开施工现场安全会。

11、要抓好体系运行中的重要环节:抓好责任制的分解落实环节,抓好责任制的执行运作环节,抓好责任制的督促检查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考核奖惩环节,抓好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环节,

12、要强化责任制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强化各级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强化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强化施工安全的过程性控制。

13、一旦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立即整改。整改过程中必须有纠正措施和预防类似事件重演的预防措施,措施要经过审核、批准,整改过程中要进行跟踪、检查、验收,资料要存档备案。

14、组织和参与安全管理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

15、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周”、“安全生产活动月”等专项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评比活动。

16、每月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及时报总监办。

17、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安全工作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安全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应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项目办,并在24小时内书面呈报突发安全事故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事故简要情况(包括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影响、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安全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和责任的初步判断、安全事故发生后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影响是否得到控制等。

第12篇 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补充规定

为加强企业内部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提高进厂劳动者的安全防护技能,切实做到作业中“零事故、零风险”,力争实现年度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为“零”的总目标,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工程委托部门有义务通知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协议。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在签订协议前,必须按要求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材料,对不签订安全协议的单位,不办理施工人员的进厂手续,对私自开工建设的施工单位罚款3000元,工程委托部门未按要求通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的罚款1000元;

二、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2万元;

三、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重伤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5000元;

四、外来施工单位,每发生一起险肇事故,除承担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处罚外,加罚3000元;

五、外来施工队伍必须设立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公司安全处备案,未设置安全管理人员的不得再进行施工。

六、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教育台帐,对施工人员每周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台帐,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先制定整改方案报到公司安全处审核后方可作业进行整改;涉及到特种作业岗位的员工必须坚持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相关制度,同时施工方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及台帐。

七、外来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需要我公司相关设备或人员时,必须上报公司相关部门,公司指派专人进行配合作业后施工方方可施工作业,严禁施工方人员私自作业,如乱接、乱用电器等设备或设施。

八、外来提料车辆进入现场后,司乘人员要及时撤离现场,送货司乘人员要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做好装、卸车准备后离开生产现场,违者罚款300元。

安全处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日

单位安全管理规定12篇

为了切实强化外来租赁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自我激励自我约束机制,做好租赁承包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工作,经双方协商约定制定本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甲方提出整改,而逾期未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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