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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利用、管理好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好监测系统的监控效能,杜绝矿井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管理组织机构:
矿成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安监副站长以及安全、技术、生产、通防等有关同志担任。
二)、管理规定
(一) 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校正、故障处理与维护及回收
第1条有瓦斯涌出的每一个采掘头面都必须安置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串联通风的被串回采面进风巷,串联通风的 被串掘进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巷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矿井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巷传感器。主扇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自燃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主要扇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2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有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时。
第3条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响行人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要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条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头面安排情况通知通防科做好监控设备安装准备工作,通防科完成准备工作后汇报生产科,由生产科通知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装工作,谁延误谁负责。
第5条监控设备的初始安装由通防科和机电科共同完成,机电科
负责交待该头供电系统情况和监控设备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监控设备并配合机电科作好搭火和监控设备安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6条监控设备的前移,在不改变供电线路系统的情况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否则由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条采掘头面瓦斯探头的挪位由瓦斯员完成,因移位不及时崩坏探头由瓦斯员赔偿。
第8条机电科改变供电线路,施工单位维护员维护设备及其他单位触及监控设备时,任何人不准甩掉不用,否则按“三违”处理并处于不低于200元罚款。
第9条监控设备的回收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及时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回收设备并做好下一个头面监控设备的准备工作。因设备回收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通防科赔偿。
第10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8条规定。
第11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后2天内由通防科负责制作和填写现场监控牌板内容。
第12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通防、机电和安全部门做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条系统管理人员监控设备每月定期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co探头等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一次,调试前必须先电话通知调度室。对风速和抽风机房负压仪每十天测试对比一次,调试的内容有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检查调校(试)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漏掉一项(次)罚款20元,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每项罚款50元,每次校验有记录可查。
第14条井下连续使用一年的监控仪要运至地面全面检修一次。
第15条每次调试、检修的内容要有记录,每台(个)设备要建立台帐。
第16条井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要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延迟2小时罚款100元。
第17条通防科要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要按规定配齐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
第18条通防科每月初5号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好安全生产监控设备布置图和线路图(可合一)、图上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断电仪、分站、中心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等,交总工和监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条监控设备安装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要摆放整齐,不影响通风行人安全,线路要吊挂平直合理,要经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当设备出现故障且不能处理时,由通防科负责处理。
第20条当监控地点出现气体超限断电时,必须由瓦斯员现场查明
情况,撤出人员;恢复送电时必须由瓦斯员检查完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气体超限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严禁甩开监控或强行送电,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处于500~1000元罚款。
第21条瓦斯员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头监测数据、便携仪监测数据对比一次,发现三者相差超过0.05%时必须向科里情况,并尽可能查明原因。现场先以数据较大者为依据,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员查明二者误差原因,并在8小时内复核调校完毕,且把处理结果登记台帐。
(二) 监控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第22条监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调度室监控中心由生产科管理。
第23条监控中心和监控主站必须有专人24小时负责值班,时刻监控井下监控内容变化情况。每班要填写专项记录。
第24条通防科监控主站人员发现井下监控主画面(或模拟图)上内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风速、风门、负压等出现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及时向科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未发现或未安排处理,罚款50元;监控主站人员和科值班人员要作好汇报登记记录。要协调的,要及时向调度室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员要安排及时处理,超过30分钟未安排的,罚调度值班员50元。
第25条调度室监控中心发现监控内容有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的按50元罚款,发现问题未安排处理的罚款50元,对监控问题要作好专项记录。
第26条监控主站对井下监控发生的事故要有详细记录,说明原因及回报和交处理情况,无记录又没有说明情况每次罚值班员200元。
第27条监控主站要班班填写好交接班记录,并详细填写当班监测主要内容与发生不正常情况。
第28条调度监控中心对发生co、ch4超限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给值班矿长,值班矿长处理不了的,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第29条监控主站维护、软件添加及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软件添加由通防科负责,调度室监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产科管理。
第30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要摆放有序。
第31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为要害场所,非值班人员不得入内,上级及检查人员入内必须登入来人记录,其他人员进入监控主站罚监控值班人员20元。
第32条监控硬件维护人员不准任意摆弄、插拔设施,监控微机不准任意调动,出现故障时要通知专业维护人员维护,不准玩游戏上网,不准任意删减软件,专用于监控安全生产,要全天候予以监控,如发现在监控机上玩游戏、上网或做其它不相关的内容罚款100元。
第33条负责监控人员要加强专业学习,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处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
第34条通防科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技术科要定期组织通防管理人员对监控系统内外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2篇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更好地服务矿井安全生产,调度监视监控系统应用于生产中,现对该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
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设施时,必须对安全检测系统作出设计,内容包括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和被控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缆的敷设控制区域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
一、 安全监视系统:
在使用过程中探头及线缆、接线盒由该地点的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监管,否则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安全监控系统:
1、各分站点由各分站地点的单位负责监管。线缆、接线盒、甲烷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各分站主机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看、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内,其离地板高度不小于300mm或吊挂。
3、 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巷道侧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得挂在风筒的同一侧,禁止用新鲜风流直吹甲烷传感器。
4、工作面完工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回撤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室。
三、 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1、掘进工作面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m,放炮后挂在距迎头6m,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向外回撤不小于50m,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m范围内,线缆吊挂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标准,此项工作由本工作面班组长负责回撤及敷设。
2、使用单位应在开工前5天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提出安设监控申请单,交于调度室。掘进巷道从风机至工作面由使用单位敷设,采煤面从分站以外由本单位敷设。
3、机电处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各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使用单位要给予配合,机电处要制定甲烷传感器的使用制度、维护保护措施,确保正常使用。
4、采煤工作面、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如果采煤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的进风巷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被串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前设置甲烷感器。
5、所有设置甲烷传感器的地点,必须实现甲烷传感器超限断电功能(有特殊情况除外)其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6、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7、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60日,必须将井下设备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运行。
8、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检测值班员及工区,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9、安全监控维修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联的单位拿出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10、调度室应有一定数量的监控设备的材料、零配件,以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
1、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中心站运行日志》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公司值班领导。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测室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技术资料:
负责检测的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表
3、检修记录4、巡查记录
5、中心站运行日志 6、安全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
8、矿井安全监控设备布置图
第3篇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一)成立束管监测队伍,配齐监测人员,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管理,确保束管监测系统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束管监测管理考核规定、气体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和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束管监测系统地面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监测监控室内,仪器仪表摆放整齐、室内装备保持清洁,并挂牌管理。
(三)束管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回撤工作,要符合系统安装规范的规定。安装前,充分考虑现场条件,优先选用路径较短、沿途拐弯少、管路不宜挤压的线路。地面抽气泵、气体控制柜、井下分路箱、处水器、采样器的接头等关键部位确保严密不漏风,从地面监控室到井下各测点,必须统一管理,并定期用压气装置检查各管路是否混乱和漏气。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与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维修管理,为其他区域服务的由束管监测部门管理。
(四)检测地点与范围的确定。根据生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束管监测系统自身设备的运行特点,规定下列地点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
1. 自然发火煤层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
2. 发火厚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空区;
3.自然发火隐患较为严重的永久密闭;
4.其它可能出现发火隐患的地点。
(五)束管监控室必须有人值班,每天对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地点的气体成份化验分析一次,并形成监测日报表,报总工程师签字。监测系统未能覆盖的地点(采空区密闭墙等),采取人工取样色谱分析的检查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内容为:co、co2、ch4、o2、c2h4等气体,分析结果由总工程师签字后存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调度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束管监测系统应具备的技术资料有:
1.束管监测日报表和气体分析月报表;2.设备及仪器仪表台帐;3.束管监控故障登记表;4.检查维修记录;5.束管监控运行日志;6.束管监控系统布置图。
第4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加油站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 定义
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健康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行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基础的定级标准,分为0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 职责
4.1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4.2专职安全管理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行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
5 控制程序
5.1总则:
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健康。
5.2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监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设项目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监测点的确定:
加油站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的确定原则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但为保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加油站专职安全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确定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监测点。
5.3.1同一场所(岗位),同一职业危害因素,同类设备或相同操作,至少设1个监测点。有多台同类设备时,在同一作业空间设一个监测点,露天的可增设一个监测点。
5.3.2同一场所,不同职业危害因素,须分别设监测点。
5.3.3移动式有尘毒危害的作业,可按经常移动范围长度,10米以下设1个尘毒监测点,10米以上设2个监测点。
5.3.4堆放尘毒的室内仓库一般每室设1个监测点。
5.3.5噪声作业场所,声级在85db(a)以上时,要设监测点。
5.3.6对卫生防护技术措施进行卫生学效果鉴定和评价时,根据情况确定监测点。
5.4监测点确定后,可根据生产情况进行调整。
5.5加油站根据设点原则确定本单位的作业场所监测点。
5.6监测点的认可、确定、变更或取消,均须经专职安全管理员审核、认可。
5.7监测项目及分级
5.7.1毒物浓度的监测与分级
5.7.1.1监测项目根据gb5044-85《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中常见化工毒物的品种、作业来选择相应的卫生标准进行监测和分级;
5.7.1.2毒物浓度出现明显异常时,应及时追加监测,并通知安全管理员。
第5篇 瓦斯监测中心站管理规定
一、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二、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度,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六、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七、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八、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九、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十、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一、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十二:监控中民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爱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近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十四、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在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 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果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排)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计划分的范围执行。
第6篇 束管监测系统管理规定范本
(一)成立束管监测队伍,配齐监测人员,负责束管监测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管理,确保束管监测系统正常运转。
(二)建立健全束管监测管理考核规定、气体分析预测预报制度和监测人员岗位责任制。束管监测系统地面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监测监控室内,仪器仪表摆放整齐、室内装备保持清洁,并挂牌管理。
(三)束管监测设备的安装、调试及回撤工作,要符合系统安装规范的规定。安装前,充分考虑现场条件,优先选用路径较短、沿途拐弯少、管路不宜挤压的线路。地面抽气泵、气体控制柜、井下分路箱、处水器、采样器的接头等关键部位确保严密不漏风,从地面监控室到井下各测点,必须统一管理,并定期用压气装置检查各管路是否混乱和漏气。监测系统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要办理交接手续,与所在单位负责日常维修管理,为其他区域服务的由束管监测部门管理。
(四)检测地点与范围的确定。根据生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束管监测系统自身设备的运行特点,规定下列地点必须安装束管监测系统:
1. 自然发火煤层回采工作面回风隅角;
2. 发火厚煤层回采工作面采空区;
3.自然发火隐患较为严重的永久密闭;
4.其它可能出现发火隐患的地点。
(五)束管监控室必须有人值班,每天对安装束管监测系统地点的气体成份化验分析一次,并形成监测日报表,报总工程师签字。监测系统未能覆盖的地点(采空区密闭墙等),采取人工取样色谱分析的检查方式,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内容为:co、co2、ch4、o2、c2h4等气体,分析结果由总工程师签字后存档备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调度报告,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束管监测系统应具备的技术资料有:
1.束管监测日报表和气体分析月报表;2.设备及仪器仪表台帐;3.束管监控故障登记表;4.检查维修记录;5.束管监控运行日志;6.束管监控系统布置图。
第7篇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及考核细则
一、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原则
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必须始终坚持人机结合的原则,实行专业全面管理制、主机定期巡查制、设备定期调试更换制、24小时监视汇报制、专职监督制、相关人员定期检查制、人员包干制的管理体系。
二、管理职责及负责范围
1、监控室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全面管理工作。
(1)负责安全监控中心主机至井下分站的安装、维修调校,并对主机系统进行适时调整和各类传感器的定期校对。
(2)按照采掘接替安排,及时对分站、各类传感器的拆装作出安排,指导各使用单位正确使用、监护好监控系统的设备、缆线等。
(3)认真填写维修、调校记录,建立安全监控设备、仪表、缆线、各类传感器等台帐,并按规定绘制监控系统布置图。
(4)认真监视终端机屏幕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瓦斯报表。每日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接头是否正常,根据风量、瓦斯变化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查找变化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将监测瓦斯日报表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审阅。
(5)监控维修管理人员根据生产变化情况,对监控系统屏幕画面和牌板进行实时绘制,做到与现场相符。
(6)严格监控系统的管理,发现问题必须及时汇报处理。
2、监控维修人员负责对瓦斯监测监控设备、电缆等做到及时调整,管好维护好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3、调度室负责认真作好监控中心的指挥协调,在安排安全生产时首先调度指挥瓦斯监控系统工作。发现瓦斯超限、分站、传感器故障及停电停风及时指挥有关人员处理,针对通风瓦斯变化情况适时合理地指挥矿井安全生产。
4、安监科随时检查监控系统运行、安装、调试情况,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瓦斯监控系统管理规定,切实搞好通风瓦斯监察工作。
5、技术科负责及时准确提供采掘接替计划给通风部门,在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明确瓦斯监控系统的安设位置及要求。协调通风部门及时修改完善瓦斯监控系统图的绘制。监督分区域的监控系统使用维护工作。
6、供销科负责瓦斯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仪表等设施的采购供应和监控电缆的收发保管工作,做到采供及时。
7、采、掘、机、运车间负责分站至种类传感器间的电缆铺设、悬挂、回撤,传感器的移动保护,停电后分站的恢复工作,各类传感器断线故障的检查、维修保护,随着工作面的推移做到实时移动并符合要求。
8、机运车间负责主井、运输大巷铺设的缆线、传感器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9、机电车间负责中央配电所、各配电点水泵房内的分站、传感器、电缆的管理与保护,发现有损坏、脱落及时汇报,并协助处理。
10、各级管理人员对瓦斯监控系统经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采取措施并协助处理。
11、瓦检员经常检查甲烷传感器的工作情况,发现数据误差达0.10%时,及时与维修人员联系调检、校对,并督促采掘等单位按规定悬挂和移动传感器,随时检查分站运行情况。
12、矿级领导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所需的人、财、物优先考虑,经常查视、指导瓦斯监控工作。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技术规定
1、主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必须由专职人员进行,井下系统安装调整时必须安设瓦斯电闭锁和馈电传感器,系统的设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确保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况。两台主机做到每月交换运行一次,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用主机应在5分钟内投入运行工作。
2、井下分站及馈电远程斥电装置,应设置在便于人员观察,调校,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垫支架,离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并有接地装置。未按规定安设或设备外壳未设接地装置的扣50元/处。
2、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掘进巷道必须安设2个甲烷传感器。第一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距采面回风流不大于10米的位置,距碛头不大于5米的位置,第二个甲烷传感器安装在该回风巷口与水平回风巷交岔口10—15米的位置,铺设缆线按标准要求悬挂,发现一处不合格扣20元。
3、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上方风流稳定的位置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壁不得小于200mm,传感器应挂在无淋水、顶板完好的锚梁上,做到安装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和行车。
4、搬迁或回撤时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监控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电缆等必须与该工作面设备同步安装、掘进巷道前进10米时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多余的电缆线必须圈好悬挂。
5、瓦斯监接分站必须安设在能够控制该工作面电器设备总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总开关的负荷侧,当瓦斯超限时能够迅速切断作业点的全部设备电源(局扇风机电源除外)。
四、操作主控系统程序规定
1、操作主控微机查视瓦斯变化情况的人员:矿级领导、安监科管理人员和值班维修人员。操作查阅辅助视频的人员:技术科、机电科、安监科、调度室正副科长、采掘车间及机电、机运车间正副主任、调度室值班调度员,其他人员严禁上机操作。操作人员不准点击其他窗口。,否则扣20元/人.次。
2、查视瓦斯曲线变化情况的操作程序:
在监视屏幕右角上点击 一 号 查询(c)模惟量开关数据查询 ▽ 各探头编号 取消 1 监控 确认。
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一)主控室管理规定:
1、矿级领导和安监科人员在监控室查视,其他单位允许的人员在值班室外查视并填写查阅记录。查视监控系统时,不认真记录的扣10元/次,缺查视1次扣20元。
2、操作系统时,只能按规定程序及内容操作ﴌ若违规操作扣20元/次ﴌ破坏主机监控程序或擅自修改相关内容,或设置错误扣50元/次,操作时擅自打开其他窗口而不能恢复原状或使主机“死机”的扣50—100元/次,若损坏设备,除按原价赔偿外并处罚100—200元。
3、值班员属瓦斯监控中心室的监控值班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出,需外出必须关门,否则造成设备设施损失全额赔偿。
4、监控室值班员随时观察系统是否正常,及时纪录,值班员每隔30分钟通过显示屏了解掌握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并作好专门记录,每天报送安监科,不报或缺报扣20-50元/次。工作中严禁睡觉,发现睡觉者扣20元/次。监视屏幕显示瓦斯超限、停电停风、主机断电、传感器断线等故障时,监控值班员向调度室值班员汇报,由调度室值班员按下列程序通知有关人员及时处理。
(1)停电停风: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待命,查明原因及影响范围,然后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及有关科室部门负责人汇报。
(2)瓦斯超限:监控系统显示瓦斯超限时,监控人员首先通知瓦检员和带班长、班组长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进行处理,并汇报调度室和通风科管理人员。监控室值班员将瓦斯超限原因及处理情况,向县监控中心汇报并作好记录。当瓦斯浓度达到1.5%时,立即通知该工作地点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切断电源,然后通知通风科值班人员立即赶赴现场采取措施处理,同时向值班领导、总工程师汇报。
(3)主机、分站断电:通知安监科维修人员处理。
(4)传感器断线等故障:采掘范围内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通知该区域电工和带班长进行处理,其他范围地点的传感器断线故障及时按通风科维修人员、值班科员、科长的顺序通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断线超过1小时应向总工程师汇报,确因传感器本身故障引起的断线应通知通风科维修人员处理,确属采掘单位范围内或自身造成的故障不能维护时,由采掘车间向调度室汇报,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处理。经专职人员查实属该单位损坏的则由该单位赔偿和支付工资。
(5)必须按上述规范进行调度指挥,并将查办的情况向监控室反馈,以便监控室及时向上级汇报。否则给予20-100元/次处罚,或按上级规定处罚。
(6)主监控室的清洁卫生由监控值班员负责打扫,主监控室设备由维修人员负责保管;室内的监视机由监控值班员保管,并负责打扫卫生;若发现损坏或丢失设备设施按原价赔偿。
(二)井下监控设备、设施、电缆的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1、井下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包括:甲烷传感器、分站,局扇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风门传感器,馈电传感器,负压等各类传感器,主机到分站的通迅线,分站到传感器的电缆、接线盒等。
2、调度室、通风科、机电科对监控设备、电缆有调剂权,各使用单位必须服从,并建立专门台帐。
3、坚持谁主管的区域由谁负责的原则,若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传感器、缆线等损坏、丢失,由该区域单位负责赔偿,并对该单位负责人处以50—200元罚款。
4、各单位管辖区域内的监控设备、设施必须采取措施保护,严防设备进水,传感器、分站使用的保护罩由安监科统一设计,机电车间制作交供销库房,进行领用。未使用防护罩的扣50元/台,传感器、分站发现进水的扣100—200元/台,造成传感器缺件或损坏的按原价赔偿。
5、电缆接头、分站及开关接口严格按标准要求连接,发现不规范或失爆情况扣100—200元/处。
6、放炮时对甲烷传感器有可能损坏的工作面,由班组长、放炮员将传感器移至放炮不能危及的安全地方,放炮后将甲烷传感器放回原处,并符合安装要求,由当班瓦检员、带班长严格监督执行,否则扣当班放炮员、班组长20元/次,扣当班瓦检员、带班长10元/次。
7、监控维修人员每隔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按要求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调校1次,并进行报警跳闸试验,其它传感器应按规定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作好记录可查。否则扣维修人员20元/次台。
8、凡是搬迁、维修设备缆线等情况而影响瓦斯监控系统正常监测的必须提前1天向调度室、安监科书面汇报。具体实施情况由调度室向监控室反馈,未汇报的扣10元/次。
9、瓦斯监控系统设备、缆线等属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扣200—500元/处,并限期整改。
10、监控设备、设施、缆线的领用管理
(1)各类传感器、分站、主机至分站的通迅线、接线盒、分站至甲烷传感器的监控线、接线盒等等由安监科维修人员负责领用,供销科设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设备专门帐户,每月报1份给调度室。
(2)使用单位领用时,须出据领料单,经安监科、机电科核实登记报总工程师审批,供销公司和库管员方准发货,否则扣库管员20元/次。若需增加缆线设施等由使用单位提前10天向调度室、机电科申报,待办完手续方可领用。
(3)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拆监控线,一经发现扣200-500元/次。
(4)使用单位的电缆、接线盒需退库时,经库管员验收登记并报安监科、机电科核帐后方可入库,若出现差错,照价赔偿。不准将电缆线存放在车间保管室内,否则扣100—200元/次。
(三)瓦斯监控系统的检查、监督管理规定
1、查视安全监控系统的人员每天必须到主控室或辅控室查视,了解掌握瓦斯变化动态情况,并做好记录以便组织指挥安全生产工作,只看不登记的视为缺席,扣20元/次。
2、凡是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的人偘,必须每班携带入井,做到随时检查瓦斯变化情况不携带入井的扣50元/人次。每隔6天送通风科校正,否则扣20元/台·次。
3、采掘车间带班长必须对所辖区域的监控设备、甲烷传感器、缆线、分站等每班至少巡查汇报3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处理情况汇报调度室,每缺一次扣10元/次。
4、采掘车间值班电工每班对所辖区域内瓦斯监控设备、设施、瓦斯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3次,缺一次扣5元。断线超过30分钟未处理扣20元/次。
5、所有入井管理人员和瓦检员必须随时对作业范围内及进班途经地点的瓦斯监控设备、设施、传感器等进行逐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瓦检员每班向调度室汇报不少于2次,缺1次扣5元。断线故障达1小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否则扣50元/次。
6、安全科管理人员及维修人员在上班时间内随时对监控系统进行查视,分析瓦斯变化原因及时制定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当发现瓦斯超限、停电或系统故障接到通知后,必须在20分钟内前往处理,否则扣20—50元/次。
7、安全科随时将光学瓦检仪或便携式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职检查,两者读数误差大于0.1%时,维修人必须在4小时内调校完毕,发现传感器故障时,维修人员应立即入井处理,否则扣10元/台次。
8、调度值班员认真填写各班有关监控系统检查、汇报的专门记录,并按规定汇报处理,若未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有错每次扣10元。若将报警装置声音关闭扣30元/次。
9、相关人员汇报监控系统次数以调度室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月终兑现。若因调度值班员记录有错或不作记录,则扣当班值班人度员。
六、本规定从2009年3月1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上级或矿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瓦斯监测中心站安全管理规定
一、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
二、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三、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四、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五、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度,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六、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七、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八、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九、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十、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十一、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十二:监控中民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爱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十三、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近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十四、凡发生解脱、擅自停用或破坏传感器、分站在必须先停产追查分析,对责任者给予开除 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果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单位处以3000—5000元罚款,对使用单位区长,当班班(排)长分别处以300元罚款,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十五、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计划分的范围执行。
第9篇 某矿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确保我矿安全监测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长、总工程师对全矿监测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的日常管理工作,通风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装置的设置和信息处理工作,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测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二条 凡需要安设“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有由机电管理科负责绘制的供电系统图,并标明瓦斯电闭锁开关,应对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线敷设及“装置”控制区域等做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然后报总工程师批准。
凡因故不能按要求安设“装置”的地点,由通风科牵头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条 在应安设“装置”的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填写《潘一矿安全监测装置安装申请单》送通风区,并由双方签字认可。在安装配电系统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部门必须根据断电范围的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监控装置所需要的电源线及被控开关的控制线,协助监测人员安设断电装置。
第四条 “装置”使用前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在地面经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调试,各项指标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装置”的设置
(1)高瓦斯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设置两个瓦斯探头:
t1-回采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2-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的瓦斯探头;
t1、 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复电浓度均小于1%。
t1、 t2断电范围均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突出煤层回采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
瓦斯探头的设置同(1)但t1的断电范围扩大到进风巷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煤层的回采工作面回风巷中,应设置风速探头。风速探头应设置在巷道前后10m 内无分支风流、无拐弯、无障碍、断面无变化,能准确计算测风断面的地点。当风速低于或超过设计内风速值的20%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4、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
设置两个探头:
t1-掘进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2-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t1、 t2瓦斯报警、断电浓度均为1%,复电浓度均小于1%。
t1、 t2断电范围均为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5、岩巷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设置t1同(4),不设t2;但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设置t2同(4),并应在回风系统和进风巷中、瓦斯突出有可能波及的相关地点增设瓦斯探头,具体数量和安设地点由矿总工程师确定。
6、掘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t3。
t3-掘进回风和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以内(被串方向)风流中的探头;
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混合风流进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7、掘进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增加串联风探头t3。
t3-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进风流中的瓦斯探头;
报警、断电浓度均为0.5%,复电浓度小于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8、各采区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安设瓦斯和风速探头。
9、矿井主要扇风机的风硐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差探头。
10、瓦斯抽放泵站的探头应按以下要求安设:
a、抽放泵站内,距顶300mm处安设瓦斯探头,当空气中瓦斯浓度超过0.5%,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b、抽放泵站输入管路中应安设高浓度瓦斯、流量、压差、温度探头;
c、抽放泵站电源开关上应安设设备开停探头,以便对泵开停进行监测。
11、煤巷、半煤岩巷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应安设局扇开停探头,监测局扇运转状况。
12、风门开关、设备开停、co、温差及烟雾等传感器的安设位置由矿总工程师根据井下采场生产状况确定。
13、井下分站应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设时应加垫支架,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或吊挂在巷道中。
14、瓦斯探头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m。掘进工作面瓦斯探头的安设位置严禁正对风筒出风口。风速、压差、温度、一氧化碳探头应悬挂在能正确测值的地点。
15、井下各“装置”之间应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每隔100m作一黄色标志,标志长度为100mm。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规程》有关规定。
第六条 监测中心必须有两名值班人员,认真监视终端记录系统各部分运行状态,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装置”故障信号后,应立即通知调度所。调度所接到监测中心的汇报后,立即通知矿总值班人中员、通风区和有关单位,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调度所值班人员不能解决瓦斯超限问题时,由调度所通知通风副总工程师采取措施,24小时仍未解决的,必须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
第七条、通风科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打印《安全监测重点日报》,经总工程师、矿长审签后,将日报及处理意见分别送有关部门,并定期向集团公司生产部汇报。
第八条、煤巷、半煤巷炮掘工作面,放炮前放炮员必须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中心值班人员切断探头控制区域电器设备电源。调度所调度员负责监督放炮前是否断电。调度所调度员和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通过电视终端观察放炮期间瓦斯变化情况,放炮后半小时由测气员、放炮员、迎头班队长到迎头验炮、测气,无异常情况且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向调度室所汇报,由调度所调度员通知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进行送电操作。
第九条、工作面探头电缆的延伸、监测装置、电缆的回收由监测人员负责。炮掘工作面放炮时,工作面班队长负责将探头后撤悬挂到安全地点(煤巷20m~30m,半煤岩巷30m~50m,岩巷50m~70m )的风流,恢复工作后随即挂到工作面5m内。回采工作面探头由通风区负责移挪,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 。
第十条、采掘班队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控设施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并协助处理。
第十一条、当班测气员应及时校对分管区域瓦斯探头,并向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
第十二条、测气员、放炮员、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检查瓦斯探头的按设、吊挂和风电、瓦斯电闭锁情况,发现违章现象立即停止工作,并向调度所、监测中心(“一通三防”调度)汇报。
第十三条、通风科、通风区每周对“装置”进行一次调试考核,使各项指标进行全面检修。
第十四条、“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须将井下部分全部运到井上进行全面检修。
第十五条、与“装置”有关联的电器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内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使用单位若需要更换或撤除时,必须与监控办联系,共同处理。
第十六条、井下监测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不间断值班,“装置”发生故障时,监测中心值班人员应及时向调度汇报,井下监测值班人员立即进行处理。监测人员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12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期间,通风区要加强人工检测。
第十七条、使用断电装置的工作面、硐室、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规定以下方可人工复电。
第十八条、为了保证“装置”的正常工作,矿井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使用的仪表。暂不使用的“装置”,必须妥善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拆套,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十九条、井下安全监测装置,未经通风区许可,任何人不得挪动和撤除,并不得损坏监测装置。因放炮、运材料改棚损坏监测设施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监控中心每天对井下所有瓦斯电闭锁装置进行断电的试验,断电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未向调度所申请复电的,由调度所负责查问原因,及时通知监测中心。瓦斯电闭锁装置控制区域的施工单位在试验期间要积极配合,因故不需要复电的要主动向调度所说明原因。监测中心值班人员要对试断电情况详细记录,备查。
第二十一条、本规程的落实情况,由通风科负责检查、督促。对违反本《规程》的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提出处理意见,对执行规定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定期报矿,给予表扬和一定的奖励。
第10篇 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1、监控维护、修理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各后方可上岗。监控制值班人员不得脱岗,当发现异常或故障时,应在2分钟内汇报安全矿长,调度员应及时调清情况安排处理,并汇报值班领导及矿调度。
2、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监控分站,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动力开关、闭锁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通风安全科严格按规程措施的要求进行安装。
3、凡应安设监控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在开工前,必须由施工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的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 负责监控装置的安装、调试和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人监控人员在场监护。
4、监控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入井前经过48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和监控分站防爆合格后方可下井安装。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否则,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
5、井下装置要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周进行一次调试和试断电、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就使用地面空气和标准气样进行调试,甲烷传感器每7天由监测工和瓦检员、机电工在现场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在测试和使用过程中,断电功能失效后,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头面的施工,及时处理,处理好后才能恢复施工。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
6、井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8小时内修好,投入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
7、如果监控装置与人工检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在正负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监控装置。
8、瓦检员、安检员、采掘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的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
9、监控装置应定计划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监控分站必须每天进行防 爆检查,严禁失爆。
10、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区队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装置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控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监控维护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
11、使用监控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规程》 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
12:监控中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8年,井下监控装置故障登记表、设备仪表管理台账、检修记录、巡检记录、中心站运行日志、矿井安全监测重点日报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使用情况月报、季报等、应长期保存,未经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消毁任何技术资料。
13、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监控维护工或瓦检员按规定位置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控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追究停用者责任。
14、采煤工作面从运、回巷门子口至工作面,掘进迎头从开门点到迎头所有监控设备由施工单位看管,被盗或故意损坏的责任者开除矿籍留矿察看的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按发下标准情况由施工单位赔偿,探头被盗:2000元/个,损坏探头:500元/个,探头线被盗:5元/米。区长罚款50元,各工作面的探头均由当班的安全员和瓦检员负责,维护、看管,如当班瓦检员 、安检员未发现汇报,各处以300元罚款,传感 器线每丢失1米 按20元计罚,传感器线被人为砸断,每处罚款200元,特殊情况除外。
15、各区队的责任管理范围,按通风工区当月划分的范围执行。
第11篇 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
一、瓦斯探头的位置及设置
1、低瓦斯矿井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米处安设瓦斯探头。瓦斯报警点:1%;断电点:1.5%;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2、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回采面,应在工作面上风巷距工作面切眼10m处、距采区回风巷10~15m处各安装一台瓦斯探头。第一台探头报警点、断电点、断电范围与低瓦斯回采面相同;第二台探头报警点为1.5%、断电点为1%,断电范围为工作面及其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3、回采面采用串联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断电点为0.5%,断电范围为回采工作面及其进回风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4、低瓦斯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巷道掘进工作面,必须在工作面设置甲烷传感器,传感器离迎头距离:煤巷小于30m,半煤岩巷小于50m,岩巷小于80m。
5、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该面局扇前3~5m处安装瓦斯传感器,瓦斯报警点以及断电点均为0.5%,断电范围为被串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瓦斯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0.3m,距巷道侧壁不小于0.2m。
二、监测系统信息管理
1、监测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值班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监视电脑显示器所显示的信息,记录系统运行状态,负责打印监测日报表。接到报警、断电信号后,要立即通知通风工区值班室和矿调度室。
2、监测值班班长必须对监测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送通风区长指示后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并及时向公司通风部门汇报。
3、监测日报应每天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签字。
三、监测系统的使用和维护
1、编制采掘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对传感器的数据、安装位置、主机、动力开关安设地点等做出明确规定,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通风部门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维护和回收工作。在使用前必须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3、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一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4、监测装置在井下连续运行6个月,须将井下部分或全部运到井上全面检修。
5、监测装置的井下部分由所在生产单位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保管和使用。探头的移设由当班瓦检员负责。如有损坏应及时向通风值班室汇报,对故意破坏、盗窃者要严肃处理。
6、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在瓦斯浓度降至《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时方可人工复电。
四、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审阅每月初通风工区必须填制《矿井监测系统图》,报矿调度室及总工程师各一份。
第12篇 环安监测管理规定
1、目的
检验和判断环境质量、安全措施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评价、分析重大环境影响、、重大安全隐患的行态,以及对相关不符合情况采取纠正措施并予以改进。
2、适用范围
对公司废水、废气、噪声、废弃物、资源能源(水、电、油)等方面环境指标数据的测量以及员工体检、高温高压设备、电梯等特种设备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相关的安全卫生管理项目监测和测量。
3、定义
职业安全卫生: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合同方人员、访问者及其它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与因素。
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总的管理体系的一个部分,便于组织对其业务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它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策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
4、职责
4.1 管理者代表:负责监测体系运行的整体监控,协调解决相关管理事项,并将监控结果向最高管理者汇报。
4.2 环安体系负责人
4.2.1 掌握公司环安体系运行的情况,检查各部门的推进工作。
4.2.2 监控废水、废气、噪声、废弃物等关键环境因素的符合性。
4.2.3 监控电梯、空压机、电焊等特种设备及员工健康的安全监测的符合性。
4.2.4 监控公司的环安目标、指标符合情况。
4.2.5 监控适用于公司的相关环安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4.2.6 监控各部门有关环安的运行控制执行情况。
4.2.7 负责将环安监测绩效表现及其符合性报告于相应体系的管理者代表。
4.2.8 负责对不符合的环安监测绩效表现提出《纠正预防措施报告》,并追踪相关责任部门改善情况。
4.3 专职安全主任:负责公司重大安全隐患、特种设备的监测、送检。
4.4 管理部:负责与外部有关环境、职业健康检测机构的联络,并保存该环安绩效数据或证明。
4.5 品质部:负责公司环安监测设备的定期校订和保养。
4.6 各部门:负责推进本部门的环境安全保护工作,对本部门的环安体系运行情况负有整体检查的责任。
5、 工作内容
5.1 污染源
5.1.1 废弃产生源
本公司产生废气的主要设备、设施为:
序号
废气源
管理部门
备注
1
清洗机
pie部
2
烘箱
生产部一部
3
强化车间
生产一部
5.1.2 噪声产生源
本公司产生噪声的主要设备、设施为:
序号
废气源
管理部门
备注
1
空压机
管理部、设备组
2
发电机
管理部、设备组
3
雕刻机
生产一部
5.1.3 污水/废液生产源
本公司产生污水的主要地方为:
序号
类别
管理部门
备注
1
各楼层洗手间生活废水
管理部
2
清洗废液
管理部
5.2 分类控制
5.2.1 废气的控制
a 废气的排放标准执行g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二级标准;
b 公司委托资质检测单位每年一次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并记录,具体按《环安监测管理规定》执行。
5.2.2 噪声的控制
a 噪声的排放执行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二类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
b 由管理部人员每月定期对噪音进行监测并记录在《厂界噪声监测表》中;委托资质单位每年一次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并记录,具体按《环安监测管理规定》执行。
5.2.3 污水的控制
a 各楼层洗手间生活废水排放执行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标准,污水排向工业区污水管道。
b 清洗废液其由公司委托有资质公司收集处理。
5.3 监测内容
5.3.1 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应予以监测的环安绩效表项事项为:
a根据上表要求检测的内容,责令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对公司的各环安绩效表现情况进行监测和测量。
b 环安体系负责人根据监测要求,监控的事项有:
● 废水、饮用水、废气、厂界噪声、工作场所噪音、废弃物等关键环境安全因素监测结果的符合性。
● 电梯、空压机等特种设备及员工职业健康的安全监测结果和符合性。
● 各部门有关环安的运行控制执行情况。
5.3.2 目标、指标的达标情况:
主要为公司每年度所定的各项环安目标、指标及相对应的环境或安全管理方案的执行情况监测。
5.3.3 法律法规:由环安体系推行负责人组织各部门对适用于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监测。
5.4 监测设备的使用、维护及校正
公司由品质部负责对各监测设备采取与公司检测仪器和设备相同的管理方法,定期进行校验,具体的要求参照《监测仪器管理规定》。
5.5 监测机构/人员的要求
5.5.1 外部监测服务机构的要求一般包括:
a 独立第三方,具有合格的资质;
b 具有国家颁布的行业资格证书;
c 具有较好的服务。
5.5.2 监测人员的要求:
a 外部监测机构派出的监测人员:必须为有资质的合格人员。
b 内部监测人员:
必须接受过环安监测的相关培训,了解监测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和技术,并能对监测数据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
5.6 监测管理
5.6.1 困体系谁的需要,需监测的内容由体系推行负责人根据相关的法规及相关要求选择检测的项目及检测的时机,由管理者代表进行确认,并把决定通知管理部予以实施。
5.6.2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中要求监测的项目(电梯、高温高压设备、员工健康体检等)由管理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6.3 废弃物的合理处置:对可不回收、不可回收、危险废弃物一定要分开,危险废弃物需交由具有资质的合格处理站进行处理,管理部在每次处理废弃物时要进行统计,结果记录于《废弃物处置统计表》,需严格按照《废弃物处理规定》执行。
5.6.4 管理部每月将生产和生活用水、用电、使用柴油等资源/能源进行统计,具体参照《能源管理规定》执行。
5.6.5 公司设定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指标及其管理方案的达成状况由体系推行负责人进行评鉴分析。
5.6.6 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符合情况监控:
由体系推行负责人每年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遵循情况逐条进行排查,具体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体系文件要求执行。
5.6.7 运行控制情况的监控
a 日常检查:
由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环安事项运行控制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部门内的运作符合公司规定和作业标准文件的要求。
b 定期检查:根据《内部审核管理规定》定期执行内部审核,监测体系运行的符合、有效性。
5.6.8 监测结果评估与检讨
a 环安体系负责人每年将环安绩效表现(环安监测结果、目标指标的达标情况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的监测结果进行整理统计,汇总于《环安监测结果统计表》,并作分析。
b 将统计的结果与公司设定的目标和指标、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它要求(客户)进行跟踪比较;
c 定期评价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目标与指标的符合情况以及管理方案的实施运行情况。
d 针对分析结果,如发现有不符合状况或有发生不符合状况的趋势时,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具体按照《纠正预防措施管理规定》执行。
5.7 守法证明
根据体系评认证的需要,可请公司所在地的环保部门出具守法证明于我司,证明资料按照要求妥善保管。
5.8 体系推行人员负责将环安监测绩效表现及其符合性报告于相应体系的管理者代表,并作为管理评审的重要事项之一。
5.9 监测和测量所取得的历年有效的数据、报告正本资料必须交文控中心妥善保存,必要时可由文控中心文员提供复印件于需要使用的部门。
6、支持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8001-2001》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7-200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sund-5.6《纠正和预防措施管理规定》
《监测仪器管理流程》
《员工体检管理规定》
《消防管理规定》
《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能源管理规定》
《内部审核管理规定》
《管理评审管理规定》
7、生成记录(表单)
记录
记录名称
归管部门
保存年限
fwb32.21.2.1
环安监测结果统计表
管理部
永久
fwb32.21.2.2
厂界噪声监测表
管理部
三年
第13篇 安全监测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各矿必须建立专职安全监控管理机构,负责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负责分站及各种传感器的安装、调试、校正和回收。
2.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应配齐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安全监测工,安全监测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设备要求
1、所有采面及掘进头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并在回风流中另设一个甲烷传感器,还应在采煤工作面上隅角设一个甲烷传感器,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的采煤(掘进)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8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
2、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置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监测报警仪。
3、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测风站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4、在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5、回风巷道中的电气设备上风侧10-15m处应设置甲烷传感器;
6、瓦斯抽放泵站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抽放泵输入管路中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地面抽放站内距房顶300mm处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
7、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吸入管路中应设置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压力传感器。
8、采区或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重点头面可按要求设置风速传感器。
9、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烟雾传感器。
10、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11、矿井主风机的风硐内应设置负压传感器。
12、矿井主风机、主要局部通风机应设置设备开停传感器,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必须设置风门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13、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宜设置风筒传感器。
三、设备管理
1、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调校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调校零点,使仪器显示值为零,再通入浓度为1%-2.1%ch4的甲烷校准气体,调整仪器的显示值与校准气体浓度一致,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安全监测仪器及设备校正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控制逻辑等。
3、监测气体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应采用空气样和相应的标准气样进行调试和校准。测量风速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校对。测量温度的安全监控仪器及设备,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校对。
4、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采用人工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填写故障登记表。
5、安全监测人员必须24小时值班,必须每天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当两者读数误差大于允许误差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内对两种设备调校完毕。
第14篇 瓦斯监测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我矿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充分发挥瓦斯监控系统对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作用,杜绝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以下管理规定。
一、设置专用监控室。本矿决定设置一间专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值班室,不得兼作其他办公场所。
二、配置专职管理和操作人员。本矿工程师负责对瓦斯监测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督促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审查系统运行日志,根据采掘变化及时调整系统监测点面。本矿系统操作人员2名,操作责任人负责实时监控矿井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和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及运行情况,并作好记录和报表报矿长、工程师审阅签字。当班未报签一次处罚值班员20元。
三、严格监控系统操作规程。
1、系统操作人员实行24小时值守,每班12小时监控,不得缺岗或他人随意代岗。
2、严禁随意关、停监控系统,严禁随意拆除或改变监控设备联接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否则违章一次处罚50元。
3、系统显示井下瓦斯浓度超限、开停传感器监控的设备停止运转、主要风门开启时,必须立即报告工程师和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作好记录备查,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100元。
4、定期检查清除甲烷传感器粉尘,清理气窗,检查风速负压传感器是否牢固、堵塞,检查通信电缆接头是否牢靠,检查监控系统电脑及附设是否正常运行。否则发现一次隐患处罚20元。
5、坚持每天使用光学瓦检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按对检结果对两种设备进行调校,交作好记录。如发现两种设备读数差值大于0.1%时在8小时内未及时调到校的,对当班瓦检员和系统操作人员各处罚20元。
6、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必须随工作面同步移动,掘进工作面传感器挂放在距掘进头5—10m,放炮前必须移动到安全位置,放炮后应立即恢复,否则发现一次处罚金50元。
四、监控设备系统的管理
1、井下设备及通信电缆由电工、安全员、瓦检员负责日常检查,注意防水、防碰撞、防意外损坏、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和报告值班矿长、工程师进行处理。
2、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必须由定岗的专职人员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监控室随意操作或将电脑挪作他用,不得改动电脑上各种驱动盘和程序文件。
3、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及时上报和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需拆修监控设备或变动系统图和检测点的名称,应及时报告售后服务站进行处理后尽快恢复,同时报告安全管理站,并作好记录。
第15篇 煤业集团瓦斯监测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煤矿瓦斯治理'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十六字方针,落实集团公司'规范、准确、及时、有效'监测管理目标和理念,充分发挥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类煤矿生产企业,包括基建矿井、改扩建矿井和联营兼并矿井。
第三条 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的重要保障。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各矿(公司)的总工程师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技术管理负责。
第四条 凡监控系统未建立、系统不完善或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矿井或工作地点不得生产。
第二章 系统建设与安装
第五条 集团公司所有生产矿井、新建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基建矿井必须装备永久可靠的监控系统。各矿地面瓦斯抽放泵站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监测系统。
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必须符合《aq6201-2006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监测监控系统首选采用井下以太光纤宽带环网结构,监控主机和备用机采用双机在线热备技术,相互可自动切换。
第六条 新建生产矿井新装备监控系统,生产矿井、回收矿井、改(扩)建矿井需更新或扩容监控系统必须提出设计方案,设计方案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第七条 所有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必须与集团公司瓦斯监测网络实现联网。
第八条 入井的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取得'安全仪表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合格证、产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防爆合格证'和'ma标志'。所有监控设备必须工作稳定、性能可靠。
各矿必须按监控设备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规定的型号选择监控系统的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开停传感器、馈电传感器等关联设备,严禁使用未连检的设备。
第九条 井下的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单独设立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安全监测监控章节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门限,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单独绘制监测装置布置图,经机电、通风、安监部门审核后,由通风区和生产队组负责实施。
各矿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转载点等瓦斯聚集区域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瓦斯浓度≥1.5%立即切断相关联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十条 监控设备下井安装和正式安装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地面试验场所进行安装、调试和测试,测试合格并在试验场所试运行至少48h后方能下井安装使用。
第三章 井下管理
第十一条 井下各类传感器的设置、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以及安装标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第十二条 井下瓦斯监测区域或断电控制区域内,凡初次接入或需更改连接的各类电压等级的电气设备和各类信号设备,接入单位必须事先单独绘制井下电源接线和断电控制接线图并报送通风区,经通风区及驻矿安监处审核签字后,并在通风区监测人员监督下方可开始布置接线。
第十三条 井下监测分站应架设或吊挂在便于调试、观察、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峒室,分站距地板不低于300mm,距轨道不小于500mm。
井下监测分站牌版应按集团公司2004年颁布的《某某集团矿井通风标准牌板图案》的格式制作和填写。
第十四条 井下监测分站的交流供电电源应取自生产电源总开关的电源侧。井下监测分站在交流供电电源停电后,监测分站的后备直流电源在满负载情况下必须保证不小于2小时的连续供电。监测分站不能保证2小时后备电池供电的应立即更换。
第十五条 井下监测分站和电源不得进入任何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不得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进风巷,不得进入断电范围内的掘进巷道内。
第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内任何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和电源必须全部可靠实现瓦斯断电闭锁控制。
第十七条 串联通风时,被串工作面进风巷前方5米处或被串掘进面局扇前5米处必须安装串联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 复电点:<0.5%ch4,断电区域:被串工作区域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八条 回采工作面机尾瓦斯传感器与回风流中瓦斯传感器之间距离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十九条 综放回采工作面后部溜电机上方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综放回采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检仪;非综放采煤工作面回风落山角(即上隅角)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所有采煤工作面回风上隅角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回风落山角密集柱处。后部溜电机上方和回风落山角两个瓦斯传感器设置参数为:报警点:≥1.0%ch4;断电点:≥1.5%ch4;复电点:<1.0%ch4;断电区域: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条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吊挂位置为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5m处。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20m处安设一枚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断电范围:大巷电机车架空线电源和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第二十二条 井下采煤机、综掘机必须配备灵敏可靠的机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机载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1.0% ch4,断电点:≥1.5% ch4,复电点:<1.0%ch4。凡采煤机、综掘机未配备瓦斯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的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开机生产。
第二十三条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下风侧栅栏外3-5m处,必须设置瓦斯传感器。报警点:≥1.0%ch4,断电点:≥1.0%ch4,复电点:<1.0%ch4,断电范围:瓦斯抽放泵及所在区域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四条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必须在回风巷入口内10m处安设瓦斯传感器。报警点:≥0.5%ch4,断电点:≥0.7%ch4,复电点:<0.7%ch4,断电范围:回风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第二十五条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矿井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必须安设瓦斯传感器和风速传感器。
第二十六条 矿井主扇、井下局扇必须安设开停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必须安设馈电传感器。主要风门必须安设风门开关传感器,当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时,发出声光报警信号。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应设置风筒传感器,风筒传感器和巷道内生产电源实现风电闭锁。
第二十七条 具备永久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允许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独立的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二十八条 井下全部监测装备(包括各类通讯电缆、监测分站、监测电源、各类监测探头、各类断电控制仪等)必须保证状态良好、设施完备、功能完善、安全可靠。如出现损坏、故障或功能丧失等情况,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井下监测断电区域内的生产动力电源(设备)和专供电源(设备)必须全部安装开停传感器,且传感器工作可靠正常,否则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动力设备包括: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绞车、回柱机、注水泵等)、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
为监测馈电异常,被控开关的负荷侧必须设置馈电传感器,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井下监测装备调校检修规定。监测探头重点采掘面每3天、其它地点每10天必须调校一次。瓦斯超限断电功能必须每7天测试一次。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检仪的载体催化元件每年必须更换一次。监控主机、监测分站及备用电池、通讯设备、传输接口、ups电源等其它设备必须每月检测一次。必须对上述各项调校、检修工作做好书面记录,以备核查。
第三十一条 井下监测系统必须具备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功能,且地面机房主控机必须全部启用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电电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停止供电而中止监控工作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故障闭锁含义:监控设备因故障而不能担负正常监测任务时,立即切断所控制断电区域内一切电源。若未实现上述两种控制,视为监测系统不完善,不得生产。
第三十二条 井下各采煤、掘进等工作地点的监控系统因故障而丧失监控功能或监控系统停止运行时,当日矿通风区值班长要立即下令监控系统故障所在队组停产并立即实施断电,并且严禁人工监测进行生产,监控系统故障不排除不得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井下所有采煤工作面和综掘掘进工作面必须在采区配电室装备可靠的二级后备断电保障系统。
第三十四条 瓦检员负责瓦检区域内所有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巡查和观察。如发现显示数据误差、设备损坏、系统运行异常、线缆破损等异常情况,立即汇报通风调度,并在瓦检图表做好记录备查。
第三十五条 井下架线电机车或特殊电动机车应安装车载瓦斯报警断电仪或便携式瓦检仪。报警点:≥0.5%ch4,断电点:≥0.5%ch4,复电点:<0.5%ch4。超限时立即停止机车运行并切断电机车上供电电源。
第三十六条 矿井各主扇风峒内必须分别安装瓦斯传感器、风速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负压传感器。
第三十七条 易(自)燃煤层回采工作面必须在回风巷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和温度传感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所有井下作业地点的瓦斯传感器必须至少安设二枚高浓(上限在40% ch4以上)瓦斯传感器。非突出矿井所有煤巷掘进煤头必须安设上限不低于10% ch4的高浓瓦斯传感器。
第三十八条 井下监测电缆用非金属耐磨损材料吊挂,每间隔3m分钩分挂于巷道壁中部,不得落地、埋压,不得有过紧张力,吊挂整齐。监测电缆每间隔100m作标签标志。监测电缆不得用任何油漆涂刷,并保持清洁。
第三十九条 井下各类监测探头(仪器)应安装设置在准确反映监测环境实际情况的地点。避免风筒、淋水、浸水、挤砸等外部因素影响和干扰。
井下传感器、监测电缆等监测设备的正常移动,必须由通风监测人员或在通风监测人员的监护下,由所在生产队班组长按规定移动。
第四章 机房、联网与调度管理
第四十条 各监测主机房应配备具有通风知识、监测监控知识、计算机及网络知识、责任心强的监测员至少5人,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监测机房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测工作制度。
第四十一条 主机监测瓦斯超限报警后,机房监测员必须立即核对一级断电闭锁状态,同时立即观察断电区域设备的开停信号或馈电信号情况。凡发生应断电而未断电的,要立即报告矿通风调度和当日通风值班长,并立即实施手动断电控制或二级断电控制,并详细登记。
当系统显示井下某一区域瓦斯超限并有可能波及其它区域时,应立即手动切断波及区域的电源。
第四十二条 监控主机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全面、准确地设定系统各个地点监测装置的报警、断电、复电控制参数和其它控制参数。监控主机必须设置井下分站的电电闭锁和故障闭锁控制功能。
监控主机应启动系统自动日志功能,确保监测系统控制参数的严密日志记录管理,以供备查。
第四十三条 监测机房内各类设备必须按技术标准进行规范配接,做到设备完好、布(接)线整洁标准,保证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禁止机房内带病设备或功能不完善设备在线投入使用。
第四十四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在线式且不低于8小时的不间断ups电源,并保证ups电源设备的正常运转。ups电源容量至少负载如下主要设备:主(备)工控机、监测通讯设备、机房信息网络设备、打印机。
第四十五条 监测机房必须保证每个监控系统的备用主控机处于随时备用状态。备用主控机每间隔15天必须进行在线联机测试一次,并且由主控机向备用主控机进行环境参数数据的转移或复制。详细记录备用机测试和环境参数复制(转移)的情况。当主控机因各种故障停止运行时,备用机必须在5分钟之内接替运行。
第四十六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对本矿瓦斯超限报警、一级闭锁断电状态、开停馈电反馈信息、监测故障(异常)、汇报情况、处理情况上述六项内容进行手工、完整、连续的明细记录。
第四十七条 监测机房内每台计算机必须至少有一种完善的病毒防护措施,且保证7天之内的间隔升级周期。
主(备)工控机必须专机专用。禁止在主(备)工控机上进行任何无关操作或安装运行任何无关软件。
第四十八条 监测主(备)工控机的网络设置参数和监测设置参数、机房网络设备的设置必须随时保证准确有效,严禁擅自乱_改。各矿监测系统或监测机房的技术负责人是监测机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九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及时进行井下各类监测装置的增加、删除和变更设置,井下地点监测装置变更后的1小时内必须及时更新定义。严禁出现监测装置地点、控制参数等出现井上设置定义与井下实际不相符情况。地面测试和试验的设置与定义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撤除。
必须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井下各个监测设备、各个测点的规范命名定义。
第五十条 各矿监测机房动态实时数据保存不低于3个月,分钟数据保存不少于3年。保存方式为光盘刻录或异地硬盘存储。
第五十一条 各矿监测机房必须按规定制作当日监测日报和重点工作面瓦斯曲线,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审核签字。
第五十二条 监测机房必须配备空调和防火器材。 监测机房面积不得小于40平方米。监测机房必须按照相应技术规格和标准进行装修。
第五十三条 集团公司各级信息中心是集团公司瓦斯监测主干通讯网络的责任管理者和责任维护者。如出现瓦斯信息网络故障,以各级信息中心为主体,通风部门配合,必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四条 集团公司新闻信息中心应加强通讯网络接割工作的统筹与规划,统一合理部署,尽量减少因网络割接而带来的瓦斯监测网络中断。每年度每个点的网络割接总次数限制在2次以下,每次割接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并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集团通风部瓦斯监测中心和相关矿信息中心。否则将按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五条 监测机房监测员必须严密观察所有联网数据上传软件运行情况。如遇上传软件故障或中断,在10分钟内立即恢复处理。如不能处理,须立即上报通风调度或上级技术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各矿(公司)通风调度室必须24小时开启集团公司瓦斯网络监测系统,连续监测本矿的瓦斯监测动态,辅助本矿的通风调度管理。各矿通风调度的瓦斯监测主机实行专机专用。
第五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调度员收到或通过网络监测到井下'一通三防'方面严重问题或隐患后,必须立即汇报矿当日通风值班长,当日通风值班长根据井下实际情况做出是否立即停产、撤人、采取措施进一步处理及立即汇报相关领导的决定。
第五十八条 各矿井下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员应立即汇报矿通风当日值班长;
对于确因监测系统故障引起的瓦斯超限,矿通风区调度应立即派人现场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无计划停风、瓦斯抽放异常、主扇运行异常、井下瓦斯异常涌出、一氧化碳异常涌出、井下火灾、煤与瓦斯突出、监测监控系统异常等紧急事件,矿通风调度应立即上报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
第六十条 集团公司通风部监测中心通过网络监测或接到各矿汇报的'一通三防'异常情况后,及时汇报当日通风部值班长。值班长应及时查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处理或汇报相关领导。
第六十一条 各瓦斯抽放泵站监测系统每间隔7天进行核准和调校,确保抽放泵站监测的准确和可靠。抽放泵站监测系统出现数据不准、监测中断、仪器损坏或失效等各类故障,必须在2天之内排除。
第五章 便携式仪器管理
第六十二条 所有队级以上干部、集团公司以及上级的各级领导、外单位来矿人员、流动电钳工、回风流工作的绞车操作人员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查仪。
第六十三条 瓦斯便携式仪器由各矿通风区管理,统一编号造册建帐,统一集中管理。便携式瓦检仪器由各矿通风区仪器维修室负责维修。
第六十四条 各矿必须设置便携式瓦斯检查仪器发放室。仪器发放室设专职人员至少4人负责仪器日常的收发、保管、充电和维护。上井清理面罩煤尘,下井时检查便携瓦检仪器的零点和电压,保证下井便携式瓦检仪的准确和可靠。
第六十五条 各矿要按下井应携带仪器的最多人数考虑仪器发放室的便携式瓦检仪器数量的配备,配足仪器数量,保证正常需要。
第六章 机构、人员与投入
第六十六条 年产150万吨以上的矿(公司)必须在通风区单独设立监测专职管理机构(即监测队)。监测队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监测队内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监测队应至少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
第六十七条 各矿通风区监测队必须明确2人(一人为主,一人协助)对监控系统、机房管理、监测网络实行日常的全面技术维护和技术管理。
第六十八条 监测队井下组人员按每7台在籍设备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设备包括各类传感器、各类监测分站、各类断电仪等。
机房监测员按5人配备。
监测设备维修人员按3-6人配备。便携式仪器维修人员按在籍台数每130人配一人标准配备。
第六十九条 配备各类监测系统的生产矿井,每年必须至少投入监测装备资产总费用的25%,用于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七十条 各类监测装备的备用量、便携式瓦检仪的备用量应按不低于35%在用数量的比例标准进行配备。
第七章 设备检修
第七十一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负责本矿所有安全监测仪器的拷机、调试、校正、维修工作。负责所有监测设备例行检修、质量鉴定、性能鉴定、老化筛选、报废鉴定、校准气样管理、备件管理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检修组(室)应不断提高仪器的检修技术水平和检修质量,安全监测仪器的平均维修(护)、检修时间不超过3天。
第七十三条 各矿(公司)的安全监测维修组(室)应配备电压等级齐全的交(直)流稳压电源、示波器、频率计、万用表、流量计、校准气样配气装置、校准气体、维修工具、维修材料等仪器设备和必备的维修材料,维修人员应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
第七十四条 安全监控设备和仪器在井下连续运行6-12个月,必须升井进行例行检修。
第七十五条 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瓦斯传感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等,每次升井检修和间隔7天例行检修时,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试校正。调试校正时,应先在新鲜空气中或使用空气样校正零点,再通入浓度为2%ch4的甲烷校准气样调整仪器的显示值,气样流量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第七十六条 风速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调校。温度传感器选用经过标定的温度计调校。其它传感器和便携式检测仪器也应按使用说明书要求定期调校,使各项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七十七条 凡经大修的各类传感器和监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质量性能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章 制度与资料
第七十八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各项管理制度:
1、瓦斯监测监控日报制度:包括监测日报格式、内容、监测日报的审批签字程序规定等。
2、瓦斯信息传输制度:瓦斯数字信息数据、瓦斯信息调度汇报业务流程的规定。
3、瓦斯超限信息反馈制度:瓦斯超限信息的汇报处理流程详细规定。
4、瓦斯传感器报警追究制度:瓦斯探头报警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5、瓦斯传感器断电追究制度:瓦斯超限断电的情况汇报、情况核实、登记处理流程规定。
6、监测系统故障信息反馈制度:监测系统各类故障的发现、登记、汇报流程规定。
7、监测系统维护制度:监测系统安装、拆除、故障处理规定。
8、监控室值班制度: 监测机房人员值班交接班、机房环境、机房安全等规定。
9、监控值班人员岗位责任制:人员岗位业务详细职责规定。
10、瓦斯传感器校验制度:瓦斯传感器校验的周期、方法、人员等规定。
11、瓦斯传感器校验操作规范:校验的每个步骤的详细操作规范。
12、监测系统设备调试校正制度:主控机、监测分站、断电器、各类传感器、各类接口、各类通讯设备、ups电源等新安装前拷机和在使用途中的调试校正规定。
13、监测系统断电功能测试制度:定期井下各瓦斯探头的超限断电功能测试的时间、方法、登记、上报规定。
14、井下监测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监测工岗位责任制。
15、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瓦斯探头校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16、备用主控机在线联机测试规定:机房备用主控机的15天间隔在线联机测试规定。
17、机房计算机病毒防范制度:机房病毒防杀和病毒库升级规定。
各矿应建立各项制度的详细实施考核细则,确保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第七十九条 各矿每季度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装置布置图》、《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断电控制接线图》必须于每季度末25日-30日内以cad电子图纸形式上报集团通风部。图纸监测装置布置图必须与本矿实际监测系统部署相符。
第八十条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mapinfo和autocad两种格式)向各矿通风区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各矿通风区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瓦斯监测中心。
第八十一条 各矿必须建立健全如下帐卡、报表和记录,并要求各报表帐卡记录得数据必须完整、准确和连续。
1、监控设备、仪表台帐。2、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3、设备(仪器)检修记录。4、报损记录。5、巡检记录。6、机房中心站运行日志。7、矿井瓦斯监测监控日报。8、瓦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表。9、瓦斯传感器标校记录。10、瓦斯超限断电功能测试记录。11、监测设备新安装拷机记录12、监测设备调校记录。13、备用主控机上线联机测试记录。
14、机房的瓦斯超限、瓦斯异常、超限断电、系统故障、汇报处理以及处理结果记录。
第八十二条 监测所有岗位人员实行定期考核与更新制度。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监测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为特殊工作岗位,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培训发证,复训期二年。
第八十三条 各矿须每年定期向集团公司书面提出监控系统的年检申请报告。
第八十四条 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