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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井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8

钻井管理规定

第1篇 钻井生产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钻井队现场要合理划定生产区域,设立防治污染标识,做到文明生产。

第二条 井场必须实现清污分流,搞好土方工程和防渗处理。要安装好各项环保设施,防喷设施必须达到井控技术要求。

第三条 钻井生产施工必须做到泥浆入池、污水入罐,防止污染外溢。泥浆、岩屑和含油钻井废液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排。井场占地面积、钻井液储备池(罐)以及泥浆池容积应符合sy/t5466—2004《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的规定。严禁在井场开挖土油池,就地焚烧原油、废油品或其它废物。

第四条 钻井废弃泥浆、岩屑及井筒替出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双方要明确环保责任,提出具体进度、质量、验收等要求,治理结束后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强化油井的现场管理,提高油田采出汛水回注率。现场要保持夹带规范,做到无污油、污水、固体废物。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污染发生,生产设备设施要做到无泄漏、无污染。

第六条 油水周围不得设排污土油池,生产确需排污的必须设专用的、具有防渗功能的储存池,池内油水要及时回收,油泥全部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严禁用土掩埋或直接排放。

第七条 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物。污水、污油池应设液位标记,防止溢流污染。油水气井作业全过程要严格按设计执行。

第八条 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提高系统效率和资源利用率。从设计源头入手,优化施工工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减少废物排放。优先采用节能、节水、低毒或无毒等环保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设备设施。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建立污染汇报制度和信息公报制度。发生井喷、泄漏等重大污染重大污染事故或造成生态破坏的,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污染治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处。建立污染治理台帐,重大环境污染的治理,要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方案,并组织验收;未经环保验收的,各级财务结算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条 要做好污染应急防治工作。制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污染治理物资,定期组织预案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能力,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钻井生产废液要统一集中回收处理,严禁现场直接排放。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确保污水、废液处理达标。

第十二条 临时存放于油泥砂贮存场,在规定期限内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作业及事故现场产生的油泥砂必须收集后就近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严禁现场掩埋,杜绝二次污染。油泥砂的登记、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高污染治理时效。污染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在24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在48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单位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治理期限。现场污染治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第2篇 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第3篇 石油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

储运生产作业亦可参照执行。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nl6-勺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74-书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jl40-音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058-书2 咫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151吨2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83-粤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yjl3吨6 原油长输管道工艺及输油站设计规范

syj 25书7 油气田爆炸危险场所分区

syj 31吨8 石油工业用加热炉安全规定

sy 0075却3 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syj 400l-力o 长辅管道线路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sy 5053.1-粤2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sy 50532-9l 地面防喷器及控制装置

3钻井

3.1 设计

开钻前应有经过审批的钻井没计。

3.1.1 以地质部门提供的地层孔隙压力和破裂压力梯度为依据进行设计。

3.1.2 地质设计户,应提供邻井的油、气、水显示和复杂情况资料,并特别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估计含量,有漏失可能的井,要储备一定量的堵漏材料。

3.1.3 井控装置和完井井口的工作压力,应以全井最高地层孔隙压力为准。

3.1.4 探井和高压油、气、水井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加重钻井液和加重材料的储备量,其数量不少于一次压井的需要量。

3.1.5 对井场周围2km以内的居民住宅、学校、厂-矿等的火源进行勘查.在发生井喷失控及有硫化氢气体溢出时.应立即通知上述单位、人员熄灭火种,必要时要迅速撤离危险区。

3.2 井场及钻井设施

3.2,1 井口距民房100m以外。井场边缘距铁路、高压线及其它永久性设施不应少于50m。

3.2.2 井场布局要考虑风频、风向。井架大门方向,尽量朝南或朝东。在井场明显处,应设置安全防火标志。

3.2.3 在草原、苇塘、林区钻井时,井场周围应有防火隔离墙或隔离带。

3.2.4 钻台及机、泵房应无油污。钻台上下及井口周围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杂物

3.2.5 柴油机排气管应有阻火装置,排气管出口不应指向油罐区。

3.2.6 井场电路宜采用ycw防泊橡套电缆。按钻机型号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见表1。

表1 钻机型号和选用的橡套电缆规格

钻 机 型 号

电 缆 规 格、 mm9

主 要 电 路

分 支 电 路

ycw2×25-3×50十1×16

ycvv2×2.5-3×25十1_10

ycw2×2.5-3×16十1×6

ycw3×25十1×10

ycw2×2.5-3×10十1_ 6

3.2.7 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应焊接电缆桥架和电细穿线钢管。

3.2.8 1-6号钻井液循环罐及振动筛的每一个罐体两端配备防爆接插件分线盒连接应配备防爆接插件。

7 天然气加压、处理及储存

7.1 加压

7.1.1 天然气压缩机房的建造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厂房结构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如为封闭式则应满足有关规范的换气次数。

如采用机械通风方式满足换气次数要求时所采用的通风换气设备应按gbjl6规定。

封闭式厂房要有符合防爆要求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之比值。应按gbjl6规定。

压缩机房的电气照明及布线,应按gb 50058和syj 25规定。

7.1.2 根据天然气压缩机所配套购动力机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防止和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1 可采用防爆型电动机驱动。如采用燃气发动机或燃气轮机驱动,应将原动机的排气管出口引至室外安全地带或在出口处采取消除火花的措施。

7.1.2.2 压缩机和动力机间的传动设施采用三角皮带或联轴器、不应使用平皮带。

7.1.3 非防爆的自控仪表箱、配电箱、应设在天然气压缩机房外,否则应设置正压通风设施。

7.1.4 天然气压缩机及其连接的管汇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低压吸入管应有防止进入空气的措施,高压排出管线应设单向阀。防止天然气倒流。

7.1.5 天然气压缩系统中设置的安全阀,应做到规格符合要求,调试准确,启闭灵敏,定期校验。

7.1.6 在压缩机系统中应设安全联锁装置、以确保安全启动。在故障情况下能及时停车。

7.1.7 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压缩机正常运转期间,禁止在机房内用火。

7.1.8 液化石油气充装的防火、防爆要求按sy 5985规定。

7.2天然气处理

7.2.1 油、气处理厂、站的建设应按gbj16有关设计的技术要求执行。

7.1.2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的生产装置区域、应建立严格的防火制度,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

7.2.3 天然气处理的各类装置(塔、炉、容器、管汇等)都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各类压力容器的使用都应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规定,建立定期的检验检测制度和齐全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

7.2.4 设置在天然气处理装置(塔及容器)上的安全阀,应符合设计技术要求,定期校验。安全阀用于排放含油天然气(湿气)或高温油气时,应接入放空系统。低压或小流量排放干气时,排放口应高出操作平台(或地坪)2m以上。禁止朝向15m以内有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安装在室内的安全阀排放管应引至室外安全地点。

7.2.5 天然气处理、轻烃回收装置区的加热炉要建立使用、维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加热炉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防爆门、防风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工作性能良好。

加热炉燃料系统的压力-般不超过0.5mpa(绝对压力);炉头烧嘴前在满足所需压力前提下一般不超过0.2mpa(绝对压力)并且应有稳压、调压设备。

含水燃料气进炉前应有气、水分离设施,及时排放污水。

火嘴熄火后、再次点火前必须切断气源,用蒸汽吹扫或强制通风排气。吹扫时间不少于5min。

加热炉盘管发生泄漏时,应立即切断气源、放空泄压、紧急处理事故:

燃料气进炉前管线应装阻火器,每季度检查一次。

7.2.6 天然气装置区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要直接与火炬连通。

7.2.7 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设施和防止火雨措施,放空时应点火燃烧。

7.2.8.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的含油污水排放密闭输送至污水处理厂(站),污水井每半年清理-次。

7.2.9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厂、站生产区的防爆要求,应按gb 50183执行。

7.2.10 天然气处理及轻烃回收场所的电气设备应按jbj6的规定执行。

7.2.11 天然气轻烃回收油罐,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7.2.12 雷雨天气应停止装、卸轻烃液化气的作业。

7.2.13 轻烃回收罐区应按gbj 74规定,设置防火堤及罐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2.14 天然气处理装置在投产前或大修后均应进行试压、试运及气体置换。用于置换的气体宜为惰性气体,置换完毕,须取样分析。含氧量不大于2%为合格。

7.2.15 己投入运行的天然气处理装置加需动火补焊、应先行放空,再经蒸汽吹扫、清洗、通风换气、取样分析,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25%。对需动火设备、管道凡与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盲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2.16 气温低于0℃地区,应对气、水分离容器、设备、管汇等采取防冻措施,排除冻结、堵塞故障时严禁用明火烘烤。

7.3 储存

7.3.1 天然气储罐(柜)安装要求:

7.3.1.1 气柜应装有容量上、下限的标志。上限高度为气柜设计容积高度的85%,下限高度为设计容积高度的15%。经常检查气柜导轮系统、避免导轮卡死,防止气柜超压,气拒应有应急放空装置。

7.3.1.2 天然气压力储罐(球罐、卧式罐)应装有紧急放空、安全泄压设施及压力液位显示仪表。

7.3.1.3 天然气储罐、气柜应有良好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7.3.2 天然气储罐(柜)检修动火时。应经放空、蒸汽吹扫、清洗、强制通风、取样分析,经检验气体中可燃介质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为合格。凡与外界可燃气体连通的进、出口法兰应加钢制绝缘钢板隔离,厚度不小于6mm。

7.3.3 加强气柜的使用与维护,水槽内要保持正常水位,冬季要有保温防冻措施。固定式储罐,夏季应有喷淋水或遮阳设施。

7.3.4 储罐区应有醒目的“禁止烟火”的标志。

7.3.5 可燃气体储气罐(柜)或罐区与建筑物、培场购防火间距,应按gbj16执行。

8 原油长输与储存

8.1 输油站.输油管道防火、肪展基本要求

8.1.i 愉油站、 油袖管道的工程建设设计、 引进新技术、 新设备、 新工艺以及竣工验收按

gb 5()183.gbj 16、syjl3,gn 74规定。电气设备应按6b 50058规定。

8.1.2 愉油站的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内外开。生产区应设置“严禁烟火”标志。机动车辆进人生产区、排气管应戴阻火器。

9.1.3 在愉油站生产区从事生产、检修、施工和抢修则职工、应穿戴队静电队护服、不带铁:

大鞋和使用防爆工具。

8.1.4 输油站生产区内不应使用汽油、种质沏、本类涪剂等擦地板、 灶台和衣物。

8.1.5 输抽站生产区域内府做到九洲污. 无杂冰、 元思燃县爆物。站内的股备、管网应做5

训、不漏气、不漏水、不漏电.不涡火。

8.』人 输洲泵房、阀组间、扑用间.储他睹区冗族汀

第4篇 s矿钻井生产现场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钻井队现场要合理划定生产区域,设立防治污染标识,做到文明生产。

第二条 井场必须实现清污分流,搞好土方工程和防渗处理。要安装好各项环保设施,防喷设施必须达到井控技术要求。

第三条 钻井生产施工必须做到泥浆入池、污水入罐,防止污染外溢。泥浆、岩屑和含油钻井废液要分别存放,严禁混排。井场占地面积、钻井液储备池(罐)以及泥浆池容积应符合sy/t5466—2004《钻前工程及井场布置技术要求》的规定。严禁在井场开挖土油池,就地焚烧原油、废油品或其它废物。

第四条 钻井废弃泥浆、岩屑及井筒替出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双方要明确环保责任,提出具体进度、质量、验收等要求,治理结束后由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 强化油井的现场管理,提高油田采出汛水回注率。现场要保持夹带规范,做到无污油、污水、固体废物。要加大现场巡查力度,防止污染发生,生产设备设施要做到无泄漏、无污染。

第六条 油水周围不得设排污土油池,生产确需排污的必须设专用的、具有防渗功能的储存池,池内油水要及时回收,油泥全部清运到指定地点处理,严禁用土掩埋或直接排放。

第七条 严禁随意排放污染物。污水、污油池应设液位标记,防止溢流污染。油水气井作业全过程要严格按设计执行。

第八条 推行清洁生产,节约资源,提高系统效率和资源利用率。从设计源头入手,优化施工工艺,强化生产过程管理,减少废物排放。优先采用节能、节水、低毒或无毒等环保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低效率、污染严重的设备设施。禁止引进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建立污染汇报制度和信息公报制度。发生井喷、泄漏等重大污染重大污染事故或造成生态破坏的,要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污染治理,并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环保处。建立污染治理台帐,重大环境污染的治理,要向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由安全环保处审查方案,并组织验收;未经环保验收的,各级财务结算部门不予结算。

第十条 要做好污染应急防治工作。制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充足的污染治理物资,定期组织预案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能力,防止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 钻井生产废液要统一集中回收处理,严禁现场直接排放。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管理,确保污水、废液处理达标。

第十二条 临时存放于油泥砂贮存场,在规定期限内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作业及事故现场产生的油泥砂必须收集后就近拉运至无害化处理装置进行处理,严禁现场掩埋,杜绝二次污染。油泥砂的登记、贮存、运输和处置等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危险废物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提高污染治理时效。污染面积500平方米以内的,在24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500-1000平方米的,在48小时内治理完毕;污染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二级单位环保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治理期限。现场污染治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72小时。

钻井管理规定4篇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防火防爆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钻井、开发、储运生产作业。浅海石油与天然气的钻井储运生产作业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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