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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一、责任界定
1、机电机运队负责全矿所有矿车、材料车、水泥车、专用车、人行车等运输车辆的维修工作,建立牌板、台帐,做到帐、卡、物统一。
2、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负责大巷、石门、采区轨道片口及采区上平巷范围内的坏车处理工作,并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同时井下要定点存放部分新轮对,以备及时更换坏轮对之用。凡升井维修车辆,由机电机运队下达车辆维修委托单(注明车辆型号,委托日期,维修期限等),由机电机运队在限定时间内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完好,维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3、掘进工作范围内的坏车由其自已处理或处理到采区车场交运搬处理,需要更换轮对时可同调度站联系由机电机运队供给,但更换的坏轮对要及时升井。
二、考核
1、机电机运队负责井下车辆的完好检查和使用,不完好车辆及时升井交给机电机运队维修,否则每发现乱放现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2、井下任何生产场所发现坏车不及时处理,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罚款,每拖一天加倍罚款。
3、在用矿车要做到台台完好,否则每台罚款200元。
4、矿车、材料车、平板车等实行月检或抽检,每发现一辆缺油或缺少零部件,对责任人罚款50元,若因维修质量问题造成掉道影响生产时每辆对机电机运队罚款1000元。
5、矿车报废必须由机电科组织调度室及机电机运队联合鉴定。擅自乱割矿车备件按500元/辆罚款。擅自报废矿车按4000元/辆罚款。
6、平板车严禁私自钻孔,每发现一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单位负责人100元。
7、因使用不当造成车辆损坏对责任单位每次罚款1000元。
8、矿车及其它车辆综合完好率,月度必须达到85%以上。
9、矿车及其它车辆的完好率检查和考核由机电科负责。
第2篇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五)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5)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 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3篇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学校车辆维修保养管理规定
(5) 为加强车辆的维修保养管理,确保车辆正常行驶,做到有计划地安排车辆维修,减少费用,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为保障维修质量,节约资金,堵塞漏洞,车辆的维修保养须在指定的修理厂实施,定点修理厂应该是修理质量好、价格合理、方便快捷、服务意识 强、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档的正规修理厂。
二、 汽车维修定点企业的确认工作由后勤服务中心领导、运输服务中心主任、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成员共同确认。
三、 驾驶员必须精心维护保养车辆,刻苦钻研业务技能,对车辆要勤检查,勤紧定,勤润滑,勤清洗,注重车辆出场前、执行任务途中和回场后的检查,随时保持车辆有良好的技术性能,按规定里程及时例保,确保车况良好。
四、 车辆需维修时应由驾驶员申报修理项目,车辆保养维修小组根据申报项目进行车辆检验,然后拟定修理项目,开具车辆定点修理单,驾驶员凭车辆修理单到指定的特约维修单位进行维修保养。维修所需更换的材料清单必须由驾驶员签字确认,更换大配件必须将旧配件带回交办公室(车队)审验。
五、 车辆在维修过程中,车管人员、驾驶员应加强监督,如实际维修项目和车辆送修单不相符时,应到修理厂核实,车辆修复后驾驶员应认真检验车辆,确认维修质量后在修理结算单签名。驾驶员在修理过程中不得故意多报修车项目,弄虚作假,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 车辆长途在外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向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汇报,经领导同意后根据其故障维修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决定修理地点,更换配件带回方可报销。
七、 平时车辆日常自行保养,所需购买的机油及确需更换的常用小配件,必须经运输服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购买,凡个人自作主张随意购买的不予报销。
八、 车辆送厂维修保养费用一律凭车辆维修单,由运输服务中心统一与修理厂结算,并报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
九、 车辆例行保养由车辆保养维修工作小组确认后实施;修理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
十、 本办法由运输服务中心负责修订、解释。
十一、本办法由后勤服务中心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