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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国库支付中心汽车管理规定范文
国库支付中心汽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汽车管理,保证行驶安全,提供良好服务,制定本规定。
1、中心车辆管理应满足中心业务用车需要;
2、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驾驶员操作程序,做到勤检查、保养,按规定维修,做到不带病开车,不酒后开车,严禁未经批准私自出车;
3、汽车日常维护所需物品,要请示中心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购买。中、大修要提前申请,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4、驾驶员应爱护车辆、节约用油、降低成本,中心管理人员要经常对车辆用油情况进行考核;
5、在行车和其它情况下发生事故,驾驶员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如实报告,具体处理意见由单位领导根据情况研究决定。
第2篇 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返款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项目土地相关款项支付及返款的管理规定
编制说明:
为加强__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__实业投资(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实业”)投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借款的支付和返款的管理,明确各部门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根据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款项及税费,是__实业投资项目因为获取土地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和与土地相关的保证金、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青苗补充费、各类手续费等,与土地有关的政府借款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资金管理,是指土地款项及税费的支付金额和进度、按照投资协议规定应该返还的金额和时间。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月度资金计划,及时报送次月各项目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的时间和金额和返还的时间和金额。
第四条投资发展中心负责土地款项及税费支付计划、借款计划、返款计划的编制和请款,并承担因支付不准确和返款不及时的主要责任,并按违约时间对负责该项目的当事人每违约十天处以万分之一的罚金;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经总裁审批过的投资计划和返款计划进行支付审核和资金的筹集及平衡,并根据投资协议规定或政府约定的进度监督资金的返还,若财务管理中心未能按计划进行跟踪监督应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若已按计划进行跟踪和监督则不承担责任。
第二章土地保证金的管理
第五条土地保证金(或称为“履约保证金”、“诚意金”等),是指公司与政府签订协议后,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时间向政府支付的具有定金性质的款项。
第六条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在协议规定的土地保证金支付前10个工作日内向财务管理中心提交请款申请,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该笔款项。
第七条款项支付后,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通知投资发展中心相关人员向政府相关部门获取正规收据。未及时获取收据的,财务管理中心可以暂扣相关人员工资或者项目提成的10%。
第八条除协议约定和政府明确要求外,土地保证金原则上应优先考虑在土地招、拍、挂报名阶段抵冲投标保证金;其次考虑在土地成交时抵冲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如协议终止或土地招、拍、挂未成功摘牌,投资发展中心应负责在次月完成土地保证金的返还。
第三章政府借款的管理
第十条政府借款是指项目所在地政府为了推进目标土地的拆迁、平整等征用程序,尽快进入目标土地招、拍、挂程序,按照协议规定向公司借入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除董事长等相关领导批准以外,公司不得向政府承诺任何形式的借款。
第十二条如要支付借款,需与政府签订借款协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借款。支付借款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密切关注款项的用途和目标土地的征用进度,及时反馈与报告。
第四章土地出让金及税费的管理
第十三条土地出让金是指公司或下属项目公司、关联企业或公司指定的个人按照土地所在地的招、拍、挂程序,顺利摘牌后,按照招、拍、挂成交价格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土地价款。税费是指与获取土地相关税费。
第十四条公司在项目土地摘牌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与政府相关部门协商土地出让金的付款计划和税费缴纳计划,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中心。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压力和返款风险,投资发展中心应结合协议价格,尽量分期支付土地出让金。
第十五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土地出让金请款手续,财务管理中心根据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和土地款项支付计划进行财务审核,并及时筹措和支付资金。
第十六条土地出让金和税费支付后,投资发展中心应及时取得收据和税票并交与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或项目公司财务部。
第十七条投资发展中心应根据项目投资协议规定或与政府约定的时间,与所在地政府落实资金返还事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22年5月17日起执行,对于未按规定取得收据和返还款项的,本管理规定具有追溯力。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3篇 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02)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0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__省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分公司
二o__年四月一日
第4篇 工程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3)
工程项目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三)
一、承包人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承包人支付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表,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备查。
三、承包人应对其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民工工资。
四、承包人应按上述要求及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否则,承担$200000元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