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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a尾矿库安全事故事件回顾管理规定
一、目的
对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让员工也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
二、范围
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回顾。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
(2)各单位、部室进行对本单位内发生的事故、事件回顾。
四、工作程序
(1)事件回顾时间
对本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或者与本单位相同类型的事故、事件,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特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进行回顾。
(2)事故、事件回顾方式
①公司以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部室管理层进行回顾。
②公司以每季召开的例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中,以身边事故案例、讲解,或请受伤害者讲亲身经历。
③各单位、部室根据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由管理层带头组织讲解或职工讲述。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参加,在组织班前班后会工余时间上进行回顾。
(3)事故、事件回顾要求:
①回顾时由公司负责人、安全环保部牵头,逐级召集相关人员回顾,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员工或其它部门人员参与回顾。
②回顾时,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讲座进行讨论、学习,要讨论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③在回顾时,认真做好回顾记录。
五、相关记录
《生产安全事件处理跟踪记录》
第2篇 尾矿库安全事故、事件回顾管理规定
一、目的
对事故、事件进行回顾,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并让员工也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重复发生。
二、范围
发生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故、事件都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回顾。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范围内发生的事故、事件进行回顾。
(2)各单位、部室进行对本单位内发生的事故、事件回顾。
四、工作程序
(1)事件回顾时间
对本单位已发生的事故、事件或者与本单位相同类型的事故、事件,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特点易发生事故的时间进行回顾。
(2)事故、事件回顾方式
①公司以每月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各单位、部室管理层进行回顾。
②公司以每季召开的例会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教育中,以身边事故案例、讲解,或请受伤害者讲亲身经历。
③各单位、部室根据易发生事故的地点、时间由管理层带头组织讲解或职工讲述。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参加,在组织班前班后会工余时间上进行回顾。
(3)事故、事件回顾要求:
①回顾时由公司负责人、安全环保部牵头,逐级召集相关人员回顾,必要时安全管理人员协助员工或其它部门人员参与回顾。
②回顾时,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利用讲座进行讨论、学习,要讨论事故、事件的原因和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故、事件再次发生
③在回顾时,认真做好回顾记录。
五、相关记录
《生产安全事件处理跟踪记录》
第3篇 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设有尾矿库的企业。
第三条尾矿库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针。
第四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预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工作 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第五条企业职工对一切损害尾矿设施安全的行为有权监督、检举和 制止;当发现事故隐患或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时,除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外,有权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鼓励尾矿 库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尾矿库安全生产;开展尾矿库安全教育,提 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作业技能。
第七条对尾矿库安全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尾矿库安全管理
第一节尾矿库管理
第八条企业经营管理者是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规定管 辖的范围内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 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 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生产资金。
第九条企业尾矿设施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
(二)编制尾矿库安全工作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尾矿库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四)编制各种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六)按有关规定审批和报批尾矿库设计、建设施工和检测项目;
(七)组织落实尾矿库安全隐患治理工作;
(八)负责尾矿库抢险和工程救护,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险情要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应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协助;
(九)组织尾矿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尾矿车间、工段或班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上级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
(二)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工作制度;
(三)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 洪的管理工作;
(四)日常巡检和观测,发现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对尾矿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监测作出及时、全面的记录。
第十一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做好 尾矿浓缩分级、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度汛、抗震等安全检查和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下述涉及尾矿库安全的事宜: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足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废水进库等。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经常巡视库周山体,发现滑坡及异常现象要及时 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技术论证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采 矿作业。严禁在库区爆破、滥挖尾矿和炸鱼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尾矿库使用到设计最终坝高的〖s_(〗12〖s_)〗~〖s _(〗23〖s_)〗高度时,应对尾矿堆积坝进行工程地质勘察和稳定性分析。
第十六条尾矿库使用到最终设计高程前2~3年,应进行闭库设计, 当 需要扩建或新建尾矿库接续生产时,应根据建设周期提前制定扩建或新建尾矿库的规划设计 工作,确保新老库使用的衔接。
第十七条尾矿库闭库设计和施工方案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技术规范,并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尾矿库闭库设计和闭库施工方案,未经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审查不合 格的,企业不得进行尾矿库闭库施工。
第十八条尾矿库闭库工程结束后,必须报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组织安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关闭尾矿库。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企业不得关闭尾矿库。
第十九条闭库后的尾矿库安全管理工作由原企业负责,关闭破产企 业闭库后的尾矿库,由当地政府落实负责管理的单位或企业。闭库后的尾矿库重新启用或改 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可行性设计论证,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尾矿库管理档案:
(一)建设文件及有关原始资料;
(二)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建设;
(三)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防洪抢险组织和防洪物资的准备情况;
(五)尾矿库抗洪抢险措施;
(六)尾矿库各构筑物运行指标和实测数据;
(七)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节尾矿排放与筑坝
第二十一条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 回水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尾矿筑坝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超高、沉积干滩长度和下游 坝面坡度。
第二十三条每一期筑坝冲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岸坡处 理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如遇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经主管 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冲填筑坝。
第二十四条上游式尾矿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分散放矿,修子坝或 移动放矿管时除外,不得任意从库后或库侧放矿。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粗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颗粒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 积;
(二)沉积滩顶应均匀平整;
(三)沉积滩坡度及长度等应符合设计的要求;
(四)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横向流动冲刷坝体;
(五)放矿矿浆不得冲刷坝坡;
(六)放矿应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放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 ,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颗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一端或一侧。
第二十六条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 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或作业计划进行操作。分散放矿支管 、导流槽伸入库内的长度和距滩面的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七条为保护初期坝的反滤层免受尾矿水冲刷,应采用多管小 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第二十八条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 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第二十九条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加强周边放矿,以加速形成 防渗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第三十条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 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一)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二)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面高程;
(三)尾矿筑坝质量。
第三十一条尾矿滩面及下游坝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第三十二条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可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措施:
(一)坝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二)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三)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第三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第三十三条控制尾矿库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一)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水位;
(二)当回水与坝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三)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要求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
第三十四条汛期前应采取下列措施做好防汛工作:
(一)明确防汛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组建 防洪抢险队伍;
(二)疏浚库内截洪沟、坝面排水沟及下游排洪河(渠)道;详细检查排洪系统及坝体的安 全情况,要根据实际条件确定排洪口底坎高程,将排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 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确保排洪设施畅通;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 ,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三)备足抗洪抢险所需物资,落实应急救援措施;
(四)及时了解和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情况,确保上坝道路、通讯、供电及照明线路 可靠和畅通。
第三十五条排除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 ,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第三十六条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 落水洞漏水事故。
第三十七条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拦洪。
第三十八条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 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有地形条件的尾矿 库,可设置非常排洪通道。
第四十条尾矿库排水构筑物停用后的封堵,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施 工,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封堵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 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第四节排渗设施管理与渗流控制
第四十一条尾矿坝的排渗设施包括排渗棱体、排渗褥垫、排渗盲沟 和各种排渗井等。在尾矿坝运行过程中如需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应经技术论证,并经企业 安全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四十二条排渗设施属隐蔽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 施工,详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验收记录,并绘制竣工图。排渗设施的施工可参照《碾压式土 石坝施工技术规范》执行。
第四十三条坝肩、盲沟等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防止发生集中渗 流。
第四十四条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出逸点的 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第四十五条当发现坝面局部隆起、塌陷、流土、管涌、渗水量增大 或渗水变浑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加强观察,同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部 门,情况严重的,应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
第五节尾矿库防震与抗震
第四十六条处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应制订相应的防震和抗震的应急 计划,内容包括:
(一)抢险组织与职责;
(二)尾矿库防震和抗震措施;
(三)防震和抗震的物资保障;
(四)尾矿坝下游居民的防震应急避险预案;
(五)震前值班、巡坝制度等。
第四十七条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 处理。
第四十八条严格控制库水位,确保抗震设计要求的安全滩长满足地 震条件下坝体稳定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上游建有尾矿库、排土场、水库等工程设施的,应了解 上游所建设施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
第五十条地震后,必须对尾矿库进行巡查和检测,及时修复和加固 破坏部分,确保尾矿库运行安全。
第三章尾矿库安全检查
第一节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
第五十一条尾矿库防洪安全检查内容包括:设计防洪标准、尾矿沉 积滩的干滩长度和尾矿坝的安全超高等。
第五十二条检查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现行尾矿设施设计规 范的要求。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 数进行检查;当设计采用的防洪标准低于现行设计规范的要求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 洪演算。
第五十三条尾矿库水位标高的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第五十四条尾矿库滩顶标高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 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毫米。
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 1~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间时, 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米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 但总数不少 于3个点。
各测点中的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第五十五条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 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量测结果中,选最 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第五十六条检查尾矿库沉积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 整情况,每100米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 在 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米(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 小于5毫米。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jp2〗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 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第五十七条根据检测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出的沉积干滩平均 坡度,检查尾矿库最高洪水位的最小于滩长度是否满足下列表中要求。
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50 100 70 50 40
下游式、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干滩长度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干滩长度(米) 100 70 50 35 25
第五十八条根据检测出的滩顶标高、库水位和计算沉积干滩平均坡 度,检查尾矿库在最高洪水位时坝的安全超高是否满足下表要求。
尾矿库的等别
等别 全库容(万立方米) 坝高(米)
一 二等库具备提高等别条件者
二 不小于10000 不小于100
三 不小于1000、小于10000 不小于60、小于100
四 不小于100、小于1000 不小于30、小于60
五 小于100 小于30
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
尾矿库等别 一 二 三 四 五
最小安全超高(米) 1.5 1.0 0.7 0.5 0.4
第二节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
第五十九条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移位 、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第六十条排水井安全检查内容:井的内径、窗口尺寸及位置,井壁 剥蚀、脱落、渗漏,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井身倾斜度和变位,井、管联结部位,进水口水面 漂浮物,停用井的封盖方法等。
排水井最大裂缝开展宽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最大裂缝宽度的允许值
结构构件所处的条件 最大裂缝宽度(毫米)
水下结构
水质无侵蚀性 水力坡度_不大于20 0.3
水力坡度大于20 0.2
水质有侵蚀性 水力坡度不大于20 0.25
水力坡度大于20 0.15
水位变动区
水质无侵蚀性 年冻融循环次数不大于50 0.25
年冻融循环次数大于50 0.15
水质有侵蚀性 0.15
水上结构 0.3
_水力坡度为沿渗水路径的水头差与渗径距离之比。
第六十一条排水斜槽检查内容:斜槽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毁或 坍塌,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填充物, 漏砂,斜槽内淤堵等。
第六十二条排水涵管检查内容:涵管断面尺寸,变形、破损、断裂 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管间止水及填充物,涵管内淤堵等。
第六十三条排水隧洞检查内容:隧洞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 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的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填充物,洞内淤堵等 。
第六十四条溢洪道检查内容:溢洪道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 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溢流口底部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第六十五条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 、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第六十六条截水沟检查内容:截水沟断面尺寸,截水沟沿线山坡稳 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等。
第三节尾矿坝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 坡和渗漏等。
第六十八条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米坝长不少于2 处,应选在最 大坝高断面或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毫米;实测的坝外坡坡比 不应陡于设计坡比减1。
第六十九条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 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第七十条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 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第七十一条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 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第七十二条检测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位置、 范围和形态。
第七十三条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 、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第四节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第七十四条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 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民办采选活动等情况。
第七十五条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要详细观 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
第七十六条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 、采石和建筑,违章取尾矿再选、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 等。
第四章尾矿库安全评价与管理
第七十七条尾矿库安全度分类,主要根据尾矿库的防洪能力和尾矿 坝坝体的稳定性确定。安全度分为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
第七十八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危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 坝体的安全;
(二)排水系统严重堵塞或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 塌的迹象;
(三)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
(四)其他危及尾矿库的情况。
第七十九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险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平时对 坝体的安全影响不大;
(二)排水系统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
(三)坝体出现浅层滑动迹象;
(四)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 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
(五)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第八十条尾矿库有下列工况之一的为病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
(二)排水系统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三)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 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
(四)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
(五)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
(六)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
(七)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
(八)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
(九)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
(十)其他不正常现象。
第八十一条同时满足下列工况的为正常库:
(一)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均符合设计要求;
(二)排水系统各构筑物符合设计要求,工况正常;
(三)尾矿坝的轮廓尺寸符合设计要求,稳定安全系数及坝体渗流控制满足要求,工况正 常。
第八十二条企业必须把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纳入安全管理工作计划 ,由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5年对尾矿库进行一次安全评价。〖jp2〗尾矿库的安 全评价报告必须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jp〗
第八十三条对于危库,企业必须停产抢险,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立即降低库水位,确保坝的安全和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干滩长度的要求, 必要时,可按最小于滩长度为坝顶宽度,用渠槽法抢筑子坝,以形成所需的安全超高和干滩 长度;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必要时可另开挖临时排洪通道;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
第八十四条对于险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前消除险 情:
(一)降低库水位,确保满足汛期最小安全超高和最小于滩长度的要求;
(二)疏通、加固或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处理滑坡,加固坝体,消除管涌和流土。
第八十五条对于病库,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尽快消除事故隐患:
(一)抓紧进行防洪治理工程,确保汛前彻底完成治理工程量;
(二)加固、修复排水构筑物;
(三)加固坝体或适当削坡,处理局部裂缝;
(四)实施降水措施降低浸润线,消除管涌和流土;
(五)修整坝坡,开挖坝肩截水沟。
第八十六条企业对非正常级尾矿库的检查周期:
(一)对“危”级尾矿库每周不少于1次;
(二)对“险”级尾矿库每月不少于1次;
(三)对“病”级尾矿库每季不少于1次。
在暴雨和汛期期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尾矿库增加检查次数。检查中如发现重大隐患, 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尾矿库安全监督
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尾矿库的安全状况;
(三)参加尾矿设施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根据有关规定,审查和批复尾矿库设计、建设和闭库的报告;
(五)检查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
(六)监督企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情况;
(七)督促检查企业尾矿库隐患治理;
(八)参加并监督尾矿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监督检查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
(十)其他事项。
第八十八条尾矿库安全监督实施属地管理和分级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负责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地(市)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1000万立方米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库容在100 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八十九条〖jp2〗国家经贸委负责尾矿库设计审查、安全评价等中 介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审查及管理工作。〖jp〗
第九十条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 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九十一条对于冶金、建材、化工等行业尾矿库等别的确定,应根 据当时的全库容及坝顶高程水平面以下的库容和坝高分别按第五十七条尾矿库等别表确定。 当两者的等差为一等时,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按高者降低一等。尾矿库一旦发 生事故,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或铁路干线遭受严重灾害者,其等别可提高一等。
对于核工业等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行业,其尾矿库的等别按《铀水冶厂尾矿库安全设计规 定》确定。
第九十二条安全评价费用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部门 另行制定。
第九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4篇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执行。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作出规定。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含100万)以上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
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
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安全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
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安全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三条尾矿库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经审查合格,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不得施工。
已经投入生产运营的尾矿库无正规设计或者资料不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期内进行必要的勘测,补齐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对涉及尾矿库库址、等别、尾矿坝坝型、排洪方式等重大设计方案变更时,应当报经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施工中需要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其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不得生产运行。
新建尾矿库建设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于验收申请时已提交的符合颁证条件的文件、资料可以不再提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再审查。
第十七条对生产运行中的尾矿库,未经技术论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下列事项进行变更:
(一)筑坝方式;
(二)坝型、坝外坡坡比、最终堆积标高和最终坝轴线的位置;
(三)坝体防渗、排渗及反滤层的设置;
(四)排洪系统的型式、布置及尺寸;
(五)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等。
第十八条尾矿库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包括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危险因素识别、相关安全性验算和编写安全评价报告。
尾矿库安全评价工作应有能够进行尾矿坝稳定性验算、尾矿库水文计算、构筑物计算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尾矿库经过安全评价被确定为危库、险库和病库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为危库或者出现严重险情威胁尾矿库安全的,应当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并向上级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确定为险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
(三)确定为病库的,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正常库标准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条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抢险救援,防止险情扩大,避免人员伤亡:
(一)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威胁坝体安全的;
(二)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有垮坝危险的;
(三)库内水位超过限制的最高洪水位,有洪水漫顶危险的;
(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丧失或者降低排洪能力的;
(五)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险情。
第二十一条尾矿库发生坝体坍塌、洪水漫顶等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进行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并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政府。
第二十二条未经尾矿库管理单位同意、技术论证及原尾矿库建设审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库区从事爆破、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对解散或者关闭破产的生产经营单位,其已关闭或者废弃的尾矿库的管理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出资人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无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出资人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尾矿库闭库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尾矿库已停止使用;
(二)闭库安全评价报告已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三)尾矿库闭库设计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有完备的闭库工程施工记录、竣工报告、竣工图和施工监理报告等;
(五)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尾矿库闭库工程安全设施验收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资料:
(一)尾矿库库址所在行政区域位置、占地面积及尾矿库下游村庄、居民等情况;
(二)尾矿库建设和运行时间以及在建设和运行中曾出现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措施;
(三)尾矿库主要技术参数,包括堆坝方式、坝高、总库容、尾矿堆积量、防洪排水型式等;
(四)闭库安全评价报告;
(五)闭库设计及审批文件;
(六)闭库设计的主要工程措施和闭库工程施工概况;
(七)闭库工程竣工报告及竣工图;
(八)施工监理报告;
(九)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尾矿库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四)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