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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采煤工作面端头两巷超前支护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管理,进一步提高和巩固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结合焦煤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焦煤公司除采用充填开采、沿空留巷开采或有其它特殊要求以外的所有采煤工作面。
第二条采煤工作面端头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采用单体柱铰接梁支护的炮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循环进度一致。
2、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的炮采工作面,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π型钢梁一致。
3、采用悬移支架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优先使用端头支架加强支护,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支护端头时,端头π型钢梁迈步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一对棚,够一架悬移支架宽度时,要及时加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与工作面循环进度一致。
4、采用综采(放)工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端头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架。端头π型钢梁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对棚,够一支架宽度时,要及时换成综采(放)支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为600±100毫米。
5、采用大采高综采工艺的采煤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端头支护必须使用端头架或过渡架。端头π型钢梁对棚与排头架间距不超过500毫米,超过500毫米时要增加对棚,够一支架宽度时,要及时换成综采支架。端头对棚迈步步距为600±100毫米。
6、端头π型钢梁长度为3.6米,一梁不少于4柱,柱间距(中-中)为1100±100毫米(可以适应机头及安全口宽度进行调整梁长、柱间距),两端单体柱距梁端100±100毫米,端头对棚同步梁间距(中-中)为600±100毫米,并对梁间距为(中-中)200±50毫米。
7、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或采用工钢棚支护时矿压显现明显,必须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进行超前换棚,π型钢梁长度与巷宽相适应。如工钢棚矿压显现不明显,只把原工钢棚工钢柱腿替换成单体柱。端头第一对单体柱π型钢梁迈步对棚必须完全托住超前替棚梁或工钢梁的梁头。
8、顺槽采用锚网支护时,排头架与非回采侧巷帮间距不大于2米,排头架与非回采侧巷帮之间必须使用单体柱π型钢梁架设迈步对棚加强支护顶板,同步梁间距(中-中)为600±100毫米,并对梁间距为(中-中)200±50毫米。
第三条采煤工作面上下缺口管理应遵守以下规定。
1、炮采工作面机头处开缺口,机尾处不开缺口。缺口处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
2、悬移支架机采工作面机头、机尾处开缺口。缺口处选用端头架或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采用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支护时,梁柱数量不少于“四对八根”。
3、缺口处单体柱π型钢梁对棚与端头支护形式一致。
4、综采(放)工作面不得超前采缺口,如确需采缺口时,必须将安全技术措施报生产技术部备案。
第四条采煤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应遵守以下规定。
1、顺槽超前支护必须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超前距离应根据超前压力的实测数据确定,支护强度应与巷道压力相适应,确保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安全要求。最低要求为超前距离不少于20米范围内叉子棚不少于两排,20-100米范围内叉子棚不少于一排。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的,采用单体支柱托梁(一梁不少于两柱)加强超前支护。
2、综采(放)工作面及悬移支架机采工作面超前加强支护具备条件的应优先选用超前架支护,长度不少于20米,20米以外叉子棚加强支护长度不少于80米。
3、顺槽采用u型钢棚支护的,换棚段必须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沿巷道中心线方向必须至少打设三排叉子棚加强支护,上、下帮各一排,中间(或靠转载机)一排,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超前换棚以外采用单体柱u型钢托梁加强支护,换棚段与单体柱u型钢托梁加强支护段总长度不少于100米。
4、顺槽采用锚网支护的,超前不少于20米范围内沿巷道中心线方向必须至少打设三排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棚向与巷道平行,上、下帮各一排,中间(或靠转载机)一排,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棚向与巷道中心线方向垂直时棚间距不得大于800毫米,一梁不少于三柱,梁长与巷宽相适应,柱间净距离不少于800毫米。
4、顺槽采用锚网支护的大采高综采工作面(设计采高>3.5米)超前不少于40米范围内,采用单体支柱π型钢梁叉子棚加强支护,棚向与巷道中心线方向垂直时棚间距不得大于600毫米,一梁不少于三柱(因设备原因打不上的,作业规程中要有说明,并采用其它方式加强支护),梁长与巷宽相适应,柱间净距离不少于800毫米,以外单排叉子棚支护长度不少于60m,一梁不少于四柱,柱间距900±100毫米(可根据梁长及矿压情况变更支柱数量及柱间距)。
5、顺槽超前支护以外巷道顶板下沉掉兜、两帮收缩严重时,要及时维修补强,确保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行人等安全要求。
第五条其它规定
1、采煤工作面两端头及安全出口处单体支柱初撑力不得小于90kn(11.5mpa),超前支护单体柱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6.4mpa),并采取防倒措施,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条件下,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工作面端头及超前矿压显现不明显的,单体柱可以不穿柱鞋、不加底梁。
2、采煤工作面上下隅角顶板垮落不充分时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放顶,严禁使用风障、风帘导风处理瓦斯。
3、工作面端头、顺槽超前支护及超前换棚、换柱支护形式、规格参数、超前支护及换棚长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及施工图板上图示说明,标明架间距、棚距、最大、最小控顶距、支柱间、排距,且与现场保持一致。
4、顺槽超前100米以外叉子棚可用工钢梁、柱替代π型钢、单体柱,但单体柱柱头必须垫扣板,防止单体柱柱牙承受压力。顺槽坡度达到或超过10度时,打叉子棚必须使用π型钢梁、单体柱。
5、顺槽超前支护用铰接梁替代π型钢时,铰接梁应铰接,不得出现丁字棚。
第六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 工作面端头及超前支护示意图
第2篇 机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第一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 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二节 机采工作面设计
第四条 采用机采工艺的工作面必须按要求编制机采工作面设计。机采工作面设计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技术中心部门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机采工作面设计内容
㈠设计的依据
⒈批准的工作面地质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
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及补充资料。
⒊邻近工作面或邻近采区类似工作面地质、矿压等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
⒊相邻采区或邻近工作面实见瓦斯、自然发火、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矿压资料及生产情况。
㈡设计说明书
基本条件:工作面参数选择合理;工艺先进,设备选型与配套科学;生产系统正规、可靠,有利于高产高效;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工程统筹考虑。
具体内容如下:
⒈工作面地质概况:
⑴工作面位置、范围、标高及周边采动情况。
⑵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回采影响。
⑶煤层赋存情况,包括煤层产状、煤厚、煤的硬度、煤层结构、煤层稳定性、煤种、煤质等。
⑷顶底板情况:岩性、厚度等。
⑸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情况。
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说明,主要包括:预计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温等。
⑺储量。
⒉回采工艺的选择: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回采工艺,并确定支架型号。
⒊巷道布置
说明巷道设计的主要依据、巷道开窝位置(座标)、施工方位、巷道层位、巷道设计长度(平距)等,并将有关参数在工作面设计图纸上标注。(综放工作面两巷及切眼严格跟底设计施工)
⒋巷道断面及支护设计
⑴综合考虑通风、运输、行人及设备安装、巷道变形,以及煤层顶底板条件等因素,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定巷道及峒室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
⑵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 要按《集团公司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编制锚杆支护设计。
⑶切眼设计。切眼位置(平面位置及层位)应考虑资源回收及回采工艺的要求;切眼方位应根据煤层倾角合理确定,设计坡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运行需要;巷道断面根据综采设备参数合理确定。切眼支护方式须做专项设计,支护强度满足顶板管理的要求。
⒌主要设备选型与配备
说明设备选型的依据,并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需要着重介绍的设备列出其主要技术特征。
⒍生产系统说明与分析:
说明构成运煤、通风、辅动运输(运料、进出支架)、供(排)水等系统的巷道顺序。供电系统在供电设计中详细说明。根据各系统巷道、设备等情况,进行系统能力分析,对于进架路线沿途巷道进行校验,满足解体或整架运输要求。
⒎“一通三防”工程
在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等煤层条件下采用机采工艺,按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⒏防治水工程
根据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⒐避灾路线
说明避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等灾害的路线。
⒑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巷道施工顺序、施工队伍安排、形成工作面工期及具备安装条件的时间。“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程要纳入施工组织统筹考虑。
⒒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对上述各项之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如:设备列车的存放位置、空间尺寸、支护形式、移动方式等)进行进一步阐述。
㈢供电设计说明书
⒈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国家煤炭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⒉供电系统力求简单、负荷分配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满足生产、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需要。
⒊编制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灯的型号、数量,布置方式及照明综保的选择等内容。根据工作面供电系统及机电设备要求进行,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㈣图纸
⒈井上下对照图(1:2000),图纸要能反映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情况。
⒉工作面设计平面图(1:1000)
图幅要能反映生产系统的构成情况。要标明有关巷道(峒室)名称及设计巷道的有关参数,设计巷道与已有巷道要有区别。绘齐地质内容,煤层底板等高线清晰。
⒊工作面设计剖面图
剖面图可与平面图绘制在同一图纸上。回采范围沿走向(分里、中、外段)倾斜剖面不少于3个,在剖面图上标明构造情况、工作面斜长及巷道空间关系,比例1:1000。
⒋巷道断面图
巷道(峒室)断面图要标明巷道规格、支护参数。比例1:50。本图可与设计平(剖)面图绘制在同一图上。
⒌工作面生产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按规定的图例,对运煤、运料(进出支架)、通风、防尘供水、灌浆、安全监测等系统及避灾路线进行标注。
⒍机电设备配置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根据设备选择及设备安设位置,按规定的图例(见附件),标注主要设备布置情况(输送机符号标注在机头位置),并在符号旁标明型号、数量、输送机铺设长度等。
⒎供电系统图
按供电设计要求绘制。
第三节 机采工作面施工与验收
第六条 机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设计及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变更设计应经矿总工同意执行。
第七条 机采工作面巷道及安全工程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现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集团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四节 机采工作面试生产
第八条 试生产前,必须做好三项工作:设备检查、单机调试和联合试运转。
㈠机电设备按选型设计要求配备,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讯及闭锁装置。
㈡机采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立柱、千斤顶和阀组应联结牢固、密封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㈢“一通三防”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㈣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上下出口进行管理,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牌板管理到位,并按生产要求储备易损件、备用材料。
㈤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等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㈥煤机试运转前,要采用人工对机道进行清理,确保浮煤里无金属物件、木料及其它杂物。
㈦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供电保护等要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
第九条 送电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乳化液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均经严格检查且逐台进行空载试运转,排除各种故障及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十条 联合试运转成功后,经生产矿长同意方可试生产。
第五节 机采工作面初次放顶
第十一条 机采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矿生产、技术、安监、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跟班现场指挥、解决问题,直至初放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初放期间,采高严格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100%以上,杜绝失效架或失效柱。
第十三条 对于坚硬顶板,应制定针对性措施,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支架设计承受能力时,须报集团公司处理。
第六节 机采工作面生产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设备维修、事故追查、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相关图纸资料,井下配齐各类图牌板。
第十六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第十八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15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二十一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防片帮装置,当采高超过4m时,工作面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片帮掉矸伤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3篇 采煤工作面尾巷瓦斯管理规定
为加强采煤工作面(以下简称采面)及尾巷的瓦斯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杜绝瓦斯事故,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严格按照《公司配风细则》的要求进行采面工作面的风量配备。当采面风巷瓦斯浓度接近1.0%或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时,可适当再增加风量。
二、采煤车间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必须确保采面行人通道畅通,不得有大砂堵塞通风断面;采面净高不得低于0.8米。采面每次放炮后,必须将溜子内煤炭开出工作面,防止工作面风流绕行采空区而导致尾巷瓦斯浓度升高。
三、机采面印子放炮时,每放一次必须将通道内的煤装走一部分,使风路畅通后方可放第二炮。
四、风巷超前抬棚全部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采面风巷打穿风眼时,必须将风巷内煤、砂运走,保证风洞内无浮煤、杂物,风巷净高不低于1.6米,风洞断面不小于1.2m2。
五、采面风巷侧充填砂带时,正对风巷风眼处必须留设一通风道。通风道宽度为0.5~1.0米。每隔4~5个风眼必须在风巷和充带通道中间再横向打一干砂密闭,要求其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当顶板垮落高度超过1.8米,留设通风道和打干砂密闭有困难时,必须请示值班领导同意方可不留通风道或挪动密闭位置。
六、需回收的采面尾巷,当采面风眼汇穿后,必须及时改接电缆并回收。要求风巷内最多只能有两个风眼,即必须做到“见二回一”。当采面需检修机组临时打风眼时,必须请示值班井长经同意后方可临时保留三个风眼。
七、所有采面尾巷都必须设置栅栏。用2个0.8m×1.4m 元钢栅栏合并使用,全断面封闭。栅栏位置为尾巷第二个风眼后1~2棚之间,栅栏上必须挂上“严禁入内”的警标,防止人员进入尾巷。
八、通风科必须经常检查采面尾巷的瓦斯情况,确保无瓦斯超限作业。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规定采面尾巷风流中允许瓦斯浓度为1.5%以下,超过时必须进行处理。
九、采煤车间尾巷作业人员必须带完好的便携仪并开机方可进入尾巷工作,所有人员在尾巷作业必须有瓦检员在场,经瓦检员检查瓦斯浓度,同意作业后,方可进入尾巷作业。在尾巷作业时,瓦检员必须采取有效的引风方式,保证供给回收点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超限。引风方式主要有:
1.当第二个风眼尚未回收时,用风障将采面第一个风眼适当封堵,增加采面尾巷第二个风眼的通风量。
2.风障引风,从风眼处开始沿尾巷中部用风障引风至回收点。
3.用柔性硬质风筒从风眼处引风至回收点。
十、不回收的采面尾巷,由采煤车间在风巷内掺木点柱。木点柱必须掺到第一个风眼后2至3棚处。掺点柱前,必须由瓦检员进行瓦斯检查,瓦斯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进行工作。
十一、在加大工作面风量到最大后,仍不能使采面尾巷瓦斯降到1.5%以下时,采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对采面尾巷瓦斯进行抽排处理。其使用规定为:
1.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安设在采面回风巷,距采面150米以内。
2.抽出式风筒和压入式风筒都要连接牢固,拉直绷紧,吊挂整齐。吸风口必须在采面第二风眼后2棚外,即尾巷栅栏后;出风口必须接到采区回风巷内。
3.抽出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压入式风筒内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0%以下。
4.安设一瓦斯监测传感器,自动检测风筒出风口瓦斯浓度,当瓦斯浓度超过2.0%时,必须能自动切断局部通风机电源。
十二、采面尾巷瓦斯浓度超过1.5%,在使用抽出式局扇仍不能处理时,在风巷内每4~5个风峒砌筑一道干砂密闭。具体砌筑要求:下宽不小于1.0米,接顶宽度不小于0.6米,中间用碎砂填实接顶,并用风筒布砌筑于干砂密闭中,风筒布与风巷方向垂直。
十三、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瓦斯检查的具体要求为:
1.撑印子放炮作业时,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第二个风眼内风流作为局部瓦斯,在1.5%以下即符合规定。
2.在工作面切顶线外放炮放顶时,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和切顶线外1.2米处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必须都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3.工作面内放炮作业,必须检查放炮地点前后20米风流中瓦斯浓度,只有在1.0%以下方可进行放炮作业。
十四、有尾巷通风的采面,要保证尾巷有足够的通风断面(已回收尾巷除外),并有足够的风量,确保采面尾巷处瓦斯不超限。作为尾巷通风的放水巷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2.5%以下;当放水巷形成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后,其瓦斯浓度必须控制在1.5%以下;采面尾巷通风巷与放水巷交汇口的瓦斯浓度必须在2.5%以下。
十五、由采煤队负责,确保采面所有电器设备不失爆。特别是采面风眼内的五小电器及电缆,由于移动频繁,必须进行严格的电器设备防爆检查,防止出现电气火花。
第4篇 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员工的个人安全操作业务技能和积极性;推行安全管理激励机制是促进企业安全长效机制和安全生产周期延续的有力举措。现将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安全考核
1、杜绝死亡事故发生
2、以班组为考核单位,全月未发生事故的,顶板工或区域负责人,当月安全奖全领;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分管地段划分,发生一次工伤事故,分管地段负责人一次性扣除当月安全奖30%且负安全管理责任,处罚金200元;当班安监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金200元;给予伤者处罚金200元;工伤事故由安监科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存档。
3、全月各班组“三违”人员次数不超过10列;超过1列的,扣除班组长或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以此类推。
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考核
(一)管理规定及要求
1、严格考勤制度,组长或负责人必须每月如实反应所管员工的出勤。
2、严格工资结算制度,每月如实将所管员工工资反应在个人账上。
3、严格采煤困难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以各台工作面全月产量,吨/1元进行补贴。超过吨煤补贴标准的工作面,分管矿长要清楚并有据可查;未超过吨煤补贴标准的工作面,剩余补贴费作为现场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
4、每月25日前将考勤表、工资单、补贴记录交矿长。
5、进班会要求:由组长按时组织所管员工召开进班会,纪律严明,队列整齐,总结前一班的工作,做的好的给予肯定,做的差的给予指正批评,在布置当班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布置各环节安全注意事项,其余顶板工和安监员作补充并举手宣誓,记清各自的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着装符合入井要求方可进班。
6、行走路线要求:必须按工作面所在区域的指定路线行走,不得损坏沿途的各类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到达材料堆放处,备齐自己所需的支护材料。
7、进入工作面时:认真仔细观察顶、帮、及支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提醒工友主要安全;到达自己工作地段时,必须先检查安全和机具,处理隐患后在安全可靠的支护下作业;做好上下码口传、帮、带工作,坚持“三不伤害”原则。
8、传呼口令要求:必须按传呼口令类容进行操作,行动一致,动作规范;在传口令时,必须做到准确、清晰;不准乱传或改变口令类容。
9、放包管理:严格按照放包管理规定执行。
10、爱惜企业财产,合理使用各类材料,严禁铺张浪费。
1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由于机械等其他原因影响正常上下班时间或影响当班生产任务时,未接到矿行政下达的命令时,不得擅自脱岗。
以上条款若有违反者,按矿规矿纪或“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二)考核规定
1、槽咡单价等级划分规定
(1)出勤天数在20天(不含20天)以下的,且槽咡数在60节以下(不含60节)的,单价38元/节。
(2)出勤天数在20天以上(含20天)至25天以下(不含25天)的,且槽咡数在60节以上(含60节)至90节以下(含90节)的,单价40元/节。
(3)出勤天数在25天以上(含25天)至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以下的(含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且槽咡数在90节以上(含90节)至120节以下(含120节)的,单价43元/节。
(4)出勤天数在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以上(不含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的,且槽咡数在120节以上的,单价45元/节。
(5)机头、机尾工,出勤天数低于25天的(不含25天),槽咡单价40元/节;出勤天数超过25天的(含25天),槽咡单价43元/节。
2、溜子节数的统计划分规定
(1)各台面必须如实反应该工作面溜子的总节数,从机头至机尾,无虚数槽咡产生,工人每天的划分的槽咡要如实反应在个人头上。
(2)工作面槽咡未安出风巷的,2607对拉面机尾每米补贴40元;26012对拉面机尾每米补贴43元。
3、补贴规定
(1)26071机头:机窝每班补贴50元;机头补贴(机筒子和过江槽咡)每班补贴60元。26072机尾:机窝每班补贴50元,打安全出口每米元,保引风硐每班补贴10元,放炮警戒每班补贴10元。
(2)26072机头:机窝每班补贴50元;机头补贴(机筒子和过江槽咡)每班补贴40元。26071机尾:机窝每班补贴50元,打安全出口每米元,保引风硐每班补贴10元。
4、机窝规定:
第5篇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适应生产发展的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回采操作规程》、《掘进操作规程》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全矿所有队组及施工单位,所有头面包括拆除、安装工作面,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
3、矿生产技术部负责全矿的顶板管理具体工作。
二、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组,由本单位行政正职担任组长,所有副职担任副组长,各业务部室共同参与,做好顶板管理的各项工作。
各生产系统队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特别是雨季期间要加强巡查,要及时发现和处理生产过程中顶板管理方面遇到的各类安全隐患,并及时处理。
3、矿安监部负责监督顶板管理措施的贯彻执行,并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顶板事故进行分析和责任认定。
4、每月至少要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的顶板支护状况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并记录在案,对检查出的顶板支护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雨季期间要增加到每旬一次。
5、安全部门要对顶板管理存在严重隐患的地点,要在醒目位置悬挂警示牌板;在未采取有效措施前,不得允许人员通行或在附近区域作业。
6、队长是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第一责任者。跟班队干、工长、安监员负责本班顶板管理方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顶板事故隐患,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态扩大,并及时向本单位相关负责人汇报。出现顶板事故预兆时,要及时发出预警信号,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
7、采、掘工作面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支护器材,包括单体液压支柱、金属摩擦支柱、坑木、锚杆、锚索、钢带、垫片、工字钢、金属网、升柱器等。同时配备一定数量的铁锹、镐、大锤、撬棍、千斤顶等救援工具,并建立基础台帐,以备应急救援之用。
8、生产部和安监部要加强雨季期间和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期间构造区域的顶板监测和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及时排除顶板事故隐患。
9、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生顶板事故后,安监部要及时组织分析,查找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三、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1、生产技术部要成立矿压观测组,加强回采工作面及两巷矿压观测站的管理,观测结果要及时总结分析,掌握采场矿山压力显现规律,为顶板支护提供依据。
2、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支护设计,并在生产过程中根据工作面地质条件的变化,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3、回采工作面初、末采,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初采期顶板垮落难度大的,要在切巷推进3米范围内,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4、加强回采工作面两端头退锚管理,特别是初采期间的退锚管理,确保端头采空侧顶板及时垮落。每一回采工作面必须配备三台以上经集团公司认可的安全高效退锚机(进、回风巷各一台,一台备用),损坏的退锚机必须及时更换。
5、回采工作面两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确保安全出口及20米范围内巷道高度符合规定。相邻采空侧巷道,超前支护长度不小于100米,同时要加大支护密度和支护强度。底软时,单体液压支柱必须穿鞋。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损坏的支护材料必须及时更换。
6、加强工作面液压支架及单体液压支柱的管理,乳化液泵站压力必须达到30mpa以上。液压支架及单体液压支柱支设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初撑力达到规定值,并有可靠的检测手段和记录。单体液压支柱严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设,必须采取有效的防倒措施。使用3.5米以上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7、回采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人员进入煤帮作业时,必须采取护顶、护帮措施。
8、回采工作面严格控制采高,液压支架严禁超高使用。工作面处理倒架、歪架、死架以及更换大型设备部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9、回采工作面伞檐不超规定,采高大于3.0米、片帮严重、倾角大于15°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片帮措施。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10、回采工作面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先停止生产,待顶板维护好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处理过程中必须明确负责人,队干、工长现场指挥,安监员现场监察,闭锁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确保退路畅通。严禁人员进入支架上方构
11、回采工作面过地质构造、过空巷必须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积极采取有效的主动支护形式,如煤体加固、打锚杆、锚索等,控制片帮冒顶事故的发生。同时,要根据构造区或空巷压力变化情况,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12、回采工作面因故停产前,必须将液压支架移至最小控顶距,并采取有效的防止支架自降措施。端面距超规定时,要支设贴帮柱,停产期间安排专人巡回检查,发现顶板隐患及时处理。
13、综采工作面拆除、安装,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明确顶板控制方法,加强顶板管理。
14、综采工作面切巷断面刷大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扩巷区段顶板支护必须采用原巷道支护方式,同时必须加强顶板支护强度。
15、进一步推广应用高分子聚合材料(马丽散、罗克休等)加固破碎煤岩体和充填巷道高冒区,最大限度杜绝顶板事故的发生。
四、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
1、巷道掘进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没有设计不准施工。
2、所有巷道在开工前必须按要求编制作业规程或施工措施,并对所有施工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进行贯彻、学习、考试等,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施工。没有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或没有进行贯彻、学习作业规程和施工措施的不准施工。
3、巷道的施工管理及工程质量验收和考核由生产矿长负责,生产部组织检查实施。每一条巷道施工完毕,必须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准掘进队将设备拆除倒装。对每一条巷道的施工情况及验收情况要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4、巷道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及巷道开口、切巷刷大、整巷、扩巷、处理较大范围的冒顶以及其它特殊情况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5、“双锚”支护巷道,因地质构造、煤层松软等因素造成巷道规格超过规定,要对超宽、超高部分进行补强支护,并对高冒区要用阻燃高分子聚合材料进行充填。
6、所有开拓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临时支护,没有临时支护或临时支护不合格,一律不得作业。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临时支护的形式、材料规格、数量、支设方式等。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作业规程执行。
7、15#煤下层掘进必须做到锚索紧跟煤头,并且每排不少于一根锚索。巷道压力大,煤层松软、顶板破碎时,所有支护必须紧跟煤头。
8、在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集团公司阳煤发[2006]44号文件《掘进巷道顶板岩性探测管理规定》进行顶板岩性探测,严格按照阳煤生字[2005]229号和阳煤生便函字[2006]06号文件规定对巷道进行矿压观测和记录、分析,确保支护参数合理可靠。
五、锚杆支护巷道顶板管理
1、锚杆支护优先选用树脂锚杆,锚杆的长度应根据巷道的类别、围岩情况、矿压情况和巷道断面情况等确定,并不得小于1600mm。
2、非金属锚杆必须符合防静电、阻燃的要求,并取得煤安标志。
3、开拓大巷、采区准备巷锚杆的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1800mm。
4、15#煤层非采空区巷道顶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200mm,帮锚杆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2000mm;15#煤层采空区巷道帮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400mm;15#煤松散煤层巷道和切巷帮锚杆直径不小于20mm,长度不小于2400mm;单一煤层巷道顶锚杆直径不小于18mm,长度不小于1800mm,二次动压巷道帮锚杆长度不小于2400mm。
5、锚杆的间排距不应大于锚杆有效长度的1/2,一般宜在500-800mm之间,最大不超过1000mm;矩形断面巷道顶板两角锚杆距巷帮不大于200mm,最上一排帮锚杆距顶板和最下一排帮锚杆距底板不大于400mm。
6、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600mm,顶锚杆锚固力不小于7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50n·m,帮锚杆锚固力不小于50kn,螺母拧紧力矩不小于120n·m。
7、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的±100mm,孔深度不小于杆体有效长度,且不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m。
8、锚杆的托板必须紧贴岩面,螺母到端头长度不小于10mm,不大于50mm,锚杆与围岩的角度不超过设计值的±15°。
9、必须使用锚杆钻机、风动扳手、电动扳手等机械工具安装锚杆。
10、锚杆锚固力检查,每300根必须检查一组,每组不少于3根,并有详细记录;锚杆螺母必须使用气扳机或力矩扳手拧紧,保证力矩符合有关规定。
11、锚杆支护巷道,当班掘出,当班应打好锚杆,顶板有效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 () 详细出处参考:支护距煤头最大空顶距离不超过500mm,且临时支护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临时支护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六、锚索支护巷道顶板管理
1、交叉点、沿煤层底板掘进的综放工作面顺槽、切巷、优先选用锚索支护。
2、锚索长度应根据巷道顶板岩层情况确定,使锚索锚固到稳定的岩层中,当稳定岩层与巷道顶板距离过大时,锚索长度应超过自然平衡拱2m以上,并满足锚固段长度不小于1m,自由段长度不小于3m,张拉端长度要保证张拉工艺要求的长度,一般不小于0.15m。
3、锚索外露长度一般不超过200mm,如外露长度超过规定要求,影响巷道使用,应由矿统一组织切断,严禁队组私自剪切。锚索切断器应由矿统一管理,不允许施工队组配备切断器。
4、对锚索预紧力进行抽查验收,每100根至少抽查5根,有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抽查5根,合格率达不到90%时,或有一根预紧力低于设计值80%时,全部重新预紧。
5、锚索张拉预紧力规定:φ15.24mm不小于120kn、φ17.8mm不小于160kn、φ21.6mm不小于250kn。
6、锚索孔距误差不应超过200mm,孔深误差不应大于200mm,钻孔轴线与设计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3度。
7、锚索各组件的材质和规格符合设计要求。托梁安设位置、方向符合设计要求,紧贴岩面。锚索托梁或托板应选用强度不低于14#槽钢的刚性材料,长度不小于400m,托梁或托板必须紧贴岩面。
8、邻近采空区的15#煤下层巷等矿压较大、变形严重的巷道应采用φ21.6mm大直径锚索进行加强支护,排距不大于1.6m。其中邻近采空区的15#煤下层巷的排距不大于1.0m。
9、15#煤工作面内错尾巷取消木支柱,其加强支护优先采用锚索支护,可增加锚索数量或使用不小于φ17.8mm直径的锚索。其中,邻近采空侧等矿压大的内错尾巷要使用φ21.6mm大直径锚索进行加强支护,排距不大于1.6m;非采空侧等矿压较小的内错尾巷,其加强锚索直径不小于φ17.8mm,排距不大于1.6m。
10、对15#煤层采空区煤柱帮、煤体破碎严重、两帮移近量大的巷道,两帮可采用水平锚索加强支护,锚索长度不小于4.5m,间距不大于1.5m。
七、其它巷道顶板管理
1、穿煤层或遇地质构造时,应采用可缩性拱形支架支护,并喷浆封闭。
2、金属支架间至少有三根拉杆和两根撑木,每根棚腿上方2/3处设置一根拉杆,每根棚梁中部设置一根拉杆,梯形支架每个梁腿接口处的梁端设置一根撑木,拱形支架每付卡缆处设置一根撑木。
3、金属支架拉杆形式为卡缆式,拉杆规格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8mm的圆钢,支架拉杆、撑木必须齐全有效。
4、15#煤内错尾巷等瓦斯专用巷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无法施工锚杆、锚索时,应采用以下两种支护形式:(1)使用固化材料将巷道围岩进行固化,然后再采用“双锚”支护;(2)使用木棚支护并进行喷浆封闭。
5、15#煤内错尾巷等瓦斯专用巷道严禁使用可燃性支护材料和金属支架支护。锚杆托板应使用水泥托板或钢筋钢带等非可燃性支护材料。
6、大巷、采区准备巷的煤巷部分必须喷浆封闭,喷射混凝土强度不低于c15,其中大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100mm,采区准备巷的喷浆厚度不小于50mm。
7、在掘进施工中实行平行作业时,巷道两帮最上面的一排帮锚杆要紧跟煤头,不得滞后,避免发生片帮事故。
8、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取措施,加强支护,修改设计:
1)巷道顶板离层超过规定;
2)喷射砼出现大量裂缝;
3)锚杆体、锚索发生被拉断现象;
4)锚杆、锚索托板被压坏;
5)巷道围岩发生较大变化。
9、扩大或维修整巷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独头巷道维修整巷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逐排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整巷地点以里。
八、顶板管理的考核
1、因顶板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阳煤发[2008]25号文件《阳煤集团工伤事故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2、采、掘工作面在顶板管理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性质轻重,一处给予500-1000元罚款。
3、因措施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造成顶板事故,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根据事故分析认定结果,给予责任者1000-3000元罚款。
4、对顶板事故隐瞒不报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
者1000-3000元罚款。
九、附则
1、本规定未提事宜,按《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6篇 炮采工作面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采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确保集团公司炮采工作面管理健康有序地发展,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责任制,进一步加强采面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推广先进技术,规范采面质量标准,实现炮采面的安全优质、高产高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有炮采工作面。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每年对本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章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对各矿采面管理负责,在完善监督检查管理责任的同时,强化服务职能,经常深入现场一线,共同研究解决采面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关键问题。实现集团公司炮采管理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四条各矿分管炮采的生产矿长对本单位采面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1、负责组织、健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并完成管理工作计划,制定矿以下各级生产干部岗位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生产管理水平。
2、负责采面的生产管理工作,做好采面的正常接替和新采面的安装投产验收工作,协调好与机电、运输、通风等系统的关系。
3、负责全矿的采面安全生产,避免发生重大顶板事故,杜绝顶板死亡事故。
第五条各矿要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在矿长的领导下行使对全矿生产技术工作的领导,对采面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负技术责任。
第六条生产科(部)长在生产矿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矿的采面生产技术管理、采面顶板管理、工程质量管理、顶板管理安全评价、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主管部门安排的工作,保证技术措施的顺利贯彻落实,采面工程质量达到质量标准要求。协助生产矿长组织好全矿的采面安全生产。负责业务报表的及时准确上报。
第七条采煤队长在生产矿长的领导下,完成生产科(部)长布置的有关本采面范围内的顶板安全、工程质量、技术措施落实等各项工作,对本采煤队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八条生产科(部)技术员和队技术员负责分管区域或队的技术管理工作。主要负责采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实施,落实主管领导安排的技术工作,根据现场变化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采面工程符合技术管理规定。
第九条炮采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改革,积极学习,钻研业务,应用现代的科学管理方法和手段,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采煤生产技术管理水平,增强抗灾应变能力,确保安全生产,提高单产和工效。
第三章管理程序标准
第十条开工准备
1、必须有批准的采面设计、采面两巷及切巷验收单和地质说明书。
2、开工前必须对回采及相关区域内的水文、瓦斯、顶底板、构造、采空区、老巷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因素进行预评估。
3、完成防治水和瓦斯防治的配套工程。
4、编制作业规程和工作面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编制人员必须收集齐相关技术资料,依据设计、安全预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编制作业规程和初放安全技术措施,内容齐全、图文清晰,具有针对性。作业规程管理要严格落实“十个环节”要求。
5、作业规程贯彻学习和落实。开工前由技术人员组织贯彻学习,参加学习的人员要签字,并进行考试和登记,对不及格的人员要及时进行补考。
6、工作面安装前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有安装作业进度计划。
7、开工前各种图表、牌板、避灾路线图必须齐全,备用材料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初采初放及验收
1、矿成立由生产矿长任组长的初放领导小组。
2、采面安装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矿有关部门对线路、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按“四定”原则落实。
3、安装期间建立区队长、科室人员带班制度。
4、采面开帮前由生产矿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申请集团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帮生产。
5、矿初采初放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顶板初次来压和初放工作结束。
6、初放结束后,由队技术员写出初放技术总结,并存档。
第十二条正常回采
1、必须对采煤工作面进行月地质预测预报。内容包括预报区内地质、煤质、瓦斯、水情水害、老空等变化情况及两巷、工作面剖面图。月地质预报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签字。
2、矿每月底组织对采面下月回采区域的瓦斯、水害、顶板进行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制定针对措施。
3、矿生产科每月底按月地质预报提供的资料和安全评价及现场实际情况,复查修改作业规程。
4、工作面遇下列特殊情况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过断层、破碎带、硬煤区、薄煤带、老空、老巷、遇托三角煤、大
倾角、工作面仰采100以上、瓦斯异常带和水文低阻区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查报总工程师批准。
5、采煤过程中,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必须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汇报:
(1)采面倾角大于250时。
(2)工作面出现有突水预兆或涌水量突增超过15m3/h。
(3)工作面出现大面积(10棚以上全岩)采碴时。
(4)工作面在需制定专项措施的特殊时期回采时。
(5)因工作面瓦斯超限不能正常回采时。
(6)工作面两巷及切巷内出现冒顶事故威胁安全生产时。
(7)工作面顶板不能及时垮落,悬顶面积超过10m2时。
6、安全质量监督。矿主管部门巡检时间间隔不准超过2天,每旬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安全工程质量至少检查一次,月底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对存在问题按“四定”原则落实整改。
7、工作面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和各月顶板安全管理评价结论要发布在公司区域网上。
第十三条工作面回收
1、采煤工作面距停采线10米之前,要制定出工作面回收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有关安全生产部门进行会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实施。
2、采面回收时按a类顶板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回收后要在《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密闭。
3、工作面回采结束后,矿主管部门要及时写出采后总结并存档。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加强炮采工作面的设计管理,炮采面的设计工作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
第十五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和初次放顶的安全技术措施。规程和措施能够贯彻有关技术政策,体现技术先进性,并能结合实际,指导现场工作;作业规程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编制、审批、工人学习、干部学习、考试、补考、成绩登记、现场实施、定期复查、修改补充等“十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有详细的地质、水文资料。(如该分区段的地质说明书、两顺槽煤层实测剖面图、小构造素描、老空、老巷层位及分布状况等)。结合收集的资料对回采工作面及相关区域进行总体安全预评价。
第十七条编制采面作业规程应具备以下资料:
1、经过集团公司审批的采区设计和矿总工程师审批的工作面设计。
2、经过矿总工程师审批的该区段地质说明书。
3、相邻采区、相邻区段采面回采资料分析评价结果及顶板控制设计。
4、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采面作业规程的编制,由队或生产科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在编制中要根据详实的技术资料,广泛征求干部、职工的意见。编制后由生产科(部)长报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技术、安全等部门及采煤队长进行会审,并有会审意见,要求本人签名,作业规程所附会审登记表必须为原件或复印件,会审后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十九条回采作业规程的格式及内容应包括:
1、工作面概况、回采工作面位置及范围。
2、采面地质及水文说明。
3、采煤方法及生产系统。
(1)回采巷道布置;
(2)回采工艺;
(3)通风系统;
(4)供电系统;
(5)运输系统;
(6)综合防尘及防火系统;
(7)防排水系统。
4、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1)劳动组织;
(2)正规循环作业图;
5、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6、安全技术措施。
(1)现场管理制度;
(2)安全技术措施;
(3)避灾路线。
第二十条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采煤队技术员在施工前三天应向本队干部、工人贯彻学习和考试,不及格或请假人员必须进行补考,并有贯彻记录及考试登记;同时与采面有关的领导及科室管理人员也必须进行规程的学习和考试。
第二十一条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由有关业务部门参加的对作业规程的复查和修改补充会议,复查要有针对性,并有参加复查人员签名及干部、工人贯彻学习记录。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作业规程每年评比一次,评比内容包括:作业规程的编制是否具有针对性 ,是否对现场生产具有指导性,内容是否齐全,文字图表是否清晰,“十个环节”是否落实等。
第二十三条新投产采区的首采工作面必须编制矿压观测设计,配备矿压观测人员,根据矿压观测资料提交矿压观测报告。
第二十四条认真做好工作面月地质预报及水情水害预测预报工作,地质预报内容准确详实。内容包括预报区内地质、煤质、瓦斯(由通风部门提供)、水情水害、老空等变化情况及两顺槽、工作面剖面图。月地质预报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签字。生产科(部)应按月地质预报提供的资料,写出针对性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每月进行一次采面顶板安全分类评价,根据下一个月采面回采及相关范围内的顶、底板、构造、老空、老巷、隐蔽工程等实际情况,将采面顶板划分为a、b、c三种类型。其中a类顶板条件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业务科室管理人员现场跟班记录、带班领导巡查记录要齐全完整;b类顶板条件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有业务主管科室的巡查记录;c类顶板按正常生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工作面特殊时期技术管理工作。工作面特殊时期包括:工作面初次放顶,过断层、破碎带、硬煤区、薄煤带、老空、老巷,遇托三角煤、大倾角和工作面仰采、工作面收尾等。必须制订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业务部门审查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二十七条要加强采面事故多发地点的技术管理。如两线(煤墙线、老塘线)管理、安全出口及机头机尾支护、两顺槽替棚及尾巷回收、运料斜巷的小绞车等,这些地点要落实有经验的熟练工人专职负责。
第二十八条采煤工作面支护器材建立基础台帐,对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均要有记录资料。
第二十九条每个采面初放结束和采完后要有队技术员分别写出一份总结。内容包括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安全情况、回采起止时间、回采煤量、回采率、采面初次来压及周期来压步距、采面顶板及煤厚变化情况、工作面特殊时期处理情况、开采中的经验教训等。并交生产科(部)存档。
第三十条坚持开展工作面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和工程、设备等交接班制度,并有详实的验收和交接记录。
第三十一条严格采面生产技术档案管理,对各种技术资料进行分类存档。要求建立存档资料有:作业规程及“十个环节”执行情况、采面投产验收情况及初放总结经验、特殊时期技术措施及总结、月地质预报、每月顶板专业会议记录、各类顶板事故分析记录、各种管理制度及文件等。其中作业规程 、初次放顶措施、补充修改措施必须统一打印,不得手写,做到图文并茂,作业规程封面统一为专用塑料彩色形式。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三十二条炮采放顶煤采煤方法应采用伪倾斜布置巷道。基本采高为2米,一次采全厚开采,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
第三十三条作业方式采用“三八”或“四六”制作业,循环方式可采用一班采煤两班放顶煤、两班采煤一班放顶煤或当班边采边放煤等多种形式。根据支护方式不同,循环进度为0.8~1.0米。
第三十四条采面支护形式。采用dz22-3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配2.4mл型钢梁、对棚架设、两梁五柱的支护形式,支架排距为1米,棚距为0.6m,用川杆、荆笆护顶蔽帮;或采用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形式,每架四柱,支架中心距1000㎜±20㎜;或采用炮采轻型放顶煤液压支架支护。采面端头必须安装使用自动步移液压支架进行支护。
第三十五条dz22-30/100型单体液压支柱配2.4mл型钢梁支护的回采工艺流程为:注水、放炮落煤、移主梁护顶、装运煤、移副梁、移溜。用人工打眼、爆破落煤;最大控顶距3.4米,最小控距2.4米;放顶煤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的放煤方式,放煤口位置在运输机边缘上方0.3--0.5米之间,规格为0.3_0.3米,全工作面同时只准开放煤口1--4个,且在不同的作业段内,间隔保持为10米以上。
第三十六条整体顶梁组合悬移液压支架支护的回采工艺流程为:煤壁注水、打眼放炮、移架、放顶煤、移溜。用人工打眼、爆破落煤;移架过程为:放炮后护顶(伸前探梁或翻转梁)、收回前探梁或翻转梁、提起四根立柱、前移顶梁及四柱、落四柱支撑顶梁、移托梁;最小控顶距3米,最大控顶距3.8米或3.4米;放顶煤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的放煤方式,放煤口位置在支架后挡矸板下,放煤时同时作业场数不超过4个。
第三十七条炮采轻型放顶煤支架支护的回采工艺流程为:煤壁注水、打眼放炮、伸缩梁护顶、攉煤、推溜、移架、放顶煤。用人工打眼、爆破落煤;最小控顶距3.15米,最大控顶距4.15米;放顶煤采用分段间隔多轮次的放煤方式,同时放煤口个数不超过4个,放煤步距1米。
第三十八条加强工作面两安全出口的管理。机头端头安全出口采用不少于四对八根3.5米至4.0米长钢梁(л型钢梁)配合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一梁三柱成对使用,交替迈步前移,每对棚距不超过0.6米。工作面机头或机尾与顺槽搭接处应架设一对抬口棚。
第三十九条加强放顶煤采面的帮顶支护,以采面不片邦、不漏顶、不窜矸为原则。要求每个采面支护材料充足,采煤及放煤后要及时护好帮顶。
第四十条加强炮采放顶煤工作面初放时期的顶板管理。严格初放时期领导跟班制度,跟班人员必须到位,现场监督,指挥生产;及时跟踪观察工作面初次来压及顶板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初放期间必须严格按基本采高采煤,在初放期间原则上不准放煤。确需放煤时,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或矿长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加强工作面液压系统和单体支柱管理,提高支柱初撑力:
1、使用125型大流量液压泵,逐步淘汰80型液压泵;泵站要保证运行稳定良好,液压系统不漏液,主干管终端处压力表不低于16mpa,泵站压力要达到18mpa(悬移液压支架和炮采轻型放顶煤支架工作面泵站压力20 mpa)以上,泵站要安装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仪,乳化液浓度应在2-3%(悬移液压支架和炮采轻型放顶煤支架工作面应在3-5%)。主干管路管径不小于25mm。
2、在用支柱完好,不漏液,不卸载,无外观缺损,全工作面失效支柱不能超过3根。严禁超高使用支柱,严禁出现缺柱现象。严禁用溜子运单体柱。
3、采取有效措施,提高采面支柱初撑力,增强支架稳定性。在供液正常情况下,要减少同时注液的注液枪数量,保证注液时间,提高升柱操作质量。底板松软时,柱下必须穿鞋。坚持实行分工序多次注液,使支柱初撑力达到作业规程规定要求。
4、单体液压支柱配л型钢梁支护的采面三排支柱必须采专用防倒器,支柱顶爪必须卡在π型钢梁花边内。
5、工作面运输机必须使用专用液压推溜器。
第四十二条为避免顶板事故的发生,放炮前要对煤壁支柱进行补液,防止崩倒支柱,放炮后应及时护顶,防止顶空。放煤前要对中排柱进行补液,放煤后保证老塘封严闭实。老塘侧如连续出现三架以上的支架旋扭,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合理安排放顶煤工作面采放循环作业方式,实现采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杜绝非正规循环作业,避免出现采面有采煤而无放煤时间和无计划无次序的乱采乱放现象。
第四十四条加强炮采放顶煤工作面机电运输设备的管理。合理安排好采面生产与设备检修关系,保证每天安排不少于2小时的设备检修时间,做好运输系统设备的全面维修保养,提高设备的开机率;日产在1000吨以上的采面要装备150型运输机和轻型转载机,并和皮带运输机相配套,实现采面运输系统的连续化;对于走向长300米以上的采面,宜采用机轨合一的运输方式,以便回收支护材料和设备;在条件具备的采面,使用破碎机,运料系统推广应用无极绳运输,实现采面高产高效。
第四十五条加强炮采放顶煤工作面通风瓦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对炮采工作面瓦斯与风量的管理规定;加强瓦斯与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制度;必须进行煤体注水,做到逢采必注,不注不采,一般单孔注水压力为2.5mpa~5.0mpa,注水量以保证所采作业地点煤体充分湿润为原则,并超前采面煤体不少于2m,以降低煤尘浓度、预防顶板事故。要推广使用专用注水泵供水。
第四十六条采面顶煤厚度小于一倍采高或顶部为三角煤时,必须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加强顶板管理;顶部无煤时,可改用铰接顶梁配合单体柱支护。
第四十七条工作面上、下出口的两巷必须加强维护,根据巷道支护形式不同,其超前替棚和支护的规定和要求如下:
1、两巷采用梯形棚支护时,其前10m用双排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配单体液压支柱支护,分别支在巷道的两帮;后10m用单排π型钢梁或铰接顶梁配单体液压支柱支在靠采面一侧。
2、u型钢支护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运输要求,行人道宽度达到0.7m以上时,超前替棚长度为5~10m,运输巷和轨道巷替棚段必须打双抬棚支护,替棚段外不打抬棚,但要加强支架和帮顶的维护。
3、因顶板压力大,巷道变形严重,u型钢支护断面及行人道不能满足要求,运输巷必须提前扩修至转载机外5m处,轨道巷必须扩修至20m外并按原规定打超前支护。
4、工作面两巷替棚段及20m范围内巷道净高不低于1.6m,行人侧宽度不少于0.7m,巷道断面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等需要。
5、两巷超前支护所用π型钢梁长度不小于2.4m,必须用一梁三柱对接支护;用金属铰接顶梁支护的必须一梁一柱连续架设,单体液压支柱采取防倒措施。
6、两巷超前支护段底板松软时,单体柱必须穿柱鞋,替棚顶空时,必须采取措施将顶背实,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
第四十八条加强采面两顺槽的文明生产管理。要求两巷支架完整,无断梁折柱,无空帮空顶。两巷净高不低于1.8米,巷道内无积水、无浮渣(煤)、杂物。运输顺槽行人侧宽度不小于0.7米。运料顺槽轨道铺设合格,材料、设备码放整齐,标志牌清晰。小绞车等电器设备必须合格,闲置设备和回收材料必须及时运出。顺槽料场要有采面支护形式、循环方式、爆破方式、避灾线路等图表。
第四十九条加强采面的工程验收和交接
1、工程质量验收员必须上尺、上线、上测力计进行工程验收,不合格工程必须当班处理,不准移交下班。
2、要落实现场交接班制度,交班必须把现场情况交待清楚,特别是存在的隐患要交清,并在现场共同研究处理办法。交接情况应有记录可查。
第五十条对倾角超过15度的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对坚硬顶板(煤)和自然冒落不充分的顶板(煤),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小于1.5倍采高或空顶面积大于10m2的,要采取强制放顶措施,保证采空区顶板冒落充分充填及时。
第五十一条加强采面顶、底板水的管理:
1、对受顶、底板承压水影响和老空水威胁的采面,要按水文地质管理要求进行预报。
2、对采面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顶、底板水,要采取措施做疏水巷或安装铺设水槽,把水疏放或引入水槽,不准水流入运输机内,影响运输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章新投产工作面验收管理
第五十二条新投产的工作面必须通过集团公司验收合格方能生产,验收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牵头,组织地测、防治水、安监、煤质、通风、调度、机电等有关部门参加,瓦斯研究所必须参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投产工作面的验收。
第五十三条采煤工作面验收的必备条件
1、有审批的采面作业规程和初放安全技术措施。
2、有矿安全质量管理部门签发的采面巷道验收单。
3、有经过井下直流电测法物探的水文结论,低阻区必须进行底板加固,并有防治水系统的验收合格签字,底板不需加固的工作面应有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4、采面设计有瓦斯排放巷的必须有验收结果;设计有瓦斯
抽放系统工程的能正常运行。
5、瓦斯突出地区的采面必须有通过综合消突后的验收合格签字和采面瓦斯地质图。
第五十四条加强采面初放的组织管理工作:
1、在采面初放前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参加的初放领导小组。
2、初放领导小组必须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布置、落实初放时期的各项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现场跟班人员特别是初放小组领导成员必须落实到位,每班有汇报记录。
第五十五条加强采面初次放顶的验收工作,实行公司、矿两级验收制度。开帮前由矿初放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对采面各系统进行一次预验收。矿预验收合格后,申请集团公司验收时,必须将矿验收结果传真到集团公司,公司方可组织验收。集团公司验收合格后才能开帮生产。矿初采初放领导小组负责确认顶板初次来压和初放工作结束,并向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汇报。
第七章科技推先管理
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是本系统科技推先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计划编制、监督实施、组织验收;各矿实行矿长负责制,各矿生产科(部)负责年度立项、组织实施和申请验收工作。
第五十七条各矿每年科技推先立项不得少于2项,完成项目不得少于1项(跨年度项目可计入本年度完成项目中)。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在本系统组织的技术攻关、新技术推广、设备更新等科技推先项目,可作为所在矿当年度立项,项目编入年度计划中。
第五十八条科技推先项目所需设备、材料、费用,投入量较小者,各矿自筹,若项目较大,要在年初立项目时提出申请,经所在矿和集团公司两级论证批准后,列入计划中。
第五十九条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可获得“生产科技推先奖”:
1、对现有采煤方式有较大改进者。
2、开发研究出新型支护方式或应用软件者。
3、 引进科研单位或大专院校科技成果、或其他行业、单位先进技术者。
4、 提出有价值的技术设想和合理化建议,被采纳者。
第六十条拒绝接受集团公司业务部门在本系统进行的科技推先项目,或虽然接受但不积极配合者,由集团公司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各矿推先项目完成后,提出总结报告和验收申请,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会同集团公司科技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八章罚则
第六十二条如本系统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隐患,生产科(部)要及时向生产矿长汇报处理。处理不了的,要以书面形式分别给矿长、生产技术部汇报,否则,将按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罚:(1)如果发生事故,生产科(部)要承担不向集团公司汇报的责任;(2)如生产技术部通过其它渠道了解到并经核查属实,对该矿罚款5000元。
第六十三条如发现违反本规定各项条款,根据情节轻重对该矿罚款500-100000元。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机采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二条 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三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四条 采用机采工艺的工作面必须按要求编制机采工作面设计。机采工作面设计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技术中心部门编制,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 机采工作面设计内容
㈠设计的依据
⒈批准的工作面地质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
⒉经批准的采区设计及补充资料。
⒊邻近工作面或邻近采区类似工作面地质、矿压等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
⒊相邻采区或邻近工作面实见瓦斯、自然发火、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矿压资料及生产情况。
㈡设计说明书
基本条件:工作面参数选择合理;工艺先进,设备选型与配套科学;生产系统正规、可靠,有利于高产高效;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工程统筹考虑。
具体内容如下:
⒈工作面地质概况:
⑴工作面位置、范围、标高及周边采动情况。
⑵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回采影响。
⑶煤层赋存情况,包括煤层产状、煤厚、煤的硬度、煤层结构、煤层稳定性、煤种、煤质等。
⑷顶底板情况:岩性、厚度等。
⑸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情况。
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说明,主要包括:预计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温等。
⑺储量。
⒉回采工艺的选择: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回采工艺,并确定支架型号。
⒊巷道布置
说明巷道设计的主要依据、巷道开窝位置(座标)、施工方位、巷道层位、巷道设计长度(平距)等,并将有关参数在工作面设计图纸上标注。(综放工作面两巷及切眼严格跟底设计施工)
⒋巷道断面及支护设计
⑴综合考虑通风、运输、行人及设备安装、巷道变形,以及煤层顶底板条件等因素,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定巷道及峒室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
⑵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 要按《集团公司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编制锚杆支护设计。
⑶切眼设计。切眼位置(平面位置及层位)应考虑资源回收及回采工艺的要求;切眼方位应根据煤层倾角合理确定,设计坡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运行需要;巷道断面根据综采设备参数合理确定。切眼支护方式须做专项设计,支护强度满足顶板管理的要求。
⒌主要设备选型与配备
说明设备选型的依据,并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需要着重介绍的设备列出其主要技术特征。
⒍生产系统说明与分析:
说明构成运煤、通风、辅动运输(运料、进出支架)、供(排)水等系统的巷道顺序。供电系统在供电设计中详细说明。根据各系统巷道、设备等情况,进行系统能力分析,对于进架路线沿途巷道进行校验,满足解体或整架运输要求。
⒎“一通三防”工程
在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等煤层条件下采用机采工艺,按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⒏防治水工程
根据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⒐避灾路线
说明避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等灾害的路线。
⒑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巷道施工顺序、施工队伍安排、形成工作面工期及具备安装条件的时间。“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程要纳入施工组织统筹考虑。
⒒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对上述各项之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如:设备列车的存放位置、空间尺寸、支护形式、移动方式等)进行进一步阐述。
㈢供电设计说明书
⒈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国家煤炭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⒉供电系统力求简单、负荷分配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满足生产、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需要。
⒊编制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灯的型号、数量,布置方式及照明综保的选择等内容。根据工作面供电系统及机电设备要求进行,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㈣图纸
⒈井上下对照图(1:2000),图纸要能反映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情况。
⒉工作面设计平面图(1:1000)
图幅要能反映生产系统的构成情况。要标明有关巷道(峒室)名称及设计巷道的有关参数,设计巷道与已有巷道要有区别。绘齐地质内容,煤层底板等高线清晰。
⒊工作面设计剖面图
剖面图可与平面图绘制在同一图纸上。回采范围沿走向(分里、中、外段)倾斜剖面不少于3个,在剖面图上标明构造情况、工作面斜长及巷道空间关系,比例1:1000。
⒋巷道断面图
巷道(峒室)断面图要标明巷道规格、支护参数。比例1:50。本图可与设计平(剖)面图绘制在同一图上。
⒌工作面生产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按规定的图例,对运煤、运料(进出支架)、通风、防尘供水、灌浆、安全监测等系统及避灾路线进行标注。
⒍机电设备配置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根据设备选择及设备安设位置,按规定的图例(见附件),标注主要设备布置情况(输送机符号标注在机头位置),并在符号旁标明型号、数量、输送机铺设长度等。
⒎供电系统图
按供电设计要求绘制。
第六条 机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设计及审批意见组织施工,变更设计应经矿总工同意执行。
第七条 机采工作面巷道及安全工程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现场组织验收合格后,由集团组织验收合格方可进行试生产。
第八条 试生产前,必须做好三项工作:设备检查、单机调试和联合试运转。
㈠机电设备按选型设计要求配备,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讯及闭锁装置。
㈡机采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立柱、千斤顶和阀组应联结牢固、密封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㈢“一通三防”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㈣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上下出口进行管理,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牌板管理到位,并按生产要求储备易损件、备用材料。
㈤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等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㈥煤机试运转前,要采用人工对机道进行清理,确保浮煤里无金属物件、木料及其它杂物。
㈦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供电保护等要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
第九条 送电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乳化液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均经严格检查且逐台进行空载试运转,排除各种故障及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十条 联合试运转成功后,经生产矿长同意方可试生产。
第十一条 机采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生产矿长为组长、矿生产、技术、安监、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跟班现场指挥、解决问题,直至初放结束为止。
第十二条 初放期间,采高严格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100%以上,杜绝失效架或失效柱。
第十三条 对于坚硬顶板,应制定针对性措施,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支架设计承受能力时,须报集团公司处理。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设备维修、事故追查、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相关图纸资料,井下配齐各类图牌板。
第十六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第十七条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第十八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15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二十一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防片帮装置,当采高超过4m时,工作面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片帮掉矸伤人。
第二十二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的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 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泵站介质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站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泵站工作压力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泵站水源保持清洁,避免煤滓及其它杂质混入,每旬至少清理一次箱体,以防杂质注入缸体,降低支柱(架)性能。
第二十六条 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对于松软底板,应采取防止支架钻底措施,确保顺利移架。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机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㈡必须制订支护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㈢工作面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方式合理、支护强度符合要求,断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㈣跟班管理干部、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必须对各作业地点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二十八条 机采工作面调斜有关要求
㈠机采工作面需要甩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机采面倾角较大时,要采用伪倾斜方式回采,伪斜角度视煤层倾角大小和设备防滑性能而定。
㈡调斜时应注意:
⒈要采用割三角煤的方法,逐步调成伪斜。
⒉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工作面个别地段滞后或超前,防止刮板输送机出现陡弯,造成溜槽脱节、拉断链条或应力集中等现象。
⒊支架活动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满足调斜需要。
第二十九条 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均不得小于0.7m ,高度不低于1.8m,出口20m范围内,要采取架设挑棚或支设点柱的方式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料等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十条 上下安全出口的顶板必须接实背严,严禁空顶、空帮。替棚、或移端头支架时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必须先支后回或先支后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第三十一条 上下出口回柱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进行规定,回柱作业时,严禁开车及在作业区内进行其它作业,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 作业规程中应明确采煤机开缺口的方式,对人工做缺口的工作面,其缺口规格尺寸、支护形式、安全措施等要明确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出口有人作业时,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启动前,要发出明确信号,以防误起动伤及作业人员。
第三十四条 两巷维修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其维修措施包括回、替棚的方法、材料等要求,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两巷支护应正规完整,过顶背帮符合规定,不准空顶和缺梁少柱,空顶处必须接实顶板。
第三十六条 回收拱形或梯形棚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采取电缆、电气设备、供水、供液、抽排等各类管路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三十七条 回、替棚应遵循由里向外原则,依次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两巷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完好,严禁使用失效支柱。
第三十九条 绞车运行过程中,绳道两侧严禁人员行走及作业。
第四十条 机电设备需要移动时,要根据设备运移要求和现场条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机电设备的移动原则上采用铺轨进行,严禁强拉硬拽。因客观原因无法铺轨的,要由机电副总签字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
第四十二条 设备移动必须有跟班人员现场指挥。
第四十三条 移动设备列车的注意事项:
㈠列车移动前,列车前方的巷道宽度、高度及轨道质量满足设备运移要求。
㈡移动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采用可靠的硬联接方式。
㈢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㈣牵引绞车必须生根牢靠,性能完好,牵引力满足要求。
㈤移设备列车时,绞车速度要适当,禁止猛拉硬移,禁止绳及列车的上、下帮行人或作业。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引,严禁放飞车。移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㈥电气列车移动前,应定好移动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㈦移动列车到位后,应及时将移动列车固定牢固,并将电缆盘好、放牢、重设接地保护。
第四十四条 移动设备的放置应符合设备的使用规定,并设置警戒栏、警示牌。
第四十五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会审,矿机电副总、采掘副总共同组织审批。
第四十六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对安拆准备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
第四十七条 机采工作面拆除前,要对液压支架顶板进行防漏(铺顶网)处理,并施工出架通道。机采支架顶网及钢丝绳规格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顶网原则上要求铺到支架掩梁下部,顺茬搭接,重叠宽度不少于200mm;超前棚宽度根据调架要求确定。
第四十八条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机采工作面拆除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矿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会议纪要。
第五十条 安拆期间所使用的绞车、轨道、保险档、起吊设备、语音闭锁等设备设施安装后,由生产矿长牵头,矿机电负责人配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必须做到班班安全确认。
第五十一条 安拆期间所涉及到的各类安全设施实行挂牌留名制度。
第五十二条 机采工作面安拆期间矿井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㈠生产中心调度部门负责调度立卷,从安拆工程开工之日起将施工组织进度表张贴上墙,班班调度兑现工作量。
㈡安监部门负责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监察和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
㈢通风部门负责保证通风系统满足施工要求,机采拆除工作面自工作面停采之日起,每天将有关防火参数的监测情况报矿通风科备案;工作面设备拆除后具备封闭条件,及时进行封闭。
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优先保证机采工作面安拆期间所需的材料、设备、各类车辆的运输和供应。
㈤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将机采工作面安拆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未经配套的设备必须在安装前10天内完成地面“三机”配套及调试工作,及时解决配套过程中存在问题,确保安装按时进行;
第五十四条 运送设备沿途巷道,必须满足设备不可拆解最大外形尺寸要求。
第五十五条 机采切眼、安拆峒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满足安拆需要。
第五十六条 机采安拆所使用的运输轨道,轨型不低于22kg/m,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有特制的锁紧装置,车轮、车轴强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五十八条 机采设备入井前,要根据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和运输要求,核校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罐笼尺寸、巷道坡度、弯道曲率半径等要求,来确定运输方案。
第五十九条 提运及起吊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要提前进行强度和牵引力校核,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六十条 机采设备在运移、安装、拆除过程中,通讯、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声光清晰。正常作业时,严禁用矿灯、口喊、敲打物件等其它方法代替。
第六十一条 井下直转设备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必要性能动作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第六十二条 设备装运要找好重心,达到平稳,捆扎牢靠,确保运输安全。
第六十三条 机采设备运输所用绞车牵引用钢丝绳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六十四条 斜巷运输
㈠斜巷运输巷道变坡段应有专门设计,按规定设置躲避峒室,严禁再现弯道变坡现象。
㈡工作面或斜巷使用绞车运送设备时,必须由专职绞车司机、把勾工和信号工进行作业,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㈢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要求。
㈣绞车运行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所有人员要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必要时,绞车处应设护身柱,避免伤人。
㈤巷道变坡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阻车装置。运送设备时,上下口都要设人警戒,运输车辆下方和两侧不准有人。
㈥支架拆除时必须铺设导轨,满足设备运输要求,严禁强拉硬拽。
㈦使用对拉绞车运输方式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㈧严格斜巷轨道、道岔管理、验收,不合格不得行车。
㈨安全坏境、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
㈩车辆掉道时必须编制复轨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六十五条 在平巷中由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在架线运输线路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伤人。
第六十六条 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极易受损的精密件,要设专人运送。
第六十七条 设备、零部件运送到规定地点时,必须及时清点、交接,严防丢失。
第六十八条 切眼施工原则上采用一次刷大、一次安装的方法。特殊条件下可采取分段刷大、分段安装的方法。
第六十九条 机采工作面安装必须编制专门的安装技术措施。安装措施主要内容有:
㈠待安设备的名称、数量。
㈡设备安装顺序及质量要求。
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七十条 工作面倾角大于15°时,原则上支架应采取从下往上的顺序安装。
第七十一条 解体下井的支架,必须在指定地点组装。组装前要对组装用的设备、各种辅助装置及组装峒室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在专人指挥下进行组装。起吊支架部件时,严禁将手脚、头部等伸入起吊物下面,防止坠落伤人。
第七十二条 安装阀组或油管接头时,不准硬打硬敲。各部件螺丝必须齐全紧固,各接头密封良好,销子齐全。
第七十三条 机采工作面支架安装要定位合理,首架位置要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十四条 安装和调架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支架就位后,及时升架支撑顶板。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铺设要符合平、直、稳和底槽内无杂物的要求。各部件螺丝、销子齐全,紧固对位,刮板方向正确,安装质量符合要求。机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一般应先于支架安装,以便于和支架推移装置的联接。
第七十六条 安装采煤机必须按措施要求作业,工作面倾角较大时,要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七十七条 供电设备严格按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安装,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搬移设备。
第七十八条 工作面安装工程结束后,要对面内所有设备进行登记,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机采设备装运前,应在地面调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入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确定设备装车要求。
第八十条 在解体、运输设备过程中,对设备外露的关键部位,要采取可靠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易损件、小部件要分类装箱建卡运输,并专人护送进行交接验收。
第八十一条 机采队伍建制严格执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第八十二条 机采队伍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八十三条 机采设备严格按配套要求落实到位。
第八十四条 集团公司负责机采设备的选型、配套、定货、设备购置。矿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日常维检等工作。
第八十五条 建立健全机采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八十六条 机采面从铺网结束之日起,一次采全高机采工作面须在30天内拆除完毕,大采高、大倾角等机采工作面不能在30天内结束的,须制定相应的防自然发火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八十七条 设备严禁拆套。
第八十八条 机采设备的存放严格按要求执行,库房达标、管理到位。
第八十九条 机采配件的管理要做到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设备型号特征、技术性能、结构原理,做到配件供应及时,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十条 机采设备使用的各类油脂,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组织进货,不合格、不适用的油脂严禁使用。
第九十一条 矿要设立油脂管理部门,对油脂的供货、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九十二条 各类油脂的使用严格按性能要求落实。
第九十三条 油脂必须在无积水、无淋水、无杂物,环境整洁的地点存放。防止外物混入,影响油脂质量。
第8篇 掘进工作面“班前开工准入”安全检查的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管理,进一步推动掘进工作面现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1、“班组开工准入”指在开工前上岗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瓦检工一体实施掘进工作面现场安全检查,待无安全隐患后,方可开工生产。
2、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必须由上岗干部牵头组织“班组开工准入”安全检查,否则不得开工。
3、安监工对“班组开工准入”安全检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协助做好检查工作。若不执行“班组开工准入”检查,安监工有权指令停止作业。
4、掘进、机掘的中班和夜班缺员安监工的,也要组织“班组开工准入”安全检查,安监部门要不定期抽查监督。
5、安全检查的内容
5.1掘进工作面开工前准入检查评价内容
5.2局扇安设位置、选型是否合理。
5.3巷道支护是否符合规定
5.4机电设备是否完好无失爆
5.5是否按规定使用前探支护,使用规范
5.6机组是否有急停按钮
5.7风筒到工作面距离是否符合规定
5.8是否按规定安设“三条线”(静压管、压风管和排水管)
5.9机组喷雾是否符合规定
5.10监测系统运行是否规范
6、经“班组开工准入”安全检查后,确认工作面无安全隐患方可开工生产。
7、“班组开工准入”检查后,检查人员要按规定填写《铁鑫煤矿井下作业区域班组开工准入评价表》。
8、“班组开工准入”检查人员应该到位而没有到位,影响检查耽误开工的,要按“三违”论处,并给予责任者100-300元的处罚。
第9篇 工作面进机道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工作面进机道施工的危险源:顶板掉落,煤帮片帮滚矸,机械设备突然开动,人员、物料、工具下滑,支柱卸荷等。
1、进入机道前,必须保证挡矸网挂起高度能够要求满足人员迅速撤离的要求,保证退路畅通。进机道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好安全确认;支架护帮板到位,初撑力符合要求,手把打回零位;机组每推一定距离后,将机组、面溜子开关停电闭锁。并在施工地点上方设专人监护,观察顶板及煤壁变化情况。
2、挡矸设施必须设置牢固可靠,挡矸网必须使用尼龙绳及优质木板,做到全断面封闭,由安监员、盯岗人员进行确认;经安监员检查许可后,方可施工。需要分组施工时,中间挡矸设施必须加固,腰巷上帮设一道挡矸设施。设置挡矸栏,必须使用φ20mm及以上的圆钢制作的专用挂钩;靠煤壁侧的点柱必须搭设牢固,初撑力、切度符合规定。
3、进入机道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班组长、盯岗人员执行好安全监护制度,施工中使用的工具、设备,必须固定牢固,防止下滑伤人。
4、施工人员必须将工作平台打设牢固,人员站位可靠,工具放置到位,施工方安全可靠。
5、单体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试用,确认完好,损坏单体必须卸阀、标明,并及时撤出工作面。
6、溜子司机开动溜子时,必须执行好“三确认”制度,即由溜子司机、班组长、盯岗人员分别确认并下达开动命令后,方可开启溜子。安监员负责监督、把关。
7、施工结束后,物料工具必须撤出机道,恢复好挡矸网。临时放置的工具材料等顺架间放置并固定好,不得顺人行道放置,严防下滑伤人。
8、多处安排施工时,工区盯岗人员、安监员要明确分工,分地点进行安全监督。
9、铺网支护段煤壁松散、有大面积片帮危险时,严禁分组作业,必须由上到下逐米进行施工。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22年11月26日
第10篇 某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考核规定
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充分体现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员工的个人安全操作业务技能和积极性;推行安全管理激励机制是促进企业安全长效机制和安全生产周期延续的有力举措。现将采煤工作面安全管理考核作如下规定:
一、安全考核
1、杜绝死亡事故发生
2、以班组为考核单位,全月未发生事故的,顶板工或区域负责人,当月安全奖全领;发生工伤事故的,根据分管地段划分,发生一次工伤事故,分管地段负责人一次性扣除当月安全奖30%且负安全管理责任,处罚金200元;当班安监员负安全监管责任,处罚金200元;给予伤者处罚金200元;工伤事故由安监科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存档。
3、全月各班组“三违”人员次数不超过10列;超过1列的,扣除班组长或负责人当月安全奖的10%,以此类推。
二、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及考核
(一)管理规定及要求
1、严格考勤制度,组长或负责人必须每月如实反应所管员工的出勤。
2、严格工资结算制度,每月如实将所管员工工资反应在个人账上。
3、严格采煤困难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以各台工作面全月产量,吨/1元进行补贴。超过吨煤补贴标准的工作面,分管矿长要清楚并有据可查;未超过吨煤补贴标准的工作面,剩余补贴费作为现场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奖。
4、每月25日前将考勤表、工资单、补贴记录交矿长。
5、进班会要求:由组长按时组织所管员工召开进班会,纪律严明,队列整齐,总结前一班的工作,做的好的给予肯定,做的差的给予指正批评,在布置当班生产任务的同时必须布置各环节安全注意事项,其余顶板工和安监员作补充并举手宣誓,记清各自的生产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着装符合入井要求方可进班。
6、行走路线要求:必须按工作面所在区域的指定路线行走,不得损坏沿途的各类设备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到达材料堆放处,备齐自己所需的支护材料。
7、进入工作面时:认真仔细观察顶、帮、及支护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提醒工友主要安全;到达自己工作地段时,必须先检查安全和机具,处理隐患后在安全可靠的支护下作业;做好上下码口传、帮、带工作,坚持“三不伤害”原则。
8、传呼口令要求:必须按传呼口令类容进行操作,行动一致,动作规范;在传口令时,必须做到准确、清晰;不准乱传或改变口令类容。
9、放包管理:严格按照放包管理规定执行。
10、爱惜企业财产,合理使用各类材料,严禁铺张浪费。
1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由于机械等其他原因影响正常上下班时间或影响当班生产任务时,未接到矿行政下达的命令时,不得擅自脱岗。
以上条款若有违反者,按矿规矿纪或“三违人员”进行处罚。
(二)考核规定
1、槽咡单价等级划分规定
(1)出勤天数在20天(不含20天)以下的,且槽咡数在60节以下(不含60节)的,单价38元/节。
(2)出勤天数在20天以上(含20天)至25天以下(不含25天)的,且槽咡数在60节以上(含60节)至90节以下(含90节)的,单价40元/节。
(3)出勤天数在25天以上(含25天)至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以下的(含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且槽咡数在90节以上(含90节)至120节以下(含120节)的,单价43元/节。
(4)出勤天数在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以上(不含月大28天或月小27天)的,且槽咡数在120节以上的,单价45元/节。
(5)机头、机尾工,出勤天数低于25天的(不含25天),槽咡单价40元/节;出勤天数超过25天的(含25天),槽咡单价43元/节。
2、溜子节数的统计划分规定
(1)各台面必须如实反应该工作面溜子的总节数,从机头至机尾,无虚数槽咡产生,工人每天的划分的槽咡要如实反应在个人头上。
(2)工作面槽咡未安出风巷的,2607对拉面机尾每米补贴40元;26012对拉面机尾每米补贴43元。
3、补贴规定
(1)26071机头:机窝每班补贴50元;机头补贴(机筒子和过江槽咡)每班补贴60元。26072机尾:机窝每班补贴50元,打安全出口每米元,保引风硐每班补贴10元,放炮警戒每班补贴10元。
(2)26072机头:机窝每班补贴50元;机头补贴(机筒子和过江槽咡)每班补贴40元。26071机尾:机窝每班补贴50元,打安全出口每米元,保引风硐每班补贴10元。
4、机窝规定:
第11篇 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收作管理规定
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尾工作是事故多发环节,为切实搞好单体长壁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收作的管理工作,保证回采安全,防止回采面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矿成立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由生产副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担任。
组 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科长、安监站站长及技术负责人和生产、技术、安全分管采煤及顶板的同志担任。
生产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务工作。
二、领导小组负责初采、初采及工作面回料期间安全措施的监督落实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工作面的初采、初放及收作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审批后,认真贯彻执行。
四、回采工作面的初采初放:
1、工作面回采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面范围内的巷道及生产系统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准移交生产。
2、开帮刷面必须挂线扶柱,装面棚柱不少于二排支架。
3、单体支柱面安装,应自下而上安装,若自上而下,必须有可靠的防倒防抽冒措施。
4、回采面严禁倒扒回采,顶板为中砂岩且边切眼顶不空不冒,采用3--5档管理顶板时,可反推两档,切眼顶空或有高冒点时,不准反推。
5、从切眼刷面,进入煤壁第二档前,要采用手镐落煤或以炮助镐。
6、初次放顶前,生产矿长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会审,工程质量及安全措施落实达标后方可允许放顶。
7、初放期间,工区区长跟班现场指挥,小组人员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和安全管理。
8、初放期间,工区技术员要及时掌握面上顶板情况,作好初放记录,必要时要及时修改措施。
9、工作面初放、收尾由组长组织现场小组,每班不少于三人,生产科、技术科、安监站、工区带班区长跟班到点,现场交接,直至工作面收尾或初放结束方可结束小组活动。
10、矿调度室要专列记录台帐,跟班小组成员上井后要作好现场记录描述。
11、从切眼刷帮起,对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班班监测,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且采高不得大于柱子全高的85%。
12、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必须采取加强支护措施,若悬顶跨度超过初次垮落步距时,必须加强支护并采取强放措施。
13、初次放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人员现场会审并签字批准,方可认为初放结束。
五、工作面的收作:
1、工作面收作线应尽量避开断层、老硐、高冒区,顶板破碎带、周期来压区。
2、收作时不得超采或多留煤柱。
3、停面时必须保持最小控顶距,采高控制在支柱长度的85%。
4、回料前,必须把工作面内浮煤、杂物、多余的支柱材料运出。对运料巷道进行清理维护,保证回料路线安全畅通。
5、回料时,要确保供风量。
6、回料时,小组成员要分三班现场把关监督措施的落实及回料安全管理工作。
7、回料时,要确保支柱初撑力,班班进行二次补液,并班班对初撑力进行监测。
8、回料结束后,要及时对回采面进行密闭。
六、奖罚:
每一次安全收尾,安全放顶,安全无事故奖组长、付组长每人60元,其它现场管理小组人员每人50元,出事故加倍罚款。(包括轻伤垮面)其它按矿安全文件执行。
第12篇 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规定
在近期的“一通三防”检查中,发现瓦斯监控系统存在两项突出的问题。一是部分作业地点的甲烷传感器悬挂不规范,风筒传感器安装吊挂不合理。二是靠近掘进迎头和采煤工作面附近的监控电缆吊挂混乱,导致文明生产面貌差,并且出现误报警、数字不稳定和信号中断现象。为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促进井下现场的文明生产面貌,特制订以下管理规定:
1、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行人侧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3、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人为造成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对当班瓦斯员每次罚款2000元,队组罚款20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4、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整齐,每落地一处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视情况分析对当班班瓦斯员与维修工每人每次罚款200元。
5、当传感器保护外壳损坏严重时,通风科经有资质部门鉴定报废后,进行回收统一管理。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照价赔偿。
6、监控维修工要定期对各类传感器进行校验,并且定期进行“三闭锁”测试及时对井下各点各面进行更换。发现一处未更换对区域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7、每班要有监控维修工,并且实行分区管理,责任到人。在维修班除无特殊情况外要对井下各点进行一次全面巡查。以保证监控系统运行正常,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
8、监控中心站值班人员及现场工作发现瓦斯传感器发生故障时要及时通知当班维修工进行处理,监测维修工接到通知后要及时赶到现场及时维修,把故障时间缩短到最低限度。
9、录某一班发生报警断电时,(瓦斯超限外)其他各类责任事故处罚要牵连区域责任维修工。
10、监测维修工、瓦斯检查员每班要对甲烷传感器及其线路进行巡查并用光学瓦斯鉴定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对甲烷传感器进行比对,当误差大于规定值时,先以读数较大的为准并在8小时内对两种仪器调校完毕。
11、瓦斯超限处罚分配原则:
当在生产中瓦斯超限时通风助理与通风科长每次为40%,当班瓦斯员每次60%元;
当因检修不到位,或是其它因素造成报警或断电事故时,通风助理与通风科长每次为40%,当班瓦斯员每次20%元,区域维修工每次40%。不得以任何原因或任何事件强压分配于其它人。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纳入矿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检查内容,严格遵照上述规定,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通风科
2022年8月19日
第13篇 强化采掘工作面甲烷传感器管理的特别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掘进迎头5米范围内,并且严禁与风筒在同一侧;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悬挂在距切眼不大于10米范围内的回风流中。超出以上范围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二)甲烷传感器必须固定悬挂在巷道顶部,距顶板不大于300毫米,距侧帮不小于200毫米。并且数字显示部分朝回风流方向。悬挂不规范,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三)甲烷传感器外壳必须保持干燥、清洁,悬挂在顶板稳定,无淋水的地点,洒水、喷浆时要妥善保护。每发现一次因洒水、喷浆或者顶板淋水造成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罚款500元。
(四)传感器电缆必须吊挂规范,每落地1米罚款50元,依次类推。每一处与动力电缆缠绕罚款50元。放炮时将电缆和传感器移至安全防护地点,放炮结束后恢复到原来位置。因移动传感器和电缆而造成的电缆挤压或传感器碰撞,从而使传感器误报警、数字漂移和信号中断。每次罚款500元。
(五)传感器保护外壳在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好,每损坏一个罚款100元。另外有淋水的地点要采取防护措施。
第14篇 d矿综采工作面管理规定
为加强综采工作面质量标准化管理,确保综采工作面回采安全,特制定考核办法如下:
1. 工作面必须严格按“八条线”、“八完好”标准及有关质量标准化标准执行,否者视其检查情况按合格或不合格论处;
2. 综采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高度低于1.8米的,按不合格品论处;
3. 综采工作面支架吊斜总数达20架或连续5架咬架的,按不合格品论处;
4. 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抹帽距离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按不合格品论处;
5. 综采工作面(十煤)支架初撑力或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6. 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压机头的,责任人按一般“三违”论处;
7. 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漏顶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按轻微“三违”论处;
8. 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冒顶的,按一般“三违”进行处理;
9. 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歪架(支架垂直顶板大于±5度)的,按轻伤事故进行处理;
10. 综采工作面因管理不善造成倒架的,按重伤事故处理。
其他未尽款项按芦煤安(2022)1号文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15篇 采掘工作面对安全监控的特别管理规定
(一)安全监控中心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发生甲烷传感器报警,及时按规定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做好记录。隐瞒不报或者处理程序不规范、记录不齐全,每次罚款100元。
(二)采掘单位应妥善保护甲烷传感器,每班用干布擦拭仪器外壳,凡传感器外壳有水泥和煤泥等污物,每只罚款100元。另外传感器应采取防护措施,避免淋水和碰撞等。凡因采取措施不当而发生误报警,每次罚款1000元,扣单位月度考核10分。并在上井后由通防专业组、安检处组织对跟班区长、班长、跟班电工、安监员以及监控值班员进行分析,并写出处理报告。凡每月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误报警的单位,加倍考核。
(三)根据aq1029----2007国家标准掘进工作面在距掘进回风口10~15米安装回风甲烷传感器,由于现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改变回风传感器的位置。因现场变化不及时移传感器,每次罚该单位技术员50元。
(四)当甲烷传感器报警或者断线时,馈电开关必须动作,切断工作地点的电源,凡不接被控开关控制线者,每处罚款500元,记严重违章,并扣单位月度考核5分。
(五)施工结束或者移动监控主机(分站)时,应及时与监控中心联系,凡因私自移动监控设备,损坏系统传输电缆,造成系统瘫痪或影响信号传输,每次视情节罚款1000----2000元,并扣单位考核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