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4. 试验与检验
4.1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通过国家和行业规定的型式试验,进行出厂试验和使用中的周期试验。
4.2 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4.3 应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如下:
4.3.1规程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
4.3.2检修后或关键零部件经过更换的安全工器具。
4.3.3对其机械、绝缘性能发生疑问或发现缺陷的安全工器具。
4.3.4有质量问题的同批安全工器具。
4.4 周期性试验及检验周期、标准及要求应符合:
4.4.1《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国电发〔2002〕777号)。
4.4.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
4.4.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试行)。
4.4.4 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4.4.5 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4.4.6 gb2891-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4.4.7 gb2892-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4.4.8 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124-1996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4.4.9电力行业标准dl/t846.6-2004高电压测试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第六部分:六氟化硫气体检漏仪。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单位应按部门、班站分别填写试验报告一式三份(试验单位、部门、班站各存一份),并在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合格样式符合国家电力公司规范标准),注明试验负责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每个部门试验完毕,都应由部门安全员迅速上报安监部本次试验情况,其中包括试验品名称、数量、不合格或报废情况。
4.6 对于本地不具备安全工器具试验能力的产品,各工区上报,由安监部负责联系,送达河南电力试验研究院进行周期性试验,经试验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由试验单位和使用单位分别保存试验报告,以备查验。
4.7 不需要作定期试验的安全用具,工区安全员要按照每年安全用具试验的时间,对其安全可靠性进行两次检查,并在安全用具登记本中签名填上检查日期。
5. 检查及使用
5.1 检查及使用:
5.1.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94年颁发《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dl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等规程和产品使用要求。同时,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5.1.2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
5.1.2.1查看器具上贴(挂)试验合格证标示牌是否在有效期内,严禁使用超期或未试的器具;
5.1.2.2检查器具是否清洁、完好;
5.1.2.3检查连接部分是否牢固可靠,有无锈蚀断裂现象;
5.1.2.4查看有无机械损伤、裂纹、变形、老化炭化、受潮等现象;
5.1.2.5是否符合操作电压等级。
5.1.3绝缘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擦拭干净。
5.1.4使用绝缘安全工器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5.1.5新领用或经修理后的安全工器具未经试验不准使用;
5.1.6有声、光等双功能的安全工器具,当有一种功能失常时,严禁使用;
5.1.7自己研制的安全工器具未经测试和主管局长或总工批准,不得使用;
5.1.8安全工器具不能移作它用,不能替代普通工器具使用。
5.2 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绝缘手套、绝缘杆、绝缘隔板和绝缘罩、电容型验电器、核相器、绝缘靴、绝缘胶垫、接地线、梯子、过滤式防毒面具(简称“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简称“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等各类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检查与使用方法必须按国家电网安监〔2005〕516号文《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5.3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按岗位技能要求掌握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的知识。各部门应将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列入新参加电气工作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计划内。
6. 保管与存放
6.1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与存放,必须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要求。
6.2 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5-80%的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6.3 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定置存放。
6.4 核相器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专用支架上或专用包装盒内。
6.5 防毒面具应存放在干燥、通风,无酸、碱、溶剂等物质的库房内,严禁重压。
6.6 空气呼吸器在贮存时应装入包装箱内,避免长时间曝晒,不能与油、酸、碱或其它有害物质共同贮存,严禁重压。
6.7 各生产性单位应库存一定数量的安全工器具,并同所属各班(站)安全工器具一同试验,以备及时补充使用中损坏的安全工器具。部门库存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7. 报 废
7.1 安全工器具必须按厂家说明书和有关规定使用,损坏和不能使用的一律作报废处理。安全工器具在做定期试验时,发现不合格或不能满足使用要求者,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安监部备案,报废或不合格工器具应交回安监部统一处理。
7.2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7.2.1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7.2.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7.3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不得与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更不得使用报废的安全工器具。
7.4 报废的安全工器具应及时统计上报到单位安监部门备案。
8. 附 则
8.1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部组织制订。
8.2 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安监部。
8.3 本规定下发后,以往有关规定同时作废。
第2篇 某供电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总 则
1.1 为了进一步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确保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根据国网公司颁发《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河南省电力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防止人员触电、灼伤、坠落、摔伤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工具、器具和用品。
1.3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1.4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保管、报废等环节的管理。
1.5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管各有关单位,多经企业可参照执行。
2. 管理职责
2.1公司安监部的管理职责
2.1.1安监部是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安监部设安全工器具管理专责人(或兼职)。
2.1.2负责制定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
2.1.3负责编制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付诸实施。
2.1.4负责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和督促指导工区安全工器具的培训工作。
2.1.5负责本公司所用安全工器具的选型、选厂(在省公司公布的名单内选择)。
2.1.6负责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使用和报废工作。
2.1.7每半年对公司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抽查,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2 工区管理职责
2.2.1各生产性部门应制订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2.2.2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
2.2.3负责对安全工器具的领用、发放建立记录。
2.2.4工区级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兼责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督促指导班组开展安全工器具有关培训工作。
2.2.5各生产性部门应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台帐式样详见附件2),并于每年3月、9月安全工器具试验后报安全监察科。
2.2.6各生产性部门每季对所辖班组、变电站、所安全工器具检查一次,所有检查均要做好记录。
2.3 班组、变电站(所)管理职责
2.3.1班组、变电站(所)应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试验报告、检查记录齐全。
2.3.2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保管人应定期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安全工器具实行“一物一标签(标牌)”制,发现不合格、超试验周期和没有标签的应另外存放,做出不准使用标志,停止使用。不合格的安全用具由新补充的安全用具代替,不再另换页登记。要做到试验单、登记本、实物(试验标签)三对照。安全工器具严禁它用。
2.3.3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定,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不熟悉使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使用安全工器具。
2.3.4班组每月对安全工器具全面检查一次,并对班组、工区、公司等检查做好记录。
3. 安全工器具的计划、订购、验收及领用
3.1 安全工器具计划
3.1.1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于每年11月份将次年所需安全工器具计划报公司安监部。
3.1.2安监部根据各部门计划情况,编制公司计划并报上级批复。
3.2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
3.2.1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2.2采购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是省公司公布的入围产品。
3.2.3采购安全工器具必须签定采购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生产厂家的责任。
3.2.3.1必须对出厂安全工器具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3.2.3.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2.3.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3.2.3.4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不良后果,由产品生产厂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上报省公司安监部。
3.2.3.5公司各部门未经公司安监部同意不得擅自订购安全工器具。
3.2.3.6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部门对入围产品若发现质量、售后服务等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安监部反映,查实后,告知省公司安监部。
3.3 安全工器具的验收
安全工器具到货后,由安监部组织抽查验收。必要时,应会同使用部门一起验收。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或交使用单位。
第3篇 电气检修班个人工器具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无锡能达热电有限公司电仪分场电气检修班所有职工。
2、管理职责
体现“以人为本”的宗旨,建立起让每位员工都有机会施展才能的激励机制,努力营造愉快、和谐、进取的环境氛围,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主人翁责任感及团结协作精神,使管理更加多元化、人性化。
3、管理内容及要求
3.1个人工器具配备发放原则
3.1.1个人工器具按生产实际需要配备,主要配备发放对象是从事生产现场生产工作的工人,技术人员和部分管理人员。
3.1.2所配备的个工器具,属公家财产,由个人负责保管使用,以有利于生产便于管理。
3.1.3为适应新体制的要求又考虑到现有实际情况,个人工器具配备暂时按现有人数和现在工种配备。
3.1.4公用工器具内已有的品种、规格的工器具,个人工器具不再配备。
3.1.5个人工器具发放限本班组职工(外班组人员、雇用人员不包括在内)。
3.1.6随着生产工作变化的需要由厂有关部门决定更改个人工器具配备数量和种类及使用年限。
3.1.7个人工器具发放应遵守使用年限。
3.2个人工器具的发放收缴管理
3.2.1个人工器具发放领用按年限由单位统一领发。
3.2.2使用期内如有中途丢失,损坏不能继续使用影响生产工作时应及时补领并需要交纳成本费的10%~80%,而使用年限仍按原来不变。
3.2.3对于锉刀、螺丝刀、刮刀、电笔等易损件,不是个人原因造成不能继续使用时,使用期没到可以以旧换新发放。
3.2.4个人工器具发放应有帐卡记录、发放、收缴、补发应记录准确。
3.3属于国家规定定期检验的个人工器具应定期送检。如不按规定定期检验,每次考核责任人10~50元。
3.4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管理制度的考核班长20元;班组没有个人工器具发放台帐的考核班组保管员20元。
4、检查与考核
4.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仪分场负责检查与考核。
4.2依据本标准和考核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第4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及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按照实际所需负责制定各供电所、变电站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报安监部审核备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安监部,由安监部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报安监部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和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负责;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按电力行业标准分颜色配发。管理人员戴红色;检修、试验人员戴蓝色;运行人员戴橘黄色;外来人员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5篇 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按照实际所需负责制定各供电所、变电站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报安监部审核备案,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交安监部,由安监部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报安监部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和农村用电部、输变电工区负责;安监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按电力行业标准分颜色配发。管理人员戴红色;检修、试验人员戴蓝色;运行人员戴橘黄色;外来人员戴白色。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否清洁、完好。
(二)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报废等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下规定的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1、 产品质量要求。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其后果由购置人承担,在年度考核中扣除相应分数。
2、 安监部负责对电气安全工器具和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负责到货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上,违反以下规定的,依次扣取相应分数。
1、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和清单,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规范、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合格证号等。台账不健全或不合格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2、安全工器具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负责统一保管。否则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3、电气绝缘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4、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5、安全工器具应按《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试验合格的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并由试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试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5分。
6、安全工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由所拥有的班组、部门负责组织;安监部负责监督。
7、雨季前对工器具应及时进行检查。
8、将安全工器具分类别编号,同类别的实行部门统一、顺序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9、安全帽丢失或损坏时,由本人写明原因,经核实后,方可重新领取。丢失者或因个人损坏者,按50元/顶扣罚。
第十九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责人必须认真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2分。
第二十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 是否清洁、完好。
(二) 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 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 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 是否进行了周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违反以上任意一款,在年度考核中扣1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使用和维修单位(人)不得任意更改工器具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部件。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5分。
第二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的电气绝缘部分经修理后,必须按规定重新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规定者在年度考核中扣3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6篇 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保证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管理,有效指导现场工作人员正确维护和使用工器具,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指电力安全工器具是指为防止触电、灼电、坠落、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包括:安全带、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照明灯具、防毒面具、绝缘杆、绝缘夹钳、绝缘罩、绝缘升降板、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垫、验电笔、绝缘硬梯、脚扣、绝缘绳索、绝缘斗臂车、接地线等。
1.3电气工具和用具包括:手枪钻、砂轮机、切割机,电动拉铆枪、电动坡口机、电磨头、电剪刀、交直流焊机、磨光机、手提电钻、冲击钻、电锤、电吹风、曲线锯、钻床、台钻、风葫芦、电动板手等。
2职责
2.1安全工器具使用部门承担其维护管理职责,具体负责安全工器具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2.2经营策划安监部负责安全工器具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
2.2设备技术部是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绝缘工器具、电气工具和用具、登高安全工具的检测、试验、登记、上报工作。
3管理要求
建立安全用具、工器具的档案:各部门、班组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用具、工器具均要设立档案,具体要求如下:
3.1.1部门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在设备清册的管理上:各部门按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以便于查看某类工器具的使用情况。填写表格如下图: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部门
编号
生产厂家
领用
日期
存放地点
备注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部门下表格式填写,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如下图,
序号
名称
部门
编号
检验人
检验日期
所在
班组
设备状况
备注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部门和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
3.1.2班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设备清册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各班组按工器具类别的顺序进行填写,填写表格与部门填写相同;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的管理:各班组在填写过程中,按设备清册的顺序填写(建议对于每年检验两次或更多者,在本次检验填写后空出一格,用做本年度下次检验的再次填写,这样做的目的是便于检查,防止漏检等)。填写格式与部门相同。
——检验报告: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对所检验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均要出具相应的检验报告,并按类别和时间进行分类保管(此项工作班组管理或部门统一管理都可以,无论谁管理,都要妥善保管好,保证其原始报告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安全用具和工器具进行检验的班组或部门,应向被检验工器具的部门提供检验情况(指检验结果是否合格等)。
3.1.3个人安全用具和工器具的管理
——个人使用的安全用具和工器具每次在使用前,要求使用者进行外观检查,检查安全工器具有无不合格现象,一旦发现受损、变形、不完整等不合格现象或试验超周期严禁使用。
3.2电力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定期预防性试验测试标准,规定了试验项目、周期和要求。请各部门按以下规定执行:
3.2.1验电器: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起动电压试验
1年
起动电压值不高于额定电压的40%,不低于额定电压的15%
试验时,接触电极应与试验电极相接触
2
额定电压试验
1年
在接触电极上施加额定电压并保持5min,在该时间段内指示器能正常工作且显示信号没有间断
3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 min
5min
10
0.4
45
/
35
0.9
95
/
63
1.0
175
/
110
1.3
220
/
220
2.1
440
/
330
3.2
/
380
500
4.1
/
580
3.2.2 携带型短路接地线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成组直流电阻试验
不超过5年
在各接线鼻直接测量直流电阻,对于25mm2,35mm2,50mm2,70mm2、95mm2、120mm2的各种截面,平均每米的电阻值应分别小于0.79mω、0.56mω、0.4mω、0.28mω、0.21mω、0.16mω
同一批次抽测,不少于2条,接线鼻与软导线压接的应做该试验
2
接地绝缘棒的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工频耐压kv
试验电压加在护环与紧固头之间
1min
5min
10
45
1
35
95
1
63
175
1
110
220
1
220
440
1
330
380
500
580
3.2.3 绝缘杆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min
5min
10
0.7
45
/
35
0.9
95
/
63
1.0
175
/
110
1.3
220
/
220
2.1
440
/
330
3.2
/
380
500
4.1
/
580
3.2.4绝缘夹钳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min)
10
0.4
45
1
35
0.6
95
1
63
0.7
175
1
110
1.0
220
1
220
1.8
440
1
3.2.5绝缘硬梯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1年
施加176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2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min)
5(min)
10
0.4
45
/
35
0.6
95
/
63
0.7
175
/
110
1.0
220
/
220
1.8
440
/
330
2.8
/
380
500
3.7
/
580
3.2.6 绝缘罩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工频耐压(kv)
时间
(min)
6~10
30
1
35
80
1
3.2.7 绝缘手套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电压
等级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min)
泄漏电流(ma)
高压
8
1
≤9
低压
2.5
1
≤2.5
3.2.8橡胶绝缘靴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工频耐压
(kv)
持续时间(min)
泄漏电流
(ma)
25
1
≤10
3.2.9 绝缘斗臂车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1年
额定电压(kv)
试验长度(m)
工频耐压(kv)
1(min)
5(min)
10
0.4
45
/
35
0.6
95
/
63
0.7
175
/
110
1.0
220
/
220
1.8
440
/
330
2.8
/
380
500
3.7
/
580
3.2.10 绝缘绳索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工频耐压试验
半年
试验长度
(m)
工频耐压(kv)
持续时间
(min)
0.5
105
5
3.2.11安全带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种类
试验静
拉力(n)
载荷时间(min)
大带
2205
5
腰带
2205
5
小带
1470
5
2
冲击试验
半年
80kg重量做自由坠落试验
用于悬挂安全带,按gb6096-85方法进行试验
3.2.12安全帽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冲击性能试验
制造之日起2年,以后1年
冲击力小于4900n
按使用场合不同分批进行抽查,按gb2811(2812)-89方法进行试验
2
耐穿刺性能试验
制造之日起2年,以后1年
钢锥不接触头模表面
3.2.13 脚扣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1年
施加1176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3.2.14 升降板
序号
项目
周期
要求
说明
1
静负荷试验
半年
施加2205n静压力,持续时间5min
3.3 电气工具和用具预防性试验规定
3.3.1 预防性试验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外壳、手柄有否裂缝和破损;
——保护接地或接零线连接是否正确,牢固可靠;
——软电缆或软线是否完好无损;
——插头是否完整无损;
——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陷、破裂;
——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工具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无障碍。
3.3.2 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工具带电零件与外壳之间不小于7(兆欧)
3.3.3绝缘耐电压试验
带电零件与壳体零件间加电压500v—2500v,绝缘电压试验的时间应维持1分钟。
3.3.4安全工器具经试验合格后,必须及时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
3.4 电力安全用具和工器具使用规定
3.4.1 各部门应根据各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有关标准和产品使用说明书,制订相应的安全工器具安全操作规程。
3.4.2对工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设备的结构、特点、性能,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并经过必要的考试,合格者允许使用安全工器具。未经过电力安全工器具培训的人员不允许使用。
3.4.3 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工具的允许使用范围;
——工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操作程序;
——工具使用前应着重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使用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工具的存放和保养方法;
——操作者注意事项;
——工具检验、试验部门、时间,工具检验时限。
3.4.4 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建立工具使用、检查和维修的技术档案。
3.4.5各单位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需要、工作范围配置必需的安全工器具,并由专人负责保管(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保管)。
3.4.6 安全工器具在发出或收回时,保管人员必须进行一次日常检查;在使用前,使用者必须进行日常检查。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尤其是影响人身安全的工器具,要加强使用前的检查,如在使用安全帽前必须由使用人员对外观、帽带等情况进行检查;对安全带要对外观、锁扣牢固等情况认真检查。使用前对安全工器具关键部位的检查必须严格,做到超前控制,防患于未然,并及时发现问题,及早解决。
3.4.7 长期搁置不用的工具,在使用前必须按有关规定重新进行检查、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4.8 工具的维修必须由专门指定的维修部门进行,同时应配备必须的检验设备或仪器。
3.4.9 工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3.4.10 安全工器具必须严格按照预防性试验项目、周期、要求进行试验,未按要求进行试验的安全工器具不得在生产工作中使用。
3.4.11安全工器具应严格按照产品公司家规定的使用寿命期限使用,超过使用寿命期限的工具禁止使用。对虽未超过使用寿命期限,但存在缺陷或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严禁使用,特别对不合格的验电器、绝缘杆、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安全带、脚扣等安全用具,在部门安全员的监督下,就地烧毁和销毁。
4报告和记录
安全用具、工器具的档案
安全用具、工器具检验登记
5附则
5.1 本规定由经营策划安监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5.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安全工器具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总则
l、安全工器具是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的最基本的工具,为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对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配备、保管、检查、试验、使用、报废等各环节加强管理,避免在使用管理中发生人身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各级生产、电气、线路、调度、检修、运行、维护、施工及管理人员都应熟悉、掌握,并认真执行本规定。
3、本规定适用于中心所属单位、各部门、变电站水厂。
二、职责 l、安全办公室:
安全办是我中心管理安全工器具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对我中心购置安全工器具进行选型、选厂,并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和报废。
2、生运行部:
会同安全办负责审批各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计划,在“安措”计划中列项;负责下达全中心绝缘安全工器具试验计划。
3、各生产、施工部门:
3.1制定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分工和工作标准。
3.2部门安全员是管理安全工器具的专责人,负责制定、申报本部门安全工器具的订购、配置、报废计划;组织、监督检查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保管、使用等工作。
3.3建立安全工器具台帐,并抄报安全办公室。
3.4班组公用安全工器具应设专人保管,个人工具自行保管。工具使用前应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三、安全工器具的分类
1、绝缘工器具包括:高压验电器、高压绝缘棒、绝缘鞋(靴)、绝缘手套、绝缘垫、绝缘夹钳、绝缘台、绝缘隔板、绝缘绳、携带型接地线等。
2、安全防护器具包括:防护眼镜、安全帽、安全带、腰绳、临时遮栏、遮栏(网)、绝缘布、耐酸工作服、耐酸手套、防毒面具、防护面罩等。以及登高用梯子、脚扣、踩板等。
3、安全标示牌包括:设备标示牌、各种警告牌等。
四、安全工器具购置、验收
l、安全工器具由中心安全办负责组织各部门安全员考察、调研和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厂家、型号,由中心统一按指定的厂家购置,不得随意更换型号规格,严禁质量低劣产品进入我中心。
2、购置安全工器具必须是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或省级以上劳动部门公布认定的合格产品,必要时持有国家核发的“进网许可证”。
3、新购安全工器具必须具有以下证件:
a、产品许可证;
b、出厂试验合格证;
c、产品鉴定合格证书;
d、使用说明书。
4、安全工器具购进后,仓库保管员应会同安全办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对达不到质量标准的产品,必须退货、更换。
第8篇 安全工器具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人身安全,确保安全工器具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规范我公司安全工器具的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及报废等环节的管理,依据《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单位。
第二章 安全工器具的种类
第三条 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为防止电气工作人员触电、坠落、灼伤、摔跌等事故,保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具和器具。主要分三大类:(一)绝缘安全工器具:绝缘手套、绝缘鞋(靴)、高压感应静电验电器包括验电笔、低压、高压通用验电笔、绝缘杆、个人保安线等。(二)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安全帽、脚扣、梯子、安全带、安全绳等。(三)安全围栏(网)和安全标识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等。
第三章 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
第四条 按照实际所需制定安全工器具购置计划,并上报计划,经领导批准后,由公司统一购置、发放及到货后验收、试验等工作。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后果由购置人承担。
第五条 安全工器具毁坏、增配,由各使用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依据台帐及有关规定批配。
第四章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检验
第六条 各单位、班组要建立安全工器具管理台账,按规定填写工器具的名称、型号、编号、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和安全许可证号、出厂日期、检验日期、试验结果、合格证号等。
第七条 安全工器具必须由使用单位或班组指定专人统一负责保管,使用必须做好记录。
第八条 电气绝缘安全工器具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室内场所,严禁叠放。
第九条 电气安全工器具必须放在室内固定地点,编号一一对应。
第十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校验。检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合格标签,注明允许使用的期限,检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应贴报废标签,并由检验人签名,使用部门将检验情况填写在《安全工器具》台账上,并将报废的安全工器具上报备案后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工作由使用班组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工器具应按周期及时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对安全工器具应统一分类编号,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四条 安全帽应按电力行业标准配发。
第五章 安全工器具的检查
第十五条 安全工器具在发放使用或交回时,专职人必须做好记录,必须进行日常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必须认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安全工器具的日常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否清洁、完好。
(二)外壳、手柄有无裂缝和破损。
(三)无机械损伤、变形、老化等现象。
(四)是否符合设备的电压等级。
(五)是否进行了定期检验和在有效使用期内。
第六章 安全工器具的考核
第十七条 在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发放、和报废等管理工作中,违反以下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1、 产品质量要求。所购产品必须经过国家检验部门认可,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并有安全许可证和附有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制造厂名、绝缘等级等资料。严禁购置不合格产品,若由此而发生事故,其后果由购置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2、 安生部负责对电气安全工器具和登高作业安全工器具的厂家进行资质审查,并负责到货后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第9篇 安全工器具配备管理使用规定
1、 配备方面的规定
1.1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工作服、绝缘鞋。
1.2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
1.3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程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1.4从事电气检修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近电报警器。
1.5从事低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低压验电笔。
1.6从事配电检修的作业班组,应配备一只便携式验电器。
1.7变电所根据需要配备封闭式安全围栏、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拉杆、绝缘棒、绝缘隔板、验电器、接地线。
1.8安全工器具的配备数量要满足生产需要。运行岗位公共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出保证正常使用外,还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工具,防止意外损坏时和试验期间影响正常使用。
1.9短路地线的购置,其产品必须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携带型标准短路地线的技术标准》,原有的短路地线,应有计划的逐步配备带绝缘护套的标准型短路接地线。
2、管理方面的规定
2.1各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工器具。
2.2安全监察部门要监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必须从持有东电入网证或网、省公司指定的商店购买。
2.3安全工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按规定检查及试验,发现损坏或数量不足应及时补充更换。
2.4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试验人员就地销毁,严禁使用,报安监科更换。绝缘工器具试验后,要填写试验报告单,并在工器具上标明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时间。
2.5新安全工器具应经过试验,试验不合格严禁使用,返回采购单位进行更换。
2.6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地点必须保持整洁、通风、干燥。
3、使用方面的规定
3.1从事电力生产、施工作业的人员,进入现场穿戴合格的服装、鞋、帽。从事带电作业,必须使用规程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2工作人员作业前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必须符合规定,并且回正确使用。
3.3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漏电保安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3.4正在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发现损坏应立即报告,及时更换防止他人再使用
3.5任何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3.6工作人员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以及登杆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3.7安全工具及绝缘器具应在单位统一保管,并贴名签,注意爱护,防止损坏,用完后立即放回原处。
第10篇 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现场作业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在操作、维护、检修、试验、施工等现场作业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不包括特种作业专门工器具和设施。
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围栏(安全网),详见附表1。
1.3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 定义
2.1 绝缘安全工器具,系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一定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2 登高安全工器具,系指具有足够机械强度,保证高处作业安全,提供登高必须的工作条件,防止意外坠落,减轻坠落伤害的工器具。
2.3 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坠落、打击、电弧、灼伤、中毒、腐蚀、窒息等人身伤害;或者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 <>,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具。
2.4 安全围栏(安全网),系指用于设置明显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监察部履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组织制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3)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管理;定期汇总、发布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
(4)对可能存在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鉴定;
(5)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直接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及时发出通报,必要时在公司系统停止使用该产品;
(6)组织或参加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使用的鉴定,审批新产品的试用。
3.2 各分子公司应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履行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允许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目录;每种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得少于五个独立生产厂商,少于五个生产厂商的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
(4)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5)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试点使用的总结、分析和评价;
(6)对因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对相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技术鉴定。
3.3 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规定;
(2)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资金、购置、更新等计划,从上级公布的准入目录中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3)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试验和报废进行统一管理;
(4)根据生产场所、运行设备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适用、足量、节约”的原则,配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5)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抽查。
3.4 各基层单位所属生产单位、部所、车间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和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确保所属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情况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对本单位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回收后交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3)建立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全面掌握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试验等情况;
(4)组织班组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工作;
(5)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6)总结、分析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3.5 各变电站、检修班、供电所等生产班组主要职责包括:
(1)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组织班组人员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确保班组现场工作人员熟练、正确掌握使用方法;
(4)建立本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包括配置台帐、使用记录、报废记录、试验周期一览表、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等),做到帐、卡、物相符,记录内容齐全规范,定置管理;
(5)定期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试验情况,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6)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开存放,及时回收、上缴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
(7)及时报告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4 选用条件
4.1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4.2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未列入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范围的其他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应从取得国家或行业生产许可的合格产品中选择。
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各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评价并确认合格,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方可推广选用。
4.3 严禁选择、购买和使用“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4 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必要时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或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分子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留档备查。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应符合有关岗位工种操作、使用的安全要求。
5 准入
5.1 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管理。
5.2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公布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称、型号、厂家名单等)准入目录,并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5.3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总结、评估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若发现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质量、性能、服务等问题,应认真核实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准入目录。
5.4 因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将协调各单位及时调整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 购置
6.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满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
6.2各基层单位应从上级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单位或公司系统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成熟产品。
6.3 签订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合同时,至少应明确生产厂家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保证和技术指标负责;
(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4)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相应备品、备件;
(5)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6)对被强制要求退出使用的产品,未使用过的应全数全额退款;已使用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按适当比例全数退款;
(7)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内容、项目符合要求并属实;新型产品应有机械、电气、安全检测试验的数据报告;
7 验收
7.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应满足物资验收的管理规定。
7.2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货验收时,应同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并集中存档备查。
7.3 电力安全工器具验收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验收抽样制度,明确抽样比例和验收标准。
8 试验
8.1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经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
8.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dl408-91、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下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dl5009.2-2004,下同)以及相关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及规范,进行周期性预防试验,试验周期、电压等级、静拉力等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未规定周期性预防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或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确认安全可靠,做好检查记录。
8.3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承担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部门或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8.4 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后,试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试验报告为止。
8.5 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自行设计、制造、组装的;
(2)更换关键零部件的;
(3)绝缘、机械性能存在疑问或发现缺陷的;
(4)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
(5)超出定期检验周期的。
8.6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或检验单位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合格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使用方便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无法在电力安全工器具本体上粘贴标签的,应在其保管存放盒醒目位置粘贴。
9 保管
9.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有关要求。
9.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列册登记,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试验检验情况等内容,帐、卡、物一致。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9.3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存放处应设有标志和定置摆放图。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应与存放处编号一致,对号入座,同一班组的同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得重复。
9.4 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和相对湿度(50%~80%)适宜、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9.5安全带、安全绳、升降板、脚扣、梯子等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或柜内。
9.6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9.7 遮栏(围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室内或柜内。
9.8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室,与其他生产工器具、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分开存放。
10 使用
10.1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员应熟悉、正确掌握使用方法,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不得超出铭牌限值和技术规范。严禁拆卸电力安全工器具上安全保险装置。
10.2电力安全工器具未经检查和试验的、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超期未检查或未试验的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10.3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1)试验合格证是否有效;
(2)外观观察和检查是否正常;
(3)零部件是否缺失;
(4)连接部位是否松脱;
(5)绝缘工器具是否潮湿、污浊;
(6)承力部件是否存在断裂前兆;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10.4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等规程规定的要求。
10.5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置在专用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受损和弄脏。
11 报废
11.1电力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1)经试验、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外观检查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
11.2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回收,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继续使用。
11.3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回收处置部门,建立报废、销毁、处置管理制度,确保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再继续使用。
11.4 严禁将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转借、转租、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电力生产作业。
12 附则
1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工器具管理规定
为加强公司所属各风电场的工器具管理,提高工器具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增加全体员工爱护公共财产的意识,确保工器具的安全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1、总则
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所属各风电场公用工器具。风电场仓库管理员为本风电场公用工器具的负责人,个人工器具使用者为个人工器具的责任人。
2、个人工具和公用工具的配备标准
2.1 个人工器具配备标准
序号 | 分类 | 工器具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型号 |
1 | 常用工具 | 钢丝钳 | 把 | 1 | 160mm |
2 | 尖嘴钳 | 把 | 1 | 160mm | |
3 | 斜口钳 | 把 | 1 | 160mm | |
4 | 剥线钳 | 把 | 1 | 180mm | |
5 | 活动扳手 | 把 | 1 | ||
6 | 一字螺丝刀 | 把 | 1 | ||
7 | 十字螺丝刀 | 把 | 1 | ||
8 | 端子起 | 套 | 1 | ||
9 | 电工刀 | 把 | 1 | ||
10 | 电气工具 | 验电笔 | 支 | 1 | |
11 | 日常工具 | 工具包(小) | 个 | 1 | |
12 | 护目眼镜 | 个 | 1 |
序号 | 分类 | 工器具名称 | 单位 | 数量 |
1 | 电缆剪 | 把 | 1 | |
2 | 钢筋剪 | 把 | 1 | |
3 | 弯嘴钳 | 把 | 5 | |
4 | 压线钳 | 把 | 2 | |
5 | 管子钳 | 把 | 1 | |
6 | 梅花扳手 | 套 | 2 | |
7 | 套筒扳手及附件 | 套 | 2 | |
8 | 活动扳手 | 套 | 2 | |
9 | 内六角扳手 | 副 | 2 | |
10 | 双头呆扳手 | 副 | 2 | |
11 | 一字螺丝刀 | 把 | 10 | |
12 | 十字螺丝刀 | 把 | 10 | |
13 | 电工刀 | 把 | 10 | |
14 | 钳工工具 | 台虎钳 | 台 | 1 |
15 | 手钢锯 | 把 | 2 | |
16 | 钳工锉 | 套 | 1 | |
17 | 圆头锤 | 套 | 1 | |
18 | 液压压线钳 | 把 | 1 | |
19 | 手动拉铆枪 | 把 | 1 | |
20 | 电动工具 | 电焊机 | 个 | 1 |
21 | 角磨机 | 个 | 1 | |
22 | 热风枪 | 个 | 1 | |
23 | 磨光机 | 个 | 1 | |
24 | 切割机 | 个 | 1 | |
25 | 手电钻 | 个 | 1 | |
26 | 吸尘器 | 个 | 1 | |
27 | 吹风机 | 个 | 1 | |
28 | 电气工具 | 万用表 | 个 | 3 |
29 | 相序表 | 个 | 2 | |
30 | 钳形电流表 | 个 | 2 | |
31 | 红外测温仪 | 2 | ||
32 | 验电笔 | 个 | 10 | |
33 | 绝缘表 | 个 | 2 | |
34 | 日常工具 | 电烙铁 | 个 | 1 |
35 | 工具包(大) | 个 | 5 | |
36 | 头灯 | 个 | 3 | |
37 | 防爆灯 | 个 | 3 | |
38 | 手电 | 个 | 3 | |
39 | 望远镜 | 个 | 1 | |
40 | 听针 | 个 | 3 | |
41 | 水平仪 | 个 | 1 | |
42 | 人字梯 | 副 | 1 | |
43 | 升降梯 | 副 | 1 | |
44 | 汽油喷灯 | 个 | 1 | |
45 | 对讲机 | 个 | 5 | |
46 | 手推车 | 辆 | 1 | |
47 | 吊物桶 | 个 | 2 | |
48 | 移动电缆卷盘 | 个 | 2 | |
49 | 手摇油泵 | 个 | 2 | |
50 | 护目眼镜 | 个 | 5 | |
51 | 漏斗 | 个 | 3 | |
52 | 急救箱 | 个 | 2 | |
53 | 卷尺 | 个 | 3 | 5m |
54 | 塞尺 | 副 | 2 | |
55 | 金属直尺 | 把 | 2 | |
56 | 游标卡尺 | 个 | 1 | |
57 | 脚扣 | 副 | 2 | |
58 | 塑料桶 | 个 | 5 |
工器具采购计划的申报、采购及验收入库程序按照《物资管理办法》执行。
4、工器具发放管理
4.1、按定额计划初次领用工器具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应按照工器具配置定额,建立风电场工器具清单和公用、个人工器具管理台帐。
工器具配置清单,由风电场负责人签字并由风电场仓库管理员保管。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按照工器具配置清单发放公用、个人工器具到位,并将所发工器具登记到工器具管理台帐中。
4.2已到使用期限的工器具管理
领用人持领用申请单和已到期限工器具经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审核、鉴定、风电场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使用期限已满确不能使用的,正常报废,交旧领新;仍可使用者,不再配置。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发放并将发放的工器具登记到工器具管理台帐中。
5、工器具台帐管理
5.1风电场仓库管理员负责本风电场的工器具管理,建立相应的工器具管理台帐,并做到帐物相符。
5.2每季度由风电场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工器具盘点,无论是个人工具还是公用工具必须做到帐、卡、物相符。
6、工器具的保管和试验
6.1、工器具要分类保管,做到不磕碰,不变形,不生锈,特殊工器具按特殊保养技术标准保管。
6.2个人工器具的管理原则是个人保管、以旧换新、损毁及时补充;公用工器具管理原则是集中保管,使用登记。
6.3工器具应定置定位摆放,严禁随意胡乱堆放,并定期保洁、保养。
6.4工器具应按照《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电气预防性试验规程》等有关规范定期检验维护,并记录在工器具管理台帐中。
7、相关考核规定
7.1 工作变动时,个人工器具必须交回原所在风电场,各风电场应严格工具交接,杜绝工具流失。
7.2 工器具严禁移做它用,未经风电场负责人批准不得借用。
7.3、因保管不善、使用不慎,丢失损坏的工器具一律进行赔偿。常用手工工具类、电工工具类、其它日常用工具按原价赔偿;钳工工具类、切割工具类、测量工具类按原价的50%赔偿。
7.4、发现工器具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而继续使用的,每次考核责任人30元,造成工器具损坏的照价赔偿。
7.5、不按规定使用工器具的,每次考核责任人50元,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12篇 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及个人防护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了加强醋酸车间设备班组安全工器具的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工器具的有效及合理使用,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特参照行业标准及结合公司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管理规定规定了生产准备部安全工器具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检查与考核。
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帽》gb2811-2007;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2009;
四、常用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类别
4.1 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绳、防坠器、各类防护工作服、防护镜、防毒用具、防腐蚀手套、防噪声用具等。
4.2 各类安全围栏、活动支架、安全网、围网、升降板、脚扣、梯子等。
4.3 绝缘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主要有:绝缘棒、绝缘档板、绝缘罩、绝缘夹钳、验电笔(器)、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梯、接地线等。
五、 安全工器具的管理职责
5.1 班长的职责
5.1.1 贯彻执行公司、部门和车间的有关规定、标准,管理制度。
5.1.2 负责明确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职责与责任分工,设置班组安全员。
5.1.3 督促、监察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的落实。
5.1.4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配备计划、更新报废、借用手续的初审。
5.2 车间安全员职责
5.2.1 对班长负责,协同配合车间专职安全员工作,做好班组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工作。
5.2.2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报废手续(以旧换新)、新增工器具申请、借用计划手续的办理,经班长初审后报送车间专责安全员。
5.2.3 建立班组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列出安全工器具清册,并报送车间专职安全员。
5.2.4 听从车间专职安全员安排,定期进行安全工器具预防性试验。
5.2.5 负责班组安全工器具的领取、验收、试验、保养工作
六、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6.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个人配置、公用定点配置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醋酸车间根据安全年度费用计划的规定的配置,依据公司物资采购程序提出计划,经安全生产部审查,报经营部采购,由安全生产部登记、建立台账后分发至现场定置点或个人。
6.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保管
6.2.1 个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个人妥善保管;班组使用的安全工器具由班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公用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由部门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6.2.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要进行登记并建立台账,做到物账相符,定置管理。
6.2.3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规定分类存放,要防止受潮、霉烂、变形、受热、机械损伤,不可接触各种油类、酸碱物质,以防腐蚀。
6.2.4 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与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混放。
6.2.5 班组员工应熟悉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要对借出和收回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进行登记和常规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6.3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定期试验
6.3.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中的规定进行定期试验。
6.3.2 严禁使用未经试验或已超预防性试验周期的安全工器具。
6.3.3 在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使用。
6.3.4 使用中的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放在妥当的地方,不可随意乱放,以免损坏。
6.3.5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不能代替普通工具移作它用。
6.3.6 绝缘安全工器具的检查、试验见《电力安全器具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
6.3.7 登高工器具检查。
6.3.8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试验记录检查。
6.3.9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台账检查。
6.3.10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检查、使用
6.3.11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应按其出厂说明书和铭牌的规定使用。使用者应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操作方法,凡不熟悉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方法的人不准使用。
6.3.12 安全工器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在使用前应认真核查合格证上的试验日期是否在有效期内,并进行使用前的常规检查。
6.3.13 不论在什么场所作业都应使用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的工具。
6.3.14 外界环境条件不符合使用此安全工器具的要求时,不准使用。
6.3.15 使用者的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不符合《安规》规定时不准进行工作。
6.4 梯子的使用:
6.4.1 梯子使用前必须先检查后使用,梯子的结构应完整,防止梯子滑移,锁固装置应完好,固定梯子工作角度的撑杆装置应完好。
6.4.2 梯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不允许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影响强度的缺陷。梯边(梁)不得有开裂。
6.4.3 工作时梯子必须放在固定的地平面上,地面上不得有冰雪、油、水等易滑物。
6.4.4 不得两人或多人蹬在一个梯子上工作。梯子上有人时不得移位,不得调整梯子。
6.4.5 在梯子上工作时,梯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m的梯蹬上工作。最高两档不得站人工作。使用者工作点的高度不得超过梯子顶部支撑点。
6.4.6 各类金属梯不得从事升压站、电气设备小室及电气高压设备部位的检查、维护工作。
6.4.7 靠在管道上使用的梯子,其上端须有挂钩或用绳索缚住。使用直梯、拉伸梯一定要有监护人或采取绑扎固定措施,并做好防止落物打伤下面人员的安全措施。
6.4.8 禁止把梯子架设在木箱等不稳固的支撑物上或容易滑动的物体上使用。
6.4.9 禁止在悬吊式的脚手架上搭放梯子进行工作。
6.4.10 梯子长度不够而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扎牢固,绑扎不得少于3道。
6.4.11 在梯子上工作,应使用工具袋,工具和物件不得上下抛掷。
6.4.12 在通道上使用梯子时,应设监护人或设置临时围栏。梯子不得放在门前使用,必须用时,应采取防止门突然开启的措施。
6.4.13 必须在机械的转动部分附近使用梯子时,为避免转动的机械卷住工作人员的衣服,应在梯子与机械转动部分之间采取临时隔离防护措施。
6.4.14 使用任何梯子上下时,都必须面向梯子,手中不允许持带任何物件。
6.4.15 折梯(人字梯)在使用时,上部角度应以35~40°为宜。上部绞链必须牢固,并要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6.4.16 使用梯子从事高空作业时,同时执行高空作业的相关规定。
6.4.17 车间安全员每半年定期进行检查一次,使用频繁的梯子要增加定期检查次数,检查人要对被检查的梯子负责,并签注检查时间、检查人。
6.4.18梯子使用中部件损坏或发现不符合要求的缺陷要及时联系部门安全员进行处理。
6.5 安全帽的使用:
6.5.1 各单位人员安全帽颜色、式样配置按照中国国电公司 安全设施 标志 标识标准化图册”要求配置。
6.5.2 任何人进入生产现场(办公室、控制室、值班室、检修班组室除外),必须戴安全帽并系好扣带。
6.5.3 使用时不得为了透气而擅自在安全帽上开孔,降低帽体强度。
6.5.4 不得用安全帽代替其他用具(如盛水工具、工具袋、小板凳等)。
6.5.5 不得人为进行损坏、挤压,在帽上乱涂乱画。安全帽要保持清洁,帽上的污垢要及时进行清理。
6.5.6 安全帽使用中要经常检查,发现龟裂、下凹、裂痕和破损等情况要立即更换,不准继续使用。
6.5.7 凡在施工现场使用过期或有龟裂、下凹、裂痕和破损等缺陷的安全帽按未戴安全帽处理。
6.5.8 安全帽的使用周期从产品制造完成之日起计算不许超过两年半。一般为两年更换一次,不再续用。
6.5.9 上级领导、兄弟单位来现场检查、学习、指导工作的人员,由引进单位负责办理借用手续。外包工、临时工一律不得使用更换的旧安全帽,对使用过期安全帽者,按违章处理,并禁止其进入现场工作。
七、检查与考核
本规定所列管理内容,可依据部门和车间的管理规定进行检查与考核。
八、本规定凡与公司规定不相符或未能涉及到部分,均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醋酸车间所有。
醋酸车间
2016年1月1日
附:安全工器具编号原则
编号原则规定如下:
cs-sb-___-___
编写说明:工器具名称代号用工器具汉语拼音前大写字母。
安全工器具的编号(或工器具清单号)
第13篇 安全工器具配备、管理及使用规定
1、 配备方面的规定
1.1 现场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帽、工作服、绝缘鞋。
1.2 从事高空作业的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
1.3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程要求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1.4 从事电气检修人员根据需要可配备近电报警器。
1.5 从事低压电气作业人员必须配备低压验电笔。
1.6 从事配电检修的作业班组,应配备一只便携式验电器。
1.7 变电所根据需要配备封闭式安全围栏、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拉杆、绝缘棒、绝缘隔板、验电器、接地线。
1.8 安全工器具的配备数量要满足生产需要。运行岗位公共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出保证正常使用外,还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备用工具,防止意外损坏时和试验期间影响正常使用。
1.9 短路地线的购置,其产品必须符合电力部颁发的《携带型标准短路地线的技术标准》,原有的短路地线,应有计划的逐步配备带绝缘护套的标准型短路接地线。
2、 管理方面的规定
2.1 各单位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工器具。
2.2 安全监察部门要监督本单位安全工器具的采购、管理和使用,必须从持有东电入网证或网、省公司指定的商店购买。
2.3 安全工器具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按规定检查及试验,发现损坏或数量不足应及时补充更换。
2.4 试验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由试验人员就地销毁,严禁使用,报安监科更换。绝缘工器具试验后,要填写试验报告单,并在工器具上标明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时间。
2.5 新安全工器具应经过试验,试验不合格严禁使用,返回采购单位进行更换。
2.6 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指定地点,存放地点必须保持整洁、通风、干燥。
3、 使用方面的规定
3.1 从事电力生产、施工作业的人员,进入现场穿戴合格的服装、鞋、帽。从事带电作业,必须使用规程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3.2 工作人员作业前对所使用的安全工器具进行一次检查,必须符合规定,并且回正确使用。
3.3 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漏电保安器,使用前必须经过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3.4 正在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发现损坏应立即报告,及时更换防止他人再使用
3.5 任何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带安全帽并系好帽带。
3.6 工作人员从事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处作业以及登杆作业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
3.7 安全工具及绝缘器具应在单位统一保管,并贴名签,注意爱护,防止损坏,用完后立即放回原处。
第14篇 某公司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确保生产运行和施工作业中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安全可靠、安全防范及时到位,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安全工器具安全管理有关事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风厂和工程项目施工作业单位。
第二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安全工器具是指保证人身安全的各种防护性工器具及装置,如:绝缘工具、安全带、漏电保护器、验电器、绝缘手套等,此外还包括导链、砂轮、电钻、电动葫芦、滑轮等工器具。
第五条工器具使用前,由使用人负责检查是否有合格证,没有合格证的不得使用。
第六条各单位工器具应由专人保管,保管人员必须熟知所管辖工器具性能、使用保养、试验方法等知识,工器具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第七条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标准定期试验、检查、保养,检查试验后的工器具要有检查记录、检查日期、检查数据及检查人签名,合格的工器具应贴有检查合格的标志,不合格的工器具应另外存放,绝对禁止好坏工具混放,不合格的工器具严禁使用,否则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条工器具的试验周期由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负责控制,具体实验周期参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相关规定执行。到期时上报公司安监部部协助检查试验,如工器具漏检并由此引发事故,追究各单位安全负责人责任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工器具借用要有记录,包括借用日期、归还日期,禁止将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工器具借出。
第十条工器具的贮存保管要科学合理,符合有关规程或行业标准的要求,避免由于保管不当而造成损坏,公司安全监察部定期抽查各单位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情况并进行考核。由于保管不到位造成安全工器具丢失的由本单位负责。
第三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和相关单位负责进行检查和考核,违反以上规定条款的将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100~500元,产生不良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另行考核。
第四章附 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安监部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5篇 登高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一、总 则
1、检修部为了加强现场的登高安全工器具规范化管理,防止高空坠落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登高工器具主要分为:移动梯子、安全带(绳)、安全网、升降梯、移动平台等(脚手架不在此列)。
3、登高工器具的定期试验,依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规定执行。工器具试验结束必须出具试验合格证,标明试验剐势和下次试验的日期,试验结果应存档备案。
4、引用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安全手册》(19971sbn7 -80125 -175 -_)。
二、使用管理规定
1、登高工器具在使用前,使用者应仔细核查标牌上所标明的试验日期和荷重,检查外观的完好情况,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电业安全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和工器具说明书。
2、严禁使用不合格或超过试验周期的登高工器具。
3、各类登高工器具必须严格按其性能使用,不准相互代替使用。
4、禁止在地面有油、结冰、易滑、强腐蚀性场所,以及转动部分无防护设施、周围有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使用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
5、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合格,使用时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必须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6、在坝顶、陡坡、屋顶、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点边沿进行工作时,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
7、在梯子上工作时,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为60度左右。工作人员必须登在距梯顶不少于1米的梯蹬上工作。梯子的支柱须能承受工作人员携带工具攀登时的总重量;如梯子长度不够而需将两个梯子连接使用时,须用金属卡子接紧,或用铁丝绑接牢固。
三、维护保管制度
1、检修部各单位应规范登高安全工器具的使用、维护、检测管理工作。
2、生产现场使用的登高工器具应分类建立清册,并登记、编号,指定专人保管,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做好记录,确保登高工器具处于完好状态
3、登高工器具应放在干燥、清洁、无腐蚀性的专门库房或场所,防止锈蚀。腐烂等。
4、配有橡胶制品的登高工器具应防止和油脂类的物质接触。
5、靠放的梯子角度应适当或将梯子挂放,严禁和其他物体一块堆放,避免重踩,防件损坏。
6、安全带、安全网应储藏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不准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和尖尖锐的物件,不准过于曝晒。
7、使用或存放的各类登高工器具合格标签应完好。损坏、报废的登高工器具应贴不合格标签,不得混放。
8、工器具的使用单位和维修部门不得任意改变原设计参数,不得采用低于原用材料性能的代用材料和与原有规格不符的零部件。工器具如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仍达不到应有的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办理报废手续。
9、现场配置的机械动力的登高工器具具(液压升降台、电动升降台梯等)应避免露天存放,并对各部件定期进行保养和防腐。
10、电动登高工器具应保证电气设备绝缘良好,操作控制回路完好。
11、对机械、电动登高工器具的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应由设备责任单位专人负责,应有完整的记录。
四、登高工器具制作
1、根据生产需要制作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必须选择合格的金属、木材、竹子。
2、移动梯子不允许用毛竹捆绑制作,荷载不得小于90kg,阶梯距离不大于40厘厘米,档距均匀、水平,横木必须嵌在支柱上,禁止用钉子制作,防滑装置齐全;人字梯铰链牢固,限制开度拉链齐全。
3、移动平台高度不超过3米,四周要设置牢固的护栏和防滑装置,上下楼梯或爬梯,材质可选用合格的金属、木材、竹子,禁止用钉子制作。
4、高凳、木踏梯制作高度不得超过1. 5米,支柱不少于四只,支柱之间设置拉筋。凳面水平、平整、稳定,顶部平面宽度不小于25厘米;高凳支柱之间每一跨度不超过2米,木板厚度不小于5厘米;木踏梯长度不超过1米(木板厚度不小于3厘米),防滑装置齐全,上下台阶至少为二级,材质选用合格的木材,打榫眼制作,禁止用钉子制作。
5、长期使用的高凳、木踏梯,制作完成后必须进行油漆(主体为深红色,台阶边为黄色),并统一编号。
五、定期检查、试验规定
1、升降机的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升降机的电源开关动作是否正常、灵活、有无缺损、破裂;
(2)机械防护装置是否完好;
(3)转动部分是否转动灵活、轻快,、无阻滞现象;
(4)电气保护装置是否良好;
(5)定期检查,除以上检查项目外,还必须测量工具的绝缘电阻。
2、安全带每半年抽检一次。
(1)围杆带做净负荷试验,在2250牛顿的拉力下拉smin,无破断可继续使用。
(2)悬挂安全带冲击试验按5%抽检,80kg重量做自由落体试验,若不破断,该批安全带可继续使用。
(3)冲击抽试的样带,不准继续使用。
(4)安全带统一送专业机构进行检验、编号,每半年检验一次。
3、本单位制作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按规定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试验。
4、检修部各单位制作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完工后,由制作单位和申请制作单位验收,执行验收签字制度。使用单位领到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后,必须按规定进行荷载承重试验,做好编号、贴上试验标签、登记入册。
六、修理、报废制度
1、凡出现金属部件、木制及竹制构件明显腐蚀、严重变形、损坏的移动梯子、移动平台、高凳、木梯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贴上不合格标签,不得再继续使用。
2、梯子如发现螺丝或铆钉松动、梯架变形、橡皮脚损坏均应停止使用,贴上不合格标签,及时安排修理,保证其完好。
3、对不能修复或报废的登高工器具应作报废处理,不得转手他人。
4、各单位登高工器具管理和保管人员必须保证按期试验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