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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2-18 09:27:11 查看人数: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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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定

第1篇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

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流程,做到依法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的健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管理规定。

1.医疗废物暂存站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将本科室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进行密封运送,严禁泄漏、扩散。

2.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口罩、防水围裙、袖套、乳胶手套、胶鞋,各种防护用品定期清洁消毒(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医疗废物暂存站的医疗废物转移到市环保局指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制度,交接时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四联单。资料保存时间3年。如有以下情形时,应该做相应的处罚:

1、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医疗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2、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生活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3、走廊,楼梯、病房内发现医用棉棒、输液袋、引流袋针头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4、在运送医疗垃圾时,出现泄漏、破损等情况的。未及时清理。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5、医疗垃圾袋未贴标示或有缺项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1

6、运送人员未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擅自改变运送线路。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7、运送医疗垃圾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封口未紧实、严密。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8、抽查医疗垃圾袋,发现有混装的,每发现一次。按标示对相关责任人扣罚10元。

9、运送医疗垃圾未进行登记,未有送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10、运送的所有医疗废物如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输液器等,未收集、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私自卖掉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环县人民医院感染管理科

2012.2.22

第2篇 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规定

1、 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有专人管理。上岗前需岗前培训。

2、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做好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定期进行体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禁止吸烟、饮食。

3、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保持整洁,医疗废物按规范分类,严格落实“五防”工作。

4、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做好登记、签名,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2天。

5、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暂存地应定期清洁和消毒并好记录。

6、 接收、送交医疗废物时,当面过称,双方签字。认真填写医疗废物日登记表。

7、 病理性等特殊医疗废物,按规范特殊处理。

第3篇 附一医院加强急诊安全医疗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关于加强急诊安全医疗的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我院《关于开展“无医疗纠纷年”活动的通知》(新医发[20__]1号)及《关于加强医院值班主任职责的通知》(新医发[20__]12号)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院对急诊内、外科病人的诊疗能力,提高医疗质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经院委会研究决定,安排我院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至急诊内、外科帮班,具体职责及管理规定如下:

一、参加急诊内、外科帮班的医生于每晚18时至22时(急诊病人较为集中的时段)至相应急诊科室上班;

二、帮班医生具体负责协助、指导当班医生对急诊病人进行诊疗,非紧急情况,不得直接参与病人处方及检查申请单的开写;

三、帮班医生对值班当天的疑难危重病人不能独立指导急诊当班医生完成诊疗的,应及时向当天值班主任汇报,值班主任负责到现场协调、指导;

四、帮班医生应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核心制度及劳动纪律,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调班的,请提前将调班情况报医教科备案。帮班期间,院总值班负责不定时查岗,发现无故脱岗人员,按医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帮班期间的工作情况要详细报告院值班主任,值班主任在次日参加院晨会交班时一并交班;

六、帮班期间按医院规定享受每次30元补助;

七、本文件自下周一(20__年6月7日)起执行。

二○__年六_月_日

第4篇 医疗仪器管理规定范例

一、凡有医疗设备的科室,要逐步建立使用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严格使用登记。认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开机可用,并保证账、卡、物相符。

二、新进仪器设备在使用前要由器械科负责验收、调试、安装。组织有关科室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管理、使用和训练,使之了解仪器的构造、性能、工作原理和使用维护方法后,方可独立使用。凡初次操作者,必须在熟悉该仪器的人员指导下进行。在未熟悉该仪器的操作前,不得连接电源,以防接错电路,造成损坏。

三、仪器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仪器的技术标准、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使用仪器前,应判明其技术状态确实良好,使用完毕,应将所有开关、手柄放在规定位置。

四、不准搬动的仪器,不得随意挪动。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发现仪器运转异常时,应立即查找原因,及时排除故障,必要时应请医疗设备管理科协助,严禁带故障、超负荷使用和运转。仪器损坏需修理者,可按规定将修理单逐项填写清楚,轻便仪器送器械科修理;不宜搬动者,将修理单送去,由器械科维修人员签收并注明修复日期,按时交付使用。

五、仪器设备(包括主机、附件、说明书)一定保持完整无缺,即使破损零部件,未经器械科检验亦不得任意丢弃。

六、凡属临床科研的仪器,科室间调剂使用时,一定要经主管科室主任批准,仪器管理人员要办理交接手续,用完及时归还,验收后放回原处。

七、仪器用完后,应由管理人员检查,关机放好。若发现仪器损坏或发生意外故障,应立即查明原因和责任,如系违章操作所致,要立即报告医务科及器械科,视情节轻重进行赔偿或进一步追究责任。

1.一般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1万元以下仪器损坏,尚能修复,不致影响工作者,按一般事故处理。

2.责任事故: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1万元以上仪器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按责任事故处理。

3.重大事故:因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1万元以上仪器损坏而不能修复者,或虽能修复但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停机损失费)在1万元以上者,按重大责任事故处理。

4.无论何种事故发生后,都要立即组织事故分析。一般事故分析会由医疗设备管理科组织使用、维修等有关人员参加;重大事故分析会由院领导主持。

5.事故分析会的主要内容是对事故原则、事故责任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以及制订防范措施,要做到:事故原因不明、责任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不受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八、仪器经过验收合格发给使用单位后,要根据仪器的具体情况规定使用率。仪器属公用资产,应专管公用,任何人不准以任何借口作为私有财产垄断使用。对于使用率低或使用不当,仪器未有充分发挥作用的,器械科有权报告院长收回。

九、各科室所使用的医疗器械发生故障时,未经批准不得将仪器带往外地修理。

十、贵重仪器原则上不外借,特殊情况须经院长批准,方可借出。收回时,由保管科室检查无误,方可收管。

十一、各种仪器的说明书、线路图等资料,按科技档案由器械科建立档案,每年向医院档案室移交归档。各科需用时,应办理借阅手续。器械科和有关科室,如因操作维修需经常使用的,可复印副本。

十二、仪器室内应保持整齐、清洁,要经常注意门、窗、水、电的关闭,下班前仔细检查,以确保安全。

第5篇 z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体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应当指定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七)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程,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急方案、注意事项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有医疗废物产生点、分类收集点和暂时贮存点设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 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专用包装、容器、设备、设施

第九条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之外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积大小以方便使用为宜;颜色为淡黄;包装袋的明显处应印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基本平整、无皱褶、污迹和杂质,无划痕、气泡、缩孔、针孔以及其他缺陷。

物理机械性能要求:

拉伸强度(纵、横向) ≥20 mpa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250%

落膘冲击质量 130g

跌落性能 无破裂、无渗漏

漏水性 无渗漏

热合强度 ≥10n/15mm

第十条 医疗废物专用利器盒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整体颜色为淡黄;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损伤性废物”;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 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专用硬质容器。

技术要求: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整体颜色为淡黄;箱体侧面或桶身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及提手无毛刺;箱底和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专用盛器用于医疗废物收集时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配合使用。

技术要求:固定放置的应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容器;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箱(桶)体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具有防滑功能。置于诊疗车上的应为加盖硬质容器,诊疗车上要有固定设施,其他要求同上。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运送车用于医疗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封闭式人力车。

技术要求:封闭式车箱,应便于清洗和消毒;车体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箱体与箱盖能严密扣紧;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车体形状、大小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于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灭菌。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冷藏设备用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和需超过48小时处置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用于待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用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的技术要求,由区县卫生局协商环境保护局确定,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

(一)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背景色为淡黄色,警示标志和中英文文字为黑色;

(二)包装袋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

警示标志 最小12.0cm×12.0cm

(三)利器盒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四)周转箱(桶)、盛器、收集运送车、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五)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和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在门左侧适当高度悬挂带有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标牌,宽、高分别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内,并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运送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同岗位为同一人负责的,不需要交接。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在使用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条 以下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进行特殊管理:

(一)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废弃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三)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四)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五)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暂时贮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层楼面以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直接移交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当日不能带回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医疗废物按要求封装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救护车上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每次一交;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收集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二)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三)医疗废物每次转交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清洗并记录,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四)做好医疗废物运送交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转交给运送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交接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二)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重量或数量;

(三)交接时间;

交接单填写并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保存3年以上。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内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交接手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运送的人员,在将医疗废物装入专用运送工具前应当做好以下检查工作:

(一)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二)检查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三)检查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发现不符合时应提出改正要求,经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运送。

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运送医疗废物的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运送路线应当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运送时间应当避开诊疗高峰时段。运送过程中运送者不得远离运送车。医疗废物应当运送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第三十条 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在每次运送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及时对转运工具进行消毒、清洗并记录。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不得使用未经消毒和清洗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

第三十一条 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及社区服务中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等应当设立专门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

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柜、箱)。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规模较小的医疗机构可使用周转箱暂时贮存医疗废物。

第三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和处置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将医疗废物交接给暂时贮存管理人员时,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袋或盒重量或数量、交接时间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严禁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三)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贮存时间超过48小时,集中处置单位仍未前来收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环保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无关人员不得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严禁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与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无关的活动;

(五)医疗废物每次清运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场所和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洗并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清洗的污水应当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将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转交给集中处置单位时,应当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保存3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将医疗废物处置情况,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站填报。

第五章 集中处置交接

第三十五条 除经批准允许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单位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都应交由在本市取得集中处置医疗废物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

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签署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协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承诺以下内容:

(一)按相关法津、法规安全处置医疗废物;

(二)每次转交给医疗卫生机构的周转箱是经过严格清洁消毒并完好无损的;

(三)到医疗卫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时间间隔不超过48小时。

第六章 自行处置

第三十七条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应经区县环保局、卫生局批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焚烧处置场所不得带入或存放与处置无关的物品和个人生活用品;

(二)作业现场应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

(三)焚烧的医疗废物要保证充分燃烧,余烬应用专用工具运至填埋场处置;

(四)使用后的针头等利器应当先消毒并作毁形处理后,再作填埋处置,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五)每次处置完毕,应对处置设施、设备、现场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六)每次处置工作都应进行记录,内容包括:处置人员、处置医疗废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置开始的时间和结束的时间、处置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处置记录保存3年以上;

(七)医疗废物处置设备维修、维护前应当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要求。

第三十九条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实施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报告

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一)确定流失、泄漏、扩散医疗废物的类别、数量,事故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二)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应急方案,对发生医疗废物泄漏、扩散的现场进行处理;

(三)对被医疗废物污染的区域进行处理时,应当尽可能减少对病人、医务人员、其它现场人员及环境的影响;

(四)采取适当的安全处置措施,对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区域、物品进行消毒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置,必要时封锁污染区域,以防扩大污染;

(五)对感染性废物污染区域进行消毒时,消毒工作从污染最轻区域向污染最严重区域进行,对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过的工具也应当进行消毒;

(六)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卫生安全防护后进行工作。

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事件的起因进行调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导致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导致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健康损害,需要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的重大事故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区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简要经过;

(二)流失、泄漏、扩散的医疗废物类型、数量,意外事故发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四)已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处理结果。

第四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应当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暂停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的作业。

第八章 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四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全体工作人员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认识。对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内容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本单位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三)医疗废物各处置环节的工作方法、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注意事项等;

(四)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措施。

第四十四条 从事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人员在接触或处置医疗废物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卫生防护工作:

(一)应当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护用品,进行近距离操作或可能有液体溅出时应当佩戴护目眼镜;

(二)每次作业结束后应当及时按规定对污染防护用品和手进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护用品有破损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四)卫生防护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及时对污染处进行消毒处理。

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处置的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

第九章 设备、材料购置

第四十六条 人员防护用品、消毒设备及材料、低温冷藏设备等按医疗卫生用品要求购置。

第四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购置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盛器、周转箱(桶)等医疗废物专用设备和材料;医疗废物包装袋使用材料、拉伸强度、断裂伸长率、热合强度和利器盒使用材料,由供货单位出据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购置的每一批医疗废物专用设备和材料都要按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抽样检查,发现问题时整批退货;每批购置后15日内,医疗卫生机构应将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填报备案。

第十章 输液器材管理

第四十八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是指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第四十九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由产生科室收集,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转交或出售;临时贮存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有专人管理,并有防盗措施。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转交或出售给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和处置场所;

(二)单独收集、处置、出让(售)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

(三)收集、处置技术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病要求;

(四)承诺收集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要将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填报备案。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的输液器的金属部分,应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处置;软质部分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学科研(教学)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其医疗废物管理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暂行)》(京卫行字[2003]31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三级医疗机构使用后的属于非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卫计字[2007]42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二级医疗机构使用后的属于非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京卫计字[2007]74号)同时废止。

第6篇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1.2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1.3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对病历的管理。

1.4按照病历记录形式不同,可区分为纸质病历和电子病历。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1.5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设置病案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病历和病案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质量定期检查、评估与反馈制度。医疗机构医务部门负责病历的质量管理。

1.6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

2.病历的建立

2.1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为同一患者建立唯一的标识号码。已建立电子病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病历标识号码与患者身份证明编号相关联,使用标识号码和身份证明编号均能对病历进行检索。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或者电子页码。

2.2医务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中医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书写病历。

2.3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3.病历的保管

3.1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室或者已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经患者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门(急)诊病历可以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3.2门(急)诊病历由患者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将检查检验结果及时交由患者保管。

3.3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检查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将检查检验结果归入或者录入门(急)诊病历,并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首个工作日内将门(急)诊病历归档。

3.4条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3.5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4.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4.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4.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患者就诊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4.3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4.3.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4.3.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4.4医疗机构应当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4.4.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4.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4.4.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4.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4.5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4.6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4.6.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4.6.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6.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

4.7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制,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制。

4.8医疗机构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病案管理部门或专(兼)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需要复制的病历资料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疗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加盖医疗机构证明印记。

4.9医疗机构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5.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5.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5.3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6.1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6.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7.1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7.2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落实抗菌药;一、本院目录根据

5.1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5.2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5.3条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4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6.病历的保存

6.1医疗机构可以采用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缩微技术等对纸质病历进行处理后保存。 6.2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6.3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7.附则

7.1本规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7.2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公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同时废止。

第7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试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时间:2022年8月 日 成绩:

一。填空题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自 年3月1日起施行,取代已执行9年的“暂行规定”。

2.医疗机构应当遵循 、 、 的合理用药原则,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和隐私权。

3.医院门诊药房应当实行 或 发药。住院药房对注射剂按 剂量配发,对口服制剂药品实行 调剂配发。

4.直接接触药品的药剂人员,应当 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 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5. 、 药品静脉用药应当实行集中调配供应。

6.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 人员方可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

7.医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 %。建立静脉用药调配中心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另行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8.医疗机构 将药品购销、使用情况作为医务人员或者部门、科室经济分配的依据。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不得在药品购销、使用中牟取 利益。

9.医疗机构 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任委员, 和 部门负责人任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10.医疗机构临床使用的药品应当由 统一采购供

应。其他科室或者部门 从事药品的采购、调剂活动, 在临床使用非药学部门采购供应的药品。

二.名词解释:

1. 医院药事管理:

2.临床药学:

3.临床药师:

药事管理与法规试题及答案【2】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

第 1 题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检验费用由()

a.申请复验的被检验单位承担

b.进行复验的检验机构承担

c.原检验机构承担

d.被检验单位和原检验机构一起承担

e.被检验单位和进行复验的检验机构一起承担

正确答案:c,

第 2 题

对违反《中药品种保护条例》,擅自仿制和生产中药保护品种的,由()

a.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劣药依法论处

b.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劣药依法论处

c.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d.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e.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生产假药依法论处

正确答案:e,

第 3 题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对企业经营药品的质量负领导责任的是()

a.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

b.该企业的执业药师

c.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d.该企业储存与养护部门负责人

e.该企业验收部门负责人

正确答案:c,

第 4 题

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a.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b.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c.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d.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正确答案:c,

第 5 题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得配备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以外的其他药品,常用药品和急救药品的范围和品种由谁规定()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

b.卫生部规定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卫生部规定

d.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e.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正确答案:e,

第 6 题

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临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主要职责不包括()

a.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方案设计

b.制定临床治疗方案

c.对重点患者实施治疗药物监测

d.收集药物安全性信息

e.提供用药咨询服务

正确答案:b,

第 7 题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药品不包括()

a.西药

b.中成药

c.中药饮片

d.中药材

e.民族药

正确答案:d,

第 8 题

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药品批发企业经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b.药品批发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c.药品批发企业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d.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经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上加注经营疫苗的业务后,可以经营疫苗

正确答案:b,

第 9 题

在药品零售企业中,只能陈列代用品或空包装的是()

a.特殊管理药品

b.危险品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麻醉药品

e.精神药品

正确答案:b,

第 10 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禁止出现的内容为()

a.药品名称

b.“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c.药品规格

d.总有效率

e.广告批准文号

正确答案:d,

第 11 题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固定处方制剂”是指()

a.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b.制剂处方固定不变,配制工艺成熟,并且可在临床上长期使用于某一病症的制剂

c.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制剂

d.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自用的制剂

e.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或科研需要而常规配制的制剂

正确答案:b,

第 12 题

《药品管理法》规定,销售前,需要指定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药品是()

a.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

b.处方药

c.医疗用毒性药品

d.放射性药品

e.进口药品

正确答案:a,

第 13 题

下列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是()

a.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b.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鲜活商品

c.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d.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e.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

正确答案:b,

第 14 题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应当在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办理备案手续之前,按照属地监督管理的原则,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

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b.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c.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d.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正确答案:b,

第 15 题

不需要许可证的是()

a.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

b.非处方药的生产销售、批发销售

c.处方药的零售

d.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e.乙类非处方药的零售

正确答案:e,

第 16 题

药品编码本位码的排序顺序为()

a.药品类别码、药品国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

b.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品本体码、校验码

c.校验码、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药

d.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校验码、药

e.药品本体码、药品国别码、药品类别码、校验码

正确答案:b,

第 17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大众传播媒介不得发布广告的形式是()

a.文字、语言

b.他人名义、形象

c.新闻报道

d.画面、图形

e.网络媒介

正确答案:c,

第 18 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生产药品所需的原、辅料必须符合()

a.药理标准

b.化学标准

c.生产要求

d.药用要求

e.卫生要求

正确答案:d,

第 19 题

按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规定,叙述正确的是()

a.医疗机构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定点生产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b.《印鉴卡》有效期为两年

c.医疗机构换领新卡时,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销情况

d.《印鉴卡》中采购人员发生变更时,医疗机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3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e.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不凭《印鉴卡》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正确答案:d,

第 20 题

××药品零售企业规定,每买一盒某品牌止咳露,须再花5元购一盒vc银翘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此行为属于()

a.欺诈性交易行为

b.商业贿赂行为

c.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d.低价倾销行为

e.不正当搭售行为

正确答案:e,

第 21 题

依照《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字体()

a.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b.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c.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二分之一

d.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小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四分之一

e.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药品通用名称所用字体

正确答案:a,

第 22 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持有与其受托生产的药品相适应的()

a.《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b.《药品生产卫生许可证》

c.药品批准文号

d.《受托生产药品许可证》

e.《药品生产合格证》

正确答案:a,

第 23 题

处方药()

a.必须凭执业医师处方才可购买

b.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处方就可购买

c.可由消费者自行判断购买

d.包装必须印有国家指定的专有标识

e.根据安全陆分为甲、乙两类

正确答案:a,

第 24 题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第二类疫苗是()

a.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

b.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

d.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正确答案:d,

第 25 题

第8篇 区中医院节假日期间医疗管理规定

中医院节假日期间医疗管理规定

一、临床各科应在节假日前检查仪器设备,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检查抢救车药品完备率及有效期,保证急救药品的使用。

二、节假日前各病区主治医师、护士长应召开工休座谈会,向病人及家属交待节假日期间的注意事项,保证节假日期间患者的安全。

三、节假日前7天各科将节日值班表(包括科主任节日查房事件)交到医院办公室。

四、节假日前各病房负责人和护士长需要核对全体人员的通讯录、以便查找,及时联系。各科室人员保持通讯通畅、及时应答。

五、节假日所以在岗人员均为安全负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当班的医疗、治安、消防等安全。各科值班人员应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程序和本科室应急预案。遇到突发事件、重大事件须及时上报总值班。同时各病区值班人员不得脱岗,不得长时间占用电话,不得留宿外人。

六、节假日前一周,住院处应对各病房留院病人住院押金进行审核,及时与病人联系,对住院押金不足者应及时督促补缴。节假日期间各病房如遇到病人有欠费问题应及时通知住院处,住院处需要及时调整计算机欠费预警值,保证节假日期间的医疗工作。

七、节假日期间各病房不得拒收病人,遇有危重病人须及时请院内会诊,特殊情况应上报总值班。

八、节假日临床各科须完善三级医师查房,由当班医师记录并作好相应的病程记录,值班人员查房要求巡视所有留住院的病人。认真处理所发生的问题,不得推诿。

九、各种检查均要按要求完成,化验检查结果要及时记录、分析、处理、并向下一班交班,不得简化手续,保证医疗安全。

十、各科节日值班人员要服从医院总值班的指挥,及时化解各种医疗纠纷并按规定上报相关信息。

十一、突发事件应急小组人员应保证通讯畅通,如有外出等事情提前向医务科请假备案并注明替代人员及通讯方法。

第9篇 医疗废物暂存地管理规定范本

1、 医院医疗废物暂存地有专人管理。上岗前需岗前培训。

2、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工作人员做好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定期进行体检。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点禁止吸烟、饮食。

3、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保持整洁,医疗废物按规范分类,严格落实“五防”工作。

4、 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内部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做好登记、签名,医疗废物暂存不超过2天。

5、 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医疗废物暂存地应定期清洁和消毒并好记录。

6、 接收、送交医疗废物时,当面过称,双方签字。认真填写医疗废物日登记表。

7、 病理性等特殊医疗废物,按规范特殊处理。

第10篇 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仓库

一、仓库要建立并健全治保、消防等安全组织,经常开展活动,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工伤事故、防自然灾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人身、医疗器械和设备的安全。

二、 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严格执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六防”工作。

三、 仓库防火工作实行分区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并指定各库、各级防火负责人,定期检查,消除隐患。

五、 仓库消防器材不准挪作它用,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保管、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记录,不准在消防设备区域堆放各种杂物。

六、 仓库必须严格管理电源和水源。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仓库,严禁在仓库内吸烟、用火。仓库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和每天下班前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七、 对仓库所用消防设施和设备每季进行检查、维护。每年进行年检。

八、 仓库实行逐级负责的安全检查制度,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对本人负责库、区各检查一次,院领导、设备科长要定期检查,遇有恶劣天气,或特殊情况,要随时抽查,在汛期、霉雨、夏防、冬防等时期和重大节日前,医院领导要组织力量对仓库进行全面检查。

九、 非工作时间和非仓库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开库门和进仓库,仓库内严禁存放私人物品。

十、 仓库内商品要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分垛存放。库区内要整洁、安全,走道畅通。

第11篇 工伤医疗费用控制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严格控制工伤医疗费用支出的各个环节,避免浪费和管理漏洞造成的费用流失。

2. 适用范围

公司职工产生的并且经劳动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工伤医疗费用

3. 管控对象

3.1 事故材料的准备、审核、上交

4. 管控内容

4.1工伤事故上报及材料准备

4.1.1车间(部门)内职工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车间主任、部门负责人)立即应做好以下工作:

4.1.1.1职工发生工伤,必须在通知生产安全部受伤情况的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电话通知不得超过半小时,书面通知不得超过24小时),以便人力资源部及时通知劳动局工伤科;

4.1.1.2在劳动局工伤科进行工伤认定调查工作时,负责协助提供见证人选,并对提供见证人选的真实性负责;

4.1.1.3工伤员工需要转院时,负责事先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取转院申请表,办理工伤员工的转院手续审批工作,待转院手续审批完毕后,方可予以转院;

4.1.1.4负责工伤员工前期工伤费用的借支工作,并负责提供所借支款项的具体费用发票、清单督促和收集工作;

4.1.1.5工伤员工需要护理的,负责配备护理人员。

4.1.1.6受伤害职工发生事故当天(或前一天)的考勤表及造发的最近月份的工资表;

4.1.2 督促工伤职工或亲属及本车间(部门)应在十五日内准备好以下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到人力资源部:

4.1.2.1职工个人的工伤认定申请书;

4.1.2.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1.2.3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4.1.2.4全身免冠五寸彩色照片(受伤害部位暴露在外);

4.1.2.5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出诊病历、住院病历(若受伤较重,一月之内无法出院,可先不出住院病例;死亡的出具火化单);

4.1.2.6职工个人驾驶机动车出事故的要提交驾驶证、行车证;

4.1.2.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要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4.1.3 工伤治疗相关后续工作的办理

4.1.3.1 所属车间需做的工作

4.1.3.1.1负责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造发工作;

4.1.3.1.2负责协助工伤员工二次住院相关手续的办理;

4.1.3.2 工伤员工或家属需负责二次住院相关手续(住院、转院、借款、医院个人资料索要等)的办理;

4.1.4 若因以上事宜未准备好造成工伤费用无法报销,其费用将根据以上分工则由本部门(车间)负责人或工伤者自己承担,将由财务部门直接在其工资中扣除。

4.2 工伤治疗

4.2.1 工伤住院

4.2.1.1 工伤发生后,为抢救伤员,根据情况紧急程度,由车间或生产安全部联系医院或安排公司车辆或私车将伤员送往医院。

4.2.1.2 受伤员工急需转院的(事故刚发生后)由公司办公室协调,办理转院、费用、陪护等工作。

4.2.1.3 工伤员工二次住院的借款手续、二次住院和转院手续由生产安全部协助办理,车辆、陪护人员、生活费用等由公司办公室和行政管理岗组部门协助解决。

4.2.1.4 住院期间用药应严格按工伤用药目录执行,严禁茫乱用药,否则产生的费用由工伤本人承担。

4.2.2治疗费用

4.2.2.1 只有轻伤(含)以上事故公司才给予费用借支。

第12篇 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 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

第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制度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十条 药房(库房)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

第十一条 特殊药品应配备专柜保管,储存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并遵从国家关于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购进与验收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合法资质的且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药品供货单位档案。基本药物的购进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使用的药品应当按照规定由专门部门统一采购,禁止其他科室和医务人员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的湖北省增补的非目录药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建立覆盖记录药品购进、储存、调配等过程相关质量信息的电子管理系统,并具备纳入药监部门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的条件。

第十六条 购进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包括电子记录)。药品购进验收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生产厂商(中药材标明产地)、规格、剂型、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批准文号、供货单位、数量、价格、购进日期、验收日期、验收结论等内容。

药品验收记录必须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七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及疫苗、终止妊娠药品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购进和储存,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不具备使用资格的,不得购用。

第十八条购进进口药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复印件,《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

第十九条 购进实行批签发管理的生物制品应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的同批号的《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第五章储存与养护

第二十条 储存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属性和类别分库、分区、分垛存放,并实行色标管理。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存放;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品分别储存、分类存放。

第二十一条对近效期的药品,应按月填报效期报表并做好近效期标识。

第二十二条 定期检查药品的质量并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等不合格药品,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库(区),按规定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第二十三条 对需要冷藏、阴凉存储的药品应当配备相应设备,并按药品说明书标明条件要求进行储存,验收、养护时应当查验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并做好记录。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储存场所应当符合温湿度条件要求。储存药品的温湿度按常温0-30℃,阴凉温度不高于20℃,冷藏2—10℃,相对湿度保持在45—75%。药房(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做好药房(库房)温湿度的监测管理,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及时调控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中药饮片应按规定做好质量检查记录,不得错斗、串斗,防止混药,并及时进行养护,防止受潮、虫蛀、霉变等。

第二十五条库存药品实行色标管理,其统一标准是:待验区、退货区为黄色,合格药品区为绿色,不合格区为红色。

第二十六条 药房(库房)应配有能满足药品储存要求的货架和底垫,药品按批号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垛间距不小于5厘米,药品与墙、顶、温度调控设备及管道等设施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的间距不小于10厘米.

第六章配方与服务

第二十七条调配处方时,处方要经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对处方所列药品,药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二十八条 药剂人员应严格按处方调配,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九条 用于发药的包装袋应清洁卫生,发药时应在药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

第三十条处方的审核,调配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

第三十一条 调配特殊管理的药品,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药品使用中应自觉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如发现药品不良反应应当按规定上报。

第三十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使用药品的质量监测。发现假药、劣药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就地封存并妥善保管,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决定之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不得擅自处理。

对患者反映的药品质量问题,应认真对待,详细记录,药品质量有可能影响患者健康的要及时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分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药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全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监督检查中,发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记入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信用档案,辖区分局应进行通报,并将通报函告同级卫生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要每半年将通报情况汇总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局。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第13篇 某医疗公司物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

医疗公司物业保安员日常管理规定

一、保安员值班制度:

1、项目保安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时间每天早、中、晚三早班时间为:7:00―15:00中班时间为:15:00―23:00晚班时间为:23:00―7:00

2、按时上下班、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二天以内向各项目保安经理(主管)书面请示;二天以上用书面向公司保安部请示,按公司规定交由领导审批请假,归队以后一律要销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3、非值班期间,若公司发生紧急情况,经召唤须立即返回项目部,听候调遣,否则严罚。

二、保安员交接班制度

1、项目保安工作时间实行24小时三班制,各岗位应提前10钟到达岗位,做好各项交接班工作,上下岗保安员交接前及交接完应互相敬礼以示敬意。

2、各岗位应建立岗位登记本,对值勤的时间、班次、值班员的姓名、值班期间处理问题情况和遗留须移交的有关问题进行详细记录,各领班上、下班必须检查本班登记本。

3、上岗领班集合队员召开班前会议,布置当班工作注意事项,准时上岗。

4、保安员交接时,先检查下班人员手持对讲机是否完好和所交物品做好记录,如有损坏及时上报,然后进行岗位遗留问题转达,以及记事本交接。

三、保安人员的服务用语

1、对来访人员应该说“您好,请问找谁、请出示证件”,做好来访登记。

2、当来访者离开时应该说“谢谢您的合作,欢迎下次再来”。

四、车场保安员的服务用语

1、对违章停车应说“对不起,此道路是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请将您的车泊在车位里,好吗谢谢您的合作”。

2、对车场闲杂人员说“您好,为确保车车安全,请您不要在车场玩耍”。

3、对违章行驶车说“对不起,我们区域车辆是单行线,请您按指定方向行驶,谢谢您的合作”。

第14篇 武汉市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要求,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已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本规定涵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使用等全过程的药品质量安全管理。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

第三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门的部门负责药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工作,未设专门部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药品质量管理。

第四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药品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师以上(含药师)技术职称。药房中审核和调配处方的药剂人员应是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从事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工作的人员以及其它从药人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训。

第五条 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可能对药品造成污染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六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制定以下药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药品质量安全相关岗位管理制度

(2)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出库复核管理制度

(3)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4)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

(5)药品调剂及处方管理制度

(6)药品质量信息管理、质量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管理制度

(8)从药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9)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0)中药饮片管理制度

(11)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2)其它有关制度

第七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提交药品质量管理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三)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报告应当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提交。

第三章设施与设备

第八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药房(库房),药房(库房)应环境整洁,无污染物,地面和墙壁平整、清洁,库房应通风良好,区域定位标志醒目,并与办公、生活等区域分开。

第九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当有专用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储存药品。药品的存放应当符合药品说明书标明的条件,并做好设施、设备的使用记录。

第十条  药房(库房)应配置药品防尘、防潮、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霉变等设施。

第十一条 特殊药品应配备专柜保管,储存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

第十二条 开展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有与之相适应的场所及设备并遵从国家关于中药饮片临方炮制的有关规定。

第15篇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医疗废物管理,明确职责要求,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医疗废物实行属地化管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制定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制度和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组织全市医疗废物管理监督检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和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法规、制度;对本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

(三)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

(三)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四)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五)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上报及调查处理情况;

(六)进行现场卫生学监测;

(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内部处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门的负责人是医疗废物管理的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医疗废物的安全履行管理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等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或管理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管理履行相应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对本岗位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安全处置履行相应职责。

第五条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上(含50张)的医疗机构以及疾病预防控制、急救、采供血、体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应当指定医疗废物管理部门,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编制床位在50张以下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应当指定人员承担本单位医疗废物处置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七)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岗位设置、人员配备、岗位职责、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规定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医疗废物管理规程,内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质量指标、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应急方案、注意事项等。

医疗卫生机构应有医疗废物产生点、分类收集点和暂时贮存点设置的平面示意图。

第八条  设置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站)的医疗机构,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关诊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专用包装、容器、设备、设施

第九条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用于盛装除损伤性之外医疗废物的初级包装,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不应出现渗漏、破裂和穿孔;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容积大小以方便使用为宜;颜色为淡黄;包装袋的明显处应印制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基本平整、无皱褶、污迹和杂质,无划痕、气泡、缩孔、针孔以及其他缺陷。

物理机械性能要求:

拉伸强度(纵、横向) ≥20 mpa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250%

落膘冲击质量 130g

跌落性能 无破裂、无渗漏

漏水性 无渗漏

热合强度 ≥10n/15mm

第十条  医疗废物专用利器盒用于盛装损伤性医疗废物的专用硬质容器,属一次性使用物品。

技术要求:整体为硬质材料制成,封闭且防刺穿,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利器盒内盛装物不撒漏,并且利器盒一旦被封口,在不破坏的情况下无法被再次打开;不应使用聚氯乙烯材料;整体颜色为淡黄;利器盒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警告语为“警告!损伤性废物”;满盛装量的利器盒从1.2m 高处自由跌落至水泥地面,连续3次,不会出现破裂、被刺穿等情况;规格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用于盛装经初级包装的医疗废物专用硬质容器。

技术要求: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整体颜色为淡黄;箱体侧面或桶身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整体装配密闭,箱体与箱盖能牢固扣紧,扣紧后不分离;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及提手无毛刺;箱底和顶部有配合牙槽,具有防滑功能;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专用盛器用于医疗废物收集时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配合使用。

技术要求:固定放置的应为脚踏开启的封闭硬质容器;整体应防液体渗漏,应便于清洗和消毒;箱(桶)体侧面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具有防滑功能。置于诊疗车上的应为加盖硬质容器,诊疗车上要有固定设施,其他要求同上。外形尺寸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运送车用于医疗机构内部运送医疗废物封闭式人力车。

技术要求:封闭式车箱,应便于清洗和消毒;车体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箱体与箱盖能严密扣紧;表面光滑平整,完整无裂损,没有明显凹陷,边缘无毛刺;车体形状、大小根据用户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医疗废物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用于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灭菌。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五条  医疗废物专用冷藏设备用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和需超过48小时处置的医疗废物临时贮存。设备明显处应有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第十六条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用于待处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因条件限制选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场所、人员活动区和医疗区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设有各自的通道;

(二)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上锁,墙面、地面平整,不应存在洞穴或缝隙,可开启的窗应安装铁栅栏和纱窗,出入门安装自动关闭纱门;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医疗废物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用于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

焚烧处置设施、设备的技术要求,由区县卫生局协商环境保护局确定,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八条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

(一)警示标志的形式为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背景色为淡黄色,警示标志和中英文文字为黑色;

(二)包装袋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5.0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

警示标志 最小12.0cm×12.0cm

(三)利器盒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四)周转箱(桶)、盛器、收集运送车、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

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

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

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五)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和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在门左侧适当高度悬挂带有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标牌,宽、高分别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

第四章  收集、运送、暂时贮存管理

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各医疗岗位每次医疗活动产生的医疗废物,由本岗位医务人员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内,并负责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二)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将已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按规定要求交接给本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运送医疗废物的人员,按照本单位规定的时间和路线将各部门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运送到本单位指定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四)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将本单位暂时贮存的医疗废物交接给经环保部门许可的集中处置单位的收集人员。

流程中所涉及的不同岗位为同一人负责的,不需要交接。

第二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有关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和化学性医疗废物的规定进行分类收集。收集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在使用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第二十一条  以下医疗废物应按要求进行特殊管理:

(一)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二)废弃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三)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四)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五)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六)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设备中暂时贮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设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一)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门、急诊,应当在各自的门、急诊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同层楼面合并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门诊应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

(二)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应当单独设置分类收集点,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类收集点可参照前款医疗废物产生较少的门、急诊要求设置;

(三)普通病房按同层楼面以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传染病病房应当按同种传染病病区为单位设置分类收集点。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卫生站、村卫生室(所)等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可与暂时贮存场所合并设置,但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置相应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

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

(三)有标明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由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直接移交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当日不能带回的,应当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医疗废物按要求封装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第二十五条 救护车上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由随车救护人员交接给救护病人送达的医疗机构急诊室,每次一交;流动采血车、献血屋每天工作完毕后,由专人于当日将收集的医疗废物交接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各部门负责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的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工作:

(一)在医疗废物收集过程中,应当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有无破损或渗漏。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向有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反馈;

(二)分类收集的医疗废物达到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封口紧实、严密,系上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三)医疗废物每次转交后,对医疗废物收集点和使用的设施进行消毒、清洗并记录,消毒方法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2006年版)的规定;

医疗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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