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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企业)公司劳动动态管理规定
公司(企业)劳动动态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进一步深化劳动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已经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试岗人员和待岗人员。试岗人员包括试用期内的新招录人员、新安置的退伍军人和因工作需要转岗的人员。待岗人员指未被聘任(用)或组合上岗的人员。
三、上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列入待岗人员:
1、连续三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职工,或所领导的车间(科室)、班组连续六个月未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中层领导、班组长;
2、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拒不改正者;
3、连续矿工5天以上或累计矿工10天以上者;
4、受党纪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5、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和严重失职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责任考核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6、年度考核不合格者。
四、试岗人员试用期满经组织考核符合上岗条件的列入上岗人员。如试岗期间出现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六款所列情况之一的,新招录人员一概予以辞退;其他人员列入待岗人员。
五、待岗人员原则上在原单位、班组跟班学习,限期改正。
六、各管理和生产、服务岗位出现缺编时,由所在单位、部门在符合上岗条件的待岗人员中择优选聘。
七、因机构变动或工作需要,各单位、部门有权调整管理范围内已聘任(用)或组合上岗人员的工作岗位。
第2篇 劳动合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的职责、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策划过程中,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过程。
2 职责
2.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负责组织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等对制定并保持劳动合同进行安全监督。
2.2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内外承包、建筑安装、产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产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3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临时用工、返聘职工、员工与企业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 采购主管部门负责采购、外包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5 保卫主管部门负责外雇厂内机动车服务合同的归口管理,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6 工会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员工、职工代表参与制定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管理内容和方法
3.1 内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监督
3.1.1 对于内外承包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产品修理劳务等,发包单位应按q/sz g57.11标准规定填写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经公司领导同意、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与承包单位签定由政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3.1.2 承包单位必须有营业执照,建筑安装单位除有必要的资质外,还要有企业安全资质证书、法人和施工队长安全培训证书。
3.1.3 承包单位应与发包单位签定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按规定上缴工程费用1-6%安全生产抵押金,方可进厂施工。
3.1.4 承包方进厂所协带的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施工、作业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
3.1.5 发包方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有权按公司规定对承包方的施工情况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安全隐患等,有权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时有权指令其停止施工,并按公司规定进行罚款。
3.2 劳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2.1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37标准规定,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合同的实施。
3.2.2 凡是特殊工作需长期雇用工人的,原则上应通过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及双方应承担义务、要求和责任。
3.2.3 各用人部门应对劳务人员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2.4 劳务人员从事的岗位有职业危害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8标准规定,组织用人部门按国家规定对劳务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检查。通过健康检查发现劳务人员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症时,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务人员,并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妥善安置。
3.2.5 凡是临时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签订用工合同,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临时用工、返聘用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3 采购、外包合同的安全监督
3.3.1 采购主管部门应按q/sz g55.10标准规定,组织各采购、外包部门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
3.3.2 同供方签定采购、外包合同时,应充分识别、评价相关的重要环境因素、重要危险源,提出必要的环保、安全要求。
3.3.3 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符合安全生产的规定,便于吊运、维修、更新。
3.3.4 各采购部门应对在本公司范围内的供方人员活动,以及自身携带或使用本公司的设备、工具、工装、原材料中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建立并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签定安全、环保协议。
3.3.5 当供方人员到本公司实施外包过程(包括运输、返工、返修等)时,相关采购部门应监督其实施必要的安全、环保措施。
3.4 外包运输服务合同的安全监督
3.4.1 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应按q/sz g57.11标准规定与运输服务承包方签订运输服务承包合同,同时签定《运输服务安全环保协议书》,要求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对运输的管理规定。
3.4.2 外雇汽车进行厂内运输服务时,运输服务承包方应保证运输车辆符合厂内机动车标准要求,司机应持证驾驶,并遵守厂内交通、搬运、吊运等有关规定。
3.4.3 保卫主管部门和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运输服务发包部门对外包运输服务承包方的运输车辆、运输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确保运输安全。
3.5 职工劳动合同的安全监督
3.5.1 工会应按q/sz g59.42标准规定代表全体员工与公司签定集体劳动合同,明确规定员工的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工伤保险等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3.5.2 工会应依法履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群众监督,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3.5.3 工会应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不符合劳动安全健康标准规定的问题向行政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必要时应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反映,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性措施。
3.6 对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
3.6.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6.2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各项规定的情况时,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06标准的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考核、处罚。
3.7 记录的控制
对劳动合同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中应实施和保持必要的记录,并按q/sz g55.25标准规定予以控制。
4 形成的文件和记录
4.1 内外承包合同(建筑安装)审批表
4.2 内外承包(建筑安装)安全合同
4.3 产品修理合同
4.4 劳务合同
4.5 采购、外包产品合同
4.6 运输服务合同
4.7 职工劳动合同
第3篇 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为加快企业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使内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 考勤制度
1.1严格考勤制度,各部门必须建立考勤台帐,如实填报每位职工的出勤、请假、休班情况,所有干部职工必须按本规定进行考勤。机关后勤工人考勤在办公楼考勤机处由本人签到,实行整点签到制,半小时内签到视为迟到,半小时外不予签到。严禁代签、提前签到,一经发现罚款20元。运行人员考勤由主管车间负责点名。
1.2公司各部门、车间的考勤管理统一接受劳资科的管理,并设置兼职的考勤员进行监督、检查。考勤员应与每月1号前递交上月考勤记录汇总到劳资科,公司劳资科有权对其中的记录进行抽查。
1.3未按规定时间报考勤的,罚部门负责人及考勤员各50元。对考勤弄虚作假,一次罚责任部门1000元,并落实责任人,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1.4所有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否则罚款10元,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为旷班,特殊情况需填写请假单并经车间、科室或分管领导批准,每日工作时间内请假大于2小时为请假半天大于4小时为请假一天,如无请假单视为旷班。
1.5公司标准考勤时间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8:00(夏季);上午 8:00-12:00 下午 13:00-17:30(冬季)
1.6干部、职工无故不上班或超假,均按旷班处理,旷班一天扣三天工资。
1.7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所在单位应书面申请交公司处理,并不得安排其继续上班,由公司按有关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连续旷工时间低于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低于30天的,给予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1.8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因公外出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领导签公出单方能有效。
1.9事假、病假必须书面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一个月累计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必须逐级签批最后经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方能休假,十五天以上(含十五天)逐级签字最后经由总经理签批方能休假。严格控制班组休班人数,如出现低于60%出勤率将由车间管理人员(车间三大员、工段长)替岗,严禁出现早中连上等16小时超负荷工作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情况,一经发现将对责任车间、部室负责人处予50元罚款,强制超负荷工人休息。
1.10病假应附相关证明(医生证明,半月以上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包含病历、医药费报销单、费用清单、诊断证明书等)。确有特殊情况,可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1.11职工因执行生产、工作任务受伤,轻微伤不需要报劳动部门认定的,按内伤办理,由部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安环部认可,由劳资科按伤势情况酌情给予内伤假,但最多不超过20天;需要报劳动部门认定的,按工伤认定程序办理,从受伤之日起即可认定为工伤。
1.12职工直系亲属丧亡,可休丧假3天。婚假应由本人申请,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持结婚证到劳资部门办理假期。
1.13机关后勤职工原则上星期日没有业务可以休班,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值班,部(科)室职工调休必须写休班条,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安排好替班事宜;生产车间、生产辅助科室必须有一人周日值班,周日值班人员要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于周六下午前将值班表报劳资科;干部平时休班须经部门分管领导签字认可。原则上机关后勤每月出勤班数为26个,休班天数为当月礼拜天数。如当月超休,将对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以及保勤奖给予相应扣除。
2 岗位劳动纪律
2.1工作场所物品摆放整齐,否则罚10元/次。
2.2严禁将小孩带入生产场所或工作场所,违反罚50元/次。
2.3严禁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利用工作便利干私活,违反罚50元/次。
2.4严禁未经批准,将部门工具外借或送人,违反罚20元/次。
2.5除接待任务外,严禁酒后上班,违反罚100元/次,生产班组员工酒后上岗予以劝退,除相应罚款外,按旷班处理。
2.6严禁上班时间打架斗殴,违者打架双方各罚款200元并给与停职处理。停职期间发生活费,并在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接受安全教育1个月,视考试情况是否复岗。
2.7严禁工作时间睡岗、脱岗、串岗,串岗罚50元/次,睡岗罚200元/次,脱岗罚100元/次。一月发现两次睡岗、脱岗,取消当月绩效工资,一季度内发现三次(含)停职处理,发生活费并交安全培训中心学习至考试合格转三个月学徒工。
2.8当日值班人员17点前到调度签到,如有事必须找人替班,否则罚50元/次。
2.9严禁在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的小说、杂志,浏览网页,玩手机,打牌,下棋,织毛衣,吃零食,听音乐,洗澡,洗衣物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罚50元/次。
2.10严禁在生产场所赤脚、赤背,穿背心、裤头、裙子、裙裤、高跟鞋、拖鞋,违反罚20元/次。
2.11进入生产现场必须佩带安全帽,女工长发必须盘在帽内,工作场所必须穿工作服上岗并衣着整洁,违反罚50元/次。酸碱岗位必须佩带防护面罩或者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具,违反罚50元/次。
2.12加强明火管理,生产区域内禁止抽烟,违反罚100元/次。强化动火管理,生产区域内动火必须持有《动火证》,严禁无证动火、跨区域动火、超时动火等违章现象,违反罚200元/次。
2.13生产区域内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行驶,违反罚车辆驾驶人100元/次,罚放行保卫50元/次。
2.14生产厂区内工作必须办理相关证件。由申请人提出申请,施工所在地主管部门、车间同意,安环部审批,如需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施工。如无证施工或缺少签字认可施工处罚200元/次。
2.15工作场所不得戏耍打闹,各工作岗位班中严禁顶岗,未经有关单位或领导批准,严禁他人进岗协助作业,否则出现后果,责任自负,并对当事人及部门负责人予以严肃处理,违反罚100元/次。新入厂学徒工未经培训合格严禁顶岗作业,违反罚100元/次。
2.16外来人员需在门卫处登记,持会客单进入,办理完业务后,将有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会客单交到门卫后方可离厂,违反罚门卫20元/次。外来人员需进入生产区域必须经接待部室、车间主管陪同。严禁私自进入生产区域,后如有违章按照本制度处理。接待部室、车间负相应责任。
2.17职工必须服从单位安排,凡工作不服从安排的,单位有权停工并处罚20-100元/次。职工所属部室、车间有权对屡次违反公司管理规定、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日常业务考核中不合格人员停班处理,送交公司安全培训中心接受为期1个月或以上培训学习待考试合格后安排回岗,期间发基本生活费。如学习期间再次出现以上情况严重者由安全培训中心向公司提出处分建议。
2.18运行人员休班须安排替班人员并出具替班条,替班条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否则被替班者视为旷班。
2.19巡检牌与巡检时间不符,考核50元/次。
2.20当月违纪处罚后归属车间、部室严禁对违纪人员加重内部处罚。严禁车间管理以罚代管,如发现车间、部室管理人员出现以上管理方式将给与200元罚款。
2.21违纪一次处罚后,连续两月未发生违纪现象,所罚款项将给与退回,年终考核及安全风险抵押金将不予再次考核。
2.2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管理干部停职反省:
违章指挥:在现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现场存在隐患未排除,组织生产的、个人违章作业的。
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强令职工危险操作、强迫职工违章作业的,或不按规定要求强行组织生产的。
超体能、超定额、超时间组织生产的:组织职工连续三天及以上延点、破坏循环生产的;安排工作时间超过国家相关规定的。
不能认真履职: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不成值班任务,分管工作出现失误的;休班、离厂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擅离职守,造成一定影响的;发现隐患不能及时整改,职工冒险作业或集体三违不制止的。
2.2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停班学习:
冒险作业及严重三违的;违章作业且态度蛮横拒不改正的;月度违章两次,季度内违章三次的。
2.24职工停班学习后安全培训中心组织安排学习考试,待考试合格后安排回原岗位转为学徒工。如无法胜任原岗位工作将给予调离。
2.25严重三违含:酒后上班、打架斗殴、睡岗、脱岗、抽烟。
2.26职工当月未出现违纪现象奖20元。
3 人员管理
3.1干部职工必须服从公司调动,严禁拒调、拒收,否则视情节酌情给予纪律处分。
3.2人员调动一律以调令为准,各部门人员未见调令借用都属原部门人员,借用由借用部门申请,被借用部门及双方部门分管领导签字认可,交劳资科备案。
3.3由劳资科会同工会,对因病、伤在家休息的人员,视情况及时鉴定,身体恢复正常且能从事工作的由公司研究予以安排。
4 严重违纪人员处理
4.1违反本规定,直接影响安全生产的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4.2对干部职工行政处分分为降级、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4.3对干部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至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发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由个人提出申请,部门认定,劳资科核定,工会同意,经公司研究恢复用工关系和工资薪金待遇,表现不好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5 劳动纪律通报由相关职能部门统计,交安环部统一汇总下发,劳资科监督。
6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与上级新颁布的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4篇 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02)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0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政府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__省__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分公司
二o__年四月一日
第5篇 劳动安全卫生和消防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搞好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是公司一项很重要的任务,各级领导和职工都必须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首位,真正做到“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并以此为最终目的。
2.职责与权限
2.1总经理安全职责
2.1.1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负全面责任;
2.1.2负责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1.3在安排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保证有关的劳动保护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
2.1.4负责设计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
2.1.5负责处理工伤事故,处理事故责任者,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有贡献的职工;
2.1.6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环境污染,提倡文明生产;
2.1.7保证公司产品符合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要求;
2.1.8负责对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
2.2管理部安全职责
2.2.1组织推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贯彻执行有关法令、方针和政策;
2.2.2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2.3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遇有特殊情况时,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
2.2.4下达年.月度安全卫生的管理计划及目标,定期确认.评价其计划的执行情况。
2.2.5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计划,并且参加工程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2.2.7组织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2.2.8组织各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2.2.9新工人进入生产岗位前,做好体检工作,分配时要执行有关职业禁忌症和女工保护的规定;
2.2.10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购买、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
2.2.11负责公司内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2.12利用各种宣传工具,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普及安全知识;
2.2.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3生产技术部安全职责
2.3.1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3.2组织编制长远规划时要包括安全技术研究、改善劳动条件和文明生产的项目;
2.3.4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时,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平衡配套工作;
2.3.5严格执行安全实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的原则;
2.3.6严格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专款专用,除用于改善劳动条件外,不得挪作他用;
2.3.7负责公司的消防知识的培训,消防器材的管理。
2.3.8切实做好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危险事故的发生;
2.3.9负责制定各种设备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2.510负责制定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检修时相关的安全技术.内容并检查落实。
2.4生产部安全职责
2.4.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4.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4.3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工作,并经常检查落实情况;2.4.4按照“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护措施不放过)原则,参与调查、分析、处理重大伤亡事故和未遂事故;
2.4.5组织制定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检查出的不安全因素,消除隐患,减少人身、设备事故;
2.4.6组织新工人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安全技术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
2.4.7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设备生产能力和大修计划的按期实施,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同时还要考虑到水、电、气的平衡,组织好均衡生产;
2.4.8负责机械、电气、仪表设备、工艺管道、通风排风装置及工业建筑、构筑物的管理,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2.4.9负责公司机械动力设备、压力容器、起重、动力设备及其安全装置的管理、清洁.检查和定期检验;
2.4.10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项目的工艺设计和检查,解决生产施工中有关安全技术方面的问题;
2.4.11编制和修订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
2.4.12组织制定新产品、新工艺的安全操作法和安全技术规程,在试生产前,妥善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2.4.13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5购买开发部安全职责
2.5.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5.2负责安全技术、劳动安全卫生措施所需物资和防护器材的采购、供应,并确保采购的物料符合安全要求;
2.5.3在购买业务中,保证所购物品符合质量要求;
2.5.4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5.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6营业部安全职责
2.6.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6.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6.3在拓展销售业务中,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6.4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7品质保证部安全职责
2.7.1认真执行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有关制度;
2.7.2负责本部门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
2.7.3负责全公司的质量意识教育和质量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7.4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提出预防措施;
2.7.5搞好本部门管辖区域内的防火、安全工作。
2.8工人安全职责
2.8.1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违章作业,并阻止他人违章作业;
2.8.2要根据工艺要求精心操作,各种生产记录要正确、清楚、可靠,正确
2.8.3分析、判断和处理故障;
2.8.4按时巡回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2.8.5加强设备维护,保持作业场所的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2.8.6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和操作用具;
2.8.7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3.附件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 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6.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四)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的公司安全员负责,建立消防器材台帐,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3.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五)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六)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借取适
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八)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九)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
第6篇 s生产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 车间员工提前5分钟到岗并做好开工前所有准备。迟到早退1~10分钟扣5元;11~60分钟扣10元; 61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2. 上班中途员工外出必须向车间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打卡正确登记出入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亲自提前提出,病假无假条按事假处理,不得事后请假或他人代假,否则事假按旷工处理,病假按事假处理。
4. 事假一天扣款40元(每小时5元),病假需凭正规医院诊断书,不计工资。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每月病假超过三天以上者,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5.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 无故旷工一天扣80元(每小时10元)。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提请商务部予以辞退。
7. 因生产需要安排加班或临时通知上班,不得无故推托,无特殊原因不加班者按旷工处理。
8. 上下班亲自刷卡,不得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否则每人次扣10元。
9. 下班前妥善处理当日生产的部件、产品,并清扫责任区。没有擦机台、清扫责任区者扣10元。
10. 离开工作岗位或下班后没关闭责任范围内的设备、照明电源,下班后没关车间窗户者扣10元。
11. 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违者扣10元。
12. 员工不得在公司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买卖私人物品,违者扣10元。
13. 工作时间,不得听音乐、玩手机,接打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通话时不得大声影响他人工作。违者扣10元。
14.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须会客时,应经车间核准在指定的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5.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违者扣10元。
16. 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坐姿端正,不得脱鞋、翘腿、左顾右盼,违者扣10元。
17. 禁止脱岗、串岗、溜岗、睡岗,违者扣10元。
18. 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生产现场禁止闲聊、吃食物、随意吐痰、吸烟、喝酒、看书报、唱歌、吹口哨等。违者每次扣10元。
19. 个人责任区内有食品、餐饮具、包、化妆品、毛巾、卫生用品、书报、衣物、鞋、内地面有散落零件等,扣款10元。
20. 废品、废料未存放于指定区域,不合格品、待检品、返修品、合格品无清晰明显标识,扣10元。
21. 工具(钳子、螺丝刀、电烙铁、通路仪)、工位器具(周转箱、周转车、零件盒)、抹布、拖布、包装盒、酒精等使用后未及时放回到原位,扣10元。
22. 不在本班组责任区内工作时,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将工作地点清理干净,扣10元。
23. 合格部件、产品不按时入库,返修品不及时返修,不及时清理废品、边角料、工作垃圾(废包装盒、废包装箱、废塑料袋),在现场存放超过一天,扣10元。
24. 未对原料、部件、产品做好防尘,防潮措施,罩上塑料袋或将其垫起,扣10元。
25. 不爱护公共环境,随处乱仍果皮、纸团、瓜子皮等垃圾,扣10元。
26. 按规定填写各种质量记录,在工序流动中不允许揉搓、沾湿、撕毁、损坏和丢失。违者扣10元。
27. 不按规定使用放置工位器具、周转工具,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扣款10元。
28. 各岗位妥善保管生产工艺文件(质量规定、操作规程),本岗位、责任区的文件丢失、破损扣20元。
29. 不得怠工或煽动他人,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扣20元。
30. 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或滥动设备,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31. 未经车间批准,禁止将原物料、半成品、设备部件等物品带出现场加工,违者扣20元。
32. 工作时间干私活,扣款20元,用公司原材料做私活的按原材料价值的2倍赔偿。
33. 全体人员要爱护公司财物、消防器材、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因生产而领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后归还,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34. 有偷盗行为或擅自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者,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35. 涂改工票数字及虚报情况和数字者,一经发现,按10倍数量处罚。
36. 擅自拆除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非本人操作的其他设备,新员工未经培训擅自使用设备,扣款20元,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37. 因个人原因影响生产进度、影响发货,扣款30~50元。
38. 自责加工不合格品及将不合格品转序者,按其对后续工序及成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扣款30~50元。他责不合格品转入本序而未发现且加工转序者,按自责处理。
39. 因工作失误造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及后果扣款50~100元。
40.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拔弄是非当面顶撞领导的视情况扣款50~100元,甚至提请主管领导解除合同。
41. 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设备损坏以及原材料浪费的,视情节况扣款50~100元,并且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第7篇 公司生产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公司生产车间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 车间员工提前5分钟到岗并做好开工前所有准备。迟到早退1~10分钟扣5元;11~60分钟扣10元; 61分钟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
2. 上班中途员工外出必须向车间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打卡正确登记出入时间,否则按旷工处理。
3. 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亲自提前提出,病假无假条按事假处理,不得事后请假或他人代假,否则事假按旷工处理,病假按事假处理。
4. 事假一天扣款40元(每小时5元),病假需凭正规医院诊断书,不计工资。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超过时间按旷工处理。每月病假超过三天以上者,超过时间按事假处理。
5. 凡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不上班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6. 无故旷工一天扣80元(每小时10元)。当月旷工累计3日,全年旷工累计10日的,提请商务部予以辞退。
7. 因生产需要安排加班或临时通知上班,不得无故推托,无特殊原因不加班者按旷工处理。
8. 上下班亲自刷卡,不得托他人或代他人刷卡,否则每人次扣10元。
9. 下班前妥善处理当日生产的部件、产品,并清扫责任区。没有擦机台、清扫责任区者扣10元。
10. 离开工作岗位或下班后没关闭责任范围内的设备、照明电源,下班后没关车间窗户者扣10元。
11. 任何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易腐烂、毒品、浓气味等违禁物品,危险品或与生产无关之物品进入车间,违者扣10元。
12. 员工不得在公司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内买卖私人物品,违者扣10元。
13. 工作时间,不得听音乐、玩手机,接打私人电话不得超过5分钟,通话时不得大声影响他人工作。违者扣10元。
14. 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须会客时,应经车间核准在指定的地点,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
15. 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不得挤坐在一起,违者扣10元。
16. 上班时必须穿工作服,坐姿端正,不得脱鞋、翘腿、左顾右盼,违者扣10元。
17.禁止脱岗、串岗、溜岗、睡岗,违者扣10元。
18.工作期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情,生产现场禁止闲聊、吃食物、随意吐痰、吸烟、喝酒、看书报、唱歌、吹口哨等。违者每次扣10元。
19. 个人责任区内有食品、餐饮具、包、化妆品、毛巾、卫生用品、书报、衣物、鞋、内地面有散落零件等,扣款10元。
20. 废品、废料未存放于指定区域,不合格品、待检品、返修品、合格品无清晰明显标识,扣10元。
21. 工具(钳子、螺丝刀、电烙铁、通路仪)、工位器具(周转箱、周转车、零件盒)、抹布、拖布、包装盒、酒精等使用后未及时放回到原位,扣10元。
22. 不在本班组责任区内工作时,工作结束后未及时将工作地点清理干净,扣10元。
23. 合格部件、产品不按时入库,返修品不及时返修,不及时清理废品、边角料、工作垃圾(废包装盒、废包装箱、废塑料袋),在现场存放超过一天,扣10元。
24. 未对原料、部件、产品做好防尘,防潮措施,罩上塑料袋或将其垫起,扣10元。
25. 不爱护公共环境,随处乱仍果皮、纸团、瓜子皮等垃圾,扣10元。
26. 按规定填写各种质量记录,在工序流动中不允许揉搓、沾湿、撕毁、损坏和丢失。违者扣10元。
27. 不按规定使用放置工位器具、周转工具,不按规定对设备进行保养和维护,扣款10元。
28. 各岗位妥善保管生产工艺文件(质量规定、操作规程),本岗位、责任区的文件丢失、破损扣20元。
29. 不得怠工或煽动他人,不得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违者扣20元。
30. 禁止带小孩或厂外人士在生产车间玩耍或滥动设备,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31. 未经车间批准,禁止将原物料、半成品、设备部件等物品带出现场加工,违者扣20元。
32. 工作时间干私活,扣款20元,用公司原材料做私活的按原材料价值的2倍赔偿。
33. 全体人员要爱护公司财物、消防器材、生产工具和生产设备,因生产而领用的工具自行保管,用后归还,如有人为损坏或遗失,照价赔偿。
34. 有偷盗行为或擅自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者,视情节轻重,无薪开除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35. 涂改工票数字及虚报情况和数字者,一经发现,按10倍数量处罚。
36. 擅自拆除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使用非本人操作的其他设备,新员工未经培训擅自使用设备,扣款20元,由此而造成的事故自行承担。
37. 因个人原因影响生产进度、影响发货,扣款30~50元。
38. 自责加工不合格品及将不合格品转序者,按其对后续工序及成品质量的影响程度扣款30~50元。他责不合格品转入本序而未发现且加工转序者,按自责处理。
39. 因工作失误造成生产过程中的质量事故者,视情节及认识态度及后果扣款50~100元。
40.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拔弄是非当面顶撞领导的视情况扣款50~100元,甚至提请主管领导解除合同。
41. 违反操作规程,擅自更改产品生产工艺或装配方法,造成工伤事故或产品质量问题,设备损坏以及原材料浪费的,视情节况扣款50~100元,并且由操作人员自行承担后果。
第8篇 地产工程部人员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工程部人员及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1、工程部的人员变动和调整遵循严进严出的原则
2、工程部人员的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3、工作时间的规定:有关工作日及节假日的时间规定参见公司总体管理制度。
4、不准迟到早退,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请假,并填写请假单,以备记录并将记录纳入绩效考核中。
5、工作中需外出办事的必须进行申请,填写申请单,以备记录和考核。
6、工作需要去外地出差,必须进行申请。节假日需离开北京,同样必须申请。
7、工作中严禁聊天和从事其他娱乐活动,影响他人工作。
8、必须维护工作环境的整洁,爱护公共设施与财物。
9、办公物品的领用进行统一管理,要先计划、批准,后统筹安排领用,避免浪费。
10、不论在工作中还是在工作之外,不得作出有害和影响公司及部门利益和形象的行为,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
11、不准接受外单位的宴请或收受与变相收受礼品,如有发现立即进行严厉处罚,开除出工程部,并退回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处理。
12、工程部人员如需进行对外招待,必须进行申请,核实批准后方可进行。
13、工程部所有招待费、交通费实行统一管理,即发生费用前要经过申请和批准,发生费用后要经过审核,然后统一报销。
第9篇 劳动保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与范围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保护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防护用品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 11651-89
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按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制定企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采购计划,并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
3.2采供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发放。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
4 管理程序与要求
4.1分类
4.1.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2特种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4.1.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4.2计划、采购及验收
4.2.1计划
4.2.1.1各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本部门防护用品使用计划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库存数量和经审核后的部门计划定期提出公司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4.2.1.2如有急需或计划外增加防护用品的单位,库存量不够时,需用单位可直接做计划(计划须单列),经安全生产技术部登记备案(盖章)后,直接报采供部采购。未经安全部门登记备案,供应部门不得受理防护用品计划表。
4.2.1.3特殊情况下(高温、特异体型劳保用品、零星购置等临时急用),必须由使用单位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安全生产技术部安排有关部门购置。
4.2.2采购
4.2.2.1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由集团公司采供部负责。集团公司采供部在接到计划表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劳动保护用品(具)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按照比价程序进行招标采购。
4.2.2.2对特种防护用品,必须按规定到国家指定的劳保用品生产、经营厂家采购,产品必须具有安全标志。不得采购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4.2.2.3对检修或事故救援急需的护品,供应部门应立即组织购货,相关手续可待事后办理完善。
4.2.3质量验收应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以仓库为主,做到数量、质量与要求相符,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可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按照相关标准组织验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通知采供部做相应处理。
4.2.4仓库应按有关仓库管理规定,对各种劳保护品分类存放,健全基础台帐,保持合理库存量,每月5日前应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供一次库存数据,特殊情况及时通报,确保劳保护品不影响员工使用。
4.3配备与使用
4.3.1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4.3.2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3.3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4.3.4在作业过程中,员工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4.3.5不得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人员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4.3.6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并留有相关记录。
4.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4.4.1凡属从事对身体健康有危险的生产过程的人员,都应配发相应劳防用品。
4.4.2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根据劳动条件,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条件,有针对性的发放防护用品(具),以起到保护、防护作用。
4.4.3凡从事多种生产作业的员工,按其主要工种的标准发给。
4.5发放与管理
4.5.1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必须经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同意后,由采供部仓库统一发放。
4.5.2各部门、各级领导都应认真贯彻国家劳保政策法规,定期检查劳保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技术部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劳保发放标准,并会同综合管理处、工会等部门检查劳动保护政策、法律、规定与标准的执行情况,及时研究采用能增强防护能力的新产品。
4.5.3库房应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领用、登记工作,严格领用手续,对耐用劳保用品,如棉衣、各类工作服、工作鞋等,应按规定严格实行一人一卡,按要求及时准确登记《员工防护用品领用卡》。
4.5.4各部门领回劳保用品发放给职工时,要及时登记在本部门的《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中,并由领用者本人签字。
4.5.5职工长期病假或脱离生产岗位一个月以上者,停发当月护品;半年以上者,顺延防护用品的使用期。
4.5.6参加生产劳动或短期下班组劳动的管理人员,可发给必需的劳动用品,长期参加班组劳动的,应按其所在工种的标准发给。
4.5.7来公司实习人员,由接纳单位按实习岗位劳保领用标准为其配备基本劳保用品,一次领用不得超过2个月的使用量。
4.5.8职工在公司范围内调动,个人使用的物品可带入新部门使用。职工变更工种时,应按新工种标准发放。
4.5.9防护用品(具)属生产所需,非生产需要不得擅自挪用,必须严格执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擅自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违者要追究责任。同时教育职工自觉爱护、保管、使用好,不得任意丢失、损坏或做他用。
4.5.10对特种防护用品(具),如安全帽、防毒面具、安全带、呼吸器、防化服、绝缘用品等,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检验制度,使用前要严格检查,发现破损、失效、影响安全时,应及时修理或停止使用。
4.5.11凡公司发放的劳保用品,工作时必须穿戴齐全,劳保品不得虚报、冒领、无故损坏和变卖,一经查出,视情节将给予个人和部门经济制裁。护品丢失,一律不再补发,特殊情况须由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
4.5.12职工领用的耐用防护品,如工作服、棉衣等,在按标准配发的同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对达到换发时间,但经主管部门认为尚需使用的,可适当延长使用期。
4.5.13职工因离职、退职等原因离开公司时,应将在劳保卡登记的个人领用的工作服等交安全生产技术部统一处理。
4.5.14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相应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台帐,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6报废
4.6.1对防毒口罩、防毒面具等特种防护用品,超过有效期不能使用或经安全人员判定达到报废要求后应立即报废更换,并实行以旧换新制度,领取新护品时必须同时交回已经报废的防护用品。
4.6.2对报废的防护用品由公司统一处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4.7变更管理
4.7.1对于新增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具),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
4.7.2由于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变化,需变更劳保护品(具)标准的,可根据工作实际条件对护品提出标准变更申请,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审核,经批准后按标准执行。各单位不得自行购置。
4.7.3如因工作需要,工作服、安全帽等代表企业形象的劳保用品需改变样式和面料时,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否则不得随意变更,以保持护品的相对稳定性。
5 报告与记录
5.1部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记录
5.2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台帐
第10篇 劳动定额管理规定办法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技术和组织条件下,为生产一定数量的产品或完成一定量的工作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的标准。以下是小编与你分享的有关劳动定额管理规定的相关知识内容,欢迎阅读。
劳动定额管理规定
物管项目人员配置及劳动定额标准
(一)管理处人员配置及劳动定额
15万平方米以下住户服务中心配设管理员3人。
15万平方米以下不设楼宇巡查组,只设住户服务中心;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楼宇组。
巡楼组管理员每增加5万平方米,增设1人。
住户服务中心管理员每增加10万平方米,增设1人。
干部配置:15万平方米以下设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15万平方米以上,设置主管1人(可由管理处副经理兼),住户服务中心班长1人,巡楼班(组)长1人。
(二)保安人员配置及劳动定额
固定岗保安员每人当值时可监护面积为3000-3500平方米。
全封闭小区每入口需设置6人(三班倒)。
巡逻保安员每组(两人一组)可监护面积为5万平方米左右。
封闭停车场每出入口处应设置3人。
30万平方米以下保安干部的配置为主管1人、班长3 –4人。
30万平方米以上可增加组长一级干部,平均按每5-8万平方米配置组长1人。
智能化小区(大厦)已设置治安、消防监控系统时,可适当养活保安人数,但每个消防、保安监控中心应至少配置屏幕监控保安员3人。
保安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2000-2500平方米配置1人。
(三)工程维修人员配置及劳动定额
每个、高压配电房值班电工3人。
水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1人。
中央空调每10万平方配置1人。
电梯工每10部电梯配置1人。
维修电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3人。
综合维修工每10万平方米配置2人。
干部配置标准:3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30-80万平方米以上,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维修班长(组长)1人;80万平方米以上,可考虑配置主管1人,运行班(组)长1人,机电维修班(组)1人,综合维修班(组)长1人。
综合劳动人数定额:每10万平方米10-12人。
(四)清洁人员配置及劳动定额
梯级清扫:14层/小时/人。
地面清扫:300平方米/小时/人。
拖楼梯:13层/小时/人。
擦楼梯扶手、通花铁栏、地脚线:12层/小时/人。
洗地毯:360平方米/小时/人。
刮玻璃:4平方米/分钟/人。
清洁电梯轿箱(抹钢油):1个/10分钟。
8层以下楼房(无电梯)1梯10栋/人;9层以上楼房(带电梯):1梯8栋/人。
干部配置标准:10万平方米以下,配置主管1人,不设班组长;20-50万平方米,配置主管1人,技术员1人,班(组)长2人;50万平方米以上,每增加20万平方米增设班(组)长1人。
保洁人员综合劳动定额每8000-10000平方米,配置1人。
(五)园林绿化部人员配置及劳动定额
绿篱及灌木修剪
1)墙状绿篱:人工20米/小时;机剪:50米/小时;
2)丛生或块状绿篱:人工:25平方米/小时;机剪:50平方米/小时;
3)球形:直径1米球形,4棵/小时,直径大于1米的适当降低平均数;
大树修剪
1)冠径15米以上,需三个配合.1棵/8小时3人,平均0.05棵/人.小时
2)冠径10-15米,需三个配合.3棵/8小时3人,平均0.125棵/人.小时;
3)冠径5-10米,需二个配合.12棵/8小时2人,平均0.75棵/人.小时;
4)冠径5米以下,高3米以下,单人操作,平均2-5棵/人.小时;
剪草
1)特级、一级草坪:360平方米/人、小时;
2)二级草坪:280平方米/人、小时;
3)三级草坪:用汽垫机剪180平方米/小时;割灌机剪60平方米/小时;
4)四级草坪:用割灌机剪,40平方米/小时。
施肥
1)粒肥:撒施,550平方米/小时;点施灌木,240棵/小时;点施盆花,900盆/小时;点施小乔木(环施),50棵/小时;
2)液肥:机施两个配合,平均250平方米/人、小时;手喷,室内大盆植物15棵/小时;室外大棵植物24棵/小时;手淋,200棵/人、小时;
喷药:机喷,平均350平方米/人、小时;壶喷,室内大植物15棵/小时;室外中小植物25棵/小时;小型盆栽壶喷200棵/小时。
淋水:自动喷淋平均8000平方米/人、小时,人工淋平均2000平方米/人、小时。
花苗上盆:时花平均250盆/人、小时,苗木平均200盆/小时。
花木出圃质量修整:时花平均500盆/人、小时,小盆观叶植物150盆/人、小时;大型观叶植物平均10盆/小时。
盆景
1)修剪:小盆平均10盆/小时,中盆平均5盆/小时,大盆平均2盆/小时;
2)换泥转盆:小盆平均8盆/人小时,中盆平均2盆/小时,大盆需两个人以上配合,平均1盆/人小时
插花
1)一般插花:
※盆花。
小盆8分钟,中盆20分钟,大盆35分钟。
※花束。
小束15分钟,中束25分钟,大束35分钟。
※花篮。
小篮10分钟,中篮15分钟,大篮25分钟。
2)创意插花:
※盆花。
小盆20分钟,中盆40分钟,大盆90分钟。
※花束。
小束25分钟,中束40分钟,大束60分钟。
※花篮。
花篮。
小篮20分钟,中篮40分钟,大篮80分钟。
机械检修:正常的周期性检修每月2天/人,突发性检修按机械故障的修理难度而定。
残花清理:报废残花的清理平均400盆/人小时;可重新利用残花的处理平均300盆/小时
第11篇 某酒店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日期::
编号:
制定:人力资源部
批准:总经理
〖说明〗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的劳动合同管理,加强酒店及员工双方的约束力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作为本酒店已执行的劳动合同实施细则及《劳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补充条款。
〖合同分类〗
第三条、本酒店员工合同分为《劳动合同》与《聘任合同》两种。合同期一律为三年。
〖签订合同的范围〗
第四条、除临时工以外的所有员工,均应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凡酒店同意将档案转移到本酒店的正式员工,可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凡档案关系无法转移或不能转移的酒店员工,经酒店同意,可签订《聘任合同》。
〖合同解除〗
第七条、辞职
员工如有正当理由欲辞职,可以提前写出书面辞职报告(试用期员工提前七天,使用期满后提前一个月),将部门经理、人力资源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于约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第八条、辞退
如员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根据合同规定,酒店可以辞退该员工。
第九条、开除
如员工严重违纪,酒店可予以开除。
第十条、解除合同
在合同期内,由于特定原因,酒店与员工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可以解除合同。
〖违约赔偿〗
第十一条、对辞职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含未按规定的离职日起离职)的员工,需按如下标准缴纳违约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需交赔偿金三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需交纳赔偿金二千元;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需交赔偿金一千元。
第十二条、对因严重违纪而别开出的员工,酒店将根据该员工违纪情节轻重或对酒店造成的损失情况向其索取赔偿,赔偿金额由酒店据实订立。
第十三条、对批准离职的员工(含辞职,辞退,开除)凡于规定的最后工作日起三日内到人事部办理离职手续的,可免于交纳赔偿金;否则,按照每迟一天罚款50元。
〖培训赔偿〗
第十四条、凡参加酒店组织的培训的员工,如欲辞职应按所接受的培训的价值交清赔偿金。
在本酒店工作不满一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
在本酒店工作满一年但不满两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70%
在本酒店工作满两年但不满三年者,赔偿所受培训价值全额的30%
第十五条、辞退及被开除的员工,酒店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收取培训赔偿金。
第十六条、培训价值由酒店根据员工所接受的每项课程的价值及及课程数目而确定。
〖其他〗
第十七条、既往发布的有关制度中,如有与本制度冲突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八条、本规定的修正权及解释权归酒店人力资源部。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适用于全体合同制员工。
第12篇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国务院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管理,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是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由国家和社会扶持、进行生产经营自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
前款所称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是指: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从业人员中百分之六十以上(含百分之六十)为城镇待业人员;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存续期间,根据当地就业安置任务和企业常年生产经营情况按一定比例安置城镇待业人员。
本规定所称城镇待业人员,是指城镇居民中持有待业证明的未就过业的人员和曾就过业又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扶持兴办各种形式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领导,把巩固和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作为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重要途径,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四条 国家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给予下列税收优惠:
(一)新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征所得税二至三年;
(二)免税期满后,继续承担安置城镇待业人员任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三)适当调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上述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局商劳动部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国家在开办条件、物资供应、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等方面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予以支持和照顾。
第六条 国家保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机关和单位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和向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和财力。
第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以安置待业人员为主、安置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政府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第八条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
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地区发展规划;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用就业经费和生产扶持基金,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扩大其安置待业人员的能力;
(四)开展技术培训,开辟物资渠道,组织技术咨询和信息交流,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
(五)指导劳动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活动及其干部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组织本地区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产品评优、企业升级的工作。
各级劳动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承担上款各项的有关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制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部门发展规划,协助企业筹措发展资金;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部门内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四)开展技术培训,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提供咨询,组织物资、生产、技术等信息交流;
(五)帮助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新产品鉴定和科研成果鉴定;
(六)指导本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干部管理和培养工作,开展评选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活动。
第三章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简称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下同)对所主办或者扶持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职责是:
(一)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办时,为企业筹措开办资金,帮助企业办理审批和工商登记手续;
(二)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待业人员提供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协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与各方面的关系;
(四)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初期,指导企业制定管理制度,任用、招聘或者组织民主选举企业的厂长(经理);
(五)尊重并维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六)在平等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基础上,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等方面的合作活动。
第十二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支持本单位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担任生产经营和技术等方面的管理职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到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任职,应当逐步实行聘任制,由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任职人员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三方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聘用人员的职责;
(二)聘用人员的待遇;
(三)聘用期限;
(四)违约责任及其处理办法;
(五)三方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内容。
聘用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法律约束力,三方均应当认真履行,不得擅自改变。
聘任期满后可以续聘。
聘用合同书应当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全民所有制的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职工被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聘用后,仍保留其在原单位的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和待遇。
聘用人员退休后回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并享受退休人员的一切待遇。
第十四条 主办或者扶持单位对支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金、设备等,应当坚持有偿使用原则:
(一)扶持资金(限于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自有资金)可以作为借用款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双方约定分期归还,也可以依法作为投资参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分配;
(二)设备、工具等生产资料和厂房可以在合理作价的基础上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次或分期付清;主办或者扶持单位也可以采用出租形式,收取相当于折旧费的租金。
第四章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民主管理。除下列情况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内部管理按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四)所规定的情况;
(二)以全民所有制企业为主办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其厂长(经理)人选可以由主办单位提出,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共同确定。厂长(经理)实行任期制。在厂长(经理)任期内,无法定理由,主办单位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不得擅自对厂长(经理)予以罢免或调动。
第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责任制,但任何一种生产经营责任制均应当以安置待业人员作为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灵活方便、合同管理、骨干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自主选择用工形式。
从业人员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期间应当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
第十九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经济效益,自主地确定适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的工资和奖金的分配形式和办法。
第二十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对职工个人出资可以实行付息或者分红的办法。企业盈利,按一定比例付息或者分红;企业亏损,在弥补亏损之前,不得付息或者分红。付息或者分红的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由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在企业具备偿还能力时,可以逐步偿还个人出资。
第二十二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建立待业保险制度。保险基金提取办法和保险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健全财务管理,接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任何机关和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非法改变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集体所有制性质,干预企业自主权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平调或者摊派人力、物力、财力的,必须予以赔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企业领导人员的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违反本规定有关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领导人员产生、罢免程序规定的,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主办、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除本规定有明文规定者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均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政策和法规。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
1站长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与采购计划,安全员负责保管和定期发放工作,公司职能部门和工会负责监督检查;
2劳动防护用品应到国家定点供应部门采购;
3生产一线员工应该遵守有关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生产需要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用品(如绝缘手套、绝缘靴),防毒面具、防尘口罩、防护镜、绝热手套等个人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齐全,保证质量可靠;
5劳动防护用品要专人负责保管、维护;电工绝缘安全防护用品要定期进行耐压试验检查;
6消防战斗服、耐火隔热服、消防鞋帽要经常晒太阳除湿,防止霉烂虫蛀损坏;
7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到个人后只能自己使用,禁止转卖和送他人使用,违者将受到停职与罚款处分。
第14篇 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工作规定范例
1.0目的
为加强物业集团员工劳动纪律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0范围
适用于物业集团所有员工。
3.0职责
3.1 物业集团行政管理总部是人事主管部门。
3.2 各单位行政管理部是人事管理执行部门。
3.3 物业集团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0工作内容
4.1 考勤规定
4.1.1 员工考勤分出勤、请假、迟到、早退、旷工五种情况。
4.1.2 公司管理人员每周工作35小时,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工作7小时,上午上班时间为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为14:00-17:30,星期六、星期日休息。其他岗位工作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执行,由各所属单位根据工种及岗位特点自行拟定。
4.1.3 超过上班时间但于1小时之内到岗者为迟到,提前下班1小时之内为早退,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为旷工。
4.1.4 无故不上班者或未经正常程序请假或假期满未经续假而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4.1.5 规定::上班时间或公司组织培训及安排节假日值班无故不到岗或到岗后擅离者,视为早退或旷工。
4.1.6 公司实行指纹考勤制度。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打卡一次,其他岗位由所属单位根据工种及岗位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4.1.7 因录不上指纹,无法指纹考勤的,改密码考勤。
4.1.8 因考勤机故障或偶尔指纹打不上卡者,于当日内到考勤员处签到,所属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
4.1.9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打卡时,需及时填写《员工外出登记表》,交直接上级签字说明。直接上级一月签字不得超过3次,超过3次,需报分管领导签字。凡没有打卡,又无签卡的,视为缺勤。
4.1.10 严禁代(请)他人打卡、虚假签字等弄虚作假现象。
4.1.11 员工请假期间的考勤,以每月实际出勤天数扣除请假天数及法定节日天数,为请假月份的实际出勤天数。
4.1.12 考勤周期为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考勤员于每月26日10:00以前,将本月本单位考勤记录统计汇总。
4.1.12.1 物业公司(管理处)中层干部(含工程师、主管)、物业集团本部各部室主管级(含主管)以下员工的考勤记录,经本单位、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
4.1.12.2 物业公司总助以上、物业集团本部部门助理以上人员由物业集团总经理审核签字并报财务一分部。
4.2 正常请假规定
4.2.1正常请假包括:事假、病假。
4.2.2事假:办理事假须明确提出事假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年累计事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年终奖分配。
4.2.3 病假:办理病假须提供相应的医疗或住院证明材料,无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作事假,年累计病假超过30天者,原则上不得参与年终奖分配。
4.2.4员工因事请假必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员工请假审批权限为:
审核人
请假人
物业集团
总经理
物业集团
分管领导
各单位
负责人
各单位
分管领导
部门
负责人
物业集团分管领导
1
--
--
--
--
各单位负责人
3
--
--
--
--
各单位分管领导
3
2
1
--
--
部门负责人
5
4
3
1
--
部门副职、经理助理
5
4
3
1
--
部门主管及一般员工
7
6
3
1
4.2.5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并逐级审批后,由本人将《请假单》交行政管理部核实,待工作::交待清楚后,方可离开公司。行政管理部及时登录员工请假记录。特殊情况不能提前履行手续者,须于当日按审批权限电话向上级负责人说明原因,事后48小时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补办请假手续未得到批准者,按旷工论处。
4.2.6 员工请假若遇特殊情况需延续假期的,必须提前两天报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方可顺延,否则超假部分按旷工处理。
4.2.7 员工假期结束后首先到行政管理部销假,在年度请假卡签名确认,再到所在部门报到。
4.2.8 一次性请事假不得超过二十天。
4.2.9 事假期间按比例扣发当月工资,计算方法为:本月全勤应发工资/应出勤天数×请假天数.当月事假超过五天或累计超过七天,扣发季度奖或年终奖的当月份额。
4.2.10 请三天以内的事假,至少提前半天申请,请三天以上的事假,至少提前两天申请,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
4.2.11 员工因病请假三天以上者,应出具镇级以上医院证明,并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有效。
4.2.12 员工请病假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如重病住院)需按审批程序报集团公司总裁批。
4.2.13 遇本人重病或住院时,可先由他人代请假,事后向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病假证明。
4.2.14 病假住院的,发放基本工资;没有住院的,按事假办理。
4.3 福利假期
4.3.1福利假期包括:法定假、工伤假、公假、婚假、产假、看护假、丧假、年休假、探亲假、路程假等。
4.3.2 法定假:共计10天,分别为元旦1天(元月1日)、“五一”劳动节3天(5月1日、2日、3日),国庆节3天(10月1日、2日、3日),春节3天(阴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公司员工在法定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
4.3.3 工伤假:员工发生工伤应由所在部门于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内填写《工伤报告书》交行政管理::部门,经公司确认的工伤(购买社保的员工,需交社保中心部门确认)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休息,员工请工伤假必须开具镇级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交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员工工伤假期间的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4 婚假:凡符合国家《婚姻法》结婚条件,已履行正式结婚登记手续者,给婚假3天,路程时间按事假处理。再婚时不得再申请婚假,员工请婚假必须将结婚证明交人事管理部门审核,婚假享受全额工资。
4.3.5 产假:女职工生育前后给产假90天,产假工资在产假后第一个月工资中一起计发,产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3.6 看护假:男职工配偶生育,给看护假10天,看护假期间公司发给员工基本工资。
4.3.7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夫妻、子女)或直接抚养的旁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3天,路程假另计,丧假享受全额工资。
4.3.8 探亲假:每年春节期间享受十五天带薪假期(期间含休息日及法定假日),探亲假合并于春节假期中,不另行给假,探亲假享受全额工资。
4.3.9 路程假:外地员工在享受婚、丧、产、探亲假时,可根据路途远近,给予适当的路程假,路程假不计工资,但不纳入事假统计,员工返乡距离远近不同,路程假的给假标准不同,详见路程假标准:
a. 一类地区:路程假2天,广东、香港、澳门
b、二类地区:路程假3天,福建、湖南、广西、浙江、贵州、海南、江西
c、三类地区:路程假4天,江苏、山东、安徽、河南、北京、天津、湖北、陕西、山西、四川、重庆、云南。
d、四类地区:路程假6天,黑龙江、吉林、辽宁、新疆、甘肃、内蒙、青海、西藏、宁夏。
4.4 各类假期,公司一律不报销往返路费。
4.5 员工请假期间,遇节假日不另加假期。
4.6 福利假请假程序适用非福利假请假程序。
5.0相关文件
无
6.0记录表格
6.1 《请假单》(qr-6.2-01-07)
6.2 《员工外出登记表》(qr-6.2-01-12)
6.3《工伤报告书》(由医疗单位提供)(qr-6.2-01-16)
第15篇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办法
导语: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劳动防护管理规定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由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配备的,使其在劳动过程中免遭或者减轻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个人防护装备。
第四条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和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并公布;未列入目录的劳动防护用品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和使用的情况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第六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工作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实施,受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对其核发的安全标志负责。
第二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生产、检验、经营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人员;
(三)有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七)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当按其产品所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生产和自检,出具产品合格证,并对产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负责。
第九条 新研制和开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当对其安全防护性能进行严格的科学试验,并经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使用。
第十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生产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第十一条 检测检验机构必须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并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劳动防护用品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并对所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负责。
第十三条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应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场所和了解相关防护用品知识的人员。
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章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专项经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购买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技术部门或者管理人员检查验收。
第十九条 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查处:
(一)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三)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害的;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审查、核发安全标志,并应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从业人员提出的批评、检举、控告,经查实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检测检验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检测检验机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八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进口的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防护性能不得低于我国相关标准,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定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准用手续;进口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安全标志。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__年9月1日起施行。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防护用品研制、生产、经营、发放、使用和质量检验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
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心负责申报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和进口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检验。
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日常质量监督检验,对尚未具备检验条件的劳动防护用品,可委托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
各级检验机构对自己的检验结果负责。
第五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防护用品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研制和生产
第六条 劳动防护用品的研制应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研制的产品须经劳动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市场。
第七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具有必备的生产条件和相应的产品质量检验手段,并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进行生产。
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申办相应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立项、申报、取证按《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办理。
第八条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对产品质量负责,按照产品所依据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自检,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生产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应接受劳动行政部门、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第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出厂前应按批量接受省级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或国家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抽检。
检验合格后,检验机构按批量配给安全鉴定证。
第三章 经 营
第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
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第十一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定。
审查合格的发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定点经营的申报和审批办法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劳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经销产品相适应的经营场地、资金和贮存条件;
(三)经营管理人员熟悉国家劳动防护用品有关标准以及各项规定;
(四)经销人员熟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商品知识,能为用户正确介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常识;
(五)具备切实可行的商品验收、保管、定期检查和失效报废制度,并能为用户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
第十三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单位可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经营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不得经营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经营单位不得销售伪劣或不合格产品。
第十四条 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
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进口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我国劳动防护用品国家标准。
尚没有国家标准的产品可按我国认可的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章 发放和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其不合格产品,并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企业未办理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提请当地人民的政府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可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销售没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没收其产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没有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按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检验机构检验的结果如与事实不符,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或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更正;给受检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检验机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检验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二月六日劳动人事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产品监督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劳动防护管理规定3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发放、管理和使用等措施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的通知》以及结合扬巴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述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分类:
1、按保管方式分为个人保管和部门保管两类。
部门保管类是指进行危险货物集装箱装拆箱或其它危险作业时,根据危险货物的理化性质、作业条件和防护措施而向部门领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当作业完毕后交回部门保管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按国家规定和标准划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置与验收:
1、计划
1.1项目部根据个人劳动用品配备要求以及根据各类作业的实际需要编制采购计划。
1.2技术部定期对物资仓库存放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进行统计、盘点,并根据库存情况编制适量补充计划。
2、审批
项目部的采购计划和技术部的适量补充计划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批。
3、购置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经审批后,由技术部统一采购。
技术部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进行资质审核。
采购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定点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书、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和专用发票。
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通过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的厂家生产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获得国家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发放的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并必须到有特种防护用品经营资格证的单位购买。
在确定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以及满足施工现场需要后方可购入,同时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的相关资料以及供应商的经营资格证复印件送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备案。
4、验收
技术部应对购入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和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入库。
二、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1.1项目部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种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填写领料单,经项目经理签名确认后,向物资仓库领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1.2物资仓库应建立台帐和登记《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附表二)并存档。
1.3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按其每年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需临时增发的或一次性使用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和购置计划,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审核后购置。
1.4由于生产业务发展或生产工艺流程的变化,原定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品种或使用年限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时,人力资源及安全部根据实际情况和使用部门的意见并参考有关标准对《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进行修订,并按发放程序发放,原先发放的不适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停止使用,由各部门回收后交回物资仓库统一处理。
1.5员工从事的工种改变必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在其个人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上盖章证明,新工种的劳动防护用品按发放程序发放。
1..6员工离开生产岗位半年以上(请长假、病假或休养),经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其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按离开岗位的实际时间相应延长;员工辞职、调离的由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经理签名确认,技术部物资仓库凭人力资源及安全部的确认资料,注销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卡。
2、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部门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其发放办法与员工个人保管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程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