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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管理规定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7

职称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司职称管理规定(5)

公司职称管理规定(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成立非常设临时性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小组规模依据企业规模确定,通常为5~7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还可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各职称系列小组。

第三条 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人事部承办。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侯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五条 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六条 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个依据,不一定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如计算机、会计师、评估师等。

第八条 员工的职称评审依国家和当地职称评定时间安排,原则上1年1次。

第九条 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评定职称或聘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公司依不同经营管理内容,设立不同的职称系列,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翻译、档案、技师等。

第十一条 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第十二条 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职责:

1.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 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 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考核、评分、确认;

4. 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 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本公司没有高级职称评定资格时,应报经上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主要填写近3年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译文等资料

第十五条 部门推荐。部门主管应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填写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材料审核。公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材料,鉴别其真实性、合理性,对保密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公司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报批。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司权限外的职称申请,提出推荐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 颁证。将批准证书颁发给申请员工,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第2篇 公司员工职称管理规定(7)

公司员工职称管理规定(七)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司员工积极向上,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能力,与社会职称管理工作相适应和衔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公司成立非常设临时性专业技术职称领导小组。小组规模依据企业规模确定,通常为5~7人,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还可在领导小组下分设各职称系列小组。

第三条 职称管理工作具体由人事部承办。

第三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凡具备专业技术职称侯选资格者,均可申请职称评审。

第五条 对需要职称的岗位,鼓励或要求具有职称资格。

第六条 公司实行技术资格评审与职务聘任分离制度。资格证书仅作为聘用的一个依据,不一定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七条 公司鼓励员工为提高业务能力,自主参加社会职称资格考试,如计算机、会计师、评估师等。

第八条 员工的职称评审依国家和当地职称评定时间安排,原则上1年1次。

第九条 对成绩优异者,可破格评定职称或聘用。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公司依不同经营管理内容,设立不同的职称系列,如工程技术、经济专业、会计专业、统计专业、翻译、档案、技师等。

第十一条 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

第十二条 公司职称领导小组职责:

1.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相应工作计划;

2. 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3. 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考核、评分、确认;

4. 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5. 颁发职称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本公司没有高级职称评定资格时,应报经上级主管或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表,主要填写近3年能反映本人业务水平的工作总结、技术报告、论文、译文等资料

第十五条 部门推荐。部门主管应对申请人材料审查,填写部门意见。

第十六条 材料审核。公司领导小组审核上报材料,鉴别其真实性、合理性,对保密材料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 评审。公司填写评审意见。

第十八条 报批。在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司权限外的职称申请,提出推荐意见,呈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

第十九条 颁证。将批准证书颁发给申请员工,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解释、执行,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颁行。

第3篇 物业公司对职称证技术等级证操作证管理规定

物业公司关于对职称证、技术等级证、操作证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职称证、技术等级证、操作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职称证、技术等级证、操作证是反映员工技术水平的重要凭证,凡是招聘、分配到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将有关证件的原件交行政部查验,并复印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二、员工工资定级,将参考员工所持证件的等级做为基础条件来确定 ,并按此对员工进行年度考试考核。

三、职称证、技术等级证全国通用。操作证除北京市外必须在有效期(一年)内到市劳动局通过考试换发北京市劳动局颁发的操作证。换发证件的手续和费用均由员工个人承担。

四、在分公司工作的维修工必须持劳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上岗。

五、维修员工满一年以上的操作证的年度审核费用由分公司承担。如员工本人提出辞职,则此费用由该员工本人按比例承担。

六、员工持假证上岗,分公司通过有关部门查验出假证者,给予辞退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

七、分公司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对获得相关证书者,酌情给予奖励。

第4篇 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规定

学院讲师职称评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职称评聘制度改革,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省教育厅、人事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期为规定的报送材料日期前一个月)。

(二)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学位),是指国民教育序列中与申报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持有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同的,必须参加过同专业1年以上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 本资格条件规定的直接认定对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含自考、成人教育、夜大、电大、函授五种学历文凭的毕业生。

(四) 教学质量考核:指学校组织的学年度常规教学质量考核。考核采取学生测评、专家听课、督导评教、随机抽查教案等方式进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实行教学质量考核一票否决制,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五) 本资格条件所要求的论文必须是独立或第一作者或外文刊物通讯作者完成,并公开发表在具有“cn”、“issn”刊号的学术刊物上;专著或教材必须是有“isbn”书号的正式出版物。在学术期刊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上收录的论文均不计入规定的数量。

(六) 所有获奖均以颁奖文件或完成人的获奖证书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七) 本资格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年限、数量、等级等均含本级。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1项以上含1项,三等奖以上奖励含三等奖。

(八) 本资格条件中的体育、艺术类教师是指体育、艺术类专业(以招生目录为准)的教师。公共课的体育、艺术教师可以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按公共课教师或体育、艺术类教师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若申报人员在教学科研成果方面不符合某一条款要求,但综合条件特别突出,经二级单位专题报告推荐、评委会批准也可申报。第三章讲师聘任管理

第十五条 讲师聘任工作基本原则

(一) 坚持“标准科学、过程公开、择优聘用、严格考核”的原则。

(二) 坚持促进事业发展与凝聚优秀人才相结合原则。

(三)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六条 聘任范围全校已取得高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含兼课人员)。

第十七条 聘任基本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忠诚高等教育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治学,爱岗敬业;以学生为本,教书育人;学风端正,为人师表。

(三) 具有良好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能较好地履行现任职务岗位职责,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十八条 首次聘任为讲师职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经考核后,可聘任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 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 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良好。

第十九条 续聘为讲师职务的条件满足下列条件第1-3项及4-6项中的2项,经考核后,可续聘为讲师,享受讲师待遇。

(一) 取得讲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二) 完成学校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学任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教学效果良好。

(三) 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利用现代技术开展教学,有显著成效;聘期内完成一篇教育教学改革实践的综述材料。

(四) 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教研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五) 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名)参与一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项目规定完成周期内)。

(六) 聘期内至少完成一篇公开发表的论文(公开刊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聘任:

(一) 师德师风方面存在一票否决情况;

(二) 没有承担教学任务的非教师岗位教职工;

(三) 没有能力承担两门主干课程教学任务的教师(兼课人员根据课程安排情况确定);

(四) 在评教中学生反映教学水平较差或发生重大教学事故的教师。

第二十一条 聘任组织管理

(一)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 聘任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作为学校聘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聘任程序

(一) 个人申请。应聘人根据拟聘岗位和自身情况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提供本人任现职以来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成果和必要材料。

(二) 推荐和审查。所在部门成立推荐小组对申请人员填写的所有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聘任条件提出意见,并结合申请人平时考核情况和综合表现做出是否推荐的结论,由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定。学校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按聘任条件进行审查和复核。

(三) 校聘委会审定。校聘委会负责对推荐的人选进行审议并确定拟聘人选。

(四) 结果公示。学校对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对聘任结果有异议者须提供相关证据和书面材料。

(五) 聘任。对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经核实无问题的拟聘人选,学校予以聘任,聘期两年,期满考核合格重新续聘。

第二十三条 若申报人员在学历、资历等某一方面不符合讲师聘任条件,但教学或科研效果突出,或其他系列中级职称不转评为讲师的,经学校职称评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讲师水平,可聘任为校内讲师,享受讲师待遇。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资格条件所提到的教学科研成果的分类参照省教育厅标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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