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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2-09 21:51:06 查看人数: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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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务员考勤管理规定办法

机关公务员考勤管理制度【】

一、局全体干部职工均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

二、考勤签到时间为上午8:30以前,下午3:30(时间如有变动按上级规定作相应调整)。具体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监督实施。

三、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因公或因私外出,应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但要明确外出时间;因公或因私外出完毕后,要及时参加考勤,未及时考勤视为缺勤。到外出差(办私事)需延长出差时间不能及时办理出差(请事假)手续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应在上班后一日内补办,否则视同缺勤处理。经批准外出参加培训或学习的,视同公务,履行报告手续。局领导班子成员外出办事须通知办公室方可。

四、请假和销假手续办理。工作人员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必须填写请假条,说明事由、时间。请假1天以内者,由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以内者,经科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局长审批;超过3天必须向局长请假。假期结束,请假人必须向准假人销假,否则超假按旷工处理。对不请假者,一律作旷工处理。请假条交办公室汇总。

五、实行年休假制度。各科室根据工作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好工作人员的年休。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来抵冲。

六、工作人员考勤情况由局办公室于次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接受监督。如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二日内将情况反馈办公室,逾期视为认可。

七、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的一项重要依据,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其中对于表现突出的人员要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对于因工作无法年休的工作人员休假延续。

八、工作人员缺勤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勤超过3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机关工作人员要严肃认真,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写签到薄、请假条,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虚填瞒报现象,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公务员考勤考核制度【2】

第一条 凡局属各单位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及工勤人员均适应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三条 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撤离职守办理私事,不得串岗、溜号,不得干任何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电话、电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

第四条 局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每人出勤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考勤结果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公务员因病、因事不能到岗工作,应事先请假,如遇特殊情况,必须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公务员请事假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不按规定办理的按缺勤处理并进行通报。所在科室、单位的干部职工请假,1天之内由各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单位负责人请假,2天以内由分管局领导审批,2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分管局领导请假,由局长审批。请假1天内可口头申请;1天以上(不含1天)需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务员因病休假,必须凭医院诊断结论和休假建议证明,办理休病假手续,突发病情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病休手续的,先行口头报告,事后补办手续。不按规定擅自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公务员请休公休假,须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办公室(人事处)凭各单位和局领导批示,开具请、休假批复。请、休假结束后,须到办公室(人事处)销假。

第九条 公务员脱产学习一周以上或业余学习(需占一定的工作时间),到办公室(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公务员不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按时上班的;不服从组织调动,不按时到工作岗位报到的;不服从组织工作分配,不上班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公务员旷工2天以内的,由个人写出书面检讨,报局办公室(人事处);连续旷工3天以上5天以下的,个人写出公开检讨,扣发年终奖并取消年度考核等级和评选资格;连续旷工6天以上14天以下者,按照《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条例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全年旷工累计达15(含15天)以上者,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报请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程序予以辞退。

第十二条 公务员半年以上不在工作岗位,不给当年年度考核等次。公务员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10年工龄以下请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10年以上20年以下请病假的累计超过3个月、20年以下请病假超过4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年度公休假。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员组织纪律教育,对遵守纪律表现突出的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防空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防空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的管理,严格控制业务招待经费开支,根据上级有关公务接待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我办的公务接待应本着符合规定、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有利公务的原则进行,既要符合廉政建设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

二、 公务接待费开支的范围指本办接待上级机关人员在贵港开展公务活动、各市同行到贵港公务往来及本办人员为执行公务(市内、外)按规定需要开支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三、 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标准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市财政局规定。特殊情况须经办主任批准。

1、 住宿:省级及以上领导住套间,厅级领导住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双人间。一般不放鲜花、水果等。

2、 餐饮:视情况尽量安排自助餐,围桌用餐,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及做法,不上高档菜肴,突出地方特色。

3、 一般不宴请,安排工作餐,原则上不上烟酒。

4、 出差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 公务活动实行定点接待市内公务活动接待应到我办指定地点安排,特殊情况应经办主任同意。办接待定点单位:z。

五、 公务接待审批

1、 按规定必须有接待对象公函或相关文件材料。

2、 所有公务接待事先要报告办主任,经批准后由对口科室进行接待。

六、 公务接待的报销程序

(一) 公务接待前经办人要填写“接待报批表“,报主任审批。

(二) 公务接待完毕后,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刷公务卡结账,如不能刷卡的,或挂账或持填写好的报销单和正式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审(核)批程序为:经办人核验、签字―出纳核验、签字―办主任审核。

七、 接待管理要求

(一) 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借工作之名吃喝。

(二) 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手续要合法完备。

(三) 实行对口接待客人为4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人数,客人为5人以上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50%。

第3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法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4篇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市行政服务中心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规定

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的通知》

(赣市办发电 [ ]18号)、市财政局印发《赣州市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赣市行财字[ ]41 号)精神,结合本办经费实际及以往相关规定,特对公务接待、差旅费管理制定若干规定:

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1、 本办公务接待项目主要指接待用餐

(必要时含住宿、用车)。接待范围是:

(1)上级机关领 导及随员;

(2)兄弟单位前来联系工作的领导及工作人员;

(3)县

(市、区)系统内前来请示、汇 报工作人员。

2、 本办公务接待实行先申报、后安排,一律经主任同意并示秘书科予以安排。

3、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原则。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本办 餐厅,住宿安排在政府定点宾馆、饭店,用车为不熟悉路线来客带路。

4、 接待用餐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以赣州家常菜为主,一律不上野味、海鲜或特色菜,一律 上地产酒,一般不上烟;用餐时间原则上控制在50分钟以内;会议用餐提倡用自助餐。

5、 接待用餐原则上对口,上级机关及兄弟单位领导、县

(市)中心管理办主要负责人前来,由 主任出面接待,视情通知其他领导陪餐;兄弟单位一般人员、县

(市)中心管理办副职以下人员,一 般由对口分管领导出面接待,视情通知陪餐人员。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来人的三分之一 。

6、 公务接待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公款消费;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支 付凭证、贵重礼品。

7、 本办公务接待经费要从严控制,()专项列支,秘书科须在年中、年末主任办公会议上报告公务 接待费用开支情况,以利于接受监督和审议。

二、 差旅费管理规定

1、 本办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须经主任同意,方可到秘书科报销差旅费。

2、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3、 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

4、 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本办出 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次具体为:

⑴ 火车:硬席、全列软席列车软席

(硬座、硬卧;二等软座、软 卧);

(2)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三等舱;

(3)飞机:普通舱

(经济舱);

(4)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汽车):凭据报销。

5、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较紧急的,须经主任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6、 乘坐火车

(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 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 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 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

7、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8、 出差人员住宿费,县处级每人每天按150元以内凭据报销,县处级以下人员按市外每人每天 150元以内、室内100元以内凭据报销。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9、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外省出差,每人每天 5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4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20元。

10、 到省外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 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11、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回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补助标准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

12、 汽车驾驶员在出差期间,按其他人员出差报销差旅费补助,在非出差期间出车,按实际出车 天数报销出车补助,每人每天6元。

13、 值夜班人员伙食补助费:值小夜班

(至午夜12时以后)每人每晚报销6元伙食补助费;值大 夜班

(至次日凌晨8时)报销9元伙食补助费。

14、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

(市内交通、通讯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在南昌及 外省出差,每人每天30元,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出差每人每天20元,市内出差每人每天10元。

15、 出差人员由本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 放。

16、 出差人员领取了公杂费后,不得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发放通讯补助费用。

17、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 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费规定 报销。如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单位按差旅 费规定报销。

18、 工作人员参加单位指派统一安排食宿的学习和非学历培训,不发放公杂费,住宿费回单位按 规定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1)到省外学习和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8 元;

(2)在省内其他设区市培训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9元;

(3)在市内县级培训 基地学习培训的,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6元。

19、 工作人员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

(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

(见)习、工作锻炼、 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上挂或支援工作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15元,在县

(市、区)和乡镇以 下工作期间按实际工作天数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9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20、 外地调入本单位工作人员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1)其本人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

(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报销;因调动所发生的行李、 家具等托运费,按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2)其随同调动的同住的家属

(父 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所发生的城市交通费

(飞机票费除外)、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等托运费,按调入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调 入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3)调入人员同住家属,经单位同意后 ,可暂时留在原地,其以后搬迁时得旅费,以及调入人员的非同住配偶

(非从业人员),经批准搬迁 到调入人员工作所在地的旅费,按调入人员标准报销。

21、 部队转业到本办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其所在部队按合 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22、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主任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 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 杂费。

23、 工作人员出差或外出培训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24、 本办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出差,出差人员一律不报销差旅费。

三、 上述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5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这是政府为了杜绝铺张浪费的接待消费二制定的法律条文!针对国有企业接待客户和上司时的用餐、用车等标准!以下是:《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0月20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6篇 工程监理公司公务借款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公司公务借款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公司公务借款管理,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资金的使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者必须本着因公专款专用的原则提出借款申请;

二、因公借款需在说明借款用途的前提下由公司领导签批后方可借出;

四、借款人要及时报销冲帐。借款额达1000元以上者(含1000元),如第二个月内不能结清,原则第三个月从本人工资或福利中直接扣除,直至扣清偿还借款为止;

五、如有特殊情况本月不能按时结清者,借款人必须作出书面陈述,并按上述借款步骤进行审批;

六、凡借款次月仍未结清者一律不准续借;

七、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7篇 f防空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防空办公室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公务接待的管理,严格控制业务招待经费开支,根据上级有关公务接待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接待的原则

我办的公务接待应本着符合规定、勤俭节约、热情周到、有利公务的原则进行,既要符合廉政建设规定和财务管理要求,又要从实际出发热情周到地做好接待工作。

二、公务接待费开支的范围

指本办接待上级机关人员在贵港开展公务活动、各市同行到贵港公务往来及本办人员为执行公务(市内、外)按规定需要开支的住宿、餐饮、交通等费用。

三、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标准

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市财政局规定。特殊情况须经办主任批准。

1、住宿:省级及以上领导住套间,厅级领导住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住双人间。一般不放鲜花、水果等。

2、餐饮:视情况尽量安排自助餐,围桌用餐,标准参照相关规定及做法,不上高档菜肴,突出地方特色。

3、一般不宴请,安排工作餐,原则上不上烟酒。

4、出差补助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公务活动实行定点接待

市内公务活动接待应到我办指定地点安排,特殊情况应经办主任同意。

办接待定点单位:z。

五、公务接待审批

1、按规定必须有接待对象公函或相关文件材料。

2、所有公务接待事先要报告办主任,经批准后由对口科室进行接待。

六、公务接待的报销程序

(一)公务接待前经办人要填写“接待报批表“,报主任审批。

(二)公务接待完毕后,经办人按有关规定刷公务卡结账,如不能刷卡的,或挂账或持填写好的报销单和正式发票到财务室办理报销手续。审(核)批程序为:经办人核验、签字―出纳核验、签字―办主任审核。

七、接待管理要求

(一)遵守有关规定,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禁止借工作之名吃喝。

(二)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加强监督,公务接待费的开支手续要合法完备。

(三)实行对口接待客人为4人以内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人数,客人为5人以上的,陪同人员不得超过客人的50%。

第8篇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模版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第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注重提高执法效能。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执法职能和管理需要,在以行政执法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或者内设机构设置。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八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

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督办、一级高级主办、二级高级主办、三级高级主办、四级高级主办、一级主办、二级主办、三级主办、四级主办、一级行政执法员、二级行政执法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督办:十五级至十级;

(二)一级高级主办:十七级至十一级;

(三)二级高级主办:十八级至十二级;

(四)三级高级主办:十九级至十三级;

(五)四级高级主办:二十级至十四级;

(六)一级主办: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七)二级主办: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八)三级主办: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九)四级主办: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级行政执法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十一)二级行政执法员: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任职,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新录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办以下职务层次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工作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分类分级设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行政执法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完成行政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可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职业道德、工作所必需的法律知识、执法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挂职锻炼。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同一职位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交流。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担任四级高级主办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

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的,一般应当在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和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监督,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行政相对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主管领导可以提出回避要求,由所在机关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_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7月8日起施行。

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答记者问【2】

近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两个《规定》)。

受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委托,国家公务员局有关负责同志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分类管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原则。

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将公务员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加快建立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公务员均按照综合管理类进行管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对公务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以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为抓手,加强和改进公务员管理工作。

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任务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提高公务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有利于解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引不进、留不住、干不好”,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基层机关压职压级等突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对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问:制定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的具体思路是什么

答:公务员分类管理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必须要与我国政治体制、文化传统、干部制度以及党和国家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因此,研究制定我国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具体思路,一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立足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特点和现状,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吸收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体现分类管理的理念。

二是坚持依法分类,在公务员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将机关中履行专业技术职责和行政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划分出来,实现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各类别公务员的分渠道发展。

三是体现职位特点,分别建立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形成科学的职位分类体系。

根据各类别公务员的管理特点,实行分类招录、分类培训、分类考核等,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促进专业化建设。

四是注重平衡衔接,在实行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三类公务员在职业发展空间上大体平衡。

三类公务员主要立足本类别发展,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相互交流,有利于干部资源优化配置。

问: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两个《规定》稿均为6章。

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权限;第二章职位设置,明确职位设置的原则、范围和程序;第三章职务与级别,规定职务序列、职务级别对应关系、职数核定办法;第四章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任职资格、职务晋升、免职降职、任职定级等;第五章管理与监督,规定分类录用、考核、培训,交流、工资待遇、责任追究等;第六章附则。

两个《规定》稿在框架上基本一致,具体内容上分别针对两类公务员的特点作出了相应规定。

问:如何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答:在对机关公务员职位性质、职责和工作内容等要素进行深入分析、合理分解的基础上,立足于职位职责特点划分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成长周期长,培养成本高。

对这类公务员,从培养导向上看,我们倾向于将其定位成技术能手和技术专家。

基于这些因素,我们考虑在制度的设计上注重使他们能够在专业技术类职位上专注专业发展。

同时满足机关对专业性人才的需求,建立符合专业性人才成长规律的吸引、培养、选拔、评价、使用制度。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对行政相对人直接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职责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执行性、强制性。

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主要分布在基层一线,因此,制度设计主要考虑基层实际,向基层倾斜,调动基层公务员积极性,同时通过从严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要求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问:公务员分类管理法规出台后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今年是分类管理法规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我们要提前谋划,精心组织,做好法规入轨实施工作。

一是要抓紧制定出台公务员分类管理配套办法。

两个《规定》属于完善公务员管理体系顶层设计的范畴,规定相对原则,实施时需要制定配套的职数设置办法、任职资格评定办法、职务套改办法以及有关工资政策。

二是要切实摸清范围。

哪些能纳入专业技术类管理,哪些公务员能纳入行政执法类管理,要有一个清晰的界定,这是公务员分类管理顺利入轨实施的前提和关键。

下一步要抓紧与地方和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摸清底数,明确范围。

三是要及时完善分类后各项管理工作。

在开展分类管理工作的同时,按照不同类别职位特点,及时研究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考核、培训等制度,逐步开展分类招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第9篇 高速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高速管理处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为贯彻落实转变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管理处的公务接待工作,结合管理处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一、接待原则接待工作要秉持“崇尚节俭”的原则,做到“统一管理、分线负责”。办公室负责全处的接待工作,各职能科室负责对口业务单位的接待工作。

二、 接待范围为上级部门、外省市及处所属各单位来处的公务人员。

三、 审批程序

1、 申请:来客时,由各业务科室根据来客对象及来客人数填写用餐联系单(或oa报请),需明确就餐地点(快餐、小餐厅及饭店)。

2、 审核:办公室经办人员根据用餐联系单申请(或oa申请),确定相应的用餐标准,并在填阅办理意见后交办公室负责人审核。

3、 审批:一般性快餐安排由办公室主任负责审批;如需在管理处小餐厅或饭店安排用餐的,需经分管主任批阅同意后再安排。如遇重大活动或专项接待活动的,需同时提交详细的活动方案,并报请管理处主任批阅同意再行安排。会议接待也按此程序进行,负责接待的业务部门应事先提出初步的接待方案,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如遇紧急或临时性的接待工作来不及走审批流程的,可事先电话请示后补办申请手续。

四、 接待标准

1、 用餐标准:来客接待原则上安排快餐;外单位来客,可安排管理处小餐厅或在附近的饭店就餐。

2、 住宿标准:来客需要安排住宿时,由业务科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在定点宾馆预定(费用一般由来客支付)。

五、 其他

1、 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改,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2、 各管理所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规定,制订相应的公务接待规定。

第10篇 某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__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__县卫生系统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禁止公车私驾和公车私用,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切实加强作风建设,经县卫生局研究,特制订以下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一律不准私自驾驶公车,各单位一律禁止公车私用。

第二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车辆均属公务用车,车辆统一由各单位办公室调度管理。

第三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办公室未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严禁将车辆借予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必须外借的,车辆驾驶员必须随车驾驶。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借用外单位车辆,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车辆和驾驶员同时借用。

第四条 根据全县卫生工作需要,县卫生局可调用各医疗卫生单位车辆。各单位要树立大局意识,接到县卫生局办公室车辆调度通知后,要迅速安排车辆到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车要及时反馈情况。

第五条 严格执行节假日封车制度。建立健全公车非工作时间定点停放制度。非公务活动期间,特别是工作日夜间,双休日和春节、清明、“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长假期间,车辆统一停放在本单位指定停放地点。因工作需要确需用车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并与办公室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出车,否则一律按公车私用处理。

第六条 加强车辆费用管理,严禁开特权车。各医疗卫生单位对每辆公车的维修费、油耗费、行驶里程等开支应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以形成监管力度。严禁私车公支,对弄虚作假报车辆费用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对公车违反交通法律的处罚,应由驾驶车辆人员自己负责,严禁单位买单报销。

第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督促驾驶员坚持“安全第一,服务第一”的服务观念,确保行车安全。并做到:

(一)严禁驾驶员违规驾驶车辆。

(二)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或借给他人使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三)对不服从调配或不遵守交通规则的驾驶人员,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八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车辆损坏、发生事故、人员伤亡的,一切损失及责任均由当事人负责,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第11篇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规定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第八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一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

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十六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五)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将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本规定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和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__年10月20日_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12篇 公务车辆使用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1】

粤电大后勤[2010]4号

(2010年9月5日)

为了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做到维护保养经常化、车辆使用合理化,确保行车安全,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服务,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管理

(一)公务用车统一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和调配使用;各用车部门要相互体谅,服从安排,共同维护学校公务用车管理秩序。

(二)公务用车禁止私用,公务用车不得借给他人使用。

(三)后勤基建处要及时做好车辆维修、年审、换证等用车准备工作,以满足学校公务用车需要。

二、公务用车使用范围

(四)公务用车使用范围包括:1.学校召集的全省性会议;2.学校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3.接待上级有关人员、兄弟省电大校领导、外事活动以及需接待的其他重要客人;4.期末考试和招生期间的应急;5.文件交换及领取、递送机密件;6.财务部门涉及一万元以上现金的业务;7.购置批量物品及批量设备运送维修;8.校内职工患急病送医院;9.其他紧急公务用车。

三、公务用车申请程序

(五)申请用车,必须填写《用车申请单》,内容包括:用车部门、出车任务、用车人及人数、到达地点、用车时间、部门负责人签名,组织大型活动还需使用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市内用车需提前一天、市外用车需提前三天、组织大型活动需提前一周提交《用车申请单》,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安排车辆。

(六)紧急公务用车直接联系后勤基建处分管领导。

四、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七)公务用车的安排调度应遵循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

(八)正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及司机,副职校领导安排相对固定公务车,公务外出由学校后勤基建处安排司机。

(九)各部门接待重要客人的用车,须由本部门领导及学校办公室领导审核批准,并在《用车申请单》上签名后,交后勤基建处总务科安排车辆。

(十)公务用车由专职驾驶员负责管理和驾驶。

(十一)各部门人员到中山校区进行教学、管理等活动,原则上乘坐学校交通车往返,不专门派车。

(十二)学校往返至中山校区的交通车采用“网上订票,凭票上车”的管理办法。没有订票的教职工原则上不能乘坐交通车,若有特殊原因在没订票的情况下乘坐交通车须报告总务科增添订座。

(十三)需使用交通车在中山校区的空档时间接送学生进行参观、实习活动的系部,应提前一周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用车申请,注明具体时间、地点、人数以作统一安排。

五、驾驶员安全行车要求

(十四)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本职工作。

(十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守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三超一越”(三超:超载、超速、超长、宽、高;一越:越过实线超车或行驶)。

(十六)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驾车时不得吸烟、饮食、闲谈、使用手机。

(十七)严禁“病”车上路行驶,不得将车乱停乱放。

(十八)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六、车辆保养维修

(十九)驾驶员要爱护车辆,保持外观良好,内饰清洁。

(二十)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方向系统、刹车、车灯、喇叭、雨刮等是否正常,机油、冷却水、电池液、轮胎气压是否足够,所载货物是否紧固。

(二十一)行驶中应注意各部件总体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按规范停车检查,没检修好不得继续行驶。

(二十二)完成出车任务后,须对车辆各部件进行检查,为下次出车做准备。

(二十三)公务用车实行定点维修及保养制度,所有公务用车都必须到学校定点厂家维修保养(离开广州行政区域发生故障的车辆除外,但须经分管车辆的后勤基建处领导同意方能修理);

(二十四)车辆维修保养、年审,包括购置配件、美容等,必须由定点厂家出具《维修保养预算单》,并经批准后再实施。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由后勤基建处处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含2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经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批;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至10000元以内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财务处长审核,分管领导审批;金额在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二十五)与定点厂发生的费用由指定人员统一结账。

七、加油管理

(二十六)公务用车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二十七)驾驶员统一使用后勤基建处提供的加油本到定点单位加油,并签名确认。

(二十八)驾驶员如发现加油本丢失,应立即报告,以便及时挂失。否则,造成后果由该当班驾驶员承担。

(二十九)公务用车原则上用油本加油,特殊情况须报后勤基建处领导批准。

(三十)后勤基建处总务科要定期对耗油量与行驶路程进行对比检查。

八、事故处理

(三十一)车辆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的,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如属车辆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校负责。

(三十二)未经后勤基建处许可擅自使用公车,其事故责任一切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且当事人须接受学校的处理。

(三十三)车辆行驶途中遇不可抗力发生车祸,应及时向交警和保险部门报案,并即时与后勤基建处联系,由后勤基建处派人前往现场协助处理。

(三十四)车祸后的有关保险理赔工作,由当事人配合后勤基建处处理。

九、 保险及年检办理

(三十五)车辆各类保险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负责办理。

(三十六)车辆年检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与车辆驾驶人负责。

十、粤通卡管理和使用

(三十七)粤通卡管理者需妥善保管粤通卡,必须按卡号跟车使用,不得用在没安装粤通卡的车上,严禁用于私车。

(三十八)粤通卡不能长期插在电子感应盒内,以免电子感应盒耗电过快。

(三十九)粤通卡由后勤基建处总务科统一充值。

(四十)总务科定期将各粤通卡的每月对账单对照司机出差情况表进行核查。

十一、附 则

(四十一)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执行《广东理工职业学院中山校区公务用车暂行规定》,由中山校区综合办公室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四十二)本办法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四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商务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2】

商务局机关办公用车由办公室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为了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局领导和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用车需提前与办公室预约,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和用车范围给与合理安排调度。不允许个人直接调动驾驶员出车。

二、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出长途车之前,须认真检查车辆,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三、驾驶员开车时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规定车速行驶,遵守交通规则,要文明礼让,安全行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四、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将车开回家或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五、车辆有损坏、有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解决,不得隐瞒不报。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领导干部开车、严禁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六、驾驶员在工作时间不得擅离职守,上班时间无出车任务时,在值班室休息待命。因事需离开,需向办公室报告去向,以方便联系。

七、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造成车辆损坏的,责任人要按规定予以赔偿。

八、驾驶员严守保密制度,不传是非。

九、局机关基本办公用车范围:

1、各科室人员深入多家企业调查、协调工作,而且路途较远的;

2、财务人员去银行提取大额现金;

3、去市区两级政府接访或处理突发事件;

4、参加市区两级党委、政府会议(驾驶员将参会人员送到会场后,立即返回局机关待命);

5、局领导冬季通勤用车按政府有关规定,由办公室统筹安排。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安全行驶,严格控制费用开支,根据局班子成员会意见,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安排。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维修,单车核算。维修前必须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维修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采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根据车况实际研究决定。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情况。

5、车辆费用采取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须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维修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则、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7、驾驶员要精心爱护车辆,不用车时及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安全,提高用车效率,节约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根据需要上下班可采取按居住路线方向集体接送,车辆轮流接送,每车一个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安排或急需者,视车辆情况,予以安排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免疲劳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如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须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劳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除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情节严重者,另行研究处理。

5、机关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一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994)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处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计划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掌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及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情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情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情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维修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经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安全。

2、车辆出现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维修。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维修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采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按照采购程序的要求,拟定维修目录,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审批单;小额维修(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维修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维修。修理时,本车司机要一直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维修情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及时报送维修回执单。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第13篇 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范本)

一、公务招待费范围

公务招待费的范围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二、公务接待分工

(一)外省(区)、市人防办领导及有关人员由办公室接待,原则上只安排一次招待餐,其余为工作餐。

(二)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由办公室接待,其余人员由各业务科对口接待。

(三)公务接待陪同人员根据需要确定,原则上1_2人。

三、公务接待标准

(一)工作餐: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9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每天80元;提倡自助餐,一般不上酒水。

(二)招待餐(不含酒水):厅局级干部及其随员每人不高于13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110元。酒水以本地产品为主。

四、公务接待费开支的审批权限

(一)厅局级、区外人防系统领导及有关人员、区内市办主任、副主任(含随员)的公务接待,在办公室年初预算控制数内开支。

(二)区内市办科以下人员的公务接待,在各业务科公务接待费控制数内开支,由各科领导审批。

五、公务接待费管理和要求

(一)严格掌握公务接待标准,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不准用公款支付营业性的歌舞厅、夜总会、桑拿浴等高消费开支,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

(二)公务接待费的报销手续要完备,财务人员要按规定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14篇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__〕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第15篇 市人民医院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市人民医院进一步加强公务用车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公务车辆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特作如下规定:

一、公务车辆由院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本着统一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按工作轻重缓急合理调度,确保领导工作用车和接待用车。

二、公务车辆以市内工作需要使用为主。除集体外出考察,院领导或院领导带队参加的市外重要会议等情况外,一般不安排使用。

三、各部门日常工作原则上不安排用车。确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须向院办公室提出用车申请,提前填写派车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院办公室。

四、院办公室对派车申请单进一步审核,依照工作的需求情况,确定是否派车或派何种车辆。对近似方向和时间的派车要求,尽量合用,以减少派车次数,降低使用成本。

五、驾驶员应严格按批准的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确需改变路线和目的地的,申请人应再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改变。如车辆已在途或遇特殊情况,须电话申请更改,待返回后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公务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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