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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纪要及相应行动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直属供电企业、县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7.3、7.4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讨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的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
3.2 生产运行部门
3.2.1地区供电局包括输电部、变电部(特大型为变电一、二部)、调度通信中心、计量部、通信设备运维部、试验研究所。
3.2.2县(区)供电局配电部、供电所。
3.2.3县级供电子公司包括:输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子公司为输电部、变电部)、调度中心、供电所。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
4.1.1公司总经理(或其委托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4.1.2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3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4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
4.2.1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2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3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子公司办公室及县(区)供电局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4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为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专题会议、安全网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5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县(区)供电局为配电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具体实施的组织工作负责。
4.2.6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7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组织和负责。
4.2.8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议准备与要求
5.1.1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事先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明确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议程、时间与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5.1.2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提前将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对应的材料发至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或表决的事项,应事先与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或公司(局)领导进行沟通,以提高会议的效率。
5.2会议实施
5.2.1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实施明细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
5.2.2除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外其余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5.2.3安全生产会议由相应的部门组织实施。
5.2.4安全生产会议的主持由相应的领导或指定人员主持。
5.2.5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会议组织方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级参会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5.2.6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中各会议的内容。
5.2.7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编写,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整理发布。
5.3会议要求的传达与落实
5.3.1会议生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应体现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并明确本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时间。各级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后下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3.2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会议纪要的工作任务,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责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单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说明原因。
5.4会议回顾
5.4.1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准备、频度、效果、地点、时间安排和参会对象进行回顾,以提高会议和日常工作的效力与效率。
5.5记录保存
5.5.1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产委会会议纪要及安全工作报告同时应保存于档案室。
6 附则
6.1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2篇 电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电力网电能损耗率(简称线损率)是国家考核电力部门的一项重要经济指标,也是表征电力系统规划设计水平、生产技术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的一项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
为推动各级电力部门加强线损管理,根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和能源部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电力工业实施细则》,特制订本规定。
第2条 各级电力部门要强化规划设计,改善电网结构,实现电网经济运行;不断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改进经营管理;研究改革线损管理制度,努力降低电力网电能损耗。
第3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电压的已投入运行的电力系统。
第4条 各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网局)、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以下简称省局)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电力网电能损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5条 各网局、省局应建立、健全节能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负责领导线损工作,确定生技、计划、调度、基建、农电、用电等部门在线损工作方面的职责分工和综合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管理的专职技术干部,其他部门可设置线损工作的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网局、省局的职责是:
1.负责贯彻国家和能源部的节电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及有关节电指示,并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贯彻执行情况;
2.制定本地区的降低线损规划,组织落实重大降损措施;
3.核定和考核下属单位的线损率计划指标;
4.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和分析降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节能领导小组有关线损的日常工作,由归口部门办理。
第6条 供电局(电业局、地区电力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局)、县电力局(农电局、供电局、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县电力局)应建立、健全由生技、计划、调度、用电、计量、农电等有关科室人员组成线损领导小组,由主管节能的局领导或总工程师任组长,负责领导线损工作。归口部门应配备线损专职技术干部,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他科室和基层生产单位应设置线损专职或兼职技术干部。供电局、县电力局的职责是:
1.负责监督、检查全局线损工作;
2.负责编制并实施本局线损率计划指标、降损规划和降损措施计划;
3.落实并努力完成上级下达的线损率指标。
第7条 各级电力部门的线损归口单位线损专职人员的职责是:
1.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线损率计划指标;
2.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局的降低线损的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3.总结交流线损工作经验,组织技术培训;
4.按期组织线损理论计算,定期进行线损综合分析,编制线损专业统计分析报告;
5.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线损工作、线损率指标完成情况和线损奖惩的实施情 况;
6.参加基建、技改等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
7.与有关部门共同拟定线损奖金分配方案。
第三章 指标管理
第8条 各级电力部门按期编制、下达线损率计划指标,并组织、督促努力完成。线损率计划指标的编制以线损理论计算值和前几年线损率统计值为基础,并根据以下影响线损率升降的诸因素进行修正:
1.系统电源分布的变化、负荷增长与用电构成的变化;
2.电网结构的变化、系统运行方式和系统中的潮流分布的变化;
3.基建、改进及降损技术措施工程投运的影响;
4.新增大工业用户投运的影响;
5.系统中主要元件的更换及通过元件负荷的变化。
第9条 线损率指标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原则。也可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实行逐级承包。其管理与考核范围按调度管辖、电压等级和承包单位划分。
凡由网局、省局调度管理的送电、变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网损,分别由网局的网调、省局的省调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凡由供电局管理的送、变、配电(包括调相机等)设备,在送变配电过程中的电能损耗称为地区线损,由供电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地区线损还应分解为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分别由供电局所属地区调度所、地区供电局、县电力局负责管理,并接受考核。
第10条 线损率指标在实行分级管理、按期考核的基础上,由供电局负责管理的送变电线损和配电线损,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将线损率指标按电压等级、分变电站、分线路(或片)承包给各基层单位或班组。
第11条 转供电、互供电和两个以上供电局共用线路的线损,由供电局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或由上一级主管网局、省局协凋解决。跨大区电网、跨省电网供电的过境网损,由双方网局、省局共同协商解决。
第12条 用户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的电能损耗由产权所有者负担。如专用线路、变压器产权虽已移交供电局,而该线路、变压器又系专供某特定用户者,其电能损耗的负担也可经双方协调确定。趸售部分在趸购单位管理范围内所发生的电能损耗由趸购单位负担,任何部门及个人无权减免应承担的电能损耗。
第13条 为了便于检查和考核线损管理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可建立以下与线损管理有关的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1.技术措施降损电量及营业迫补电量;
2.电能表校前合格率、校验率、轮换率、故障率;
3.母线电量不平衡率;
4.月末及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比重;
5.变电站站用电指标完成率;
6.高峰负荷时功率因数、低谷负荷时功率因数、月平均功率因数;
7.电压监视点电压合格率。
网局、省局、供电局均应逐级统计和考核上列各项小指标。各局亦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增加若干小指标进行内部统计和考核。
第14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对线损率进行月统计季考核。根据部颁的统计办法按期编送统计报表。当线损率有较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分析并查出原因。
第15条 为使线损分析工作不断深入,使它能够反映出各种电压等级电网的网络结构、设备技术状况、用电构成及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特点,各级电力部门除执行部颁的统计办法和有关规定外,应开展以下线损统计和分析工作:
1.网损和地区线损中的送变电线损分析应分压、分线进行,配电线损的分析应分区、分站、分线或分台区进行,并分别与其相对应的线损理论计算值进行比较,以掌握线损电量的组成,找出送变配电系统的薄弱环节,明确降损的主攻方向;
2.按电力网中元件分类统计分析线损。按电网中升、降压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和各级电压的输、送、配电线路等主要元件的技术参数,通过理论计算和统计分类,掌握电网中线路总损耗,各级电压等级线路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变压器总损耗,各级电压变压器的损耗及所占比重,其中变压器铜损和铁损又各占若干等等,便于找出问题,采取措施;
3.按售电构成统计分析线损.。电压等级划分,将无损的用户专用线、专用变电站、通过用户的转供电、趸售电等相应的售电量扣除后进行统计分析,以求得真实的线损率。
第16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认真总结线损管理经验,计算降低线损的效果。每季进行一次线损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全年进行一次总结,并分别报送有关上级。
第四章 技术措施
第17条 各级电力部门在进行电网规划设计时,应按照原水电部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和《城市电网规划设计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将降损节电作为综合技术经济分析的重要内容之一,以便合理加强电网的建设和改造,不断提高电网运行的经济性。
第18条 各级电力部门每年应制订降低线损的技术措施计划,分别纳入基建、大修、技改等工程项目安排实施。
第19条 各级电力部门都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降损措施。重点抓好电网规划、调整电网布局、升压改造、简化电压等级、缩短供电半径、减少迂回供电,合理选择导线截面、变压器规格、容量及完善防窃电措施等项工作。首先要对投资少、工期短、降损效果显著的措施,抓紧实施。
第20条 按照能源部颁sd325―89《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技术导则》和《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照电力系统无功优化计算的结果,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设备,做到无功就地补偿、分压、分区平衡,改善电压质量,降低电能损耗。
第21条 各级调度部门要根据电力系统设备的技术状况、负荷潮流的变化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做到电网经济运行,大力推行带电作业,维持电网正常运行方式;要搞好变压器的经济运行,调整超经济运行范围的变压器,及时停运空载变压器;排灌用变压器要专用化,在非排灌季节应及时退出运行。
第22条 各级电力部门应有计划地逐步将高能耗的配电变压器更换或改造为低能耗的配电变压器。凡新购置配电变压器必须是低能耗的,否则各物资部门不得购买,供电部门不准装用。使用部门不得投入运行。
第23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定期组织负荷实测,并进行线损理论计算。35千伏及以上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计算,10千伏及以下系统至少每二年进行一次。遇有电源分布、网络结构有重大变化时还应及时计算,线损理论计算应按管理与考核范围分压进行,其计算原则和方法可参照部颁《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理论计算值要与统计值进行对比,找出管理上和设备上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改进措施。为提高理论计算的准确度和速度,应使用电子计算机计算,并不断开发和充实计算程序。
第五章 用电管理
第24条 各级电力部门必须加强用电管理工作,加强各营业管理岗位责任制,减少内部责任差错,防止窃电和违章用电。坚持开展经常性的用电检查,及时发现由于管理不善所产生的电量损失,以降低管理线损。
第25条 合理安排抄表例日,应使每个月的供、售电量尽可能相对应,以减少统计线损率的波动。对专用线路、专用变电站、趸售单位和季节性供电的用户以及有条件实行月末日24点抄表的用户,均必须在月末日24点抄表,月末日24点抄见电量和月末抄见电量应占总售电量的75%以上。其余用户的抄表例日应予固定,不得变更。
第26条 加强对用户无功、电力的管理,提高用户无功补偿设备的补偿效果,帮助督促用户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部颁《电力系统电压和无功电力管理条例》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采用集中与分散补偿相结合的方式,增加无功补偿设备,提高功率因数,使之达到规定的标准值。
用户安装无功集中补偿设备,应同时安装随电压、功率因数或时间变化能自动投切的装置。无自动投切装置的新用户不予接电,已投产的老用户限期补装。
第27条 凡实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带有防倒装置的无功电能表,凡有可能向电网倒送无功电量的用户,应在计费计量点加装带有防倒装置的反向无功电能表,按倒送的无功电量与实用无功电量两者绝对值之和,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根据电网需要,对大用户(由各供电局确定报省局批准)实行高峰功率因数考核;对部分大用户还可逐步试行高峰、低谷功率因数考核。
第28条 发电厂直供的用户,其功率因数考核标准,可由当地供电局根据电压和无功潮流计算确定,并应报省局核准。
第29条 严格发电厂厂用电、变电站站用电的管理,应消除发电厂内及附近和变电站内及附近的无偿用电和违章用电现象。厂、站用电均应装表计量,并接受当地供电部门的用电监察。 站用电应计入线损中,应列为考核变电站的一项技术经济指标。发电厂和变电站的其他生产用电(如大、小修、基建、修配、熔冰、试验等)和非生产用电(如办公楼照明、职工宿舍用电等)应由当地供电部门严格管理,装表计量收费,不得计入厂用、站用电和线损之中。
第六章 电能计量管理
第30条 发电厂与电力网的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变电站和用户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由当地供电局进行测试和管理。特殊情况可由网局或省局指定单位进行测试与管理。
第31条 电能计量装置应按部颁《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电能计量装置检验规程》和网局、省局的有关规程的规定,定期进行检验和调换。高压电能表调前合格率应达到99%以上,高压电能表故障率应小于1%,检验率应达到100%,低压三相电能表轮换率应达到l00%。
第32条 电能计量装置接线应正确可靠,各元件的误差必须在允许范围之内。ⅰ、ⅱ、ⅲ类电能计量装置实行综合误差考核管理。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电压降,ⅰ类不应超过二次额定电压的0.25%;ⅱ、ⅲ类不应超过0.5%。
第33条 各级电力试验研究所负责对电能计量设备进行监督,对电能标准表计负责传递、检定工作,并对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使用的标准电能表,至少每六个月检定一次,标准互感器至少每两年检定一次。对大型发电、供电设备、重要联络线的电能表及其他重要关口电能表也应进行监督,定期抽查检验,并指导发电厂、供电局采取针对性措施,以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
第34条 新投产的发电厂、变电站的电能计量装置的装设地点、安装条件以及电能计量装置准确度等,应根据考核电力系统技术经济指标、分压分线统计分析和合理计费的要求安装,并应符合有关规程的规定。已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电能计量装置不全和准确度不合要求的,由发电厂、供电局、县电力局逐步更换和补齐,首先要对大型发电机组、枢纽变电站、重要联络线、大用户的主要计量点,应分期、分批换装为0.5~1.0级电能表及0.2~o.5级测量用互感器。大用户专用变电站和专用线路计量电能表用的测量用互感器的装设应按《电力装置的电测量仪表装置设计规范》和《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执行。凡新装或增装的电能计量装置均应有电能计量管理负责人和线损专责人参加设计审查和验收。
第35条 发电厂和变电站的运行人员应加强对电能计量的运行管理,按月做母线和全厂、站的电量平衡计算。发电厂和22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母线的电量不平衡率不超过±1%;220千伏以下变电站母线电量不平衡率不应超过±2%
第七章 奖惩
第36条 根据财攻部、原劳动人事部、原国家经委(86)财工字第l7号文《颁发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和能源部有关规定实行节电奖。
第37条 节电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网局和直属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省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核定;供电局的线损率定额由网局或省局核定。
第38条 节电奖奖金由主管局统一分配,不得挪用。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负责管好、用好该项奖金,发给与降损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防止平均主义。并应制订出相应的线损奖分配和奖惩办法。节能管理部门应提出奖金总额的30%~40%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
第39条 能源部、网局及省局对降损节电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对不能完成能耗定额的单位,相应扣减其节能奖金额;对长期不能完成节电任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40条 本规定自颁发日起实行。
第41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3篇 电网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二)严格执行勘察作业相关规定,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
(三)根据施工及运行安全操作和安全防护的需要,设计安全及防护设施内容,选用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材料,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四)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和特殊结构的工程项目,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技术要求。
(五)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将土方平衡、土石方临时堆放场地以及施工临设、材料堆放场地,以及避免水土流失、施工垃圾堆放及处理、“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及噪声等排放处理内容纳入设计文件中。
(六)设计文件应包含项目环境(海拔、地质、边坡等)、工程主要特点(高支模、深基坑、线路工程重要跨越、变电工程间隔扩建等)等内容,并在设计交底时强调相关安全风险。
(七)任命项目设计工地代表,解决现场安全工作中遇到的设计问题。
(八)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五条 监理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管理及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
(二)依据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并承担安全监理职责。
(三)建立安全监理管理运行机制,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四)组织检查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提出改进措施。
(五)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监理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中承诺的安全监理职责。完善安全监理工作机制,健全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编制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明确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安全监理的工作范围、内容、程序和相关监理人员职责以及安全控制措施、要点和目标。
(三)组织项目监理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督促施工项目部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四)审查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五)审查施工项目部报审的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审查项目施工过程中的风险、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及其控制措施是否满足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的要求。
(六)审查施工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监督其持证上岗。审查施工分包队伍及人员的安全资质文件,对施工分包全过程监督。
(七)负责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进场审查。检查现场施工人员和装备投入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及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
(八)审查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检查费用使用落实情况。
(九)协调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落实。
(十)对工程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特殊作业和危险作业等进行旁站监理,对重要设施和重大转序进行安全检查签证。
(十一)对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施工项目部整改,必要时要求施工项目部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业主项目部,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十二)组织或参加项目安全检查、工作例会,掌握现场安全动态,收集安全管理信息,通报施工现场安全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具体措施,督促责任方落实。
(十三)负责安全监理工作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并督促施工项目部及时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十四)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责任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成立本单位安委会,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开展本企业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在项目现场全面落实体系运转要求。
(三)编制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包括购置安全工器具和安全设施、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开展教育培训和宣传等内容),按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单独计列,专款专用;完善相应的管理机制,确保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经费的开支。
(四)建立健全施工机械安全管理体系,落实施工机械管理部门、机械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负责施工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护、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建立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对预案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
(六)建立完善施工分包管理体系,全面落实施工企业分包管理责任,落实施工分包管理流程和评价考核机制。组织签订分包合同,并监督实施。配齐现场分包管理人员,组织分包培训,开展分包商的评价考核,收集分包信息,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七)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保证企业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八)组织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程现场安全动态,组织对问题进行整改完善。
(九)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缴纳意外伤害保险。
(十)根据公司加强班组建设的有关要求,加强施工班组建设,健全施工班组安全管理体系。
(十一)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施工项目部责任
(一)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施工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合同及安全协议中承诺的安全责任。
(二)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和业主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制订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目标,完善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三)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安全费用使用计划等文件,并报监理项目部审查,经业主项目部批准后,在施工过程中贯彻落实。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完善安全技术交底和施工队(班组)班前站班会机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措施。
(五)负责组织安全文明施工,制定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与处理措施、“三废”(废弃物、废水、废气)处理措施、降噪措施等,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六)开展施工风险识别、评估工作,制订预控措施,并在施工中落实。
(七)建立现场施工机械安全管理机构,配备施工机械管理人员,落实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对进入现场的施工机械和工器具的安全状况进行准入检查,并监控施工过程中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重要吊装、关键工序作业;负责施工队(班组)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试验、送检工作。
(八)完善施工项目部分包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公司分包管理具体要求,依据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书承诺,提出分包计划和分包申请,落实分包现场安全管控等环节的具体管理要求,组织项目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及时上报分包动态管控信息。
(九)开展并参加各类安全检查,参加安全管理竞赛交流活动,对存在的问题闭环整改,对重复发生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定期召开或参加安全工作会议,落实上级和项目安委会、业主、监理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求。
(十)负责利用项目现场基建管理新系统开展安全工作,及时准确上报项目安全信息。
(十一)参与编制和执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置现场应急资源,开展应急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执行应急报告制度。
(十二)参与并配合项目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调试企业责任
(一)严格在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调试业务,配置现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制定工程项目调试方案,落实调试安全技术措施,对工程调试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三)参与或配合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系统各单位应依据公司有关要求,落实本单位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制。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1,施工企业各级部门、人员的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2,各工程项目部相关人员基建安全职责规范参见附件3。
第三章 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明确的各级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是最基本的目标要求,是公司基建系统制定安全管理目标的依据;公司及所属单位、项目部应根据下级目标高于上级目标的管理原则进行逐级细化分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目标,但不得低于本规定的目标要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三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二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二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造成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四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三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三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较大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管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五条 监理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五级及以上事件。
(二)不发生因监理责任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四)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五)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六)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基建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五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四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四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一)不发生六级及以上人身事件。
(二)不发生因工程建设引起的五级及以上电网及设备事件。
(三)不发生五级及以上施工机械设备事件。
(四)不发生火灾事故。
(五)不发生环境污染事件。
(六)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七)不发生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稳定事件。
第四章 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工程项目中实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营造安全文明施工的良好氛围,创造良好的安全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
第五十六条 公司制定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监督、指导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开展经验交流。
第五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贯彻落实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求,制定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开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五十八条 设计企业按照合同条款,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与设计相关的技术服务和支持;在编制工程项目概(预)算时,应依据规定全额计列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五十九条 建设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需要,向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第六十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计列、提取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拨付施工项目部使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投入。
第六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编制项目安全总体策划,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要求在工程项目的有效落实;监督指导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六十二条 监理项目部编制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职责,定期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安全生产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三条 施工项目部是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责任主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要求,实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环保施工;按规定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分阶段申报、分阶段验收,专款专用,配置满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需要的设施。
第五章 施工分包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分包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监督指导公司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和所属施工企业分包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应组织所属施工企业完善分包商资质审查机制,审核上报合格分包商名册;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及所属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实现对分包的全过程管控。
第六十六条 业主项目部负责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工程项目的分包范围。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按流程审批工程项目分包申请。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考核评价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监理项目部应完善分包安全监理机制,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审查分包商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前把关。动态核查进场分包队伍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实施闭环管理。
第六十八条 施工企业是分包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分包商资质审查、现场准入和管控、教育培训、动态考核、资信评价等分包管理体系。在公司发布的合格分包商名册内建立本企业合格分包商名册,对分包商及其人员实施全过程动态管理。
第六十九条 施工企业在工程分包项目开工前,应与分包商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和安全协议,明确分包性质和内容,明确分包商在施工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
第七十条 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工程禁止转包或违规分包。主体工程不得专业分包。
第七十一条 施工项目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专业分包商自带施工机械、工器具的准入检查,施工方案的审查备案,人员持证上岗审查,对分包队伍施工活动组织安全检查,对分包商管理的动态监管和考核评价等。
第六章 安全风险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基建安全风险管理体系,成立相应的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组织机构,组织和推动本单位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基建安全风险采取分级管理,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指导项目部做好风险识别、评估和控制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基建安全风险管理制度,每年对基建安全工作状况进行系统性分析、评估,督促指导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
第七十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应重点分析本单位的基建安全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措施,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识别、评估、预控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监控施工安全重大风险作业进程,履行重大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保证风险控制措施所需资源的配置和资金投入,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手段或其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十七条 施工项目部应对作业安全风险开展识别、评估工作,制定并落实预控措施;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要进行现场初勘,建立并动态管理安全风险作业清册,监督检查作业现场预控措施落实,履行风险作业到岗到位责任。
第七十八条 工程项目建设过程通过开展阶段性安全管理评价防控风险;公司所属企业承接的系统外工程项目,由企业组织专家组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评价,评价报告及整改情况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十九条 基建安全风险按分层逐级管控原则进行管理及考核评价。实行上级监督评价下级、业主项目部和监理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项目部、施工项目部监督评价施工队(班组)和分包单位,确保基建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七章 施工安全方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项目管理实施规划(施工组织设计),分别用单独章节描述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 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等安全策划文件,经施工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5),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等职能部门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七条 对深基坑、高大模板及脚手架、大型起重机械安拆及作业、重型索道运输、重要的拆除爆破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见附件6)的专项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施工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主项目部项目经理签字后,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实施。
第四十八条 对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危险作业项目(见附件7),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部门和机械管理部门(必要时)审核,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报监理项目部审查,业主项目部备案,由施工项目部总工程师交底后实施。
第四十九条 项目施工应有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编制,经施工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人员和项目总工程师审核,报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由施工项目部技术员交底后实施。作业指导书或专项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部分应有独立的章节。
第五十条 施工作业需办理工作票,由施工负责人填写,经施工项目部技术员和安全员审查,风险等级较低的作业(见附件5)由施工队长签发,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项目(见附件8),由施工项目经理签发。施工负责人通过宣读作业票的方式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作业人员签名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 一张施工作业票只能填写同一作业地点的同一类型作业内容,并可连续使用至该项作业任务完成。
第五十二条 施工过程需变更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应经措施审批人同意,监理项目部审核确认后重新交底。
第五十三条 施工周期超过一个月或重复施工的施工项目,应重新交底;如人员、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完善措施,重新报批,重新办理作业票,重新交底。
第五十四条 全体作业人员应参加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并按规定在交底书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 安全检查与竞赛交流
第八十五条 基建安全检查分为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检查、安全巡查四种方式。
(一)根据公司管理要求或季节性施工特点,开展月、季度及春、秋季等例行检查活动。
(二)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施工机械管理、分包管理、临近带电体作业等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三)根据管理需要和项目施工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随机检查活动。
(四)按照基建安全动态管理要求,省公司级单位组织成立基建安全巡查组,配备必要的资源,明确工作要求,开展常态化的基建安全检查活动。
第八十六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按以下要求进行基建安全检查,并跟踪检查提出的问题整改闭环情况。
(一)公司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基建安全检查、两次基建安全管理交叉互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防汛、分包、施工机械等专项检查。
(二)省公司级单位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基建安全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防汛、分包等专项检查。
(三)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四)工程项目安委会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检查。
(五)业主项目部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六)监理、施工企业承揽公司系统外工程项目,每季度应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在建设期内,省公司级单位应视工程具体情况开展安全检查,公司组织抽查。
(七)承揽境外工程项目的单位每年或建设周期内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
第八十七条 基建安全检查以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为主要内容,同时应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第八十八条 各类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问题,应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实行闭环管理;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责任单位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定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对于构成安全隐患的问题,整改要求和程序要严格执行公司关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 各类基建安全检查工作应尽量采取不预先通知和直接检查工程现场的随机检查方式,确保真实反映项目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组织单位应制定检查方案、大纲和检查报告大纲,明确工作要求,落实基建安全检查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效果进行总结评价。
第九十条 公司和省公司级单位组织开展在建工程安全管理流动红旗竞赛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推广活动,推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转、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和规章制度执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等管理要求的落实。
第九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接受培训,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和技能水平。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每年制定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分别对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省公司级单位所属经研院和监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重点工程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师)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培训计划,对本单位各级基建管理相关负责人、相关管理人人员,所属建设队伍安全生产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以及在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十一条 建设管理单位对基建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业主项目部对监理、施工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理、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施工企业督促检查分包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劳务分包人员要建立专项教育名册,按照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要求开展培训。
第三十三条 省公司级单位及所属各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各级建设队伍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及安全监督部门相关人员等,至少每两年接受一次公司或省公司级单位组织的基建安全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施工企业对新录用人员应进行不少于40个课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五条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培训取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企业在施工中运用新技术、使用新装备、采用新材料、推行新工艺以及职工调换工种时,应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章 例行会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总结分析基建系统总体安全情况,布置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八条 省公司级单位每年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及基建工作会议,布置本单位的年度基建安全工作;定期召开基建安全分析会,总结分析基建安全状况,协调解决基建安全问题,部署基建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 建设管理、设计、监理、施工、调试单位每年召开安全工作会议,每月召开安全工作例会,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要求,总结分析本单位安全工作状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安全工作。
第四十条 工程项目安委会应建立安全工作例行会议机制,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委会会议,检查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工程项目存在的安全问题,会议由安委会主任主持,或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
第四十一条 业主项目部、监理项目部、施工项目部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闭环整改。
第四十二条 施工队(班组)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活动,检查总结上一阶段安全工作,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安全会议及安全活动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十一章 职业健康
第八十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落实国家、行业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完善职业健康卫生条件,在确保员工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第八十一条 工程设计选用的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八十二条 工程现场的职业健康设施和卫生条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现行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第八十三条 施工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按期组织员工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严禁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相关禁忌作业。对从事可能危害身体健康的危险性作业的员工进行专门的安全防护知识培训,确保掌握操作规程、职业健康风险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第八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制定季节性施工方案,针对冬季、雨季、高温季节、雷电、台风气候特点及野外作业等,采取防洪水、防泥石流、防雷电、防台风、防冻伤、防滑跌、防暑降温、消毒防疫、防野外动物攻击等措施,改善现场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预防职业健康危害和群体性疫情发生。
第十二章 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建立基建安全信息逐级报送机制,完善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内容和报送渠道,可通过移动视频系统等信息通信新技术收集施工现场信息,定期考核评价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五条 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监理企业、施工企业全面落实本单位的安全信息收集、上报工作,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把关上报的各类安全信息。
第一百零六条 工程项目通过基建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安全信息,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组织填报工程建设的安全信息数据,按照管理流程完成安全信息闭环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七条 承揽公司系统外(含境外)工程项目的省公司级单位、监理、施工企业,每月应及时统计、逐级上报工程安全信息,省公司级单位汇总至安全月报中。
第一百零九条 各单位根据上报的安全信息,认真分析存在的基建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基建安全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信息报送质量纳入年度综合管理评价。
第十三章 应急与事故处理
第九十一条 基建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基建专业应急工作组,组织编制基建专业应急预案,落实基建应急队伍和物资储备,确保实现快速应急响应。
第九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应急工作组,组长由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担任,工作组成员由工程项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人员组成;施工项目部负责组建现场应急救援队伍。
第九十三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及其组成人员应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包括通讯方式)。项目应急工作组应建立值班机制;值班人员及通讯方式在其管理范围内公布,并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十四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负责组织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监督施工项目部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器具,开展应急救援培训,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方案演练。负责在应急状态下启动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应急救援,服从上级应急管理机构的指挥。
第九十五条 根据现场需要,现场应急处置方案中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人身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二)垮(坍)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三)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四)触电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五)机械设备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六)食物中毒事件施工现场应急处置
(七)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八)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
(九)急性传染病现场应急处置
(十)群体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报建设管理单位审核批准后开展演练,并在必要时实施。
第九十六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在工程开工后或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制定并落实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交通运输保障、物资保障、治安保障和后勤保障等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十七条 项目应急工作组接到应急信息后,立即按规定启动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救援工作,同时上报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响应要及时、迅速、有序、处置正确。事故(事件)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九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应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第九十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一百条 基建安全事故实行即时报告制度。即时报告除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外,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及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基建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报告,由现场负责人向本单位负责人即时报告,同时要向建设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报告。
(二)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六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工程建设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在1小时内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同级安全质量监察部门和行政值班机构报告。
(三)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五级及以上人身、电网和设备事故,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在收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上报国网基建部,同时在24小时内上报事故书面材料。
(四)国网基建部应在收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将初步情况通报国网安质部和总值班室。
第一百零一条 事故(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即时补报;各类事故(事件)均应通过基建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信息月报中进行统计上报。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根据管理权限和上级授权组成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参与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事故损失,认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结论和整改措施要求,在征得事故调查组的同意后,组织事故现场的处理与恢复。同时应吸取教训,认真组织举一反三的整改,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应做好事故资料的收集、整理、统计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章 安全监督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基建安全监督职能,监督国家有关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同级及下级单位的各部门、各级人员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对基建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可参与基建安全会议、各类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等例行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安全监督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统一对外发布安全信息。
第十五章 考核评价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考核工作按照责权对等、奖罚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基建安全工作奖惩机制,推进各级基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负责考核评价省公司级单位基建安全目标管理、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安全标准化管理、安全重点工作落实、安全管理创新、安全信息管理等方面工作,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和个人,按公司有关制度考核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
第一百一十六条 省公司级单位参照公司评价内容,通过量化评价指标,考核评价建设管理单位、监理、施工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工作绩效,并纳入年度综合评价,依据评价结果表彰基建安全管理先进单位、个人,按有关制度处罚未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省公司级单位负责监督、指导监理、施工企业奖惩激励机制的实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 监理、施工企业内部应建立基建安全奖惩机制,落实奖励费用,确保奖惩制度落实到位。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负责建立工程项目参建单位激励约束机制。省公司级单位、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公司激励约束管理要求,对工程项目参建单位的安全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核定工程项目合同结算金额。
第一百二十条 建设管理单位在工程项目合同中明确对安全文明施工、违章及未遂事故(事件)的考核要求,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本规定要求,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方进行安全考核及评价。合同中应明确安全保证金金额,并作为现场考核资金来源之一。
第一百二十一条 项目安全管理评价结果是项目安全工作考核依据之一,业主项目部应对管理评价不合格的项目部及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业主项目部应通报批评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以及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项目部及责任人,并依据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对现场发生的违章及未遂事故(件),监理项目部应签发书面通知并进行处罚,报业主项目部备案。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章与事故考核罚款应纳入安全管理专项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管理先进单位或个人,并予以公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生事故(事件)或重复发生同一类型未遂事故(件)的项目部,取消参与上一级评先评优资格。
第一百二十五条 业主项目部应评价考核参加工程建设的设计企业、监理、施工项目部安全管理工作,评价考核结果经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上报省公司级单位,安全考核评价结果一定时段内与工程招投标挂钩。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系统发生事故(事件),应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等级,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事故(事件)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和经济考核。基建安全事故(事件)信息未按规定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按公司有关制度,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网基建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22〕1753号)同时废止。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用语解释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安全生产费用、文明施工费和环境保护费三部分费用的总称。
(二)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该费用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予以单独明确,不列入竞争性报价,在合同中按规定单独计列。
(三)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按照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求采取的文明保障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是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颁布2022版电力建设工程定额和费用计算规定的通知》(国能电力〔2022〕289号)文件要求,在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中计列的费用。
(四)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五)高塔:指全高为80m及以上的杆塔。
(六)施工安全方案:是指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工作执行的各类安全文件的统称,包括单独编制的安全策划文件、专项安全方案、安全技术措施,也包括项目管理实施规划、作业指导书等施工管理文件内的安全管理章节。
第4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5篇 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1 总则
1.1为了规范南方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确保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现场作业人身安全,根据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所称“电力安全工器具”,系指在操作、维护、检修、试验、施工等现场作业中,为防止人身伤亡事故或职业健康危害,保障作业人员安全的各种专用工器具,不包括特种作业专门工器具和设施。
电力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登高安全工器具、个人安全防护用具、安全围栏(安全网),详见附表1。
1.3 本规定规范了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购置、验收、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内容和要求,适用于公司系统各单位。
2 定义
2.1 绝缘安全工器具,系指绝缘强度足够并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或者绝缘强度不足承受设备工作电压,但能有效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有一定防触电保护功能的工器具。
2.2 登高安全工器具,系指具有足够机械强度,保证高处作业安全,提供登高必须的工作条件,防止意外坠落,减轻坠落伤害的工器具。
2.3 个人安全防护用具,系指为防止触电、坠落、打击、电弧、灼伤、中毒、腐蚀、窒息等人身伤害;或者避免、减轻人身职业健康危害 <>,由作业人员个人佩戴、穿着或使用的装备或用具。
2.4 安全围栏(安全网),系指用于设置明显的安全作业区域,隔离危险区域,防止作业人员超越安全作业区、误入危险区域的工器具。
3 管理职责
3.1 公司安全监察部履行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制定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组织制定适用于公司系统内使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3)指导、协调和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管理;定期汇总、发布公司系统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
(4)对可能存在缺陷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鉴定;
(5)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因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直接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及时发出通报,必要时在公司系统停止使用该产品;
(6)组织或参加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使用的鉴定,审批新产品的试用。
3.2 各分子公司应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2)制定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指导、监督、督促所属单位认真落实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
(3)履行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管理职责,制定并公布本单位允许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准入目录;每种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得少于五个独立生产厂商,少于五个生产厂商的须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
(4)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性能等进行总结、评估;
(5)组织电力安全工器具新产品入网试点使用的总结、分析和评价;
(6)对因电力安全工器具产品质量、性能等问题造成的事故、障碍或异常,组织调查分析,对相关电力安全工器具组织技术鉴定。
3.3 各基层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上级电力安全工器具相关规定;
(2)明确电力安全工器具归口管理部门,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资金、购置、更新等计划,从上级公布的准入目录中选用电力安全工器具;
(3)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采购、试验和报废进行统一管理;
(4)根据生产场所、运行设备及劳动环境、劳动条件等实际情况,按照“适用、足量、节约”的原则,配备确保安全生产需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5)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现场安全检查等,对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进行抽查。
3.4 各基层单位所属生产单位、部所、车间主要职责包括:
(1)编制和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更新计划,确保所属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情况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2)对本单位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行统一管理,集中回收后交指定部门统一处置;
(3)建立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台帐,全面掌握电力安全工器具配置、试验等情况;
(4)组织班组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工作;
(5)对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保管、使用、报废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
(6)总结、分析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上报。
3.5 各变电站、检修班、供电所等生产班组主要职责包括:
(1)在现场作业中,严格执行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的规程规定;
(2)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外观、组件、附件、关键部件和试验标签等,确认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使用逾期未试验或安全、质量性能存在问题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3)组织班组人员开展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培训,确保班组现场工作人员熟练、正确掌握使用方法;
(4)建立本班组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台帐(包括配置台帐、使用记录、报废记录、试验周期一览表、使用说明书、试验报告、定期检查记录等),做到帐、卡、物相符,记录内容齐全规范,定置管理;
(5)定期检查电力安全工器具保管、试验情况,并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6)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开存放,及时回收、上缴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
(7)及时报告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4 选用条件
4.1电力安全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工器具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规范的要求;并同时满足公司颁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
4.2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在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检验合格的产品名单中,选择有较为丰富使用经验的产品。
未列入电力工业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公布范围的其他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应从取得国家或行业生产许可的合格产品中选择。
没有使用经验的新型安全工器具,在小范围试用基础上,公司安全监察部或各分子公司组织专家评价并确认合格,经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后方可推广选用。
4.3 严禁选择、购买和使用“三无”(无厂家标志、无产品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的电力安全工器具。
4.4 电力安全工器具生产厂家应提供有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必要时提供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产品鉴定报告、检测或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等;分子公司准入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应留档备查。
4.5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材质、样式和颜色应符合有关岗位工种操作、使用的安全要求。
5 准入
5.1 公司对电力安全工器具实行准入管理。
5.2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公布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包括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名称、型号、厂家名单等)准入目录,并及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5.3 各分子公司应定期总结、评估本单位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情况,若发现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安全、质量、性能、服务等问题,应认真核实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准入目录。
5.4 因电力安全工器具质量、性能等原因造成事故或障碍的,各分子公司应及时报告公司安全监察部。公司安全监察部将协调各单位及时调整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6 购置
6.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购置应满足物资采购的管理规定。
6.2各基层单位应从上级公布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准入目录中,选择业绩优秀、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且在本单位或公司系统具有一定使用经验、使用情况良好的成熟产品。
6.3 签订电力安全工器具购置合同时,至少应明确生产厂家承诺履行以下责任:
(1)对产品的安全性能、质量保证和技术指标负责;
(2)负责对用户做好其产品使用、维护的培训工作;
(3)负责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及时、无偿更换或退货;
(4)根据用户需要,向用户提供相应备品、备件;
(5)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
(6)对被强制要求退出使用的产品,未使用过的应全数全额退款;已使用的应根据使用年限按适当比例全数退款;
(7)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及内容、项目符合要求并属实;新型产品应有机械、电气、安全检测试验的数据报告;
7 验收
7.1 电力安全工器具的验收应满足物资验收的管理规定。
7.2电力安全工器具进货验收时,应同时向供货方索取产品说明书、出厂检验合格证等资料,并集中存档备查。
7.3 电力安全工器具验收时应进行抽样检验。各分子公司应制定相关验收抽样制度,明确抽样比例和验收标准。
8 试验
8.1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经出厂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国家和行业规定应进行型式试验的,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并达到试验标准。
8.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dl408-91、电力线路部分dl409-91,下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线路部分dl5009.2-2004,下同)以及相关国家、行业和公司标准及规范,进行周期性预防试验,试验周期、电压等级、静拉力等应满足相关规程要求。
未规定周期性预防试验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根据产品说明书、技术标准或检查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并确认安全可靠,做好检查记录。
8.3 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承担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的部门或单位;自身不具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资质的其他单位承担试验工作。
8.4 电力安全工器具试验后,试验报告应至少保存一个使用周期,直至出具下次试验报告为止。
8.5 电力安全工器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试验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自行设计、制造、组装的;
(2)更换关键零部件的;
(3)绝缘、机械性能存在疑问或发现缺陷的;
(4)发生质量问题的同批次产品;
(5)超出定期检验周期的。
8.6 电力安全工器具经试验或检验合格后,试验或检验单位应出具试验报告,并在合格电力安全工器具上(不妨碍绝缘性能、使用方便且醒目的部位)贴上“试验合格证”标签,注明试验人、试验日期及下次试验日期。无法在电力安全工器具本体上粘贴标签的,应在其保管存放盒醒目位置粘贴。
9 保管
9.1电力安全工器具的保管及存放,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标准及产品说明书有关要求。
9.2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列册登记,记录编号、规格、制造厂、出厂日期、试验检验情况等内容,帐、卡、物一致。检查记录、试验报告、出厂说明及有关技术资料均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9.3 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分类编号,定置存放,存放处应设有标志和定置摆放图。电力安全工器具的编号应与存放处编号一致,对号入座,同一班组的同类型电力安全工器具编号不得重复。
9.4 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温度(-15~35℃)和相对湿度(50%~80%)适宜、干燥通风的工具室(柜)内。
9.5安全带、安全绳、升降板、脚扣、梯子等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和无腐蚀的室内或柜内。
9.6橡胶类绝缘安全工器具应存放在封闭的柜内或支架上,上面不得堆压任何物件,不得接触酸、碱、油品、化学药品或在太阳下爆晒,并应保持干燥、清洁。
9.7 遮栏(围栏)绳、网应保持完整、清洁无污垢,成捆整齐存放在室内或柜内。
9.8 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场所,应设置专门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室,与其他生产工器具、物资材料、设备设施等分开存放。
10 使用
10.1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人员应熟悉、正确掌握使用方法,严格按照出厂说明和有关技术规范使用,不得超出铭牌限值和技术规范。严禁拆卸电力安全工器具上安全保险装置。
10.2电力安全工器具未经检查和试验的、检查或试验不合格的、超期未检查或未试验的不得使用。电力安全工器具严禁挪作它用。
10.3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认真检查以下项目:
(1)试验合格证是否有效;
(2)外观观察和检查是否正常;
(3)零部件是否缺失;
(4)连接部位是否松脱;
(5)绝缘工器具是否潮湿、污浊;
(6)承力部件是否存在断裂前兆;
(7)《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10.4电力安全工器具使用中,应严格遵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公司电气操作导则》、《公司电气工作票技术规范》等规程规定的要求。
10.5需要确保绝缘性能良好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在运输过程中应放置在专用护套或工具箱内,防止受潮、受损和弄脏。
11 报废
11.1电力安全工器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予以报废:
(1)经试验、检验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不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指标;
(3)外观检查不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的。
11.2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应及时清理、回收,不得与合格的电力安全工器具存放在一起,严禁继续使用。
11.3各基层单位应明确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的回收处置部门,建立报废、销毁、处置管理制度,确保已报废电力安全工器具不再继续使用。
11.4 严禁将已报废的电力安全工器具,以任何形式转借、转租、转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用于电力生产作业。
12 附则
12.1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12.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小型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小型基建)项目管理,规范小型基建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基建项目是指为生产经营服务的生产调度设施、供用电营业用房和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非经营性基建项目(含科研、培训、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等基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本部、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依法进行的小型基建项目投资活动。控股公司比照执行。
第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应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的原则掌握,应在保证电网项目投资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及可能适当安排,严格控制投资规模。小型基建项目资金安排要纳入预算平衡,按建设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小型基建项目的管理。计划部门是小型基建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建设、审计等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小型基建项目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财务管理。
第六条 投资单位应按国家规定严格控制楼堂馆所的建设,包括各类活动中心、培训中心、交流中心、会议中心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新建和装修办公楼。
第二章 前期工作及立项审批
第七条 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各单位小型基建项目均应纳入公司的投资管理范围之内。单项工程总投资在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有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审批;单项工程总投资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及以上至1亿元,或公司出自有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其它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办理。
第八条 整体建设的项目严禁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分项。
第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需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应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内容。
第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按公司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立项。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后,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开展初步设计工作。
第十一条 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对小型基建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初步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概算,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工程概算的,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 开工及年度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项目开工建设,由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审批项目的开工建设,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 投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小型基本建设需要和资金平衡情况,在每年11月底前编制下年度投资计划。按照审批权限,需由区域电网有限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批的小型基建项目,国家电网公司经综合平衡后,于年初下达本年度小型基建项目投资计划。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续建项目和竣工项目。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一经下达,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并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小型基建项目投资的统计按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七条 投资单位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的要求,履行建设管理职责。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将不定期地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等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制。通过招投标选定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及设备材料供应商或代理商。
第十九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招投标选定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要健全完善工程监理制,实行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资金使用等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条 小型基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对于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投资单位和建设管理单位应切实采取措施控制工程造价,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小型基建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按规定组织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避免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要加强工程档案管理。
第五章 资金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应纳入投资单位的预算和管理。
对公司所属科研单位,确因实际困难需申请国家电网公司专项补助的建设项目,由国家电网公司计投部商财务部提出意见,报国家电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补助资金纳入国家电网公司预算管理,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小型基建项目开工后,投资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批准的年度计划,资本性收支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筹措和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财务监督。
小型基建项目的资金来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项目投资单位计划、财务、统计管理部门报送工程进度及投资完成、资金到位情况报表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五条 小型基建项目工程竣工后由投资单位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及时进行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应在工程验收后90天内完成。竣工决算经审计部门后报项目批准机构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竣工决算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六章 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开工前审计。主要审查项目审批手续、资金来源、概算、招投标、合同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对小型基建项目进行建设期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重点抓好内控制度、工程预算、结算、采购和工程成本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审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小型基建项目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核决算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工程概算的执行结果和造价控制情况。审计结果作为决算审批的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停止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国电计[2001]753号)。
国家电网公司
第7篇 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等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
1.4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装置管理及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1.5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6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2.管理职责
2.1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防误装置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2.2 中国电科院负责提供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支持,每年三月底前发布防误装置年度分析报告。
2.3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3.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3.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3.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2.3.4 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抄送中国电科院。
2.3.5 每年召开一次防止电气误操作专业会议。
2.3.6 审定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3.7 组织或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3.8 负责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2.4 各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4.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4.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4.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4.4 每年一月底前向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4.5 将防误装置大修、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本单位反事故技术措施。
2.4.6 组织防误装置技术培训。
2.4.7 参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2.5 检修、基建、调试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对所从事的作业任务和过程中涉及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负责。
3.管理措施
3.1 设备停复役申请
电气设备停复役申请应充分考虑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的安全要求,其工作流程应满足各级调度部门的有关规定。
3.2 操作票管理要求
3.2.1 操作票的填写、审核和使用及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3.2.2 倒闸操作典型操作票的编写、审核、批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3.3 倒闸操作管理要求
3.3.1 基本要求
3.3.1.1 操作人员应考试合格且名单经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公布。
3.3.1.2 现场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和区别电气相别的色标。
3.3.1.3 一次系统模拟图或电子接线图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3.3.1.4 应具备齐全和完善的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和统一规范的调度操作术语。
3.3.1.5 应有确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操作票。
3.3.1.6 应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
3.3.1.7 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3.2 基本步骤
3.3.2.1 操作人员按预先布置的操作任务(操作步骤)正确填写操作票。
3.3.2.2 经审票并预演正确。
3.3.2.3 操作前明确操作目的,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
3.3.2.4 接受调度发布的操作指令及发令时间。
3.3.2.5 操作人员检查核对设备命名、编号和状态。
3.3.2.6 按操作票逐项唱票、复诵、监护、操作,确认设备状态与操作票内容相符并打勾。
3.3.2.7 向调度汇报操作结束及时间。
3.3.2.8 做好记录并使系统模拟图与设备状态一致,然后签销操作票。
3.4 防误装置管理原则
3.4.1 防误装置选用原则
3.4.1.1 防误装置应简单、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
3.4.1.2 防误装置应实现“五防”功能:
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3.4.1.3 “五防”功能除“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现阶段因技术原因可采取提示性措施外,其余四防功能必须采取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指:在设备的电动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联以闭锁回路控制的接点或锁具,在设备的手动操控部件上加装受闭锁回路控制的锁具,同时尽可能按技术条件的要求防止走空程操作。
3.4.1.4 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的产品。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试运行考核后方可推广使用。新型防误装置的试运行应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同意。
3.4.1.5 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装置或电气闭锁方式。
3.4.1.6 新建变电站、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五防”的方案:
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远方操作的强制性闭锁。
3.4.1.7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装置的性能、质量、检修周期和维护等应符合防误装置技术标准规定。
3.4.1.8 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电气设备的电动或手动操作闸刀必须具有强制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功能。
3.4.2 防误装置的构成及使用要求
3.4.2.1 微机防误装置
1) 微机防误装置应满足国家经贸委第30号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687-1999)》的要求。
2) 应做好微机防误装置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备份。当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份,以满足防误装置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
3) 应制定微机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和口令权限管理办法。
4) 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应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对应。
3.4.2.2 电气闭锁
电气闭锁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气操作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3 电磁闭锁装置
电磁闭锁装置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隔离网门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磁闭锁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4机械闭锁装置
机械闭锁装置是利用电气设备的机械联动部件对相应电气设备操作构成的闭锁。机械闭锁装置应满足操作灵活、牢固和耐环境条件等使用要求。
3.4.3 防误装置解锁管理要求
3.4.3.1 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解除防误装置功能的电气操作,均视作解锁。
3.4.3.2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内容包括:倒闸操作、检修工作、事故处理、特殊操作和装置异常等情况下的解锁申请、批准、解锁监护、解锁使用记录等解锁规定:微机防误装置授权密码和解锁钥匙应同时封存。
3.4.3.3 正常情况下,防误装置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
3.4.3.4 特殊情况下,防误装置解锁执行下列规定:
1) 防误装置及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要求解锁操作,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部门防误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确认需要解锁操作,经专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可解锁操作。
2) 若遇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解锁操作,可由变电站当值负责人或发电厂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并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记录使用原因、日期、时间、使用者、批准人姓名。
3) 电气设备检修时需要对检修设备解锁操作,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值值长批准,并在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监护下进行。
3.4.4 防误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3.4.4.1 防误装置日常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行巡视及缺陷管理应同主设备一样对待;检修维护工作应有明确分工和专门单位负责;检修项目与主设备检修项目协调配合。
3.4.4.2 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或发电厂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到防止电气误操作逻辑闭锁软件的更新升级(修改)时,应首先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结合该间隔断路器停运或做好遥控出口隔离措施,报相关供电公司(局)或超高压公司(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升级后应验证闭锁逻辑的正确恢复,并做好详细记录及备份。
3.4.4.3 运行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3.4.4.4 防误装置管理应纳入厂站现场规程。防误装置投运前,应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及检修维护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巡视内容等。运行和检修单位(部门)应做好防误装置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误装置的基础资料、台帐和图纸。
3.4.4.5 防误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运,对于未安装防误装置或防误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运行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该设备投入运行。
3.5 设备检修中的操作规定
设备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操作,不得改变运行系统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并且一般应采用常规操作方法在安全措施范围内进行。若采用非常规操作方法,应经现场当值运行人员许可并在监护下进行。
3.6 接地
3.6.1 接地的定义
3.6.1.1 操作接地是指改变电气设备状态的接地。操作接地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
3.6.1.2 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实施后,在停电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对可能来电(含感应电)的设备端进行的保护性接地。
3.6.2 操作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变、配电站内操作接地线的挂设点应事先明确设定,并实现强制性闭锁。
3.7 工作接地线的管理
3.7.1 在变、配电站内工作,外部人员不得将任何形式的接地线带入站内。工作中需要加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配电站内提供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应对本站内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3.7.2 在线路上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对本作业班组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4.技术措施
4.1 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
4.1.1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
4.1.2 防误装置的结构应满足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和户外防水、耐低温要求。
4.1.3 防误装置不得影响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断路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分合闸速度特性、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微机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或干扰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通讯设备的正常工作。
4.1.4 防误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电源。
4.1.5 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4.1.6 微机防误装置的机械挂锁应采用防锈和防腐材料制作。远方操作中使用的微机防误装置电编码锁必须具有远方遥控开锁和就地电脑钥匙开锁的双重属性。
4.1.7 微机防误装置的操作钥匙应具有经授权密码可跳过当前操作步骤的功能。电脑操作钥匙还应具有对同一地址码的电编码锁和机械编码锁进行开锁的双重属性。
4.1.8 通过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主站远方遥控操作、就地操作实现“五防”强制闭锁功能。
4.1.9 满足多个设备同时操作的要求,可实现多任务并行操作的方式。
4.1.10 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的设备(如联络线、封闭式电气设备等),宜采取加装带电显示装置等技术措施达到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对采用间接验电的带电显示装置,在技术条件具备时应与防误装置联接,以实现接地操作时的强制性闭锁功能。
4.1.11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应直接使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严禁使用重动继电器。
4.2 计算机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4.2.1 中央计算机监控系统防误闭锁功能应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功能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
4.2.2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电气设备的远方和就地操作应具备完善的电气闭锁功能,或间隔内的电气闭锁加覆盖全站的可实现遥控闭锁的微机“五防”功能。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闭锁功能。
4.2.3 操作控制功能可按远方操作、站控层、间隔层、设备级的分层操作原则考虑。无论设备处在哪一层操作控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选择切换开关的状态都应具备防误闭锁功能。
4.2.4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操作监护功能,以允许监护人员在操作员工作站上对操作实施监护。
4.2.5 当进行rtu校验、保护校验、断路器检修等工作时,应能利用“检修挂牌”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此断路器进行遥控操作。
当一次设备运行而自动化装置需要进行维护、校验或修改程序时,应能利用“闭锁挂牌”闭锁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所有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2.6 运行人员在设备现场挂、拆接地线时,应在“一次系统接线图”上对应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以保持两者状态一致。在设备上挂拆接地线,若设有联闭锁软件,则该接地线挂拆应参与闭锁判断。所有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均应通过口令校验后方可执行。
5.二次设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原则要求
5.1 对压板操作、电流端子操作、切换开关操作、插拔操作、二次开关操作、按钮操作、定值更改等继电保护操作,应制定正确操作要求和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5.1.1 保护出口的二次压板投入前,应检查无出口跳闸电压、装置无异常、无掉牌信号。二次压板应有醒目和位置正确的标牌(标签)。
5.1.2 涉及二次运行方式的切换开关,如母差固定联接方式切换开关、备用电源自投切换开关、电压互感器二次联络切换开关等在操作后,应检查相应的指示灯或光字牌,以确认方式正确。
5.1.3 二次设备的重要按钮在正常运行中,应做好防误碰的安全措施,并在按钮旁贴有醒目标签加以说明。
5.1.4 应对不同类型保护制定二次设备定值更改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微机保护改变定值区后应打印或确认定值表,调整时间继电器定值时应停用相关的出口压板,时间定值调整后应检查装置无异常后再投入出口压板等。
5.2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及相关管理规定。
6.附则
6.1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电网公司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电厂生产设备检修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运维检修成本,保障水电厂设备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水电设备检修工作(以下简称“设备检修”)主要包括修前策划、修中控制、竣工验收和总结、故障抢修等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水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设备检修管理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五条 设备检修采用计划检修为主,状态检修和故障检修为辅的检修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设备检修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为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电科院负责设备检修的技术支撑;水电厂检修部门负责设备检修的全过程管理;水电厂检修班组负责设备检修实施。
第七条 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设备检修原则。
(三)组织编制、审核公司设备检修年度专项计划,组织建立和维护公司设备检修项目储备库。
(四)监督、指导公司系统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公司系统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评价和考核。
(六)组织对构成三级设备事件以上的水电厂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 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 监督、指导本单位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 对本单位设备检修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 负责对本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五) 组织制定故障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抢修工作。
(六) 组织对构成五级以上,三级以下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参与国网公司组织的三级以上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分析。
第九条 省公司电科院职责:
(一) 参加设备检修、故障抢修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
(二) 参加设备检修前后、故障抢修的重要试验、运行调试。
(三) 协助省公司对设备检修、故障抢修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 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诊断分析,根据设备状态及电网运行要求编制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三) 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
(四) 组织设备检修项目实施并全过程监督。
(五) 组织设备检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等的分析、总结。
(六) 负责本单位抢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七) 开展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 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 负责检修作业的全过程管理。
(四) 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五) 负责设备故障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 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 参与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 实施检修作业和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四) 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第三章 修前策划
第十三条 各级运检部门应加强设备检修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年度检修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公司业务外包管理规定,加强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将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水电厂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根据已确定的检修设备明确检修目标,包括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环境目标等。
第十六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在重大检修项目和发电机组a/b级检修开工前6个月,启动修前准备,成立组织机构,部署检修策划,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和检修作业手册。
(一)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设备检修内容、计划进度要求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检修指导手册主要应包括适用范围、检修目标、检修项目、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主线进度、现场管理、检修作业指导书清单等内容。
(二)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检修指导手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检修作业手册应以指导手册为编制依据,能够满足检修要求、涵盖现场作业,主要包括检修目标、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网络进度图、现场管理办法、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将检修项目汇编成检修项目清单。检修项目主要应包括标准项目、非标项目、技改项目和科技项目。机组a/b级检修应主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国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检修导则》和设备运行状况等确定检修项目。
第十八条 检修项目清单应明确每一检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工序w/h点设置和项目验收等级、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
(一) w点(见证点)的设置原则
w点适用于重要的质量控制点,是质量计划中的主要控制点类型。以下工作内容宜设置w点:
选择重要设备的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试验工序;
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使用不常用工艺技术的环节。
(二) h点(停工待检点)的设置原则
h点适用于关键工序,与安全相关系统设备、重要设备及影响发电企业指标的检修质量控制点,在选取时应遵循保证检修质量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该环节检修质量对设备性能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下工作步骤宜设置h点:
出现质量问题事后不能进行复检或复检非常困难的工序,如:设备常规检修后扣盖复装;
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通过返工加以纠正或将花费巨大代价才能纠正的工序,如:确定某些加工件尺寸、加工标准的环节和加工过程的环节;
验证是否符合工艺技术标准的关键环节,如:测量设备零部件的装配间隙、转动机械联轴器中心的最终检查等工序;
重要关键设备检修开工前的先决条件检查;
工作结束前的检查。
(三) 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 设备检修应执行三级验收。三级验收是指根据检修项目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而确定的检修项目验收级别,是一种检修项目的整体验收方式。三级验收项目分为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
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分别指检修班组验收、检修部门验收、生产技术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 设备检修前应制定文明检修措施,加强检修施工过程及现场文明管理,规范检修施工人员行为。
第二十一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建立三级工期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工期进度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主线进度计划图”,结合检修人员、检修项目的逻辑关系、检修工艺的难易程度、检修工器具的配备、检修材料以及备品备件等因素,编制详细、便于控制的工期进度计划(二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a/b级检修,检修单位各专业需制定三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第二十三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器具、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进行检查、试验或校验。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修前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进行“准备工作流程”策划。在开工前,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分阶段、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直至满足开工条件。
(一)“准备工作流程”策划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策划“检修准备工作流程”,并应按流程逐步督促、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同时督促检修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开工许可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对照“准备工作流程”进行检查,确认所有内容都已完成且停役计划申请得到调度批准,具备开工条件,许可开工。水电厂应在重大特殊项目开工许可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单”。
第四章 修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的要求实施检修作业,做好检修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检修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落实检修现场安全隔离措施,明确现场安全隔离点和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对各工作面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各级安全交底活动必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一) 开工安全交底。水电厂检修部门应组织安全专责对各工作面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检修项目的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二) 作业安全交底。检修项目作业前,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本次作业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开工安全交底相关内容;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检修期间应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安全分析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每日召开班前会、每周开展安全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总结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在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三十条 检修期间,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和技术人员,应依据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等,对检修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 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工艺要求执行;严格按照检修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 检修作业应按照w/h点和项目验收级别的要求,做好设备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三个阶段的检修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在检修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重大难题应立即报告,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解决。
第三十四条 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检修过程中,水电厂检修班组要做好技术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修理内容、系统和设备结构改动、测量数据和试验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各类检修记录应做到完整、准确、简明、实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加强检修现场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六条 新采购的备品备件、材料、工器具等应进行现场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 水电厂检修部门应严格按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开展工作。当检修实际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时,检修部门应做好工序控制,合理调配各种资源,确保检修工期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 检修过程中出现因电网、设备、资源等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时,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检修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根据现场检修作业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 设备检修应实行文明检修,检修场地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工具摆放整齐,拆下的零件、部件必须下铺上盖,检修过程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一条 设备检修区域应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隔离标志,工作人员应凭证件出入检修区域。
第四十二条 检修现场应按照定置图实施定置管理,施工现场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及设备等物品应按照定置图规定位置存放。
第四十三条 常用工具应整齐地排列在白布或薄膜上,或者排放在专用盘中,禁止乱扔乱放。
第四十四条 所有拆卸的零部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放在事先准备的橡胶垫上,对于可能有油类或其它赃物漏出的零部件,应在橡胶垫下铺置塑料薄膜。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总结
第四十五条 检修完成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通过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申请设备复役。
第四十六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指导手册、技术资料等,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对检修中的安全、质量、项目、工时、材料消耗、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四十八条 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标准化作业卡、质量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九条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按照公司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故障抢修
第五十条 水电故障抢修包括水电设备故障查找、抢修资源(抢修人员、车辆、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调配、故障抢修方案制定、故障处理、试运转和停送电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 水电厂应建立水电设备应急响应队伍,实行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 水电厂应合理配置水电设备抢修工作所必备的工器具、备品备件、图纸及相关的资料、用料。
第五十三条 水电厂应加强抢修工器具、仪器仪表、应急物资和备品备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抢修流程如下:
(一)故障查找:水电厂检修部门接到抢修指令后,组织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判断,分析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
(二)方案制定: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三)许可工作: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开展现场抢修工作。
(四)现场抢修:故障抢修应坚持“安全第一”,强化抢修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抢修质量。
(五)启动试验:设备在抢修完成后应进行启动试验,启动试验正常后恢复运行。
第五十五条 各级运检部门应按照职责,组织对故障抢修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需列入技改、大修项目计划的整改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上报计划。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全面加强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强化检修过程管控,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对所属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 国网运检部对各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及重点检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九条 公司对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电网继电保护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管理规定
1 总则
1.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准确可靠传输、装置正常工作的技术手段,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信通道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
1.2本规定做为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的补充,针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特殊性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在执行部颁和省颁通信规程规定的同时,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定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进行管理和维护。
1.3本规定所指的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是指利用通信传输系统(微波、光纤、电力线载波及通信电缆)传送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信号的通道,不包括继电保护专用的高频保护通道、光纤保护通道等。
2 通道管理与分工
2.1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作为省公司统管电路,由调度局(以下简称省调)代表省公司对其进行管理,省电通自动化公司(以下简称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协助调度局进行管理。
2.2 维护界面的划分:通信专业内部维护界面的划分按有关通信专业规程执行,通信专业与继电保护等专业维护界面的划分如下:
2.2.1对于经过通信配线架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配线架为维护界面,即通信配线架至通信设备部分(包括配线架)由通信专业管理维护,通信配线架至继电保护及稳定装置设备间的通信电缆及以外的部分由相关专业管理维护;
2.2.2 对于没有经过通信配线架而直接与通信设备相连接的情况,以通信设备引出电缆接线端子为维护界面,装在通信设备内的复用继电保护和安全稳定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内侧(连接通信设备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设备侧)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由相应的专业负责;
2.2.3 对与保护合相运行并装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分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专业负责,对装在保护屏内的高频差接网络等由继电保护专业负责维护。
2.2.4 对于在同一条光缆中既有保护专用纤芯,又有通信用纤芯的情况,保护专用光纤通道以保护屏的光缆接头为维护界面。保护屏光缆接头外侧,包括尾纤在内至光纤配线架或光缆线路接续盒部分,由通信专业负责维护;保护屏光缆接头内侧,包括光缆接头及屏体内的所有部分由保护专业负责维护。对于此类光缆线路的维护按照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3凡需在通信传输系统开设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单位,必须在设计阶段向调度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要明确所使用通道的电气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详见附录一)。调度局通信部门将根据通信网络情况进行审批,对于同意开设的通道,由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下发电路安排通知,省电通公司按通知制定电路方案并组织实施。
2.4新建的继电保护或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由省电通公司组织、相关局厂配合对通道进行性能调测,合格后交付用户使用,调测结果由省电通公司存档备查。
3通道的日常管理维护
3.1 省电通公司作为省电力通信网日常运行的指挥部门,要建立健全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通信调度要掌握通道的连接及相关设备情况。
2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维护和管理,要建立健全所辖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档案资料,并在相关设备上设明显标志,值班员必须熟悉通道的具体连接。
4通道的计划检修
1 对于涉及中断500kv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1.1 各级维护单位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电通公司通信调度(以下简称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1.2 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二)。
4.1.3 汇签后,由调度处向东电提出申请,得到东电批复后,由调度处电力调度值班员对省通调下达工作命令。
4.1.4 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并经相关专业验证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向网调汇报。
4.2 对于涉及中断220kv及以下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计划检修,必须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4.2.1各级维护单位若对通信设备检修需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时,必须经本部门通信调度提前一个月向省通调提出书面申请。
4.2.2省通调接到申请后,三日内就此编制实施方案(方案中要明确电路中断原因、中断时间、确保通道按时恢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报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办理有关专业的汇签手续(见附录)。
4.2.3汇签后由省电力调度值班员下令,省通调接令后组织相关单位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通道恢复正常后,省通调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报告,由省电力调度通知用户恢复相关装置功能。
4.3未经调度局汇签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中断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
5通道的异常处理
1 各维护单位如发现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出现异常,应立即向省通调报告,并对异常现象、处理过程详细记录。
2通调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单位处理,并向省电力调度值班员汇报,同时要做好记录。
5.3 通道异常时,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以赴,及时排除故障恢复通信。对于在现场不能恢复正常通信的情况应本着先抢通、后恢复的原则,可采取临时措施将通道沟通,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向省通调汇报(可利用电话汇报,但双方要进行记录),省通调立即编制通道中断临检方案按4中有关程序进行审批,并组织实施批复后的方案,直至通道恢复正常。
5.4 各运行维护单位对故障电路处理完毕后,两日内将电路故障原因、处理过程和恢复时间等以书面形式向省通调报告,省通调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调度局自动化通信处汇报。
6考核
6.1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故障评价分为事故和障碍两种,其中事故和障碍的定义按部颁及省颁通信规程规定执行。
2 全省全年不得发生事故。
3 继电保护及安全稳定装置通道的统计评价,每月以《通信月报》下发,各有关单位应按照《通信月报》的有关规定,按月逐级上报统计情况。
7附则
1本规定自1999年6月5日起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属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
第10篇 广东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会议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规范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力,为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供良好平台。
1.2 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电网公司各类安全生产会议准备、内容、纪要及相应行动管理要求,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部、直属供电企业、县级子公司的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南方电网安监[2003]29号) 7.3、7.4
3 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会议:组织讨论、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和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的会议,包括: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安全网例会、安全生产专题会等。
3.2 生产运行部门
3.2.1 地区供电局包括输电部、变电部(特大型为变电一、二部)、调度通信中心、计量部、通信设备运维部、试验研究所。
3.2.2 县(区)供电局配电部、供电所。
3.2.3 县级供电子公司包括:输变电部(大型县级供电子公司为输电部、变电部)、调度中心、供电所。
4 职责
4.1 公司本部
4.1.1 公司总经理(或其委托领导)负责组织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安全生产分析会议。
4.1.2 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对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扩大)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3 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对公司月度安全生产例会、月度生产运行电视电话例会、生产运行周会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1.4 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
4.2.1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2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分管安全生产副职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
4.2.3 直属单位、县级供电子公司办公室及县(区)供电局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4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设置4部的县(区)供电局为综合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安全专题会议、安全网会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负责。
4.2.5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人(县(区)供电局为配电部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及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的具体实施的组织工作负责。
4.2.6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部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县、区局)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4.2.7 生产运行部门负责人对各自部门(单位)的月度安全生产分析会、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组织和负责。
4.2.8 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供电子公司各分部、班、站负责人对所辖范围的安全生产分析会和安全生产专题会会议的协助实施工作负责。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会议准备与要求
5.1.1 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事先做好会议筹备工作,明确参加人员、会议内容、议程、时间与地点,发出会议通知,准备相关材料。
5.1.2 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提前将会议需要讨论的事项以及对应的材料发至各参会人员,各参会人员应事先准备好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单位)如有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研究或表决的事项,应事先与事项相关的部门(单位)或公司(局)领导进行沟通,以提高会议的效率。
5.2 会议实施
5.2.1 公司本部、直属单位、县(区)供电局、县级子公司、生产运行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的实施明细详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
5.2.2 除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外其余安全生产会议应按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在必要时召开。
5.2.3 安全生产会议由相应的部门组织实施。
5.2.4 安全生产会议的主持由相应的领导或指定人员主持。
5.2.5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配合会议组织方做好会议材料的准备工作,各级参会部门(单位)应按要求落实本部门(单位)的人员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5.2.6 安全生产会议的相关内容参见附件1《安全生产会议明细表》中各会议的内容。
5.2.7 安全生产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记录,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编写,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由会议组织部门(单位)或委托的部门(单位)整理发布。
5.3 会议要求的传达与落实
5.3.1 会议生成的会议纪要或记录应体现上次会议布置工作完成情况,并明确本次会议安排的具体工作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工作任务、工作要求、责任部门(单位)/人、完成时间。各级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后下发至有关部门(单位)。
5.3.2 各部门(单位)应落实会议纪要的工作任务,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并对责任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下次会议上进行通报,责任部门(单位)应对未完成的工作任务说明原因。
5.4 会议回顾
5.4.1 会议组织部门(单位)应对会议准备、频度、效果、地点、时间安排和参会对象进行回顾,以提高会议和日常工作的效力与效率。
5.5 记录保存
5.5.1 会议纪要由会议组织实施部门(单位)至少保存三年,安全生产委会会议纪要及安全工作报告同时应保存于档案室。
6 附则
6.1 本标准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2 本标准从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11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2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3篇 电网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水电厂生产设备检修工作,提高设备检修质量和设备运行可靠性,合理控制运维检修成本,保障水电厂设备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电设备检修工作(以下简称“设备检修”)主要包括修前策划、修中控制、竣工验收和总结、故障抢修等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水电设备检修管理工作。
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设备检修管理遵循“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
第五条设备检修采用计划检修为主,状态检修和故障检修为辅的检修模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设备检修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省公司运检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为设备检修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电科院负责设备检修的技术支撑;水电厂检修部门负责设备检修的全过程管理;水电厂检修班组负责设备检修实施。
第七条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设备检修原则。
(三)组织编制、审核公司设备检修年度专项计划,组织建立和维护公司设备检修项目储备库。
(四)监督、指导公司系统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五)负责公司系统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评价和考核。
(六)组织对构成三级设备事件以上的水电厂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
第八条省公司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本单位设备检修、故障抢修工作,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对设备检修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本单位设备检修进行统一管理,根据公司设备检修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细化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四)负责对本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
(五)组织制定故障抢修方案并组织实施抢修工作。
(六)组织对构成五级以上,三级以下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执行。参与国网公司组织的三级以上设备事件的水电站设备故障分析。
第九条省公司电科院职责:
(一)参加设备检修、故障抢修重大技术措施的制定、审查。
(二)参加设备检修前后、故障抢修的重要试验、运行调试。
(三)协助省公司对设备检修、故障抢修进行分析、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诊断分析,根据设备状态及电网运行要求编制本单位设备检修计划建议。
(三)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
(四)组织设备检修项目实施并全过程监督。
(五)组织设备检修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等的分析、总结。
(六)负责本单位抢修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七)开展设备故障原因分析,制定、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负责检修作业的全过程管理。
(四)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五)负责设备故障抢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公司设备检修相关规定、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参与编制检修作业手册。
(三)实施检修作业和设备故障抢修工作。
(四)开展设备检修实施情况分析、总结。
第三章 修前策划
第十三条各级运检部门应加强设备检修项目前期管理,规范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储备、年度检修计划编制等工作。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公司业务外包管理规定,加强外包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将外包施工单位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水电厂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根据已确定的检修设备明确检修目标,包括安全目标、质量目标、工期目标、环境目标等。
第十六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在重大检修项目和发电机组a/b级检修开工前6个月,启动修前准备,成立组织机构,部署检修策划,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和检修作业手册。
(一)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根据设备检修内容、计划进度要求组织编制检修指导手册。检修指导手册主要应包括适用范围、检修目标、检修项目、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主线进度、现场管理、检修作业指导书清单等内容。
(二)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检修指导手册组织编制检修作业手册。检修作业手册应以指导手册为编制依据,能够满足检修要求、涵盖现场作业,主要包括检修目标、组织措施、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网络进度图、现场管理办法、检修作业指导书等内容。
第十七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将检修项目汇编成检修项目清单。检修项目主要应包括标准项目、非标项目、技改项目和科技项目。机组a/b级检修应主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电站设备检修管理导则》、国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检修导则》和设备运行状况等确定检修项目。
第十八条检修项目清单应明确每一检修项目实施过程的工序w/h点设置和项目验收等级、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
(一)w点(见证点)的设置原则
w点适用于重要的质量控制点,是质量计划中的主要控制点类型。以下工作内容宜设置w点:
选择重要设备的检修过程中的检查和试验工序;
根据以往经验,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环节;
使用不常用工艺技术的环节。
(二)h点(停工待检点)的设置原则
h点适用于关键工序,与安全相关系统设备、重要设备及影响发电企业指标的检修质量控制点,在选取时应遵循保证检修质量的原则,并充分考虑该环节检修质量对设备性能可能造成的影响。以下工作步骤宜设置h点:
出现质量问题事后不能进行复检或复检非常困难的工序,如:设备常规检修后扣盖复装;
出现的质量问题不能通过返工加以纠正或将花费巨大代价才能纠正的工序,如:确定某些加工件尺寸、加工标准的环节和加工过程的环节;
验证是否符合工艺技术标准的关键环节,如:测量设备零部件的装配间隙、转动机械联轴器中心的最终检查等工序;
重要关键设备检修开工前的先决条件检查;
工作结束前的检查。
(三)质量验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规程规定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要求来确定。
第十九条设备检修应执行三级验收。三级验收是指根据检修项目的重要性和难易程度而确定的检修项目验收级别,是一种检修项目的整体验收方式。三级验收项目分为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
一级验收、二级验收、三级验收分别指检修班组验收、检修部门验收、生产技术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设备检修前应制定文明检修措施,加强检修施工过程及现场文明管理,规范检修施工人员行为。
第二十一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建立三级工期进度控制体系,明确各级工期进度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主线进度计划图”,结合检修人员、检修项目的逻辑关系、检修工艺的难易程度、检修工器具的配备、检修材料以及备品备件等因素,编制详细、便于控制的工期进度计划(二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a/b级检修,检修单位各专业需制定三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
第二十三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在设备检修开工前,对特种设备、安全工器具、专用工具和仪器仪表进行检查、试验或校验。
第二十四条为确保修前准备工作有序进行,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进行“准备工作流程”策划。在开工前,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分阶段、逐项检查落实情况,直至满足开工条件。
(一)“准备工作流程”策划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组织策划“检修准备工作流程”,并应按流程逐步督促、检查本单位相关部门的完成情况,同时督促检修部门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二)开工许可
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对照“准备工作流程”进行检查,确认所有内容都已完成且停役计划申请得到调度批准,具备开工条件,许可开工。水电厂应在重大特殊项目开工许可当日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开工报告单”。
第四章 修中控制
第二十五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的要求实施检修作业,做好检修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控制和检修现场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落实检修现场安全隔离措施,明确现场安全隔离点和作业区域。
第二十七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对各工作面负责人进行安全交底,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各级安全交底活动必须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一)开工安全交底。水电厂检修部门应组织安全专责对各工作面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检修项目的危险点;
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二)作业安全交底。检修项目作业前,各作业面负责人应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其内容宜包括:
作业指导书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本次作业的危险点及预控措施;
开工安全交底相关内容;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检修期间应不定期组织召开现场安全分析会,进行安全风险分析,交代安全注意事项。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每日召开班前会、每周开展安全活动,进行风险辨识,总结安全情况。
第二十九条工作负责人应对工作班组成员进行技术交底,明确工作内容、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以及在检修中应严格执行的相关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
第三十条检修期间,项目负责人、安全专责和技术人员,应依据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要求和检修指导手册、检修作业手册等,对检修现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查出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第三十一条设备检修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严格按规定程序和工艺要求执行;严格按照检修作业指导书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检修作业应按照w/h点和项目验收级别的要求,做好设备解体检查、修理和复装三个阶段的检修工序控制和质量验收,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在检修过程中发现专业技术重大难题应立即报告,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解决。
第三十四条水电厂检修班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工艺标准进行操作。检修过程中,水电厂检修班组要做好技术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设备技术状况、存在问题、修理内容、系统和设备结构改动、测量数据和试验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各类检修记录应做到完整、准确、简明、实用。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加强检修现场检修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
第三十六条新采购的备品备件、材料、工器具等应进行现场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七条水电厂检修部门应严格按照工期进度计划网络图开展工作。当检修实际与计划进度存在偏差时,检修部门应做好工序控制,合理调配各种资源,确保检修工期按计划实施。
第三十八条检修过程中出现因电网、设备、资源等原因影响计划执行时,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
第三十九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检修部门应定期组织召开协调会,根据现场检修作业进展情况,做好协调工作。
第四十条设备检修应实行文明检修,检修场地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工具摆放整齐,拆下的零件、部件必须下铺上盖,检修过程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四十一条设备检修区域应进行隔离,并设置明显隔离标志,工作人员应凭证件出入检修区域。
第四十二条检修现场应按照定置图实施定置管理,施工现场的备品备件、工器具、拆卸下来的零部件及设备等物品应按照定置图规定位置存放。
第四十三条常用工具应整齐地排列在白布或薄膜上,或者排放在专用盘中,禁止乱扔乱放。
第四十四条所有拆卸的零部件不得直接放在地面上,应放在事先准备的橡胶垫上,对于可能有油类或其它赃物漏出的零部件,应在橡胶垫下铺置塑料薄膜。
第五章 竣工验收与总结
第四十五条检修完成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冷态验收。冷态验收通过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组织进行整体试运行。试运行结束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申请设备复役。
第四十六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法规、检修规程和工艺标准、检修指导手册、技术资料等,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七条竣工验收后,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认真总结经验,对检修中的安全、质量、项目、工时、材料消耗、费用等进行统计分析,对设备运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四十八条设备检修技术记录、试验报告、质检报告、设备异动、标准化作业卡、质量验收单、检修管理程序或检修文件等技术资料应按规定存档。
第四十九条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按照公司竣工验收资料编制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完成归档工作。
第六章 故障抢修
第五十条水电故障抢修包括水电设备故障查找、抢修资源(抢修人员、车辆、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调配、故障抢修方案制定、故障处理、试运转和停送电等工作。
第五十一条水电厂应建立水电设备应急响应队伍,实行值班制度。
第五十二条水电厂应合理配置水电设备抢修工作所必备的工器具、备品备件、图纸及相关的资料、用料。
第五十三条水电厂应加强抢修工器具、仪器仪表、应急物资和备品备件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抢修流程如下:
(一)故障查找:水电厂检修部门接到抢修指令后,组织抢修队伍到达现场,对故障进行判断,分析故障原因及预计恢复时间。
(二)方案制定:水电厂生产技术部门应迅速组织制定抢修方案,并经相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三)许可工作:水电厂检修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履行许可手续,并确认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后,方可开展现场抢修工作。
(四)现场抢修:故障抢修应坚持“安全第一”,强化抢修关键环节风险管控,确保作业人员安全和抢修质量。
(五)启动试验:设备在抢修完成后应进行启动试验,启动试验正常后恢复运行。
第五十五条各级运检部门应按照职责,组织对故障抢修工作进行专题分析,制定整改措施。需列入技改、大修项目计划的整改措施,应按照相关规定流程上报计划。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应全面加强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强化检修过程管控,保证设备检修安全、提高设备检修质量。
第五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检查考核管理,建立常态检查考核机制,不断规范水电设备检修工作管理,对所属水电厂设备检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八条国网运检部对各单位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及重点检修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十九条公司对设备检修管理工作履职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14篇 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适应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建设”体系建设和公司安全工作要求,规范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规定》和《国家电网公司基建管理通则》制订,明确基建安全基本原则、管理目标、职责分工、工作内容和要求,是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执行的基础性、原则性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省公司级单位(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公司直属建设公司,下同)、地市公司级单位(包括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支撑实施机构、地市供电企业、公司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县公司级单位(包括县供电企业、直属单位下属单位子企业),公司系统新建、改扩建输变电工程以及公司投资、控股的电源工程项目及相关参与方。
第四条 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应贯彻“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公司及所属单位将基建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一岗双责、党政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基建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基建安全目标管理,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所属企业承接公司系统以外工程建设(含境外工程)业务时,应同时遵循相关行业、项目法人单位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二章 基建安全职责
第六条 公司按照“大建设”体系建设要求设置基建管理机构,分层分级明确安全管理职责;按项目设置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明确项目管理安全职责。
第七条 国网基建部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落实公司安全工作要求,制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确定公司基建安全管理目标,指导省公司级单位层面的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标准化、基建安全风险防控、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竞赛交流工作。
(五)建立基建安全信息管理制度,收集、发布公司基建安全管理信息。
(六)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组织开展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 公司总部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国网安质部负责监督、检查与评价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二)国网交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特高压及跨区交流电网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国网直流建设部负责公司直流输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公司成立的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相应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考核所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管理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安全工作。
(二)省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下设安全管理处室,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三)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编制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落实。
(五)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六)组织在建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调试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七)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九)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十)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一)对本单位所属施工、监理企业承揽的本单位以外的工程建设任务,履行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对本单位投资或控股的建设项目履行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职责,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地市(县)公司级单位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及所属企业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安全工作。
(二)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持续改进和完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
(三)开展基建安全风险管理,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风险识别、评估、预控措施和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情况。
(四)组织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及所属设计、监理、施工企业推进基建安全管理标准化工作。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五)落实公司关于分包管理具体要求,开展在建工程及所属企业的分包管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基建安全教育培训、基建安全检查和竞赛交流活动。
(七)负责基建安全信息管理,组织收集、分析、上报基建安全信息。
(八)负责监督、管理、考核评价所属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参与本单位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九)对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管理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安全负责,承担项目建设安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责任。
(二)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本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
(三)对满足“同时有三个及以上施工企业(不含分包单位)参与施工、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超过300人和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条件的单项工程(针对输变电工程,变电站工程和输电线路工程可视为两个单项工程),负责(或委托建设管理单位)组建项目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
(四)项目法人单位基建管理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安委会主任,业主项目部经理担任常务副主任,总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担任副主任,安委会其他成员由工程项目监理、设计、施工企业的相关人员及业主、监理、施工项目部的安全、技术负责人组成。
(五)负责指导项目安委会组织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基建安全工作的规定,决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多个参建单位的安全管理问题;定期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保留会议记录并编发会议纪要;必要时聘请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确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按规定计列安全费用,确定合理工期,按基建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七)在工程招标与合同签订工作中,明确项目安全工作目标要求和安全考核奖惩措施,与中标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八)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组织或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九)直接负责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时,履行建设管理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具体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省公司级单位、地市供电企业、县供电企业,下同)管理职责,各单位所属经研院、所配合履行项目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基建安全管理体系,设置基建安全管理机构(专责),健全基建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年度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工程项目建设阶段的安全管理职责,制定工程项目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保证措施,负责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管理工作。
(四)参加项目法人组建的安委会工作,或受项目法人委托组建项目安委会,开展相关工作。
(五)组建业主项目部,负责落实本单位及工程项目的基建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或委托业主项目部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
(六)受项目法人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相关证件、批件。提供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征地、拆迁和四通一平(水、电、路、通讯畅通及平整场地);提供扩建工程运行场地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为施工现场周围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提供保护。
(七)参加招投标工作,受项目法人委托,签订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监督施工企业按合同约定,足额投入参建项目施工安全费用。
(八)督促监理、设计、施工等项目参建企业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 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要求相关单位予以撤换。
(九)组织开展施工分包管理工作,监督施工、监理单位分包管理工作的履约情况。
(十)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十一)参与基建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业主项目部管理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现场安全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落实相应的安全职责,建立项目安全管理台帐(见附件4)。
(二)参加工程项目安委会,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落实安委会会议决定。
(三)制定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总体策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批准施工项目部施工安全管理及风险控制方案、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批准监理项目部安全监理工作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考核奖惩措施。
(四)审批施工项目部报送的分包计划和申请,上报项目分包动态信息,监督施工项目部对分包安全的全过程管理。审批现场应急处置方案,检查施工项目部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演练工作。审批施工项目部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并监督现场使用情况。
(五)对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作业活动,组织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六)开展安全风险管理,组织监理、施工项目部对工程项目关键工序及危险作业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价,制定针对性的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
(七)组织安全检查活动,监督安全隐患闭环整改情况。组织项目参建单位开展安全管理竞赛活动。
(八)对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不称职的施工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理人员,提出撤换要求。
(九)负责工程项目安全信息的收集与报送。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评价工作。负责对设计单位和施工、监理项目部进行安全管理工作考核与评价。
(十)参与并配合工程项目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企业责任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开展勘察设计,并对提交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
第15篇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和装置管理,防止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依据《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措施(试行)》等制定。
1.3 本规定适用于3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气设备。3kv以下电压等级电气设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定由各企业、单位自行制定。
1.4 国家电网公司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装置管理及技术标准由生产部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由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及所属单位分级实施。
1.5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电力企业和设备运行单位都应遵守本规定,同时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1.6 国家电网公司内的设计、基建、生产、农电等有关单位颁发的相关制度不得与本规定抵触。
2.管理职责
2.1 国家电网公司负责防止电气误操作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防误装置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专业会议。
2.2 中国电科院负责提供防止电气误操作技术支持,每年三月底前发布防误装置年度分析报告。
2.3 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3.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3.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3.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技术措施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2.3.4 每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电网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同时抄送中国电科院。
2.3.5 每年召开一次防止电气误操作专业会议。
2.3.6 审定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
2.3.7 组织或参加电气误操作事故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
2.3.8 负责所辖(代管)单位的防误装置技术监督、信息反馈和经验交流。
2.4 各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发电厂(公司)应成立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小组,由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任组长,安监、生产、基建、农电、调度等部门参加,并在安监部或生产部设立专责(职)人员。
2.4.1 工作小组应组织制定本单位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岗位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管理职责。
2.4.2 定期分析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存在问题,提出工作目标和计划,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落实情况。
2.4.3 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及防误装置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相关规章制度,定期检查落实情况。
2.4.4 每年一月底前向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上报上年度专业工作总结(见附录)、事故分析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2.4.5 将防误装置大修、维护和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本单位反事故技术措施。
2.4.6 组织防误装置技术培训。
2.4.7 参加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中有关防误装置选型、设计审查、投运前验收工作。
2.5 检修、基建、调试等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对所从事的作业任务和过程中涉及的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负责。
3.管理措施
3.1 设备停复役申请
电气设备停复役申请应充分考虑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的安全要求,其工作流程应满足各级调度部门的有关规定。
3.2 操作票管理要求
3.2.1 操作票的填写、审核和使用及倒闸操作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3.2.2 倒闸操作典型操作票的编写、审核、批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变电站管理规范》有关要求。
3.3 倒闸操作管理要求
3.3.1 基本要求
3.3.1.1 操作人员应考试合格且名单经运行管理单位批准公布。
3.3.1.2 现场设备应有明显标志,包括命名、编号、分合指示、旋转方向、切换位置的指示和区别电气相别的色标。
3.3.1.3 一次系统模拟图或电子接线图应与现场实际相符合。
3.3.1.4 应具备齐全和完善的运行规程、典型操作票和统一规范的调度操作术语。
3.3.1.5 应有确切的操作指令和合格的操作票。
3.3.1.6 应有合格的操作工具、安全用具和设施(包括对号放置接地线的专用装置)。
3.3.1.7 电气设备应有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
3.3.2 基本步骤
3.3.2.1 操作人员按预先布置的操作任务(操作步骤)正确填写操作票。
3.3.2.2 经审票并预演正确。
3.3.2.3 操作前明确操作目的,做好危险点分析和预控。
3.3.2.4 接受调度发布的操作指令及发令时间。
3.3.2.5 操作人员检查核对设备命名、编号和状态。
3.3.2.6 按操作票逐项唱票、复诵、监护、操作,确认设备状态与操作票内容相符并打勾。
3.3.2.7 向调度汇报操作结束及时间。
3.3.2.8 做好记录并使系统模拟图与设备状态一致,然后签销操作票。
3.4 防误装置管理原则
3.4.1 防误装置选用原则
3.4.1.1 防误装置应简单、可靠,操作和维护方便。
3.4.1.2 防误装置应实现“五防”功能:
1) 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
2) 防止带负荷拉、合隔离开关或手车触头;
3) 防止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4) 防止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5) 防止误入带电间隔。
3.4.1.3 “五防”功能除“防止误分、误合断路器”现阶段因技术原因可采取提示性措施外,其余四防功能必须采取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强制性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指:在设备的电动操作控制回路中串联以闭锁回路控制的接点或锁具,在设备的手动操控部件上加装受闭锁回路控制的锁具,同时尽可能按技术条件的要求防止走空程操作。
3.4.1.4 防误装置应选用符合产品标准,并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的产品。通过鉴定的防误装置,必须经试运行考核后方可推广使用。新型防误装置的试运行应经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和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同意。
3.4.1.5 变、配电装置改造加装防误装置时,应优先采用微机防误装置或电气闭锁方式。
3.4.1.6 新建变电站、发电厂(110kv及以上电气设备)防误装置优先采用单元电气闭锁回路加微机“五防”的方案:
无人值班变电站采用在集控站配置中央监控防误闭锁系统时,应实现对受控站远方操作的强制性闭锁。
3.4.1.7 高压电气设备应安装完善的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装置,装置的性能、质量、检修周期和维护等应符合防误装置技术标准规定。
3.4.1.8 成套高压开关设备应具有机械联锁或电气闭锁;电气设备的电动或手动操作闸刀必须具有强制防止电气误操作闭锁功能。
3.4.2 防误装置的构成及使用要求
3.4.2.1 微机防误装置
1) 微机防误装置应满足国家经贸委第30号令《电网和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及调度数据网络安全防护规定》和(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dl/t687-1999)》的要求。
2) 应做好微机防误装置一次电气设备的有关信息备份。当信息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备份,以满足防误装置发生故障时的恢复要求。
3) 应制定微机防误装置主机数据库和口令权限管理办法。
4) 现场操作通过电脑钥匙实现,操作完毕后应将电脑钥匙中当前状态信息返回给防误装置主机进行状态更新,以确保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对应。
3.4.2.2 电气闭锁
电气闭锁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接地刀闸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气操作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3 电磁闭锁装置
电磁闭锁装置是将断路器、隔离开关、隔离网门等设备的辅助接点接入电磁闭锁电源回路构成的闭锁。接入回路中的辅助接点应满足可靠通断的要求,辅助开关应满足响应一次设备状态转换的要求,电气接线应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的要求。
3.4.2.4机械闭锁装置
机械闭锁装置是利用电气设备的机械联动部件对相应电气设备操作构成的闭锁。机械闭锁装置应满足操作灵活、牢固和耐环境条件等使用要求。
3.4.3 防误装置解锁管理要求
3.4.3.1 以任何形式部分或全部解除防误装置功能的电气操作,均视作解锁。
3.4.3.2 防误装置的解锁工具(钥匙)或备用解锁工具(钥匙)必须有专门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内容包括:倒闸操作、检修工作、事故处理、特殊操作和装置异常等情况下的解锁申请、批准、解锁监护、解锁使用记录等解锁规定:微机防误装置授权密码和解锁钥匙应同时封存。
3.4.3.3 正常情况下,防误装置严禁解锁或退出运行。
3.4.3.4 特殊情况下,防误装置解锁执行下列规定:
1) 防误装置及电气设备出现异常要求解锁操作,应由设备所属单位的运行管理部门防误装置专责人到现场核实无误,确认需要解锁操作,经专责人同意并签字后,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方可解锁操作。
2) 若遇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解锁操作,可由变电站当值负责人或发电厂当值值长下令紧急使用解锁工具(钥匙),并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报告当值调度员,记录使用原因、日期、时间、使用者、批准人姓名。
3) 电气设备检修时需要对检修设备解锁操作,应经变电站站长或发电厂当值值长批准,并在变电站或发电厂值班员监护下进行。
3.4.4 防误装置日常管理要求
3.4.4.1 防误装置日常运行时应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行巡视及缺陷管理应同主设备一样对待;检修维护工作应有明确分工和专门单位负责;检修项目与主设备检修项目协调配合。
3.4.4.2 防误装置整体停用应经供电公司(局)、超高压公司(局)或发电厂主管生产的行政副职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到防止电气误操作逻辑闭锁软件的更新升级(修改)时,应首先经运行管理部门审核,结合该间隔断路器停运或做好遥控出口隔离措施,报相关供电公司(局)或超高压公司(局)批准后方可进行。升级后应验证闭锁逻辑的正确恢复,并做好详细记录及备份。
3.4.4.3 运行人员(或操作人员)及检修维护人员应熟悉防误装置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做到“三懂二会”(懂防误装置的原理、性能、结构;会操作、维护)。新上岗的运行人员应进行使用防误装置的培训。
3.4.4.4 防误装置管理应纳入厂站现场规程。防误装置投运前,应制定现场运行规程及检修维护制度,明确技术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巡视内容等。运行和检修单位(部门)应做好防误装置的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防误装置的基础资料、台帐和图纸。
3.4.4.5 防误装置应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安装、同时验收投运,对于未安装防误装置或防误装置验收不合格的设备,运行单位或有关部门有权拒绝该设备投入运行。
3.5 设备检修中的操作规定
设备检修过程中需要进行的操作,不得改变运行系统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并且一般应采用常规操作方法在安全措施范围内进行。若采用非常规操作方法,应经现场当值运行人员许可并在监护下进行。
3.6 接地
3.6.1 接地的定义
3.6.1.1 操作接地是指改变电气设备状态的接地。操作接地由操作人员负责实施。
3.6.1.2 工作接地是指在操作接地实施后,在停电范围内的工作地点,对可能来电(含感应电)的设备端进行的保护性接地。
3.6.2 操作接地线的使用和管理,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试行)》有关规定。
变、配电站内操作接地线的挂设点应事先明确设定,并实现强制性闭锁。
3.7 工作接地线的管理
3.7.1 在变、配电站内工作,外部人员不得将任何形式的接地线带入站内。工作中需要加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配电站内提供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应对本站内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3.7.2 在线路上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对本作业班组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4.技术措施
4.1 防误装置的技术原则
4.1.1高压电气设备的防误装置应有专用的解锁工具(钥匙)。
4.1.2 防误装置的结构应满足防尘、防蚀、不卡涩、防干扰、防异物开启和户外防水、耐低温要求。
4.1.3 防误装置不得影响所配设备的操作要求,并与所配设备的操作位置相对应。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断路器、隔离开关等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如合闸时间、分闸时间、分合闸速度特性、操作传动方向角度等);尽可能不增加正常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微机防误装置应不影响或干扰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通讯设备的正常工作。
4.1.4 防误装置使用的直流电源应与继电保护、控制回路的电源分开,交流电源应是不间断供电电源。
4.1.5 电磁锁应采用间隙式原理,锁栓能自动复位。
4.1.6 微机防误装置的机械挂锁应采用防锈和防腐材料制作。远方操作中使用的微机防误装置电编码锁必须具有远方遥控开锁和就地电脑钥匙开锁的双重属性。
4.1.7 微机防误装置的操作钥匙应具有经授权密码可跳过当前操作步骤的功能。电脑操作钥匙还应具有对同一地址码的电编码锁和机械编码锁进行开锁的双重属性。
4.1.8 通过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主站远方遥控操作、就地操作实现“五防”强制闭锁功能。
4.1.9 满足多个设备同时操作的要求,可实现多任务并行操作的方式。
4.1.10 对使用常规闭锁技术无法满足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的设备(如联络线、封闭式电气设备等),宜采取加装带电显示装置等技术措施达到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对采用间接验电的带电显示装置,在技术条件具备时应与防误装置联接,以实现接地操作时的强制性闭锁功能。
4.1.11 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电气闭锁回路应直接使用断路器和隔离开关的辅助接点,严禁使用重动继电器。
4.2 计算机监控系统防止电气误操作要求
4.2.1 中央计算机监控系统防误闭锁功能应实现对受控站电气设备位置信号的实时采集,实现防误装置主机与现场设备状态的一致性。当这些功能故障时应发出告警信息。
4.2.2 采用计算机监控系统时,电气设备的远方和就地操作应具备完善的电气闭锁功能,或间隔内的电气闭锁加覆盖全站的可实现遥控闭锁的微机“五防”功能。若具有前置机操作功能的,亦应具备上述闭锁功能。
4.2.3 操作控制功能可按远方操作、站控层、间隔层、设备级的分层操作原则考虑。无论设备处在哪一层操作控制,设备的运行状态和选择切换开关的状态都应具备防误闭锁功能。
4.2.4 计算机监控系统应具有操作监护功能,以允许监护人员在操作员工作站上对操作实施监护。
4.2.5 当进行rtu校验、保护校验、断路器检修等工作时,应能利用“检修挂牌”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此断路器进行遥控操作。
当一次设备运行而自动化装置需要进行维护、校验或修改程序时,应能利用“闭锁挂牌”闭锁计算机监控系统对所有设备进行遥控操作。
4.2.6 运行人员在设备现场挂、拆接地线时,应在“一次系统接线图”上对应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以保持两者状态一致。在设备上挂拆接地线,若设有联闭锁软件,则该接地线挂拆应参与闭锁判断。所有设置、拆除模拟接地线,均应通过口令校验后方可执行。
5.二次设备防止电气误操作管理原则要求
5.1 对压板操作、电流端子操作、切换开关操作、插拔操作、二次开关操作、按钮操作、定值更改等继电保护操作,应制定正确操作要求和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
5.1.1 保护出口的二次压板投入前,应检查无出口跳闸电压、装置无异常、无掉牌信号。二次压板应有醒目和位置正确的标牌(标签)。
5.1.2 涉及二次运行方式的切换开关,如母差固定联接方式切换开关、备用电源自投切换开关、电压互感器二次联络切换开关等在操作后,应检查相应的指示灯或光字牌,以确认方式正确。
5.1.3 二次设备的重要按钮在正常运行中,应做好防误碰的安全措施,并在按钮旁贴有醒目标签加以说明。
5.1.4 应对不同类型保护制定二次设备定值更改的安全操作规定,如微机保护改变定值区后应打印或确认定值表,调整时间继电器定值时应停用相关的出口压板,时间定值调整后应检查装置无异常后再投入出口压板等。
5.2 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试行)》“二次工作安全措施票”及相关管理规定。
6.附则
6.1 本规定由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6.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