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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医院职工工伤管理规定 第2篇市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第3篇平安医院职工车辆管理规定 第4篇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第5篇a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第6篇医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第7篇第一医院职工作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1篇 市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
市级医院职工请假管理规定(2022新版)
为规范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政策,经研究,我院对各种假期及假期待遇重新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
1、休假时间
工作年限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其中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休假时间原则上应该当年度使用,不能跨年度补假,个别确实因为工作需要无法休假者,必须由科室提前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延至次年。有些科室确实工作需要必须分段休假者,可由科室领导从严掌握,原则上不超过三段,并向人事科报备。
2、报酬标准
年休假期间标准工资照发(标准工资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下同)。
3、不享受当年休假的情况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3)如当年已享受年休假待遇,病、事假又达到或超过上述规定的时间,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二、婚、丧假
1、职工双方结婚属晚婚(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结婚)的,可享受15天的婚假;未达晚婚年龄结婚的,经批准可给婚假3天。婚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休婚假须携结婚证复印件到人事科备案。
2、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经批准可给予3天丧假。
3、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职工需到外地办理直系亲属丧事的,可据远近另给路程假。
4、职工在婚、丧假期间(含路程时间),标准工资照发。
三、事假
1、已休完年休假的职工仍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可以请事假,但全年事假期限掌握在7日以内。事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事假期间基本工资、省规定的津贴补贴和绩效工资按日减发。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事假的规定
(1)归侨、侨眷职工或其他职工因私事(除探亲以外)请假去港澳的,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按期返回;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因故经批准续假的,其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未按期返回超过假期(含续假)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半年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职工因私赴台可申请事假,一般不超过3个月。
(3)职工因私出境出国期间,其待遇按国内事假办理。
四、病假
1、病假具体办理程序:
(1)须由本院医师开具疾病证明书,方可休病假。
(2)凡职工到院外就诊者(急诊和出差外地例外),其病休证明,也需本院医师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否则一律无效。
(3)因病住院需医师签署意见(急诊例外),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可委托他人代办。
(4)病愈出院后,需继续休息治疗者,应持出院休息证明,由本院医师按病情提出建议休息时间,方可休息。
(5)病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病假待遇按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 [1981] 52号)执行。
(1)病假2个月以内,标准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90%;满10年的标准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70%;满10年的,发本人标准工资的80%。
(4)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事假的,其见习期应相应延长;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劳动英雄称号仍保持荣誉的,可适当提高10%的病假工资,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5)符合离退休条件的在职干部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在职老职工,病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五、生育假
1、产假
女职工24周岁以上或男方30周岁以上生育,或职工双方晚婚后(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以上)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须在产后3个月内提供独生子女证复印件),可享受135天产假,男方可享受7日照顾假。其他按正常婚龄生育(含七个月以上早产)的女职工,产假为98天。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增加15天。
2、保胎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医院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在六个月内按病假办理。
3、哺乳时间
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哺乳期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可享受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得累积计算。
4、节育避孕术后休息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女性输卵管结扎休21天,上节育环休2天;男性输精管结扎休7天;女性4个月内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30天,满4个月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52天。
5、在享受以上产假、照顾假期间,职工工资全额照发,每月发放补贴1000元,不足一月的按天数计发,不再享受奖金或其他福利,职工评奖、晋级等不受影响。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职工探望长期两地分居(在zz、仙游以外)的配偶、父母等亲属的假期。
1、探亲假的种类和时限
(1)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限一方)一次,假期30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工作许可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上述假期,不包括路途往返时间,但包括假期内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路途时间另给。
职工探亲假原则上不分期使用,确有特殊情况同时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进行的,经本人申请,单位领导批准,可分两期安排,但只给一次路程假。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返回的,须持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经所在单位核准后,所超过时间可作探亲路程处理。
2、探亲假的条件和范围
在我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即利用正常的交通工具(汽车、火车和轮船),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假。
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形:
(1)实习生、见习生、出国进修培训人员(指进修、培训期间);
(2)职工在当年因其他原因(如因病在家休养等)已和配偶、父母团聚分别累计达到30天、20天以上的;
(3)女职工到配偶居住地生育,在超过产假(含难产、双生增假)后继续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配偶的待遇。
(4)职工在探配偶时,同时也能探父母的(指配偶、父母同居一地),不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夫妻分居两地,其中一方实行休假制度(如学校教职工),原则上以实行休假制度的一方享受探亲假,但因工作需要,享有休假制度的一方当年确实不能利用休假期到其配偶所在地团聚的,另一方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原与配偶、父母居住一地,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分居两地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分居满一年后,可享受探亲假。
职工配偶病故或离婚,又不和父母在一起的,可以从配偶病故或离婚的下一年度开始改为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亲假待遇。
职工配偶是军队干部,当年现役军人已回家探亲的(1年1次30天),其配偶仍可享受探亲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1996年11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归侨、侨眷、台胞职工出境探亲的按国务院侨办侨政会字[1982]11号和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16号文件执行。
3、探亲假的工资待遇
享受探亲假的职工,在探亲假期内(含路途)其标准工资照发。
七、工伤假
工伤假指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要停工进行治疗并保留薪资的期限。
1、工伤的认定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可向zz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医院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后,可按工伤假审批。
2、工伤假的期限
工伤假期包括住院期间以及出院后休息和治疗期间。其中出院后的休息和治疗期间由医院根据本院医师的建议和员工伤害程度以及伤害部位并结合其工作内容等因素予以核定。工伤假期的期限不少于住院的期限,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少于医生建议休息的期限。员工对医院核定的工伤假期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核定。
3、工伤假的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八、请假程序及考勤
1、职工请假2天以内由科室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均需填写《zz市第一医院工作人员请假单》,持有关证明(病假疾病证明书、探亲假有关信函、婚假结婚证复印件等)按批准权限办好手续后到人事科备案,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个别因特殊情况,假前未能办好手续,应由科室负责人事先告知人事科,本人在事后尽快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办(滞后一般不超过2周,产假滞后不超过1个月)。凡科室有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扣除科室当月人事科考核评分5分。
2、凡本院职工脱产外出学习、进修、开会、参加学术活动等,均要向科室请假,填写《外出学习/进修审批表》逐级审批后报人事科、科教科备案。中层干部外出(离开zz市区)应在外出前填写《中层干部外出报批表》,经院长审批同意后报人事科备案方可外出;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因私因公出省出国的,同时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市卫生局纪检组、监察室备案。
3、职工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审批备案的假期来休假,因工作或其它原因未能按照审批备案的时间来休假的(如提前上班或推迟休假等)应及时到人事科提出书面申请或销假;有需要续假者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4、职工不得自行积假、借假或提前用假,假期跨年度一律作废,请假必须要服从科室的统筹安排。
5、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做好考勤登记、统计工作,于每月5日前汇总后报人事科备案。
第2篇 第一医院职工作息休假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作息及休假管理规定
各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全院职工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劳动纪律,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结合医院值班制的工作特点,为保证医疗、预防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和职工得以合理工休,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息及休假,严格休假管理,根据国家关于职工作息及休假的有关政策和医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实际,经研究特制订本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总则
我院所有职工,凡因病、事、产、探亲、婚丧、年休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请假者均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在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或出具有关证明。无故缺勤或虽有正当理由而没有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二、作息时间
⑴、白班的在岗时间为:按院方公布夏、冬作息时间表;凡违背此款规定者,均属迟到、早退或脱岗。
⑵、白班以外为值班时间,实行倒班制,值(夜)班岗位的各班次工作时间,各科结合医院制度按排班表执行。
三、请、销假制度
全体职工均应执行请、销假制度。凡需休假者,必须事先请假并获批准后再离岗休假。
⑴、休值班假按正常倒休,由科室掌握。
⑵、职工休假一天内由科室负责人同意,但科室必须合理安排他人代班,若超过一天假期的应履行请假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请假的一经发现查实对当事人按第七项执行、考勤员及科室负责人按第八项第(8)款规定执行。
⑶、休年休假、放射假、探亲假、计划生育假、产假、婚丧假等,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由护士总长审批)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岗休假。
⑷、因公出差、外出参加学术活动,须持有关文件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经医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经院长批准后,人力资源科备案。
⑸、科室负责人外出必须报院长同意批准。休假3日以上或因公外出、病休要事前一周告诉医务科,以便安排工作,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人力资源科备案。
⑹、休病假,必须提供有效诊断证明,无病休诊断书及必要辅助检查报告单者不得休病假。长休病假者,亦应按时提交病休诊断书等资料。要求复工时,应由专科医生证明,保健科作出复工劳动鉴定。凡病情尚未痊愈,未获得保健科复工劳动鉴定而主动上班的,仍按病假对待。
⑺、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正常批假手续者,上班后2日内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并说明事由,逾期不办者按旷工处理。
⑻、休假期满,应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工作岗位者,应及时续假,不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⑼、申请休各种假或因公出差离岗,必须递交书面请假申请,并经本科室考勤员登记后,按上述规定报批。
⑽、休假或出差返回工作岗位时,应及时到备案部门销假,归岗上班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
四、考勤管理制度
1、考勤是医院管理工作的基础,是职工在单位到岗出勤情况的原始记录,是计发工资奖金、进行奖惩的主要依据,是对职工工作全面考核的重要元素之一,全院职工都应高度重视。
2、正常的工作秩序是保证医院各项工作完成的基础,自觉遵守考勤规定和劳动纪律是全院每个职工的义务和职业要求。
3、职工考勤表应是职工考勤情况的真实纪录。出勤登记必须真实可靠。因此,负责考勤工作人员的条件与职责是:
⑴、选派工作认真负责、不怕麻烦、敢于坚持原则、能秉公办事的人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一般由科室护士长担任,无护士长科室的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⑵、填写考勤表要详细、准确、无误、实事求是,做到公开、公正,逐日考记并签字,杜绝到月底画、报考勤的虚假行为,要在考勤表内真实地反映出一个人当月每个工作日的活动情况。
⑶、向本科室或人力资源科及时反映本科室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⑷、每月5日前把上月的考勤情况汇总,经与科室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报院人力资源科。
(5)、若知情不报,应追究考勤员责任,并扣发科室负责人当月奖金。
4、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考勤负全面责任:
(1)负责教育、监督本科室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
(2)按规定审批本科室职工的假期;
(3)对违纪人员按规定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院人力资源科;
(4)向院人力资源科及时反馈本科室职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
(5)对本科室考勤员所报考勤登记表负全部责任,保证无虚假现象;
(6)各类假期均须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
5、院人力资源科负责全院考勤的管理:
(1)对各科室上报的考勤结果进行核对、确认,于每月8日前,编制月考勤统计表。月考勤统计表包括:缺勤人员情况、请休假人员情况,以此作为上月职工工资执行增、扣款的依据;
(2)负责组织院劳动纪律、工作秩序情况的集中检查和日常抽查;
(3)负责为每位职工建立一份年度考勤登记表,根据月考勤统计表及集中检查和抽查的情况逐月予以登记。职工年度考勤登记表是对每个职工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休假的种类、时限及待遇
(一)探亲假
职工与其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住,且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能团聚的,可享受休探亲假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和节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遵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等文件规定,职工探亲待遇列表如下:
分类 探配偶 探父母 天数 路费报销 天数 路费报销
未婚职工 一年一次20天; 两年一次45天 100%
已婚职工 30 100%
每四年20天 超出工资30%的部分
说明:
⑴、探陪偶假:参加工作之日(聘用职工以来院时间算,下同)起,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不能在公休假团聚的,可享受本待遇。
⑵、探父母假:参加工作之日起,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16岁以前抚养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
⑶、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⑷、探亲假路程所需时间按职工往返地一次所需要的实际天数(包括途中中转时间),职工既有生父母,又有养父母,任选一方确定为探亲对象,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⑸、已婚职工探望配偶时,如双方都是国家职工,要报销往返路
费时,必须持有双方单位开具的证明。在探望配偶时,既可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⑹、凡有轮休假的职工,应该在轮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短
于探亲规定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⑺、大、中专毕业生在分配工作后的见习期间和学徒工在学徒期
间,都不能享受探亲假的待遇,凡是上半年见习或学徒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下半年期满的,下年度开始享受。
⑻、夫妇双方原来同在一个单位工作,后因乙一方调动工作,调动工作的当年不能享受探亲待遇。新婚职工结婚当年不享受探亲待遇。休完产假、病事假超过1个月的不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⑼、配偶是军官的职工,军官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再到部队探亲时,经领导批准,可给予一次探亲假。探亲往返所需车船费用由职工自理。
⑽、外出进修学习人员或临时在外工作、借调外单位人员不享受本规定待遇。
⑾、停薪留职人员不能享受本规定待遇。
(二)婚假
职工结婚给予婚假。正常婚假,可给3日,符合晚婚条件的,可另增晚婚假15日(含三天)。结婚双方不在同一地方的,费用自理,本年度不再享受探亲假。婚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三)丧假
职工及配偶的直系亲属,即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给予3日的丧假。如死者居住外地,可给往返一次所需的路程假,一切费用自理。丧假不含公休日和法定假日。超过期限的按事假对待。
(四)产假、计划生育假
已婚女职工怀孕流产、生产的给予产假。一年内两次流产的或一年内既有产假又有人流的,其中流产假算病假。
1、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8天。多胞胎产妇,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日,产假包括周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2、实行晚育者(妇女年满24周岁),增加产假30日。
3、难产(剖宫产、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日。
4、男职工配偶晚育生产的,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日。
5、因避孕措施失败而做人工流产手术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持医院证明可给假15
日;怀孕超过4个月以上者,持医院证明可给假42日。
6、产假、计划生育假一律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7、女职工的分娩费用,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办理。
8、输精管结扎给假7日,结扎输卵管给假21日,上环3日,取环1日。
9、在产假期满后未按时上班,且没有请假者,按旷工处理。对于聘用职工,医院将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合同,不再为其保留岗位,不发给产假期间工资及养老保险费用。
(五)放射假
直接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其劳保休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事假
1、原则上事假不予批准,职工个人事情尽量利用工休时间和节假日处理。职工有特殊情况,已无其他假期,必须请假者,可临时请事假。确需请事假的,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并写明事由和起止时间,按批假权限审批签字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休假办事。
2、事假的审批必须从严掌握,批准事假权限如下:
请事假由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医院分管领导(护理岗位人员请事假须经护士总长审批)批准;3日以上须经科室负责人同意,由医院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
3、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要求带小孩,原则上不准假,但对个别家庭确有困难的女职工,又一时无法请人带小孩,可酌情准假,但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请假期间停发工资。
4、电话请假、捎口信、捎假条及信件请假、续假,一律无效,如缺勤按旷工处理。
5、试用期人员请事假,试用期相应延长。
6、事假期间不发工资。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考核按不称职处理。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1个月。
(七)病(伤)假
1、休病(伤)假,必须提交由医院认可的病休证明;住院治疗的须提交出院与病休证明。
2、休病(伤)假,应先交假条及病休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原则上补交假条不予认可,无休病(伤)假条者,按旷工处理。
3、院内医师出具的诊断及病休证明必须客观真实,严禁弄虚作假,不得出具人情假条。否则,经查实追究其责任。
4、职工以休病(伤)假名义而从事其他经济活动的,为医院声誉造成影响的,经查实此期间视为旷工并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
5、凡休病(伤)假者,其休假期不论长短均由原所在科室管理。
(1)原所在科室要予以关心,定期进行家访探望以示组织关怀。
(2)坚持按月报病休考勤制度。
(3)坚持向人力资源科提供病情状况备案(2个月备案1份)制度。
(4)对有违反本条第4款者,要积极与有关职能部门配合查处。
6、病假工资发放标准:
工龄:5年以下 发50%
5----10年发70%
11---20年发85%
21---30年发95%
30年以上 发100%
病假工资含基本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病假期间不发奖励工资。
7、职工打架致伤或致残者不享受病假,休假按旷工处理。
8、病假后工作的恢复:凡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病愈申请复工者,应凭医院证明、所在部门提出具体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同意。复工前给予两个月试用期。
(八)公伤
职工因工负伤或致残的职工,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九)年休假
1、假期时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有以下情形之一,不能享受当年年休假:
(1)外出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含半年)者;
(2)受留党察看、开除留用察看以上处分人员;
(3)停薪留职人员;
(4)调入本院工作未提供原单位当年年休假证明人员;
(5)当年已休完探亲假(含4年一次探父母假)人员;
(6)休产假或人流假超过30天(不含30天)人员;
(7)当年已休完晚婚假人员;
(8)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旷工超过本人应休假天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享受下年度年休假:
(1)跨年度进修学习半年的;
(2)如当年休完年休假后,病假超过上述规定天数的,下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3)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人员。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与其它几种假的关系
⑴在同一年度内,按有关规定既享受年休假,又享受探亲假或放射假者,单次休假可任意选择其中一种假期(休探亲假者,须一次性休完,不得存休或零休),不得同时连续休几种假期。
⑵享受探亲假、放射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假者,除按有关规定给假外,符合休年休假条件的,根据单位工作情况,可享受年休假。
5、具体实施办法
各科室应根据工作和排班的实际情况,结合职工本人意愿,在不影响科室业务运转的前提下,统筹安排职工休假。
⑴原则上每一自然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
⑵职工年休假实行分段安排休假。各科室应合理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假期,务求不要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职工应遵守这一原则,适时调剂假期的使用。
⑶各科室必须在每年的4月30日前将本科室职工年休假安排计划报送院人力资源科备案,如中途有变动的,需说明情况,经分管领导签字后送人力资源科备案。
⑷职工在休假期间,如医院或科室因公要求职工返院上班的,必须及时返院,返院后,如在院工作时间超过半个工作日的,按1天计算,年休假期相应顺延。
六、休假的管理
1、原则上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不安排休假。
2、同时享受探亲假、年休假、放射假的职工,不能同时休假,只能按最长一种假期休假。
3、放射假、年休假、探亲假休假时间由科室自行安排,可实行轮休,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和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4、职工休假实行审批。休假、请假审批单据应报院人力资源科备案。职工请、休假期满应到院人力资源科办理销假手续。
5、各科室必须建立考勤登记,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出勤情况报院人力资源科。
6、院人力资源科随时抽查各科室人员出勤情况,并与科室的考勤登记核对;登记与人员实际出勤不符的,对科室负责人每次给予10-20元的经济处罚。
7、因工作需要未休完年休假的,剩余假期可跨1个年度休假。
七、旷工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论处: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缺勤;
(2)请假期限已满,逾期不归;
(3)不服从工作调动,擅自不到岗;
(4)经上一级主管领导核准、确认,拒不接受本科室工作任务;
(5)在未办理完劳动关系转移手续之前,擅自不到岗;
(6)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
(7)持无效病假证明或涂改伪造证明休假;
(8)因打架、斗殴或其他不良行为致伤不能上班;
(9)超越各类假期的规定及审批权限的无效假期。
(10)休病假事先未履行正规请假手续或2日内不交病休诊断证明者(确为急诊例外);
2、凡构成旷工的,视其旷工时间的长短,予以经济处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可予以辞退乃至开除。旷工按以下分类处理:
(1)旷工1天的扣除三天工资;
(2)旷工3天的扣除三天工资及取消当月奖金;
(3)连续旷工10天的扣除当月全部工资及奖金;连续旷工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
(4)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乃至开除。
八、违纪行为处理
⑴未按时到岗或未到时离岗的,为迟到、早退;工作期间随意离岗的,为脱岗。对迟到、早退、脱岗者,除批评教育外,予以一次10元的经济处罚。
⑵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下棋、玩牌、玩麻将、游戏、网上购物等,予以一次50元经济重罚,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⑶对于经常违反劳动纪律,屡教不改,影响正常工作的,医院可予以待岗学习,直至解聘。
⑷对工作时间及考勤管理的考核按院方规定或院长办公会议定结果执行。
⑸考勤员不如实填写《职工考勤登记表》,发现一次罚款20元;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
批评。
⑹考勤员于每月5日前,必须将考勤登记表报至人力资源科,如不按时报考勤,对该科室本月考勤不予办理推迟到下月。
⑺各科负责人违反规定的审批权限或因教育、监督管理不力,造成本科室劳动纪律涣散,将与本人考核挂钩,在年终考核中予以体现。
⑻全院职工严格请假手续,不允许擅自休假。如发现擅自休假者,追究考勤员、科室负责人及本人责任,各扣绩效工资100元。
⑼病假到期仍不能上班,根据患病情况按时办理续假手续,如不及时办理续假手续,均按旷工处理,工资予以停发。
⑽、弄虚作假、有意隐瞒者,严肃处理。
九、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地方政策为准。
十、本规定从2022年5月1日起执行。
第3篇 医院职工工伤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职工工伤管理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 的决定》文件精神,工伤认定条件修改为: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实行。
第4篇 医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位)教育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参加在职学历(位)教育和培训进修及博士后研究管理规定
为加强在职学历(位)教育及培训进修、博士后研究管理,理顺职工参加学习与工作的关系,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学历(位)教育
㈠ 职工应坚持'按岗位需求报读,以业余学习为主'的原则。若参加的学历(位)专业与现岗位专业需求不相符,该学历不作为晋升及调资的依据。
㈡ 在职攻读委托培养研究生:
1、须为医院在编在岗职工,医教研系列人员来院工作满三年(含流动编制合同期,下同);护技药系列人员来院工作满五年,方可申请。
2、院内无该专业研究生导师,或所选院校或专业为业内公认的高水平学校及导师,可跨院、校(系)报读,但需按程序审批。
3、脱产学习理论课时间:临床型硕士生、科研型博士生半年(第一年的9月至次年2月);科研型硕士生一年(第一年的9月至次年8月);临床型博士生脱产学习时间按其课程表累计时间计算。
4、科室在职攻读委托培养研究生人数不得超过本科室同系列在岗职工人数的10%,科室同系列在岗职工人数不足10人的,在读不得超过1人;如同科室多人被录取,则在控制指标内按年资排序;年资相同按考试成绩排序。
5、在读期间经科室同意可申请脱产从事课题研究或毕业论文撰写工作(含延期),申请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
6、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经导师及科室同意,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生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博士生不超过6年(含休学)。
㈢ 行政后勤部门人员、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原则上应利用个人业余时间。因特殊岗位需求在编在岗人员报读委托培养研究生需按程序审批,但脱产学习理论课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㈣ 合同人员参加在职学习、在编在岗职工参加本科及以下学历(位)教育应利用个人业余时间。
㈤ 参加学历(位)教育,所需费用自付。
㈥ 报考在职学习,须在报名前向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程序审批。
二、培训
㈠ 因岗位需要参加上岗培训,经人事部门批准其费用由医院支付;证岗合一人员的上岗证年审费由医院支付。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相关证书、发票经人事部门审核后办理报销手续。
㈡ 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职工,考核性补贴由在岗科室承担,医院补贴在岗科室70%。根据培训要求需到院内辅助科室轮转的,由在岗科室报送考核性补贴名单(附轮科证明);需到院外科室轮转的,由编制所属科室报送考核性补贴名单(附轮科证明);到院内辅助科室或院外科室轮转的,考核性补贴由医院承担,按核算科室平均奖发放。住院医师培训课程学习费由个人支付;阶段考试费由医院支付,不合格者,补考费用个人自付。属院区编制参加院本部医师培训的职工,考核性补贴由院区发放。
㈢ 职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晋升考试培训、技工考级及各类外语、计算机学习等,一律利用个人假期,假期不足部分按'事假'程序办理,所有费用自付。
三、进修
㈠ 因科室工作需要,经医院批准选送国内进修(不含港、澳、台地区)的,进修费由医院承担。
㈡ 出国、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进修执行《关于出国(境)进修学习的有关规定》。
四、博士后研究
㈠ 博士毕业两年内可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㈡ 从事博士后研究(国内)工作须与医院脱离人事关系。
五、其他规定
㈠ 报考在职委托培养研究生、脱产到院外参加培训或医院派出进修半年以上(含半年),须与医院签订合同,约定完成学历、培训或进修后须在医院对口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5年。未达年限要求辞职或调离医院的,除需退回脱产期间享受的待遇外,还需按年限向医院承担违约责任每年人民币2万元。
㈡ 流动编制人员在合同期第三年可报考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毕业后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并相应减免流编年限。
㈢ 在职参加各类学历(位)教育、脱产培训等,其假期按《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各类假期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薪酬的,按《zz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㈣ 在职期间获得各类学历、学位,参加培训结业的,由个人将学历、学位、结业证等证书报人事部门审核备案,学籍档案存入个人档案,否则不承认其学历、学位和培训经历。
六、本规定主要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权限的,由相应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5篇 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各类假期管理暂行规定4
为加强劳动纪律,严格各项请假制度,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各项假期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病假
1、病假需经本院保健科医师或专科医师诊治后,严格掌握,根据病情出具诊断书,并注明建议休假天数,由患者申请,当天逐级办理病假手续。急诊病人、住院病人凭疾病诊断书或住院通知单在二日内补办病假手续。
2、经批准外出人员在外患病,回院后须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及就诊病历补办病假手续。
3、凡需转往市内或外地市以上医院诊治者,由专科医生提出意见,并经院内会诊确需转诊者,报医务科、医保办审核,再报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4、病假待遇:病假超过一周的,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病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含浮动工资300元)。
⑴、一年内累计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⑵、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两个月,从第三个月起,扣发工资中的岗位津贴部分(聘用制人员为综合补贴)。
⑶、一年内累计病假超过六个月并享受病假工资者,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次年不得晋升薪级工资。
二、事假:
1、确需请事假者,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由本人在一日前具报告说明理由,经逐级审批同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休假,一年内累计事假不得超过7天。
2、事假待遇:事假在3天以上者扣发当月优质服务奖、星期六加班费,绩效工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
三、丧假:
凡职工直系亲属死亡(系指父母亲、配偶、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继父母、岳父母),准予丧假一至三天,路程远的,酌情给予路程假。
四、婚假:
1、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年龄,经组织批准同意结婚者,给予婚假一至三天。实行晚婚者(即男方25周岁、女方23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给婚假十四天,如一方不符合晚婚,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五、探亲假:
1、凡进院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待遇;凡参加工作满一年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2、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经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但探亲假不得提前。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经批准同意可办理探亲假手续。
5、部队干部一方如果已经利用年休假假期探亲,职工一方因有特殊情况需要再到部队探亲时,经批准,一年中可给予一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三十天。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探亲假中包括法定节假日;根据探亲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
7、探亲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六、产假:
1、生产:产前产后,给假九十天,难产或双生增加十五天,晚育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的)又在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并于产后四十二天(最迟不超过六十天)上环后,给产假一百零五天,男方给护理假七天。(包括星期天和法定假日在内)
2、流产假:对有生育计划的女职工,如需要终止妊娠,经会诊后确认需终止妊娠,三个月内可行人流术,假期作病假处理,一切费用自理。不满四个月流产给假期二十天。如带环怀孕者,经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随同检查确认为带环怀孕者可享受人流假二十天(只能享受一次),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给产假四十二天。怀孕四个月以上原则上不允许行引产术,如胎儿确有缺陷,需经权威部门鉴定,经院、局及区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方可作引产术。凡擅自引产及未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流产、早产,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产假待遇:以实际请假天数扣发星期六加班费、优质服务奖和绩效工资。
七、节育假:
1、凡本院一胎育龄妇女,上环者给工假三天,取环者给工假二天,换环者给工假三天,假期均于当天起执行。
2、凡落实绝育措施者,女扎假期三十天,男扎假期二十天。
八、有关事项:
1、假期批准权限:三日内(含三日),由科部负责人审批,但不得连批连休,三日以上一律报院部审批。科、部负责人请假必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凡婚假、产假、带环怀孕人流假,一律由女职工委员会负责人及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休假,否则作旷工处理。
2、请假程序;本人填写《请假报告单》(在院办公室领取),由班组、科室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到办公室登记办理手续,三日以上者再经分管院长审批,到办公室换取准假通知单,方可休假,如不到办公室办理准假手续,则按旷工处理(卫技人员请假必须经医务科、护理部签署意见后到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
3、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在持有当地交通机关证明,由院部领导批准后,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
4、各种假期结束后,由科部负责人签字并注明上班时间,到办公室及时办理消假手续。对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5、凡新调进本院职工或请过婚假的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6、凡享受探亲假的职工,经过批准,并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可以用探亲假抵冲病、事假的天数。
7、探亲假谁享受谁使用,不得互相借用。
8、凡住在院外本院职工,在家患病不得以带口信、打电话的方式请病假(急危重患者除外)。
9、如发现弄虚作假请病假者,按旷工处理。
10、如发现有人请假,科室不上报院办公室的,扣除全科当月优质服务奖。
11、本规定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有不符者按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本规定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6篇 a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医院职工考勤管理规定
为确保医院医疗、教学、科研、后勤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将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如下:
一、考勤制度
1、各科室要指定兼职人员负责本科室的考勤工作,准确记录职工迟到、早退、旷工、请假等情况,每月汇总一次报院信息中心。科室领导要对考勤工作负责,科室有瞒报、漏报考勤情况的,发现一次扣科室主任及护士长(科室负责人)奖金50元。
2、职工请假后应按时返院上班,确因紧急情况不能返院的必须在假期内与科室负责人取得联系,说明理由,并经医院领导同意后,由科室负责人代办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超假者,按旷工处理。
3、各种假期赶在一起的,应按最长的一个假期执行,不准假上加假。
4、职工迟到一次,扣除奖金10元。
5、职工当天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6、职工旷工1天,扣除当月奖金和当日工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职工旷工连续1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医院给予除名,解除聘用合同。
二、请假审批程序
1、职工请假一天以内,由个人申请,科室领导审批,报人事科备案。
2、职工请假一天以上,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手续。
3、中层领导请假一天,须经主管院长审批,一天以上者须经院长审批,报人事科办理有关手续。
三、病假管理
1、职工有病请假须有医生检查诊断证明,并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2、病假工资:
①工龄在10年以下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30%;
②工龄满10年不到20年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5%;
③工龄满20年以上者,扣日工资(固定部分)的20%;
3、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4、奖金:病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病假一周以上扣除全月奖金。
5、病假超过半年,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从第7个月起,只发固定工资。
四、事假管理
1、事假工资:按日工资(固定部分)的60%扣除;
2、卫生津贴、三费,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3、奖金:事假一周内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事假一周以上扣除当月奖金;
4、事假超过三个月,停发工资,不得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五、婚产假管理
1、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初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晚婚假18天;实行晚育的(女方晚婚生育或者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三个月。婚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2、女职工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不扣工资。
3、女职工上环时,给予3天假;结扎时给予1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4、上环怀孕人工流产时,给予5天假,假期期间不扣工资。
六、探亲假管理
1、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享受夫妻探亲假;职工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按规定享受探父母假。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年一次,时间20天。
3、已婚职工夫妇分居在一年以上可享受每年一次的探亲假,时间30天。
4、已婚职工探望父母假每四年一次,时间20天。调入人员、新婚人员首次探父母假应在调入后或结婚后满四年,方可享受。
5、见习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
6、探亲假当年不能享受的,来年不再补假。
七、丧假管理
1、职工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给假三天。
2、丧假不扣工资,奖金按实际在岗天数发给。
以上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7篇 平安医院职工车辆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职工车辆管理规定
本院各科、室、部:
为改善医院环境,规范院内车辆的停放,确保急救通道畅通,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职工的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汽车及公务用车、救护车必须定点停放。
1、自行车、电瓶车、摩托车停放在职工非机动车停车区内,院内其他区域不准停放。
2、北院的公务用车停放在行政办公楼西侧停车区内,非值班救护车停放在行政办公楼东侧。
3、计划生育指导站对面为本院职工机动车北院临时停车处,南院停车处设在消防水池以西。职工停车区内严禁社会车辆停放,严禁停放非机动车辆。
二、职工机动车原则上不得停放在院区停车场,职工车辆若需停放,应服从管理员调度并按规定缴纳停车费。
三、本院职工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自行车每次每辆罚款20元,电瓶车、摩托车50元,汽车100元,情节较重的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四、停车处车辆管理人员为管理责任人,如管理不到位发生被盗现象,查实后由当班人员赔偿,职工停车处如发现车辆违规停放,每车次罚值班人员10元。
五、本规定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zz市人民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