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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党员管理制度规定
党员管理
党员管理是党组织按照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使党员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的活动。其具体工作主要是:根据党员数量、分布和流动情况,建立党的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审查和鉴定;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加强监督和整顿纪律;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表彰优秀党员,清除党内腐败分子,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等。
一、党员管理的指导思想
高举_理论伟大旗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积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加强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全面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党员管理的基本任务
1.引导党员严格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2.组织党员参加党的活动。
3.严格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管理。
4.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
三、党员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度规范的原则;组织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四、党员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的制度。只有把党员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并在其中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才能保证基层党组织有坚强的战斗力。党员必须编入党的一个组织,既是党员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党组织的重要职责。
二是党的组织生活制度。通常是指党员参加所在支部的党员大会或党小组会,以及党员领导干部单独召开的党内民主生活会。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应认真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工作。这项制度是加强党员管理,对党员进行批评监督,促进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高党的战斗力的一项组织保证。
三是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制度。这项制度是党员接受党组织教育和监督的一种方式,是党组织了解掌握党员思想和工作情况的一种途径,是我们党内生活的优良传统之一。
四是党日制度。是指党的组织和党员进行党的活动的专门时间的规定。这一制度,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增强党员党的观念,增进党的团结,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五是党员交纳党费制度。是指党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党组织交纳用于开展党的活动的经费。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仅是在经济上资助党,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按照中央组织部有关规定执行。
六是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根据从严治党的方针,把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融为一体,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本制度。
七是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制度。党组织在党员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点时,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党员组织关系由一个单位或地区转移到另一个单位或地区。
八是党籍管理制度。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申请入党的人被党组织批准后,就算取得了党籍。预备党员也有党籍。党组织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必须采取十分严肃和慎重的态度。
九是流动党员管理制度。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中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五、党员管理的方法途径
党员管理工作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广泛采用了以下几种方法和途径:
(1)“三会一课”。“三会”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是党组织生活的基本形式,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对于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力,都有重要作用。
(2)党员领导干部的双重组织生活会。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单位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双重组织生活,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党性锻炼,增进思想交流,加强民主监督,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3)“创先争优”活动。“创先争优”主要是指党内创建先进党支部,争当优秀党员的活动。这是近几年来在广大基层党组织中广泛开展而又行之有效的一种组织活动形式。这项活动要制定出既有先进性,又切实可行的评选条件,努力在“争创”上下功夫,定期评选表彰,以激励党员奋发进取,建功立业。
(4)党员目标管理。党员目标管理是近年来各地在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中广泛采用的一种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要求党组织按照党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党员个人的实际情况,提出和议定党员在一个时期内在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方面的具体目标,通过定期检查、考核,来督促和激发党员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这种方法在实践中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应不断总结和完善。
(5)党员联系户。这是农村党员联系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一种形式。具体内容是,党的基层组织分配每个党员经常联系一户或几户非党群众,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他们的思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帮助带动他们勤劳致富,及时向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6)党员责任区。所谓党员责任区,主要是企业党组织根据党员的不同工作岗位、工作性质、实际能力和活动范围,把需要党员承担和完成的各种生产指标、行政事务、社会工作以及基层党组织分配的各项任务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以责任制的形式落实到每个党员,从而形成以一个或几个党员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群众为对象,以一定的区域为活动范围的党员责任区。从而密切党员与群众的联系,以发挥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7)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党员主题实践活动是基层党组织在党员教育管理中,有目的、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党员结合行业特点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围绕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而开展的一系列旨在增强党员党性,提高党员素质,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经济发展的党内活动。这类活动把党员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方法融为一体,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和经济建设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为党员发挥模范作用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受到党员和群众的普遍欢迎。
(8)谈心活动。同志之间比较深入地相互交谈,是交流思想,交换意见的一种有效方式。谈心活动有集体谈心和个别谈心两种形式。谈心的目的在于沟通思想,统一认识,解决矛盾,互相帮助,增强团结,做好工作。谈心一定要以诚相见,以心换心,还要有搞好团结、解决问题的愿望和实事求是的精神。
-流动党员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广泛,外出务工经商和人才流动中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使他们在流动申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是党员管理的一个新课题,也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指出,党的组织部门要制定有效管理流动党员的措施。中央组织部在1994年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明确提出了流动党员管理的基本规范。
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的转移
党员流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党组织应及时为他们转移组织关系。其中外出时间较长 (6个月以上)、地点比较固定的,应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人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外出时间较短 (6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参加会议、学习进修等,应开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地区、单位的党组织。
流动党员转移组织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党员所去单位党组织不健全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其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党员在流动中将人事关系和档案材料保存在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这些机构的党组织如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根据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精神,中央组织部于1994年12月下发了《关于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通知兀 决定从199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
实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是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各地积极探索,创造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一些地方采用外出党员管理证、管理手册等办法,取得了较好效果。但是,仅靠个别地方发放有关流动党员管理的证件,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就是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的客观要求。试行这一制度,有利于促进党员的合理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作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印制;《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按规定登记发放,作力流动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和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一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制发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制定的统一式样,定点印制,并加强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印制所需经费,可从党费中开支,不得向党员个人收取工本费和发证手续费。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基层党委负责发放。发放时,要登记造册,详细登记持证外出党员的姓名、所在支部、发证时间、外出原因、外出地点、外出时间等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流动党员活动证》一般应贴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并由发证的基层党委在照片上加盖印章。特殊情况末贴照片的,应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的使用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下列情况不能使用《流动党员活动证》:
(1)短期 (六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公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仍开具党员证明信。
(2)长期 (六个月以上)外出务工经商且有固定地点的党员,应转移正式组织关系。
(3)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地点,但可以经常返回原所在单位的党员,仍在原单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4)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支部 (临时党支部)或党/组进行管理。
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应于验证后及时接收并将其编入党支部、党小组,同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对外来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并由党支部负责人签名盖章。在 '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一栏内,要简要地写明组织生活的内容及外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在'流动地点变更情况'一栏内,应注明党员同外出所在地党组织 取得联系及离开的时间;'备注栏'用于说明其他栏目未尽事项,包括外来党员的先进事迹或犯有错误等情况。
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党员外出后,应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继续保持联系,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向外出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党员返回后,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内容,听取党员汇报外出期间的工作和思想情况,详细了解他们外出期间的表现。通常情况下,党组织每年至少应查验一次外出党员所持的《流动党员活动证》,使用满3年的,应及时换发新证。党员外出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将 《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且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党员私自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 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 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 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 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_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_手续。
2.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党组织对外出党员的管理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人事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党员流动的数量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广。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流动的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监督,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党员流动中组织关系管理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党员外出务工经商或从事其它正当职业,有固定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的,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有关活动。党员应及时主动与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联系,转递党员组织关系。
(2)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或外出时间较长但无固定地点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主动与原所在党组织保持联系,汇报外出活动情况,按时交纳党费。
(3)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原所在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对外出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应同时出具有关证明,委托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管理这些党员,原所在党组织应继续同他们保持联系。
(4)外来经商党员较多的集贸市场,应在这部分党员中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根据不同情况,这些党支部或党小组,可由乡镇、街道党组织领导,也可由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党组织或个体劳动者协会党组织领导。
(5)党员要求流动应向所在单位及其党组织提出申请,凡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规定的,党组织应予以同意并及时为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
(6)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流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具备管理条件并经同级地方党委同意,可以接收在人员流动过程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或因某些原因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并根据不同情况,组织这些党员过组织生活,收缴党费。
(7)在人员流动问题上,因单位与单位或单位与个人发生争议,而提交仲裁机构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仲裁的,有关单位党组织应根据仲裁结论确定是否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
(8)党员擅自离职,党组织应给予批评教育;本人坚持不改的,可区别不同情况作必要的处理。涉及党籍处理的,应慎重对待。
(9)在党员流动中,没有转来党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所去地方或单位的党组织,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10)凡是按照规定转来党组织关系的,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应予接纳,不应拒绝接收。
(11)以上各项适用于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中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2篇 学生党员教育管理规定
学生党员教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加强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真正解决大学生党员中“思想入党”的问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_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学生党支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党支部是党的最基层组织,是党在学校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学生党支部是实施学生党员的发展、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最基本单位,对教育、管理学生党员,提高学生党员素质,监督学生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加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等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第三条 根据《_大庆师范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各教学系(院)党总支成立学生党支部。根据学生党员分布情况,成立学生党小组。
第四条 学生党支部在各系(院)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要把学生党员的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学校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对学生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提出具体要求,并激励学生党员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学校的建设发展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条 学生党支部要切实负起党建带团建的责任,指导同级团组织总结“推优”工作经验,逐步完善“推优”工作制度,在发展学生党员时,认真负责地做好“推优”工作。
第六条 学生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活动时间可结合实际自行安排,但支部党员大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至少每半月召开一次,党课教育至少每半年一次,每次不少于90分钟,并建立考勤和会议记录。组织生活可采取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座谈等多种形式进行,要做到主题明确,内容充实,生动活泼,结合实际。。
第七条 学生党支部要坚持每学期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总结自己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活动,通过民主评议和组织考察,对每个学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党员经民主评议可评为:优秀党员、合格党员、不合格党员。对于不合格党员的界定除执行民主评议党员的相关规定外,有违反校规校纪行为受到处分者,视情节轻重可定为不合格党员。
第八条 学生党支部要宣传、动员学生党员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学校定期开展评比表彰先进学生党支部、优秀学生党员的活动。
第九条 在讨论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及违纪党员处理等问题时,党支部、党总支都要有详细的会议记录,并逐步建立规范的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三章 学生党员管理制度
第十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用党章、党规党纪、校规校纪规范自己的言行,模范履行党员义务,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表率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党员要认真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接受组织培训,完成组织分配的一切任务。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组织生活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党员要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都要定期向党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可书面也可口头,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
第十三条 学生党员有违反《大庆师范学院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党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按期转为_正式党员,须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1.预备党员入党时存在的突出缺点和不足,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但本人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决心按照党员标准去做的;
2.入党后在学习、生活和社会工作中表现一般,不能起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党组织认为应该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的;
3.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
4.预备期内各学期学习成绩、综合素质记实测评积分在班级排名为后50%的;
5.预备期内有补考不及格的;
6.其它原因须延期转正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预备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入党前犯有严重的错误,一直对党组织隐瞒的;
2.在入党手续上弄虚作假,经上级党组织查实的;
3.预备期满,本人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教育提醒后,仍不提交申请的;
4.在党组织对其自身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指出之后,拒绝改正或不愿改正的;
5.经延长一次预备期,期满后仍不具备转正条件的;
6.党性观念淡薄,党员意识淡化,组织观念差,不能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7.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8.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
9.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
10.其它按规定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正式党员有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行为者,经支部大会讨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及党纪处分。
第十七条 各党总支要将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为主要工作来抓,要了解学生党员的整体情况,要督促检查学生党支部的工作。要注意收集、整理、总结、交流学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以提高学生党员的整体素质。
第四章 学生党员奖惩制度
第十八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党员,经基层推荐,报校党委批准,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予以表彰。表彰活动一般每年一次。对于见义勇为等有特殊贡献者,可随时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对于违_纪、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党员,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根据认定的事实、性质,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批评和教育,直至党内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不按时参加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次数多少,作如下处理:
1.一学期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下者,给予批评教育;
2.一学期累计超过三次,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玩忽职守,态度消
极,对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不认真完成或故意拖延,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正式党员给予通报批评。如果造成严重损失,形成不良影响,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支委会、支部大会、发展党员大会等各类会议的发言中,不负责任,歪曲事实。在积极分子和党员民主评议中丧失了立场,有失公平。有意见会上不讲,背后乱讲。发生上述情况,视情节轻重,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三条 泄露会议内容及党的秘密者,预备党员要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组织发展、党员评议中搞不正之风者:
1.对于请客、送礼的发展对象,取消其发展资格;
2.在组织发展问题上吃请、收礼者,预备党员要延长考察期半年或一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处分;
3.在党员民主评议中拉关系,请客送礼者,预备党员延长考察期半年,正式党员予以通报批评;
4.对评议人进行打击报复者,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正式党员予以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我院所有学生党员。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监督权和解释权在院党委组织部。
第3篇 学生公寓宿舍党员团员示范宿舍管理规定
学生公寓(宿舍)党员、团员示范宿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校风建设,强化学生宿舍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在学生中开展'党员、团员示范宿舍'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1.学生'党员、团员示范宿舍'应做到'三化',即宿舍清扫制度化,室内物品摆放规范化,宿舍文化整洁美观化,以达到'净'、'齐'、'美'的要求。
2.凡是有学生党员、团员的宿舍,在每次宿舍文明卫生检查中都应在90分以上。党员必须负责联系一个学生宿舍,联系宿舍得分应在85分以上。
3.将学生党员的姓名、班级、所在宿舍号以及党员联系宿舍号公布于众,并张贴'党员、团员示范宿舍'示意牌,便于接受学生监督。
4.'党员、团员示范宿舍'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宿舍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建立'党员、团员宿舍登记卡',定期将学生党员在这项活动中的表现向所在系部党支部、校党委反馈,作为对学生党员进行教育、培养、考察的重要措施之一。
5.总结表彰。在'五四和'七一'前,采用学生民主评议和党员、团员自我小结,表彰一批在'党员、团员示范宿舍'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学生党员、团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