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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防台防汛管理规定
为减少台风可能造成的灾害,确保安全度过台风灾害,减少损失,具体措施如下:
1、进行防台防汛教育,提高防台防汛认识,克服麻痹思想,要使项目上全体员工知道,台风随时会来,加强预防非常必要。
2、对临时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临时住房、工棚,一定要采取加固措施,拆除危险设施。
3、对排水沟进行疏通,当大雨来临之际,能将水顺利排出,防止淹没设备、宿舍、食堂、仓库造成经济损失。
4、对电气线路、配电箱,进行安全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拆除。
5、对于正在汛期施工的项目,要进行认真防台防汛处理。
6、要教育全体员工当台风袭来时,必须外出办事一定要小心,不要靠近大树和高层建筑附近,以防树被吹倒或附物、雷击伤人。
第2篇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属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直属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防台风抗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接受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自身的防台风抗灾工作。
第四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直属企业应做好防台风抗灾的前期准备、抢险救灾和灾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 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风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 防台风抗灾准备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台风抗灾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大力宣传防台风抗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第九条 定期修订、补充“防台风抗灾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备足、储存好各类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保证做到按需调用。
第十一条 组织好本企业的防台风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 防台风抗灾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随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热带风暴(台风)的动态,当达到或超过企业所在地风暴潮的设防标准时,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启动“防台风抗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十三条 直企业遭受台风袭击,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抢险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 在防台风期间,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加强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若抢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队伍求援。
第四章 防台风抗灾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受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核实实情,并及时上报。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因受灾造成减产、部分停产、停产的单位,应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十八条 做好对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住房安置、防疫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台风抗 灾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台风抗灾中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挪用、盗窃、贪污防台风抗灾物资钱款,危害防台风抗灾工作的个人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防台防汛应急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防台、防汛期间,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减少设备设施的无故损坏。
2.适用范围:
公司下辖各管理物业单位。
3.职责
3.1管理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的防台防汛应急处理;
3.2管理部负责防台防汛期间的专项检查和技术指导;
4.措施:
4.1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保证运转正常和小区排水系统通畅;
4.2地下集井,应定期清淤,确保设备系统自动、手动启闭自如;
4.3地势较低处机房外及时增加防堵设施(沙袋、软粘土等);
4.4在小区易积水处,应增加临时排水设施(泵、水带等);
4.5确保各防汛点,应急照明设施完好;
4.6加强值班管理,记录详尽,即使反馈信息。
第4篇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属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直属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防台风抗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接受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自身的防台风抗灾工作。
第四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直属企业应做好防台风抗灾的前期准备、抢险救灾和灾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 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风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 防台风抗灾准备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台风抗灾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大力宣传防台风抗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第九条 定期修订、补充“防台风抗灾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备足、储存好各类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保证做到按需调用。
第十一条 组织好本企业的防台风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 防台风抗灾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随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热带风暴(台风)的动态,当达到或超过企业所在地风暴潮的设防标准时,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启动“防台风抗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十三条 直企业遭受台风袭击,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抢险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 在防台风期间,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加强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若抢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队伍求援。
第四章 防台风抗灾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受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核实实情,并及时上报。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因受灾造成减产、部分停产、停产的单位,应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十八条 做好对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住房安置、防疫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台风抗 灾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台风抗灾中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挪用、盗窃、贪污防台风抗灾物资钱款,危害防台风抗灾工作的个人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