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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管理规定7篇

发布时间:2023-02-03 17:18:30 查看人数:64

包装管理规定

第1篇 购物广场废旧包装及费用支领手续管理规定

购物广场有关废旧包装及其他费用支领手续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资源浪费发生,经研究,对有关废旧包装及其他费用支领手续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废旧包装管理

1、纸板及废旧物品过秤估价时,由刘瑞负责汇同值班警卫过秤开票,两人签字,所开票据为三联,一联交买主,一联刘瑞留存,一联交办公室刘明礼部长,刘瑞和买主所留存票据月底买主交款结账时,由刘明礼部长核实、汇总、登记上账。现金由刘瑞及买主交予邢立莹。

2、该项资金用途为职工发放劳保福利专用金,需要支出时,必须有总经理和刘明礼部长签字方可支领,否则财务有权拒付。

二、有关费用支领手续管理

1、各部门需要塑料袋及办公用品时由组长本人亲自向苏部长申请,苏部长可根据实际需要,为其开据实物支领单,组长、苏部长同时签字后,由组长持此单分别找刘瑞和王久平办理实物支领,刘瑞、王久平接到支领单分别详细填写所支物品数量、价格。月底汇总后,经王经理审批交财务入账,该项支出作为各部门本月分摊费用依据。刘瑞、王久平分别设立塑料袋、办公用品收支数量台账,每月进行一次盘点。

2、后勤如需要采购各种物品时,由刘瑞持应采购物品明细单,找刘明礼部长审核签字方可购买,大件物品向王经理请示后购买,采购票据需经刘瑞、刘明礼部长二人签字后,找王经理签批报销。

三、劳保发放管理

1、发放劳保用品品类由刘明礼部长确定。

2、公管部负责人员数量、出勤天数统计及劳保发放。

3、凡在一个月内休假达到6天以上,或因报道时间较晚,缺勤天数在6天以上,所涉及月份概不享受。当发放劳保用品时,已办理了辞职手续,无论以前是否满勤,均不享受劳保福利。

4、劳保发放,可根据现有资金状况选定发放物品,基本掌握在每季发放一次。

5、享受劳保范围,__购物所有在册职工(含厂家促销员)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1日正式执行。

z百货大楼__购物广场

2022-11-10

第2篇 z车间包装管理规定

某车间包装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质量管理,提高生产效率。

2.范围

适用于包装---班、包装二班、入酱班、蛇油包装班。

3.1.全面负责班组的领导工作,合理的组织人、机、物、法、环,信息各大要素,优质高效低耗地完成车间下达的生产任务。

3.2.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包装班卫生管理制度》和 《现场管理制度》带领全班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与督导各工序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3.3.负责本班150工作,不断提高产品质量,使本班质量管理及质量保证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3.4.认真抓好日生产成本的控制i作,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对异常消耗及时总结分析,并改进完善,督导各核算员完成月度核算工作。

3.5.严格执行巧落实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严抓各设备操作员的操作行为,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机修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工作。

3.6.带领全班不断完善卫生巡查工作,加强生产现场的整理整顿,严格执行 《定置管理规定》。

3.7.负责本班员工考勤、考核及计工、报产工作、月尾认真完成班组及个人工作总结。

3.8.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搞好安全文明生产,做好防火工作,发生重大事件,立即向上级汇报,并采取紧急措施。

4.员工职责

4.1.服从班长管理与领导,协助班长贯彻执行厂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管理制度。

4.2.严格执行《包装班卫生管理制度》和《现场管理制度》。

4.3.协助班长落实《岗位责任制》执行与督导各工序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

4.4.协助班长招待与落实本班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严抓各设备操作员的操作行为,提高设备管理水平,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生产效率。

4.5.协助班长加强班组成本控制工作,对异常消耗及时分析并加以完善。

4.6.协助班长加强生产进度的控制,并认真检查相应记录的落实情况。

4.7.班长不在生产现场时完金履行班长的职责。

5.总质检员职责

5.1.自觉执行厂的各种规章制度。

5.2.严格按 《包装质量标准》加强产品的现场抽检并认真填写《包装质量抽检记录》。

5.3.总质检员负责对全班领用包装物进行复检,没现包装物异常应及时反馈给班长与仓库处理,对包装物标识情况进行检查,对标识不规范及不正确情况及时给予纠正。

5.4.总质检员负责全班《日生产消耗报表》统计核算工作,每天给予公布,督导各核算员完成月度包装物核算工作。

5.5.总质检员负责产品送样、取样、留样工作,并认真填写《产品质量跟踪表》。

5.6.协助班长对各岗位人员的操作行为作巡查工作,并纠正影响质量的违规行为,同时上报班长处理。

5.7.每天对包装质量作出总结,月底作出包装质量分析报舌上交生产部。

6.其它岗位职责

6.1.严格执行 《现场管理制度》、《包装班卫生管理制度》、《定置管理制度》和其它厂规厂纪。

6.2.严格按 《作业指导书》操作。

6.3.彻实落成本控制工作,不断降低生产成本,对异常消耗及时分析及改善,并及时间班长报告。

6.4.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按厂安全规定保证安全文明生产。

第3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标签检验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 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第十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十八条 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6月1日实施。

第4篇 包装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工作前穿戴好防护用品,工作服扎袖口,戴加厚长臂手套,不准戴围巾,防止衣角绞入链轨。

2.经常检查各部分机械传动是否正常,不允许带病工作。

3.操作设备时,严格按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包装机电源应使用规程的接座和接线板,不得私自接线,确保接地可靠。

5.发生故障应断电后进行修,更换打包带应先断电后更换。

6.切割泡沫时,应使规定的电压,不准私自调整,如有问题请电工处理。切割时不可用力过猛以防电阻丝拉断伤人。

7.工作完成后及时清理环境,保证道路畅通。

第5篇 液氯包装岗位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储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2条 氯气生产、储存、运输等现场,应配备抢险器材,如六角螺帽、专业扳手、手锤、竹签、木塞等有效的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如过滤式防毒面具、隔离式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靴等。

第3条 定期清理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第4条 生产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

第5条 充装的液氯钢瓶,必须执行《气瓶安全检测规定》

第6条 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后,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动火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手续。

第7条 液氯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1.1mpa。

第8条 严禁将油类、棉纱等易燃物和与氯气易发生反应的物品放在钢瓶的附近。

第9条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铜管应经耐压试验合格。

第10条 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第11条 液氯钢瓶的充装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 充装前要校准计量衡器,检查台面和计量杠杆。充装用的�器每三个月检定一次,确保准确。

2. 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钢瓶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3. 钢瓶充装系数为1.25㎏∕l,严禁超装。

4. 充装后的钢瓶必须复验充装量。两次称重误差不得超过充装量得1%。复磅时应换人换衡器。

5. 充装后的重量均应登记,作为使用期中的跟踪档案。

6. 出库前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必须注明:瓶号、容量、重量、充装日期、充装人和复磅人姓名或代号。

7. 钢瓶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① 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② 钢印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③ 新瓶无合格证。

④ 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⑤ 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⑥ 瓶阀和后封头丝堵上紧后,螺口外漏不足三扣。

⑦ 瓶体温度超过40℃时。

⑧ 液氯钢瓶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第11条液氯钢瓶的储存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 钢瓶禁止露天存放,也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搭设的棚架存放,必须储存在专用库房内。

2. 空瓶和充装后的重瓶必须分开放置,禁止混放。

3. 每天包装完的重瓶不允许放在现场,必须要求司机拉走。

4. 充装量为500㎏和1000㎏的重瓶,应横向卧放,防止滚动,并留出吊运间距和通道。存放高度不得超过两层。

第12条 液氯钢瓶的运输安全应遵守如下规定:

1. 钢瓶装卸、搬运时必须戴好瓶帽、防震圈、严禁撞击。

2. 充值量为50㎏的钢瓶装卸时,要用橡胶板衬垫,用手推车搬运时,应加以固定。

3. 充装量为500㎏和1000㎏的钢瓶装卸时,应采取起重机械,起重量应大于瓶体重量的一倍,并挂钩牢固。严禁使用叉车装卸。

4. 起重机械的卷扬机要采用双制动装置,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严禁外来人员动用起重机械,每天使用完起重机械必须断电后方可离岗。

5.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13条 液氯充装过程中的泄露应急措施:

1. 液氯钢瓶泄露时,严禁想瓶体喷水,应立即转动气瓶,使泄露部位朝上,位于氯的气相空间。

2. 瓶阀密封填料泄露时,应查压紧螺帽是否松动或拧紧压紧螺帽;瓶阀出口泄露时,应查瓶阀是否关紧或关紧瓶阀,或用铜螺帽密封瓶阀口。

3. 瓶体泄露点为空洞时,可使用竹签、木塞、止漏器堵漏处理。

第6篇 包装烘道线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操作者应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工艺规程进行操作。

2.每周一次用肥皂水对相关煤气管道进行检漏,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处理。

3.操作者严禁对现场煤气排污口进行排污。

4.现场包装材料应定置摆放尽量远离煤气火源。

5.操作者应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摆放位置。

6.在工作中一旦发现有煤气味应停机检查,处理后方可开机。

7.一旦现场发生煤气事故,在控制现场的同时及时通知煤气站关闭煤气总阀。

8.下班后清理现场,切断气源和电源。

第7篇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含说明书)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应符合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进口国(地区)无要求的,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所进出口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符合本规定第三条要求,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标签检验

第六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报检时,报检单位除应按报检规定提供报检资料外,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标签检验有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一)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二)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

(三)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

(五)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出口预包装食品报检时,应提供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并提供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要求的声明。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进行格式版面检验,并对标签标注内容进行符合性检测。

符合性检测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的日常检验监督工作结合进行,不作单独抽样。

第八条 首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其中文标签经检验合格的,由施检机构发给备案凭证。

第九条 经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判定标签不合格:

(一)进口预包装食品无中文标签的;

(二)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格式版面检验结果不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

(三)符合性检测结果与标签标注内容不符的。

第十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告知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不符合项的全部内容。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责令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退货或者销毁。

第十一条 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进口并经标签检验合格的预包装食品再次进口时,仅需提供标签备案凭证与中外文标签样张,免于提供第六条第(一)款3-5项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记录标签检验情况,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利用信息化平台,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工作实施管理,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并对检验合格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进行备案。

第十五条 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在重新检验合格之前,应继续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存放,未经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六条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在标签检验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离岛免税除外)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可以申请免予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

第十八条 旅客携带入境及通过邮寄、快件等形式入境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转基因食品的标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实施。

包装管理规定7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检验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预包装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进出口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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