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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管理规定3篇

发布时间:2023-02-01 08:51:06 查看人数:29

学员管理规定

第1篇 学员管理制度规定

1、学员要自觉遵守上课时间。学员迟到,上课时间不顺延。

2、凡是本校学员,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因特殊情况(病假、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等),应提前一天打电话通知学校,方可顺延课时。当天请假扣除当堂课的10%管理费。无故旷课,计算课时费。

3、退费学员,必须提前一天打电话或到校申请办理退费手续(持凭据),否则计课时。财务处审核无误后,扣除实际学习的课时费用,退还余款或转费。退费时间为每周一、周五下午1点至6点。

4、为了保证学员的学习进度,请您提前一周续交学费,学生旷课计课时。

5、学校禁止学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品。学员家长要保管好自己的车辆和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由本人负责。未成年人到校上课(去卫生间)必须有监护人接送,如有特殊情况,请提前与老师沟通。学员在校期间及离校后发生的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6、上课前学员或家长请到考勤处领取听课证;小组课学员不允许串班和代领听课证。

7、学员因特殊情况提出调班,请提前到教务处申请,审批后方可办理。

8、凡我校学员如果参加本专业教师组织的专业考级、比赛表演等活动都必须提前报请学校批准,由带队老师与学校签订授权书后,方可实施。未经学校批准组织的专业考级、比赛表演等活动,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不安全因素等不良后果,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9、奖励政策:凡本基地学员购买秦牌古筝打7.8折,赠送配件礼盒一个(调音器、袁莎古筝演奏入门教学dvd光盘、假指甲、清洁刷),赠送价值180元凳式筝架一副。凡一次性交齐半学年学费的学员,赠送一个月陪练(4课时);凡一次性交齐一年学费的学员,赠送一个月课时(4课时);一次性交齐两年学费的,赠送三个月的课时(12课时)。

(注:每周一课时/60分钟,一个月按照4课时计算,一学年为48课时。

如果中途申请退费,不享有任何赠送政策。)

10、因教师教学质量及其他相关问题,学校有权调换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学校有权合并班级。

11、上述规定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民族器乐学会古筝培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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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物业培训学员管理规定范本

1.培训学员必须无条件服从军训教官、培训教师与学管会的管理。

2.学员必须节约用水、用电、节约粮食。

3.学员间不允许有打架斗殴、挑拨离间、大声叫骂等造成恶劣影响的现象,一经查实,双方立即除名。

4.学员不允许未经请假私自离队外出,一经查实,立即除名。

5.学员不允许往卫生间下水道内乱扔杂物。

6.学员无故迟到、早退,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 第三次除名。无故旷课者除名。离队后超时不归者,四小时内按迟到处理,四小时以上按旷课处理。

7.损坏基地财物者,照价赔偿。

8.基地内不允许接近的地方不得靠近。

9.爱护公共卫生,不允许往公共区域乱扔果皮纸屑。

10.男女生不允许互窜寝室。

11.学员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普通话,讲究礼节礼貌。

以上各条望学员能遵照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严重警告或除名.

第3篇 青少年活动中心学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学员在青少年活动中心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活动中心、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一体化,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员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活动中心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员的监护人是学员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员的培训而转移到活动中心,活动中心与学员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员在培训期间,活动中心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二、学员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规定第3条处理。

三、学员在培训、活动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活动中心有过错的,按活动中心过错的大小确定活动中心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活动中心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活动中心的设施有关,但活动中心的设施并无缺陷;(2)活动中心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发生。

五、每次学员培训、活动完毕后按规定时间立即离开活动中心回家,非活动中心或辅导老师的原因学员在活动中心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辅导教师本人负主要责任,活动中心还可根据情节对其进行处罚。但辅导教师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活动中心不负责任。

七、活动中心开展的一切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密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应承担责任;因学员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日常培训、活动期间,学员未到活动中心或私自离开活动中心,活动中心应及时通知学员的监护人,学员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八、学员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九、活动中心严禁学员玩火、玩电、玩水、玩鞭炮、玩锐器、钝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活动中心、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活动中心承担部分责任。

十、来活动中心培训、活动的学员严禁购买零食、饮料,学员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或发生食物中毒的,由学员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一、来活动中心培训、活动的学员严禁携带危险的管制刀具等,学员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的,由学员及其监护人承担责任,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二、活动中心必须加强设备设施的检查,及时清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清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且对学员进行安全教育。

十三、严禁学员私自到河、塘、水库等地洗澡,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活动中心不承担责任。

十四、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

十五、学员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在学员投保的情况下活动中心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理赔。

十六、学员在已经投保的情况下,发生安全事故后,受伤害的学员、其父母(或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七、学员每次来活动中心参加培训活动,监护人必须将学员按时送到中心交给老师并由学员或其监护人后方可离开,培训活动结束后,监护人必须及时来中心接学员。如不接送学员的而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由监护人负责,活动中心不负任何责任。

学员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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