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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设施管理规定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5

燃气设施管理规定

第1篇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第2篇 企业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已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有关程序,确保燃气设施迁移、废除合理、有序、安全的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以单元为单位的室内燃气设施;

(二)进户阀门至室外的各种材质的燃气管道;

(三)室外阀门、阀门井;

(四)调压站、调压箱(柜)。

第四条 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如是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为了消除隐患,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由公司运行部门依据设计图纸组织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的燃气设施迁移、废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降压等作业执行《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室内燃气设施拆除应先由客服管理部门记录签字,收取燃气费后进行。

第十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的竣工图要登记存档,对原内内容要重新标识更改。

第十一条 废除、拆除的设施申报、处理按《____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3篇 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已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有关程序,确保燃气设施迁移、废除合理、有序、安全的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以单元为单位的室内燃气设施;

(二)进户阀门至室外的各种材质的燃气管道;

(三)室外阀门、阀门井;

(四)调压站、调压箱(柜)。

第四条 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如是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为了消除隐患,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由公司运行部门依据设计图纸组织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的燃气设施迁移、废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降压等作业执行《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室内燃气设施拆除应先由客服管理部门记录签字,收取燃气费后进行。

第十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的竣工图要登记存档,对原内内容要重新标识更改。

第十一条 废除、拆除的设施申报、处理按《____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4篇 运行中燃气设施迁移废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燃气设施的运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已运行燃气设施迁移、废除有关程序,确保燃气设施迁移、废除合理、有序、安全的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生产运行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密切配合。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燃气设施包括:

(一)以单元为单位的室内燃气设施;

(二)进户阀门至室外的各种材质的燃气管道;

(三)室外阀门、阀门井;

(四)调压站、调压箱(柜)。

第四条 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如是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必须书面申请,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为了消除隐患,燃气设施需要迁移、废除的,由本单位提出申请,报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由公司运行部门依据设计图纸组织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提出的燃气设施迁移、废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图纸和《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相关降压等作业执行《停送气、降压、动火管理规定》。

第九条 室内燃气设施拆除应先由客服管理部门记录签字,收取燃气费后进行。

第十条 燃气设施的迁移、废除的竣工图要登记存档,对原内内容要重新标识更改。

第十一条 废除、拆除的设施申报、处理按《____燃气有限公司设备管理规定》执行。

第5篇 燃气设施检修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程序,预防煤气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作业场所。规定明确了燃气设备设施检修中动火和进入设施内应履行的作业程序和安全保证措施,以及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术语

3.1.1 燃气:指目前本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天然气。

3.2燃气系统的分类

3.2.1 高炉煤气系统:从高炉下降管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高炉本体、旋风除尘器、环缝洗涤塔、脱水器、捕滴器、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rt和bprt透平机、高炉煤气放散塔、煤气预热器、高炉煤气柜、高炉煤气加压机、热风炉、锅炉、煤粉加热炉、轧钢加热炉、高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2 转炉煤气系统:从转炉一次除尘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文氏管、脱水器、捕雾器、一次除尘风机、转炉煤气放散塔、转炉煤气柜、电除尘器、转炉煤气加压机、热处理加热炉、白灰窑、转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3 焦炉煤气系统:从天铁冶金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矿槽烘烤、烧结机、热风炉、锅炉、焦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4 天然气系统: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天然气调压站、锅炉等用户、天然气输送管道。

3.3 管理职能

3.3.1 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3.3.2 技术中心负责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3.3.3 煤气防护站负责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的现场检测。

3.4 设备所属部门

负责检修设备可燃气体的取样、送样工作,负责燃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执行。组织本部门燃气设施的正常检修、事故抢修和作业程序的落实。

3.5 管理规定

3.5.1 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的基本要求

3.5.1.1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除焊接煤气设施本体外,不允许用煤气设施做二次导线,焊接煤气设施本体时,二次导线接点要与焊接处保持最短距离(300mm)。

3.5.1.2 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1.3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后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3.5.1.4 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置换干净。

3.5.1.5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使用氮气或蒸汽作为置换介质。

3.5.1.6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3.5.1.7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不超过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在不超过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3.5.1.8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3.5.1.9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3.5.1.10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要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设施内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5.1.11 电除尘器的检修: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3.5.1.12 各种形式的煤气柜、电除尘器、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透平机、转炉煤气水封逆止阀前设备管道、负压管道,禁止在运行状态下动火检修作业。

3.5.1.13 动火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落实灭火措施,责任到人。

3.5.2 燃气系统运行状态动火要求

3.5.2.1 高炉煤气系统、转炉煤气系统

3.5.2.1.1 必须办理1级动火票。

3.5.2.1.2 在动火前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2.1.3 在动火作业前,动火组织部门要征得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室)和设备部的同意,方可实施动火操作。

3.5.2.1.4 设备设施均必须保持正压状态,设施内煤气压力应保持在500pa以上,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

3.5.2.1.5 保持设备内部介质流通,防止出现死角。

3.5.2.1.6 动火现场需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2.1.7 如果设备设施及管道内部介质不流通,动火部位处于端部应取样分析,氧气含量≤1%方可作业。

3.5.2.1.8 设备设施及管道需要降压作业时,相应系统压力不应降至系统设备停机连锁值。

3.5.2.2 焦炉煤气系统、天然气系统

3.5.2.2.1 执行4.2.1.1至4.2.1.7规定。

3.5.2.2.2 设备设施及管道需要降压作业时,相应系统压力最低不能低于100pa。

3.5.3 燃气系统停运状态动火要求

3.5.3.1 通用要求

3.5.3.1.1 必须办理1级动火票。

3.5.3.1.2 在动火前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3.1.3 检修的部位内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3.1.4 对可靠隔断后的煤气设备设施及管网用氮气(或蒸汽)置换煤气。

3.5.3.1.5 进行动火部位气体含量检测分析。

3.5.3.1.6 根据检测分析结果,进行动火确认。

3.5.3.1.7 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3.2 高炉煤气系统

3.5.3.2.1 动火部位气体检测一氧化碳<500ppm。

3.5.3.2.2 动火部位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5%(或≤1%)。

3.5.3.2.3 高炉至环缝洗涤塔前作业,必须高炉点火休风。

3.5.3.3 转炉煤气系统

3.5.3.3.1 动火部位气体检测一氧化碳<500ppm。

3.5.3.3.2 动火部位取样检测氧气含量>20.5%(或≤1%)。

3.5.3.3.3 一次除尘风机前检修动火,必须转炉停炉状态下进行。

3.5.3.4 焦炉煤气系统

3.5.3.4.1 动火部位气体应进行气体分析,检测可燃气体含量<1%。,一氧化碳<500ppm。

3.5.3.4.2 动火部位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或≤1%)。

3.5.3.4.3 打开净化、贮存及煤气系统设备设施时,必须采取防止易燃物等自燃的措施。

3.5.3.4.4 动火中应在充氮气或充蒸汽状态下进行。

3.5.3.4.5 每次动火前应进行气体含量分析。

3.5.3.5 天然气系统

3.5.3.5.1 动火部位气体应进行气体分析,检测可燃气体含量<1%。

3.5.3.5.2 动火部位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5%(或≤1%)。

3.5.4 进入设备设施内部检修和动火要求

3.5.4.1 办理《坑、池、罐、沟及井下作业许可证》(动力厂范围内)。

3.5.4.2 做好安全交底、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事故应急预案,对可能影响到的设备和人员提前告知,并做好防范。

3.5.4.3 用氮气或蒸汽置换煤气合格、必须再用空气置换氮气合格。

3.5.4.4 检测设备设施内部一氧化碳<24ppm。

3.5.4.5 在设备设施内部取样分析氧气含量>20.5%。

3.5.4.6 防护站人员现场监护。

3.5.4.7 保持设备内部通风良好、携带一氧化碳报警器及氧气检测仪。

3.5.4.8 如需动火作业办理1级动火票,按动火规定执行。

3.6 检查与考核

3.6.1 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按违规违纪进行经济考核和处理。

3.6.2 凡因不按规定作业发生事故的,按“四不放过”管理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

第6篇 居民燃气设施维修管理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更好的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更换等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管理。

第二章 人员及维修要求

第三条 人员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管理日常维修、更换等操作服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即取得该工种岗位操作证)后上岗、并应参加定期业务培训;

(二)维修服务人员入户服务必须热情、周到、文明;

(三)维修服务人员在完成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服务后,按要求客观真实的填写维修纪录,必须请用户在记录上签字,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第四条 维修要求

(一)室内燃气设备设施日常维修实行报修制。各单位设置24h报修服务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同时,配备专业维修服务人员,提供24h服务;

(二)客服值班人员接到用户报修,应立即填写《维修任务单》,并组织安排维修服务人员及时赶赴维修现场;

(三)维修服务人员应严格按户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更换等有关要求进行维修操作;

(四)在维修完成后,客服人员应及时进行室内燃气设备设施维修服务回访,室内有燃气气味、报警器报警等情况应100%回访。其他回访率不低于30%,回访工作应在当日21时前完成;

(五)对21时以后的用户报修,适宜维修的应予以维修;如维修过程中涉及单元以上用户停送气时,为保证安全,当晚关闭引入管(立管)阀门,同时关闭户内阀门,次日及时维修,并恢复供气。

第四章 户内燃气改管

第五条 为更好的方便用户使用燃气,减少和避免用户私自改管造成安全隐患,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各单位为用户提供改管服务。

第六条 改管须由用户向属地公司提出申请,经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核定符合改管条件,现场制定改管方案后,按有关收费标准和工作程序办理改管手续。

第七条 改管须由专业人员按照改管方案进行改管。

第五章 燃气表更换

第八条 为确保用户燃气表具正常工作、计量准确,维护燃气公司与用户双方的利益及用气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换表服务。

第九条 当用气方对天然气计量装置的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通知供气方,双方委托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定。经检定,天然气计量装置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气方承担。只对当天的用气量根据检验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因用户的原因造成燃气表损坏的,由用户承担燃气表及更换费用,燃气公司安排专业人员负责更换。

第十一条 当抄表员怀疑燃气表有异常(快慢表、不工作表、漏气表、损坏表等)或用户提出更换燃气表申请时,应由专业人员现场验表,确认符合更换条件的燃气表,制定换表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二条 报废表集中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异常表更换按约定时间进行。

第十三条 更换燃气表时,用户与换表服务人员应核实原燃气表与新换燃气表底数,并在《维修任务单》上签字确认,避免发生燃气费纠纷。

第十四条 更换燃气表时,换表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制定的换表方案进行操作。

第十五条 燃气表具应严格按有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

第十六条 为保证室内燃气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的生命财产安全,燃气公司为用户提供户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报修或安检人员发现室内燃气管道腐蚀时,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鉴定,符合更换条件的,制定换管方案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 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更换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九条 更换室内燃气腐蚀管段时,换管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换管方案进行操作。

第七章 户内入户切断阀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室内入户切断阀安全使用,保护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室内出现运行故障及失灵的入户切断阀应予以更换,更换前应制定更换方案。

第二十一条 更换室内入户切断阀应提前24h通知用户,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二条 室内入户切断阀更换应严格按照更换方案进行操作。

第7篇 燃气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规范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状态作业程序,预防煤气爆炸和中毒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50028《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作业场所。规定明确了燃气设备设施检修中动火和进入设施内应履行的作业程序和安全保证措施,以及应遵守的安全生产规范及要求。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术语

3.1.1  燃气:指目前本公司生产、回收、输配、贮存和使用的转炉煤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和天然气。

3.2燃气系统的分类

3.2.1  高炉煤气系统:从高炉下降管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高炉本体、旋风除尘器、环缝洗涤塔、脱水器、捕滴器、重力除尘器、布袋除尘器、trt和bprt透平机、高炉煤气放散塔、煤气预热器、高炉煤气柜、高炉煤气加压机、热风炉、锅炉、煤粉加热炉、轧钢加热炉、高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2  转炉煤气系统:从转炉一次除尘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文氏管、脱水器、捕雾器、一次除尘风机、转炉煤气放散塔、转炉煤气柜、电除尘器、转炉煤气加压机、热处理加热炉、白灰窑、转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3  焦炉煤气系统:从天铁冶金炼焦化工有限公司焦炉煤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矿槽烘烤、烧结机、热风炉、锅炉、焦炉煤气管道及附属设备。

3.2.4  天然气系统:从天然气公司天然气输送管道至各用气点的设备设施。

包括:天然气调压站、锅炉等用户、天然气输送管道。

3.3  管理职能

3.3.1  各部门的管理职能按《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煤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动用明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规定执行。

3.3.2  技术中心负责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分析,并出具分析报告。

3.3.3  煤气防护站负责可燃气体浓度和氧气浓度的现场检测。

3.4  设备所属部门

负责检修设备可燃气体的取样、送样工作,负责燃气管理制度、工艺规程、检修规程的执行。组织本部门燃气设施的正常检修、事故抢修和作业程序的落实。

3.5  管理规定

3.5.1  燃气设备设施检修的基本要求

3.5.1.1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资质证的焊工担任,除焊接煤气设施本体外,不允许用煤气设施做二次导线,焊接煤气设施本体时,二次导线接点要与焊接处保持最短距离(300mm)。

3.5.1.2  经常检修的部位应设可靠的隔断装置。

3.5.1.3  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后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3.5.1.4  在设备停止生产而保压又有困难时,则应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内部煤气吹扫置换干净。

3.5.1.5  吹扫和置换煤气设施内部的煤气,应使用氮气或蒸汽作为置换介质。

3.5.1.6  煤气系统的各种塔器及管道在停产通蒸汽吹扫煤气合格后,不应关闭放散管;开工时,若用氮气、蒸汽置换空气合格后,可送入煤气,待检验煤气合格后,才能关闭放散管,但严禁在设备内存在蒸汽时骤然喷水,以免形成真空压损设备。

3.5.1.7  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检测一氧化碳及氧气含量。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一氧化碳含量不超过4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小时;不超过8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半小时;在不超过160ppm时,入内连续工作时间不应超过15-20分钟。

3.5.1.8  经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工作时,应携带一氧化碳及氧气监测装置,并采取防护措施,设专职监护人。

3.5.1.9  在运行中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要可靠接地,在动火部位附近要装压力表或与附近仪表室联系。

3.5.1.10  在停产的煤气设备上动火,要用可燃气体测定仪测定合格,并经取设施内气样分析,其含氧量接近作业环境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煤气设备内易燃物清扫干净或通上蒸汽,确认在动火全过程中不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

3.5.1.11  电除尘器的检修:应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的措施。断开电源后,电晕极应接地放电。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连接。

3.5.1.12  各种形式的煤气柜、电除尘器、煤气加压机、煤气引风机、煤气透平机、转炉煤气水封逆止阀前设备管道、负压管道,禁止在运行状态下动火检修作业。

第8篇 居民燃气设施安检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规定了户内安检人员的要求、户内安检岗位装备要求、户内安检服务要求及户内安检操作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居民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以下简称户内安检)。

第二章户内安检人员要求

第二条 各单位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安检人员,负责居民用户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条 经相关部门培训,具备上岗条件。

第四条 掌握户内燃气设施操作和维修知识,能熟练完成居民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

第五条 掌握燃气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具备一定的现场处理能力。

第三章户内安检装备要求

第六条 安全检查人员应配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燃气检测、维修、通讯、服务等相关工具和材料。

第四章户内安检服务要求

第七条 准备工作

(一)穿着统一要求的工作服,着装整洁,佩戴岗位标志;

(二)备齐安全检查工作的相关物品;

(三)入户安全检查,应按客服中心与用户约定的时间提前到达;如遇用户不在而又无法联系,应填写用户留言单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有效告知。

第八条 服务礼仪

(一)轻按住户门铃或轻敲门;

(二)向用户出示岗位标志,表明身份和来意,获得用户许可后,穿戴鞋套入户;

(三)进门后径直到服务现场,做到“两点一线”,不在用户室内随意走动;与用户交流时要使用礼貌用语,耐心、热情为用户提供服务,同时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用户自检方法;做到入户必安检、安检必宣传;

(四)不得接受用户馈赠的各种物品,严禁擅自动用室内物品;

(五)用户有疑问时,应礼貌回答用户问题。

第九条 结束工作

(一)安全检查工作完毕应将现场清理干净,并填写相关记录;

(二)发现用户家中存在的燃气安全隐患,及时记录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单》,告知用户整改方法;

(三)面带微笑向用户示意告别,面对用户轻轻将门关闭。

第五章户内安检操作要求

第十条 一般规定

(一)安全检查范围:燃气灶前阀之前的燃气表、用气设备、阀门、报警器、安全切断阀、燃气软管、燃气管道及附件;

(二)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每两年至少进行1次安全检查;

(三)居民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时,必须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并应做好安全检查相关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确认;

(四)燃气设施附近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燃气用气设备是否为相应的燃气专用设备。

(六)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燃气表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表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表液晶屏显示应正常;

(三)燃气表需在报废期内使用;

(四)燃气表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五)燃气表上严禁堆放或悬挂任何物品;

(六)燃气表高位安装时,灶具应在燃气表水平距离300mm以外;

(七)燃气表铅封、管封应完好无损坏,表托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八)灶具点火测试,检查燃气表的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阀门的安全检查

(一)阀门不得有燃气泄漏、损坏等现象;

(二)阀门周围不得有妨碍阀门操作的堆积物;

(三)阀门应表面洁净,开闭灵活,对无法启闭或关闭不严的阀门,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四)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安全检查;

(五)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与燃具或阀门的水平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轻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8.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屋顶0.3m之内,且不得安装于燃具的正上方;当燃气相对密度比空气重时,水平距离应控制在0.5~4.0m范围内,安装高度应距地面0.3m以内。

(六)检查报警器和安全切断阀的有效检定日期,当报警器或安全切断阀超出有效检定期,安检人员应告知用户及时到技术监督局进行检定。

第十三条 燃气软管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软管不能超过2m;

(二)燃气软管中间不能有接头;

(三)燃气软管不能靠火源太近,如软管附近有发热装置需采取保护措施;

(四)燃气软管两端需用卡箍固定;

(五)燃气软管不应出现老化、龟裂;

(六)燃气软管不能穿墙。

第十四条 燃气管道及附件的安全检查

(一)燃气管道不应被装饰物包裹;

(二)燃气管道及接口应完好无泄漏,且安装牢固;

(三)燃气管道不得埋入墙体和地下,且管道宜涂刷黄色标识色;

(四)燃气管道不得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且无锈蚀、不许牵挂电线、绳索及重物搭挂;

(五)燃气管道的管托、管卡应完好无损坏,管托、管卡应起到固定和支撑作用;

(六)不许私接燃气管道或盗用城市燃气。

第十五条 如发现隐患应出具《隐患整改通知单》,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安检结束后有安检人员将每户安检结果录入程序,对隐患用户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第十七条 属于用户自行整改的督促用户自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专人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属于漏气、气表故障等需要维修的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维修,维修结束后维修人员将《维修任务单》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燃气表鉴定过程中,如属气表故障不能维修的,在换表后应记录好换表原因,原表号、表底数,新表号、表底数,并由用户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需要改管的用户需通知到相关部门登记,由公司统一整改。

第二十一条 拒绝安检的用户暂停售气业务的办理,待安检确认无隐患后恢复办理。

燃气设施管理规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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