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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井下电、氧焊管理规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矿井电氧焊的安全管理,使井下电氧焊的使用达到规范化和标准化,特制定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等工作。
二、严禁在井下煤巷、半煤巷及回风流巷道内施焊作业。
三、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等工作,每次必须由各区队技术员到机电区申请电氧焊安全措施票,由各区队填写完成后先由本区队区长签字,然后再由机电区区长、通风区长、安监科科长、通风副总、机电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行作业。
四、电火焊安全措施必须现场贯彻学习,所有参加人员必须签字。
五、井下电火焊安全措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必须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2、准备足量的消防用水,灭火用沙子,配备两台灭火器等消防工具;
3、施焊地点前后10米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将其附近的易燃物,杂物等清除干净;
4、施焊时瓦检员必须在场随时检查瓦斯,施焊地点附近20米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巷道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时方可允许作业;
5、施焊前应对作业地点用水喷洒一次,施焊工作完毕后应再次洒水消灭火星、火源、并派专人在现场留守1小时以上,再次检查工作地点,无异常现象方可撤离现场。
6、如发现施工单位不经申请擅自施工者,一经查出,处罚施工单位500元。如发现施工单位不按规定施工,一经查出,处罚施工单位500元,罚其它责任人员200元。
机电区
2010-12-23
第2篇 电氧焊安全管理规定
1.0目的
为了保障公司财产安全,消灭安全隐患,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秩序的正常运作。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电氧焊作业时及安全检查的安全管理。所有明火作业的都适用本规定。
3.0职责
企管部:负责规定的宣贯,实施与监督执行。
机电部:负责本部门在工作区域内工作时的一切安全。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作业主操:负责自己工作时的方法、步骤无违章,无安全隐患。对自己工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主要责任。
协助作业员:负责协作主操作业,对主操的安全隐患工作方式方法或步骤有责任和义务提出并要求改正。对团队的工作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次要责任。
安全防护员:负责作业时的安全防护工作,确保作业的安全。
安全检查员:负责作业完毕后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检查区域的安全负责。
生产车间:负责提前打扫好所需明火作业的区域并挪开成品半成品于安全范围内。
作业主操:是指操作使用明火或产生火焰、火花的作业员。
协助作业员:是指协助作业主操工作的人员。
安全检查员:是指工作完毕对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或对现场进行专项安全值班人员。
5.0内容
5.1动火准备
5.1.1车间应配合维修人员移开现场的成品半成品与原材料,清理好现场的工具或其它物品及机器内的纤维物料。
5.1.2清理以工作点为中心四周四米范围内卫生,所有可能藏纤维灰尘的地方都必须要进行清理。
5.1.3对6米范围内所有地面与设备表面洒水,地面与设备与地面的死角要湿透。设备面要淋湿(要注意电器的防水)。
5.2动火前题
5.2.1确认已清理,已洒水,动火可以有安全保障。
5.2.2至少有1-2人专职的安全防护人员,重点现场或条件特殊的位置可派多人进行安全防护。
5.2.3动火前,至少必须知会线长或以上人员。为预防动火时的意外应急事件做准备。
5.3动火作业
5.3.1凡动火作业的,必须完成5.1与5.2的工作,否则,不能动火作业。
5.3.2动火作业时,操作员必须履行本岗位职责,确认本次作业无任何安全隐患或不产生安全事故的前题下,才能开始作业。
5.3.3操作员明火作业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远离电器、设备、易燃、易爆等物品。火焰方向尽量不要正对不易清扫且易产生安全隐患的设备底部、机器内腔、沟槽等。当要在以上位置作业,安全员不能少于2 人。
5.3.4明火作业过程中,安全员要手拿消防水管,灭火器要在随手可取的位置。当火焰残渣较大或飞向较远位置或弹射到有安全隐患的位置时,安全员应立即用水枪浇灭或灭火器扑灭。
第3篇 电氧焊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检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任一人不在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第五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氧气瓶、乙炔气瓶由专人跟运上下井,两瓶间隔两个矿车。
5、电焊机接、解火,要有专职电工操作,非专职电工严禁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严禁带电作业。焊枪距氧气瓶、乙炔瓶15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7米以上,闲杂人员严禁靠近氧气瓶、乙炔气瓶。
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不准作为其它用途,电焊机解火后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内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七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方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米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它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向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内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八条、从事氧电焊、气焊工作的必须由队技术员制定单项施工安全措施,井下电氧焊措施报井区主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矿有关单位主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九条、井下氧电焊紧急施工措施,各工区随时申报,矿组织集中会签。
第十条、井下使用电锤进行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地面电氧焊措施和选煤厂不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继续执行原地面电氧焊措施的相关规定。
2022年1月12日
第4篇 电氧焊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煤仓及井下氧电焊工作,确保施工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作业范围。井下及井口房不得从事电氧焊等工作,如确需进行上述作业,施焊地点严格控制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下列地点或情况下不得进行井下电氧焊:采区以内的范围,采区可燃性支护的地点,井下运送火药的路线上和时间段内,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除全矿检修期间外,井下同时进行电氧焊作业的地点不得超过2处。
第二条、电氧焊安全技术措施。井下及井口房进行电氧焊作业前,必须现场跟工程,制定专项措施报矿长批准,且制定的专项措施必须提前三天完成审批工作。专项措施时效不得超过一星期,电氧焊工程必须连续作业,如出现中断则必须重新制定专项措施并履行审批程序,严禁同一措施多处使用或同一地点措施多次使用。专项措施内要明确的内容包括:施工及现场负责人,电氧焊具体地点及其部位,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施工有效期等。
第三条、措施的贯彻落实。施工单位领导要在开工和施工期间前一天的矿碰头会上提出电氧焊申请,相关部门人员在联系单上签字确认(联系单见附表),调度、安监、通风部门要安排到现场监督检查工程准备和落实专项措施的相关领导、安监员、瓦检员,并提前进行措施宣贯。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要有井口(工区)副科级以上领导作为现场施工负责人。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瓦斯检查员负责检查区域内巷道风流、顶板、煤仓内、支护背板后的瓦斯浓度,确保没有瓦斯积存,安检员负责检查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严把安全关,措施不落实不得作业,现场施工负责人、瓦斯检查员、安检员任一人不在场,不得开工作业。
第四条、井下、井口房及选煤厂煤仓实施电氧焊施工的人员必须是矿在编正规队组,严禁多营、外建队、厂家等井下非矿正规在编队组在上述地点进行电氧焊作业。如多营、外建队、厂家等因工程施工需井下使用电氧焊时,需申请由矿在编正规队组进行电氧焊措施的审批和实施电氧焊作业。
第五条、电氧焊安全保障措施。
1、在进行井下电氧焊作业时,施焊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且距作业地点20米范围内采用不燃性支护,无其它可燃物或瓦斯积存。
2、现场必须有供水管路或不小于0.3m3的水箱,备有至少2个灭火器,并有专人负责喷水。
3、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氧焊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4、氧气瓶、乙炔气瓶由专人跟运上下井,两瓶间隔两个矿车。
5、电焊机接、解火,要有专职电工操作,非专职电工严禁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规定,严禁带电作业。焊枪距氧气瓶、乙炔瓶15米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7米以上,闲杂人员严禁靠近氧气瓶、乙炔气瓶。
6、电氧焊工作完毕后,要清理现场,氧气瓶、乙炔瓶随施工人员一并离开施工地点,不准作为其它用途,电焊机解火后妥善保管,严禁乱扔乱放。并用水冲洒一次现场,由专人观察一小时,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7、遇有停风、反风、停电、停水(无水)期间禁止施工。
第六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电氧焊管理。突出矿井井下电氧焊作业时,井下电氧焊作业地点必须在进风大巷内且在进风风流进入突出采区分风点外,电氧焊期间必须停止突出煤层内的作业,施焊地点上风侧严禁进行采掘、打钻、排瓦斯等产生瓦斯的工作,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七条、煤仓电氧焊及其管理。
1、在煤仓上部、下部、煤仓内等可能积存瓦斯的部位进行电氧焊工作,施焊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煤仓必须放空、仓内严禁存煤,经调节通风系统,确认在煤仓内有固定风流方向,瓦斯检查员携带2米胶皮管检查煤仓的上下风流的瓦斯浓度均小于0.5%。特殊情况下,进入煤仓进行打锚杆、锚索等其它非电氧焊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放空煤仓等相关规定。
2、地面选煤厂煤仓等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确保井下煤仓通风系统完善,联络巷风量、风向稳定,特别是煤仓放空后,要详细检查煤仓系统内各条巷道、煤仓硐室的风量、风向,杜绝出现无风或微风。
4、井下煤仓上下口的下风侧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一旦瓦斯浓度超过0.5%能够及时切断巷道内的架线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的电源。
5、地面选煤厂的煤仓要安设局部通风机内进行连续供风,稀释积存的瓦斯,车间要留设通风口方便室内瓦斯的排出,并在煤仓上口安设甲烷传感器。
6、对煤仓及煤仓硐室要设点检查瓦斯,每班不少于1次。
第八条、从事氧电焊、气焊工作的必须由队技术员制定单项施工安全措施,井下电氧焊措施报井区主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报矿有关单位主任工程师会审签字后、报矿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报矿长批准后严格贯彻执行。
第九条、井下氧电焊紧急施工措施,各工区随时申报,矿组织集中会签。
第十条、井下使用电锤进行作业时,也必须执行上述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其他地面电氧焊措施和选煤厂不产生瓦斯的地点进行电氧焊时,继续执行原地面电氧焊措施的相关规定。
201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