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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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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管理规定

第1篇 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投资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廉政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三重一大”保廉工作,规范公司内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健全工程实施过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建设工程包括以下内容及范围: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2.修缮工程项目;

3.单项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

4.其他开发项目;

5.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要求应当按照制度执行的项目。

第二章 项目报备管理

第三条 根据工程项目投资规模,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区监察室分级报备,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

第四条 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五条 投资规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施工招标公告发布前15日内,向区监察室备案。

第三章 招标文件管理

第六条 工程项目具备招标条件并明确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单位后,按工程投资规模,组织不同级格的工程招标文件集体会审。

第七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副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有关人员并邀请区财政、招标办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八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组织公司财务部、建设管理部、支部纪检负责人并邀请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九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主持,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财政局、招标办、监察室等部门业务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条 工程招标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或影响特别重大的工程,除按本章第九条规定进行集体会审外,需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批。

第四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和资金额,组织不同级格的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对设计变更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及规范性进行充分论证。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变更联系单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副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和公司项目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涉及资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集体会审。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审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并邀请区分管领导、检察院、区监察、财政、建设等部门业务负责人集体会审。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变更涉及资金额50万元以上的,除按本章第十四条规定组织集体会审外,并提交主任办公会议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变更特别重大的,按有关规定需重新立项申报审核的,遵循规定程序办理工程变更审核审查。

第十七条 设计变更集体会审形成的会议纪要,作为工程设计变更的必备依据,在履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时附件备审。

第五章 教育预警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每年度组织两次建设项目负责人、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的廉政警示教育活动,邀请检察、纪检单位领导进行建设领域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廉政防范意识。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结束后,由公司组织中标的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法人代表,进行集体廉政谈话,树立业主与施工单位共同构筑廉洁工程的职业道德和思想意识。

第2篇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是电力系统和设备的全面质量管理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是适合现代电力行业特点的科学管理方法之一。为了提高整个电力工业的现代化管理水平,实行量化管理、目标分解和优化技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业可靠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电力行业的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诸环节都要制订并执行可靠性准则;分析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以各项可靠性指标来检验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生产运行等环节预期的目标和效益,并作为各环节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研究和拟订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可靠性目标;深化运行可靠性指标应用,努力提高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水平和供电可靠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及其所属

(或代管)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华能国际公司和新力公司所属发电厂以及接入国家电网的自备、中外合资、外方独资电厂。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等部门,要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文,并结合本部门特点进行增补。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由部统一领导,实行部、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发电厂与供电

(电业)局分级统一管理。

第五条 电力部设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中心是在部领导下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可靠性管理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性电力行业各部门的可靠性管理准则和规章制度,经部批准颁布后监督执行;

2、负责电力行业各项可靠性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存储,建立全国性的门类齐全的电力可靠性信息管理系统,制订并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力可靠性编码、统计方法以及统计程序,定期发布电力可靠性指标,及时向规划、设计、制造、建设、生产部门公布有关可靠性指标,为各单位提供可靠性咨询和信息检索服务;

3、归口管理电力系统可靠性分析、评价工作,为设计、制造、基建、生产等部门提供电力系统运行可靠性报告,提出提高可靠性的各项建议;

4、制订发电厂、变电所以及输变电设施等新投产工程的可靠性标准,参与发供电工程设施和重大特殊技措项目的可靠性评估。

5、组织全行业电力可靠性学术活动,适时开展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核发可靠性专责工程师证书。

6、开展电力可靠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华能国际公司、新力公司等负责所辖地区或企业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1、要求:

(1)指定一名局级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确定本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靠性管理的分工,建立可靠性管理小组,做好协调工作;

(2)指定一个或几个职能处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的工作岗位,并配备合格的专责工程技术人员。

(3)建立和健全本公司系统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配备质量、数量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部、司、中心颁布的电力可靠性管理的各项规定,制定适合于本公司系统的管理办法;

(2)采集本公司所属范围的电力可靠性数据和信息,并建立数据库,所有信息皆需认真核对,确认其正确无误,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按时报送中心;

(3)对所属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下达可靠性考核指标,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评价企业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内容,对设计与施工单位提出预定的可靠性指标并对设计与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4)定期召开本公司的电力可靠性分析会,及时制订调控生产的措施。

(5)每年组织一次全局性的可靠性评估,对规划设计、设备制造、基建安装、运行检修等诸方面对运行可靠性的影响,作出全面评价,制订下一年度可靠性管理工作的目标与相应措施,报中心备案,报部的发供电设施技措项目要做可靠性评估并有增益报告;

(6)组织本公司系统的可靠性业务培训、考核及交流活动。

第七条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分别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的管理工作:

1要求:

(1)确定一名领导人全面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全厂

(局)的可靠性管理系统;

(2)指定一个职能部门负责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工作岗位,配置专责工程技术人员和专用的计算机设备及数据传输设备;

2职责:

(1)贯彻执行部、公司颁布的各项可靠性管理规定,制订本厂

(局)可靠性管理的实施细则和奖惩制度等;

(2)负责将本单位的可靠性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个生产岗位,并采取措施,保证其完成,以可靠性指标的升降,作为考评本厂

(局)各级管理水平优劣的一个重要依据;

(3)负责采集统计、报送各项可靠性数据和信息,信息的采集、统计、报送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完整;

(4)定期分析本厂

(局)的运行可靠性,制订提高可靠性的措施,并向主管公司提出报告;

(5)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确保第一线人员能准确判断电力设施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

(6)用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估检修质量及技措项目改造效果的主要依据。

(7)重要技措项目的立项,重要设备的更改,城市电网规划和城市电网的改造,皆需经可靠性论证,应有可靠性目标,并制订实施计划。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施工安装、修造成套等部门应开展可靠性管理工作和应用可靠性技术,并以有关工程的运行可靠性指标来评价本部门的工作效果。

第三章 人员的条件和要求

第九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应遴选事业心强、思想作风端正、工作认真负责、具有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且有一定生产实践经验并经过专门培训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各级可靠性专责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的可靠性管理人员的定期考核由中心负责;各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的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考核由主管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应积极参与生产和经营活动,及时提供可靠性状况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二条 可靠性专责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晋级均按技术系列进行,享受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及时表彰与奖励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的可靠性专责人员,并在晋升晋级时优先考虑;及时批评和教育工作不负责任、不能完成预定任务者,经教育仍不称职者,应予以撤换。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全国的电力可靠性准则、可靠性名词术语解释、可靠性统计办法、编码和统计软件,统一由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部批准后颁布施行。各地区、部门自订的准则和办法,不得与全国统一的规定相违背,且应事先报送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可靠性数据和信息统计及上报应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

第十六条 对电力可靠性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各项指标均以中心公布的数字为准;对外交流或向国内非电力部门提供信息,均由中心按一定渠道和手续统一办理;基层单位

(发电厂、供电

(电业)局)确有需要向系统外提供可靠性局部信息时,必须经主管公司批准,并报中心备案;电力系统内部各单位的可靠性信息交流,由各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核实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电力集团公司、省

(区、市)电力公司应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电力部。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可随时向中心反映。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公路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长大桥梁、隧道(以下简称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保障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速公路及普通国省道上具有重要意义或特殊结构的特大桥、大桥,以及特长隧道、长隧道的养护和运行管理,长大桥隧目录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管理实际确定,并及时更新。其他公路桥隧可参照执行。

本规定所称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长大桥隧养护和运行管理的单位。

第三条 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科学养护、安全运行、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长大桥隧监测、检测、养护、应急和安全运行资金。

第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是长大桥隧设施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做好养护、管理、运行工作,保证长大桥隧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运行安全。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向社会公众宣传桥梁、隧道安全运行相关规定、安全和应急避险救助常识,提高桥隧使用者的安全意识。

第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桥隧管理信息系统,积极运用信息技术加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工作。

第八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长大桥隧运行秩序,除依法开展的活动外,不得侵占长大桥隧建筑控制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砂、采石、取土、爆破等危及桥隧设施安全的活动。

车辆通过长大桥隧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违反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指示行驶,除遇紧急情况外,不得在长大桥隧上(内)停车。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九条 长大桥隧在开通运行前,除满足相关标准规范、管理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明确了长大桥隧监管部门、经营管理单位。

(二)经营管理单位明确了安全运行管理人员,配备了专职桥梁、隧道(含机电)养护工程师,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要求加强长大桥隧及附属设施的养护。

公路桥梁跨越航道的,相关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桥区助航、防撞、水域安全监控等设施的养护。

第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逐步提升机械化养护和快速维修能力,鼓励采用快速、便捷、耐久的技术,积极实施预防养护。

第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和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重大问题或隐患,及时向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对长大桥隧进行巡查和检查。

第十三条 巡查是对长大桥隧可视范围内的桥隧构件及附属设施进行的日常性巡视。巡查由具有桥隧养护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一般不少于1次/天,并填写巡查日志。

长大桥隧遇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长大桥梁遇暴雨、台风等极端气象时,应加大巡查频率。对有特殊照明需求的(照明、航空航道指示灯等)长大桥梁,应适当开展夜间巡查。

第十四条 长大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

相应检查的检查频率除应符合有关养护技术规范、规程要求外,可结合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五条 经常检查是对长大桥隧的结构及其设施的早期缺损、显著病害及其他异常情况进行的检查。经常检查发现重要部件严重缺损或存在明显异常的,应当立即安排定期检查,并视情采取必要的措施。

汛期前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检查,汛期应加大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 定期检查是对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面检查,以确定长大桥隧的技术状况。

定期检查对缺损状况难以判定原因和程度的,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

定期检查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七条 特殊检查是为查明长大桥隧主要构件的病害原因、损坏程度、结构安全性能以及耐久性开展的针对性检查,包括专项检查和应急检查。

专项检查是根据经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结果,对需要进一步判明损坏原因、缺损程度而进行的现场试验检测、验算与分析等。应急检查是在遭受灾害性损伤后进行的详细检查和鉴定。

特殊检查应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八条 检查完成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审查,并及时更新养护管理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九条 根据检查结果,长大桥隧存在病害和安全隐患的,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提出维修加固方案或养护对策,通过相关审查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除应急抢修作业以外,应避免在重大节假日或交通流量高峰期进行养护作业。对于需要封闭交通或长时间占用行车道的养护作业应提前编制交通组织方案,向社会发布信息,并协调公安交通管理、路政管理等单位作好交通组织,减少对车辆通行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从事长大桥隧检查、维护等作业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规定,保证养护人员安全和车辆通行安全。

第二十二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科学配置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构建人才培养机制,建立稳定、专业的养护工程师团队。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每年应组织桥隧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不少于一次的专业培训。

第二十三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针对长大桥隧自身特点和技术要求编制养护技术手册,建立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及时记录长大桥隧检查和养护管理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四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桥一档”“一隧一档”建立长大桥隧技术档案,内容包括长大桥隧基本情况、养护巡查检查记录、技术状况、维修加固等以及其他归档制度要求的资料,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使用。

第二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逐步建立长大桥隧结构监测体系,设置专人或委托专业机构对桥隧的结构状态和各类外部荷载作用下的响应情况进行监测,及时掌握长大桥隧的结构运行状况。

第二十六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结构监测情况,定期将监测结果与检查结果进行比对和分析,提出监测评估报告,不断完善评估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监测制度,结合监测结果定期分析长大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情况。

交通运输部结合年度国家公路网技术状况监测工作抽取部分重点桥梁和隧道进行检测。

第三章 安全运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路政巡查,查处各种侵占、损害长大桥隧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长大桥隧安全保护工作。路政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通知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对发现有危害长大桥隧安全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据职责,根据交通管理情况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及时调整、完善机电、交通标志、标线、防撞、助航等设施。在重要的长大桥隧入口前,应按规定设置限载、限宽、限高、限速等标志。

第三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管理。

对特别重要的长大桥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入口前联合设置安全检查站。

第三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长大桥隧目录及经营管理单位抄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超限车辆不得擅自驶上(入)长大桥隧。确需通行时,应当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有关许可手续,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通过。

第三十三条 船舶通过长大桥梁所在水域时,应当严格遵守航行法规和有关规定,谨慎操作。

长大桥梁经营管理单位、航道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长大桥梁及通航安全设施的日常巡查,及时发布跨河、跨海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具体位置等数据,防止船撞事故。

第三十四条 禁止利用长大桥隧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其他确需利用长大桥隧铺设管线设施的,不得对长大桥隧安全产生影响,并报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签订铺设协议。

管线设施依附在长大桥隧上(内)的,其产权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避免因设施故障引发安全事故或影响交通。长大桥隧改建、扩建、维修时,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履行铺设协议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和隐患排查工作制度,编制风险辨识手册,建立风险动态监控机制,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治措施,必要时协调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大桥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被挂牌督办的长大桥隧应限期整改。

第四章 应急管理

第三十七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预案要求,针对长大桥隧特点制定专项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与地方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长大桥隧应急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为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急工作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

第三十九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配置必要的应急人员和设备,加强应急设备维护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公安交通管理、反恐、消防、交通运输、安监和卫生医疗等单位的联动协调,确保应急状况下反应迅速、协调有序。涉及通航的桥梁和水下隧道还应加强与海事、航道等单位的联动协调。

第四十一条 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每年组织针对火灾、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当遇有导致长大桥隧交通中断、重要受力构件损坏或其他易引发重大伤亡的突发事件时,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会同有关单位迅速疏散车辆和人员,尽可能保证车辆、人员安全和长大桥隧安全,并为进一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经营管理单位应将突发事件情况按规定上报,并跟踪事件发展和处置情况,及时续报。

第四十三条 影响长大桥隧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长大桥隧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总结评估情况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4篇 关于加强建设工地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是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监控重点。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使用等各环节中,建设、监理、安装(租赁)、使用、检测等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上述单位要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对塔式起重机进行安全管理,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现提出加强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八项规定。

一、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的基本要求

每台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施工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设备,必须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施工现场应有满足设备安全运行的使用说明、维护管理的技术资料和各方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资料作备查。

设备档案资料应包括:

1、制造厂提供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书;

2、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说明书(详见《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 9462-1999”条文7.2.6)

3、塔吊每次启用时间及安装地点(含安装检测报告、安装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4、日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5、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存在的问题和评价。

二、设备租赁单位经营的基本条件

塔吊租赁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保证出租设备的安全性能,方可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的租赁活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

1、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

2、属国家明令淘汰、规定不准再使用;

3、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

4、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

三、建立塔吊单机注册登记制度

凡在我市建设工程上使用的塔吊(包括建筑企业的自有设备和租赁单位的出租设备,在用设备及闲置设备),须在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内容有:核查设备技术档案和设备的完好状态、设置注册登记铭牌、永久注册登记号和广州市建设工程塔式起重机管理手册。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塔吊使用的安全环境

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94)、《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对塔吊与建筑物、架空输电线路、塔吊之间的安全距离有具体的规定。针对我市高层、超高层建筑密度大等情况,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妥善规划塔吊的安装位置,充分考虑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环境和塔吊自身的安全。

1、塔吊与邻近建(构)筑物和高压电线应保证足够的安全距离,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装高度超过50米的塔吊必须确保吊臂360°回转空间;在50米以下高度、非工作状态时吊臂不能随风自由回转的塔吊,必须在塔吊安装方案中制定塔吊工作状态和非工作状态的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应以塔吊使用说明书为依据(说明书上无载明的应由制造厂出具意见),并由两名具备工程师资格的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提出论证意见,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项目监理机构审批后方可实施方案。

2、塔吊不得在公共场所吊重作业,特殊的作业必须对作业范围作封锁警戒;起吊作业时,起吊物不得经过公共场所和邻近建筑物的上空。

3、推广使用动臂式塔吊和内爬式塔吊。

五、施工现场安装(拆除)塔吊的规定

1、塔吊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承揽相应的安装业务,禁止出卖资质证书和挂靠承揽安装、拆卸设备的行为。

2、塔吊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原厂或原厂受权制造的产品。

3、塔吊安装前应向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安装告知手续,经接受告知后方能在施工现场安装设备。

办理安装告知手续提交的资料包括:

(1)安装方案(含基础设计方案);

(2)制造厂的生产许可证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

(3)安装单位资质证明;

(4)安装作业人员操作证;

(5)设备上一次安装使用的备案登记牌或准用证;

(6)设备维修保养证明。

⒊ 塔吊的安装、顶升、拆除,应按照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由持证人员作业,现场必须有工程技术人员指挥,安全员、监理人员监护。新安装(移装)及发生安全事故后维修保养重新使用的塔吊,应由安装(维修)、使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后,通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合格方能使用、并在15天内办理“备案登记牌”。

六、塔吊的使用与保养

1、塔吊使用和保养,必须遵守《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规程》(zbj 8001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等技术标准、规程,由相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指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塔吊使用和保养应建立和落实如下的工作制度和工作记录:

(1)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2)设备保养、维修制度

(3)交接班制度

(4)操作使用规程

(5)班前(每班运行前,由司机检查)的重点安全项目的检查

(6)运行记录(含班前检查记录、交班记录)

(7)定期检查、保养、维修记录

2、塔吊保养、维修时所更换的零部件或钢丝绳,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必要时应进行质量检验,禁止使用替代品。

七、塔吊的顶升加节和拆除的监督管理

1、塔吊顶升加节、拆除业务的安装作业队伍,必须具备安装资质和符合相应等级,并在市建委办理资质备案手续;塔吊使用单位不得雇用无资质的队伍作业。

2、安装作业单位、监理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安全责任。

3、安装作业前应有经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术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向所在建设工程安监机构的监督员报告。对塔吊顶升加节作业,监督员应根据所掌握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塔吊的拆除作业,监督员应到现场了解情况和核查施工单位资质和操作人员上岗资格。

4、每次的顶升加节作业,必须有针对性地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作业单位必须指定一名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为现场指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旁站监督,塔吊加节后须严格按安全技术规程进行调试和验收。

5、塔吊每次的顶升加节及拆除,应有完整的施工记录和安装(拆除)作业单位操作人员的签名等见证资料。

八、对塔吊安全检测机构的要求

1、塔吊安全检测机构应具备政府相关部门核准的资格,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塔吊的检测应当执行监督检验规程,检测行为应“客观、公正、及时”,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2、起重机械安全检测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组成部分,检测机构除承担对设备的检测责任外,应配合建设安监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发现被检单位有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应及时责令纠正,并向安监机构报告。

3、检验检测中发现起重机械的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要求被检单位整改纠正,并立即报告监管工地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本文除第三条待另行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确定实施日期外,其余各条自发文之日实施。

广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第5篇 加强煤矿顶板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近年来,随着开采深度的不断增加,矿山压力不断增大,加之顶分层工作面的增多,顶板管理难度在不断增加,采煤、掘进及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及巷道日常维护已成为生产管理中的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加强顶板管理,防止顶板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各级领导必须把顶板管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的同时必须布置、检查、总结顶板管理工作。公司、矿都要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公司每半年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专业会议,及时总结顶板管理工作经验和教训,分析事故原因,完善防范措施,不断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每年在安全技措工程中,必须安排顶板管理项目和资金计划,从投入方面逐步提高顶板管理水平。

第二条:公司总经理、各矿井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总经理要定期听取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生产、项目、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矿长要定期听取矿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开拓、安全等部门的顶板管理工作汇报。督促检查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主要技术措施和资金、顶板事故控制指标落实的情况,及时做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指令。

凡忽视顶板管理工作,安全技措资金和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超过年度顶板事故控制指标的单位,要追究矿、区队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1-3万元处罚。

第三条:分管顶板管理工作的公司副总经理、矿井副矿长对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健全组织机构和配备人员,落实和领导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分管副矿长尤其要抓好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及掘进工作面贯通、开口、过构造带等关键环节的顶板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矿总工程师对顶板管理工作负技术上的领导责任。负责配备技术力量,确定岗位责任制,采用新的科技成果,组织制定有效的技术组织措施,编制年度顶板管理技术措施及资金计划,报公司总经理、矿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安全监察局长、各矿井安全副矿长对公司顶板管理工作负监察责任。要按规定配齐人员,健全和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顶板管理工作及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

第六条:公司生产部、项目部,各矿井生产科、开拓科分别是公司和矿井顶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所辖矿井或区队施工地点的顶板管理负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解决顶板管理中的技术和管理问题。公司、矿地测部门要加强采掘工作面的地质工作,摸清构造变化,对采掘工作面每月至少要做一次地质变化预报,防止地质构造变化引起顶板事故。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调度部门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变化,同生产、开拓技术部门及生产单位一起及时解决有关顶板管理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采、掘、修队长和技术员分别对本单位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和技术责任。所有区队质量验收员负质量检查、监督、验收责任。所有跟班队长、班长负责现场指挥工作。要随时掌握顶板情况,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并经常教育职工重视顶板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八条:每个采、掘、修工作面必须有符合本工作面实际的作业规程,由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等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向区(队)干部、工人贯彻,作为施工依据,并有学习记录及个人签字备查。如遇情况变化,要及时修改补充,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方可贯彻执行。作业规程编制按《鹤壁煤电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矿井技术管理规范》和《河南煤业化工集团公司技术管理规定》中的统一格式和要求编写。

第九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河南省煤煤炭工业局下发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落实采、掘、修工作面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及敲帮问顶制度,坚持公司季检查,矿井旬检查、月验收,定期分析顶板管理和支护质量存在的问题,制订改进的具体措施,并将吨煤进尺单价与质量等级挂钩,奖罚分明。

第十条:采煤、掘进和巷修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回采工作面上下端头要加强支护,并及时挂梁和打临时柱,掘进、巷修工作面要坚持超前临时支护,任何人不得在无支护顶板下作业。

第十一条:所有采掘头面原则上严禁破顶施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破顶施工时,必须制定防冒顶专项措施。巷道维修需要挑顶作业时,必须制定防冒顶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各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直到采掘区队工人,都要接受顶板管理及矿山压力与支护知识技术培训,公司负责队长、技术员以上干部培训,工人由矿负责培训。培训内容要包括矿压观测、顶板管理知识、液压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结构性能和有关操作规程及作业规程。

第十三条:根据我公司顶板特点及管理办法,制定科研计划。难度大的顶板管理课题要积极与上级科研部门、大专院校协作,组织技术攻关。

第十四条:积极推广应用顶板管理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使顶板管理向科学化、现代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回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第十五条: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方面的内容,要有符合工作面实际的支护设计和顶板安全技术措施。遇断层、老巷等地质构造变化时要制定专门的顶板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加强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的顶板管理。初次放顶:即新工作面从开切眼开始到工作面直接顶冒落高度达到采高的l.5~2倍,此阶段的垮落称初次放顶。若老顶的初次垮落对工作面有威胁时,初次放顶阶段应包括老顶的初次垮落。

初次放顶时必须成立有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生产、调度、安监部门和采煤队领导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且每班都必须有领导小组成员和行政副职以上领导跟班指挥,检查工作面不安全因素和初放措施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初采期间,严禁反帮采煤,严禁工作面磨斜回采,严禁托顶煤和超高回采。

放顶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期间,出切眼后,可根据煤的硬度、厚度、直接顶的岩性和厚度等条件,在初采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何时开始放煤、每次放多少,什么时候开始正常放煤等内容。

凡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的1.5倍时,要采用人工强制放顶措施,人工强制放顶措施需报公司审批后执行,其炮眼布置、数量、深度、角度、间距、装药量等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做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只有在初放领导小组确认顶板冒落已符合有关规定,工作面可以正常回采时,初放领导小组方可撤出。

第十七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跟班队长、班组长进班后,必须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只有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

每个工作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认真检查作业地点顶板、煤墙、支架等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配足配齐梁柱,严禁出现缺梁少柱现象,并且在上顺槽要有足够的备用梁柱,否则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工作面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严禁提前回柱。

第二十条:工作面支柱要实行全承载编号管理,不准出现空载柱,放顶回撤下的柱子要打在新的切顶线上,以便增加工作面支护强度和切顶能力,减少顶板下沉量。

第二十一条:回采工作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打好贴帮临时柱,初撑力不得低于作业规程规定,崩翻的棚子要及时扶正打好,严禁空顶作业。工作面严禁出现“丁”字棚。

第二十二条:工作面支柱要升紧打牢,不准打在浮煤、浮渣上。排距、柱距、迎山角必须符合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规定。支柱的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否则要进行二次补液。底软时,要穿柱鞋。

第二十三条:抓好工作面铺网和注浆洒水工作。分层开采的顶分层工作面要坚持铺顶网,并按作业规程规定联好网。顶、中层工作面必须进行注浆洒水。中底分层工作面出现破网时,必须及时认真将网补好或重新铺设顶网,严防工作面流矸、冲矸,防止网下推垮型冒顶事故。

第二十四条:工作面严禁托煤顶开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托煤顶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才准托煤顶生产。

第二十五条:工作面上下机头要坚持基本棚和五对十根长钢梁配合支护,长钢梁要成对使用,一梁三柱交替迈步前移。

第二十六条:上下顺槽距煤壁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10m范围内打双抬棚,10一20m范围内打单排抬棚,巷道压力较大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加固范围,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50kn。

第二十七条,使用铰接顶梁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水平楔,保证机道有一排水平楔,放顶时要坚持使用,按组计,每组不得少于3个。

第二十八条:工作面遇断层、过老巷时,要避免平行过,尽量减少破碎顶板一次暴露面积,并坚持超前处理。对于松散顶板和破碎顶板要及时支护,尽量减少空顶时间和面积,顶板要刹严背死,严禁空顶。顶板破碎带要增加支护密度和强度,严防顶板冒落。

第二十九条:人工分段放顶,段距不得小于15m,放顶时,必须两人配合,严格按照自下而上的原则,并且在分段处打好收尾柱,严禁在顶板破碎或断层处分段接茬。当顶板破碎或遇断层破碎带时,破碎带应分在同一段内。

第三十条:处理冒顶事故时,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情况。处理冒顶事故时,要保持后路畅通和冒顶区附近支架的完整和稳定性,严防在抢险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三十一条:工作面结束放顶时,必须制定放结束顶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所有参加施工的干部职工贯彻,并严格按措施执行,且每班必须有矿级领导现场跟班指挥。

第三十二条:加强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的使用和管理,定期维护和检修,对漏液、缺爪、缺水平碗、平柱头、初撑力低、超期服役的支柱要及时更换,保证支护质量,严禁将单体柱平放或倒立。

第三章 掘进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所有巷道掘进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规定。

(一)煤巷部分:

第三十三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施工过程中遇新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改扩棚等都要补充制定专项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架棚巷道开口抬棚要采用双暗抬棚支护,硬打硬上,并在抬棚梁下增打加强柱,保证抬棚稳定可靠。

掘进贯通时,炮掘两头相距20米,综掘巷道相距50米必须停掘一个头,实行单头作业,并且要保持被停掘进头支护完好和通风正常。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现场指挥。

第三十四条:严格敲帮问顶制度,跟班队长,班长进班后要首先对工作面安全情况作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安排各项工作。施工人员要随时注意顶板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所有煤巷掘进头必须使用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用架棚支护的巷道,所用前探梁梁长不得少于3.0米,选用兀型钢或工字钢,严禁用木梁、管子或槽钢代替。每根梁至少用一对配套的梁卡与基本棚固定,并以木楔、垫板与基本棚找平背牢,紧跟窝头,一个循环进度窜一次梁;除此之外迎头5-10米以内还必须使用金属拉杆防倒器(木棚巷道用把锯或木拉条)每棚6根,上帮、下帮及顶各2根,每个掘进头使用数量不得少于60根,且不少于10根备用。

第三十六条:采用u型棚支护的巷道,每棚之间必须安设不少于3根金属拉杆,以提高支架的整体稳定性。拉杆分别安装在顶部和两帮,拉杆必须与棚距相匹配,钢度强度符合生产实际,连接有力。

第三十七条:每个煤巷掘进头必须按公司要求配备4根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放置地点距窝头不得大于20米,以备施工中处理冒顶、坠网,改扩棚,放炮后扶棚等应急之用。严禁乱扔乱放或用来打压柱、顶槽等。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巷道高度,掘进或巷道卧底、铺槽、铺轨清理时,要保证巷道净高控制在设计高度之内,柱窝深度不小于150mm。防止巷道超高或支柱蹬空造成翻棚冒顶事故。

第三十九条:处理冒顶时,要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统一指挥,并派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加固冒顶区附近支架,保证后路畅通,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发生二次冒顶造成事故扩大和人员伤亡。

第四十条:加强巷道支护质量,各矿要根据巷道用途、煤层倾角等合理设计支护型式和支架规格,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要求施工,不得在施工过程中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有总工程师批准的设计和措施。巷道交错重叠时要合理设计支护形式,上部巷道要架抬棚,禁止架设“楼上楼”支架。

第四十一条:厚煤层顶板巷道必须铺设金属网或塑带网假顶,网要铺平铺展,扣扣相联,为下分层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采用锚网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围岩分类为ⅰ、ⅱ、ⅲ类时,顶板锚杆可以采用端锚或半长锚固,设计锚杆长度不小于1800mm,直径不小于16mm,锚固力不小于64kn;巷道围岩分类为ⅳ、ⅴ类时,顶板锚杆必须采用全长锚固高强度锚杆,设计锚固力≥130kn;两帮采用金属螺纹钢锚杆,长度≥2000mm,直径≥18mm,设计锚固力≥64kn;拧紧螺母的力矩必须≥100n·m。

2、锚网支护巷道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锚杆、锚索和树脂药卷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金属网的规格、梯子梁或w钢带、联网形式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3、 对压力大、顶板破碎的巷道或交岔点,必须加打锚索加强支护或采用锚网棚联合支护。对巷道顶板为ⅲ类以上时,必须选用梯子梁或w钢带加固。

4、 必须定期按规定进行锚杆拉拔试验,试验结束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

5、锚杆支护巷道必须进行安全监测,内容包括顶板离层(离层指示仪安设要紧跟窝头,每隔30~50m必须设一个)、两帮移近量、顶板下沉量及下沉速度。监测数据如超过设计要求,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支护。

6、锚杆支护应紧跟窝头,顶板锚杆应按照由中向边,由外向里逐根逐排的原则施工。对锚杆支护巷道每隔一定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对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托盘松动的要立即紧固。

第四十三条:各施工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用产品必须取得产品质量合格证和煤矿安全标志,严禁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规格要求的支护材料(背帮背顶材料、支架),从而确保巷道支护质量。

(二)岩巷部分:

第四十四条:设计部门要把好设计关,设计时要考虑巷道所处层位及岩性,巷道布置要有利于顶板管理,支护要统筹考虑到埋深、地质构造及受力情况等因素的影响,采取最佳支护形式,达到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的要求。

在深部巷道掘进时,根据地质条件和岩性等因素,可考虑采用网壳、锚索、可缩性金属支架、锚网喷等复合支护形式,必要时还应采用全断面支护,以确保支护强度。

第四十五条:各掘进工作面在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对顶板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凡巷道开口、贯通、揭煤、过构造带及软弱岩层时都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施工。

第四十六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岩巷施工应采取-次成巷施工法,爆破后应及时喷砼封闭围岩,并进行永久支护。没条件实行一次成巷的,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及临时支护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十七条: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都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并按以下要求进行:

1、设计符合围岩特性的爆破图表;

2、按爆破图表轮尺,用黄泥定出眼位;

3、在轮尺定位前将中腰线延至掌头;

4、打眼要求平、直、齐、准;

5、按爆破图表要求装药、联线、放炮。

6、放炮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

为鼓励班组实行光面爆破,区队要制定“爆破效果验收制度”,根据眼痕率进行奖罚,当班或当月奖罚兑现。

第四十八条:采用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网喷、锚索、锚杆等支护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锚索的规格型号、间排距、锚固力、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喷层表面质量、金属网的规格、联网形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2、打锚杆、锚索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3、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锚索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4、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5、锚杆、锚索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否则应补打锚杆、锚索。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6、锚杆、锚索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锚索的托板紧贴巷壁。

7、巷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第四十九条:采用可缩性金属支架、网壳等支架支护的巷道,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杆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拉杆,卡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

第五十条:砌碹巷道的施工应符合以下规定:

(1)按光面爆破要求爆出荒断面。

(2)砌体厚度、灰缝、砌筑砂浆配比、壁后充填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3)顶板不好时,应先挑掉危石,并加前探支护。

(4)若顶部出现高顶冒落,碹顶应先充填片石,厚度不少于    500mm,上边绞架至顶,打紧背牢,严禁空帮空顶,处理高顶冒落。要事先准备好充填刹顶材料,处理时有人“观山”,绞架人员应选好退路。

第五十一条:在松软岩层或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在断层破碎带或松软岩层中施工,应采用预留爆破周边围岩法施工,即爆破后,距设计荒断面尚有-定的预留岩层,预留层只能用风镐掘至荒断面,以减少围岩的破坏程度。在爆破后还应及时喷浆封闭围岩,以防顶帮风化和塌落。

第五十二条:大断面峒室施工,交岔点施工,要有专门措施,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

第五十三条:煤仓施工,应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先打出大钻孔后,自上而下成井,尽量不用自下而上人工掘小导峒的方法。

第五十四条: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措施中对顶板管理要有专项规定。巷道贯通过程中,矿和施工单位要派专人负责监督和指挥。

第五十五条:在处理大块危石时,必须先进行临时加固,方可进行处理,处理时人员要站在危石巷道的后方一侧,选好退路,并有专人“观山”。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要把好支护材料质量关,所有不合格的支护材料严禁使用。

第四章  巷修工作面顶板管理规定

第五十七条:巷修工作面除认真贯彻落实作业规程和综合措施外,对处理冒顶、修理大断面交岔点等特殊工程还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进行施工。

第五十八条: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整修巷道前要检查原支架和顶板完整情况,对离层顶板、危岩、伞檐等妥善处理后再进行作业。

第五十九条: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遵守由外向里的顺序。拆除原支护前要先加固临近支架,用内注式单体柱进行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倾斜巷道中还必须有防止矸石,材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条:扩棚、替梁换柱或加棚挖柱窝前,都必须首先加固其前(后)支架,新架棚子柱腿要打到实底上,柱窝深度保证在150mm以上,严防支柱蹬空。

第六十一条:处理冒顶绞架时,要先加固周围支架,保证修理地点支架的稳定性,保持后路畅通。作业时要三人配合,专人观察顶板防止处理冒顶过程中二次冒顶造成人员伤亡。

第六十二条:每半年由分管副矿长或总工程师组织对全矿在用巷道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轻重缓急制定出维修计划,及时维护修理。

第六十三条:充实加强巷道维修专业队伍,巷修人员配备要按煤炭部“每千米巷道配备三至五人”的要求执行,不得随意调动巷修人员做其他工作。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生效,解释和修改权属__公司。各矿在实施过程中对本细则存在的问题,可及时上报公司,以便修正和改进。

第6篇 管式加热炉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管式加热炉安全技术措施

1.燃料气分液罐

(1)燃料气进炉区必须设置燃料气分液罐,一个装置有多个炉子可以共用一个分液罐。

(2)燃料气分液罐上应设置压力、液位等显示仪表。

(3)燃料气分液罐上应设置有安全阀、放火炬线。

(4)燃料气分液罐上应设置加热盘管和脱液设施;加热器盘管材质选用时要考虑介质的腐蚀。

2.盲板与切断阀

(1)燃料油、燃料气进装置、进炉区和火嘴前等部位应设置相应的'8'字盲板。

(2)燃料油、燃料气系统应设置有吹扫、试压和置换流程。燃料气吹扫、试压、气密所用蒸汽、氮气给汽(气)点应设双阀间加排凝的三阀组结构,并设相应的'8'字盲板,燃料油吹扫、试压所用蒸汽给汽点应设双阀间加排凝的三阀组结构,并设相应的'8'字盲板。

(3)燃料油、燃料气入火嘴前必须设置两道阀门。

(4)燃料油、燃料气吹扫系统中给汽(气)点三阀组与燃料气入火嘴前的双阀必须采用法兰连接的阀门。原来采用非法兰连接的阀门在检修或技改中应改为法兰连接的阀门。

(5)燃料油入火嘴前必须设置两道阀门,同时应设置燃料油循环线。

3、控制回路

(1)加热炉应设置燃料油、燃料气压控阀、工艺介质和炉膛温度温控阀等必要的控制回路。

(2)安全联锁自保阀的设置根据装置工艺对加热炉具体要求确定。

4.阻火器

燃料气入炉前应并联设置双阻火器,生产中可以切换和检修。

5.控制阀选型

(1)燃料油、燃料气压力控制阀应选用'风开阀',停风、停电时控制阀关闭。

(2)燃料油、燃料气温度控制阀应选用'风开阀',停风、停电时控制阀关闭。

(3)烟道挡板应选用'风关阀',事故状态时打开。

6.长明灯

加热炉长明灯燃料气线应从燃料气压控阀前引出。

二、对人员的要求

1.管理人员

负责装置生产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要熟练掌握管式加热炉操作规程。

2.班长和加热炉操作人员

(1)班长要熟练掌握加热炉操作规程、事故预案,熟知相关管式加热炉安全运行的规定。

(2)加热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考试内容中工艺管线、仪表控制流程,相关加热炉运行的安全规定,点炉和停炉步骤三要素应占考试权重的60%,该部分内容应100%掌握;其它应知应会知识权重占40%,该部分的掌握程度应达到合格水

平;即加热炉上岗考试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才准许发放上岗许可证。

三、管式加热炉开、停工过程管理要求

(一)盲板管理

1.装置开、停工必须具有经过审批的盲板表。

2.盲板应设专人管理。盲板拆、装应按要求时间进行,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后,岗位操作员要进行确认,盲板管理人员再进行复核确认,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3.开、停工时操作员、班长和生产指挥人员必须进行盲板拆、装三级确认。

(二)爆炸气分析管理

1.合格标准

加热炉点火前要按照规程进行爆炸气分析,分析结果可燃气体含量低于或等于0.2(v)%为合格。

2.采样位置

(1)圆筒炉

直径在5米以内(不含5米)的加热炉可以对称采两个样,直径在5米以上(含5米)的加热炉可以对称采四个样。多层看火孔加热炉,每层采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方箱炉

方箱炉每个方向各采一个共四个样。多层火嘴加热炉,每层采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3)多合一炉

每个子加热炉采样按照独立加热炉执行。

(4)操作人员必须配合和监督分析人员在正确的地点和时间取样,采样器自采样孔插入深度应不低于500mm。

3.时间要求

(1)拆除燃料气盲板、引燃料气到火嘴双阀前。并检查确认没有燃料气泄漏后。开鼓风机、引风机或用吹扫蒸汽吹扫炉膛,时间不少于15分钟,若用蒸汽吹扫必须保证烟道顶部见汽5分钟以上,然后停鼓风机、引风机或吹扫蒸汽。

(2)吹扫结束的10分钟内必须开始炉膛内爆炸性气体分析采样。

(3)从开始采样到下达分析单至装置的时间应不超过30分钟。

(4)爆炸气采样分析合格15分钟内必须完成点火操作,超过15分钟必须重新进行爆炸性气体采样分析,点火前应采用便携式可燃气体分析仪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立即点火。

(5)点火5秒钟点火不成功,严禁二次直接点火,必须按规定吹扫炉膛,重新进行爆炸性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重新点火。

(三)点火、停炉操作要求

1.引燃点火火把的过程,按动火作业管理开具火票。

2.加热炉点火和停炉为装置开停工的关键操作,在生产组织安排上要避开交接班时间。

四、加热炉操作规程管理要求

1.加热炉操作规程编写要求

加热炉岗操作规程应由操作经验丰富的生产一线操作骨干、技师与工程技术人员一起编写,依照股份公司《管式加热炉操作编写指南》,结合本装置加热炉特点,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操作规程。

2.加热炉操作规程审批

加热炉操作规程的制定及修订要经过装置负责人、装置生产技术负责人生产部门、技术部门、质量安全部门、机动部门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3.加热炉操作规程的修订

加热炉操作规程要在装置技改与大修后及时修订。

五、加热炉维修保养管理

1.加热炉检维修管理

(1)做好加热炉的日常维修,特别对引风机、烟道挡板、吹灰器等附件的维修。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排除故障,不得影响加热炉的安全运行。

(2)停工检修时应对全部氧含量分析仪、热电偶和负压表进行校验。加热炉在停工检修期间应安排对流炉管、辐射炉管清灰。

(3)加热炉检修后必须进行相关专业联合检查确认后方可交付使用。

(4)加热炉检维修记录及竣工资料必须及时存档。

2.加热炉日常保养

(1)加热炉使用单位应按照《石油化工设备完好标准》要求,加强加热炉的运行、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加热炉工艺指标,保证加热炉在设计允许的范围内运行,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并尽量避免过低负荷运行(过低负荷一般指低于设计负荷的60%)。

3.加热炉巡回检查

(1)检查燃烧器及燃料系统、蒸汽系统。检查燃烧器有无结焦、堵塞、漏油现象,长明灯火嘴燃烧是否正常;油枪、燃料气枪应定期清洗、保养,发现损坏及时更换;备用的燃烧器应关闭风门、汽门;长时间停用的油枪、燃料气枪应拆下清洗保养。

(2)检查加热炉被加热工艺介质,有无偏流现象,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检查消防蒸汽系统。检查看火孔、看火窗、点火孔、防爆门、人孔门、弯头箱门是否严密。检查炉体钢架和钢板是否完好严密。

(4)检查辐射炉管有无局部过烧、开裂、鼓包、弯曲等异常现象。检查加热炉衬里有无脱落,炉内件有无异常,仪表监测系统是否正常。

(5)检查三门一板(油门、气门、风门、烟道挡板)的调节是否灵活好用。

(6)有吹灰器的加热炉应制定吹灰制度、定期吹灰。

(7)检查一次仪表完好情况。定期对氧含量分析仪标定。

(8)定期检查安全附件,确保完好。

(9)在观察加热炉火焰形状时,始终应戴脸部和眼睛防护罩或戴有色玻璃眼镜。

4.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燃料中的硫化物含量,减少排烟中so2、so3等硫化物的含量。如燃料含硫量偏离设计值较大,应进行烟气露点测试,确定加热炉合理的烟气排放温度,避免烟气露点腐蚀。要合理控制物料温度,确保炉管壁温高于烟气露点温度。

5.加热炉的开停工必须严格按照工艺操作规程进行。停工时特别要注意防止硫化物在对流室内燃烧,造成奥氏体不锈钢炉管应力腐蚀。

6.定期监测辐射炉管表面温度,特别在加热炉烧焦期间应避免炉管局部过热。

7.加强加热炉档案资料管理,包括:

(1)加热炉设备台账:长期保存。

(2)全套图纸:长期保存。

(3)加热炉操作规程:长期保存。

(4)故障、事故记录及原因分析报告:根据生产需要进行修改,长期保存。

(5)定期炉效监测、分析报告:一年。

(6)检修、抢修、技术改造记录及竣工资料:长期保存。

(7)炉管及炉附件检测报告:长期保存。

第7篇 加强调试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机组在调试、试运行期间的安全生产和投产机组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有关规定如下: 一. 分公司经理应组织建立调试和试运转期间的组织体系,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组织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和联系方式,在作业场所或值班室进行公布,并把信息通报给分公司所属部门、专业公司及相关单位,以保障调试和试运转期间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 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转工作开展前,由分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各专业的相关管理、作业人员进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火力发电厂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及(热力和机械部分)、省电力公司《江苏省火电建设工程建筑安装交叉作业安装进入时建筑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相关内容以及业主、监理等单位的有关要求的学习培训,对核电、燃机工程在调试和试运转期间的特殊安全要求,应参考同类型机组的经验应自行或通过业主等收集相关标准、法规进行学习。学习可采用集中的形式,给予必要的辅导,并进行考核,保证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掌握有关要求。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在学习培训后还应进行专业相关知识的考试,考试合格后,由所在部门领导或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提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经分公司工程、安监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承担相应的工作。经批准后的人员名单应送工程、安监部门备案,业主、监理需要时应送业主、监理备案,人员变动时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三. 根据合同规定,非电力基建资质的分包单位需要派员参加调试或试运转的,必须由熟悉设备情况、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由所属专业公司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调试、试运转安全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由所属专业公司负责人,确定工作负责人及成员名单,在所属专业公司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方可参加调试和试运转工作,但分包单位人员不得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

四. 机组调试、试运行或电气设备受电应充分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中所要求具备的条件。分公司分管生产的经理应为电气开关室、控制室的安装、调试和及早交业主代保管创造条件。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由分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工程、质检、安全保卫部门及相应专业公司对作业项目所涉及到的区域进行专项检查,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由工程管理部门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经整改后复查并符合条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作业活动。

五. 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电气、热控设备安装时,门窗应安装完毕,正式门窗不具备安装条件或未到货的应安装可靠的临时门窗,并加锁,由设备所属专业公司指派专人保管钥匙,并进行管理。室内电气设备及系统在设备调试阶段带电或临时受电,必须符合受电时所应具备的条件。主厂房内就地的电气盘、柜在受电时应设置围栏,防止误触误动。通往电气、热控设备间的孔洞、沟道应加设盖板或封堵,室内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受电场所均应张挂安全标志。

六. 非电气专业的人员进入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以及受电设备和临近带电体作业时,由负责施工的专业公司以工作联系单的方式提出书面工作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电气专业公司办理工作票,执行“二票三制”,由电气专业公司派员在现场向所有施工人员明确交代不可靠近的部位和注意事项,所有施工人员应在交底记录上签字,施工人员除在工作负责人的监护下开展工作外并由电气专业公司派员在现场监护,施工人员应服从监护人员的管理,并不得扩大工作范围。电气专业人员进入电气各开关室、控制室等受电设备和临近带电体作业时,同样必须办理工作票,并派员监护。

七. 移交业主代保管、正式移交或进入老厂区域进行受电设备和靠近带电体工作时,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后,到电厂运行值班室办理工作票,工作票签发按业主有关规定执行,并执行工作票双签制,由电厂和负责施工的专业公司分别派工作负责人在现场监护。作业班成员应服从电厂的管理。涉及到动火作业的必须遵守电厂有关动火管理规定。

八. 与老厂或与投产机组有接口的公用系统或管道等,应由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组织专业公司和专业人员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和警告标志,并采取加锁、隔离及保护措施,防止施工人员误动、误用、误接、误损坏。在与这些系统或管道沟通连接时,应由所属专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后到电厂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九. 机组进入整套启动时,运行区域和施工区域应设置明显的隔离设施,防止人员进入对方的区域,影响运行和施工安全,其隔离位置、方法以及进入对方区域的管理办法,由分公司分管试运的领导与业主商定。

十. 进入汽机、电气设备安装和设备调试、试运转、油循环等阶段的场所必须禁烟,所涉及到的场所有多层的,应在各层设置禁止烟火的标志,配备消防器材,并由安全保卫部门作为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十一. 锅炉水压试验、冲管和设备受电、调试、试运转等阶段,在其危险区域内除参与调试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在内作业,区域内未完工作,在危险因素消除后方可进行,特殊情况必须由所属专业公司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经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十二. 锅炉点火、机组试运转阶段的消防器材,油、氢管路和设备等可能发生火灾部位的巡视和监护应由分公司负责启动的领导与业主商定,根据分工,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业公司的管理责任。

十三. 对机组设备中的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如果在安装过程中使用,必须先经分公司组织自检合格后经政府特种设备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取得安全准用证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的使用,应由所属专业公司指定具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行定人定机操作,并指派检查维护保养人员,不得任意指派操作人员或随意交他人操作使用。电动起重机械的电源箱必须上锁。其他专业公司使用时应与负责管理的专业公司(或由分公司协调)联系,由负责管理的专业公司派员操作,不准擅自动用。

十四. 与调试、试运转相关的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应由负责使用的专业公司、部门的调试、试运转负责人负责安排,提前配置到位并进行确认,满足作业要求。

十五. 专业公司、部门负责人及班组长在调试、试运转中在安排消缺、操作等作业活动时,应安排二名及以上人员进行,并交代安全互保事

6 项。在与电厂或调试单位配合进行调试作业时,为防止口令不清,造成误操作,特别是在使用对讲机时,口令应按书面操作程序实行复诵,口令无误后,方可操作。

十六. 临近电厂升压站的施工作业场所,无论是地面还是高处都应及时清理材料设备的轻质包装物,如塑料薄膜,铝箔包装物等。对轻质材料如彩钢板,塑料制品等应加重物捆绑,防止被风吹落到升压站架空线和设备上,引起设备和电网事故。

十七. 十七. “工完料尽场地清”,调试前各分公司应检查试运相关场所,确认无可能影响调试的基建、生产遗弃物,做到设备清洁,走道畅通。 十八. 调试的各级第一责任人,如因故离开调试现场,不能履行指挥的第一责任,则必须明确制授权他人全权代理。

第8篇 附院加强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附属医院关于加强采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为了规范本院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三、凡符合《__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上级政府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规定的采购项目,原则上按规定执行;符合《__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经咨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政府不组织采购的,由院内自行组织采购。

四、采购金额在《__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采购类数额规定如下:

(一)采购金额在《__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货物类: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3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组织询价后提交采购小组讨论通过;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院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二)采购金额在《__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工程类:

参照_卫监[2010]333号:关于印发《__市本级卫生系统3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暂行规定》的通知的相关文件执行。

(三)采购金额在《__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数额以下的设备维修类(含消防)等服务类: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自行组织采购;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含5千元)以上或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执行部门组织询价后提交采购小组讨论通过;

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院招标办组织招标采购。

五、采购项目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审批手续由使用科室申报并经科室第一责任人签字后集中提交项目执行部门,由项目执行部门提交分管副院长、院长审批后组织采购。单项采购量或批量采购在5千元以下的由分管副院长审批。固定资产类购置由使用科室自行履行审批手续。

六、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四)单一来源采购;

(三)竞争性谈判;

(五)询价。

七、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八、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九、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__市级政府采购文件及《__市第一医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十一、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将谈判价格及相关的采购项目信息提交相应的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由相应的采购领导小组进行集体采购。

十二、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十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十四、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十五、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规定。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十六 、项目执行部门负责合同的执行工作。合同签订之前,项目执行部门须将所签订的合同提交相关的职能部门(纪检、财务、审计)以及分管副院长、院长审阅会签后在规定的时间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十七、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在合同适用时间内,对质量好、供

货及时、售后服务好的已采购货物不得无故终止采购,不得采购其他同类货物。

十八、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九、采购项目由执行部门的采购员协助仓管员负责验收。(设备项目由使用科室参与验收)

二十、采购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二十一、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医院或院纪委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十二、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本院正式工作人员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二十三、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医院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部门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本院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的;

(三)向采购人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部门进行协商谈判、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投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二十四、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部门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3年内禁止参加本院采购活动。

(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十五、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执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之规定。本规定未明确条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__市级政府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9篇 租赁油库管理若干规定

为了加强油库管理,提高油库管理水平,杜绝租赁油库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规定,自下发日开始执行。

第一条 岗位职责

(一)北京销售公司派驻的租赁油库管理团队是租赁油库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租赁油库的全面管理,油库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二)租赁油库管理岗是按照管理分工的负责人,对分工的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三)租赁油库的班组长是本班组的负责人,对本班组的工作负有管理责任。

(四)租赁油库的计量员除对本岗位计量工作负责外,还是油库质量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五)租赁油库其他工作人员均按分工对本岗位工作负责。

第二条 整租油库管理职责

(一)负责油品的数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油品的计量管理工作。

(三)负责油品的质量管理工作。

(四)负责油品数质量纠纷的处理工作。

(五)负责油品施封、加剂工作。

(六)负责同出租方油库的沟通联系工作。

(七)协助库方做好油库安全管理工作。

(八)协助库方做好油库其它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代储油库管理职责

(一)负责油品数量管理工作。

(二)负责油品入库计量与出库计量工作。

(三)负责油品入库质量检验与出库质量检验工作。

(四)负责油品数质量纠纷的协调处理工作。

(五)负责油品施封、加剂工作。

(六)负责同出租方油库的沟通联系工作。

(七)协助库方做好油库安全工作。

(八)协助库方做好油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安全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租赁油库同出租方组成联防委员会,协助出租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三)租赁油库应组建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我方驻库人员及管辖区域内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配合对方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四)租赁油库要成立应急组织负责我方管辖区域内的应急工作,当油库发生突发事件时配合库方的应急抢险工作。

(五)租赁油库每季度会同库方组织一次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问题书面通知库方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调运物流中心安全分委会。

(六)租赁油库每月组织一次月度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发现问题书面通知库方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告调运物流中心安全分委会。

(七)租赁油库各岗位人员在工作时要对油库安全工作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主任,油库主任应书面通知库方整改。

(八)整租油库承装我方油品的油罐前第二道阀门和其他需要控制的阀门要上锁并负责操作,开锁执行“作业票”双复合制。

(九)租赁油库的生产作业,原则上我方人员不参与操作,但要求积极配合库方作业。

(十)租赁油库投入使用前由我方油库同出租方油库签署安全、使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界面及其他合同中未明确的问题,整租油库特别要明确液面监控工作由库方负责,跑冒油事故由库方负责。

第五条 数量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数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租赁油库要按规定建立《保管总账》、《散装油品计量保管帐》(整租库)、《保管帐》(代储库)、《客存帐》。

(三)租赁油库盖章后的《提油单》作为给对方油库提油的凭证,《出门证》作为我方出库的下账凭证。

(四)租赁油库收取用于换票的“派车单”,营业室收取留存“油库联”,施封岗根据用户不同,配送加油站的收取“用户联”,非加油站配送的收取“加油站联”。

(五)代储油库每日结账时要与库方做库存签认。

第六条 质量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油品入库时要封样保存,双方签字确认,保存期至本期油品出库完毕。

(三)整租油库库存油品储存期超过2个月的要送检做全项分析化验,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四)租赁油库每日、每罐发油前要留样(代储油品留样要对方签字),并目测油品色度、外观(水分、杂质)合格后方可出库,封样7天。

(五)油品采样时要分别采上中下三部样,分别进行外观目测,留混合样。

(六)对于储存期超过一个月的油品要采用底部取样器采样目测。

(七)租赁油库要求库方提供单独的样品间或样品柜。

(八)租赁油库监督库方进行油罐水杂测试及排放。

第七条 计量管理

(一)租赁油库要执行公司有关计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定。

(二)代储油库油品出库密度应按公司规定频次同库方共同计量,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确认,计量员、油库主任对计量结果负责。换罐付油时重新测量密度。

(三)油品入库计量由我方计量员操作,库方复核。

(四)油库主任负责对库方计量器具、用具检定的认定,不符合规定的有权拒绝收付油。

第八条 监督与检查

(一)油管部“油库管理”高级主管负责租赁油库全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油管部安全管理主办负责租赁油库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油管部数质量管理主办负责租赁油库数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九条 奖惩

(一)每月发现一次入库验收、出库计量与实测不符,造成的损失油库主任包赔50%,计量班长包赔20%,计量员包赔30%,当月内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给予处分。

(二)入库计量索赔不成功,由我方原因造成的,给予油库主任、责任人通报批评,当月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给予处分。

(三)整租油库发生出入库计量纠纷,责任方是油库的,对油库主任、责任人按规定罚款,当月发现2次以上(含2次),给予处分。

(四)发生质量事故,责任方是油库的,给予油库主任及责任人处分。

第10篇 架空乘人装置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架空乘人装置安全管理工作,搞好业务保安,坚持预防为主,消除不安全因素,杜绝人身伤亡和设备损坏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用架空乘人装置安全检验规范》(aq1038-2007)和相关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于我矿的架空乘人装置。

第二章 基础管理

第三条 矿每季度组织专业人员对架空乘人装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认真解决。

新建架空乘人装置投运前,必须经机电处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第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合格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还必须有防爆合格证。

第五条 新安装架空乘人装置应具有自动化控制及上传接口,满足远程控制需要。推广应用架空乘人装置集中控制,并在机头、机尾、中间上下人平台等重点部位设置视频监控,确保无人值守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检测检验,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检测周期为1年。

第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具备以下保护,且动作灵敏可靠。

(一)超速保护。

(二)打滑保护。

(三)全程急停保护。

(四)防脱绳保护。

(五)变坡点防掉绳保护。

(六)张紧力下降保护。

(七)越位保护。

(八)制动器失效保护。

(九)机头机尾通讯中断保护。

(十)液压驱动应有驱动油压过压、欠压、超温和液压马达超速等保护。

(十一)机械驱动应有减速机油温异常报警装置。

(十二)系统防静电保护。

(十三)断轴保护措施。

(十四)使用可摘挂抱索器,应当设置乘人间距提示或者保护装置,静态上下车时有放行装置。

(十五)系统延时启车预警信号。

(十六)机头、机尾下车点语音提示装置。

(十七)机轨合一布置时,必须有与绞车电气闭锁保护。

(十八)固定式和卡钳式抱索器,应有防过摆装置。

(十九)驱动轮和迂回轮的入绳口处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安全保护装置发生保护动作后,需经人工复位,方可重新启动。倾角为25°以上大坡度架空乘人装置推广应用断绳捕捉安全保护措施。

第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与胶带运输机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同时便于胶带运输机检查维修。

(二)必须有可靠的隔离防护装置,防护栏设计要合理,强度满足安全要求,防护网能够防止煤矸滚落伤人。

第十条 架空乘人装置与斜巷绞车同巷布置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断面及安全间距必须满足系统安全运行需要。

(二)乘人吊椅不得影响轨道运输。

(三)架空乘人装置与轨道绞车不得同时运行,两者之间的电气闭锁必须可靠。

(四)巷道入口处必须有可靠的挡车装置,防止矿车误入架空乘人装置运行区域。

第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驱动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及钢架结构

1.混凝土基础牢固可靠,未出现开裂现象。

2.钢架结构无扭曲变形,螺丝紧固有效。

(二)驱动轮

1.驱动轮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轮衬。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键不松动,紧固螺母不松动。

3.驱动轮转动灵活、无异常摆动和异常响声。

(三)制动装置

1.驱动系统必须设置失效安全型工作制动装置和安全制动装置,安全制动装置必须设置在驱动轮上。制动装置的最大制动力应为额定牵引力的1.5~2倍。

2.系统运行速度超过额定速度10%或欠速20%时,制动装置应能自动合闸停车。

3.重车下行、空车上行时工作制动器的平均减速度不应小于0.3 m/s2,重车上行、空车下行时不应大于1.5m/s2。

4.制动装置杠杆系统动作灵敏可靠,销轴不松晃,不缺油,闸轮表面无油迹,液压系统不漏油。制动闸瓦不得有龟裂、起泡、分层等缺陷。

5.工作制动装置闸带无断裂现象,余厚不小于3mm,闸轮表面沟痕深度不大于1.5mm,沟宽总计不超过闸轮有效面积10%。制动时,闸瓦与制动轮接触的长度不应小于80%。

6.安全制动装置松闸状态下,闸瓦间隙不大于2mm。制动时,闸块与制动盘紧密接触,有效接触面积不小于设计的85%。

第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迂回轮及张紧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迂回轮

1.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原厚度的三分之一,否则应及时更换。

2.轮缘辐条无裂纹、变形,轴不松动,紧固螺母无松动。

3.迂回轮运转无异常声响。

(二) 张紧装置

1.能够随时灵活调节牵引钢丝绳在运行过程中的张力,活动部位移动灵活、不卡阻,转轴不歪斜。

2.重锤上下活动灵活,不卡、不挤、不碰支撑架,配重安全设施稳固可靠,重锤地坑内无积水。

3.滑动迂回轮架距滑动导轨的极限位置不小于500mm,否则要考虑更换钢丝绳。

4.收绳装置灵活可靠。

第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抱索器设计选型符合标准要求,抱索器和吊杆联接灵活可靠。

(二)各部件齐全完整,螺丝紧固有效,无开焊、裂纹或变形。

(三)锁紧装置齐全、有效、无变形。

(四)摩擦衬垫固定可靠。

(五)抱索器在钢丝绳上安装位置,应每隔一段时间后,移动不小于一个抱索器距离(一般为400mm)的位置,以减小抱索器在驱动轮、迂回轮处对钢丝绳产生的扭曲应力,避免造成对钢丝绳的疲劳磨损,延长钢丝绳的使用寿命。

(六)应对乘人器编号管理,并增加乘人器检查记录,每日对所有乘人器进行检查,检查焊接部位是否牢固、是否变形,活动式抱索器摩擦衬垫固定是否牢固,磨损是否超标,滚动部件是否灵活。

第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轮系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所有的托绳轮、压绳轮应转动灵活,平稳、不晃动。

(二)轮衬贴合紧密、无脱离,轮衬磨损余厚不小于5mm。托轮架稳固无变形、无位置偏移等现象。

(三)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有效,焊缝无开裂现象。

(四)各种轮衬符合阻燃、抗静电要求。

(五)托压绳轮轴应处于水平状态,设备运行时牵引钢丝绳应在托压绳轮轮槽中心,紧贴轮衬运行,相邻两组压绳轮沿钢丝绳方向的间距不应大于60m,巷道变坡点处,应加装压绳轮或防脱绳装置。

第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钢丝绳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钢丝绳的安全系数、检验、检查、维护、报废、更换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08~414条有关规定。

(二)驱动轮、迂回轮直径与牵引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60;采用密封式钢丝绳应将比值增加20%,即驱动轮、迂回轮直径与牵引钢丝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小于72;驱动轮直径与牵引钢丝绳最粗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900。

(三)牵引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四)张紧钢丝绳可用绳卡连接,但卡接必须可靠。

(五)钢丝绳每天至少检查一次,以钢丝绳接头为重点。检查钢丝绳断丝、锈蚀和变形情况,若发现有断股、打结或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六)钢丝绳检查记录中,应填写对插接绳头处的检查结果,如是否有窜股、打结、松散或抽动等现象。

第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的控制部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主控台各按钮、开关灵活可靠。

(二)指示灯指示正确。

(三)电气设备完好、无失爆。

第十七条 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倾角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固定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8°,可摘挂抱索器最大运行坡度不得超过25°,机头、机尾应设在水平巷道内并有专用的设备硐室。巷道无严重变形,地面平整,上无淋水,下无积水,巷道内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安全运行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巷道断面的净高,从巷道底板(或轨道面)起到托绳轮下沿的高度不得低于2m,同时满足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的运输。架空乘人装置巷道布置图见附件。

(二)蹬座中心与巷道两侧的间距均不得小于0.7m,即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0.7m,另一侧蹬座中心至巷道(防护栏)的距离不得小于0.7m;采用低速架空乘人装置时,机头(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m;采用高速架空乘人装置时,机头(尾)蹬座中心至巷道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三)双向同时运送人员时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0.8m;固定抱索器的钢丝绳间距不得小于1.0m。

(四)乘人平台处钢丝绳距巷道壁不小于1m。

(五)蹬座吊椅乘人后,脚撑距巷道底板应不小于0.2m,在上下人站处不得大于0.5m。

第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超过1.2m/s时,不得采用固定抱索器;运行速度超过1.4m/s时,应当设置调速装置,并实现静止状态上下人员。

第二十条 乘坐间距不应小于牵引钢丝绳5s的运行距离,且不得小于6m。架空乘人装置运行速度(m/s)见下表规定。

巷道坡度θ/(°)

抱索器结构 28≥θ>;25 25≥θ>;20 20≥θ>;14 θ≤14

固定抱索器 ≤0.8 ≤1.2

可摘挂抱索器 - ≤1.2 ≤1.4 ≤1.7

第二十一条 架空乘人装置乘人平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乘人平台路面进行防滑处理,方便人员行走,斜巷中部上下人平台处应装设扶手。

(二)乘人平台长度和宽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使用固定式抱索器时,乘人平台长度不得小于5m,宽度不小于1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

2.使用可摘挂式抱索器时,乘人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宽度不小于1.5m,坡度为水平或近水平,且满足吊椅存储及人员行走需要。

第二十二条 架空乘人装置托梁、设备等防腐良好;托梁应编号管理;巷道内管路及线缆吊挂整齐,布置在横梁上方,并应悬挂里程牌。

第二十四条 架空乘人装置应配备1~2套救护病床(救护担架)。

第二十五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必须悬挂以下制度:

(一)司机岗位责任制。

(二)司机操作规程。

(三)司机交接班制度。

(四)巡回检查制度。

(五)设备包机制度。

(六)设备周期检修制度。

(七)安全保护试验制度。

(八)钢丝绳验绳制度。

(九)各乘人点有乘人须知。

第二十六条 架空乘人装置机头硐室内必须有以下记录: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钢丝绳检查记录。

(四)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设备检修记录。

(六)干部上岗记录。

第三章 运行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司机开车前应对架空乘人装置进行检查。检查各部位螺栓是否紧固;减速器或液压站油量是否充足;制动闸是否灵活可靠;各项保护是否动作灵敏;张紧装置是否符合要求;详细检查钢丝绳及接头状况;检查巷道是否存在影响运行的因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危及运行安全,严禁开车,并立即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二十八条 架空乘人装置司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操作。

第二十九条 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过程中,司机要随时注意设备运行状况,发现运行状态突然不稳定或其它意外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启动架空乘人装置运行。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因查找故障必须离开岗位时,必须按下控制台上的“急停禁启”按钮,并挂上“故障检修,禁止启动”警示牌,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当对系统全面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除配备的专用货物吊篮外,严禁使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吊椅吊挂运送物品。

第三十二条 乘车人员必须一人一座,不得超员。

第三十三条 携带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的人员必须与其他人员分时运送。

第三十四条 严禁携带超长物品的人员乘坐,携带物品及工具不超出1米的人员,不得在高峰期乘车。乘车时所带物品必须顺巷道方向携带,不得横放,以免碰撞逆向人员,并且注意前后均应留出至少一个座位不乘人,避免上、下人时伤及他人。乘车人员携带物品重量不得超过5公斤。

第三十五条 在设备运行中,乘车人员要坐稳,脚蹬稳,手扶吊杆,不得手扶牵引钢丝绳和触摸绳轮及邻近的任何物体。乘车人员不得嬉戏打闹,不得引起吊椅左右摆动,不得超过警戒线。

第三十六条 严禁乘坐人员在非乘人站点上下,严禁来回乘坐和频繁换乘座位,严禁乘坐中睡觉,不准将灯带、衣物等挂在吊座位上。

第三十七条 上下车场人员集中时,不得拥挤,应按顺序上下,所有乘车人员必须听从把钩人员指挥。

第三十八条 停运期间上下人严禁走在钢丝绳下方,应走人行道。

第四章 日常检查和定期检修

第三十九条 架空乘人装置必须由专业人员维护保养及定期检修,尤其是坡度大于10°以上的架空乘人系统,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和定期检修工作。

第四十条 系统检修前,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和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措施中要详细注明施工名称、施工时间、施工地点、施工负责人、施工方案、施工程序、技术要求、注意事项、劳动组织等。

第四十一条 系统检修时,必须断开总电源开关,挂上“设备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并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二条 每次维修保养和定期检修都必须符合质量标准。检修保养及定期检修后,必须将维修检修情况作详细记录,作为设备维修档案保存。

第四十三条 架空乘人装置检修周期要求,每天检修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每三个月小修一次,每一年中修一次,每两年半大修一次。

1.日检修内容

(1)检查各部件的连接螺丝、铆钉、销钉和其它加固零件是否松动;检查制动闸盘及瓦间隙是否合乎要求。

(2)检查润滑系统、液压系统油泵是否正常、油质、油量、油温等是否合乎要求,是否漏油。

(3)检查减速机各部的轴承、轴瓦温度、电机和各轴瓦温度是否正常,各种保护装置和仪表是否正常。

(4)检查轴承是否震动、滚筒及轴是否窜动、各基座与基础螺丝是否松动。

(5)检查托绳轮有无脱落、运转是否灵活、制动和张紧装置是否可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周检修内容

(1)钢丝绳至少每周全面检查1次。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同钢丝绳总断面积之比达到10%时,必须立即停止运行,更换钢丝绳。

(2)牵引钢丝绳的插接长度符合要求,且插接要紧密,不得有松股、散股现象。

3.旬检修内容

(1)彻底检查制动片的状况和螺旋弹簧(或碟簧)长度,以保证制动力的可靠性。消除制动装置使用一段时间后,因制动闸瓦(或闸块)磨损,螺旋弹簧(或碟簧)长度变长(形变量减弱),导致制动力减小,而造成的影响。弹簧(或碟簧)的调整应严格遵照说明书进行。

(2)检查保护装置情况,检查各部螺丝是否紧固及各条焊缝是否良好。

(3)检查液压站油箱、减速机的油量。

4.月检修内容

(1)打开减速机盖检查孔,仔细检查齿轮啮合情况及喷油情况,检查轴承间隙和大轴窜动及震动情况。

(2)检查联轴节情况如间隙、螺丝、弹簧及牙轮是否正常,检查整定制动系统和保护装置。

5.半年检修内容

检查驱动轮活衬瓦磨损情况及制动盘瓦磨损情况,清洗液压系统、润滑系统并换油。托绳轮连续工作6个月需检查加润滑油1次,机件应保持正常配合,转动灵活,否则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

第11篇 煤矿顶板管理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煤矿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在安全监管和煤矿生产规划、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同时规划、实施、检查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各煤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首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顶板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计划,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顶板控制技术水平。

二、顶板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业主)对本矿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及时作出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决定,全面落实好顶板管理工作的人、财、物。

(二)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补充完善,并组织研究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采掘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组)工作头面管辖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顶板管理的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上级的顶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指令。

三、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一)确保《作业规程》合格、管理制度有效。

一是《作业规程》的编制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采、掘、支等技术,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确保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是有健全的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形成复查结论性意见。

三是《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二)过老巷、过采空区、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跨巷、巷道贯通、工作面(头)初采初放(开口)、工作面收尾、过(维修)垮冒区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压力试验、检修记录。

(四)生产矿井新的开拓、准备巷道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

(五)锚喷支护巷道的锚杆的布置形式、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抗拔力)、结构、水泥卷、树脂卷和浆液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喷射砼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质量、喷射砼混合比、外加剂掺和量、喷射砼强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 %,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 / 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七)失修巷道维修必须制定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措施。

四、现场管理

(一)各矿要坚持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评比竞赛工作,落实奖惩。制定和落实矿井、班组两级质量验收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采掘工程质量,改善顶板安全环境。

(二)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允许开工作业牌制度,每个采掘工作头(面)必须在工作点附近明显位置挂上允许开工作业牌,开工作业前由当班负责人检查作业头(面)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由当班负责人在允许开工作业牌上填写“允许作业”字样并签名,否则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理。

(三)实行井巷掘进开口备案制度和回采工作面竣工验收制度。巷道开口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填制开口通知书(填制开口通知书时,必须核实有无施工设计、规程措施及学习贯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学习、煤层残存瓦斯压力和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井下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设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等),由矿长签字报区、镇煤矿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备案后交队(班组),队(班组)在接到正式开口通知书后才能实施开口作业,无通知书严禁开口作业。巷道开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队(班组)作为开口依据,一份交矿调度室备查。巷道开口位置必须选定煤层(岩石)稳定和技护完好的地点,并由矿级管理人员现场确定标记,开口前在开口位置前后5米范围必须采用抬棚进行加固支护,并加固特殊支护,保证开口支护完好并牢固可靠。各矿采煤工作面至切割形成后,在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后,书面提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现场复核验收,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煤作业。无开口通知书而进行开口作业和未经区煤管局验收同意就进行工作面采煤的,一律视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巷道掘进必须选取合理的支护方式,其支架选型和材料规格、支护间距等技术参数必须在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所有新掘煤巷、半煤巷道必须采用金属支护并用排花、芭片进行全断面背护。如因巷道围岩稳定,要采取其他支护方式的,要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

(五)金属支护必须配用前探支架和固棚器进行掘进。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对碛头20米范围采取防止支架崩倒措施,手工掘进工作头必须在碛头20米范围采取加固措施。

(六)所有巷道空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空帮不得超过0.2米,且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否则必须进行接顶和填实。

(七)积极推广主要巷道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推广掘进巷道使用锚杆、锚喷、锚网、砌碹、浇灌等支护工艺。巷道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的木支护巷道,必须制定计划,半年内更换为金属支护或其他非木支护。

(八)严禁在碛头无支护的条件下作业,如不能立即实行永久支护的碛头,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九)大于25度的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其间要采取防支柱和人员滑倒措施。上山自溜矸石必须实行人、矸分离,人行宽度不小于0.8米,人行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随时保持人行道畅通无阻,下口应搭设方便人员的扶梯。装煤矸的矿车不能阻塞人行出口。

(十)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的掘进碛头在当班完工后必须用排花、芭片扛背严实,防止交班后碛头垮冒。

(十一)所有人行巷道在发现断梁、支架歪斜及片帮、漏顶时必须当班进行维修,没有完成维修工作时,严禁该在区域内及其前方进行其他工序作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山(下山)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平巷维修两点同时作业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安全通道,且保证相距50米的安全间距,否则严禁安排两个以上的点同时作业。维修地点必须常备足够数量的支柱、排花、芭片等备用材料。

(十二)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的掩护支架等。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四)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井下采掘作业和井巷施工严禁空顶作业。采面支护选型必须科学合理、支护强度满足要求。支柱严禁打在浮煤或浮矸上,底板松软时必须进行踩底背护。工作面特殊支护的形式,关密集后安全通道的留设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五)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兆帕);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查手段,有现场检查记录。

(十六)新设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80毫米≥60kn(千牛),柱径为100毫米≥90kn(千牛),有现场检测记录并及时向本矿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十七)锚杆必须做拉力(抗拔力)试验,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十八)在留有顶煤或顶底板松软或有淋水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芭片、排花进行全封闭背护。

(十九)当班作业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有断、松、脱落、失效支柱(支架)及其他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由当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作业。如发现重大隐患,当班人员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一次回柱放顶的循环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放顶前要检查切顶密集、丛柱、斜撑等特殊支护是否齐备。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米,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严禁采煤、回柱、打眼等多工序平行作业。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回柱机进行回柱。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回柱机回柱。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回出的支柱等材料要及时运走,严禁阻塞安全退路。

(二十二)工作面坡度大于25度时,要有防滑、防串矸措施。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的上、下两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靠近煤壁线的10米内,在原棚梁下走双排托梁。往外10米到20米范围,采用单排托梁。不能采用托梁加固的,要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二十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宽高均不低于0.8米,必须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发现支架失效,巷道底鼓变型时,必须及时更换,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二十五)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所有井下人员进出的巷道必须进行定期清找悬矸,做到“有疑必探、有险必除”。掘进作业和回采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对作业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隐患威胁后才能作业。掘进巷道每班在打眼前和放炮后,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悬矸,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进行打眼和装矸作业。专人处理大面积悬矸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六)凡煤矿发生掘进头和工作面垮冒,由生产(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作好记录备查。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2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参与追查处理。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5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请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追查处理。

第12篇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河北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规范建设市场,实现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监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促进我省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对按规定应实行监理而未监理的工程项目,各

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投标、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不得评定为各级优质工程。

第二条 严格监理单位资质管理。监理单位必须按资源共享质等级及核准的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于擅自超越资质等级、超越监理范围承担监理业务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按《河北省建设市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责令停止监理业务,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条 交通、水利、电力、市政等专业工程中的房屋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社会监理单位监理,其专业工程监理应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择优选定监理单位,其条件应以监理单位的整体实力

、监理手段、监理业绩、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条件、市场信誉为主要内容,不得以随意压低监理费用为优选条件。

第五条 禁止“同体监理”行为。任何监理单位不得监理与其股东单位有股份或资

产关系的建设工程,也不得监理与其有直接隶属关系单位的建设工程。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设计或施工单位)以及地产开发、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隶属同一管理单位,也不得与其有股份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加强住宅工程监理,凡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住宅工程应一律实行监

监理,并由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监理。

第七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委托与总承包单位无隶属关系或无利益关系并具有相应资质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第八条新设立监理单位,必须按“公司法”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有关规定设立,

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九条 新设立和原设立监理单位经建设部定点院校培训人员的比例,一律应达到50%以上,监理单位自批准成立起3年内中级以上职称监理人员必须达到全员培训。

设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均必须由取得建设部监理培训结业证书或国家监理工程师资格的高级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担任。

第十条 新设立的监理单位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因人员或资金未到位而未取得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一条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深化监理单位体制改革。逾期未达到上述目标要求的,将取消其监理所单位的资质。

第十二条 由设计院发起或控股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股份应设置的优先股,设计单位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监理单位的经营决策和人事任免。

第十三条建立全省监理人员年度考核与考试相结合的制度,全面规范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任职资格和行为。建立各级人员的考试题库,对已取得总监

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资格的人员,实行每两年一次分级别、分专业的考试。考试

结果作为考核人员资格的标准。

第十四条实行合作或联合监理的,监理单位的资质按低资质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及监理范围核定,并由主监理方出任总监。主监理方派驻现场机构人员事少于现场总人数

的二分之一。 严禁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与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核准的等级有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确需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应经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委初审、报省建委审批。

申请承揽上一等级或跨行业监理业务的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

件 。

(一)监理单位自取得资质证书起满一年以上;

(二)在核准的范围内监理过拟承担上一等级工程的同类型工程;

(三)有与拟承揽工程相配套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有与拟承揽工程等极及专业相符的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符合要求;

(六)上年度工作质量考核合格。

同一个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申请单项审批的工程个数总量;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

不超过5项,工业项目不超过2项。

丙级资质监理单位不得申请承揽一等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法人必须把工程投资、进度和工程质量全部委托给监理单位监理,不得进行单一目标的委托。未经监理单位总监签字、 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工程建设监理费的有关规定,严禁随意压级压价等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监理取费依据建设部的规定一律按工程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并不得低于规定幅度的下限。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合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备案,不得核发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许可证。

严禁监理单位以任何名义或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

第十八条 实行挂牌监理制度。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均实行挂牌监理,建设项目有多个监理单位监理时,各监理单位应分别独立挂牌。标牌由河北省建设监理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监理机构管理。项目监理实行人员之定岗、持证上岗和总监负责制度。

监理单位应派驻以项目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组成的监理机构,且专业人员配套,项目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相应资质并持证上岗。实行监理人员应当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相符。监理人员名单应上墙公布。

每一个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工程造价(万元) 人数

500以上 ≥3人

500―1000≥4人

1000―3000 ≥5人

3000―5000 ≥7人

5000―10000≥10人

10000以上 ≥13人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监理许可制度。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办理监理合同审查备案和监理许可证时,应填写监理工程报审表,并附监理单位资质副本及复印件,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监理工程报审表应包括:监理工程概况、监理单位概况、拟进驻现场监理机构人员概况等。监理工程报审表由省建委统一式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核发监理许可证书,未取得监理许可证书,不得开展监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项目监理监理实施前,监理单位必须针对本工程特点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项目竣工后应写出监理总结,以上资料作为对监理单位监理工作质量考核与年检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监理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填报监理制式表格,未按规定表格填写的,质量监督部门应不予核验工程质量等级。

第二十三条严格监理单位建筑市场行为,实行监理单位资质的动态管理,有下列行为的,可视为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1、 监理单位设置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2、 监理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的;

3、 转包或分包监理工程任务的;

4、 监理单位与工企业、房地产开发、材料设备供应企业发生经济利益关系的。

5、 严重违反建设监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调整技术经济人员,应在任命(调、聘)之日起一个月内,持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到省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应在正式签定监理合同之前,向省建委办理进冀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进场监理。

外埠进冀监理单位一律实行单项工程监理审批制度,并必须由本单位的监理人员监理,不得在冀招聘监理人员,不得在冀设立分支机构或分公司。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监理资质证书满一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由省建委重新核定其营业范围;满二年未开展监理业务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加强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的稽查力度,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严肃查处。

第二十八条 省建委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冀建监[1998]188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建监[1995]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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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促进工程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

第二章 工程建设监理的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国家计委和建设部共同负责推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发展,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建设部的主要职责:

起草并商国家计委制定、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行政法规,监督实施;

审批甲级监理单位资质;

管理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等项工作;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起草或制定地方工程建设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审批本行政区域内乙级、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管理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

审批直属的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初审并推荐甲级监理单位;

管理直属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考核和注册工作;

指导、监督、协调本部门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第三章 工程建设监理范围及内容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大、中型工程项目;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章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一般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定监理单位。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应当与项目法人签订书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主要条款是:监理的范围和内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监理费的计取与支付、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监理费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监理人员组成。

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按照建设监理细则进行建设监理;

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建设监理意见;

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向项目法人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实施监理前,项目法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被监理单位应当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接受监理。

第五章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设立监理单位,须报工程建设监理主管机关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关系。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动”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经营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械、设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制度。

监理工程师不得出卖、出售、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不得在政府机关或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兼职,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发布有关指令,签认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关款项的支付凭证。

项目法人不得擅自更改总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总监理工程师有权建议撤换不合格的工程建设分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要公正地协调项目法人与被监理单位的争议。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建设监理

第二十七条 国外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工程项目建设,如果需要委托国外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时,应当聘请中国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国监理单位能够监理的中外合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委托中国监理单位监理。若有必要,可以委托与该工程项目建设有关的国外监理机构监理或者聘请监理顾问。

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建设,原则上应由中国监理单位负责建设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应当与中国监理单位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一般由中国监理单位承担建设监理业务。

第二十八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的监理费用计取标准及付款方式,参照国际惯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对项目法人的处罚决定抄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并可以处以罚款。

未经批准而擅自开业;

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转让监理业务;

故意损害项目法人、承建商利益;

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

第三十一条 监理工程师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收缴《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假借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涉及国家计委职能的条款由建设部商国家计委解释。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实施,建设部19_7月28日发布的《建设监理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13篇 煤矿顶板管理的若干规定

一、总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煤矿顶板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顶板管理、防止冒顶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煤矿企业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二)顶板管理工作必须纳入各级安全监管人员和煤矿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贯穿于煤矿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在安全监管和煤矿生产规划、实施、检查过程中,必须同时规划、实施、检查煤矿顶板管理工作。各煤矿必须成立以矿长为首的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结合本矿实际,制定顶板管理工作目标和实现计划,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提高顶板控制技术水平。

二、顶板管理责任制

(一)矿长(业主)对本矿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及时作出加强顶板管理工作的决策和决定,全面落实好顶板管理工作的人、财、物。

(二)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顶板管理工作负全面的技术责任。负责对顶板管理工作的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补充完善,并组织研究先进的顶板管理方法,积极推广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

(三)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对全矿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负责顶板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组织实施顶板管理工作计划,负责顶板管理措施的现场落实。

(四)采掘队长(班组长)对本队(班组)工作头面管辖区域的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负责认真贯彻执行“三大规程”和顶板管理的有关技术政策和技术措施,及时处理现场安全隐患,全面落实上级的顶板安全隐患整改措施和指令。

三、强化矿井技术管理工作

(一)确保《作业规程》合格、管理制度有效。

一是《作业规程》的编制能贯彻有关技术政策和结合实际选择先进适用的采、掘、支等技术,能有效指导现场生产(施工)作业,确保生产(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二是有健全的编制、审批和贯彻《作业规程》的管理制度,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作业规程》复查,形成复查结论性意见。

三是《作业规程》应结合矿压观测及地质资料(地质说明书),对支护进行设计。支护方式、支护强度的选择要有科学依据(已经核准施工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巷道支护按已批准的《安全专篇》进行设计),支架的性能应满足支得起、护得好、稳得住。

(二)过老巷、过采空区、过煤柱、过地质构造带、跨巷、巷道贯通、工作面(头)初采初放(开口)、工作面收尾、过(维修)垮冒区等,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三)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对每根进行压力试验。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仍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有压力试验、检修记录。

(四)生产矿井新的开拓、准备巷道和建设项目的所有开拓、准备巷道布置在稳定的岩体中。

(五)锚喷支护巷道的锚杆的布置形式、锚杆(锚索)、锚梁、金属网及配件的材质、品种、规格、强度(抗拔力)、结构、水泥卷、树脂卷和浆液的材质、规格、配比、性能、喷射砼所用水泥、水、骨料、外加剂质量、喷射砼混合比、外加剂掺和量、喷射砼强度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六)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的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回风巷失修率不超过7 %,严重失修率不超过3 %,主要进回风巷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设计断面的2 / 3),报废巷道和井筒必须按规定封闭。

(七)失修巷道维修必须制定经矿技术负责人审批的专项安全技措施。

四、现场管理

(一)各矿要坚持开展质量标准化管理的评比竞赛工作,落实奖惩。制定和落实矿井、班组两级质量验收考核制度,不断提高采掘工程质量,改善顶板安全环境。

(二)矿井采掘头面实行允许开工作业牌制度,每个采掘工作头(面)必须在工作点附近明显位置挂上允许开工作业牌,开工作业前由当班负责人检查作业头(面)安全情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由当班负责人在允许开工作业牌上填写“允许作业”字样并签名,否则按违章作业进行处理。

(三)实行井巷掘进开口备案制度和回采工作面竣工验收制度。巷道开口必须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填制开口通知书(填制开口通知书时,必须核实有无施工设计、规程措施及学习贯彻,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防突措施的编制和贯彻学习、煤层残存瓦斯压力和残存瓦斯含量的测定,井下现场的各种设备设施是否按规定安设到位并能正常使用等),由矿长签字报区、镇煤矿监管部门核查,同意备案后交队(班组),队(班组)在接到正式开口通知书后才能实施开口作业,无通知书严禁开口作业。巷道开口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队(班组)作为开口依据,一份交矿调度室备查。巷道开口位置必须选定煤层(岩石)稳定和技护完好的地点,并由矿级管理人员现场确定标记,开口前在开口位置前后5米范围必须采用抬棚进行加固支护,并加固特殊支护,保证开口支护完好并牢固可靠。各矿采煤工作面至切割形成后,在完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后,书面提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现场复核验收,验收同意后方可进行采煤作业。无开口通知书而进行开口作业和未经区煤管局验收同意就进行工作面采煤的,一律视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巷道掘进必须选取合理的支护方式,其支架选型和材料规格、支护间距等技术参数必须在施工设计和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所有新掘煤巷、半煤巷道必须采用金属支护并用排花、芭片进行全断面背护。如因巷道围岩稳定,要采取其他支护方式的,要在作业规程中作明确规定。

(五)金属支护必须配用前探支架和固棚器进行掘进。放炮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必须对碛头20米范围采取防止支架崩倒措施,手工掘进工作头必须在碛头20米范围采取加固措施。

(六)所有巷道空顶距离不得大于0.5米,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空帮不得超过0.2米,且面积不得大于1平方米,否则必须进行接顶和填实。

(七)积极推广主要巷道布置在稳定岩层中。推广掘进巷道使用锚杆、锚喷、锚网、砌碹、浇灌等支护工艺。巷道服务年限在2年以上的木支护巷道,必须制定计划,半年内更换为金属支护或其他非木支护。

(八)严禁在碛头无支护的条件下作业,如不能立即实行永久支护的碛头,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支护措施。

(九)大于25度的上(下)山掘进,支架必须有一定的迎山角,其间要采取防支柱和人员滑倒措施。上山自溜矸石必须实行人、矸分离,人行宽度不小于0.8米,人行出口高度不得低于1.2米,并随时保持人行道畅通无阻,下口应搭设方便人员的扶梯。装煤矸的矿车不能阻塞人行出口。

(十)煤层松软,围岩破碎的掘进碛头在当班完工后必须用排花、芭片扛背严实,防止交班后碛头垮冒。

(十一)所有人行巷道在发现断梁、支架歪斜及片帮、漏顶时必须当班进行维修,没有完成维修工作时,严禁该在区域内及其前方进行其他工序作业。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内;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上山(下山)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平巷维修两点同时作业必须保证有独立的安全通道,且保证相距50米的安全间距,否则严禁安排两个以上的点同时作业。维修地点必须常备足够数量的支柱、排花、芭片等备用材料。

(十二)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三)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放足够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损坏的掩护支架等。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四)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井下采掘作业和井巷施工严禁空顶作业。采面支护选型必须科学合理、支护强度满足要求。支柱严禁打在浮煤或浮矸上,底板松软时必须进行踩底背护。工作面特殊支护的形式,关密集后安全通道的留设距离等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十五)乳化液泵站和液压系统完好,不漏液,压力≥18mpa(兆帕);乳化液浓度不低于2-3 %,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有现场检查手段,有现场检查记录。

(十六)新设支柱初撑力:单体液压支柱柱径为80毫米≥60kn(千牛),柱径为100毫米≥90kn(千牛),有现场检测记录并及时向本矿有关领导、部门报告。

(十七)锚杆必须做拉力(抗拔力)试验,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十八)在留有顶煤或顶底板松软或有淋水的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芭片、排花进行全封闭背护。

(十九)当班作业过程中发现工作面有断、松、脱落、失效支柱(支架)及其他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由当班负责人安排人员进行整改,消除隐患后才能恢复作业。如发现重大隐患,当班人员不能处理时,必须立即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并立即向矿值班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二十)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并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一次回柱放顶的循环距离要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回柱放顶前要检查切顶密集、丛柱、斜撑等特殊支护是否齐备。实行分段回柱的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分段长度,其分段距离不低于15米,对松软顶板分段距离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严禁采煤、回柱、打眼等多工序平行作业。严禁放顶人员进入冒顶区内取柱,必须用回柱机进行回柱。

(二十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回柱机回柱。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回出的支柱等材料要及时运走,严禁阻塞安全退路。

(二十二)工作面坡度大于25度时,要有防滑、防串矸措施。

(二十三)采煤工作面的上、下两巷,要超前工作面20米支护,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米,靠近煤壁线的10米内,在原棚梁下走双排托梁。往外10米到20米范围,采用单排托梁。不能采用托梁加固的,要采取其它加固措施。

(二十四)采煤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宽高均不低于0.8米,必须明确专人进行维护,发现支架失效,巷道底鼓变型时,必须及时更换,随时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二十五)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所有井下人员进出的巷道必须进行定期清找悬矸,做到“有疑必探、有险必除”。掘进作业和回采作业人员必须随时对作业地点进行敲帮问顶,确认无隐患威胁后才能作业。掘进巷道每班在打眼前和放炮后,必须进行敲帮问顶,找净悬矸,确认无危险后,才能进行打眼和装矸作业。专人处理大面积悬矸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十六)凡煤矿发生掘进头和工作面垮冒,由生产(安全)副矿长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追查,并制定防范措施,作好记录备查。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2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的,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参与追查处理。当掘进头垮冒长度达5米及以上或工作面垮冒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报请报请区、镇煤矿监管部门追查处理。

第14篇 uy有限公司小车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车队内部管理制度,增强文明驾驶安全高效、优质服务意识,预防和杜绝交通违章和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生产运输工作的顺利完成,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规定

1、车辆由财务部统一管理,用车由财务部统一安排,去向由财务部开具《派车单》;

2、从严控制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凡本公司遇有特殊情况与财务部联系,经董事长同意后方可照顾派车。

二、车辆管理规定

1、所有车辆必须按规定停放,没特殊情况,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2、每天对车辆进行早例检工作,每季度车队对所有车辆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记录台帐,杜绝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

三、驾驶员管理规定

1、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车辆保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

2、全队人员应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活动。

3、车队对车辆统一安排调度,无出车任务时,驾驶员应在公司待命,接到出车任务不得无故推诿,经发现查实,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给予停驶检查,停驶期间,取消驾驶员享受的一切待遇。

4、严禁出私车(凡未经领导同意,驾驶员擅自将车辆开出,均视为出私车),凡发现出私车,第一次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停驶检查。因擅自出车,造成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负。

5、严禁酒后违章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6、司机手机费每月报销100元。

7、严禁虚报冒领停车费、过路费,发现一次全额退赔,发现二次以上,停驶检查。

8、按照公司安排的车辆驾驶,不得私自更换车辆,不得擅自将车辆以任何方式给其它人员驾驶,违反规定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其他后果,均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9、在公司内部,行车要缓慢,倒车要小心,如造成公司财产损坏者要全额赔偿。

四、修理规定

提倡车辆“有病必治,有障即除”的原则,使车辆彻底消除隐患,杜绝带故障出车,确保行车安全,把事故控制到零。

1、车辆维修由车队扎口管理,严禁擅自外出维修。

2、车辆出现故障,需报车队和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按指定地点外出维修。

3、车辆出现故障,经维修人员检修后,需调换配件,应及时向领导汇报。

4、如发现在维修保养、领用配件等方面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5、人为造成车辆损坏,造成车辆维修的维修费用公司承担50%,驾驶员承担50%(如发动机没机油、没水等)。

本规定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第15篇 学院校园管理若干规定

z学院关于校园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确保校园稳定,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校园日常管理规定

(一)进入校园的人员,应当持有本校颁发的学生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到门卫登记,经允许方可进入校园。

(二)非本院机动车必须经门卫同意并换行车证后方可进入校园,按指定地址停放。违反规定的,保卫人员可以劝其离开学校。

夜间10点至早6点外出车辆,应当在门卫登记,注明外出车辆牌号,司机姓名,离校时间,携带物品。违反规定,发生事故,由违反规定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三)本院师生员工的自行车、摩托车进入校园后按规定区域停放。在校园内乱摆乱放的自行车、摩托车,校卫队有权清理。

(四)教学楼、图书楼、实验楼内(有安排值班人员的除外)规定夜间不准留宿人员。特殊情况需留宿人员的应当经主管处室领导同意,在学院保卫处值班室登记。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保卫人员有权令其离开。

(五)在校园内举办辅导班、培训班、训练班、体育竞赛、文娱演出等活动必须经主管院长批准。举办部门或个人应当把举办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及突发事件安全预案于二十四小时前报告保卫处。涉及校外人员参与的,举办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对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外来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址。

(六)禁止在非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防止出现毁坏设施、碰撞人员的现象。违反规定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七)校区内基建维修作业人员,应由迁建办或其它主管单位将施工作业人数、名单、身份证号码等情况报保卫处备案,迁建办或其它主管单位应对所属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履行管理的责任。

(八)净化校园墙壁,杜绝乱写乱画乱张贴的现象。实行部门门前墙面净化责任制。墙面出现乱写乱画乱张贴的情况,保洁人员应出面制止、清理,并对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

(九)各重点部位的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和灭火器)归各重点部位管理。保卫处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换、补充灭火药料,保持器材配件齐全,灭火性能良好。教育广大师生自觉维护消防器材,发现有擅自动用,挪作它用或偷窃、毁坏消防器材行为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十)校区内禁止豢养狗等其他宠物,禁止带宠物从校园内穿过。对违反规定的要对宠物的主人批评、教育。发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宠物主人承担责任。

(十一)校区内禁止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及其它干扰教学、科研工作生活正常秩序的行为。违犯规定的按《高等学校校园管理若干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机动车:学院公用机动车辆、教职工的私用汽车停放在行政楼北水泥路面的停车线内以及保卫处在校园其它地方规划的停车线内。

(二)摩托车、自行车地点:

文理综合楼各区、实验楼前、大门内东西路两侧便道和环校东边南北路便道上、文理综合楼b区、c区阶梯教室外侧走廊下。在以上地点停放的自行车、摩托车要自觉在规定的白线内摆放整齐。

(三)、校区田径运动场不准停放任何车辆。

(四)、机动车辆在校门口、校区内严禁鸣笛,行驶限速10公里/时。

(五)、驾车行驶应遵守安全标志,校区内禁止超车、并行、试车、学车。

(六)、不准在交通主道上长时间停放车辆,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内停放过夜。

(七)、装载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校内,必须进入的要如实申报物品名称、数量,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进入。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准竞速、搭肩、撒把行驶,不准骑车带人(带学龄前儿童及小学生除外)。

(九)、行人要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准在路上打闹、进行体育活动,不准数人并行,注意礼让各种车辆。

(十)、各种车辆和人员都要爱护道路设施,禁止在道路上堆放物料、挤占路面、断路施工要经有关部门同意并增设安全标志。

若干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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