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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管理规定13篇

发布时间:2023-01-27 21:12:09 查看人数:37

过程管理规定

第1篇 设备全过程管理标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龙海市供电公司设备的全过程管理、术语、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设备设计、选型、检修、运行、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2 引用标准

国务院发[1987]68号《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的通知》

(87)水电技字第53号《水利电力部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规定(试行)》

《山东省电力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条例(试行)》

3 术语

电力设备全过程管理(以下简称全过程管理),是指工程设计、设备选型、试验鉴定、购置合同、监造检验、运输保管、安装调试、交接验收、运行维护、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整个过程中的管理。是用系统工程的方法把各个环节紧密地联系起来,将设备的技术管理、经济管理结合起来,改善全过程管理中各个环节的衔接,明确各阶段和相互间的制约及奖罚制度。

4 管理职能

4.1 管理职能

4.1.1 在生产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变电设备的设计、选型、订购、 运行、检修、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4.1.2 生技部是全公司变电设备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1 负责编制、下发工程项目计划任务,并对设备招标订购过程中设备技术条件负责。

4.1.2.2 负责组织变电设备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根据设备的运行状况编制生产设备大修、 更新改造和设备零星购置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完成大修、更新改造计划。

4.1.2.3 对生产设备的异动变更进行管理,及时调整并办理异动变更手续。

4.1.2.4 负责新设备投产前验收工作。

4.1.2.5 负责全公司生产设备的技术鉴定,办理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租、 闲置等审批手续。

4.1.3 物资公司是全公司设备购置保管管理部门。

4.1.3.1 对各工程使用设备以技术先进、性能可靠为原则,择优选购,严格验收制度,把好质量关,并负责设备的运输管理。

4.1.3.2 负责招标设备标书的发放、返回保管,并按要求完成中标设备订购的购置合同。

4.1.4.3 负责生产消耗性材料、配件的购置,存放保管。

4.1.4 设计室是全公司电力工程设计管理部门。

4.1.4.1 负责全公司大修及生产设备改造工程的设计,并负责设计正确性。

4.1.4.2 负责基建工程的设计,参与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充分考虑网架结构的完整性、经济性的基础上,对站址、线路走径、接线方式等提出建议,并按要求完成设计。

4.1.5 运行单位是对设备巡视、操作验收、评级的管理部门

4.1.6 检修单位是对设备进行试验诊断保证设备健康运行的管理部门。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全过程管理对象

对电力设备要实行全过程管理。管理的对象是指送、变、配各种设备,包括所有的国产设备、进口设备。

5.2 设备管理方式

在实行全过程管理中,要坚持电力工业“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执行国家正式颁发的有关法令、标准、条例等各项规章制度。

5.3 设备管理体系

5.3.1 为了加强对设备全过程管理的领导,成立公司设备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日常办理机构为生技部,生技部设设备管理专责人。

5.3.2 设备全过程管理是一项经历时间长,管理范围广的工作。设备从购入到报废的全过程凡是有关的部室、车间应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

5.3.3 参与设备全过程管理的有关部门应设立设备专责人、基建设备专责人、材料设备专责人、输电设备专责人、配电设备专责人、通讯设备专责人、机动车辆专责人、用户设备专责人,具体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各类设备。

5.4 设计与设备选型

5.4.1 设计部门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应本着选用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生产上可靠的原则择优选用设备。

5.4.2 工程设计和设备选型, 由公司设备选型委员会在充分听取生产管理部门和车间的意见后确定,若有变化,应在初步审查时由生产经理(总工程师)最后确定。

5.4.3 设计中有特殊的技术条件要求时,应与制造单位协商落实,并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5.4.4 委托设计院进行的设计,应从工程概算中予留施工设计费的10%做为设计质量保证金。

5.4.5 技术引进或设备进口项目, 严格执行《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标准化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由省公司“专项小组”负责引进项目的全过程管理。

5.5 设备订购和监督检验

5.5.1 生产用消耗性材料、配件,由物资公司按我公司工程的设备要求选用的设备,对订购、监造、运输、验收、保管等过程管理负责。

5.5.2 生产主设备必须由设备招标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订购。

5.5.2.1 设备招标委员会在生产经理领导下,由生技部、基建科、物资公司、设计室人员组成。负责对公司属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生技部负责。

5.5.2.2 工程主设备技术条件由设计室提出,经过生技部校核,生产经理审定经理批准后, 统一由物资公司制作设备标书,并发给指定厂家,标书在返回后,在揭标前,由物资公司密封保存,任何人不得拆阅,修改。

5.5.2.3 揭标工作须设备招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在场时方可进行, 标书在各委员共同评审后,将投标结果报生产经理批准。

5.5.2.4 物资公司负责完成与中标单位的详细购置合同。

5.5.3 在设计选型的基础上择优选购设备,不合理、不适用的不得订购。 国家已公布淘汰的产品、无质量标准和未经质量检测机构认证的产品、不能订购,所有产品必须经公司批准方可订购。

5.5.4 选购设备按“合同法”规定签订正式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5.5.4.1 供需双方的合法名称,详细通讯地址、收货人、收货地址、银行帐号等。

5.5.4.2 提出明确供货范围、确定价格、注明交货时间、交货方法及付款条文, 在价格中必须予留设备总价的10%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明确扣罚及发还条款。

5.5.5 物资公司应在合同签字后负责设备催交,应随时了解制造厂家的生产进度、 质量保证情况,委派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去制造厂监造检验,参加重大阶段的必要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向制造厂提出,同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对国外设备的验收,更要把好质量关,并要求制造厂进行现场服务和安装监督。

5.5.6 设备验收后具备出厂条件时,对设备的包装设计,选材强度提出要求, 对发运站的装卸能力做出调查,提出安全装运意见,包括防雨、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等要求,对大型结构零、部件用油漆标记,同时要求符合铁路、公路装卸运输条件,包装箱中应装有装箱单、明细表、产品出厂证明书、合格证,随机技术资料和图纸。国外设备发货验收要落实装运条件、货舱位置、及时提出意见。

5.5.7 设备交货时尽量避免中间环节,减少搬运次数,尽可能组织一次运到现场, 重要大型设备安排责任心强,懂技术的维护人员随车押运,监督指挥。设备装卸及运输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汇报处理。

5.6 设备的安装与移交生产

5.6.1 生技部对基本建设工程和更改工程从初步审查到施工、安装、调试、试运等过程实施全面管理。

5.6.2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从安

装费中予留相当于工程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

5.6.3 选择施工单位时,应对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施工单位应具有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5.6.4 电力设备安装必须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和部颁的有关标准、规范。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导则规定的工期组织合理的施工工序,在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努力缩短工期,降低造价。

5.6.5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施工,建设单位应派人进行质量监督,根据情况对隐蔽工程和安装质量进行分步验收并签证。

5.6.6 设备到达现场后,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开始检查(国外进口设备要请商检部门派人监督开箱),按发货清单进行清点验收,并作好记录,共同签证。对装箱的技术资料,原件交建设单位存档保管,复制件由施工单位资料室保管,供施工时使用。如发现供货产品与合同不符或质量问题,损坏缺件等情况以合同单位为主及时上报,并通知财务部门拒付货款。国外设备配合商检部门出具证明,找有关部门办理索赔事宜。

5.6.7 施工单位不得安装质量不合格的设备,当设备解体发现缺陷时,由施工单位会同生产单位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5.6.8 送变电设备应分别按“电力建设施工验收技术规范”“架空送电线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输电线路必须按《电力线路防护规程》规定,打通线路走廊,经验收合格者可移交生产,否则不得移交。

5.6.9 施工单位应重视安装,调试及试验工作, 输变电设备必须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交接和预防试验,以保证安全运行。设备运行时,要求自动装置投入率达到60%以上, 仪表投入率达到90%,联锁保护投入率达到100%。

5.6.10 在工程施工阶段,设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工程进展和设计任务的具体情况,在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协调设备安装与土建中出现的问题,以及有关设计修改问题。

5.6.11 在主设备安装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检修人员参加,熟悉设备,发现质量问题, 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

5.6.12 在设备投运前,公司组成由生技、施工、检修、运行等单位参加的启动验收委员会,按有关施工安装验收标准验收。

5.6.13 基建工程在设备调试等重要阶段,生产单位参加分部试运,整套启动带负荷24小时试运行工作,正常验收组认证签署意见后,方可正式移交生产。

5.6.14 试运行结束后一个月,施工单位应将设备安装记录、调试报告有关设计修改说明和附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设备装配制造图说明书以专用工具试仪器,随机备件等进行整理、清点、列出清单、全部移交生技部、随后提出工程竣工决算书,若达不到上述要求,建设单位(或工程管理部门)可扣除施工单位一定数量的质量保证金。

5.7 生产管理部门对新设备的生产准备、试运行、试生产和整个试运行阶段消缺、小修、大修、更新改造、运行维护、经济运行、指标管理、考核等过程进行管理。试运行3个月内,缺陷消除仍由施工单位负责。

5.7.1 运行管理单位在生产准备阶段,应调配好运行人员,编写运行规程,绘制电气接线图,地理位置平面图,制作模拟盘,编制运行操作及事故演习,配齐消防生活用具, 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5.7.2 运行单位建立设备台帐,并将设备清册报生技部,生技部建立有关设备管理制度, 转入对设备使用阶段的管理。

5.8 生产管理

5.8.1 设备管理要有明确的分工分界,按《设备专责分工标准》执行。

5.8.2 每台设备应有运行主人和检修主人,按照各自的职责管理好设备。

5.8.2.1 运行主人的主要职责

5.8.2.1.1 认真执行安全规程、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规程,认真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避免发生误操作和人身事故。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度,保证安全运行搞好文明生产。

5.8.2.1.2 认真巡视设备,做到发现缺陷及时,判断缺陷准确,并督促消除设备缺陷。

5.8.2.1.3保证设备外表清洁,标志清晰明显,经常保持环境整洁。

5.8.2.1.4保证设备事故及异常情况分析,设备缺陷分析、设备绝缘情况分析。

5.8.2.1.5把好设备检修质量关,按标准严格验收。

5.8.2.2检修主人的主要职责

5.8.2.2.1坚持计划检修,逐步采用诊断技术,开展预防性检修,真正做到“应修必修、 修必修好”。

5.8.2.2.2加强设备检修管理,提高检修质量,严格执行以自检为主的三级验收制度, 检修设备要达到一次验收合格、一次送电成功,达到一类设备标准。

5.8.2.2.3搞好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析、设备缺陷分析、设备绝缘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反事故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

5.8.2.2.4定期对设备进行巡视检查,按试验周期对设备进行预防试验和油务化验。

5.8.2.2.5掌握设备缺陷,提出缺陷消除计划,及时消除设备重大缺陷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5.8.2.2.6掌握设备定级情况,提出设备升级计划,并努力实施。

5.8.3 运行主人和检修主人共同按“设备缺陷管理标准”的规定管好缺陷,特别要抓好缺陷单的管理和传递。无论在哪个环节上贻误了时间造成事故都要追查责任。

5.8.4 按照公司《备品备件管理标准》要求,检修车间提出备品备件储备意见,生技部进行平衡编制计划,报经理批准后,物资公司进行订购,安排加工,并搞好管理。保证事故检修所需要的备品备件。

5.8.5 开展对设备的物质寿命、经济寿命、技术寿命的分析,根据三种寿命分析的结果对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改造 ,并保证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5.8.6 设备的物质寿命指因磨损而不能继续使用的寿命;经济寿命指由于设备老化,使用费日益增加,由使用费定设备使用时间;技术寿命指设备从开始使用直到因技术落后而被淘汰为止所经历的时间。

5.8.7 工程竣工移交生产后,财务部门负责落实流动资金,确保生产需要。 结合系统实际,参加设备寿命周期总费用及经济效益的考核与分析。对设备维修,更新改造,大修总费用为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分析。

5.8.8 班组及变电站领用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系指输、变、配电设备和检修校验、试验、 化验等使用的属固定资产的设备)物资公司填写四联单,财务、班组、变电站根据领料单建立帐卡(附录8),资产卡片按部颁统一标准。

5.8.9 设备异动包括:在建工程、改建工程、大修工程新装、改装或拆除设备; 用户增容接火,引起我公司管辖的线路设备资产变更;系统接线,变电站主接线改变或设备在系统中的接线改变;保护定值原则上的改变等。

5.8.10 设备异动管理内容和程序

5.8.10.1 已有技术设计的基建工程、更改工程,新设备投运前, 按调度规程办理投运前的各项手续。

5.8.10.2 设备异动、参数变更涉及继电保护定值变动时, 应按“继电保护定值管理和整定计算资料收集办法”的规定将资料报调度所。

5.8.10.3 每月5日前由各变电站将上月设备异动情况填写《设备变更通知单》报生技部。

5.8.10.4 每年一月份生技部专业人员组织车间专业人员修改变电站主接线图、 输电线路平面示意图、配电线路接线图,由调度所更改《龙海市电网电气接线图》。

5.8.10.5 每年一月份生技部负责将上年增加的设备、《龙海市电网电气接线图》、 《龙海市电网地理接线图》一式两份报市公司。

5.9设备的资产管理

5.9.1 全公司输、变、配电设备及各变电站使用保管的固定资产设备,均应分级建立台帐。

5.9.2 生技部应建立下列台帐:

5.9.2.1 全公司输、变电设备清册。

5.9.2.2 全公司各部室固定资产设备清册。

5.9.2.3 固定资产配置、调出、报废设备清册。

5.9.3 各部室应建立本部室管理设备和固定资产的设备台帐。

5.9.4 班组建立各自管理固定资产的设备台帐。

5.9.5 财务科建立固定资产价值形成管理台帐。

5.9.6 各级设备管理人员每月根据实际变更情况,随时变更帐卡、每年清查一次, 经常保持帐、卡、

物相符,积累设备统计资料。

5.9.7 变电设备的台帐管理编号规定如下:

5.9.7.1 变电设备的名称用汉语拼音的固定代号编码如下:

(1)主变压器bz(2)配电变压器bp

(3)油开关k (4)电流互感器hl

(5)电压互感器hy(6)隔离开关g

(7)避雷器f (8)耦合电容器o

(9)阻波器z (10)电容器 c

(11)电抗器 n (12)蓄电池 _

(13)电缆 q (14)盘 p

5.9.7.2单台变电设备编号采用六段式,即:

(1)主变压器─容量─序号─品号─站名号─运行号

例:bz─31500─015─001─15─1

(2)配电变压器─容量─序号─品号;

例:bp─315-008─001

(3)油开关─电压─序号─品号─站号;

例:k─220-002-002─15

(4)隔离开关─电压─序号─品号─站号;

例:g─220-002-002─001-15

(5)电流互感器─电压─序号─品号─站号;

(6)电压互感器─电压─序号─器号─站号;

(7)避雷器─电压─序号─品号─站号;

(8)耦合电容器─电压─序号─品号─站号;

(9)阻波器─电流─序号─品号─站号;

(10)电容器─电压─序号─品号─站号;

(11)电抗器─电流─序号─品号─站号;

(12)蓄电池─容量─序号─品号─站号;

(13)电力电缆─截面─序号─品号─站号;

(14)盘─控(保、直、交、变)─序号─品号─站号;

5.9.8 无偿转入的设备,由接管部门签收验证,由生技部、财务科办理增加设备资产手续。

5.9.9 用户移交设备,由生技部与用户办理移交协议和固定资产调拨单,并通知接管设备的车间。

5.9.10 无偿调出的设备,由生技部根据上级指示办理生产设备(固定资产)调拨单,经主管部门签章

认可后,转对方及财务部各一份,同时通知设备主人。

5.9.11 生产设备出售时,由生技部请示上级批准后,通知设备主人办理退库手续,物资公司组织核价格,填写出售单、财务收款、办理减资。

5.9.12 由各种原因造成的不需用的完好设备称闲置设备,这类设备闲置一年以上, 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处理,在未处理前,设备主人必须做好维护和保管工作。

5.9.13 报废设备必须满足报废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予以报废。

5.9.13.1 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设备,其主要结构损坏, 设备效率已达不到最低要求,不能修复。

5.9.13.2修复价值超过设备原值的50%以上。

5.9.13.3因事故受到严重损坏,无法使用或修复者。

5.9.13.4自制非标准设备,经生产实践证明和技术鉴定无法使用、修复者。

5.9.13.5按设备反事故技术要求,必须更换和淘汰者。

5.9.14报废设备按以下程序进行,由设备主人提出申请,交生技部认可并组织技术小组进行鉴定后,填写固定资产消价、报废物资鉴定卡片,生技部、物资公司、财务科审查签字经经理批准后,由设备主人办理退库手续,物资公司做报废处理。

6检查与奖惩

由生技部负责检查全公司生产设备备品备件管理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考核意见。

附录a 设备分界点划分的规定(补充件)

a1 变电与线路的分界

a1.1 35kv以上线路,以变电站出线门形架线路侧耐张线夹出口为分界点, 耐张线夹出口以内(包括耐张线夹)属变电设备,耐张线夹出口以外属线路设备。

如果#1s杆与门形架间有t接线,以t接点为分界点,t接点以内(包括t接线夹)属变电设备,t接点以外属线路设备。

a1.2 6-10kv 架空配电线路出线以及35kv屋内布置的架空出线, 以墙上悬挂耐张线夹出口为分界点,耐张线夹以内(包括避雷器、耐张线夹)属变电设备, 耐张线夹以外属线路设备。

a1.3 变电站6-35kv电缆出线,以室内电缆头引线为分界点,引线线夹以下(包括线夹) 属变电设备,线夹以上属线路设备。

a2 低压干线与接户线,以接户线与干线的连接点为分界点。

a3 与用户设备分界分点的划分。

a3.1 在本公司变电站出线资产属用户的输、配电线路, 其分界点的划分按娈电与线路分界原则划分。

a3.2 本公司配电线路与用户配电室,以线路终端杆(分支杆)连接线夹或耐张线夹出口为界。终端杆

或分支杆(包括连接线夹或耐张线夹和第一支持物)属本公司设备,连接线夹或耐张线夹以外属用户设备,具体以协议书为准。

a3.3 装有柱上油开关、自附保险等控制设备的用户分线, 以装有控制设备的开断杆本公司侧耐张线夹(连接线夹)出口为界,耐张线夹(连接线夹)出口以外属本公司设备;耐张线夹(连接线夹)出口以内(耐张张夹或连接线夹)属用户设备,具体以协议书为准。

第2篇 检修过程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按有关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临时配电线路必须按规范架设,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不得采用塑胶软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敷设。

3、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4、手持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完好,电源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破损。

5、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一般采用ac 220v电源照明,临时照明和动力电源必须使用电缆,不得使用胶质线,必须按规定装设灯具。

6、施工所接临时电源线要根据现场负荷要求带有漏电保护的电源空开,施工过程中漏电能及时跳闸断电,防止人员触电伤人。

第3篇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与安装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管理规定。

2.总则

为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前期准备、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需要并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保证实现总承包项目安全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前,审批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施工部分),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3 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施工前,做好施工方案,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3.4 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有关安全装置和安全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

3.5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要求

3.5.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5.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标准、规程、规定及公司现行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3.5.3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结合施工方案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针对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机械损坏和职业病、中毒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6 现场布置及管理

3.6.1 施工现场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作业区、休息室、办公室、仓库、茶炉房、搅拌站、铆焊场、施工材料堆放场,所有安排必须经安全防火部门批准。

3.6.2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3.6.3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

3.6.4 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6.5 电气焊、起重、电工、各类机动车、吊车司机、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携带特种作业证,办好相应的作业手续(如动火证,进罐作业证,高处作业证,电工操作票等),否则不准作业。

第4篇 关于在生产过程中物料流转的交接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物料流转交接的控制和杜绝不合格的转序,防止多发、少发、错发、漏发现象的产生,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对交接物料的质与量能各负其责,特作此规定。

1、总则

1.1交接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物料方可进行,交接时双方相互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做好交接工作。

1.2交接双方,交付方的物料质量对接收方应有一定的保障即保证接收方能正常生产和对发出物料质量负责。

1.3接收方应对交付方的物料按相应的质量、数量进行验证,发现超出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

1.4接收方一旦接收下来后应对其接收的物料负责。

2、交接规定

2.1原材料的交接

2.1.1合库保管员按分类范围根据生产计划和原材料工艺总额提前编制材料供应清单,交财务科审核,列出采购清单给生产供应部,供应部开出采购通知单,由材料供应员负责备料。

2.1.2材料供应员采购的物料,按《产品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规定》验收入库。

2.1.3车间材料员按部门进度要求,开具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领料依据。

2.1.4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和拿材料工艺消耗定额限额发料。

2.2外购配套件的交接

2.2.1供应部材料员按生产计划、图纸提前编制台套件发放汇总表作为仓库核发依据。

2.2.2使用部门材料员按本部门作业进度要求开具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领料依据。

2.2.3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限额发料。

2.2.4外购配套件(含标准件下同)领用时由仓库保管员与使用部门的材料员进行交接。

2.2.5交接内容为外观质量、数量、标识和进厂验收报告或合格证等。

2.2.6领料单内容必须一次交接完毕,并由使用部门材料员和仓库保管员签字。

2.2.7外购配套件经使用部门确认后使用部门的材料员必须对其按产品工号分类保管和标识,使用时由材料员分解到各生产工序。

2.2.8工艺装备和工艺过程辅助用的外购配套件如螺栓、螺母等,按使用部门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由技术科同生产车间核定领用量后实行以旧换新。

2.2.9对于螺栓、螺母等量犬的外购件,允许车间留有一定周转量(数量按实际情况商定〉用于更换不合格件,周转量实行以旧换新。

2.3零部件、半成品的交接

2.3.1致严车间按照供应部下达后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各相应的零部件或制造相应的半成品。

2.3.2经本部门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填写《随工转序单》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将本单位的零部件、半成品交下道生产或使用部门。

2.3.3接受部门的检验员对送到的零部件、半成品按要求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报部门负责人,并在相应的《随工转序单》上签字,表示是接受或不接受。

2.3.4《随工转序单》一式三份,有关人员签字后,一份报半成品库。制造和接受部门各持一份。

2.3.5对生产科计划外下达的零部件、半成品的生产任务,各有关部门也要按此办法执行。

2.4成品的交接

2.4.1.1装配车间向生产科报交需油漆的主机及零部件。

2.4.1.2由装配车间负责人填写《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将主机及零部件向备料车间交接。

2.4.2备料按供应部通知,对装配车间交付的主机及零部件进行验证,清点。清楚在装配车间开出的《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上签字确认,由供应部安排运输工具,将主机、零部件送入油漆场地。

2.4.3油漆完毕,经检验合格后,由备料车间向供应部报交。

2.4.3.1由备料车间负责人填写《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向装配车间交接。

2.4.3.2装配车间按供应部通知,对油漆的零部件及主机检验合格确认后,在备料车间开出的《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上签字,表示接受。

2.4.4成品台套报交入库

2.4.4.1报交产品的零部件、配套件必须齐全、正确,标识清楚。

2.4.4.2质检科对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对变压器外观进行检验,确无问题后,盖上合格章,在总装车间开出的入库单上签字。

2.4.4.3总装车间凭质检科签字的入库单,向成品库报交,经有关人员签字后进库。

2.5交接管理

2.5.1交接必须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按有关责任制考核。

2.5.2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除填写必要的表、卡、单外,认真做好各自的质量

记录,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实现追溯。

2.5.3在交接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如是错检、漏检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5.4交付单应认真、清楚、正确、及时填空。

2;5.5交付单在成品报交结束后交质检科归口管理。

256交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纳入当月的质量考核。

第5篇 转炉冶炼过程煤气管理规定

1、目的

转炉冶炼过程因设备设施存在缺陷造成转炉煤气泄漏,加之老区四座转炉二次除尘风管相互串联,新区转炉之间距离过近;为确保在转炉炉后及以上平台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制定此制度。

2、作业活动分类

2.1日常点巡检、设备设施维护纳入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管理范畴;

2.2设备设施在线抢检修、处理氧枪等作业项目纳入非常规危险作业管理范畴。

3、危险因素分析:

3.1、氧枪提升口(副枪提升口)、加料系统、烟罩口、锅炉连接部位、锅炉检查孔、防爆膜(勾头盖)等冶炼过程因密封不严或微正压泄漏煤气;

3.2、 转炉煤气水封、溢流水槽、持续排水器等因水位缺失泄漏煤气;

3.3、 排污管道阀门、法兰破裂、断裂泄漏煤气,进出口风管死角残留的煤气;

3.4、 出口风管盲板、人孔夹不紧或密封条变形损坏泄漏煤气;

3.5、转炉煤气放散期间未正常点火造成的区域煤气浓度超标;

3.6、煤气管道互窜造成的泄漏煤气;

4、管理职责

3.1、转炉生产工段负责冶炼过程氧枪提升口(副枪提升口)、加料系统、烟罩口等部位烟气的管控,存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2、除尘运行工段负责冶炼过程水封、排水器、除尘器、人孔、盲板阀等与之相关的设备设施的管控;对转炉煤气回收系统进行管控;负责对除尘器、锅炉、烟罩等检修作业的煤气可靠切断;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做好信息反馈。

3.3、各区域人员在转炉冶炼期间进入转炉炉后以上平台作业,必须到转炉生产单位进行告知并登记,该记录由当班炉长负责。

3.4、作业人员进入转炉炉后区域必须二人同行,单人不得在该区域滞留,监护人随时检测作业点煤气浓度,必须站在上风向,当作业点煤气浓度超过200ppm时,不得强行作业,立即撤出。

3.5、进入除尘器、锅炉、烟罩等设备设施内进行的作业,必须严格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相关安全措施,作业前必须到锅炉值班室签字确认煤气(水蒸汽)介质可靠切断;并在工段安全负责人现场亲自监督指导下方可作业 。

5、管控要求

5.1、作业人员必须经煤气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2、煤气区域作业时必须二人以上,并携带便携式co检测仪。

5.3、除尘工段确保风管及风机系统各人孔、机壳、轴封、软连接、眼镜阀及水封应密封良好,风机运行良好。

5.4、转炉生产工段应经常检查落料管、氧枪口氮封或汽封,确保落料管、氧枪口、炉口等处保持微正压,以保证良好的密封效果,及时清理烟罩粘钢,以防造成堵塞,使水封抽空。

5.5、煤气系统的各种联锁安全装置、仪表信号要保持灵敏、可靠、准确。

5.6、煤气区域检修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一氧化碳进行检测确认,并落实安全措施。处理管道阀门泄漏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煤气检测仪,由专人负责监护。

5.7、进入风管内及焊烟罩检修作业,必须申请,并得到审批,可靠切断回收前盲板阀,保证转炉冶炼结束后风机空抽30min以上,与炉前联系切断该炉除尘罩,确保二次除尘风机运行正常。作业时对管道内一氧化碳及氧含量进行检测,(co≤24ppm,氧含量在19.5∽23.5%)。有专人在风管外监护,确保救护器材完好方便使用。

5.8、除尘工段进行排污、清灰、清泥等作业应利用补炉、停炉或出钢间隙,并做好信息联络及确认,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5.9、转炉处理氧枪粘渣(钢)或维修氧枪、上料系统时,应专人监护,检测co浓度,一旦煤气超标,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

5.10、煤气回收岗位人员应密切注视风机运行情况,遇有转炉检修、倒换风机、风机跳闸等情况,及时做好与三阀组的信息联络工作。

5.11、除尘工段倒、停、并风机作业,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接到调度作业指令时,必须确认炉前溅渣结束,炉口摇平后,方可作业,当班班长统一指挥,专人监护,并备用防护救援器材。

5.12、各煤气管网、设施上的水封槽、排水器应始终保持溢流,防止压力击穿跑煤气。冬季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禁止将水封的排水管、溢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

5.13、定期清理重力除尘器、防爆板或防爆阀门,保持畅通,防止堵塞水封,造成风管短路。

5.14、抽气机前的煤气设施应定期检验壁厚,若壁厚小于安全限度,应采取措施后,才能继续使用。

5.15、各类离心式或轴流式煤气风机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喘震措施。除应选用符合工艺要求,性能优良的风机外,还应定期对其动、静叶片及防喘震系统进行检查,确保处于正常状态。煤气风机在启动、停止、倒机操作及运行中,不应处于或进入喘震工况。

5.16、转炉煤气区域应悬挂“重煤气区域严禁单人作业”警示牌。

5.17、发生转炉煤气事故应立即通知该炉座停炉,启动预案处理煤气事故。

第6篇 关于高温液态金属吊运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鉴于高温液态金属在吊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钢铁水包穿漏、倾覆及坠落的危险,一旦发生将对人身及设备造成极大伤害,特对高温液态金属(包括连铸中间包)的吊运过程制订专项管理规定:

一、行车操作工在吊运高温液态金属运行时应注意地面有无人员,并确认现场环境,严禁吊高温液态金属经人头上方越过;

二、相关区域地面工作人员应时刻保持对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的警惕性,听到行车警铃提醒应及时避让到安全位置;

三、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经过时其吊物垂直半径20米内不得有人;

四、在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区域检修、处理设备故障及钢包热修区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监护,有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经过时要及时提醒工作人员避让到安全位置;

五、炼钢9.1米平台有工作人员在测温取样时行车吊运铁水应等待其完成后方可经过,处理炉口渣时有行车吊运铁水要经过时指挥人员必须要求司机下车并撤到安全位置;

六、钢水接收跨及精炼跨是我部行车吊运高温液态金属最频繁区域,非指挥及相关工作人员禁止在该区域随意走动;

七、严格遵守公司及炼钢部行车吊物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八、违反上述管理规定者,一旦发现将从严考核;

九、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安全环保线。

第7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8篇 在生产过程中物料流转交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生产过程中物料流转交接的控制和杜绝不合格的转序,防止多发、少发、错发、漏发现象的产生,切实做好交接工作,确保交接过程中交接双方对交接物料的质与量能各负其责,特作此规定。

1、总则

1.1交接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经检验合格的物料方可进行,交接时双方相互配合按时、按质、按量做好交接工作。

1.2交接双方,交付方的物料质量对接收方应有一定的保障即保证接收方能正常生产和对发出物料质量负责。

1.3接收方应对交付方的物料按相应的质量、数量进行验证,发现超出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

1.4接收方一旦接收下来后应对其接收的物料负责。

2、交接规定

2.1原材料的交接

2.1.1合库保管员按分类范围根据生产计划和原材料工艺总额提前编制材料供应清单,交财务科审核,列出采购清单给生产供应部,供应部开出采购通知单,由材料供应员负责备料。

2.1.2材料供应员采购的物料,按《产品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规定》验收入库。

2.1.3车间材料员按部门进度要求,开具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领料依据。

2.1.4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和拿材料工艺消耗定额限额发料。

2.2外购配套件的交接

2.2.1供应部材料员按生产计划、图纸提前编制台套件发放汇总表作为仓库核发依据。

2.2.2使用部门材料员按本部门作业进度要求开具领料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作为领料依据。

2.2.3仓库保管员按领料单限额发料。

2.2.4外购配套件(含标准件下同)领用时由仓库保管员与使用部门的材料员进行交接。

2.2.5交接内容为外观质量、数量、标识和进厂验收报告或合格证等。

2.2.6领料单内容必须一次交接完毕,并由使用部门材料员和仓库保管员签字。

2.2.7外购配套件经使用部门确认后使用部门的材料员必须对其按产品工号分类保管和标识,使用时由材料员分解到各生产工序。

2.2.8工艺装备和工艺过程辅助用的外购配套件如螺栓、螺母等,按使用部门的实际情况一次性由技术科同生产车间核定领用量后实行以旧换新。

2.2.9对于螺栓、螺母等量犬的外购件,允许车间留有一定周转量(数量按实际情况商定〉用于更换不合格件,周转量实行以旧换新。

2.3零部件、半成品的交接

2.3.1致严车间按照供应部下达后的生产计划,组织生产各相应的零部件或制造相应的半成品。

2.3.2经本部门检验员检验合格后,由本部门负责人填写《随工转序单》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将本单位的零部件、半成品交下道生产或使用部门。

2.3.3接受部门的检验员对送到的零部件、半成品按要求进行检验,将检验结果报部门负责人,并在相应的《随工转序单》上签字,表示是接受或不接受。

2.3.4《随工转序单》一式三份,有关人员签字后,一份报半成品库。制造和接受部门各持一份。

2.3.5对生产科计划外下达的零部件、半成品的生产任务,各有关部门也要按此办法执行。

2.4成品的交接

2.4.1.1装配车间向生产科报交需油漆的主机及零部件。

2.4.1.2由装配车间负责人填写《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将主机及零部件向备料车间交接。

2.4.2备料按供应部通知,对装配车间交付的主机及零部件进行验证,清点。清楚在装配车间开出的《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上签字确认,由供应部安排运输工具,将主机、零部件送入油漆场地。

2.4.3油漆完毕,经检验合格后,由备料车间向供应部报交。

2.4.3.1由备料车间负责人填写《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后,向装配车间交接。

2.4.3.2装配车间按供应部通知,对油漆的零部件及主机检验合格确认后,在备料车间开出的《零部件、半成品交付单》上签字,表示接受。

2.4.4成品台套报交入库

2.4.4.1报交产品的零部件、配套件必须齐全、正确,标识清楚。

2.4.4.2质检科对出厂试验报告进行审核,对变压器外观进行检验,确无问题后,盖上合格章,在总装车间开出的入库单上签字。

2.4.4.3总装车间凭质检科签字的入库单,向成品库报交,经有关人员签字后进库。

2.5交接管理

2.5.1交接必须认真对待,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按有关责任制考核。

2.5.2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除填写必要的表、卡、单外,认真做好各自的质量

记录,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可以实现追溯。

2.5.3在交接过程中若发现不合格,如是错检、漏检则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5.4交付单应认真、清楚、正确、及时填空。

2;5.5交付单在成品报交结束后交质检科归口管理。

256交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纳入当月的质量考核。

第9篇 _地产公司项目全过程面积控制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项目全过程面积控制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项目面积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项目全过程面积控制。

二、术语与定义

1、预售面积:即项目所辖规划与房产局指定测绘单位依据报建图纸出具的《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预售测绘报告》(预售面积)中,明确的房间可售面积。

2、竣工面积:即项目所辖规划与房产局测绘大队实地测量后,出具的《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面积)中,明确房间最终面积。

3、面积差:指预售面积与竣工面积之间的差额;

4、面积差款:即预售面积与竣工面积存在差异,按成交单价计算后的差额部分款项。

三、职责

1、工程前期部

1.1负责相关阶段的报批报建。

1.2 负责与房产测绘单位联系和工作协调。

2、设计部

2.1负责依据报批的面积进行设计。

2.2配合报批报建工作的开展。

2.3负责校核相关测绘成果。

3、营销部:

3.1负责销售软件中预售面积、竣工面积的录入和核实。

3.2负责项目面积差计算和面积差款的收退手续办理。

3.3负责项目面积差异客户的解释工作。

4、公司高层

4.1分管领导审核面积差方案。

4.2总经理审批审核面积差方案。

四、工作内容

4.1设计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要点》的各项指标进行分析。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要点》的要求进行方案设计,设计过程中按照《建筑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规定》控制面积,如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要点》不符,需调整方案,直至相符为止。

4.2工程前期部负责将方案设计报人防办,取得《南京市人防办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行政许可决定书》,设计部按其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人防初步设计。

4.3设计部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的要求和政府批准的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设计过程中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房产测量规范》控制建筑面积,如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要点》不符,需在不影响方案设计的前提下调整施工图,直至相符为止。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报建表应严格按各阶段的建筑面积控制成果填写。

4.4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工程前期部核对其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规划局核准的施工图报房产部门进行预售测绘,设计部负责核对预售测绘成果,核对《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相符。

4.5项目完工后(竣工验收前),工程前期部协调房产测绘部门对房屋进行竣工测量;设计部核对《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面积)与《南京市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预售面积)是否相符,误差范围住宅应控制在每户建筑面积3%以内。

4.6销售面积补差管理

a、项目取得竣工实测报告后,由项目销售人员负责在一天内将竣工面积录入销售软件,录入前知会财务部及预算部,并将项目销售软件中的旧数据导出备份。

b、所录入的竣工面积核对无误后,应知会现场销售员立即按竣工面积进行销售。

c、现场销售员将已录入的数据导出清单报财务部及预算部备份。清单分为未售、已认购未签约和已签约三种情况分别制定。

d、营销部经理根据录入软件中数据和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制定《面积差办理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e、营销部根据批准后的面积差办理方案,负责当天内完成销售软件中已签约客户面积差款的录入并核对。

f、在批量办理面积差前一周前知会财务部办理时间、户数及金额,并与财务部商定办理退补面积差款手续通知口径。

g、已签约客户面积差手续必须于客户办理房地产证前完成,未办理面积差补款手续的客户一律不得办理房地产证。

第10篇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与安装施工组织、现场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安全管理规定。

2.总则

为了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前期准备、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需要并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保证实现总承包项目安全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

项目部在组织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施工前,审批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2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分步分项工程施工方案(必须包括安全施工部分),并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3.3 施工单位单项工程施工前,做好施工方案,同时进行安全交底,不进行安全交底的项目不准施工。

3.4 施工单位按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认真做好有关安全装置和安全器具的准备,做到机具齐全,安全可靠。

3.5 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交底编制要求

3.5.1 各单位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3.5.2 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时,要根据国家地方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发布的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政策、标准、规程、规定及公司现行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3.5.3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结合施工方案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提出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安全施工,如针对可能造成火灾、爆炸、人身伤害、机械损坏和职业病、中毒注意事项及应采取的改进措施。

3.6 现场布置及管理

3.6.1 施工现场开工前,要按施工总平面和单位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安排作业区、休息室、办公室、仓库、茶炉房、搅拌站、铆焊场、施工材料堆放场,所有安排必须经安全防火部门批准。

3.6.2 工地材料堆放必须整齐稳固,边角余料应堆放指定地点做到文明施工。

3.6.3 施工现场易燃易爆,有害物质存放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

3.6.4 各类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3.6.5 电气焊、起重、电工、各类机动车、吊车司机、锅炉司炉工等特种作业必须携带特种作业证,办好相应的作业手续(如动火证,进罐作业证,高处作业证,电工操作票等),否则不准作业。

第11篇 炼化企业变更过程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炼化企业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规范变更审批程序,明确变更管理职责,避免在变更过程中发生安全、环保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炼化企业。

第二章管 理 职 责

第三条各级人事组织部门是劳动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四条各级计划规划部门是资本性投资计划过程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五条各级物资采购部门是物资采购业务实施过程中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六条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实施等工程管理过程中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七条各级生产管理部门是生产工艺、操作及应急预案等生产过程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八条各级设备管理部门是设备运行、检维修过程等相关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项目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九条各级安全环保部门是安全环保设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安排的隐患治理项目等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部门,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条各级消防部门是消防设施、消防灭火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相关业务变更管理的归口单位,对所负责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三章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业务归口部门对所管业务变更过程中的安全环保负责。

第十二条各项业务的变更按照《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sy/t6276-1997)中“变更管理”的要求,形成变更文件,经相关部门和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未经审批同意不能实施变更。

第十三条业务归口部门应该根据业务的变更内容,组织进行安全和环境因素识别与风险评价,制定完善的风险削减措施,确保变更过程中安全环保受控。

第十四条业务归口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划分,负责对业务变更的内容告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组织对变更涉及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

第十五条在各项业务变更执行过程中,应该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标准,杜绝违章行为和违反标准现象的发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变更是指在日常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与原计划的现状发生的变化,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设备变更、工艺变更、方案变更、人员变更等。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各管理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变更过程的安全环保管理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炼油与销售分公司、化工与销售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物业管理服务服务过程管理规定

物业管理服务及服务过程的管理规定

1.0目的

确保服务过程的能力和服务质量满足顾客的要求。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

3.0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人负责落实对各项服务的监视和测量。

3.2公司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管理处进行考核。

3.3公司管理部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顾客满意度进行调查。

4.0程序

4.1本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物业交付或交用;

b)供水或停水,供电或停电,供暖或停暖;

c)装修监管;

d)收费(物业管理费、车位费、水、电、气费及房屋租赁费等);

e)便民服务(安装电器,送物品上楼等);

f)绿化、清洁卫生;

g)治安、消防;

h)停车场和电梯的管理服务;

i)维修服务;

j)顾问及社区文化服务。

k)受开发商或其它机构委托的服务:如空房的看管、房屋租赁等。

4.2服务及服务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原则

a)便于测量和监视,且以监视(检查、巡查、验证等)为主,必要时测量;

b)便于观察和收集数据及信息资料。

4.3监视和测量的内容包括:

4.3.1竣工验收后,公司管理部应组织管理处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对物业的隐蔽工程,房屋及分户(层)设施,房屋本体,公共设施进行验收,确保日常管理服务的顺利进行;

4.3.2各管理处每周应对辖区的以下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a)检查所提供的各项服务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具体的考核标准见作业指导书;

b)检查监视和测量装置,以保证装置的准确度和过程的测量能力;

c)检查辖区内的机电设备 、公共设施、电梯及其它用于服务的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以保证持续的过程能力;

4.3.3公司管理部每周对各管理处4.3.2中a)、b)、c)三项检查内容的关键点或关键活动进行抽查,每月底对本月份各周的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作为公司对各小区及大厦的月考核。

4.3.4公司管理部负责公司各部门采购前的供方评审;采购后,各部门仓管员负责所采购物品、设备的检验;并评审供方供货(具体请见《采购管理规定》)

4.3.5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及工程主管在员工招聘时应对电工,电梯工、电焊工等特殊岗位或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应进行资格鉴定,合格方能上岗;

4.3.6客户服务部每半年对辖区内的顾客满意度进行一次调查,具体请见《顾客沟通及顾客满意度测量管理规定》;

4.3.7每年接受市、区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或参加有关评比;

4.4通过监程和测量所获得的信息和资料要进行统计,当服务过程及服务质量符合要求时应予以记录,并指明有权放行的人员,不合格时,按《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或《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执行。

5.0相关文件和记录

a)《机电设备维护办法》

b)《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c)《周检表》qr-c

d)《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e)《采购控制程序》

f)《顾客沟通及顾客满意度测量管理规定》

g)《周检、月检不合格服务统计表》qr-c

第13篇 租赁、承包、劳务分包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3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4条 所有承包单位进场施工,一律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5条 承包单位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施工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总承包单位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第6条 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其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在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第7条 承包单位用工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8条 承包单位投入生产的各类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特种设备及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各类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一律清退出场。

第9条 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10条 承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发包单位负主要直至全部责任,并按'公司伤亡事故处罚办法'和'公司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罚及追究责任:

1、与不具备签订合同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的;

2、签订的合同中对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或责任归属不清的;

3、对于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的;

4、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

5、经调查确定的其他属于总承包单位责任的。

第11条 在租赁活动过程中,要遵守下列规定:

1.公司内各单位出租房屋、机械设备等给其他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包括监督使用单位合法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的条款。在合同生效前必须由双方共同对房屋、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验收、确认,并留有双方签认的文字记录;

2.公司及所属单位向其他单位或个人租用房屋、机械设备等时,应先检查所租用的房屋、机械设备等安全状况,不允许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房屋、机械设备等。而且,不论以何种形式租用,都必须先签订合同,后使用;

3.机械设备及其操作人员一并租用的,必须对其操作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落实现场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等各项措施。

第12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过程管理规定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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