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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管理规定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3

电子管理规定

第1篇 某景区电子商务中心管理规定

景区电子商务中心管理规定

(一)商务中心隶属总经理办公室领导。

(二)工作人员要爱护设备,确保商务通信工作正常运行,并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三)工作时间确保有人值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机房。下班及时关机,不经领导批准不得让他人动用通信设施。

(四)内部文件必须经总办领导批准后方可打(复)印,打(复)印完毕由经办人登记签字。打字员不得私自接收或承办。

(五)打印文件要根据工作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做到急打文件不过晌,一般文件不过天。

(六)打印员要注意文印质量,做到版面设计布局合理,字迹清晰整洁,差错率不得超过千分之一。文稿打完后,由拟搞人校对,严格按照审批的份数打(复)印文件,打印员不得私自增加份数,不准私自保留打(复)印件,废面、余面及时销毁。

(七)勤俭节约,珍惜一张纸、一滴墨,杜绝浪费现象。

第2篇 学校电子备课室管理规定

电子备课室管理制度

二、 需要备课的老师必须经管理员同意方可进入,室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准抽烟,不准做与备课无关的事。

三、 使用电子备课室进行备课,要及时做好登记。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的损坏,应按价赔偿。

四、 需要采集视频录像及音乐,应经管理员同意,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方可进行。

五、 课件完成后,备课人要及时上传到自己的ftp空间,否则造成课件的丢失由备课人负责。

六、 备课过程中,除上网查找与备课有关的资料外,不准浏览其它网站,严禁

玩游戏及浏览不健康网站。

七、 用机完毕,应按规程关闭机器,关锁好门窗。如失职造成损失,按损失程度追究事故责任。

第3篇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关于电子印章管理规定,欢迎阅读。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公务员网上办公及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规范电子公章的使用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府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上使用电子公章的电子政务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是全市电子政务活动中电子公章发放与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规划、规范、监管;负责全市政务网络电子公章的申请、审核、制作、签发、更新和管理;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电子公章相关的工作;负责提供与电子公章相关的服务;负责承担电子公章系统的运行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各地各部门的电子公章由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统一制作、颁发,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作、复制。

第五条已具有规范实物公章的单位,凭介绍信到市政府电子政务科定制电子公章,领取电子公章加密卡、存储介质,定制后销毁纸质印模。

第六条由于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实物公章和电子公章作废的,在向市政府交回实物公章的同时,一并向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交回电子公章的加密卡、存储介质并删除全部印章信息。

第七条由于操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公章损坏的,应持本地本单位介绍信到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重新办理制发电子公章手续。

第八条各地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电子公章,并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九条电子公章密码要严格保密,并定期修改。

第十条电子公章与实物公章等同管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电子印章管理规定【2】

【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公安机关电子印章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电子印章安全、合法、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分别为:

电子印章是物理印章在电子世界的表现形式,分为电子公章和个人电子名章(包括个人电子签名),其中法人的个人电子名章在本办法内视为电子公章。

电子签章是以公安数字证书为载体,以数字签名技术为核心,将数字签名密钥、印章或签名图片、签章对象绑定在一起,为签章对象提供完整性、真实性验证的过程,是数字签名可视化的表现形式之一。

电子签章系统是提供电子印章的制作、签章以及印章管理与审计等功能的信息系统,一般由签章服务系统和签章客户端软件组成。

第三条 电子签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章:

(一)遵循公安部“公安信息系统电子签章技术规范”;

(二)基于公安数字证书认证服务;

(三)采用pki技术(public key infrastructure 公开密钥体系)。

第四条 在全省公安机关范围内可靠的电子签章与盖章、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否认性,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第五条 全省公安机关统一使用省厅建设的江苏公安电子签章系统。

电子签章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的各类信息系统,但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第六条 电子印章遵循“按需发放,授权应用”、“谁持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电子印章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全警授权应用模式。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配备下列三类管理人员,并明确其承担的职责:

(一)电子签章系统管理员(以下简称“系统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人员担任,负责本级系统管理维护工作,省级系统管理员负责为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授权,厅机关和各市系统管理员负责为本级制章管理员、公章管理员授权;

(二)电子印章制作管理员(以下简称“制章管理员”),由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指定专人担任,承担本级电子印章制作、发放及相关应用管理工作;

(三)电子公章管理员(以下简称“公章管理员”),由公章持有部门确定专人,承担本部门电子公章使用授权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厅信通处负责全省电子签章系统运行监控,以及签章服务器数据库备份、恢复等运维保障工作。

第三章 制作、发放和注销

第九条 电子公章制作范围为全省公安机关有实体印章的部门,个人电子名章制作范围为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

第十条 电子公章的制作申请,由实体公章持有部门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明确公章管理人,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个人电子名章由公安数字证书持有人如实填写《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加盖公章后,提交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

省、市公安机关信通部门负责受理、审核电子印章的制作申请,并组织制作电子印章。

第十一条 电子公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公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公章制作。

个人电子名章由制章管理员同时使用私章制作授权证书、制章管理员个人数字证书,完成私章制作。

第十二条 电子公章印模统一存放在江苏公安电子签章数据库中,实行集中管理和认证。

个人电子名章存储在本人的公安数字证书中。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因更名、合并、撤销等情况停用原实体公章的,应当及时函告信通部门,注销本部门原电子公章,并根据需要重新申请制作电子公章。

第十四条 个人电子名章持有人离职,应当将本人公安数字证书交还原证书发放部门予以注销。

第四章 使用和审计

第十五条 电子公章管理权归实物印章持有部门所有,个人电子名章使用权归持有人专有。

第十六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应当经公章持有部门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部门公章管理员负责授权,由被授权人持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指定信息系统的业务环节调取使用。

个人电子名章,由持有人使用本人公安数字证书,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电子签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变更、注销以及电子签章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八条 电子签章系统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审计元素和审计行为。

审计元素主要包括:文档标识、盖章人、数字证书序列号、印章名称、签章时间、签章计算机ip等;审计行为主要包括:印章制作、加盖、撤销、锁定、解锁等。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九条 电子签章系统中的公章和个人签名图片、数字签名密钥等基础信息应当永久保存;审计信息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 公安信通部门在电子印章制作入库后,应当督促本级制章员对制章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电子文档进行销毁,并逐一检查、确认销毁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安信通部门对各部门提交的《江苏省公安机关电子公章制作申请表》、《江苏省公安机关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应当按照秘密级文件妥善保管,并统一归档至公安档案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过电子签章的电子文档,其归档参照国家档案管理局颁布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2003]第6号)和国家标准《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执行。

第六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系统管理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系统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严禁制章管理员私自留存、违规提供电子公章和他人电子签名,或利用职务之便伪造、变造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制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严禁公章管理员违规授权使用电子公章,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规的公章管理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严禁公安数字证书持有者出借本人的个人电子名章,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规人员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个人电子名章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有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公安信通部门采取补救措施:

(一)公安数字证书遗失或损坏的;

(二)公安数字证书存在被他人冒用、伪造等失密情况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违规留存、提供电子公章,或者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电子印章使用管理中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由签章行为人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信通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规定与今后新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适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厅信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电子公司人员货物放行管理规定

电子公司人员、货物放行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公司人员/货物进出的安全和有序。

2、人员放行

2.1 员工在上班加班时间内离开公司,必须填写《放行条》,经权责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开公司;

2.2 批准权限:经理外出由总经理(总经理授权人)签批;职员外出由总监/部门经理签批;员工外出由组长/主管审核后,总监/部门经理签批;

2.3 员工外出之《放行条》交行政部前台,前台文员检查外出员工所带物品品种数量同《放行条》一致,才可以放行;

2.4 员工回公司后,须到行政部前台处,报备返回公司的时间,由前台文员在《放行条》上注明,如超过计划时间返回,员工必须说明延迟原因;

3、物品放行

3.1 本规定所指物品为公司财物和私人财物,公司财物包括: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工具、生产物料、生产工具、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公司为员工配置的各类生活用品等;

3.2 所有物品外出须填写《长兴高新技术工业园车辆物品放行条》;

3.3 《__高新技术工业园车辆物品放行条》由须放行部门主管审核,行政部查核货物与放行条的统一性,查核无误,签名确认;

3.4 批准权限:私人财物、办公设备、办公用品、公司为员工配置的各类生活用品由行政部经理签批;工具、生产物料、生产工具、生产设备、半成品、成品由生产总监签批;

4、其它规定

4.1 经权责主管签批的放行条,员工不得私自己更改、删除、添加相关内容;

4.2 员工不得模仿权责主管的签名或签章;

5、处罚

5.1 违反以上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200元罚款;

5.2 给公司造重大损失者,公司将追究相关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6、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7、本规定从20__年4月开始执行。

深圳z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行政部

第5篇 某公司电子考勤管理规定

公司电子考勤管理规定

1.实行计算器考勤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全厂员工的考勤管理,公司决定由原来的打纸卡改为计算机化感应卡作业,为了确保此套考勤系统的正常运作,特作以下规定,望各部门干部,员工密切配合,严格遵守.

一、工作证由原来的方式改为将厂证贴于感应卡正面装入塑料套内挂在胸前,方便员工上下班刷卡,员工应按规定佩带厂证,以便分别,违者以厂规处理.

二、厂证管理:

1.厂证乃个人主要身份证件,员工必须爱惜使用卡片,不得遗失,转借,冒名顶替混入工厂宿舍等行为.

2.离职时必须交回人事部,以便注销.

3.遗失者即扣30元补证费,因卡片本身故障而无法使用者,可免费到管理部申请更换.

4.进入本公司范围内必须佩戴厂证.

三、各部门员工如遇以下四种情形,必须到部门办公室领取(考勤异动申请单),依规定填写后于当时交至人事室签卡,违者记警告一次.

1.感应卡损坏(遗失)不能刷卡者;

2.因公事外出无法按时刷卡者;

3.因紧急事务临时通知加班无法刷卡者;

4.因员工不小心忘记刷卡者;

四、各单位员工班制排定后,不得随意改动,若因工作变动紧急事情需临时改变班制,现场干部必须依规定填写(考勤班制变动申请表),于班制变动前日或当日交人事处作班制改动;若员工班制变动,现场干部未依规定申报呀补报,致使员工考勤错误,直接主管罚款10元.

五、各部门员工在晚上,公休或节假日因生产需要加班者,现场干部必须依规定填写加班申请表,逐级批示后,于当日17:00前送交人事室,以利考勤作业.因工作需要超出加班申请表的员工于第二天工作日补写加班申请单呈部门台籍主管签核后交人事处受理.

六、打卡规定:

1.打卡次数依班制而定,详见班制设定.

2.打卡时间:须依上下班时间确实打卡,提前半小时刷上班卡与推后半小时刷下班卡才算有效,因白班早上07:15要做早操,所以白班早上打卡有效时间改为06:45到07:30.(如12:50上班,需在12:20以后刷卡才有效).

3.忘记打卡或未打卡之处理:忘记打卡或未打卡发生时,需当日书面联络管理部,须经过单位台籍主管签字.由管理部办理签卡手续,每人每月签卡次数不超过三次,第四次扣除全勤奖65元.

4.当值保安每天对考勤机进行检查(时间.日期.是否能正常打卡),当卡钟因突发情况无法打卡时,要在最快的时间内通知管理部处理,则由管理部依实际状况判断免打卡,或打卡有异,须书面联络管理部知会此事.

七、打卡方法:

员工将厂证从刷卡机正前由远接近卡钟磁场,右上方显示屏会显示卡号,下方pass灯亮蓝色,并有'嘀'的的声音发出,表示刷卡成功,卡号如下图:

八、员工因公出差时,如有半天以上者,必须事先填写出厂单,呈台籍主管核准后,方可免打卡,并知会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出入厂门须刷门禁管制机.

九、注意事项:

1.如有部门与部门之间的人员调动,均在事先依附(调职单)实施(课与课之间的调动)必须在事先将员工的详细资料提供给管理部,以便考勤管理.

2.因每张卡片有一个与工号相对应的密码,卡片不可涂改或交换使用.

2工厂出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本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保证正常生产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人员,车辆,物品出入本公司均需遵守本规定,值班保安有责任与权力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员工出入公司应佩戴厂证,厂证应佩戴于左胸前,值班保安对有疑问之人员,有权对其厂证进行验证,被验证人员不得拒绝,否则保安可拒绝其出入.

第四条严禁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厂区.

第五条公司发给员工的工衣,证卡只限于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发现非本公司人员佩戴本厂证卡,穿着本厂工衣出入者,保安员应收缴其证卡,工衣送交行政部处理,转借证卡,工衣者将被严惩.如在本公司有违法活动,将送公安机关处理,转借证卡,工衣者将负同等责任.

第六条员工上,下班(包括倒班制员工吃饭进出入厂区)以及请假一律从考勤专用通道打卡通行,<请假条>必须交管理部,未打卡者不得进出厂区,非上班时间或工作不需要,禁止进入厂区.

第七条没有台籍干部或公司指定人员的签名之出入厂单,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厂,否则保安员有权扣留物品,上缴管理部.

第八条23:00以后禁止所有人员出入,凡超过规定时间出入的人员,应主动出示厂证给保安员登记.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只有公司主管级以上的管理人员才能接待探访者,其它员工除因业务所需要外,上班时间均不得接待探访者,当值保安在上班时间内也不得予以通传,除已获准探访的员工亲友外,任何人,任何时候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访客带入宿舍.

第十条若有重领或原证卡找到不及时缴回,用于协助他人蒙混入厂者,一经查觉,使用人或借用人均记大过一次并开除处理并送派出所处理.

3.考勤管理规定

1.公司在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按实际出勤天数计考勤.

2.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8小时,各厂,各部门若因生产需要调整上下班时间,必须先报管理部备案后方可调整,

3.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须按管理部统一编排的上下班班次时间内排队打卡,人事部核算工资时均以各员工的工卡作为考勤依据.

4.因非正常原因而不能打卡或忘记打卡,漏打而又未迟到,早退,旷工,24小时内填报<考勤异动申请单>(见附件),经逐级审批后报管理部考勤备案,否则若造成考勤缺失,后果自负.

5.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不得受潮,不得弯折,以免损坏考勤卡,影响考勤的正确统计,考勤卡损坏或遗失应及时到管理部挂失补换上(收取工本费30元).

6.员工应亲自打卡计时,不得托人或受托打卡,违者记小过一次并取消当月全勤奖65元.

7.员工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情形,依下列规定处理:

7.1.迟到,早退:

7.1.1员工均需按时上下班,未按规定时间打卡者视为迟到或早退;

7.1.2迟到,早退一个月累计在15分钟则取消当月全勤65元;

7.1.3迟到,早退15分钟至60分钟者,扣半天工资;

7.1.4迟到,早退1小时至4小时者,作旷工半天处理;

7.2旷工:

7.2.1未经请假满或假满未经续假擅自不到职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1小时以上者作旷工论处;

7.2.2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

7.2.3连续旷工三天或月累积旷工达五天以上者,作自动离职处理监(不予结算工资);

8.员工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守者,不发给当日加班费外.

9.员工请假应依规定填写<请假条>.

9.1员工请假一天(含)以内者本单位台籍主管核准.

9.2员工请假二天以上六天以下由部门最高主管签,六天以上由总经理级签.

9.3年度内请假不超过十四天,有签呈者除外.

10请假获准后,将<请假条>交到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开厂区,否则计算器考勤将自动按旷工处理.

11.有勤工奖之部门,凡有迟到,早退,请假,旷工,则按规定取消当月勤工奖.

第6篇 _地产公司办公用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地产公司办公用电子设备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司数码照相机、移动硬盘、录音笔、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投影机等电子设备的使用,加强对以上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 数码照相机、移动硬盘、录音笔、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投影机等电子设备应作为公司固定资产及时入库,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二条 负责管理电子设备必须先行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熟悉设备的各项功能,并整理好一套简明手册,方便借用人员正确使用。

第三条 因工作需要长期使用电子设备的部门,须在办公系统上填写《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单》经总经理签批同意,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采购,所需部门保管人员填写《办公用品借用单》,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到总经理办公室办理借用手续。如为短期临时借用,则由物品所需部门人员直接填写《办公用品借用单》,经相关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第四条 借用人员在办理电子设备借用时,须仔细查看所借用的设备情况,检查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设备配件是否齐全。如发现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配件不全,须立即向设备管理人员指出。管理人员须对借出部件与相机状况予以声明,做好借用登记。管理员还应对设备使用作详细嘱咐,以防出现损坏情况。

第五条 借用人员在使用所借设备前,应仔细阅读所借设备的操作说明书,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操作,如因违规操作造成的设备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

第六条 短期借用电子设备时,经批准后借出的设备,申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员还清所借物品,因工作需要延期使用时,需重新办理借用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不归还者,总经理办公室有权强制收回。

第七条 设备归还时,须经设备管理人员检查验收。若有丢失零配件、摔坏设备等损坏现象,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联系正规修理厂家进行修理,修理产生费用,由借用人承担。

第八条 设备在借用时,如发生设备遗失或损坏后无法修复,一律全价赔偿。

第九条 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监督执行。

电子管理规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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