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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1-26 20:33:05 查看人数: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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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管理规定

第1篇 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z实业公司异地煤矿开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异地煤矿开采项目的安全管理,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打造z实业公司品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凡在异地挂靠权台煤矿之外的场所项目,挂靠z实业公司(独资、控股、承包经营或劳务输出、技术服务)必须明确一名熟悉安全生产知识并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副科级干部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行政主管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在单位的质量标准化,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与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责任书一式二份,公司、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行政主管各一份。其他成员必须写出安全保证书,一式二份,一份交z实业公司安全副总或综合部,一份张贴上墙。

第三条 z实业公司综合部应建立外出创业项目单位人员登记台帐,注明单位、年龄、工种、培训与持证情况等。严禁无证上岗或私自变动人员。外出创业项目单位的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三违'治理的考核,按z实业公司有关文件执行。

第四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开采项目的单位应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由外出创业项目的单位自己解决,对照条款未进行落实解决的,将对单位行政主管或负责人2000元的处罚。

第五条 在异地承包煤炭生产或劳务输出从事采矿的项目,在承包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矿井的安全装备和安全投入,并报有关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停产整顿,并给予10000-5000元的处罚。

第六条 在异地进行煤炭生产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和集团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瓦斯检查员和监管员,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安全设施建设,凡不按规定配备人员或装备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条 对异地的煤矿开采项目,在管理必须接受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的安全监察,对提出的问题和隐患及时地加以整改,同时要加强与附近救护队和医疗机构联系,以便及时做好工伤和矿山救护工作,不具备就近救治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立保健站或专(兼)职医疗救护人员。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职工要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要害工种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给予2000元处罚。

第九条 在异地从事煤炭生产的矿井要强化通防管理,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尘爆炸指数鉴定。严格坚持以风定产,确保通风、防尘系统的安全可靠合理。

第十条 按照_矿司党[20__]58号《关于'三违'治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单位要明确'三违'治理目标,区队管理干部每月治理'三违'不得少于1人次,对完不成治理'三违'指标的,每次罚管理干部200元。

第十一条严格按照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纪要[2005]第2号和_矿集团安全监察部、多经部2005年2月5日《通报》的精神,落实z实字[20__]第46号《z实业公司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程序》文件及《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说明》的相关规定对照执行。

第十二条在异地创业项目的单位要按照有关的文件要求,成立以项目行政主管、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小组,在全范围内开展安全整治活动,落实安全负责人及管理职能,完善各级责任制,和每一位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采用安全风险考核制度,使每个职工都清楚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

第十三条在异地创业项目从事煤矿的开采、回采过程中,新技术、新工艺、设备、安全设施、新材料的应用,由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论证,按规定程序报批,总结应用效果,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办事。凡不按上述要求,给予责任人5000元的处罚。

第十四条①所有生产施工地点1:1000或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主要生产系统图和反映巷道关系的剖面图。

②所有生产施工点的地质说明书、巷道支护形式及断面、剖面图。

③上级及本单位管理文件、各项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作业规程》、施工措施、开透窝通知单、隐患通知单等。

④井下电气设备改变结构、接线、增加或减少部件。

⑤电气预防性试验资料,井上、下高压供电系统图、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图设备布置图。

⑥设备检修、改造、更新、校验、整定、试验、技术测定、探伤检查、施工措施、检查验收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⑦'一通三防'月报、季报、年报及季报图。有通风部门必须有本月通防技术工作总结及下月计划。每月必须及时绘制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灭火系统、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氮系统图。

⑧运输系统、环境变化系统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和问题。运输设备、设施及装备是否完好,是否存在问题和隐患。

⑨所有要害工种人员变更,是否经过培训、持证上岗。

第2篇 煤矿质量标准化管理规定

为深入持久地开展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真正使质量标准化工作自始至终贯穿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当中去,实现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每年初,要结合矿井生产实际,制订出矿及各专业切实可行的年度达标规划,要明确奋斗目标,实施规划办法及措施步骤,要有保证规划实施的奖罚规定。

第二条: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矿要成立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各专业、区队要成立以区、科长为组长的专业质量领导小组,并按职责范围要求,认真正常开展工作。

第三条:采、掘、机、运、通、地测、调度、“两堂一舍”、标准管理专业,都必须按照《苏天能集团公司矿井质量标准》的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开展工作。任何专业和单位,不的擅自作主,在工作过程当中降低标准。

第四条:矿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每月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分析、总结和布置质量标准化工作及规划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对工程质量管理要有完善的考核验收制度,要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在当天调度会议上通报。定期检查每月三次,“一通三防”检查逢8、18、28日;机电、运输检查逢9、19、29日;采、掘、修质量检查逢10、20日及月底一天进行。检查当天早7:4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预备会,并进行明确分工;下午15:30分在调度会议室召开检查汇报会,凡是参加检查的人员都必须参加汇报会。无故不参加者,每人罚20元;迟到每人罚10元,标办做好记录并下发整改意见书。

第六条:各采掘区队,每班都要设立兼职或专职质量验收员,对当班质量存在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及时消除隐患,并做好班组质量验收记录及评估记录,以备查。凡是不认真负责,检查记录不实,出现问题的,要追究责任。同时,班与班之间要搞好质量交接,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下一班不得接收,区队不给予收尺、计分。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从投产到竣工,要设立竣工验收制度。竣工验收由生产矿长组织,生产、技术、安监人员参加,达不要求的严禁工程结算。

第九条: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人员,实行分区域、头面、划片承包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分管区域内工程质量低劣,上岗进面又没发现,或发现而没监管督改的,追究当班安全生产现场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机电、运输、通风、溜子队的施工、安装,都要对照标准及施工措施施工。凡发现不按要求施工、安装的,除责令重新施工外,要追究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所有生产区域的文明管理,都要严格按照生产科的划定,做到所属区域内的标志、标牌、图牌板、管线、轨道辅设、风筒吊掛、隔爆、喷雾、栅栏设置、材料码放等符合规定。同时做到区域内无淤泥、无积水、无浮煤矸、无杂物,否则按标准化奖罚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所属两堂一舍管理的生活区,每月定期检查三次。由分管矿长组织,要对照两堂一舍的标准严格检查。对饭菜质量低劣,且不能保证24小时有热饭、热菜;浴池水温不适、无淋浴、集体宿舍混住、卫生达不到窗明几净;所有矿属区域内脏、乱、臭的责任单位,按规定实施处罚。

第十三条:供应科所有购买的设备、配件、坑木,都要严格按矿规定要求进货。企管、机电等有关单位,要按程序严格把关。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记帐。对井下所需要的支护材料,供应科应按科学要求,给予加工;不符合要求的,使用单位有权拒绝使用。造成影响生产或安全的,追究供应科的责任,并按规定处罚。

第十四条:各专业、科室、区队,都要配备质量验收和安全监测的仪器、仪表,并做到定时检测,保证其灵敏、可靠性能,做到正常使用。各种检测报表及时上报。否则,一经检查验收发现问题按“三违”处理,并追究处罚责任单位领导。

第十五条:标准化办公室配合矿劳资及有关单位搞好培训,以提高职工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六条:矿标准化领导小组、标准化办公室对全矿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协调监督各专业考核,积极做好日常动态检查和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的配合工作。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材料的收集、汇总及存档上报。

第3篇 某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矿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矿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分管保卫副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安全站第一副站长,保卫科科长、副科长及科长助理,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多经公司经理,供应科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设备科科长。

2、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矿各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报保卫科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矿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三懂三会”的内容;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

3、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地面消防安全;

2、下列单位为矿重点防火单位:

供应科、生活服务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

机修厂、多经公司

重点消防单位必须有明显防火标志,建立日常消防巡视制度;

3、矿房产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要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有火灾危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卫科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需要维修的,应及时汇报给保卫科进行修复。凡发现擅自挪作它用,无故喷放、丢失、被盗等,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如发生火灾,因上述原因影响扑救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5、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单位,要提前写出申请,写明灭火器材型号、数量、用途,由分管矿长签批后,交保卫科购置;维修、新配备的灭火器材一律计入单位材料费;

6、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单位要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存放;电焊、气割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至少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方可作业;

7、冬季不得使用电炉、火炉取暖,因工作须用火炉的,提前写出申请,制定防火措施,经安全矿长批准,报保卫科备案,方可点炉;

8、矿举行大型会议、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或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实施直接灭火,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迅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卫科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单位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落实事故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四、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重点单位和保卫科对矿区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至少每旬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1)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 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防火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4)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在保卫科召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总结布置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各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当场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向矿保卫科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保卫科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消防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单位消防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科备查。

六、奖惩:

1、奖励:

地面杜绝火灾事故,月度活动正常,对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按季度每人奖励100元,奖励保卫科300元;否则罚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每人100元,罚保卫科300元。

2、处罚:

(1)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全额的20%,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2)各单位对保卫科下发的《火险隐患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保卫科值班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

2、报警程序: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要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_______,___部某地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向矿调度室和保卫科汇报,调度室和保卫科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在向矿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矿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矿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干部带头)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后,矿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矿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发生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的方法(略)。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下发的《沛城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苏沛煤(2008)46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第4篇 煤矿激光指向仪管理规定

一、激光指向仪入井前,应由地测科进行检查校正起完好性,机电办进行防暴检查并贴上合格标签方可入井使用。

二、施工单位领用激光指向仪,需地测科科长同意,分管矿领导签字,方可领用。

三、安装激光指向仪最小距离:岩巷大于70m,炮掘煤巷大于50m,综掘大于30m。

四、激光指向仪领用前,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场,检查下列项目合格后,方可领用。

1、激光管和电气元件固紧程度的检查。

2、调节机构的性能,效用和仪器稳定性的检查。

3、激光电输入额定电压及其允许波动范围的测定。

4、激光斑点的测定。

五、施工单位负责激光指向仪的使用与保护,不准随意拆开、敲打、碰撞。喷浆时应对激光指向仪采取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罚技术员500元;因井下电气设备不稳定,出现连续烧激光管现象,除按原价值赔偿外,并罚技术员、机电队长各200元。

七、施工单位单项工程完工后,需将激光指向仪交还地测科进行维护保养;激光指向仪使用三个月后需送地测科检校,若继续使用且激光性能完好应补办续借手续。如果发现激光指向仪无续借手续罚技术员300元。单项工程完工不交还地测科的区队,罚该单位3000元、技术员500元。

第5篇 煤矿调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调度管理,强化调度指挥,充分发挥调度职能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调度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领导值带班制度、生产调度会议制度、生产协调会议制度、事故追查分析制度、调度业务学习制度、调度交接班制度、调度资料保管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调度信息体系,做好上传下达工作,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对调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 调度汇报要及时、真实,杜绝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等现象。

第六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掌握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熟知《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本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调度工作人员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

第八条 调度工作人员必须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生产。

第二章 事故汇报及抢险处理

第一节 事故汇报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及时、准确向有关领导、部门负责人汇报。

发生重大事故(冒顶埋人、煤与瓦斯突出、瓦斯煤尘爆炸、突水、火灾事故等)时,必须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立即向值班领导、主要领导、总工程师、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条 重大事故汇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在发生事故3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室汇报,及时汇报事故处理进展情况。

(二)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必须将事故快报在24小时内报送公司调度中心;对当时伤情不清的,必须在医院鉴定后24小时内补报事故报告。

重大事故汇报程序图

第十一条 值班调度员听取事故汇报时必须记录准确,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 值班调度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时必须记录汇报时间、领导姓名、领导安排的处理意见,并记录领导意见的传达与落实情况等。

第十三条 生产矿井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当班汇报:

(一)影响范围为一个工作面且影响时间3小时以上(包括3小时)的。

(二)影响范围为一个采区且影响时间2小时以上(含2小时)的。

(三)影响范围为整个井下生产且影响时间为30分钟及其以上的。

(四)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其以上的。

(五)全矿范围跳电,主扇停止运行的。

(六)因责任事故造成井下中央变电所、重要车间停电5分钟内未恢复供电的。

(七)压风机风包和出风管路因积尘着火、爆炸,压风机捣缸的。

(八)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环形管路炸管的。

(九)主提升机发生放大滑,过卷蹲罐,卡箕斗、卡罐、提升容器坠物、断尾绳、尾绳相互缠绕的。

(十)主要运输巷道因事故中断运输四小时以上的。

(十一)主运输皮带因事故影响生产四小时以上的。

(十二)发生斜井跑车事故的。

(十三)矿车坠井以及电机车碰头、侧撞、追尾的。

(十四)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地面生产系统、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凡影响生产时间达3小时及以上的。

(二)因地面生产系统更换设备等影响生产1小时及以上的。

(三)大面积停电影响生产和安全的。

(四)地面主排水泵房排水管炸管,淹泵房。

(五)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六) 地面铁路运输,主要车站或主要正线行车中断而影响煤炭外运长达2小时的。

第十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之一者,必须及时汇报:

(一)井下发生重伤或死亡

事故的。

(二)地面发生轻伤(需住院治疗的)或轻伤以上事故的。

(三)一次事故造成二人以上轻伤的。

(四)放炮崩人、炮烟熏人的。

(五)垮棚、冒顶、冒顶埋人或堵人的。

(六)瓦斯窒息、中毒事故的。

(七) 井下出现高温火点、一氧化碳超限或明火的。

(八)透水,误透老峒、老塘的。

(九)坠眼,车辆放大滑的。

(十)井下无计划停电造成瓦斯积聚的。

(十一)煤和瓦斯突出的。

(十二)瓦斯和煤尘爆炸的。

(十三)主扇停止运行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四)全矿停电时间超过10分钟的。

(十五)井上下触电事故的。

(十六)井下淹泵房的。

(十七)其它重大事故的。

第二节 抢险处理

第十六条 对矿(基层)汇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事故时,由当班调度员联系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负责处理并汇报当日值班领导。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事故时,必须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并做好原始记录:

(一)采掘工作面发生冒顶事故时,必须调清现场实际情况,以及现场组织抢救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事故处理经过等,并及时、准确的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二)发生突水事故时,必须调清出水时间、地点、水量、水温、水源和可能波及到的范围,危险区域人员撤离情况,现场疏、排水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三)发生煤(岩)、瓦斯突出事故时,必须调清煤(岩)、瓦斯突出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突出物堆积状况,巷道堵塞情况,瓦斯浓度和波及范围,灾区和可能受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四)发生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波及范围,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遇险人员情况,火源情况,通风系统和通风设施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五)发生火灾事故时,必须调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灾区通风、瓦斯、煤尘和一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情况,现场灭火情况,火势情况,灾区和受威胁区域人员的撤离情况,供电系统情况,抢险救灾情况等。

第十八条 对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人身和非人身事故的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司(矿)值班调度员接事故汇报后,立即按事故汇报处理程序向当日值班领导汇报,由值班领导负责处理和安排有关业务处室(科室)追查分析事故原因,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二)由公司(矿)值班调度员负责将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反馈到矿调度所(基层单位)并督促执行。

(三)由矿调度所负责及时将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传公司调度中心备查。

第十九条 各矿医院(所)在接到抢救工伤的调度通知后,必须迅速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工伤抢救的准备工作,同时在初诊结束后,20分钟内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伤进行抢救。

第二十条 各矿医院(所)要将工伤治疗情况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一条 救护队在接到事故抢救调度命令后,必须按救护规程规定赶赴事故现场,并将事故处理情况定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矿)值班领导负责当日公司(矿)安全生产的安排和处理工作。发生下列事故时,由当日值班领导组织相关部门追查处理:

(一)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机电事故,公司机运管理部(矿机电科)负责。

(二)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顶板事故,公司生产技术部(矿技术科)负责。

(三)影响生产的重大非人身透水、地测责任事故以及瓦斯超限事故,公司通防地测部(矿地测科)负责。

(四)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公司安全监察局(矿安监处)负责。

第三章 生产调度及汇报

第一节 生产调度

第二十三条 交接班时必须将上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领导指示交接清楚。

第二十四条 接班后及时跟踪调度上班存在问题及处理情况,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 班中全面调度各采掘工作面的安全生产情况、主要系统运转状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重要采掘工作面和领导交办事项要重点调度。重点调度应做到:

(一)高瓦斯区域

1.每次通风排查会议所提出的重点头面,必须进行跟踪调度。

2.遇瓦斯超限时,必须调清瓦斯超限的时间、地点、范围,瓦斯浓度及瓦斯超限的原因和所采取的措施,并及时汇报、处理,做好原始记录。

3.石门揭煤和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要调清现场实际情况、进度和采取的措施等,并及时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做好记录。

(二)水文异常区域

1.临近采空区、断层破碎带及其他可能出水地区和缩小防水煤柱、提高回采上限开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调清工作面的进度、采高、顶板和地质变化情况以及现场采取的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处理,并做好记录。

2.出现水患(异常)时,必须要求现场停止作业、撤出威胁区人员,调清出水的时间、地点、出水量、水温和采取的措施等,及时汇报处理,做好记录。

(三)采掘工作面

1.采煤工作面安装时,必须调清切眼顶板、支护、隐蔽工程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2.采煤工作面初放期间,推进度、顶板冒落情况、特殊支护和采取的措施等。

3.采煤工作面收作期间,必须调清工作面支护、顶板、出口、通风、瓦斯、水

4.掘进工作面开工拨门期间,必须调清支护、顶板、放炮管理和采取的措施等。

5.掘进巷道贯通施工期间,要调清贯通剩余距离、每班进尺情况、被贯通巷道的瓦斯、水、顶板和采取的措施等情况。

6.采掘工作面过断层或异常带时,必须调清断层或异常带的实际情况、顶板情况、水和瓦斯变化情况及采取的措施等。

(四)矿井停产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

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检修期间,必须调清检修进度、存在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 交班前全面调度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调清存在问题。

第二十八条 必须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指令,并督促落实,做好记录。

第二十九条 认真填写调度日志和有关牌板,并做好值班、交接班,重点调度等记录。

第三十条 调度记录要字迹清楚、内容完整、详细规范。

第三十一条 汇报问题要及时、准确,用语文明规范。

第三十二条 各类传真、电文和通知要及时处理、分类归档。

第三十三条 调度交接班应做到“五交清”,即交清当日(班)生产任务完成情况;交清安全生产事故、重点工作情况;交清领导指示、上级通知通报的贯彻执行情况;交清待处理问题;交清下一工作日(班)的生产任务。

第三十四条 调度资料保管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班、日调度记录应保存5年以上。

(二)调度日报、旬报和文字分析资料要保存2年以上。

(三)有关通知、通报、传真电文要保存2年以上。

(四)死亡事故记录、重大非伤亡事故专项记录、非伤亡事故分类综合统计资料要永久保存。

(五)统计资料不得随意对外公布。

第二节 生产汇报

第三十五条 班日汇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一班实际产量完成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当班安全生产情况:影响生产的各种因素(采掘工作面条件变化,生产、提升、运输等主要系统发生的事故以及所采取的主要措施)和安全事故。

(三)各综采、机采工作面当班割煤情况。

(四)矿井原煤日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和精煤产量。

(五)高瓦斯头面的瓦斯情况。

(六)水文变化情况。

(七)矿值、带班领导名单。

(八)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

(九)当班煤炭外运情况。

第三十六条 班日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早班汇报时间:7:00~8:00;中班汇报时间:14:00~15:00;夜班汇报时间:21:30~22:30。

(二)矿井分区队回采产量汇报时间:7:00~8:00。

(三)矿井原煤产量、掘进进尺、重点工程、开拓进尺、入洗原煤量、精煤产量及综、机采园班割煤刀数汇报时间:15:00前。

(四)矿值、带班领导名单汇报时间:17:30前。

(五)当班安全生产情况汇报每班不少于3次。

(六)出现瓦斯异常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七)水文异常且水量超过5m3/h的必须在当班汇报。

(八)采掘工作面出现冒顶时,必须在当班汇报。

第三十七条 随机汇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将工作面放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传公司调度中心。

(二)巷道贯通施工期间,必须汇报日进度和剩余距离。

(三)采煤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将接替面的准备情况汇报公司调度中心。

(四)各级安监部门停头(面)情况应在头(面)被停当班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三十八条 月度总结汇报材料应包括月度生产指标完制度,及时通报防汛工作情况。

第五十三条 防汛值班领导要坚守岗位,掌握雨情汛情动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根据需要及时成立和组织抢险队伍。

第三节 冬季“三防”

第五十五条 冬季“三防”要做到人力、物力、财力“三落实”。

第五十六条 结冰期前,矿井要对地面生产系统、排矸系统、主副井口、绞车房、变电所、压风机房等岗位,车辆、管道、通道等设备设施,重点岗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冬季“三防”工作方案,于11月10日前报公司调度室。

第五十七条 必须确保在结冰期前安装或检修好取暖锅炉,整修和保护好通往井口、等候室、洗煤厂、出煤系统、排矸系统、浴室等岗位的供气和供水管道,整修好井口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主扇风机房等要害地点的墙壁和门窗。

第五十八条 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井筒结冰。

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要强化用火、用电和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和矿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对要害部位及易燃、易爆场所用火、用电的监督检查和管理。要认真安排好治安保卫人员的值班和巡查工作,切实做好矿区的防火、防盗和综合治安工作。

第六十条 运送职工上下班大客车的单位要加强车辆管理,保证行车安全和车内保暖。

第六十一条 结冰期前对矿内、外的低压供电线路要进行全面整理,杜绝乱拉乱挂现象。

第六十二条 各单位应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注意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调度防寒、防冻情况。

第五章 下井汇报

第六十三条 矿领导带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带班领导应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带班重点部位、关键环节检查巡视情况和带班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矿井每月28日前排定下月矿领导带班计划,并报公司安全监察局、调度中心。

第六十四条 矿井重点头面跟、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一班三汇报”,即每班开工前、班中、班末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十五条 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室负责人下井须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所到矿井、现场存在的问题及安排解决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公司原《调度管理规定》(__煤电生技﹝2010﹞12号附件8)同时废止,解释权在公司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

第6篇 a煤矿顶板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加强我矿的安全基础工作,抓好我矿的顶板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如下顶板管理规定:

一、组织机构:

1、矿成立顶板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矿长担任,副组长由生产副矿长和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生产科科长、技术科长、安监站副站长、各采煤、掘进工区的区长组成,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由调度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2、各采煤、掘进工区要成立相应的顶板管理和工程质量验收小组,由主管区长担任组长。

二、管理制度:

1、矿每季度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工作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办公会,每旬召开一次顶板管理分析会,检查顶板隐患,解决顶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布置下部顶板管理重点,并做好会议记录。

2、各采煤、掘进工区每天要对所管辖区域的顶板进行一次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并汇报矿有关领导和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备查。

3、各单位要明确领导的责任,奖罚要落实到人。

4、矿每旬组织一次采掘工程质量大检查,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查出的顶板隐患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坚决消灭不合格品。

三、防范措施和规定:

1、把好设计和作业规程编制关,在设计和作业规程中,对支护形式、材料规格质量、暂时支护和永久支护、悬顶距与控顶距及特殊规定都要明确规定。

2、强化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国有重点煤矿质量标准化要求抓好班组、区队及全矿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合格率100%。

3、对长壁回采工作面的规定:

⑴长壁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跳面、收脚、回料、过断层、过老巷时,都必须制定专项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成立专门领导组织,三班盯住现场,统一指挥。

⑵加强回采工作面上、下出口的管理及两巷维修,两巷高度要符合规程规定,工区要安排专人负责,长壁工作面使用溜子运输时,上下出口处坚持使用好双楔梁。

⑶长壁工作的支柱的设置、木垛的位置、数量及工作面内的托棚、戗柱等特殊支护的布置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并按规定架设,留有足够的备用材料。

⑷工作面内支柱要实行全承载。

⑸长壁工作面必须及时挂梁支护,严重空顶或造假顶。

⑹严禁用木楔、溜子刮板等其它材料代替铁楔。

⑺工作面泵站的压力和工作面支柱的初撑力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放炮前后要坚持二次注液。

⑻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

⑼工作面内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和更换。

⑽长壁工作面托顶煤或放顶煤回采,必须制定措施并按规定报批。

⑾放炮前应严格检查支架和顶板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小回采工作面:

小回采工作面及老区复采时,都必须用长把工具出煤,严禁人员进入老塘出煤、回料,回采时要有护身柱。

5、架棚巷道:

⑴所有掘进巷道都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和撅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架棚巷道空帮空顶必须接实,严禁空帮、空顶或造假顶。

⑶超过25度的上下山架棚巷道,拉杆或撑木必须齐全可靠,并有专项防抽冒措施。

⑷架棚巷道透窝前,应由测量人员及时发出透窝通知单,在透窝处前后5米应先加固,扶好架棚,以防冒顶。

6、锚网巷道:

⑴锚网巷道掘进时,必须严格执行前探梁制度,严禁空顶作业。

⑵锚网巷道掘进时,锚杆的长度、角度及布置方式,锚杆的密度、控顶距、锚固力、锚索间距等质量要求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⑶遇断层及构造、顶板破碎时,要及时改变支护,予以加固。

⑷迎头必须有备用支架。

7、锚喷巷道:

⑴锚喷巷道掘进时,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打眼前应将顶上的险矸活石找净,方可作业。

⑵锚喷巷道初喷要紧跟迎头,严禁空顶作业,控顶距要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

⑶采用锚喷支护的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喷浆用的砂子、石子,必须经过筛选,符合规程要求。

⑷锚喷巷道掘进时,巷道初喷、复喷的厚度,锚杆的密度及布置方式都必须符合规程规定。临时支护及时并紧跟迎头。

8、巷道修复:

⑴加强巷道的修复工作,努力降低巷道的失修率。

⑵加强巷道巡回检查工作,对-390东大巷、-600大巷、主付下山及采区的上下山应由巷修工区负责巡回检查,及时找掉脱皮、危石、悬矸,对严重失修地段必须及时制定专门措施,及时维护。

⑶巷道冒顶处理时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支护要牢固,接顶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

⑷上山处理冒顶时,处理人员要有护身柱或护身板。

第7篇 某煤矿井下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一、 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 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

1、 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掌握井下生产中“采、掘、机、运、通”,“破、装、支、运、回”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项目和技能。

2、 掌握本班本管辖范围内人员思想、身体、家庭、生活规律等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制止其入井工作。对不遵守矿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以建议矿部不录用。

3、 根据矿领导安排,指挥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 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技能,不断学习新的安全管理方法,提高发现、分析处理问题的管理能力。

5、 加强本管辖范围内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按时组织召开班前会,加强劳动纪律建设,杜绝工人迟到和不参加班前会的现象。工人临时休息,必须提前向安全员请假。

6、 本辖区新进工人必须取得安全员同意后方可参加工作。

7、 工作期间,严禁脱岗、井下睡觉和随意出井等行为,随时要在井下巡查本辖区各点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上报。

三、 安全监管

1、 井下安全监管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制,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对矿长负责,安全员对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井长负责,班组长、工人对安全员负责。

2、 矿领导在井下检查到安全隐患,除立即安排整改外,要根据隐患危害程度对本辖区安全员进行告知并罚款,本辖区安全员再根据情况对本班相关工人进行处理。

3、 全矿安全罚款用作奖励安全工作做得好,敢于逗硬的管理人员。

4、 对安全员的罚款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技术负责人和井长执行。对工人的罚款由安全员执行。

第8篇 煤矿班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不服从管理。

工队(班组)必须全面服从集团公司和所在煤矿的管理,遵守集团公司和煤矿制定的规章制度,严禁违抗安全生产整改指令和违反本禁令规定。对违反本禁令规定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1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对责任工队(班组)给予1000~10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者,煤矿与之中止所有管理协议。

二、严禁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工伤保险管理,积极组织务工人员到指定医院参加体检,并报送体检合格人员名单参加工伤保险,严禁工伤保险未参保人员入井作业。

三、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班前会,对打眼工等不定时入井人员,必须由副矿级以上干部或工队(班组)第一负责人召开班前会,并有记录可查,严禁未参加班前会人员入井作业。

四、严禁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不下井带班作业。

工队(班组)实际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必须达到15个班次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带班的,必须在矿井总管的监督下与其确定的委托人签订全权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管理权限、权利、义务及下井带班等内容。

五、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管理,按规定佩戴便携式瓦检仪,加强作业地点瓦斯检查,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六、严禁破坏通风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施工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并加强通风设施管理,严禁所有从业人员破坏通风设施。

七、严禁打假孔错孔。

工队(班组)必须按照设计或相关要求规定的开孔位置、方位、角度、深度、个数施工探水钻孔或瓦斯抽采钻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制度,钻孔不符合要求必须采取措施重新补打,严禁打假孔。

八、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允许掘进距离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超允许掘进距离掘进。必须加强局部综合防突措施最小预测超前距、超前钻孔最小控制距离等的管理和监督,严禁保护距离不足进行采掘作业。

九、严禁出现明显透水征兆时冒险作业。

工队(班组)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者探放水司钻过程中出现钻眼水压、水量突然增大或者顶钻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到安全地点,严禁冒险作业。

十、严禁采煤工作面空顶作业和控顶区域提前摘柱。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顶板管理,基本柱、戗柱、丛柱、铰接梁、π型梁、长钢梁等数量齐全,无空载和失效支柱,严禁在控顶的区域内提前摘柱;控顶距离符合《采煤作业规程》要求,严禁空顶作业;必须加强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至少20m范围内的支护,保证安全出口畅通。

十一、严禁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以及无措施巷修。

工队(班组)巷道掘进施工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前探支护措施,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的规定进行临时支护和永久支护,严禁空顶作业;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必须先加固临近支护,严禁无措施进行巷道维修;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处理巷道危岩活石。

十二、严禁爆破作业不执行一炮三检和远距离放炮制度。

工队(班组)必须严格按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规定的炮眼角度、深度、装药量等进行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严禁不执行“三人联锁、一炮三检、远距离放炮”等制度;同一个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2台及以上发爆器同时进行爆破;无封泥或封泥不足不实严禁进行爆破,严禁裸露爆破;严禁未布置专人警戒进行爆破作业。

十三、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在用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设备使用满足防爆、防雷、安全防护、阻燃、环境保护、安全保护、安全警示等要求,欠压、短路、过负荷、选择性接地等保护齐全,严禁防爆电气设备失爆运行。运行维护、维修机电管理

十四、严禁在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者失效的情况下进行倾斜井巷提升。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平巷机车的闸、灯、撒砂装置等的管理,并经常检查检修;人力推车时,严禁放飞车;必须按规定打牢绞车、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等设备的固定设施;倾斜井巷提升时,必须按规定安设挡车栏、阻车器和跑车防护装置,严禁挡车装置和跑车防护装置不齐全或者失效时进行提升操作;严禁蹬、乘、坐刮板运输机、胶带输送机、矿车等材料运输设备。

十五、严禁破坏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讯联络等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达到“系统可靠、设施完善、管理到位、运转有效”的要求,严禁破坏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十六、严禁破坏安全生产设施。

工队(班组)必须做好抽放、采掘、机电、运输、通风、排水、防火、地测等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严禁破坏劳动工具和安全生产设施(设备)。

十七、严禁安全培训不合格者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内部安全培训工作,利用班前会等时间定期对员工进行“三大规程”及煤矿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考核不合格者严禁入井作业。 工队(班组)必须积极推进“师带徒”工作,新工人入井作业未满三个月者,严禁独自进行生产作业。

十八、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睡觉等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工队(班组)必须加强劳动纪律教育,督促本队(组)员工遵守规章制度,不得在矿区内酗酒、赌博,不得在住宿区大声喧哗,严禁工作期间嬉戏、打闹、睡觉;工队(班组)必须积极化解工作中出现的各种不稳定不团结等方面的问题,严禁煽动、纵容员工出现围攻办公场所等群体性事件。

十九、严禁蓄意不遵守各类管理协议并损害煤矿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工队(班组)必须认真履行各类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杜绝不合格工程;加强成本管理,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工作,确保应回收材料满足规定回收率的要求;遵守工程量(工作量)验收规定,积极配合煤矿及公司组织的工程量(工作量)验收;严禁以提高单价、报酬、多开杂工等为目的的蓄意违约、消极怠工等损害煤矿及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十、严禁固步自封、骄傲自满、恃众要挟等行为。

工队(班组)要本着与煤矿(公司)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谋发展的原则,高标准、严要求、严管理、真落实,警钟长鸣,切实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管理目标;要加强生产组织,配备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提升单进单产水平,提高正规循环率;要加强工队(班组)自我管理能力建设,持续提高管理水平,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积极进取,严禁固步自封、骄傲自满、恃众要挟等行为。

第9篇 煤矿井下监理人员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一、应严格执行安监总煤监[2022]153号文《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22)等文件的规定。

二、必须遵守现场的有关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下井时必须随身佩带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品以及便携式瓦检仪。

三、监理过程中发现瓦斯超限等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撤到地面,同时监理人员应立即撤到地面,确保自身安全。

四、矿井在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在安全隐患消除后才能下井开展监理工作。

五、监理人员应充分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图。

六、非从事井下监理工作人员严禁下井。

七、监理项目部新进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并定期参加有关培训学习。

八、对体检后身体不适宜高危工作岗位的监理人员,监理项目部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防止意外发生。

九、院为监理项目部人员统一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第10篇 某煤矿峰谷用电管理规定

煤矿峰谷用电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用电管理,做好峰谷分时用电、避峰填谷工作,降低电力消耗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如下峰谷用电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

矿成立分时用电工作领导小组,某某任组长,某某、某某、某某为领导小组副组长,三井机电工区分管电气副区长及三电办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峰谷用电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矿峰谷用电的统计、考核和检查工作。办公室设在矿三电办公室,某某任办公室主任。

二、峰谷时段

峰时段8 小时: 8:00-12:00 17:00-21:00

平时段8 小时: 12:00-17:00 21:00-24:00

谷时段8 小时: 0:00-8:00

三、峰谷分时用电安排

(一)原煤生产用电管理

1、三井井下各水平主排水泵一律在平、谷时段排水,开泵时间:某革井:0:00-6:00;12:00-14:00;东城井:0:00-3:00;12:00-14:00;某某井:0:00-3:00;13:00-15:00。如因生产或事故急需在峰期排水,则应由矿(井)调度室安排。否则,对水泵司机每次罚款200 元。

2、主井绞车、井下运输皮带、井下各采掘工作面、综采工作面早峰8:00-12:00 原则上不准生产,进行设备检查、检修、维护工作。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主管100 元,罚集体1000 元。主井绞车在生产允许的条件下每天在17:00-21:00 之间停钩2 小时。具体停钩时间由矿(井)调度室安排。

3、副井12:30-14:30 为停钩检修时间,9:30-10:30 、18:00-20:00 为停运时段。停运期间因特殊情况需上下井的,必须经矿(井)调度室同意方可走钩。在其他时段如无物料提升,每罐乘人数不得低于规定乘人数的1/3。否则,每次罚把钩工、打点工各100 元。

4、压风机在满足生产用风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运行台数。正常情况下开一台机,交接班时间停机1 小时。严格控制井下风泵的使用,确需使用风泵的地点,必须由使用单位申请、生产部确认,经机电矿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5、矿(井)调度室应科学、合理调度生产,原则上各采掘单位、主生产系统在早峰8:00-12:00 期间安排检查、检修。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矿当天值班领导请示。否则,每次罚当班调度员及调度值班主任各100 元。

6、洗煤一、二厂不得在早、晚两峰时段洗煤(应安排在平、谷时段洗煤)。如有特殊情况须向矿(井)当天值班领导请示。否则,每次罚责任单位主管100 元,罚单位集体1000 元。

(二)非生产及生活用电管理

1、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等电加热设施,发现私自使用者一律罚款500 元。

2、基层单位办公室、单位宿舍必须做到一室一灯,并不得超过40w,否则每超1w 罚款5 元。严禁使用127v 串联灯,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300 元。

3、每发现一盏长明灯(室内无人亮灯、开关失灵、光线充足的情况下不需开灯而开灯的),100w 及以下罚款100 元;200w 及以上罚款200 元;500w 及以上罚款300 元;生产车间、场所、办公楼、办公室、会议室(包括物业公司、广龙公司)早峰8:00-12:00 期间一律不准开灯(阴雨天、光线不足除外),否则每发现一盏灯加倍罚款。

4、工业广场路灯限制使用碘钨灯、白炽灯,推广使用钠灯等节能灯具。确需使用200w 及以上灯具的,必须由所在单位报矿三电办公室审批同意后,矿井供应部门方可发放,否则罚单位材料员及供应部门批料人员各200 元。对各单位使用的节日彩灯,必须专人负责,明确使用时间按时开关灯,若发现不及时关灯每次

罚款500 元。

5、物业公司所管辖的生活用水泵一律在早峰8:00-12:00期间限电压负荷(特殊情况除外),否则每发现一处罚款300 元。矿井内单人宿舍、探亲宿舍、工人村居民用电早峰8:00-12:00期间应严格控制用电量。广龙公司的生产厂点合理调整作业班次,应尽量避开2 个峰期生产。物业公司、广虎公司用电量按集团公

司峰谷分时电价进行电费结算。

6、今后物业公司、广虎公司不得擅自办理外转供电业务,如发现私自外转供电,每户罚款5000 元。如遇特殊情况,须向矿三电办公室提交书面用电申请,经机电矿长(机电副总)批准,交纳费用后,安装峰谷分时电能计量器具,按上级电价标准收取电费,并遵守某某煤矿用电管理规定,否则不予供电。

(三)空调机用电管理

1、各单位需安装空调机,必须向矿三电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批准,办理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安装使用。否则,对私自使用空调机的单位罚款500 元,罚单位主管领导100元。

2、矿(井)内安装使用私用空调机,必须向矿三电办公室提出申请,正确安装电能计量器具,按上级电价标准交纳电费,并交纳用电押金。对私用空调机未办理有关手续的,给予罚款500元。

3、夏季使用空调机,若室温低于或等于28 度严禁开机,室温高于28 度时方可使用,但室温不得降低到25 度以下,否则每次罚款200 元。

4、冬季使用空调机,若室温高于或等于5 度严禁开机,低于5 度时方可使用,但室温不得升到15 度以上,否则每次罚款200元。

5、下班或确定离开空调机房间半小时以上的,应及时关闭空调机,严禁空调机无人运转,严禁打开门窗开空调。冬季有汽暖或水暖的,严禁使用空调机,否则一律罚款200 元。

四、检查与考核

1、加大用电检查考核力度。由矿三电办公室牵头,矿企管部、财资部、质管中心等有关单位人员参加,组成检查组,对本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并及时公布。违章用电罚款按矿《关于有关项目及劳务费提成的管理规定》提取奖励,用于奖励检举及检查人员。

2、矿供电范围内的所有用电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矿用电检查。对拒绝检查、无理取闹、刁难打骂用电检查人员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级、开除矿籍等处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查处的违章用电除没收灯具、器件外,一律按规定进行罚款,罚款单由三电办公室填写后交矿财资部统一扣款。

4、鼓励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用电监督,对群众检举揭发的违章用电者,经查实后对检举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并给予保密。五、本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某某煤矿。以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11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为提高我矿技术管理水平,减少技术失误,及时研究解决技术问题,确保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时间及地点

每周二上午8点30分在技术会议室召开。

二、参加人员

总工程师及各专业副总、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会议由生产技术部部长主持。

三、会议程序

1、采掘单位汇报:①掘进单位汇报工作面迎头位置、坡度、煤层厚度变化、顶板岩性以及离层状况、测量给线点、中腰线情况等。采煤单位汇报工作面推进位置,煤层赋存、构造情况,两巷情况并提供工作面素描图等。②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辅助单位汇报上周技术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的技术问题。

3、生产技术部平衡各单位提出的技术问题及下周技术工作安排,并形成会议纪要在网上发布。

四、会议纪律

1、参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须会前请假,否则每旷会一次罚款50元,迟到、早退一次罚款20元。

2、实行会前点名制。

3、保持会场安静,会前一律将手机关闭或设置为振动状态,发现手机每响一次罚款50元。

第12篇 煤矿防爆电气设备防松标识管理规定

为加强煤矿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管理,杜绝电气失爆,消除不安隐患,提高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水平,结合煤矿实际情况确定采用“防爆设备标识确认法”进行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望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防松标识管理:为强化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现场防爆管理,消除因检查、检验方式、方法不规范而引起的“争议”,特提出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螺旋式喇叭嘴进行防爆检查确认标识管理;即当防爆设备达到完好、防爆情况下,经过机电队长(机电班长)的防爆检查确认后,由设备包机人员对以上部件采用油漆(红漆或白漆)进行标记。

二、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是各单位电气防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防爆设备标识管理的现场管理责任者;设备包机人是防松标识的实施人员。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防松标识的使用、标准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根据我矿电气设备的外观色泽不同情况,防松标识分为两种颜色进行标识,灰色和桔黄色的电气设备采用红色油漆进行标识,只有红色电气设备采用白漆进行标识。

四、防松标识确认程序:防爆电气设备包机人员或专职安装维护电工要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中相关要求将防爆设备安装,并严格进行检查,确认紧固件完整、齐全并符合防爆标准;螺旋式喇叭嘴、密封圈、压紧圈、缆线和挡板旋紧配合符合防爆标准要求后。由各单位机电队长(机电班长)对其进行检查确认;由包机人采用与电气设备外壳色泽有区别的(红色或白色)油漆进行防松标识,防松标识油漆应调和均匀,色泽明亮直观。

五、防松标识描绘标准:(1)紧固件标准:包机人从螺栓底部开始,沿着相对紧固法兰垂直方向的螺栓外侧刷一道明显的标记,此标记宽度2~3mm,长度以能够证明紧固件的紧固程度符合标准要求为原则。(2)螺旋式喇叭嘴标准:包机人从设备本身壳体开始,沿着螺旋式喇叭嘴正上方外侧作一道明显标记,此标记能够证明螺旋式喇叭嘴旋入程度符合标准要求。此道标记在壳体侧不小于5mm,在喇叭嘴侧不小于手拧螺母部分宽度的2/3,宽度为2~3mm。(具体见附图)

六、在机电科防爆检查员对各单位进行防爆设备检查过程中,发现没有严格按照《河南省防爆电气设备检查细则》认真检查确认,而随意进行防松标识的均按照失爆处理,并对包机人加罚150元,本单位机电队长(或机电班长)加罚100元;被矿级和上级领导检查出来者,在执行上述处理的基础上,每人加罚200元。

第13篇 s煤矿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火灾事故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矿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矿成立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分管保卫副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安全站第一副站长,保卫科科长、副科长及科长助理,生活服务公司经理,多经公司经理,供应科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设备科科长。

2、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保卫科,科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矿各单位要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和义务消防队,报保卫科备案。

二、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矿区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单位的行政正职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2、经常性的对职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使每名职工都能掌握本岗“三懂三会”的内容;即:懂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火灾扑救;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之火;

3、逐级制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措施;

4、定期组织消防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坚决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5、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消防工作计划、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年实施演练一次。

三、消防安全管理:

1、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严格履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地面消防安全;

2、下列单位为矿重点防火单位:

供应科、生活服务公司、医院、财务科、办公室、机电科、运输工区、

机修厂、多经公司

重点消防单位必须有明显防火标志,建立日常消防巡视制度;

3、矿房产对外实行承包、租赁时,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书》中要明确承租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4、有火灾危险的单位,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保卫科要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帐;对配备的消防器材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定期检查,时刻处于完好状态。需要维修的,应及时汇报给保卫科进行修复。凡发现擅自挪作它用,无故喷放、丢失、被盗等,要照价赔偿并加倍罚款;如发生火灾,因上述原因影响扑救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5、需要配备消防器材的单位,要提前写出申请,写明灭火器材型号、数量、用途,由分管矿长签批后,交保卫科购置;维修、新配备的灭火器材一律计入单位材料费;

6、有氧气瓶、乙炔瓶的单位要妥善保管,严格按规定存放;电焊、气割时,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现场至少配备两台以上的灭火器,方可作业;

7、冬季不得使用电炉、火炉取暖,因工作须用火炉的,提前写出申请,制定防火措施,经安全矿长批准,报保卫科备案,方可点炉;

8、矿举行大型会议、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时,主办单位或提供场所的单位,要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9、任何人发现火灾事故,应立即实施直接灭火,启动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火警电话“119”),迅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保卫科应保护好现场,事故单位要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关查清原因,核实火灾损失,落实事故责任。未经消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场。

四、消防安全检查:

1、消防重点单位和保卫科对矿区重点防火部位,每日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建立记录,其他单位可根据需要至少每旬检查一次。检查内容: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消防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无阻,安全防火标志、应急照明灯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4)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5)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每月25日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在保卫科召开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主持,总结布置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五、火灾隐患整改

1、各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各单位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3、对当场不能整改的火灾隐患,单位消防责任人应向矿保卫科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方案。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停止作业进行整改。

4、保卫科对查出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下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单位消防责任人在《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上签字,单位消防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火灾隐患整改情况书面报保卫科备查。

六、奖惩:

1、奖励:

地面杜绝火灾事故,月度活动正常,对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按季度每人奖励100元,奖励保卫科300元;否则罚消防领导小组成员每人100元,罚保卫科300元。

2、处罚:

(1)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全额赔偿损失,并对责任人按损失额的20%罚款;发生火灾事故直接损失在5000元以上的,由责任单位赔偿损失全额的20%,并对责任人处500---2000元罚款;后果严重的,报公安机关处理;

(2)各单位对保卫科下发的《火险隐患通知书》要及时整改,否则,给予200---500元罚款。

七、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1、处置火灾事故的组织:

保卫科值班人员、各单位值班人员和义务消防组织。

2、报警程序:

(1)任何人员发现火灾,要采取一切措施进行直接灭火,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携带消防器具赶赴现场进行扑救;

(2)根据火势如需报警立即就近用电话或手机报告消防中心(电话119),报告内容为:“_______,___部某地点发生火灾,请迅速前来扑救。”待对方放下电话后再挂机;

(3)向矿调度室和保卫科汇报,调度室和保卫科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在向矿领导汇报的同时,派出人员到矿路口等待引导消防车辆。

3、组织实施:

(1)参加人员:在消防车到来之前,以矿区安全消防组织成员为主,其余人员(尤其是干部带头)均有义务参加扑救;

(2)消防车到来后,矿内人员配合消防专业人员扑救或做好辅助工作;

(3)使用器具:灭火器、水桶、脸盆、铁锨,水浸的棉被等;

(4)各级领导要迅速组织人员逃生,原则是“先救人,后救物”;

(5)无关人员要远离火场和矿区内的固定消防栓,以便消防车辆驶入。

4、扑救方法:

(1)扑救固体物品火灾,如木制品,棉织品等,可使用各类灭火器;

(2)扑救液体物品火灾,如汽油、柴油、食用油等,只能使用灭火器、沙、土、浸湿的棉被等,绝对不能用水扑救。

5、注意事项:

(1)火灾事故首要的一条是保护人员安全,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

(2)火灾第一发现人应查明原因,如是电源引起,应立即切断电源;

(3)发生火灾后应掌握的原则是边救火,边报警;

(4)人员在逃生时应掌握的方法(略)。

八、本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下发的《沛城煤矿地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苏沛煤(2008)46号文”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一月一日

第14篇 煤矿井下爆炸材料安全管理六条规定

一、 必须严格执行爆炸材料入库、保管、发放、运输、清退等安全管理制度,严禁违规管理和发放爆炸材料。

二、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的炸药和雷管,严禁使用黑火药、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火雷等非煤矿许用爆炸材料。

三、 爆炸材料库的2个出口必须分别装设抗冲击波活门或抗冲击波密闭门,严禁装设不符合标准的密闭防爆门。

四、 爆炸材料库内的炸药和雷管必须限量、分开贮存,严禁超量贮存、违规堆放。

五、 爆炸材料必须专人领取、如实编号登记,作业剩余爆炸材料必须当班清退回库,严禁私拿,私藏,严防丢失。

六、 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并由专人运送,严禁与其他材料混合运输,严禁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时间运输。

第15篇 煤矿烧焊作业管理规定

1、无措施烧焊的,责任人按严重“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2、未按措施要求进行烧焊的,现场监管人员按“三违”处理,责任单位党政正职各罚款2000元。

3、烧焊单位弄虚作假,使用旧措施或未经过审批的措施进行烧焊作业的,现场无烧焊措施的,均按照无措施进行处理。

4、监管单位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达烧焊作业地点。

5、烧焊期间,施工现场人员严禁脱岗,违者按 “三违”处理。

6、烧焊结束后,烧焊设备未在当班升井的,罚烧焊单位正职每人300元。

7、除以上罚则外,凡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罚责任人200元/次。

煤矿管理规定15篇

一、井下管理人员在井下发现安全隐患,隐患不排除不离开现场,发现人应立即安排工人进行整改。如不能处理的报生技科,发现人不立即排除或上报应承担相应责任。二、当班安全员对管辖范围内安全保障全权负责。要求做到以下工作:1、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地质构造情况、避灾线路、设备运转情况、安全程度,本班施工地点工作安排,人员分布情况,人员分工情况等。熟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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