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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检管理规定6篇

发布时间:2023-01-22 21:51:09 查看人数:90

量检管理规定

第1篇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办法

为加强质量的监督管理,减少废品的发生,完善检验工作,持续有效全面贯彻执行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标准,特制定产品过程控制方法:

一、首检

1、检验员必须全面了解技术标准、图纸工艺、操作规程的一切技术规定。

2、操作者加工首件(包括更换加工零件型号、设备工装修换、图纸和艺更改)必须送检,对首件没有交检而造成废品的操作者必须负一切责任。

3、检验员必须根据图纸工艺对送检的首件进行首检,并对首件结果负责,如检验员没有做好首检而造成的批量废品,由检验员主要责任,必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废品赔偿。

4、车间主管必须督促操作者做好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工作,经过首检合格的零件,操作者必须对产品质量负责,并认真作好自检工作,如果由操作者没有做好自检而产生的废品,必须追究其责任,并负责赔偿。

二、联检

1、上道工序的检验员必须重视下道工序对产品的反映意见,下道工序的检验员有责任把质量信息回馈给上道工序。

2、下道工序有权拒绝接收上道不合格产品,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与检验员联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形成每道有序控制,层层有把关的良好体系。

三、巡检

1.检验员必须根据技术要求对产品作巡回抽样检查,如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向操作者提出,并责成其找出原因。待解决问题后才能继续生产。

2.检验员必须对巡回抽检认真负责,对重要零部件及关键工序必须核定抽检次数不少于2次,以及每次抽检数量不少于1件并填写《原始记录表》。

3.在巡检过程中,检验员有责任对工装夹具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强行生产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操作者负全部责任。

四、终检

1.生产工人对完工的产品必须交给检验员检验,未受检的产品不得流转或入库,如发现有不经检验而私自流转者,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2.检验员对完工的产品(包括半成品,成品,外协件,外购件)应根据图纸,工艺和有关技术标准实行全检或抽样检查,如发现有错检或漏检,要追究检验员责任。

3.检验员必须自觉配合车间生产,对完工的产品根据趁件的生产需要分轻、重、缓、急进行检验。检验数量不少于5%,重要零件及关键工序发现不合格要全检。如有故意拖延或刁难而影响生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4.对于检验不合格但可以返工的产品,检验员有权要求生产工人及时返工,并通知班组织或车间,返工后重新检验,第一次返工合格,按合格记录第二次以上返工,即使检验合格也按次品处理,需要返工而操作者拒绝返修的,按废品处理。并由车间报请公司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超差但不影响使用的工件,由检验员会同车间报告技术部门,由技术部门(或有关技术员)决定处理意见,回用品按次品处理,(次品不计发工资,造成废品的按公司规定赔偿损失)。

5.检验员必须对受检的次品、返修品和废品必须隔离放置,车间或有关部门必须配合作好此项工作,如发现有把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6.检验员必须对检验完毕的工件开具工单,并如实填写合格产品、次品、废品数量。

五、总装检验

1、装配工在装机前应首先对零件做出必要的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复查,对关键件,关键尺寸,大件等检验员应重点复检,以保证整机质量。

2.在装机过程中,检验员应参照组装检验记录表中相关检测资料,做好实测记录,确认合格后,办理合格证。

六、产品标志说明

1、为了实现可追溯性,生产中采用产品工序流程卡(可以在原工艺流程卡的基础上修订),表明原材料/产品/工序/生产日期/数量等进行标志和记录,由生产车间主管记录,当首道工序合格时进行转序,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当不合格时,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处置,同时在产品工序流程卡上记录,并终止该流程卡,事后追究。

2、检验状态标识,采用标牌_产品转序卡)分三种如下:

合格 绿色

不合格(包括翻修品、次品、废品)红色

待检黄色

七、外协/外协物资的验收

1、查验收据:检验所需要的技术依据合同或协议书,由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其中包括企业标准,检验规范,技术条件,技术图样等。

2、质检部是进货检验的归口部门,负责对进货检验,应友好与供应商/生产部门/技术部进行配合。

3、物资到货后,接到通知登记做好记录,按产品类别进行检验。

4、对属于检查验证产品,检查内容如下:

a、检查供方产品的质量合格/产品质量保证书/名称/图号/出厂日期/检验员印章等。

b、根据供方提供的质保书,发货单据,定货合同与材料进行核对,以查明供方提供的文件中所反映的材料名称/规格/材料成分/交货状态和特征等是否与标准相符。

c、对产品实物外观的检查,包括对磕碰/锈虫/划伤等的检查。

5、对属于检查验收类产品按以下的方法检查:

a、第一类产品:数量 1-100件抽检50%

101-500件抽检40%

500-1000件抽检30%

1001件以上按25%正常一次抽样方案执行;

b、第二类产品:数量1-500件抽样不少于10%

500-1000件抽样不少于8%

1001-2000件抽样不少于5%

2000件以上按3%,放宽一次检查方案执行。

c、对于产品质量稳定的供货方按第二类检查方案执行;

d、对于产品质量不稳定和新开发的供货方按第一类检查方案执行;

6、经检验或严整合格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7、经检验或严正后,由检验员在《入库验收单》上签名办理入库并作好记录。

8、供方发生以下变化时,本公司采购链部门必须向质检链部门发出通知,质检部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进行验证和考核;

a、产品由一个供方转为另一个供方;

b、零件由供方进行修改设计,导致尺寸、材料变化;

c、供方的工艺、

设备、模具具有较大的变化;

d、产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时;

e、产品停止供货6个月;

9、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置:

a、当检验员在抽样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由主管技术员复检,如复检不合格,可以判定为不合格;

b、采购部对不合格产品应如数退回;

c、对出不合格产品的供方,送货时要加倍检查,甚至100%检;

10、凡经检验的外协、外购产品均作好检验工作状态标识并记录。

八、计量器具管理和保养制度、

1、计量器具是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由质检部统一管理公司的量具和测量仪器。

2、建立计量器具台帐,按工艺要求配备。

3、对计量器进行周期检定,对不符合检定要求的,停止使用。

4、量具的发放由车间,经副总,总工批准,质检部签字后取用,并做好记录收回旧量具。

5、量具修理后,专用检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要求进行检定,达到规定要求才可使用。

6、量具存放应有固定位置,在使用过程中应防止在操作者容易看到而有不会掉落的位置上。

7、不允许把量具与其他工具放在一起,以免受到损伤。

8、非计量检修人员,严禁自行拆卸,修理或改装量具,发现问题即使送质检部进行鉴定并安排检测。

9、量具是用于测量的工具,不允许当做其它工具使用。

10、量具使用完毕,要及时擦干净,放入量具包装盒内,对于封存量具,各方面有涂上一层防锈油。

第2篇 可燃性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  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 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3.4 质量部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的送检、取证。

4  管理内容

4.1 测爆和测氧人员

4.1.1 经测爆和测氧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4.1.2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4.1.3 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简单维护方法。

4.2 检测仪器

测爆仪和测氧仪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合格仪器,经国家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4.3 检测范围

4.3.1 测爆范围

a)货油舱、泵舱、油舱油柜、化学品货舱、液化气船气罐等各类危险化学品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b) 涂装后的狭小、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c) 使用或储存过有机溶剂、化学清洗剂等的易燃易爆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d) 其它储存、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及相关系统、区域;

e) 天然气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f) 其它各类需要检测的重要危险作业场所。

4.3.2 测氧范围

a) 长期关闭的密闭舱室;

b) 锚链舱、隔离空舱、压载舱等通风不良的密闭舱室;

c) 发生氧气、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气体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4.4 测爆和测氧前应具备的条件

4.4.1 测爆应具备的条件:

a) 油船货油舱室(包括管系)已进行洗舱,舱内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道、管系、阀门等部位的油垢(油脚)已被清除,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经清洗干净,有关管系的阀门均已关闭,舱室已打开并经持续有效通风,阀件拆解后已经用盲板封闭,含油回丝布已经清除。

b) 化学品船货舱已经清舱结束,经过有效通风,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c) 其它含油舱(柜)测爆前,舱室已清舱结束,油垢 (油脚)已被清除,并经持续有效通风。

d) 液化气船的气罐的气体已经经过置换,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e) 涂装舱室保持了24小时以上的有效通风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装舱室内油漆桶含漆回丝布已经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险化学品舱室测爆前,舱室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已经清除,经过有效通风。

g) 其他测爆部位,经过有效通风。

h)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无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3.4.2 测氧应具备的条件

a) 密闭舱室测氧前,道门人孔已打开并已保持有效通风。

第3篇 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管理规定

1、工程质量检查与验收

1.1质量验评范围主要包含:质量检验评定项目的划分;各单位工程检验范围;各分项工程质量验评标准的套用。

1.2施工承包商应按照“验标”要求,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所承建工程的质量验评范围,并提出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报审表(见附表19),由监理单位核定。

1.3工程质量检验评定项目按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顺序逐级进行。

1.4工程项目完工后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应按“火电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依次进行质量检验及评定。

1.5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由施工承包商逐级验收。如检验批、分项工程属于四级验收,由施工承包商提出工程质量报验单,报监理部进行验收并核签,同时核查材料的出厂合格证件、试验报告、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1.6检验批、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并签证了“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表式见2005年国家发改委“火力发电厂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表式”)的基础上,由承包商负责填写“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

1.7单位工程的质量评定,在所含分部工程完工并签证了“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由施工承包商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签,尚需进行观感质量评定的工程,先由施工承包商自评,然后提交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核定。

1.8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参加四级以上验收项目,其余一、二、三级由施工承包商自检,监理部认为必要时进行抽查。

1.9单项工程竣工报验时,施工承包商也采用“工程质量报验单”进行报验。

2、质量检验等级评定

2.1质量检验等级评定,依次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

2.2质量等级标准按照部颁各专业“验标”规定执行。

2.3凡执行国外设备施工质量评定,按订货合同执行,如合同无规定,则另行商定。

3、对“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的处理

3.1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经检验为“不合格”时,由监理单位提出“整改通知单”,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发出,施工承包商应立即提出处理办法和措施,进行处理。如按“质量验评范围”属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参加检验的项目则需经其代表同意,涉及设计要求的有关项目尚需经设计代表同意。

3.2属四级验收的不合格检验批、分项工程处理完后,由施工承包商报“整改报验单”,经监理单位复查合格后,签署意见,将原有质量验评记录及与处理该项问题有关的文件、检测资料等保存在该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技术档案内。

4、由于原材料、制成品、工程设计或设备制造等的质量问题而不参加评定质量等级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4.1按标准、规范、制度进行了严格检查、把关;

4.2施工承包商确实无力修正和更改;

4.3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认可。

5、在对工程检查验收过程中的w、h、s点,由施工承包商提出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备案后执行。在工程总的或专业的w.h.s点未批准颁发前,各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理细则中须列出该项工程的w.h.s点。监理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监理细则中的w、h、s点的检查与验收。

6、所有工程中的检测,均由施工承包商负责检测。监理工程师对其检测结果进行检查。如认为有必要,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另行委托平行检测。其检测结果如与施工承包商的检验结果相符,则由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如不符,则由施工承包商承担费用。

7、当单位工程土建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安装前,提出“土建交付安装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安装阶段。

8、当单位工程安装部分验收合格后,施工承包商应在其交付调试前,提出“安装交付调试中间验收交接表”,经接受单位查验、监理单位审核后,方可进入调试阶段。

9、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

9.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预验收由总监组织有关监理工程师进行,合格后报业主,由业主组织竣工验收。

9.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承包商合同,对施工承包商完工的单位(单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要和重大单位工程需竣工预验收),并审查其报送的竣工技术文件。

9.3监理单位对施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承包商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经监理工程师复验合格后,报业主方复检,合格后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9.4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9.4.1提供的竣工技术文件齐全、准确、工整符合规定要求。

9.4.2按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承诺完成单位工程的各分部工程。

9.4.3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9.4.4现场符合移交生产的环境条件。

9.4.5重要或重大单位(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应请建设单位参加。

9.5竣工验收工作程序

9.5.1单位(单项)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承包商组织自检合格

9.5.2整理竣工技术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开工报告、竣工报告

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会审纪要

3) 施工图交底及会审纪要

4) 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表

5) 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6) 调试质量验收评定技术记录

7)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联系单

8) 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单不符合项报告及汇总表

9) 主要设备、材料出厂质保证明及复查报告、试验报告

10) 一般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记录及处理、消缺情况

9.5.3施工承包商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审核。

9.5.4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进行竣工验收(预验收)工作。

9.5.5竣工验收后,监理工程师在“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上签署验收(预验收)意见,如发现有问题或缺陷,应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履行复查验收签证。

9.5.6施工承包商完成整改后,全部符合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条件时,重新填写“单位/分部工程质量报验单”一式三份,送监理单位。

9.5.7监理单位组织监理工程师复验施工承包商整改消缺是否完成,竣工技术文件是否完整、准确、符合规定要求,经总监或副总监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建设单位审批。

9.6监理单位应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的本工程项目各标段的竣工验收,并按监理合同规定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由监理单位向施工承包商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工程质量和竣工文件均符合要求后,参加验收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第4篇 可燃性气体氧气含量检测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生产过程中,舱室内可燃气体含量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简称测爆和测氧)的职责、范围、方法和标准要求,旨在杜绝各类火灾、爆炸及人员中毒、窒息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修造船现场可燃气体含量、易燃易爆气体和氧气含量的检测管理,也适用于公司陆域内相关动能管道维修前的测爆控制。

2 定义

可燃气体:指能够与空气(或氧气)在一定的浓度范围内均匀混合形成预混气,遇到火源会发生燃烧、爆炸的,并释放出大量能量的气体。

3 职责

3.1 安环部负责实施测爆和测氧并出具证书,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日常维护、保管和定期报验。

3.2 施工部门负责施工区域可燃物质的清除,落实有效的通风、换气,使舱室内可燃气体、易燃易爆气体和含氧量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3.3 物资部负责选购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测爆和测氧仪器。

3.4 质量部负责测爆和测氧仪器的送检、取证。

4 管理内容

4.1 测爆和测氧人员

4.1.1 经测爆和测氧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资质证书;

4.1.2 身体健康,无禁忌症;

4.1.3 熟练掌握检测仪器的使用和简单维护方法。

4.2 检测仪器

测爆仪和测氧仪必须是专业厂家生产合格仪器,经国家相关专业检测部门检测合格。

4.3 检测范围

4.3.1 测爆范围

a)货油舱、泵舱、油舱油柜、化学品货舱、液化气船气罐等各类危险化学品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b) 涂装后的狭小、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c) 使用或储存过有机溶剂、化学清洗剂等的易燃易爆舱室及相关作业场所;

d) 其它储存、盛装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库房、容器、管道等重要危险作业场所及相关系统、区域;

e) 天然气等泄漏后可能造成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f) 其它各类需要检测的重要危险作业场所。

4.3.2 测氧范围

a) 长期关闭的密闭舱室;

b) 锚链舱、隔离空舱、压载舱等通风不良的密闭舱室;

c) 发生氧气、惰性气体、二氧化碳等气体泄漏可能造成富氧或缺氧事故的的密闭舱室及通风不良处。

4.4 测爆和测氧前应具备的条件

4.4.1 测爆应具备的条件:

a) 油船货油舱室(包括管系)已进行洗舱,舱内舱壁、舱底及其构件、梯道、管系、阀门等部位的油垢(油脚)已被清除,舱内的加热盘管、货油管、扫舱管等已经清洗干净,有关管系的阀门均已关闭,舱室已打开并经持续有效通风,阀件拆解后已经用盲板封闭,含油回丝布已经清除。

b) 化学品船货舱已经清舱结束,经过有效通风,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c) 其它含油舱(柜)测爆前,舱室已清舱结束,油垢 (油脚)已被清除,并经持续有效通风。

d) 液化气船的气罐的气体已经经过置换,有关管系的阀门已经关闭。

e) 涂装舱室保持了24小时以上的有效通风或油漆表面基本固化,涂装舱室内油漆桶含漆回丝布已经清除。

f) 使用丙酮等危险化学品舱室测爆前,舱室内危险化学品及其容器已经清除,经过有效通风。

g) 其他测爆部位,经过有效通风。

h)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无其他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3.4.2 测氧应具备的条件

a) 密闭舱室测氧前,道门人孔已打开并已保持有效通风。

b) 泄漏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的舱室,已保持有效通风。

c) 进入舱室检测,舱室道门、人孔畅通无阻。

d) 无其它不安全因素影响检测安全。

4.5 检测要求

4.5.1 测爆要求

a) 进入舱内测爆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有专人监护。

b) 涂装部门向测爆人员介绍油漆和稀释剂实际使用量、油漆干燥时间、涂装作业结束时间和通风时间等情况。

c) 清洁油舱部门向测爆人员介绍清舱作业情况及通风情况。

d) 测爆人员进入舱室(场所)测爆前,检查自身防护用品的穿戴,检查防爆照明灯具,取出通讯器材及金属物件并落实监护人。

e) 测爆前检查仪器,确保仪器工作正常,在空气洁净处先校准仪器。

f) 测爆仪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击,探头不可吸到水等液体,禁止拆装测爆仪或更换电池。

g) 测检结束后,复核仪器的准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h) 进入舱室前,先将探头从洗舱孔、观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舱内初步检测,当可燃气体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上时,禁止入舱检测。

i) 进入舱室测爆后,取样部位每舱至少选舱的前后左右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舱内测爆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舱内可燃气体积聚处和舱室死角之处。

j) 对舱室测爆后还应对相邻舱室及管道相通的舱室进行测爆。

k) 记录检测值时,取舱室各测点中最大值为该舱检测值。

l) 进入舱室测爆之前还应满足含氧量要求。

m) 测爆不合格时,在防火区域挂(贴)有关禁区标识。

n) 油轮、化学品船须每日对舱室气体进行检测,同时出具检测单并告知船方。

4.5.2 测氧要求

a) 进入舱内测氧执行《密闭舱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有专人监护。

b) 测氧人员在测氧前,应了解检测区域状态,包括是否存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是否处于长期封闭的状态,情况不清时,不准盲目进入。

c) 测氧人员进入舱室(场所)测氧前,必须在空气洁净处先校准仪器,检查自身防护用品的穿戴,检查防爆照明灯具,取出通讯器材及金属物件并落实监护人。

d) 每次使用前、使用后须检查仪器状态是否正常,确保仪器完好;测氧仪在使用的过程中,注意防止受到撞击,探头碰到水等液体。

e) 在存在可燃气体的舱室内进行测氧过程中,禁止拆装测氧仪或更换电池。

f) 测氧结束后,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检测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g) 舱外探测:将探头从洗舱孔、观察孔或人孔口放入舱内初步检测,当氧气浓度在19.5%~23%之间,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h) 测氧时,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小值为该舱检测值; 在对氧气泄漏区域进行测氧时,选最大值为该舱检测值。

i) 测氧不合格时,在舱室入口挂(贴)有关禁止人员入舱等标色。

j) 船舶现场在舱室第一次打开道门后及时检测,施工过程中每周抽测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4.6 检测标准

4.6.1 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停靠码头标准

全船各货油舱、泵舱、隔离空舱及压载舱可燃气体的浓度必须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氧气浓度在19.5%~23%之间。

4.6.2 舱室作业可燃气体和含氧量安全标准

需要进行热工作业或其它作业的舱室及相邻舱室,可燃气体的检测浓度应在爆炸下限的1%以下,含氧量在19.5%~23%之间。

4.7 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4.7.1 测爆测氧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出具《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gl/ch 04-011-r-01),在《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上填写测得数据,作出准确的鉴定并在检测结果一栏以打钩形式注明“允许”或“禁止”。

4.7.2 《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的数据,只能证明检测单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当时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状况,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如石油气、苯)和氧气含量在检测后保持不变。

4.7.3 检测单签发后,危险作业场所及周围区域,在人员进入作业前,须保持持续有效通风,确保状态不发生变化,发生变化时检测单自动失效,需重新进行检测。

4.7.4 在热工作业过程中,保持通风,作业场所状态发生突然改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经复测合格方可恢复施工。

4.7.5 可燃气体测爆合格标准,以柴油为例,爆炸下限为0.6%,其爆炸下限的1%

即: 0.6% × 1% = 60ppm。

4.7.6 其它可燃气体测爆合格标准见《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按体积比计算)》。

5 附件

附件1 部分可燃气体和蒸气与空气混合的爆炸极限(按体积比计数)

6 附表

附表1 可燃气体、氧气检测单 gl/ch 04-011-r-01

第5篇 可燃气体和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 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内;

6.1.3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 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1.5 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6.2.1 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后再进行检测。

6.2.2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

6.2.3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6.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6.3检测程序

6.3.1 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

6.3.2 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6.3.3 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

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需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

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

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

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6篇 可燃气体氧气含量检测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气体舱室气体含量的检测。(以下称测氧和测爆)

3检测仪器

测氧仪和测爆仪应经国家或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并按规定的检验周期进行检验。每次使用前应依照其使用说明书或有关资料的规定检查仪器是否正常,待确认该仪器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后,方可开始测检工作。测检结束后,再一次复核仪器的正确性,证明仪器在测检的全过程处于正常状态。

4检测人员

4.1测氧和测爆由经过培训取得检测资质的人员实施。

4.2检测时实行双人工作制。检测人员在检测时必须有一人进行监护。监护人不需有检测资质。

4.3检验人员要穿好劳动保护服装、防滑鞋,戴好安全帽和手套,根据情况使用合格的呼吸器以及安全带或安全索。所用手电筒或照明设备应为防爆型。

4.4进入油舱、油柜进行测氧和测爆人员严禁携带火种、手机、对讲机等物品,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和穿带钉鞋,禁止带黑色金属下舱,应佩带防毒面具。

5含氧量检测要求

5.1合格的氧气含量在19.5%~23%。检测合格的舱室应在其道门口处悬挂醒目的检测数据板,应注明船舶名称、舱室位置、检测数据、是否允许进入、检测人及检测日期等参数。

5.2船舶建造过程中,凡被封闭的油舱、隔离空舱、箱柜、容器罐等需进行作业,作业前应进行含氧量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舱作业。

5.3检测时应先在道门口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深入舱室或容器内检测。检测人员发现测氧仪报警必须马上撤离,待进行有效通风后继续进行检测;也可利用长检测管代替人员进入舱内进行检测(具体操作方法由各企业自定,但是有人作业的舱室必须下到舱底检测)。

5.4已加油的油舱等存有可燃气体的舱室进入前还应满足可燃气体检验要求。

6可燃气体检测

6.1凡属下列部位,确因需要进行热工作业及使用非防爆型电动、气动工具和内燃机设备等,必须到所属企业安全部门申请检测,取得《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氧量检测证书》后,方可施工:

6.1.1 船舶建造盛装过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管道(如油舱、油柜、油罐及液化石油气贮罐);

6.1.2 乙炔站(发生器、瓶)、制氧站、液化石油气库(站)周围禁区内;

6.1.3 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贮存场所以及加油站、油漆间等;

6.1.4 油漆、泡沫喷涂作业和使用丙酮、乙醚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围禁区内;

6.1.5 动力管系的动力沟。

6.2申请测爆应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6.2.1 船舶分段、舱室喷涂作业后,保持了至少四小时的有效的机械排风,油漆表面基本固化,并将该舱室的通风设备关停20分钟后再进行检测。

6.2.2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燃油舱(柜)、污油舱(柜)、滑油舱(柜)等,已进行有效的清洗和通风除气,所有连通的管系阀门应关闭。

6.2.3 要进行热工工作的含油管系和其它可能存在可燃物的管系及阀门等附件,必须用热水或蒸汽冲洗,清除管系内部油气,保持与大气流通,并与含油舱柜拆开、隔离。

6.2.4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区域和场所应定期申请检测,必要时,也可随时申请检测。

6.3检测程序

6.3.1 测爆人员接到检测任务后,应掌握检测舱室存在可燃性气体的种类及爆炸极限和所检测部位及其相临舱室是否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有毒有害气体,在不了解情况时,不准盲目进入。

6.3.2 凡进入危险作业舱室(场所)检测前,应先校准仪器,然后在进口处检测氧气和可燃气体的浓度,当氧气浓度在19.5%-23%,可燃气体的浓度在爆炸下限的5%以下时,方可进入舱内检测。

6.3.3 可燃气体检测点选择:

a.舱外探测:将取样管或探头从洗舱孔放入舱内,取样部位每舱应至少选舱的前后端各一处,每处一般测上、中、下三点。

b.进舱探测:在舱外探测可燃气体的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5%,舱内测量选择的测点应为油管口附近、洗舱“盲区”和舱内油气积聚处所。

c.在舱室各测点的读数中选大者为该舱记录。

7允许热工作业检测条件

需热工作业的舱室或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7.1舱内或容器内含氧量达到19.5%~23%;

7.2已经检测可燃气体未超过爆炸下限的1%且再无产生易燃气体的途径,并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下方可进行。

8检测证书的签发和失效

8.1每次检测完毕,测爆、测氧人员必须在《可燃气体检测证书》、《氧气含量检测证书》上根据测得数据做出准确的鉴定,合格后签证。

8.2可燃气体检测证书,只能证明检测后签发证明书上所指舱室(场所)内的可燃气体处于相应的安全范围,并不保证该舱室内的可燃气体(石油气、油漆溶剂)在检测后保持永远不变。因此,对允许热工工作的舱室(场所)及周围区域内,在施工前(施工过程中)应进行必要的复测,发现疑问应立即停止施工,再次申请复测。待可燃气体排出并经检测合格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施工。施工前要认真检查现场各种消防设施的完备性,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证书签发后,如在证书所指的舱室(场所)内发现任何在检测时已关闭或关紧的管道和阀门被开启、损坏致使油类或石油气重新进入时,证书则失效。

8.3证书签发的部位,不应包括各种管系、泵及其人员进不去和仪器摆不进的狭小部位,所以对这些部位的热工工作应特别注意。事前必须采取通风和一端拆开等措施。

8.4热工工作的标准,必须严格要求,严加控制。热工工作的舱室(处所)可燃气体浓度不准超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1%。

8.5热工作业的舱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应采取机械排风和开工艺孔等措施。

9本规定由安监部负责解释。

量检管理规定6篇

1目的为规范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过程中舱室可燃气体和含氧量检测要求,确保船舶建造安全,制定本规定。2适用范围适用于船舶建造密闭舱室含氧量和含有易燃易爆或可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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