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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斜巷平巷危险区域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管理规定
一、提升斜巷
1、所有进入斜巷行走人员,必须认真听从区域内信号把钩工的指挥,认真遵守“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必须行人时要经信号工、把钩工同意,并停止行车,对通过人员必须清点人数,确定无人时方可发开车信号。
2、斜巷行走人员在行走时,应做到“一停、二听、三看”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斜巷行走,行走时一律走人行道(梯子侧)。
3、听到行车信号或看到红灯亮时,行人应自觉躲进保险硐,等到红灯灭时,方可行走。
4、凡携带长大物料工具在斜巷行走人中,应密切注意巷道状况,并需将所带物品、工具保持平衡,严禁物品脱落、滚动伤人。
5、通过偏盘口道岔时,应看清巷道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行走。
6、行人严禁搬动道岔和乱动声光信号及挡车设施。
7、乘坐斜井人车时,必须在指定的乘人车场乘坐,严禁中途强行拦车。
8、行人经过掉道现场、事故现场或施工现场时,必须经过现场安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通过,否则不能通过。
二、平巷危险区段
1、凡在井下主要运输大巷行走人员必须精力集中,注意前后过往车辆,严禁在巷道内打闹。
2、大巷行人一律在人行道侧行走,严禁扒车、蹬车、跳车。
3、看到过往车辆,或听到机车响声、警示信号后,应迅速躲在人行道侧或巷道宽敞处,行人要给车辆让道不得抢道。
4、凡携带长大物料、工具在井下大巷行走的人员,应严密注意过往车辆和前后行人,并需将所携带之物料、工具与轨道保持平行,所携带刃具必须妥善防护。
5、通过巷道口和曲线或危险区域时,必须做到一停、二听、三看、四通过,禁止盲目穿越。
6、通过风门人员在接近风门前,应做到一停、二听、三开门,通过后将风门立即关闭,以免破坏正常通风或出车挤伤。
7、行人严禁搬动轨道道岔,严禁随意使用“矿灯紧急停车信号”拦截机车,“矿灯紧急停车信号”只有在紧急情况下使用。(矿灯紧急停车信号即:矿灯左右晃动)
8、行人经过掉道现场、事故现场或施工现场时,必须经现场安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通过,否则严禁通过。
第2篇 项目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防止危险化学品破坏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时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丢失、被盗、危及人身安全等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所有在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的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管理。
3编制依据
《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4术语与定义
4.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4.2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钢制气瓶。不包括盛装吸附气体、灭火用的、非钢质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5职责
5.1hse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并进行治安防范监管。
5.2项目组
负责督促和监督检查承包商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5.3监理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6管理要求
6.1基本管理准则
危险化学品和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项目部门或项目组及承包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建立“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使用单位以及气体的供应单位必须做到:
6.1.1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6.1.2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6.1.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1.4定期对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2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6.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项目组、职能部门需要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季度或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报hse部备案,由指定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2)承包商采购危险化学品按其规定或制度执行,爆炸品、剧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在进入厂内时,应书面报hse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入。
6.2.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运输途中必须包装坚固、专人押运,中途停车要有专人看守。
(4)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区、村镇、公共场所或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承运、押运人必须接受事故处理训练,懂得意外事故处置和一般事故处理方法。
(5)运输途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及其它意外事故,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正确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报告。
(6)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8)要专车专运,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运输车辆。
6.2.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凡储存管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储存合格证”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盗、报警、监测、降温、防潮、防泄漏、防静电、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5)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储存剧毒物品的专用库、室、柜、罐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6.2.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凡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一定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安全。
(2)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合规领取手续,随用随领,不得超领,专项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厂房、车间等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4)工作场所应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6.2.5对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的要求
(1)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报hse部备案。
(2)重要的危险化学品应设二人以上管理。
(3)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5)保管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丢失、被盗或发生投毒、中毒、伤害等事件,须立即报告hse部处置,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6)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要每年清理一次,报hse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6.3气瓶的管理
6.3.1气瓶的采购
(1)气体供应单位在采购气瓶前,必须对气瓶供应商进行评审,查验和备案,所购气瓶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经对供应商评审合格后,方可购买。
(2)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在瓶身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供方代码、钢印标记(周检标识)、制造厂名称、代号、瓶类、瓶号等;瓶体漆色与字色应符合:
a)氧气瓶为淡酞蓝色底、黑字。
b)乙炔瓶为白色底、红字。
c)氩气瓶为银灰色底、深绿字。
d)氮气瓶为黑底、淡黄色字。
e)二氧化碳气瓶为铝白色底、黑字。
6.3.2气体的充装
(1)气体供应商所采购的气体必须有经销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到hse部备案。
(2)所充装的气瓶上要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3.3气瓶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必须用专用车辆,车况完好,备有灭火器材,并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识。
(2)不论是空瓶或实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带好防震圈和瓶帽,并固定好。
(3)在装车时气瓶的头部应朝同一方向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气瓶,车厢壁板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运送过程气瓶应设遮阳设施,避免暴晒;氧气瓶不得与可燃气瓶及其它易燃物同车混装。
(5)运送车辆严禁乘坐无关人员,随车人员严禁车上吸烟。
(6)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滚、碰等野蛮装卸。
6.3.4气瓶的储存
(1)气瓶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通风良好的气瓶储存仓库,严禁供应商在厂区内设立储存仓库。
(2)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3)仓库要有防火、防雷、防晒、防静电等设施和措施;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气瓶应分库储存,且库间距为10m以上。
(4)实瓶和空瓶分开摆放,并标有明显标识,实瓶横放时,其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5)气瓶的存放量一般应控制在满足3天左右的使用量为宜,但每种气体不得超过20瓶。
(6)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的仓库,应定期监测其残余气体浓度,并配备防毒面具和解毒药品。
6.3.5气瓶的使用
(1)气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标识必须清晰。
(2)使用气瓶作业的气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气瓶使用时,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检查气瓶外表面有无明显损伤、撞痕;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瓶阀有无松动、瓶帽是否牢固;检查氧气瓶的瓶阀及接口处有无油脂等。
(5)在开闭瓶阀时,应站在瓶阀接管的侧面,缓慢开、闭。
(6)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阀和压力表;装卸减压阀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敲打。
(7)在寒冷环境下,如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扫、火烤或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要平稳牢固,避免坠落、倾倒、撞击、暴晒;乙炔瓶应立放使用,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9)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m,与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10)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0.05mha的剩余压力。
(11)气瓶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完好无损,乙炔带要用兰(黑)色,氧气带要用红色,胶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气等现象。
(12)乙炔表上必须装回火防止器,氧气、乙炔表应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监督与奖惩
6.4.1hse部应经常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主管部门或承包商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监督其及时整改。
6.4.2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记录要求
7.1记录控制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控制按《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要求实施。
7.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7.3记录保存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保存至工程建设结束时自行处置。
8相关文件
《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
9附表
“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3篇 危险化学品硝酸储备及使用管理规定
一、 目的
为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硝酸的规范管理,确保生产中安全、环保使用和储存,尤其是杜绝类似2#、3#硝酸储槽顶部塌陷事故的再次发生,特制订了危险化学品硝酸储备及使用管理规定。
二、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厂各硝酸储槽的管理及对各工段使用硝酸的管控。
三、 管理内容和要求
1. 卸酸管理(包括打循环)
⑴ 酸车到厂前,卸酸人员应提前根据硝酸储槽内的余酸量加稀释槽内的冷脱盐水,加脱盐水量以卸完酸后的酸浓度满足岗位工艺指标要求为准。
⑵ 开始卸酸前,卸酸人员应首先检查硝酸槽的液位、法兰、安全设施等安全附件的完好情况及卸酸管线有无漏点,其次检查稀释槽内冷脱盐水的液位是否淹过尾气吸收管10-20cm及放空阀是否处于关闭状态。
⑶ 将酸车硝酸出口与卸酸口用软管连接牢固,打开酸车硝酸出口阀——泵入口阀——硝酸储槽入口阀——启动酸泵。
⑷ 卸酸过程中,一方面,卸酸人员应根据稀释槽内尾气吸收效果来控制卸酸量的大小;另一方面,卸酸人员应不断观察呼吸阀是否正常运行(此过程中呼吸阀不允许有黄烟冒出)。
⑸ 卸酸人员进行打循环过程中,应及时观察呼吸阀是否有明显的吸气状态,同时应根据稀释槽内冒黄烟大小来控制储槽放空阀的开度。
⑹ 卸酸或打循环结束,卸酸人员必须观察稀释槽,直至无黄烟冒出后,方可开启储槽放空阀、离开卸酸区域。
⑺ 卸酸过程要有专人监护(安全员),如果遇到安全员有事的情况,由生产组其他人代替完成监护任务;如果卸酸时间可能持续到下班以后,生产组负责人要安排监护人直至卸酸完成后方可离开。
2. 岗位人员打酸管理
⑴ 岗位人员需要打酸时,必须沟通酸系统人员;
⑵ 岗位人员打酸前,必须检查储槽放空阀是否处于全开状态;打酸过程中,必须检查呼吸法是否正常运行(此过程中呼吸阀应处于吸气状态)。
⑶ 打酸过程必须由两人完成,一人负责打酸泵的开停,另一人应站在硝酸高位槽平台上根据液位显示进行相应的开、关阀操作。
⑷ 打酸结束后,岗位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硝酸高位槽入口阀。
四、 注意事项
1. 卸酸、打酸人员必须正确穿戴劳保用品,以防强酸灼伤;
2. 严格按照酸系统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卸酸或打酸过程中若出现漏酸情况,应及时停止相应操作;
3. 卸酸过程中,卸酸区域必须拉警戒线,挂“正在卸酸”标牌;
4. 卸酸或打酸时,严禁在其周围进行动火作业;
5. 酸溅在身上,立即用大量水冲洗,严重时送往医院。
第4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本文件通过对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全过程的泄漏风险实施预防和控制,使泄漏风险处于受控状态,防止液体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第二装卸区、各外包项目部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防泄漏管理。
3.术语和缩写
本文件采用gb/t19001:2008、gb/t24001:2004、gb/t28001:2001、ismcode管理标准和《管理手册》的术语和缩写。
除上述术语和缩写之外,还有:
3.1危险化学品: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污染环境的均属危险化学品。
3.2液体危险化学品:本文件指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其闭杯实验闪点等于或低于61℃。
3.3泄漏:液体危险化学品外漏或大量释放,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职责与权限
部门/岗位
职责和权限
生产管理部
推动本文件的实施,组织季度危险化学品防泄漏专项检查。
第二装卸区经理
项目部经理
组织编制防泄漏控制措施,落实人员和责任;组织月度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防泄漏专项检查。
hse主管
实施液体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日常安全检查与监督。
工艺装备主管
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对设备的日常保养和巡检进行监控;提出设备、管线检测、检修和保养计划建议。
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组织实施本班日常防泄漏控制措施。
流体装卸操作工
按岗位职责要求,落实液体危险品装卸作业防泄漏措施。
5.管理规定
5.1船岸接头垫片老化、破损预防控制措施
5.1.1流体装卸操作工
5.1.1.1第一责任人连接前应检查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2第二责任人在连接前应进一步确认垫片是否老化破损;
5.1.1.3发现老化破损应报告班长并更换垫片;
5.1.1.4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1.2.1在作业前应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2.2作为第三责任人对第一、第二责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并确认责任人在连接前是否检查垫片老化、破损;
5.1.2.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
5.1.2.4作业过程中,每班不少于1次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工艺装备主管
5.1.3.1抽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3.2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检查);
5.1.3.3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1.3.4每周,对库存的接头垫片是否老化、破损进行检查,保证接头垫片的完好,并将检查情况报告经理。
5.1.4hse主管
5.1.4.1监督检查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1.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连接前是否对垫片老化、破损情况进行检查或确认;
5.1.4.3启泵后30分钟内,应对连接部位进行检查,确认是否有泄漏现象(晚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1.4.4每周,管线对连接部位是否泄漏进行检查。
5.2船岸接头垫片规格型号选用不当预防控制措施
5.2.1流体装卸操作工
5.2.1.1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及适用的介质;
5.2.1.2第二责任人应核对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和适用性符合要求。
5.2.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2.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2.2明确领用人为第一责任人,领用时应核对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2.3要求第二责任人确认垫片的规格型号、适用介质。
5.2.3工艺装备主管
5.2.3.1根据垫片的规格型号,建立台帐,并做好分类管理;
5.2.3.2做好采办计划,督促采办,参与验收,保证各类垫片的质量和保有量,满足生产需要;
5.2.3.3就接头垫片规格型号的选用要求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2.4hse主管
5.2.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2.4.2检查流体装卸操作人员在领取垫片时是否对垫片的规格型号进行确认。
5.2.5经理/副经理
5.2.5.1每季度,对工艺装备主管建立的垫片台帐进行检查;
5.2.5.2第二装卸区经理,审核工艺装备主管所报的垫片年度采办需求计划。
5.3船岸接头连接受力不均预防控制措施
5.3.1流体装卸操作工
5.3.1.1掌握正确的船岸接头连接方法:对角上螺帽,先不拧紧;确认密封件正确放入合适位置;确认连接处无残留物;确认端面受力均匀;分步均匀紧固螺栓;
5.3.1.2连接必须由两人配合并严格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3.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3.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工艺装备主管
5.3.3.1每周,对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船岸接头连接进行抽查,确保按正确方法连接;
5.3.3.2就船岸接头连接操作正确方法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3.4hse主管
5.3.4.1监督检查班长在作业前是否确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3.4.2连接时,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按连接方法连接紧固。
5.4不进行试密或试密不按要求预防控制措施
5.4.1流体装卸操作工
5.4.1.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必须进行试密;
5.4.1.2试密压力应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
5.4.1.3试密时,在连结法兰处涂抹肥皂水,第一责任人负责观察,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1.4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向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报告,试密结束。
5.4.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4.2.1作业前应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4.2.2检查督促第一、第二责任人在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必须进行试密;
5.4.2.3试密时,明确要求压力必须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试密压力必须保持3-5分钟;
5.4.2.4核实第二责任人确认无气泡后,向调度报告,试密结束。
5.4.3工艺装备主管
5.4.3.1每周,检查以下内容:
1)试密压力是否满足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
2)试密时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3)试密过程中是否及时向班长报告。
5.4.3.2就试密操作对操作员工进行培训、指导。
5.4.4hse主管
5.4.4.1船岸法兰连接结束后,督促流体装卸操作人员进行试密;
5.4.4.2检查试密压力是否达到管线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或以上的要求,试密压力是否保持3-5分钟;
5.4.4.3对试密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夜班由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负责)。
5.4.5调度业务主管
5.4.5.1下达试密操作指令;
5.4.5.2确认试密结果。
5.5阀门故障预防控制措施
5.5.1流体装卸操作工
5.5.1.1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应注意观察阀门是否有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应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1.2检查发现阀门故障,必须报告班长;
5.5.1.3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1.4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回转半扣。
5.5.2流体装卸操作工班长
5.5.2.1作业前指定第一、第二责任人;
5.5.2.2检查督促第一责任人在巡检过程中是否注意观察阀门的滴漏现象;第二责任人是否对第一责任人的巡检工作进行监督并给予确认;
5.5.2.3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对检查中发现的阀门故障,有否报告;
5.5.2.4现场检查过程发现阀门泄漏时,应及时向调度业务主管报告;
5.5.2.5安排流体装卸操作工按日常维护保养要求,做好清洁、润滑、上油、上漆工作;
5.5.2.6检查督促流体装卸操作工开/关阀门时,应均匀用力,匀速旋转,不得野蛮操作、用力过猛;开/关到上/下死点时,应回转半扣。
第5篇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港口危险货物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港口安全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港口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港口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三条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以下简称港口经营人)是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第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按照其危险程度,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参见附件1。
第六条 港口经营人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港口经营人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第七条 构成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或场所,港口经营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第八条 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时);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人员状况;
(六)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措施;
(七)事故应急措施;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分级,开展安全评估和完善档案: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的;
(三)港口危险货物种类、数量或者储存方式及其相关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可能影响港口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四)发生火灾、爆炸或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或人员重伤和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较大以上事故的,或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五)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
第三章 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辨识确认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及时进行登记建档。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辨识、分级记录;
(二)港口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三)危险货物安全技术说明书;
(四)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五)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六)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七)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和应急演练计划;
(八)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九)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十)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安全评价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报送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备案,出具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登记表;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应不予备案。
港口重大危险源出现第九条所述情形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 对不再构成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应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核销申请报告。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港口经营人的书面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组织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1月31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级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辖区内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送省级港口主管部门。
地方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的港口重大危险源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级港口主管部门下一年1月15日前汇总后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日常巡查,对于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危险货物种类、数量、装卸工艺或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以下要求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
(一)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信息采集和监测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电子数据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二)对港口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等重点储存设施,应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应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三)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监控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并记录检测、检验结果。
第十七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十八 港口经营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九条 港口经营人应制定和完善有关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所配备的防护、救援物资和装备的数量应与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其完好。
港口经营人应当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配备便携式浓度监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施;涉及剧毒气体的港口重大危险源,应配备两套以上气密型化学防护服。
第二十条 港口经营人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队伍规模应与其危险货物储运规模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针对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一)对于一级、二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二)对于三级港口重大危险源,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
港口经营人应当记录和评估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演练情况,并根据记录和评估结果,及时修订完善港口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每年组织一次区域性的综合应急演习。
第二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人员。
第二十三条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与应急系统,全面掌握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情况、周边应急设备设施和医疗资源情况等,实现监控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
第二十四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事故风险与应急能力评估,制定重大灾害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库,应急物资和装备规模应满足港区的应急能力要求。
第二十五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建立区域应急救援队伍,应急队伍的规模应满足所辖港区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要求。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督促港口经营人做好本单位港口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应急准备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巡查制度,根据辖区内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等级和危险程度等,确定检查频次,定期对存在港口重大危险源的港口经营人进行监督检查。
首次对港口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的运行情况、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制定和落实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分级、安全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检测、检验以及维护保养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修订和演练情况;
(六)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八)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
(九)预防和控制事故措施的落实情况。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港口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二十八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台帐,内容包括港口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记录表、现场检查记录、整改意见、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九条 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港口重大危险源集中区域的监督检查,确保港口重大危险源与周边单位、居民区、人员密集场所等重要目标和敏感场所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港口经营人限期改正;有违法行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港口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2. 可容许风险值
第6篇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一、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项目公司对应急预警的划分:
(一)预警的分级定义
(1)发生初步定性为重大安全事故的为一级预警:发生一级预 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 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集团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
(2)发生基坑坍塌或隧道破坏、工地发生死亡事件,事故初步 定性为一般安全事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为二级预警:发生二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 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配合集团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工作;
(3)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一人,事故初步定性为 一般安全事故的为三级预警:发生三级预警及以上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 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分析原因,配合调查,落实后续 工作;
(4)工地发生死亡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一人为四级预警:发 生四级预警,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施工总承包管理部主要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指挥抢救,落实善后工作;
(5)深基坑或区间施工发生管线或基坑变形报警、工地现场发 生工伤事故、治安滋事等情况的为五级预警:发生五级预警,项目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施工总承包管部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必须及时到达现场,分析原因,制订对策。
(二)报告时间
(1)轨道交通建设工地一旦突发防汛抢险及其他灾害性事故或 事件,事故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内逐级上报;
(2)事故发生后集团按《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 定》及上级相关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要求,以最快方式(45 分钟 内)将事故简要情况向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3)各类突发事件事故应在事发第一时间内向市建交委和相关上级部门报告。
(三)报告程序
(1)施工单位报告程序 a.一旦突发防汛事故或事件,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报告;如特别重大事故直接向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 b.如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抢救人员和保护好现场工作,以防事故进一步扩大。若发生触电事故应首先切断电 源,若发生卫生防疫事故、食物中毒事故应立即送医院进行抢救或现场设立留观室,尽一切努力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等待有关 部门调查。
(2)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报告程序
a.建设方现场项目经理接到防汛事故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及安委会主要领导报告;
b.重大事故直接向集团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报告。
(3)项目公司报告程序
a. 项目公司主要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 建管中心 ( 转)和总值班室(cocc:)报告; b.各类重大事故直接向集团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报告,后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
(一)安全生产目标
(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及考核:根据集团年度下达的伤亡事故控制指标和考核办法编制预防及控制措施;
(2)安全生产事故控制: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指导方针,明确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编制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下发至各参建单位,并提供技术上的支撑;
(3)安全生产考核及奖罚: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考核制度,负责与各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签约,并进行考核;
(4)制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指标;
(5)制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培训且持证上岗指标。
(二)机构人员体系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按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督促参建单位明确安全技术、防护设施、劳动保护等安全措施落实;
(2)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进场参建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总交底;
(3)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责任制;
(4)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做好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5)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制定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及考核办法,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督促整改。
(6)项目公司负责办理施工许可和安全监督报监手续;
(7)项目公司负责编制安全生产风险源手册,并提出防范措施;
(8) 项目公司负责按照建管中心应急预警管理,编制各类突发应急预案和演练计划,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各类应急抢险演练及评价工作;
(9)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10)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制度,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施工工地防火制度、工伤事故及上报管理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1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安全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管理人员的《上岗证》、《操作证》、物资、器材、机具的《准用证》;
(12)项目公司负责对监理单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实行上网登记的上报工作;
(13)执行集团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缴纳、使用等管理办法;项目公司负责台帐管理并按月上报集团;
(14)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盾构进(退、转)场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消防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15)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及履责考核;
(16)施工总承包管理部定期开展对参建单位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管理台账;
(17)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参建单位严重违规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通报;
(18)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各单位的突出表现报委员会审批后进行表扬;
(19) 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各参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工种操作规程;
(20)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各类安全专项方案与措施,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方案、技术措施交底、安全生产各类制度、工程变更、工地例会日志等;
(21)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督促参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①临时建筑物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等,仓库、物管区等建筑物消防设施,应急照明装置、疏散指示标志等;
②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重点场所、设备设施防火检查制度,消防安全档案管理,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装置设专人负责管理;
③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④配齐灭火机具、工具,危险化学品、物资材料等分类管理制度;
⑤有毒、危险、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用品的采购、仓储、使用制度与落实情况。
(22)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环境卫生督查;
(23)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职业健康方面督查;
(24)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比;
(25)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26)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检查各类安全资料包括:
①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等各项专门施工方案;
②对达到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③安全资料检查(检查记录、检查评分表、隐患整改通知单、整改回复;
④安全培训教育(含安全学习);
⑤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齐全;安全工作月报表齐全、内容完善;
⑥各类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应急预案;
⑦安全生产月活动计划。
(27)针对装饰、安装、机电系统及模板工程、砼浇捣、地基加固、降水工程、旁通道、区间电机车和堵漏工程等专项施工风险,施工总承包管理部负责在既有的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措施;
(28)一旦突发各类事故,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29)参与各类安全事故调查、取证工作。
(四)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详见附件三《上海轨道交通15号线工程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管理办法》。
二、总包管理部安全风险识别及管理
1、地下连续墙的施工深度越来越深,相应的施工风险也越来越高。成槽深度深、各个工序施工时间相应较长,易引发沉渣增厚及槽段失稳等问题;地下连续墙在饱和粉砂层中成槽施工时经常发生失稳;;超长超重钢筋笼的起吊易发生失稳,临近建筑物的钢筋笼起吊若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人民生活安全,对社会产生较严重的后果;地下墙接头接缝处理不好或夹泥夹砂,导致连续墙渗漏水、基坑变形过大及周围建构筑物沉降等隐患,不但会给基坑开挖和主体结构施工带来不利影响,严重时会发生基坑失稳、垮塌等安全事故,给工程各方带来极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15号线超深地下墙有:大渡河路站、桂林路站、桂林公园站、武威东路站、上海西站站、铜川路站六个地下三层站和天山路站、古北路站、上海南站三个地下四层;临近建筑物进行地下墙施工的有古浪路站、铜川路站、天山路站、古北路站、吴中路站、桂林路站、百色路站、罗秀路站、虹梅南路站等。
2、超深基坑开挖施工风险识别与分析
超深基坑工程具有风险高、工期长、施工难度大等特点,常常会受到雨雪天气、周边堆载及动载、地下管线渗漏水等诸多不利条件的影响,安全度的随机性较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具有突发性,其安全性还与深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体系、降水和土方开挖等密切相关,在任一环节出现纰漏都可能导致整个工程的失败。
在本工程中,超深基坑有:大渡河路站、桂林路站、桂林公园站、武威东路站、上海西站站、铜川路站六个地下三层站和天山路站、古北路站、上海南站站三个地下四层。
三、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105号。
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3米的基坑或深度虽未超过3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支护、基底加固、降水、土方开挖等内容。
按照上海市交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定义,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深基坑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第八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深基坑工程预计发生以下情况时,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制定深基坑设计、施工安全性报告:
(一)开挖深度超过7米或者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的深基坑工程;
(二)深度虽未超过7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较复杂及工程影响重大的深基坑工程;
(三)内环线以内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深基坑工程。
四、文明施工检查相关内容
一、“五牌一图”指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防火责任)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各图牌内径尺寸高度宜为1.2m、宽度宜为0.8m,外径下沿离地高度宜为0.8m。(见附录d中图8)
五、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
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jgj2022-80号文
2、jgj130-2022 《建筑施工扣件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jgj 128-2000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4、jgj166-2008 《建筑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
5、jgj162-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六、按照沪地铁(2022)277号要求,对材料检测单位的主要规定
1、属于建设方进行非公开招标
车站、区间工程:水泥、防水材料、钢筋、砼、地墙身质量、桩质量、粉煤灰、石灰、外加剂、
钢结构及探伤、焊接材料及防火涂料等;轨道工程:指混凝土、钢筋;市政配套工程;装饰、风水电安装工程。
2、属于总承包委托的检测项目主要有
轨道工程:钢轨、碎石道床;机电安装:电缆、部分管材、桥架、化学锚栓、屏蔽门等;
3、属于监理委托的检测项目主要有
轨道工程:螺栓、橡胶垫板、轨距块;管片结构性能等。
七、沪轨指(2022)1号文,上海轨道交通建设现场管理办法
现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关键节点的验收工作,关键节点在监督交底时已明确,对地铁车站和区间隧道而言是各类“条件”,如车站的开工条件、基坑开挖条件、铺轨条件、装饰条件、区间隧道的盾构进出洞条件、嵌缝条件、旁通道施工条件和机电设备安装条件等。关键节点验收时,施工、监理、设计和甲方的现场项目负责人,如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参加并做好“四方”监理工作,而且节点验收前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准备好汇报材料,节点验收后对节点验收中提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整改,整改必须逐条销项,现场项目负责人需加强督促,关键节点验收,业主职能部门需参加,并有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
现场项目负责人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的预验收工作。
预验收前,现场项目负责人应督促施工、监理单位整理好各自的档案资料。预验收有施工、监理、设计、业主现场负责人参加,施工、监理单位做好书面汇报资料;验收时,施工单位准备好有关检测工具和被抽查的质量保证资料,以便对工程实体的外观、实测实量以及资料进行抽查。对验收中提出问题应列出整改销项内容,逐条逐项整改和消项,具体操作细则由业主编制有关竣工验收操作流程实施。相应质监站监督“四方”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动态管理及考核办法》
1)监测单位必须按照《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满足工程开展所需。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
_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监理安全要求(1):检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对工期超过6 个月的建设工地必须,按要求通过安保体系认证,并按体系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 年),各施工作业点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连续24 小时施工的,不少于3 名专职安全员。
施工单位安全要求:
(1)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原则上从事相关工作经历不得低于2 年),各施工作业点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员;连续24 小时施工的,不少于3 名专职安全员。
(2)建立健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各总承包单位工期超过6 个月的应通过《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gj08-903-2010)认证。
(3)对吊件的吊点必须做探伤试验,吊装器具、索具和钢丝绳必须安全可靠,吊装作业必须经“吊装令”签署批准后方可施工,严格执行“十不吊”(1物件超过额定负荷不吊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3、吊绳和附件捆扎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车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挂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有活动物不吊。7、氧气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物不吊。8、带棱角,快口未垫好不吊。9、坦在地下的物体不吊。10、钢铁水过满,未打固定卡子不吊。)规定,严禁吊件起吊悬空状态下对吊件进行焊割等作业。
动火必须经动火审批,持“动火证”作业,严格执行“十不烧”规定(1、未取焊工特殊工种 >操作证不能烧;2、要害部门和重要场所未经批准不烧;3、不了解焊结地点周围情况不烧;4、不了解焊结物内部情况不烧;5、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不烧;6、可用燃料材料作保温隔音的部位不烧;7、密闭和有压力的容器管道不烧;8、焊接部位旁有易燃易爆物品不烧;9、附近有明火作业相抵触的作业不烧;10、禁火区内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完不烧),划分动火区域,设置监护人员,配备灭火器材。
(3)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①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②电焊工、气焊工、动火审批人员;
③危险品仓库保管员、操作员。
沪轨指(2022)1号文《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动火的管理规定:
动用明火作业管理
1)本标准适用于各单位因生产、检修等施工需要进行电焊、气焊(割)、喷灯等明火作业。
2)动火单位在动火作业前应当按动火等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动火。超过规定的有效期,应重新办理手续。
3)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性的大小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级别。
(1)一级动火区域:由各直属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如:控制中心、主变电站、列车停车库、危险品仓库、物存100万元以上的物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
一级动火审批手续: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动火单位(各直属单位下属分公司或部门)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报所属上级法人单位的安全保卫部门审核后,方可动火。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3天(72小时)。
(2)二级动火区域:地铁车站(区间隧道)、牵引变电站、降压变电站、办公楼、物存100万元以下30万以上的仓库、3000平方米以下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以及各单位确定的防火重点部位等。
二级动火审批手续:二级动火由所在动火单位填写动用明火审批表,经本单位安全保卫部门复核,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火。二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期不应超过6天(144小时)。
(3)三级动火区域:除一级、二级规定的区域外,在非固定、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三级动火审批手续: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车间负责人及安全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
4)动火作业者应当持证上岗(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5)动火作业前,动火申请人及作业人必须了解施工现场情况,清理现场周围各种可燃物,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必要的防护措施,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以确保安全。
6)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1)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和动火证;
(2)在动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3)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
(4)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
(5)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安全的措施;
(6)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
(7)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
(8)散落的火星对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构成威胁;
(9)按有关规定必须禁止动用明火。
详见《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上海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办法(2022)2号文对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划分,轨道交通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一般质量问题:施工过程中,发生直接经济损失小于5万元(含5万元)的质量缺陷。
2)一般质量事故: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因围护结构局部缺陷或盾构进出洞时发生流砂,且流砂量达3立方米的;
(2)盾构推进过程中隧道轴线偏离100mm-150mm,或机头出现冒水喷砂的,或盾构上抬、下陷150mm-200mm的;
(3)地层冻结施工钻孔时发生喷砂的;
(4)地下连续墙成槽过程中,出现坍塌,或地下连续墙大面积多处渗漏的;
(5)工程监测过程中,墙体水平位移、周边地下管线位移、周围建筑物沉降、坑周地表沉降等项目中有任意一项出现连续三天报警的;
(6)直接经济损失达5-30万元(含30万元)的质量事故。
3)严重质量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质量事故。
(1)地下连续墙垂直度严重超标,侵入内衬结构达100mm的;
(2)围护结构涌砂、基底管涌,且启用增设降水井(降压井)、坑外注浆等抢险应急预案的;
(3)发生工地周边地面塌陷、管线断裂、房屋产生不均匀沉降、工程结构严重变形的;
(4)盾构推进过程中,隧道轴线偏离达150mm以上,盾构上抬、下陷达200mm以上的;
(5)盾构进出洞时发生流砂,流砂量达到10立方米的;
(6)联络通道施工时,开挖面出现冒水涌砂的;
(7)直接经济损失达3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质量事故。
4)重大质量事故: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质量事故。
(1)发生基坑坍塌、结构垮塌、隧道被淹或结构严重破坏,结构损坏报废的;
(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
(3)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的质量事故。
3g(group、grade和great)
《上海地铁基坑工程施工规程》(sz-08-2000)、基坑工程施工监测技术规程》(dgj08-2001-2006)
八、《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gb50652-2022)
第7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的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分为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龙滩水力发电厂(下称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一)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品,且危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以及其他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场所和设施。按照《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的规定,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属于申报登记范围内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二)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以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危险品等;
(三)龙滩电厂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指:除国家及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以外,在龙滩电厂组织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中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如升船机等;
(四)重大危险源界定范围见附表1、2、3。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龙滩电厂。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龙滩电厂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
(二)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并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做好本厂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落实技术方案和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录入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四)完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对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五条 安全监察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定期组织各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实施标准;
(三)组织对各类重大危险源进行普查登记,建立动态管理台帐;
(四)监督检查各类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事故预防措施的制订和落实情况;
(六)参加公司组织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查;
(七)参加重大危险源造成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 各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及龙滩电厂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安全监察部定期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安全监察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上报安全监察部的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四)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向安全监察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完善本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做到可控、在控。
第七条 班组(值)的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重大危险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贯彻落实上级单位、龙滩电厂及本部门相关规章制度;
(二)配合部门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判定并控制不可容许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根据评价结果,按照龙滩电厂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定,落实预测、预警、预案工作,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危险源的建档登记、检测评估、监控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保证上报部门的重大危险源及时、准确、完整;
(四)配合部门完成相关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积极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及时如实向部门汇报重大危险源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完善班组(值)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日常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管理责任到人,使本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八条 电厂、部门、班组按三级安全责任主体,分别建立重大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各部门应定期及时审核所属责任区的重大危险源台帐,并负责上报安全监察部。
第九条 各部门要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认真完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按规定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由安全监察部组织,聘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报告》按地方政府要求进行备案,并逐级抄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条 每年第一季度由厂总工程师组织开展一次重大危险源的自查工作,并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经龙滩水电开发公司(下称龙滩公司)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四)重大危险源等级;
(五)安全对策措施;
(六)应急救援措施;
(七)评估结论与建议。
《安全评估报告》要做到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本规定及时上报地方政府、龙滩公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者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按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备案,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报告注销。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三条 对涉及重大危险源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防火防爆、紧急救援等知识的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 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价;
(三)报警系统;
(四)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程序;
(八)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十五条 各部门、各班组(值)要经常开展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
第十六条 各种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应及时报安全监察部,由安全监察部按地方政府的要求上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对重大危险源实行电厂、部门、班组三级管理。构成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构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自觉接受集团公司直接监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对每一个重大危险源都要采取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责任到人,做到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十八条 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九条 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除大坝、生活水厂外,其余都要列入龙滩电厂重点防火部位。
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办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规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做到消防设施、器材齐全有效,消防通道畅通,安全警示标志齐全,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符合规程规定。易燃、易爆场所要做到防雷、防静电设施齐全有效。
第二十条 电力生产设备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都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等国家、行业标准。
(一)大坝的管理要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坝体监测、水文观测和定期检验工作。船闸、升船机也应作为重点监督内容,结合机组检修,认真检查和维护,做到机构灵活、无卡涩,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二) 升压站是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电网的要求,认真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服从电网调度命令、做好继电保护装置的检定工作、落实防止污闪的技术措施、落实防止电气误操作措施,加强对隔离开关的检修和维护,防止支持瓷瓶的折断;
(三)严格执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督管理,做到安全保护装置齐全有效,认真开展定期检验,及时消除影响设备、系统存在的缺陷;
(四)生产现场客货两用电梯、可升降检修平台、桥式起重机械、大型施工机械等必须按照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要做好定期检验工作。操作、检修和维护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可升降检修平台在使用前,必须经过副总工程师及以上领导组织的验收,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方可使用。在检修平台上的作业应使用安全带或安全绳;临时使用的检修吊栏,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各承力部件;吊栏上的工作人员不得超过2人,并使用专用的保护绳;严格控制吊栏载重量;
(五)严格执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仓库要按照危险化学品燃烧和灭火特点分开存储。根据物体的特点设置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装置,使用防爆电器,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库存量;
(六)化学试验室使用的有毒、爆炸、强腐蚀性药品,要执行双人验收、保管、发货、使用,双锁、双帐的管理要求,严防丢失。试验室的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
(七)酸、碱接卸区及罐区应设置围堰。相关工作人员要配备防酸、碱工作服及其它防护用品,现场设置紧急冲洗装置;
(八)施工现场使用炸药、雷管时,要依据《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施工单位提出明确要求,严格管理和使用,现场贮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第二十一条 除生产现场和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外,生活后勤、多种产业、以及由企业员工持股会等形式组成的企业,如存在以下重大危险源,必须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确保安全。
(一)接送职工上下班的通勤大客车、通勤船只或用于旅游、运输的大客车、游船等驾驶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有一定驾驶经验的人员担任。车辆、船只必须定期检验,确保状况良好。灭火、救生器材齐全有效。不得超员、超重,严格遵守道路、航运安全的有关规定;
(二)招待所、礼堂、俱乐部、歌舞厅、商场等场所的防火要求,要严格按照本章第十八条的规定。有关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安全知识、技能及应急预案的培训;
(三)汽车加油站、绝缘油库、透平油库等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关行业的设计、生产运行、操作、检修维护的规定,从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落实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储存量应低于国家规定的临界量;
(四)生活水厂、生活水系统要重点做好保卫工作,严防外人进入。按饮用水标准定期消毒,确保水质。
第二十二条 新增加的有可能产生重大人身伤亡、火灾、爆炸及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设备、设施、场所等,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完善,及时上报上级单位直至集团公司,并落实监督管理责任,确保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文明施工的精神,更好的完成项目建设工程,特制定“高空安全危险作业管理规定”。望各施工单位人员和工程监督管理人员认真执行。
1、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完成,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担任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攀高作业。
3、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在两米以上时,必须穿防滑鞋并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套在安全稳固的构件上或专门设置的安全保险绳上。
4、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六个月进行静荷重实验),实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实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5、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靠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6、高空作业时,所使用的扳手、锤等工具,必须西防坠绳,其他小型工具必须装入专用的工具袋中,不准随便乱放,以防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7、在高空作业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场地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发生安全事故。
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2016年_月_日
第9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10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化学危险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验室的安全管理,保证我厂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进一步落实二十五项反措计划的实施,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对化验班工作中使用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物品(以下简称:危险品)实行制度化严格管理,特做以下规定:
第二章 危险药品的管理.
第二条 试验室必须配备相应的危险品安全防护设施,如防火、防盗、防破坏等设备,并定期检查,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第三条 易燃易爆、强氧化剂等危险品必须存入在专用储存室(柜)内,分类保管,远离火源,不得超量储存,腐蚀性化学药品不能与易燃易爆、强氧化剂存放在一起。
第四条 化验室危险品的使用情况,必须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定期检查登记制度,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要严肃处理。
第五条 使用剧毒化学药品,应根据使用情况,由专人领取最小使用量,严格保管,用后剩余药品要全部收回,保管人员要作好发放、回收记录。
第六条 已报废的有毒、有害的药品,要严格按照报废的制度进行销毁,禁止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造成人身伤害。
第七条 有些液体易挥发或气体,遇明火即燃烧,如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等.这类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方,理想的存放温度应该为-4-4℃.最高室温不得超过30℃,并应同其他可燃物和易发生火花的器物隔离放置.
第八条 剧毒药品只要有极少量侵入人体即能中毒和死亡,如氰化钾、氰化纳、三氧化二砷、二氧化汞、硫酸二甲酯等,这类药品应该由专人用专柜保管,最好由两人共同保管(实行双人双锁制),并存放阴凉干燥处, 专人保管,现用现领。用后的余量,不论是固体或是液体都应交回保管人,每次使用均应登记.
第九条 有些药品对人体的皮肤、粘膜、眼睛、呼吸道以及一些金属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如发烟硫酸,浓硝酸、浓盐酸、氢氟酸、冰醋酸、液溴、氢氧化钾、氢氧化纳等.这类药品应选用耐腐蚀性材料的药品架来放置,存放处要阴凉通风,并与其他药品隔离放置.
第十条 易爆品或与水和空气反应十分猛烈,并能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如金属钠、电石、黄磷等,这类物品的存放温度应低于30℃,理想温度在20℃以下.
第十一条 各类危险品的使用人员和保管人员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必须熟悉危险品的性能、特点和使用保管规定,切实保证化验室的安全及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存放和保管,要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不得随意简化操作手续。易燃液(固)体:存放于阴凉处,远离热源。使用时注意通风,不得有明火。易燃气体:使用时注意通风。遇水燃烧药品:保存于煤油中,切勿与水接触。自燃药品:保存于水中。
第三章 一般药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这类药品可按元素周期来分类或按氧化物、酸、碱、盐分类存放于阴凉通风处,理想的温度在30℃以下。
第十四条 有些药品要低温存放 ,以免变质或发生其他事故.如过氧化氢、液氨等,这类药品的存放温度要求在10℃以下。
第十五条 特殊药品的管理
较贵的试剂和稀有元素及其化合物,这类药品应与一般药品分开,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指示剂与有机试剂的管理
(一)指示剂可按酸碱指示剂,氧化还原指示剂、络合滴定用指示剂(金属指示剂)(吸附指示剂)分类存放,重要有机试剂可按试剂分子内碳原子数目递增的顺序排列,也可按被测元素为对象将有关的有机试剂合并在一起,同一试剂与数种元素作用者,可将该试剂列入测定灵敏度较高的那一种元素的位置中。
(二)化验室分装的固体、液体试剂和配制的溶液其管理原则与一般药品管理相同,剧毒的要有专人负责保管。
第十七条 配制的药品管理
(一)所有试剂、溶液以及样品的包装瓶上必须有标签,标签要完整、清晰,绝对不要在试剂瓶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标签大小应与瓶子大小相称,标签书写要工整,写明名称、浓度 、配制日期,配置人和失效期,长期使用的试剂,标签上可涂一层蜡.
(二)过期的药液要更换,要充分稀释后,确认对环境、人身、设备无任何危害后排放。
(三)领用试验药品,应有专门的登记本,发放人和领用人都要签字。
(四) 领用的药品应做预备性试验,以防配错或领错药品。
第四章 药品的报废
第十八条 药品报废应实行三级管理,不能污染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设备部、发电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危险作业与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生产车间的安全规定
1、岗位操作人员在技术上必须作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工艺过程),“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同时对岗位责任制所规定的本岗位范围内的设备、管道、仪表、阀门、工具等负有正确使用和保管的责任。要定期对工艺控制指标及设备、电气、仪表、管道的运行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要熟悉本岗位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和一般的预防抢救措施,并能熟练的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
2、必须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操作。各项工艺指标不得擅自更改。同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保障。
3、及时消除设备和管道的“跑、冒、滴、漏”,保持保温层完好无损,工作现场(包括设备环境)要保持清洁卫生,地面无痕迹、无油污、无积水、无杂物、无尘埃,做到物料摆放定位整齐、窗明、墙净、设备洁,室内通风,安全通道畅通。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4、要保持生产装置上的安全附件、安全罩、防护栏杆及地沟盖板、照明设施、避雷针等安全防护装置齐全、完好、可靠,严禁擅自拆除、移动或停用,要定期检查,安全装置不齐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设备坚决不用。
5、生产中,凡遇到危及人身或设备安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等紧急情况,操作人员要先停车,后报告,待隐患消除后方能开车。当突然发生停电、停气、停水的紧急情况时,应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及时汇报和联系,并查明原因。操作人员要特别注意加热设备、重点反应设备和采用水冷却设备的温度和压力变化,不得超温超压操作。
二、压力容器的安全规定
1、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受国家质监部门监督,实行产品许可证的产品,是严格管理的特种设备。使用的压力容器、锅炉、槽车、气瓶,应搞好产品验收和使用前检验等工作,如果上述产品是没有压力容器、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不得采购,更禁止使用。如果压力容器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也应当拒绝使用。
2、压力容器的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易熔塞、温度计、紧急排放装置、液面剂)必须要保持完整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查与检验。
3、正确操作压力容器是保证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措施。压力容器的操作应当平稳。在升压、升温或降压、降温时,都应当缓慢,不能使压力、温度骤降骤升。阀门的启闭要特别谨慎。
4、压力容器运行中,如果发生故障,严重威胁安全时,操作人员应该采取措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紧急停止运行,并尽快向有关上级报告。
a 容器的压力或温度超过操作规程规定的最高允许值,经采取措施后仍不能使压力或温度降下来,并有继续恶化的趋势。
b 容器的主要承压元件产生裂纹鼓包、变形或泄漏等缺陷,危及容器安全运行。
c 安全附件失灵,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容器安全运行。
d 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到容器的安全操作,容器应停止运行,立即切断进料,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泄放容器内物料,使压力降下来。
e 压力容器带压时不得对主要部件进行修理、敲打、紧固或锤击作业。
5、在压力容器上不得任意开孔,要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改变结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检修中应制定正确的焊接工艺,检修后要进行试压和试漏。
6、其他未规定的事项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化工企业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气瓶使用的安全规定
气瓶是使用普通、流动性大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的原则,基本上适用于气瓶。由于气瓶流动性大的特点,在使用和储存方面更要注意安全。
1、严禁对气瓶敲击、碰撞、火烤,更不准用蒸气直接喷射气瓶,气瓶严禁曝晒。
2、开启气瓶阀门时,应小心缓慢进行,不要过快,特别是当介质是可燃气体时尤其应注意。操作者应站在侧面,以免气流伤人。
3、气瓶内的气体不能用尽,余压必须保持在0.05mpa以上,以免进入其他气体。
4、安全使用气瓶概括为:正确操作,禁止撞击,远离明火,防止受热,专瓶专用,留有余压,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
第12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
为加强危险品运输安全管理,形成制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程序,有效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危险品运输车辆防火防爆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的安全讲话制度。对驾驶员进行“三交待”(交待任务、交待路线、交待防火防爆安全注意事项),落实“保一趟车平安”司机签字制度。
第二条 驾驶员在出车前必须对所驾驶车辆的连接、传动、制动、电路、灯光、油罐阀门、油罐呼吸阀、轮胎、防静电拖地带、灭火器等进行详细地检查,保证车辆技术性能和关键部位符合安全行车条件。
第三条 各车队(配送中心)要认真落实出车前、途中和归场防火防爆检查制度,杜绝车辆带隐患行驶。
第四条 行车途中禁止吸烟。驾驶员要根据承载危险品的特性和车辆各部件安全技术状况,停车自检自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排除。自身无法排除的,要立即向本单位求助,禁止车辆带故障行驶,禁止所承载货物带隐患行驶。
第五条 车辆必须配备与运输的危险品性质相适应的消防设施设备。灭火器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位置。
第六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押运人员需经所在地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内部准驾证)。
第七条 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护、检测、使用和管理车辆,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八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gb150)、《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gb18564)等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放油开关必须安装在罐体底部。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九条 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下进行。所装油品体积与罐体容积相符,并留有适当的安全膨胀容量。打雷、闪电时,必须立即停止危险品装卸作业。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车辆进入防火区排气管出气口必须佩戴防火罩,驾驶员不得动火或吸烟。
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业。
第十二条 生产调度人员凭《车辆放行通知单》签发行车路单。凡未经检验的车辆一律不准放行,私自放行者要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检验人员在车辆归场(队)后,要严格按照防火防爆标准对每辆车进行仔细检查,不合格项责令整改或维修,合格车在《车辆放行通知单》上签名,检验员对所放行的车辆承担检验责任。
第十四条 驾驶员穿戴的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要符合防静电要求。车辆必须配备防爆手电,放油开关必须使用铜质扳手。
第十五条 防静电拖地带和导电铜片,空、重车无论在行驶过程中还是在装卸时,应始终拖地,避免产生静电。车辆进入装油区防静电拖地带必须提起。停车装油时,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将变速杆挂入一档,并将导静电拖地带放下。
第十六条 执行完任务返回基地的车辆,必须统一停放到本单位的停车场,安排专人值班,认真执行车辆进出登记、检查制度;在外执行任务的批量车,由各外点负责统一划定停车区域,并指定专人负责看管车辆;在外执行任务的零散车,由驾驶员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负责看管,严禁在道路上、住宅区以及禁止停车的区域随意停车。
第13篇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2022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第10次部务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
为了宣传贯彻《危规》,现将修订的必要性和主要变化作如下介绍。
修订的必要性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以下简称《原危规》)自2005颁布实施至今,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市场监管、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本次修订《原危规》的主要原因:
1、适应上位法调整的需求
《原危规》是在交通部1993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运发〔1993〕1382号)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2004年颁布实施的《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进行修订的。
随着我国科技的进步,在近10年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实践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改进、提高的新问题。
为此,有关部门自2007年就开始了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修订的研究工作。
2022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危化条例》”)。
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危化条例》,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环节均增设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内容。
为贯彻实施《危化条例》,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做好规章与条例的衔接工作,有必要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改、调整。
2、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量以及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车辆、从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加,国家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规》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如,有些许可条款不宜操作和“分类管理”原则落实不到位等),都要求对《原危规》进行相应的修订、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规》于2010年进行了一次修订 。
但其修订的主要原因是,交通运输部在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制订《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时,要解决将《原危规》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内容删除的问题。
修订、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1、建立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危规》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为建立该制度,交通运输部已于2022年开始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研究》。
该研究的关键是设计“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度”,通过借鉴日本运行管理者和点呼等制度,要科学、准确地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解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准入与退出、继续教育、监督管理等问题,制订《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配套的从业人员培训大纲、考试大纲和考试题库等规章,计划于2022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评价制度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3年印发的《关于开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通知》(安监管三字〔2003〕43号)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业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并对一些省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了评价。
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运输部门也开始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评价。
建立安全评价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是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重要技术保障。
不仅可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指导、监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降低事故发生率;还可以科学评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供数据和结论支撑。
目前,交通运输部已经委托四川省交通运输厅牵头负责开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评价制度的相关研究,安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将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进一步加以明确。
在此强调指出,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评价工作,是针对落实我国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而开展的,评价指标非常具有针对性且明确、具体,如,针对《危规》的许可条件、《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条款的执行情况等,这区别于其他评价工作(如,iso 9000、安全标准化等工作)。
为配合安全评价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运输部还将在2022年颁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责任制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档案编制导则》(ji/t)、《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导则》(ji/t) 等多项行业标准。
3、建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制度
根据“分类管理”原则,突出重点、区别对待不同危险程度的危险货物运输,强化对危险性较高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弱化对道路运输安全影响不大的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但加强了对危险性较高危险货物的重点监管力度,降低了行业监管成本,还有利于减少企业运输成本,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全社会的物流成本。
为此,针对“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危险性较高,一旦发生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害以及对自然环境的污染严重,提出建立了“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考试制度 ,从源头加强对驾驶、押运、装卸管理人员的管理工作。
同时,在强化“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管理的前提下,《危规》还提出“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的要求,并对车辆荷载吨位、罐车罐体容积、停车场面积等方面都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样,《危规》根据“分类管理”原则和区别对待不同程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要求,针对道路运输影响不大危险货物,提出建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豁免按普通货物道路运输的制度 。
在此强调,危险货物豁免仅适用道路货物运输环节,生产、包装、经营、储存、使用及其他方式运输等仍应严格遵守《危化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如,交通运输部于2010年11月下发了《关于同意将潮湿棉花等危险货物豁免按普通货物运输的通知》(交运发字〔2010〕141号)。
4.建立“举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
根据《危化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和第七十一条“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在第五十八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并在接到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要求,既建立“举报制度”;《危规》在第五十一条提出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事故报告电话”的要求,既建立“事故的报告制度”。
(二)针对实际问题,细化管理工作
1、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由于《原危规》要求“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但停车场地如何才能被认定为“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没有相应的细化条款,缺乏统一的判断标准,大部分省份对此条款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没有达到立法的初衷。
故在新《危规》中调整和细化了对停车场的要求。
一是,明确停车场面积的最低要求;二是,强调了停车场地的设置应不得妨碍居民生产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应当在停车区域设立明显“警示标牌”的要求;四是,允许使用租借的停车场地,但加以3年的合同年限限制,并要明确停车场地的位置。
同时,加强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站场的管理,通过明确车辆的停车场面积,增加被挂靠企业和异地经营者在停车场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减少挂靠现象,并解决异地经营、乱停车等问题。
这样,可以从源头上遏制挂靠、驻外运输等违规行为。
2、从源头,保证罐车不超载
《危规》提出,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 ,同时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中,对罐车的申报内容提出了更加具体、易操作的要求。
如企业申请使用罐车,要说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吨)、罐体容积、拟运液体危险货物的品名(可是一种货物,也可以是一类货物)和密度等相关情况。
这样,可以通过罐体容积、货物密度简单地算出载货重量,确定罐车是否超载,做到“一车一罐一品”,从源头杜绝小车大罐、本质超载等情况。
3、实事求是,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专用车辆维修问题
由于《原危规》未加区分,要求所有“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造成了专用车辆维修不方便并提高了不必要维修成本的问题。
为解决这个问题,《危规》根据专用车辆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不同车辆,在第二十五条中作出了“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含罐式挂车)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
牵引车以及其他专用车辆由企业自行消除危险货物的危害后,可到具备一般车辆维修资质的企业进行维修”的规定。
(2)危货车运普货问题
由于《原危规》第三十三条规定“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此次修订的《危规》,将“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修改为“但应当由运输企业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害处理”,明确了责任主体。
同时,将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规范》中提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运输普通货物时,必须取得所在地县级运管机构办理的普通货物运输许可后方可运输。
(3)强调“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除外”问题
为了解决业内对运输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的法律界定不清问题,在《危规》第二条中进一步强调了“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上交通运输部就此问题已印发了《关于对采用集装箱运输奥运会烟花爆竹的批复》(厅公路便〔2008〕20号)、《关于〈关于民用爆炸物品运输是否应纳入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业管理的请示〉的复函》(交运发〔2010〕105号)等文件。
为了配合《危规》宣贯工作,我部还将下发《关于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贯彻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将进一步细化申报、许可等有关申报表格样式 ,并提出做好《规定》宣贯培训和对已获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企业(单位)的复查等工作要求。
第14篇 危险源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加强和规范公司对危险源的监控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2 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区域内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活动。
3 原则
3.1 建立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危险源监控管理网络,实现对危险源的动态监控、有效监控。
3.2 公司ehs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危险源普查、登记、检测、评估和实施监控管理;各部门/车间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对确认的危险源制定科学的应对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对危险源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从而达到系统安全的目的;各班组负责危险源日常监控管理,发现异常,立即按现场处置方案处置,同时,按程序立即上报。
4 程序
4.1 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危险源和贮存区危险源两种。
4.2 危险源区域:贮罐区(贮罐)、危险物品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压力容器。
4.3 公司是危险源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检测监控。
4.4 公司要在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5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危险源。对排查出的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ehs部门应当按照危险源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危险源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治理。
4.6公司在危险源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7公司应当制定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措施,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8 危险源分级
通常把危险源划分为四级:
ⅰ级:安全的,暂时不能发生事故的,可以忽略;
ⅱ级:临界的,有导致事故的可能性,事故处于临界状态,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该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ⅲ级:危险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必须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ⅳ级:灾难的,会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严重伤亡或财产巨大损失,必须立即设法消除。
4.9 危险源辨识方法
4.9.1询问、交谈。
4.9.2现场观察。通过对工作环境的现场观察,可发现存在的危险源。从事现场观察的人员,要求具有安全技术知识和掌握了完善的职业健康安全法规、标准。
4.9.3查阅有关记录。查阅已发生的事故、职业病记录,可从中发现存在的危险源。
4.9.4获取外部信息。从有关类似组织、文献资料、专家咨询等方面获取有关危险源信息,加以分析研究,可辨识出存在的危险。
5 其他
5.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5.2 本制度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第15篇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1、贮存、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经当地环保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所属公司、委托加工单位车间的危险废弃物,必须指定专人收集,送公司剧毒危化部统一处置,不得随意抛弃。
3、安全技术部门负责把各所属公司、委托加工单位车间产生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贮存、流向、处置等有关资料上报区环保局。
4、禁止在危险化学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危险废弃物。
5、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必须按照危险废弃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
6、运输危险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7、对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包装物、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场所、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弃物识别标志。
8、危险废弃物的包装应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
9、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它物品转作它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及消毒处理,方可使用。
10、泄漏或渗漏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迅速移至安全区域。
11、制订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弃物时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
12、因发生事故,造成危险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时,安全技术部门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公司领导和区环保部门以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