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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用电管理规定10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20

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第1篇 购物广场节约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h购物广场节约用水、用电的管理规定

为了促使公司员工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进一步规范用电、用水行为,尽可能节约能源、减少支出,特通知如下。

一、管理职责

1、各营运部营业厅、所辖水房、卫生间所有用电、用水设备均由该部门指定人负责管理,总责任人为楼层经理。

2、楼层、科室办公室内所有用电、用水设备由各办公室指定人负责管理,办公室责任人为该部门主管。

3、院内、锅炉房、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的所有用电、用水设备由综合部指定人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综合部主管。

4、各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用电、用水管理,有效保证节电节水措施的实施。

二、用电管理

1、养成爱护用电设施,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发现用电故障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安防部。

2、营业厅开门前开启一半照明灯,闭店后要做到人走断电。

3、科室办公场所白天光线正常的情况下不开启照明灯。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避免长时间待机,下班时要关闭饮水机、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设备,并尽量做到关机后关掉插座总电源。

4、合理使用空调,夏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低于25℃、冬季空调温度设定不得高于14℃,提倡下班前15分钟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时开空调。

三、用水管理

1、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如果发现水龙头、卫生间阀门、开水器等用水设施损坏现象,要立即报告安防部。

2、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尽量将水龙头开小,冲洗期间不得离开现场,用水完毕后随时关闭水笼头,严禁滴漏,杜绝“长流水”。

四、检查考核

商场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对在节约用电、节约用水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违规用电、用水者给予罚款处理。

jh购物广场办公室

第2篇 小区公共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办法

一.公共用水管理规定

1.公共用水以满足需求和节约用水为原则。

2.公共用水包括办公用水、卫生清洁用水、绿化用水和其他工程维修用水。

3.公共用水设备的维修由工程部门按日常维修和计划养护进行。公共用水的监管由工程部、安管部及物业部巡查人员负责。

4.各公共用水的部门负责人须对本部门强调节水意识,制定用水节水方案,掌握节水方法。对浪费水源之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处以十倍水费的处罚。

5.凡非公共用水使用人偷用公共用水的,处以五十倍水费的罚款。

6.公共用水点全部装设水表,由工程部每月底抄表统计一次,汇报公司领导。

二.公共用电管理规定

1.公共用电以方便业主、有利形象、满足需要和节约用电相结合。

2.公共用电由工程部门综合各方面意见,根据不同季节制定适当的开关时间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3.公共用电的开关需明确责任人一名或两名,责任人由有电工操作证或经过类似培训的人员担任。

4.公共用电应装设准确的计量仪表,每月抄表统计一次向领导汇报。

5.临时性的公共用电(如节假日等)须经部门主任同意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

时由值班人员作好记录。

6.公共用电设备、设施应按维保计划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安全。

三.生活用水管理规定

1.生活用水由市政直供和2次加压两种形式供给。生活用水设管理责任人一名,该责任人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卫生知识。

2.水电工应每周对加压水泵及管道系统检修一次,当日值班员每两小时一次巡查,确保水源供应不停顿。市政停水或维修确需停水时须提前24小时以::公告形式通知用户做好储水准备。

3.整个系统应采取封闭式,以防受到污染,各水池清洗入口须加盖加锁,以确保安全,并防止非管理人员接近水源。各透气管口要采取倒口式并加网,整个系统外围应保持干净整洁,机房每星期清洁一次,水池外部每两星期一次。

4.按照深圳市二次供水的有关规定,对各水池进行每年两次定期清洗消毒,并由水质检测单位对水质采样化验并出具化验单,资料应齐全并由工程主任妥善保存。

5.生活水系统与排水系统及污水系统隔离。

6.每年对管道系统进行除锈刷漆一次,生活水系统管内的防锈除锈每年一次。

7.二次供水由专门管理责任人定期巡查记录,每月底向上级汇报供水系统和水质状况。

四.跑水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1.水系统跑水事故为紧急事件,所有工程人员同为参与处理责任人,工程主任为事故现场负责人。

2.发现跑水的第一责任人(工程部人员)应立即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工程部其它人员,并迅速查明跑水原因。

3.现场工程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关闭跑水位置前的伐门,断绝水源。

4.如果跑水对机电设备设施造成危险时应将机电设备设施转移(如果能转移,如电梯)到安全位置,如果不能转移则应先采取堵截或疏导水流,使之不影响机电设备安全。

5.如果水已进入强电系统,则应先断掉本系统电源,特别注意人身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6.处理事件的负责人随时将现场情况向上级领导汇报,以便确定最佳处理方案。

7.事故处理完毕,事故责任人、负责人24小时内将整事件写出总结备案,并上报公司领导。

8.跑水事件应急处理人员安排

五.工程部停电应急处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停电的操作程序,保障业主(客户)对停电时的情况处理、安排。

2.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管理处工程部

3.应急处理规程

3.1值班人员或第一时间发现停电人员应立即用对讲机或其它方式通知其它工程部人员和办公室前台及监控中心,工程部全体人员在得知停电后应立即赶往配电房。

3.2当日值班人员应迅速判断停电原因(市政停电或机房故障停电),启动应急发电机并网工作,应急发电机常规情况下应处于自动启动和并电位置,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各运行参数是否正常,各油水位等是否正常。

3.3值班人员以外的其他维修人员应首先启动电梯应急救人程序放出被困人员,然后协助值班人员检查配电房情况。

3.4工程部主任接到停电通知后,应立即赶往现场,检查停电和发电情况。判明停电原因,证实电梯困人解救情况,通知监控中心向业主广播停电情况。如果是市政停电,致电供电部门了解停电原因和恢复供电时间,如果是配电房内故障停电,应立即组织人员抢修,同时将大体情况向领导汇报。

3.5应急发电机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应随时检查发电供电情况,并抄表记录。

3.6市政(或故障)恢复供电时,值班人员应按照配电房操作规程逐个合闸供电,同时检查应急发电机停机情况并记录停机时间。

3.7由工程部主任和值班人员同时确认恢复供电各处正常无误后离开现场,填写停电(或故障)处理记录

第3篇 恒大地产工程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恒大地产建设工程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节总则

第1.0.1条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保障建设工程的用水用电,防止事故的发生,本着安全、节约、公平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zz集团所有在建工程。

第1.0.3条建设工程的用水、用电应遵守国家现行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及施工合同的相关约定条款。

第二节用水管理

一、管理原则及权责

第2.1.1条用水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体施工单位(桩基施工单位)、各专业分包单位三级管理。

第2.1.2条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工程的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总水表及总阀、管的日常运行、维修、检查,水表读数的抄录,全面监察建设工程各用水单位的安全、节约、规范状况,制定并实施用水管理处罚条例。

第2.1.3条主体单位(桩基单位)直接负责管理建设工程自身及各专业分包用水安全、节约、合法状况,整个项目工程给水系统的正常运行、维修,保障工地正常用水,根据制定的用水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违规用水单位报建设方批准。

二、用水申请及审批

第2.2.1条所有用水单位用水前必须向建设方提出申请,认真填写《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

第2.2.2条主体(桩基)施工单位申请用水时必须编制临时用水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包括水量计算、给水系统图、平面图、汲水、加压给水设备配置规格、型号。

第2.2.3条用水申请表中必须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姓、水专业主管(作为抄录员)姓名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复印件,建设单位明确水专业主管。

三、用水计量及费用支付

第2.3.1建设单位总水表对主体单位(桩基单位)直接计量,双方每月5号抄录《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壹式贰份,壹份存入工程档案;主体单位(桩基单位)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进行给水配接计量,并每月5号参照《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抄录,并报贰份给建设单位备案。

第2.3.2建设单位对主体单位(桩基单位)每月计量,根据进度的申请时间累计计量扣除各专业分包单位累计用水量,加10%损耗后的用水量在《进度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施工用水量,其费用按建设单位规定单价计算,近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2.3.3各专业分包单位按合同约定结算时扣除用水费用,计量按主体单位(桩基单位)每月上报《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起始读数加10%损耗计算,按建设单位规定单价计算用水费用。

四、日常管理

第2.4.1建设单位水专业主管负责巡查总水表及管道、阀门的运行状况,发现跑、冒、漏、滴,总水表不正常运转,及时联系自来水公司修复,并且注意收集每月停水公告,知会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做好施工、生活安排。

第2.4.2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单位审批的临时用水施工组织设计安装整个给水管网系统,日常做好总表后给水管网运行、维修、检查,并有书面记录,保证工地给水正常。

第2.4.3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有义务按照建设单位审批的《申请临时用水审批表》就近提供给水驳接点给各专业分包单位。参照《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做好计量记录并且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对违反安全、节约用水管理处罚条例者有权依据条例处罚报建设单位核准后执行。

第2.4.4建设单位、主体(桩基)施工单位必须做好申请用水审批;临时施工用水组织设计,施工用水系统、平面变更审批,《区(段)号表施工用水记录表》的存档工作。

五、用水管理处罚条例

第2.5.1未经建设单位审批擅自驳接用水者以偷水论处$2000/次。

第2.5.2主体(桩基)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交《临时施工用水组织设计》,未办理《用水申请审批表》不得用水。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双倍罚款。

第2.5.3日常运行中发生大面积跑、冒水现象半小时内未处理,同一处漏滴五天内无处理者给予浪费水资源处罚$500/处/次,当次进度中扣除。

第2.5.4对于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分包用水申请,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不给予配合就近提供驳接点,致使分包施工工期延误,按有关合同条款两倍违约金签证转扣主体施工单位(桩基单位)。

第三节用电管理

一、管理原则及权责

第3.1.1建设工程的用电管理实行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专业分包三级管理。

第3.1.2建设单位负责审批建设工程中所有用电单位的申请;施工变配电所的日常运行、维护、计量管理;全面监察建设工程用电的安全、节约、规范状况;制订并实施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第3.1.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直接负责整个工地的二、三级配电系统的施工、安全运行、维护、日常检查,保证施工用电安全、节约、规范,依据用电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违规用电行为。

二、用电申请及审批

第3.2.1所有用电单位用电前必须办理申请用电手续,填写《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

第3.2.1申请用电容量超过50kva或用电设备超过5台以上的用电单位必须现场勘查后,编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第3.2.3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明确:

一、工程情况、特点。

二、进行负荷计算、选择导线截面、配电开关、漏电开关容量、规格、型号。

三、确定电源进线、配电房、总配电箱、备用电源及配电位置、配电干线线走向。

四、绘制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

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标准。

六、临时用电管理架构及组成人员资质、上岗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七、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3.2.4《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中用电方专业主管为日常管理及抄表责任人。

三、用电计量及费用支付

第3.3.1建设单位仅对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在施工变配电所中实行一级配电并计量。

第3.3.2每月5号,由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电专业主管双方就施工变配电所配电计量表抄录并确认,壹式两份,建设单位资料室存档壹份。

第3.3.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对各专业分包单位按照《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进行配电计量,每月5号抄录,参照《---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格式制表记录,报两份给建设单位备案。

第3.3.4建设单位对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每月计量,用电量根据进度款的申请时间,计量累加,扣减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抄报的各专业分包用电记录表合计总量后加10%损耗,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单价计费,当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3.3.5各专业分包单位用电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时扣除,其计量按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上报的《---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始终读数加10%损耗计算,按建设单位规定的单价计费。

四、日常管理

第3.4.1建设单位专业主管负责巡查变配电所的运行状况,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故障时,及时联系供电局及变配电所承包商处理、修复,每月收集停电公告通知,知会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作好工地施工、生活安排,每周组织全面检查整个工地的用电状况。

第3.4.2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建设单位审批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安装整个配电系统,作好系统的运行、维护、检查并书面记录接受安监站、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监察。

第3.4.3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有义务按照建设单位审批的各专业分包《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及时就近提供配电接驳点,作好计量记录,每月5号报送建设单位备案;对违反安全、节约用电者,有权依据用电管理处罚条例报建设单位核准后采取处罚措施。

第3.4.4建设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必须作好《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用电系统图、平面图变更审批、《---变电所---号表施工用电记录表》、日常维修记录的存档工作。

五、用电管理处罚条例

第3.5.1主体施工(桩基施工)等单位未向建设单位办理《申请用电审批表》、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者,不得用电,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双倍罚款。

第3.5.2未经建设单位审批擅自驳接用电者以偷电论处$2000/次。

第3.5.3对于建设单位批准用电的专业分包单位,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壹天内不就近提供驳接点,致使分包单位造成直接损失及工期延误,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条款签证双倍违约金转扣主体施工(桩基施工)单位。

第3.5.4对于安监站、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用电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安全强制性规范者,建设单位有权勒令停工整顿,处罚$5000/次;停工整顿所导致的工期延误按合同违约条款三倍处罚,以上罚款在近次进度款中扣除。

第3.5.5出现重大安全用电事故单位,如导致直接人生死亡,变配电所严重损毁等,处以$50000/次罚款。

第3.5.6任何用电单位退场不办理用电终结计量确认,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用电计量计费结果。

第四节其它

第4.0.1附件四:《施工用电记录表》

附件五:《施工用水记录表》

附件六:《申请临时用电审批表》

第4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系统在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煤气公司指导下,由管理处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和煤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报告管理处并请专业人员进行施工,费用由住户自理。

三、各住户均可设立独立水表、电表、和煤气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费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禁止偷水、偷电、偷气。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管理处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阀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管道严禁倒剩饭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管理处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管理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承担。

六、未经管理处准许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气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设备。

八、使用煤气的单位和个人发现煤气泄露、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报擎并向管理处报告,同时就有机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管等邦联时,不得自行修理或明火试漏。

第5篇 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高效、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三期2×300mw级供热机组扩建工程建设,实现水电资源的合理配置,做到计划、安全、节约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所有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施工承包商的用水、用电、用汽必须遵守本规定。

3.引用标准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4.职责与职权划分

4.1三期办是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协调部门,负责整个工程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的规划、建设和技术协调工作,负责审核施工承包商用电、用水、用汽计划及负荷分配方案,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用水、用汽量进行统筹安排,并根据量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负责电量及水量的计量配合工作。

4.2各施工承包商负责施工范围内的施工用电、用水(包括生活用水)、用汽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

4.3管路、线路的架设与维护

4.3.1供水主管道由建设单位负责敷设,引至施工区域;施工区域内管道的安装、维护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3.2 6kv施工电源变压器一律采用箱式变电站,变压器进出线必须采用电缆,建设单位负责提供电源至变压器高压侧,变压器装设的所有费用(高低压电缆、箱式变电站、计量装置等)由施工承包商负责。

4.3.3施工变压器的台数、安装位置与容量必须符合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必须按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在相应区域内的变压器上引接电源,不允许跨区域用电。供电区域的变压器安装按以下原则划分:谁先进场先用电,谁负责安装该台变压器;若有几个单位同时进场,谁用电负荷最大,谁安装该台变压器。进场时间以建设单位要求为准,安装完的变压器必须服从建设单位统一调度,各施工承包商的用电计划以建设单位批复的“用电申请单”为准,不允许收取任何费用(电费除外)。对阻碍“用电申请单”执行的单位或个人,给予5000元~10000元的罚款。

4.3.4厂区内用电严禁采用架空线路。

4.3.5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组合场、固定构造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设深度不小于0.7米;电缆沿线地面上应设置明显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4.3.6在施工用水、用电、用汽期间,各施工承包商负责维护各自使用的管道、线路及ii级配电箱的安全,如出现水表、汽表、电表失灵或损坏,应及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否则将以建设单位三期办裁定的计量为准。

4.3.7若计量水表前管道损坏漏水,应及时维修并上报监理单位和三期办;若未及时维修,在接到监理单位和三期办通知后仍未进行抢修,当月水费按双倍收取。

5.规定

5.1箱式变电站的要求:

5.1.1箱式变电站的变压器采用油式变压器,变压器高、低压侧设有断路器,并配备相应继电保护装置。

5.1.2箱式变电站安装点应考虑有防止水淹、高空落物的措施。

5.2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5.2.1变压器、电动机(电焊机)的金属外壳。

5.2.2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5.2.3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线圈。

5.2.4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5.2.5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5.2.6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5.2.7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5.2.8室内外配电线的金属管道。

5.2.9吊车的轨道及铆工、焊工、钳工的工作平台。

5.3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设施竣工后,经监理公司和三期办验收合格,并移交完整的系统图、布置图等竣工资料,方可投入使用。

5.4凡需接引和变动较大的负荷时,施工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接引和变动。接引前应对设备做好电气检查记录,接引电源工作必须遵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5.5现场集中控制的开关柜或配电箱的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物体打击。负荷应标明名称,单向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距离超过5米的应设移动开关箱。照明、动力合一的移动刀闸箱应装设四级漏电电流保护器。

5.6施工现场所有配电室、开关柜及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5.7施工临时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8电气设备不能超铭牌出力运行,闸刀型电源开关严禁带负荷操作。

5.9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充足的适应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发生电气火灾时先切断电源,再进行灭火。

5.10施工承包商电工应持证上岗。严禁非电工拆、接施工用电设施。

5.11施工承包商供水母管或高压线路出现故障而影响其施工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三期办,并及时找相关部门尽快消除故障或采取隔离措施。

6.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与计量

6.1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办程序

6.1.1申请单位填写《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申请单应标明使用地点、时间、容量。

6.1.2监理单位负责审查施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上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与申请单位技术人员到现场落实有关情况(计量与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3三期办专工对《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申请单》进行审核。

6.1.4申请单位根据落实情况编写送水、送电、送汽方案,送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查。

6.1.5三期办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批复相关方案与申请(申请单和送水、送电、送汽方案)。

6.1.6对方案进行实施。

6.2停用水、电程序

6.2.1施工承包商提前2天填写停止用水、用电申请单,交监理单位和三期办审批。

6.2.2监理单位专工、三期办专工与施工承包商相关人员到现场核实用水量和用电量。

6.2.3拆除或断开供水管线、输电线路。

6.3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如需停用或切断水、电主管线或其他单位水(电)支管(线)时,必须在停用前两天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申请报告,经三期办批准,按指定时间停用及恢复被切断的水(电)管(线),并向监理单位和三期办提交水(电)管(线)已恢复的报告,由监理单位通知相关部门恢复送水、送电、送汽。

6.4三期办负责各施工承包商用水、用电价格管理,审核水电费及其差价,负责与施工承包商签订用电、用水、用汽协议。在施工承包商办理完停电停水手续后,负责水电费结算。

6.5计量与水电费的收取

6.5.1三期办负责建立施工承包商使用水(电)量台帐。

6.5.2三期办每月10日之前组织统一进行抄表,制成报表,各施工用电单位应及时派人到建设单位办公室在报表上签字(接到建设单位通知,当天需到建设单位办公室签字,否则算自动认可),然后报三期办核算相关费用。

6.5.3若施工、安装单位对计量有疑问,可向三期办反应,由三期办组织相关部门协商解决。

6.6各施工承包商负责其分包单位施工用电、用水、用汽的计量与收费。

7.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检查与考核

7.1三期办行使施工用电、用水、用汽考核权,对违反本规定的施工承包商和个人进行考核(处罚)。有关管理人员应深入工地,监督施工用电、用水、用汽情况,发现违反本规定的现象应责令其立即整改纠正,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应给予处罚。

7.2施工用水、用电、用汽的有关考核按公司考核办法执行。

8.附则

8.1本规定解释权属华电青岛发电有限公司三期办。

8.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6篇 物管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物管临时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小区的水、电管理,防止出现浪费水、电的现象。确保小区水、电正常供应,特制定此规定:

一、前来联系临时用水、用电者,必须是合格的水工、电工,向管理处提交书面用水、用电申请,写明用水、用电量的多少,时间长短,预付用水、用电押金。

二、临时用水、用电,不得影响业主的正常用水、用电。

三、临地用水、用电必须安装由主管部门检验合格的水表、电表。若私自启动改变水表、电表封印或运行回程,影响准确计量的,参照供水、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临时用水管道,不应给小区的车辆或行人带来不便。临时用电最长使用期七天,需要继续使用的,必须提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报管理处审核、批准,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五、临时用电线路如发生危险,并证实是由装置不良引起,由承装部门负责。

六、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用水、用电管道或线路,管理处有权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拆除。逾期不拆的,管理处强制拆除。

七、装置临时用电线路的技术要求:

1、装置临时用电线,需用绝缘线,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架线时户内离地面不低于2.5米,户外不低于3.5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禁止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一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需装熔断器。

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良好接地或接零。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胶布包好。

5、临时线必须放在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硬质的套管保护。管口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缆。

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动。

7、临地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架距离应在0.3米以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

八、移动照明、潮湿环境、地下通道线路必须使用安全电压,不听劝阻者停止供电。

九、电焊作业必须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前检查周围是否有可燃物,配备灭火器材。作业完成后,仔细检查是否遗留火种,确定无热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7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业主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接到市政供水、供电部门的停水、停电通知后或小区计划内停水、停电,管理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通知中注明停水、停电的时间、范围、原因。

二、对于突发性停水、停电,管理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若为市政停电,要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若为事故性停电,应迅速组织人员排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向业主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紧急停水、停电,应立即断开有关闸阀或开关,修复后恢复水、电供应,事后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住宅区内业主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处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五、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六、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业主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业主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业主应承担责任。

八、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九、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十、业主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或知会管理处。

十一、业主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十二、对公共管道、线路和业主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业主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业主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

第8篇 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

为保证居民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住宅区内居民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站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二、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物业管理站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三、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四、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居民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居民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居民应承担责任。

五、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六、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七、居民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

八、居民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九、对公共管道、线路和居民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居民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居民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物业管理站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

第9篇 仁园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用气管理规定

(一)小区内供水、供电、用气由自来水公司、供电局、然气公司统一管理。

(二)小区水、电、气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切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装的需书面申请相关单位并雇请专业人士完成,并到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三)每单元均设立独立水表、电表,有关费用以抄表数计量收取,请按月及时缴交费用。住户不得有意破坏计量仪表,严禁偷水、偷电。

(四)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消防栓盖取水;未经服务中心批准,小区内主供水阀门及梯位供水不得私自关闭。

(五)下水道严禁倒剩菜或其它废物,如造成堵塞,物业服务中心可派人疏通维修;住户室内疏通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公共维修费用由使用本管道的住户共同分担。

(六)未经物业服务中心批准不可私自增大负荷或架设电气线路,不可拆卸原有电气线路设备。

(七)若遇临时断电,请将有关电器的开关断掉,以免突然送电时电流量过大烧坏电器。

(八)电路出现故障应通知物业服务中心检查维修,户内线路维修费用由住户全部承担。

(九)然气具有相当危险,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熟悉安全使用知识,确保安全使用。

(十)遵照然气公司'安全用气守则'的规定使用然气。请使用符合安全标准、质量合格的燃具,严禁设置第二火源。教育儿童不要玩燃气开关。

(十一)不准擅自迁移、拆改、另接然气管道、计量表、阀门。

(十二)使用然气过后应及时关闭然气及各用气点阀门。长时间外出时应关闭户内总阀门。

(十三)发现然气泄漏、中毒、失火、爆炸等,必须立即向燃气管理站报告,同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发现漏气、堵塞等故障时,不得自行修理或用明火试漏,应立即关闭表前阀门,开启窗户通风,并通知燃气管理站检查修理。

第10篇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10

小区安全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十)

为保证业主正常用水,安全用电,遵照本规定:

一、接到市政供水、供电部门的停水、停电通知后或小区计划内停水、停电,管理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通知中注明停水、停电的时间、范围、原因。

二、对于突发性停水、停电,管理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原因,若为市政停电,要及时与供电部门联系,若为事故性停电,应迅速组织人员排除故障,恢复供电,并向业主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三、威胁设备和人身安全的紧急停水、停电,应立即断开有关闸阀或开关,修复后恢复水、电供应,事后要向业主做好解释工作。

四、住宅区内业主或商铺,施工队需接用水、电时,应向管理处申请,经查核获准后由技工监督实施。

五、住宅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管理处同意,私自接驳水、电者,以偷水、偷电行为处理。

六、室内装修时,电线的敷设应由专业人员施工,符合安全要求,不得将电线直接埋入墙内、地下。线路的改动要在装修申请表中注明,批准后方可施工。

七、电线、开关要选用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电线的截面满足用电负荷的要求,室内用电负荷不得超过楼房设计时分配给每户的负荷。提倡业主在室内配备漏电保护开关,因业主违反安全用水、用电的规定而造成事故,业主应承担责任。

八、室内电线不得乱拉乱接,开关跳闸、保险丝熔断时应查明原因,不得强行合闸或加大熔丝容量。

九、使用电热器具,如电熨斗、电烙铁等时,要特别小心,防止短路,同时使其远离易燃物,人要离开时,注意断开电源。

十、业主长时间外出时要关闭房间内电闸和水阀,或知会管理处。

十一、业主应爱护公共用水、用电设施。不得有意损坏水表或电表。

十二、对公共管道、线路和业主房屋内管道、线路进行维修时,业主有义务提供方便,对因装修或业主使用不当而导致的管道阻塞或线路损坏,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者疏通或修复。

用水用电管理规定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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