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绞车管理规定1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62

绞车管理规定

第1篇 绞车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1条 上炉顶必须两个人以上同往;工作时应在上风向,防止煤气中毒;在煤气区域处理设备故障时,应通知煤气防护人员。

第2条 严禁在带电设备附近任意挂东西或更换衣服。

第3条 炉顶挂车时,应立即报告工长,休风后采取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联系处理,上炉顶处理挂车不得少于3人,并应设专人监护。料车下方严禁站人。

第4条 液压系统进行操作或维修时,必须遵循《液压系统安全规定》。

第5条 炉顶清灰应在白天进行,并必须取得有关领导的同意;清灰人员应在上风侧休息,必须把灰清入卸灰管中,严禁乱扔。

第6条 煤气区域的一切作业,必须严格遵守《煤气区域安全生产规定》。

第2篇 小绞车管理规定范本

1、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技术科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科长审批,矿总工程师批准,小绞车的安装、回收原则由机电科负责。安装设计中,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绞车型号、控制设备型号、绞车安装地点、安装尺寸、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钢丝绳型号、长度、最大载荷量、绳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山安全设施(车档、安全门、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2、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和斜巷角度大于15°的小绞车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临时使用且牵引斜巷的角度不大于15°,载荷小于绞车额定值负载的四分之三时,可以采用压两戗柱固定,压戗柱的固定情况,必须经常检查。

3、所有小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小绞车牵引斜长超过15m时,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并且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5、绞车管理要专人包机,谁使用谁管理,保持完好,绞车离合、制动系统、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准使用。提升车辆的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挂车要用保险钩头或马蹬,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6、小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和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班检查由司机负责,日检查由维护员负责。

7、对绞车要实行定期维修,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上井大修后的小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8、小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不准无证开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提运,严禁不送电放车。

9、小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由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负责,特殊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维护员掌握不准时)汇报调度室,指定机电专职检绳员现场签定。在绞车使用现场建有钢丝绳检验记录本,每天将验绳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上面。

10、所有使用绞车的地点,必须建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绞车技术特征牌板。

第3篇 内齿轮绞车提升运输55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安全技术管理规定-1

内齿轮绞车提升运输(55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21条管理

⒈建立内齿轮绞车管理七项制度

⑴安装审批制:新安装内齿轮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装的内齿轮绞车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⑵安装验收制:内齿轮绞车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⑶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⑷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姓名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⑸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时,执行“申请制”,使用非本单位内齿轮绞车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⑹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⑺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⒉内齿轮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4.沿中线施工采区顺槽,采用梭车运输时,要严格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使用梭车运输时必须做到:

⑴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⑵储绳车上必须使用保险绳。

⑶矿车的一端连在储绳车上,另一端连在滑头或使用虎形卡固定。

⑷自制或改制的绞车、储绳车、紧绳器、回头轮必须经机电副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⑸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倍数不小于静负荷重的6.5倍。

⑹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100mm。

⑺绞车的过卷距离不小于4m 。

⑻严禁将付绳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2条安装

⒈内齿轮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绞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1.8m,并满足绞车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小于3m;内齿轮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其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绞车安装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9个月。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打四压两戗时其木柱直径不少于0.18m,点柱必须打在顶板上,当坡度大于15°时还要设生根。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

⒉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内齿轮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4.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

第4篇 斜巷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及绞车操作

一、 轨道

矿井轨道是煤矿运输系统中的主要设施。它是把车轮的集中载荷分散到井下巷道的底板上,使列车平稳、高速运行,同时它还是架线电机车运输电流的回电导体,在使用信、集、闭的区段,还兼作轨道电路。对轨道的基本要求是:铺轨质量好,轨道维修好,保证线路畅通,车辆安全运行。

1、 轨道敷设的基本要求

1) 扣件必须齐全、牢固并与轨型相符。轨道接头的间隙不得大于5㎜,高低和左右错差不得大于2㎜。

2) 直线段2条钢轨顶面的高低差,以及曲线段外轨按设计加高后与内轨顶面的高低差,都不得大于5㎜。

3) 直线段和加宽后的曲线段轨距上偏差为+5㎜,下偏差为-2㎜。

4) 在曲线段内应设置轨距拉杆。

5) 轨枕的规格及数量应符合标准要求,道木间距不大于1米,间距偏差不得超过50㎜。到喳的粒度及铺设厚度应符合标准要求,轨枕下应捣实。对道床应经常清理,应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二、 矿用车辆

1、 矿用车辆的分类及用途

为了适应运输工作需要,煤矿使用着大量不同类型和结构的矿用车辆,这些车辆可分类如下:

1) 运货矿车

主要用来运送煤炭、矿石、材料及设备。包括固定车厢式、翻转车厢式、底卸式以及侧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

2)人车

专门用来运送人员的车辆。

3) 专用矿车

专用矿车分为炸药车、水车、消防车、卫生车等。

2、 矿用货车的型号含义及主要技术特征

例如mg1.1—6a.

m;煤矿车辆

g;固定式,f;翻转式,d;底卸式

1.1;容积

6;轨矩,6表示600㎜,7表示762㎜,9表示900㎜

a;缓冲器形式a表示单列弹簧式,b表示双列弹簧式

1) 容积

矿车容积以立方米或吨计算

小型矿车:装载量小于1吨

中型矿车:装载量1—3吨

大型矿车:装载量3吨以上

2) 轨矩

轨矩与矿车容积有一定关系,容积大,轨矩也要相应增大,矿用标准轨矩为600㎜,762㎜,及900㎜三种。

3) 轴距

矿车轴距为矿车总长的1/3,轴距还和轨道的弯曲半径有关,过大的轴距,会使矿车通过弯道时的阻力急剧增加。

3、 人力推车的有关规定

1)1次只准推一量车。严禁在矿车两侧推车,同向推车的间距,在轨道坡度小于或等于5‰时,不得小于10米;坡度大于5‰时,不得小于30米;巷道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2)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 掉道、发现前方有人或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三、安全设施及信号

1)倾斜井巷内能够将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阻止住的跑车防护装置。

2)在各车场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在上部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列车长度的地方,设置能够阻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往下跑车的挡车栏。

6)在各车场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7)各类挡车装置必须经常关闭,放车时方准打开,斜巷禁止使用单吊梁式挡车器。

8)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应安装走钩红灯,悬挂在显著地点。绞车开车时红灯亮,停止时红灯灭。

9)主要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并有正在行车不准行人的醒目标志。信号、电话等严禁设在车场“牛鼻子”处,要设在信号室内,人员在信号室内操作。

10)非运行乘人装置的提升兼行人倾斜井巷,在斜巷中每隔40米设置躲避硐,并装设红灯。

11)在轨道上下山各车场的信号附近安设局扇时,局扇距信号不得小于10米,且必须装有消音器。

12)小绞车的操作按钮和声光信号应集中上板管理,固定在司机便于操作的地方。

13)各种车辆的两端必须装置碰头,每段突出的长度不得小于100㎜。

四、绞车安装要求

1、绞车安装地点应设置机电硐室,硐室应同时满足设备摆放、检修和绞车安全操作的要求。内齿轮绞车安装在轨道一侧时,距轨道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米,控制开关不得摆放于绞车运行方向前方,距轨道安全距离不小于0.7米,并满足开关检修要求。

2、25kw及以上内齿轮绞车(含慢速绞车)安装必须采用基础固定,经常移动及临时绞车可采用压车柱固定,采用压车柱固定时,必须使用木支柱。压车柱直径不小于φ150㎜。支柱时,前面两棵压车柱应朝前方倾斜15~20度,后面两棵压车柱应垂直于绞车底盘,压车柱不得打在棚梁上。对坚硬的顶板,柱头处应挖柱窝,将柱头放在柱窝内。对确不宜挖柱窝而采用其他方法固定的,要确保绞车稳固、牢靠,压车柱不得防碍司机操作和视线。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内齿轮绞车固定后,必须有可靠的生根绳,固定在生根绳柱或地锚上,严禁固定在棚腿上,生根绳接头用不少于3副绳卡卡紧。

4、钢丝绳在绞车滚筒上的固定要用压板压牢。钢丝绳的总长度在正常工作时,卷筒上至少要保留3圈余绳。 长度不得超过绞车铭牌规定最大容绳量,绳径与绞车铭牌规定钢丝绳直径相适应。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20㎜。严禁采用加高滚筒边缘的做法增加容绳量。严禁有打结、挤压、扭绕、变形等现象。

5、内齿轮绞车的司机侧应装有不小于2㎜厚合格的金属护身挡板。

6、40kw以上内齿轮绞车前方应设置排绳装置。11.4kw、25kw绞车安装使用地点具备条件的,提倡安装排绳装置。

7、内齿轮小绞车钢丝绳连接装置必须使用护绳环,绳头卡接不得小于三副绳卡,绳卡卡接必须牢固;卡接时,绳卡的u型环方向应相同(朝主绳)间距设置100~150㎜。

8、上山掘进使用滑轮导向提绞时,严禁使用开口滑轮,滑轮直径应大于22倍钢丝绳的直径。严禁将滑轮固定在扒矸机和棚腿上,固定导向滑轮的连接装置的强度应大于提升钢丝绳的强度。导向滑轮及固定其安全系数不得小于10。

9、在斜巷中布置绞车时,必须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装置保护绞车司机,安全防护装置不得影响绞车的正常运行。绞车安装地点必须满足设备摆放、方便检修和便于安全操作的要求,绞车后距巷帮距离应大于0.5米,并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

五、绞车类型及检修操作标准

煤矿常用的绞车主要有;在井下倾斜巷道和立井中用来提升煤炭、矸石等物料或搬运设备的提升搬运绞车;在平巷或倾斜井巷用来调度车辆或进行辅助提升的调度绞车;在采煤工作面用来拆除和回收工作面设备或支柱的回柱绞车;在平巷或倾斜井巷用来运送物料的无级绳绞车等。下面以常用的调度绞车为例,介绍检修及操作标准;调度绞车的组成;滚筒、制动装置、机座和电动机。

jd□—□

j:表示绞车

d;表示调度

□;表示改进序号

—□:表示钢丝绳静张力,10-1kn

如jd—1(jd—11.4)jd—1.6(jd—22)jd—2(jd—25)jd—3(jd—40)等

1、 调度绞车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1) 检查各部位螺栓、销子、螺母、垫圈等,如有松动,脱落,应及时拧紧和补全。

2) 检查信号装置及电动机运行操作按钮是否完好和有无失爆现象,信号发出是否清楚和明亮,否则应修理或更换。

3) 检查滚筒有无损坏或破裂,钢丝绳头固定是否牢固,轴承有无漏油,钢丝绳排列是否整齐,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4) 检查闸带有无裂纹,磨损是否超限(应留有不少于3㎜厚度),拉杆螺栓、叉头、闸把、销轴等是否有损伤或变形,背紧螺母是否松动,有问题应调整和处理。

5) 检查闸把及杠杆系统动作是否灵活,施闸后,闸把不得达到水平位置,应比水平位置略有上翘。

6) 检查固定绞车的顶柱和戗柱是否牢固,基础螺栓或锚杆是否有松动,底座有无裂纹,有问题应及时处理。

7) 检查电动机空载启动是否正常,接地是否良好,启动器等电气设备是否符合防爆和安全要求。

8) 检查轴承及电动机、开关、电缆、闸带等是否温度过高,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 经常擦拭绞车,清理浮尘和杂物,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2、 调度绞车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 开车前的检查试验

1) 检查调度绞车周围顶板情况有无异常,绞车固定是否牢靠,清除杂乱异物,便于瞭望。

2) 检查绞车制动闸和工作闸,闸带必须完整无裂纹,磨损余厚不得小于4毫米,铜或铝铆钉不得磨闸轮,闸轮表面应光洁平整,无明显沟痕,无油泥;各部螺栓、销、轴、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应完整齐全;施闸后、闸把位置在水平线以上30-40度即应闸住,综合块式制动闸手把工作行程不超过全行程的3/4既应闸住。

3) 检查钢丝绳,要求无弯折、硬伤、打结和严重锈蚀,直径符合要求,钢丝不超限,在滚筒上应排列整齐,无严重咬绳、爬绳现象;缠绕绳长不得超过规定允许容绳量;保险绳直径与主绳直径应相同,并连接牢固;绳端连接装置应符合《规程》规定,绞车应有可靠的护绳板。

4) 检查绞车的控制开关,操从按钮、电动机、电铃等应无失爆现象;信号必须声光兼备,声音清晰,准确可靠。

5) 空车启动时,应无异响和震动。

6) 通过以上检查,发现问题必须向上级汇报,处理好后方可开车。

(2) 启动

1) 听到清晰准确的信号后,首先应给红灯送电,向行人示警;闸紧制动闸,松开工作闸,按信号指令方向启动绞车空转。

2) 缓缓压紧工作闸把,同时缓缓松开制动闸把,使绞车滚筒慢转,平稳启动加速,最后压紧工作闸把,松开制动闸,达到正常运行速度。

3) 操作工必须在护绳板后操作,严禁在绞车侧面或滚筒前面出绳侧操作;严禁一手开车,一手处理爬绳。

4) 绞车操作工要与把钩工配合好,随推车随放绳,不准送绳太多,以免车过变坡点,突然加速崩断钢丝绳,严禁不带电放飞车。

第5篇 提升绞车用钢丝绳使用检查试验维护更换管理规定

一、我矿各井及各类绞车在用的最大钢丝绳规格:

1.扩建主斜井、副斜井、五更山采区、羊四采区主提升机提升钢丝绳:

6×7+1—24.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2.副立井主提升机的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制动绳;

6×19+1—21.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3.老井煤台绞车的提升钢丝绳:

6×7+1—21.5(或20.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二、提升钢丝绳的使用和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新绳到货后,必须按新钢丝绳悬挂前的实验规定进行验收实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验收试验证书、铭牌等)。

3.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损伤,可以不做1、3款所要求的试验。

5.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准在下列设备中使用:平巷运输设备、斜巷架空乘人装置、斜巷无极绳绞车、斜巷钢丝绳牵引的胶带输送机;

(2).凡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插接长度,都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6.提升机钢丝绳的使用,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中规定的滚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 80 ),以控制弯曲疲劳强度;

7、 钢丝绳在使用中应注意润滑,润滑钢丝绳用油应采用专用钢丝绳油,并注意与钢丝绳厂家制造时所用的油脂相适应。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应定期进行涂油;

8、 严禁用布条之类的东西捆绑在钢丝绳上做提升容器位置的标记,这样会破坏钢丝绳在捆绑处的润滑,导致该处严重锈蚀发生断绳事故。

9、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9 条的规定;

10、 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1 条的规定;

11、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试验和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新绳悬挂前的试验: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三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a、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b、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计算出的安全系数低于下列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①、 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

②、 专为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5;

③、 罐道绳、防撞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④、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⑤、 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⑥、 无极绳绞车运物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2)、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a、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b、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合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下列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①、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②.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不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小于6;③. 专为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5;

三、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实验一次;

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1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3. 直径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不受上述限制;

四、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的规定:

1.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固定,明确分工,实行专人专绳检查制度;

2.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由分工专职人员检查一次;制动钢丝绳每周检查一次;罐道钢丝绳每半月检查一次;绞车司机班班对提升钢丝绳检查一遍;主管技术员及班组长每周对提升钢丝绳及各种记录检查一遍;主提升绞车每月必须由机电队队长组织全面检查一次钢丝绳;

3. 架空乘人器用钢丝绳至少每周由专职人员检查一遍;

4. 对易损坏或断丝、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位应在检查时剪下修平。检查时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内;

5. 人工验绳的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不超过0.5米/秒;

6. 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纱,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

7. 对提升容器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的临界段和断丝、锈蚀较严重的区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8. 对连接装置绳卡处除每天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定期打开绳卡检查;对滚筒内绳头绳头紧固的可靠性,也应定期检查;

9.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停车详细检查;

10. 钢丝绳检查包括断丝、直径、锈蚀及绳股凹凸变形、连接装置紧固及缠绕等项目;

11. 钢丝绳检查工必须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检查前应对所使用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和校准;

12. 钢丝绳检查工在检查之前应在绳上作好检查起始的标志和检查长度的计算标志,同一根绳上每次检查的起始标志应一致;

13. 检查工作开始前,检查工要与提升机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检查的联系信号,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井筒和提升机的其它作业;

14. 检查作业时,应利用绞车深度指示器或综合保护装置的深度指示,确认断丝、锈蚀、直径磨损或其它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

15.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出“红油”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16.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油类清洗;涂油时绳速不得大于0.3米/秒;

17.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截取绳样时,对立井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绳应在容器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为保证试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截取试样时尽量不采取加热法切割,如需用加热法时,应将试样长度加长200mm;试样两端用软铁丝绑紧;

18. 钢丝绳做多层缠绕时,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移绳1/4圈;

五、提升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更换:

1. 各种股捻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钢丝绳)为10%;

(3).罐道钢丝绳为15%;

(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2.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绳磨损量达到50%;

3.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上述规定;

(3).直径减小值超过上述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4.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5.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6.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02 条有关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安全系数、韧性指标的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6篇 调度绞车管理规定

1、调度绞车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两落实”,“三好:绞车设备完好,巷道支护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挡车器(倾斜巷道),有地辊,有躲避硐,有声光兼备信号;两落实:岗位责任制度落实,绞车检修制度落实”。

2、司机(接车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做到“五不开”即:设备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符合规程要求或打结断丝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不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3、绞车钢丝绳绳径不得低于绞车的标定值,长度不得少于75米,绳头卡子用三个。

4、接车场要安装声光信号三套,安装在以接车台为中心左右30米处的醒目位置,声光信号,必须完好有效。

5、调度绞车运行时,绳道及牵引车辆运行范围禁止行人,或有人从事其他工作。

6、调度绞车的使用原则上是谁管理谁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外单位的绞车时,应和该单位进行联系,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

7、调度绞车安装必须牢固,防护装置完好,安全制动可靠,钢丝绳在滚筒上必须保持有三圈余量。

8、调度绞车的保养与维护

(1)使用调度绞车的单位必须健全以下制度:

调度绞车操作规程;调度绞车巡回检查、检修、维修保养制度;调度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岗位责任制。

(2)凡使用调度绞车的单位都要认真填写、保存一下记录:

检查、维修、保养记录;钢丝绳检查、更换记录;电气、机械故障记录。

(3)使用中的调度绞车要符合完好标准,轨道符合轨道兆年,机械电气维护人员要经常保持设备、电气、信号、安全装置、地辊、道床处于完好状态。

(4)调度绞车定期进行检修。

(5)钢丝绳每天要设专人负责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6)使用中的钢丝绳直径不小于φ15.5mm,在一个捻距内断丝面积达10%,或绳径缩小到10%,以及锈蚀严重,外层钢丝绳松动时都必须立即更换。

第7篇 提升绞车用钢丝绳的使用、检查、试验、维护及更换管理规定

一、我矿各井及各类绞车在用的最大钢丝绳规格:

1.扩建主斜井、副斜井、五更山采区、羊四采区主提升机提升钢丝绳:

6×7+1—24.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2.副立井主提升机的提升钢丝绳、罐道绳、制动绳;

6×19+1—21.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3.老井煤台绞车的提升钢丝绳:

6×7+1—21.5(或20.5)—155(或170)—重要—右同(或交右)捻gb1102-74

二、提升钢丝绳的使用和保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新绳到货后,必须按新钢丝绳悬挂前的实验规定进行验收实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防止损坏或锈蚀。

2. 每卷钢丝绳都必须保存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包括出厂合格证、验收试验证书、铭牌等)。

3. 保管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直径在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提升物料的钢丝绳,有厂家合格证,外观检查无锈蚀损伤,可以不做1、3款所要求的试验。

5. 使用有接头的钢丝绳,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有接头的钢丝绳,只准在下列设备中使用:平巷运输设备、斜巷架空乘人装置、斜巷无极绳绞车、斜巷钢丝绳牵引的胶带输送机;

(2).凡在倾斜井巷中使用的钢丝绳插接长度,都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000倍;

6.提升机钢丝绳的使用,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中规定的滚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的比值要求( 80 ),以控制弯曲疲劳强度;

7、 钢丝绳在使用中应注意润滑,润滑钢丝绳用油应采用专用钢丝绳油,并注意与钢丝绳厂家制造时所用的油脂相适应。对使用中的钢丝绳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应定期进行涂油;

8、 严禁用布条之类的东西捆绑在钢丝绳上做提升容器位置的标记,这样会破坏钢丝绳在捆绑处的润滑,导致该处严重锈蚀发生断绳事故。

9、 各种提升装置的滚筒上缠绕的钢丝绳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9 条的规定;

10、 钢丝绳头固定在滚筒上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1 条的规定;

11、 新钢丝绳悬挂前的试验和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

(1)、新绳悬挂前的试验:必须对每根钢丝绳做拉断、弯曲和扭转三种试验,并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行计算和判定:

a、 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6%,不得用做升降人员;达到10%不得用做升降物料;

b、 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和为准计算出的安全系数低于下列规定,该钢丝绳不得使用:

①、 专为升降人员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9;

②、 专为升降物料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5;

③、 罐道绳、防撞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④、 防坠器的制动绳和缓冲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

⑤、 架空乘人装置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6;

⑥、 无极绳绞车运物时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3.5;

(2)、在用绳的定期试验:可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试验,试验结果仍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行计算和判定:

a、不合格钢丝的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25%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b、以合格钢丝拉断力总合为准算出的安全系数,如低于下列规定时,该钢丝绳必须更换:

①、 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

②. 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不小于7,升降物料时不小于6;③. 专为 升降物料用的不小于5;

三、提升钢丝绳的定期试验应遵守下列规定:

1.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实验一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实验一次;

2. 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经过1年进行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3. 直径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不受上述限制;

四、检查维护提升钢丝绳的规定:

1. 钢丝绳检查工应保持相对固定,明确分工,实行专人专绳检查制度;

2. 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由分工专职人员检查一次;制动钢丝绳每周检查一次;罐道钢丝绳每半月检查一次;绞车司机班班对提升钢丝绳检查一遍;主管技术员及班组长每周对提升钢丝绳及各种记录检查一遍;主提升绞车每月必须由机电队队长组织全面检查一次钢丝绳;

3. 架空乘人器用钢丝绳至少每周由专职人员检查一遍;

4. 对易损坏或断丝、锈蚀较多的一段应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位应在检查时剪下修平。检查时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应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薄内;

5. 人工验绳的速度,一般为0.3~0.5米/秒,最大不超过0.5米/秒;

6. 验绳时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纱,应用裸手直接触摸钢丝绳;

7. 对提升容器停车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多层缠绕的上下的临界段和断丝、锈蚀较严重的区段,均应停车详细检查;

8. 对连接装置绳卡处除每天进行检查外,还必须定期打开绳卡检查;对滚筒内绳头绳头紧固的可靠性,也应定期检查;

9.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停车详细检查;

10. 钢丝绳检查包括断丝、直径、锈蚀及绳股凹凸变形、连接装置紧固及缠绕等项目;

11. 钢丝绳检查工必须了解并掌握所负责的钢丝绳及其提升系统的技术参数和质量标准;检查前应对所使用的工具、量具和检验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和校准;

12. 钢丝绳检查工在检查之前应在绳上作好检查起始的标志和检查长度的计算标志,同一根绳上每次检查的起始标志应一致;

13. 检查工作开始前,检查工要与提升机司机、监护人员及信号工共同确定好检查的联系信号,检查期间不得同时进行井筒和提升机的其它作业;

14. 检查作业时,应利用绞车深度指示器或综合保护装置的深度指示,确认断丝、锈蚀、直径磨损或其它损伤的具体部位,并及时记录;

15. 若检查时发现钢丝绳出“红油”说明绳芯缺油、内部锈蚀,应引起注意、仔细检查,必要时可剁绳头检查钢丝绳内部锈蚀情况;

16. 对使用中的钢丝绳进行防锈涂油作业时,应首先将钢丝绳表面的煤泥水擦干净,但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油类清洗;涂油时绳速不得大于0.3米/秒;

17.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需截取绳样时,对立井提升绳应从容器绳卡上部截取,斜井提升绳应在容器端将危险段切除后截取;为保证试验准确性,应注意不使试样受机械损伤,截取试样时尽量不采取加热法切割,如需用加热法时,应将试样长度加长200mm;试样两端用软铁丝绑紧;

18. 钢丝绳做多层缠绕时,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必须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移绳1/4圈;

五、提升钢丝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更换:

1. 各种股捻的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断面积,同钢丝总断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防坠器的制动钢丝绳(包括缓冲钢丝绳)为10%;

(3).罐道钢丝绳为15%;

(4).架空乘人装置、专为无极绳运输用的钢丝绳为25%;

2. 以钢丝绳标称直径为准计算的直径减小量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提升钢丝绳或制动钢丝绳为10%;

(2).罐道钢丝绳为15%;

(3).使用密封钢丝绳时,外层钢丝绳磨损量达到50%;

3. 钢丝绳在运行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力时,必须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将受力段剁掉或更换全绳:

(1).钢丝绳产生严重扭曲或变形;

(2).断丝超过上述规定;

(3).直径减小值超过上述规定;

(4).遭受猛烈拉力的一段,其长度伸长0.5%以上;

4. 在钢丝绳使用后期,断丝数突然增加或伸长突然加快 (例如;连续3天出现显著伸长或在某一捻距内每天都有断丝出现),必须立即更换;

5. 钢丝绳的钢丝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

钢丝绳锈蚀严重、点蚀麻坑形成沟纹,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或绳径变细多少,都必须立即更换;

6. 使用中的钢丝绳做定期试验时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 402 条有关不合格钢丝断面积与钢丝总断面积之比、安全系数、韧性指标的规定时,必须更换;

第8篇 斜巷运输绞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区组运输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生产技术部划定的运输设备管理范围为准其他任何单位严禁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

二、因生产需要新安装运输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时安装单位应先提出安装申请生产技术部、安检科审批同意后区组领用配套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进行安装。

三、安装单位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安检科批复的绞车型号、矿车提升数量和钢丝绳直径进行安装并配套完善相关安全设施。

四、新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安装完毕后生产技术部、安检科要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生产技术部、安检科联合下发绞车安全运行许可证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五、各运输绞车管理单位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安装验收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确保所管理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完好、齐全。

六、各运输绞车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正规的运输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运输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地点、型号。

第9篇 绞车司机规定管理

1、绞车司机必须经培训和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严禁非司机开车。开车实行包机制,严禁操作他人负责的设备。

2、绞车必须安装牢固,打好压盘撑,司机必须经常检查其稳固情况。

3、绞车必须装置护身板及防护网,钢丝绳要下出绳,配件要齐全,制动闸要灵敏可靠。

4、接车台带车时严禁超过26个车。

5、在斜坡上平巷变坡点后2m处必须安装挡车器。

6、绞车钢丝绳选用与绞车型号相匹配的钢丝绳,钢丝绳必须班班检查,不准有结节、扭绕现象,发现一个捻距内断丝达到10%或有打死弯、压扁等情况必须更换。(其中调度绞车钢丝绳经不小于φ15.5毫米)

7、绞车绳头必须用卡子卡紧,每班检查每个螺丝是否松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工作由绞车司机担任。

8、运料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插接销子必须用矿车销子,并加保险绳。

9、绞车每次只能拉不超过26个重车,而且车辆必须连接好。

10、每次提升前必须检查绳卡、片钩、销子等是否完好,连接是否牢固,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发出提升信号,准备开车。

11、斜坡提升时要设把钩人员,把钩坡人员要在斜坡上下口挂“斜坡运行,禁止通行”警示牌。

12、绞车提升时,斜坡上严禁有人,绞车司机要阻止任何人从斜坡上口进入斜坡,斜坡下口严禁有人站立或通过,斜坡下把钩人员在安全地点打信号并拦截行人,使任何人不准进入。

13、斜坡要有足够的照明,必须设置专用的声光信号。

14、绞车提绞料或下放空车前司机要先发出信号,联系信号:一声停车;二声升;三声下放;四慢升;五慢放。往返联系回铃不得少于两次。

15、开车后,注意绞车运转声音,发现异常及时停车,查明原因,处理后方可开车。发现车辆落道立即停车。

16、钢丝绳在卷筒上要排列整齐,工作时不可全都放完,在卷筒上至少保留三圈。

17、钢丝绳乱绳时要停车处理。

18、严禁在牵引一侧开车。

19、斜坡每次只准提升一辆车(无论空重车),严禁超规定运行,大罐装矸(煤)距罐沿在100mm以上。

20、下放车辆时要匀速放车,不许突然停车。下放时不得有余绳。

21、提升物料限重不大于2t,严禁超载运行;装车高度不大于1.0m,物料必须捆牢,防止脱落。

22、料车提升到位后,待车停稳并立即将料车用挡车器卡死,再进行卸料。

23、绞车司机发现车落道后,要立即停车,处理斜坡落道车,先检查销子有无脱落危险,然后附加保险绳,绷紧余绳,人员站在车侧面处理落道车;禁止开动绞车强行拉车上道。

24、绞车司机严禁不给电下放物料及空重车。

25、机采顺槽运输时,盯岗干部必须安排专职警戒人员在二端安全地点挂“绞车运行、严禁行人”警示牌,并且警戒人员要阻止任何人员进入绞车运行区域。26、机采顺槽运输时,两个绞车司机必须用专用信号联系好开车方向,准备开车前司机要确认操作按钮的功能是否与操作要求一致,确保开车方向准确。

27、 绞车运行过程中不得有余绳,操作过程中司机要精力集中,不能干与操作无关的事项。

第10篇 倒拉牛绞车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1、生产单位在选用绞车时,必须根据巷道条件(巷道坡度、使用长度)选择合适的绞车,在施工措施中必须有绞车的选型验算,明确绞车的型号、技术参数和钢丝绳绳径、长度等内容。

2、绞车安装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500mm。硐室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峒室支护符合要求。

3、绞车安装原则上必须按照厂家提供的图纸施工混凝土基础,图纸由机电部门提供。因临时打运(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施工时,在底板岩性较好的情况下(硬砂岩),可打地锚加锚链固定,地锚数量必须满足打运最大件时安全系数不小于6的要求,并在施工措施中进行校验,但地锚数量不得小于六根,保证绞车四拐角固定。

4、掘进上山施工的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

5、绞车导向轮安装:导向轮选择20t平式导向轮(回头滑子),导向轮的固定方式为:采用长度不小于3 m的12号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上均匀布置8个孔,每个孔打φ22mm×2500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0.6m,然后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导向轮中心线必须和轨道中心线一致。在岩巷施工时,可选择用32t导向轮作主导向轮,(导向轮和锚杆用8×64锚链连接牢固)。每次移动位置重新安装后,检查科、机电科和安装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石垛,在施工措施中要有保护强度计算、选择材料要求,并确定尺寸和施工方式等内容。

7、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等噪音较大的设备。

8、绞车安装竣工后,必须经驻矿安监处、生产办、机电办和安装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在轨道外侧的钢丝绳因巷道起伏导致飘绳或磨底板时,需加托、压绳轮装置。

10、斜巷悬车装、卸料时,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

1)绞车司机要集中精力手握闸把;

2)用锚链从两边锁住矿车轮子;

3)现场设好临时阻车器;

4)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并有专人警戒;

5)装料后封车要牢固,装、卸料结束需打运时,拆除锁车链条和临时阻车器,撤除警戒,人员撤进躲避硐室后,方可按照斜巷打运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打点松车。

11、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绞车司机操作规程》执行。

12、为规范检查管理,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1)绞车、导向轮基础或固定方式不符合要求,绞车基础螺栓松动,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2)绞车防跑偏装置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3)闸带断裂、磨损超限,闸把开程超限,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4)绞车运行没有设置声光信号或设置不当,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元;每少一盏红灯或一盏红灯不亮的罚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5)绞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保险绳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不使用钩头或钩头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

(6)钢丝绳与滚筒连接未使用压绳板或压绳板不全、不合格的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联杆由于调整不合格而导致与滚筒相互摩擦的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7)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不注油、锈蚀超限仍然在用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由于管理原因导致钢丝绳损伤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200元。

(8)绞车未按规定加注油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原值赔偿,并罚责任人200元。

第11篇 检修绞车管理规定

为保障小绞车安全运行,消除安全隐患,防范运输事故的发生和进一步提高运输设备管理水平,在严格执行小绞车安装使用七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以下石窟煤业非常用小绞车补充管理规定。

一、管理规定

1、用于轨道运输的非常用(每周及以上使用一次)小绞车(回柱机)责任单位必须做好绞车、钢丝绳、轨道线路和安全设施的日常维护检查。

2、使用前必须提前两天到机电科运输组提出使用申请,经运输组人员现场检查合格、审核及签字后方可拿钥匙予以使用,未签字严禁使用。

3、绞车使用完毕后必须将滑头收起,同时将滑头锁住,每次使用必须填写使用记录。

4、绞车使用申请单一式两份,一份区队存档备查、一份运输组留档。

二、考核规定

1、绞车责任单位未认真执行日常维护检查以及未提前提出使用申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同时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50元。

2、一份使用申请未存档或申请单与使用记录不符的,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同时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50元。

3、未经运输组人员现场检查、审核及签字私自使用绞车的,对单位罚款500元,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100元。

4、使用完毕后未将滑头收起或未锁住以及未填写使用记录的,对单位罚款200元,联责分管运输负责人50元。

第12篇 h矿斜巷运输绞车安全管理规定

一、各区组运输绞车及安全设施的管理范围以生产技术部划定的运输设备管理范围为准其他任何单位严禁擅自使用非本单位管理的运输设备和安全设施如需运送车辆时应提前一个班向调度室提出申请由调度室安排管理单位派专职绞车司机、信号把钩工操作。

二、因生产需要新安装运输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时安装单位应先提出安装申请生产技术部、安检科审批同意后区组领用配套运输设备及相关安全设施进行安装。

三、安装单位严格按照生产技术部、安检科批复的绞车型号、矿车提升数量和钢丝绳直径进行安装并配套完善相关安全设施。

四、新绞车及相关安全设施安装完毕后生产技术部、安检科要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生产技术部、安检科联合下发绞车安全运行许可证使用单位方可投入使用。

五、各运输绞车管理单位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安装验收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确保所管理运输设备、安全设施的完好、齐全。

六、各运输绞车管理单位必须建立正规的运输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运输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地点、型号。

第13篇 小绞车管理规定

1、新安装小绞车必须由技术科专业人员进行设计,科长审批,矿总工程师批准,小绞车的安装、回收原则由机电科负责。安装设计中,要明确标注绞车硐室尺寸、绞车型号、控制设备型号、绞车安装地点、安装尺寸、照明和信号的安装位置、钢丝绳型号、长度、最大载荷量、绳头的连接方式,以及下山安全设施(车档、安全门、地滚的安装尺寸和具体要求等)。

2、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和斜巷角度大于15°的小绞车应安装在混凝土基础上,临时使用且牵引斜巷的角度不大于15°,载荷小于绞车额定值负载的四分之三时,可以采用压两戗柱固定,压戗柱的固定情况,必须经常检查。

3、所有小绞车的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安装质量标准要求,安装竣工后应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4、小绞车牵引斜长超过15m时,都必须安装声光信号,信号线应采用橡套电缆,并且不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绞车电源开关必须采用远控按钮操作。

5、绞车管理要专人包机,谁使用谁管理,保持完好,绞车离合、制动系统、护绳板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可靠。否则,不准使用。提升车辆的钢丝绳、钩头、连接装置,必须符合要求,挂车要用保险钩头或马蹬,倾角大于12°时要用保险绳。

6、小绞车在使用中必须实行班检查和日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班检查由司机负责,日检查由维护员负责。

7、对绞车要实行定期维修,禁止在井下倒换使用或超周期使用。上井大修后的小绞车应有专人负责质量检验,不合格不准使用。

8、小绞车司机要固定专人,经过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不准无证开车,司机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严禁超载提运,严禁不送电放车。

9、小绞车提升的钢丝绳和保险绳必须严格执行日检查制度,由使用单位的维护员负责,特殊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维护员掌握不准时)汇报调度室,指定机电专职检绳员现场签定。在绞车使用现场建有钢丝绳检验记录本,每天将验绳的情况详细记录在上面。

10、所有使用绞车的地点,必须建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绞车技术特征牌板。

第14篇 倒拉牛绞车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1、生产单位在选用绞车时,必须根据巷道条件(巷道坡度、使用长度)选择合适的绞车,在施工措施中必须有绞车的选型验算,明确绞车的型号、技术参数和钢丝绳绳径、长度等内容。

2、绞车安装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绞车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500mm。硐室必须满足设备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峒室支护符合要求。

3、绞车安装原则上必须按照厂家提供的图纸施工混凝土基础,图纸由机电部门提供。因临时打运(使用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施工时,在底板岩性较好的情况下(硬砂岩),可打地锚加锚链固定,地锚数量必须满足打运最大件时安全系数不小于6的要求,并在施工措施中进行校验,但地锚数量不得小于六根,保证绞车四拐角固定。

4、掘进上山施工的倒拉绞车要安装在轨道外侧,绞车最突出部分与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

5、绞车导向轮安装:导向轮选择20t平式导向轮(回头滑子),导向轮的固定方式为:采用长度不小于3 m的12号工字钢,横放在轨道下面,在工字钢上均匀布置8个孔,每个孔打φ22mm×2500锚杆,锚固长度不小于0.6m,然后将导向轮固定在工字钢上。导向轮中心线必须和轨道中心线一致。在岩巷施工时,可选择用32t导向轮作主导向轮,(导向轮和锚杆用8×64锚链连接牢固)。每次移动位置重新安装后,检查科、机电科和安装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绞车前方应设有护身石垛,在施工措施中要有保护强度计算、选择材料要求,并确定尺寸和施工方式等内容。

7、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等噪音较大的设备。

8、绞车安装竣工后,必须经驻矿安监处、生产办、机电办和安装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在轨道外侧的钢丝绳因巷道起伏导致飘绳或磨底板时,需加托、压绳轮装置。

10、斜巷悬车装、卸料时,必须有安全保障措施:

1)绞车司机要集中精力手握闸把;

2)用锚链从两边锁住矿车轮子;

3)现场设好临时阻车器;

4)拉好警戒绳、挂好警戒牌,并有专人警戒;

5)装料后封车要牢固,装、卸料结束需打运时,拆除锁车链条和临时阻车器,撤除警戒,人员撤进躲避硐室后,方可按照斜巷打运安全措施要求,进行打点松车。

11、其它未尽事宜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绞车司机操作规程》执行。

12、为规范检查管理,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1)绞车、导向轮基础或固定方式不符合要求,绞车基础螺栓松动,罚责任单位1000元,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2)绞车防跑偏装置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0元,单位负责人200元,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3)闸带断裂、磨损超限,闸把开程超限,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令停止使用,立即整改。

(4)绞车运行没有设置声光信号或设置不当,罚单位1000元,责任人100元;每少一盏红灯或一盏红灯不亮的罚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5)绞车不使用保险绳或保险绳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不使用钩头或钩头不合格罚责任单位500元。

(6)钢丝绳与滚筒连接未使用压绳板或压绳板不全、不合格的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联杆由于调整不合格而导致与滚筒相互摩擦的每台罚责任单位200元。

(7)绞车钢丝绳断股、断丝、不注油、锈蚀超限仍然在用的,罚责任单位1000元,由于管理原因导致钢丝绳损伤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200元。

(8)绞车未按规定加注油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机电负责人、责任人各100元;造成设备损坏的按照原值赔偿,并罚责任人200元。

绞车管理规定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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