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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8 06:42:05 查看人数:30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为保护职工及公司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经济效益的增长,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对单位的考核

1、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及安全检查日,相关单位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按会议制度执行。

2、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员工出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扣单位0.5分。

3、定期不定期被查出的不安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一处扣0.5分;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处扣1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考核的2倍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安全事故对单位的考核

1、轻微伤事故

(1)致使伤者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以下在家治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一人次扣单位1分;

(2)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一人次扣单位2分。

2、轻伤事故

出现轻伤事故致使伤者停工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3分;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4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5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6分。

3、重伤事故

出现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扣单位10分。

三、安全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考核

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300元。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值班调度员、公司安全主管、生产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公司总经理按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降职、调离、撤职处理。

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日

第2篇 浅谈木工机械伤害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

1、木工机械伤害事故的特点

随着木工机械广泛应用于建筑、工厂木模具加工、家具行业、家庭装修业等领域,由于木工机械都具有高速运动的特征,木工机械自动化程度低,木工机械操作人员技能和安全意识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其伤害类型主要集中在刀具切割,在发生的木工机械伤害事故比例中占60%以上,刀具崩击木料、木材反弹等导致的物体打击伤害和挤压伤害等其他伤害类型合在一起占约40%。

天然木材的各向异性的力学特性,使其抗拉、压、弯、剪等机械性能在不同纹理方向有很大差异,加工时受力变化较复杂。木工机械多刀多刃,刀轴转速很高(圆锯片可达4000r/min),木工机械自动化程度低,多为手工进料式敞开作业,当操作者手推压木料送进时,由于遇到节疤、弯曲或其他缺陷,不自觉地发生手与刃口接触,造成割伤,甚至断指。

事故发生时间。机械事故几乎都是突发花木工作业的正常操作期间。事故发生时,机器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极少发生在机器的故障状态或辅助作业(如更换刀具、检修、调整、清洁机器等)阶段。

事故波及范围。刀具的切割伤害一般是个体伤害,只涉及操作者或意外接触刀具的个人;木料的冲击或飞出物的打击伤害有时木仅关系到机器的操作者,还可能波及附近机器和其他人员。

事故加害物。绝大多数事故是由刀具引起的切割伤害;其次是由被加工物引起的,由机床本身问题而导致的事故较少。

事故高发机械种类。我国对木工机械事故缺乏精确统计,基本情况是:占第一位的是平刨床;第二位是锯机类(主要是圆锯机和带锯机);第三位是铣床、开榫机类,但后两者比前两者事故率要低得多。

事故场所特点:木加工场地内粉尘多、噪声大、振动大、工人劳动强度大、易烦躁、疲劳、容易造成操作者注意力不集中而容易引起工伤事故。

事故伤害部位:通常是手指,手掌,飞出物击中头部的发生率较低。

2、伤害类型和发生原因

2.1刀具切割伤害。

由于木材的天然缺陷(如节疤、虫道、腐烂等)或加工缺陷(如倒丝纹)引起切削阻力突然改变;木料过于窄、短、薄,缺乏足够的支承面使夹持固定困难;手工送料的操作姿势不稳定等原因,木料在加工中受到冲击、振动,发生弹跳、侧倒、开裂,都可能使操作者失去对木料的控制,致使推压木料的手触碰刀具造成伤害。

2.2零件、刀具及木料飞出物打击伤害

1)刀具、锯条在高速运转过程中,切割遇到疖疤或木料残留铁钉等物质,导致刀具崩溅、乱扎、锯条“放炮”或断条、掉锯、木材崩屑飞出。如果安全防护装置设置不当,崩落物在惯性作用下飞出伤人。

2)机床上零件飞出会造成伤害。例如,木工铣床和木工刨床上未夹紧的刀片、磨锯机上砂轮破裂的碎片等。如果安全防护装置设置不当,刀片、砂轮碎片在惯性作用下飞出伤人。

2.3木料反弹及侧倒伤人

由于木材的含水性或疤疖引起夹锯又突然弹开;由于弯曲木料经加压处理校直后,在加工过程中弹性复原等多种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木材的反弹伤人;由于木料的不规则外形,在锯切割分后重心位置改变引起侧倒;木料发弹和侧倒时,人员站位不当,易导致物体打击事故。

2.4挤压伤害

木加工机械设计不当、安全防护装置缺乏、维护保养不当,转动机械部位外露,如主轴、齿轮、轮辐、皮带与皮带轮、链条与链轮、齿条与齿轮、进给辊与被送进的工件等回转部位、啮合部位未设置防护罩,操作人员着装、站位不当,容易被衣物、手、工件等牵连接触床的回转部件而造成挤压伤害。

综上可以看出,木工机械伤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木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配置不合理或安全防护装置失灵;其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操作者安全意识不足、违章冒险作业、站位不当等。通过事故调查其间接原因往往是:安全管理不到位,设备检查维护保养不良,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不足,现场巡查不到位等。

3、木工机械事故的预防对策

3.1在设计上尽量实现木工机械自动化,减少手工送料作业和敞开式作业。在无法实现前者功能要求时,应当对木工机械配置完善的安全装置,包括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控制装置和安全报警信号装置等。其安全技术要求为:

1)按照“有轮必有罩、有轴必有套和锯片有罩、锯条有套、刨(剪)切有挡”的安全要求,以及安全器送料的安全要求,对各种木工机械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徒手操作者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2)为消除噪音、木粉尘、有毒气体对员工的健康危害,优化作业环境,减少疲劳作业。木工机械应配置与机械运转相连接的消声、吸尘或通风装置,

3)针对木材加工作业中的木料反弹危险,应采用送料装置或设置分离刀,防反弹安全屏护装置。

4)木工机械的刀轴与电器应有安全联控装置,在装卸或更换刀具及维修时,能切断电源并保持断开位置,以防止误触电源开关或者突然供电启动机械,造成人身伤害事故。在装设正常启动和停机操作装置的同时,还应专门设置遇事故紧急停机的安全控制装置,维修设备时,应在设备电源开关位置竖立醒目的警示标识。

3.2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木工机械的操作准入门槛较低,操作者素质参差不齐现阶段,木工机械的培训基本是“师傅领进门,修行靠个人”的传统模式,操作人员缺乏系统培训已成为现阶段木工行业安全管理的“硬伤”。木工企业应认真组织落实相关法规,加强人员岗位培训、转岗培训,当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出现时,必须开展有针对性的再培训,并且认真落实培训考核机制,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3.3健全完善设备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木工机械设备,建立健全设备检查和维修档案。

3.4开展落实木工行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境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发生。

4、结论

通过对木加工场所发生的木工机械事故的特点、伤害种类和事故原因分析、结合事故预防及对策的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1)木工机械标准滞后,设计前瞻性不足,很多设备出厂不带安全防护装置,或安全防护装置不合理,不好用,不少设备到投入使用后,由于发生了事故才进行整改,或在当地安全监察部门督促整改下才改善安全状况。应加快更新木工机械安全标准的步伐,安全标准要更加切合当前木加工行业的现实状况。

2)木工机械的使用管理不到位,操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操作、疲劳作业是诱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成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关键,企业负责人应带头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有先管好人,人才能管好物。安全生产资金及技术投入有了保障,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作业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才能够有效的实施。

3)事故是可预防的,现阶段由于条件限制,不能实现本质安全的要求时,安全工作的目标就是控制危险源,努力把事故发生概率降到最低,把伤害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预防事故的发生,既要重视操作人员行为的规范性,又要重视物(设备、物料等)的可靠性,二者缺一不可。抓安全工作,必须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打断事故发生的因果连锁进程,降低事故发生概率。

第3篇 冷库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xxxxx公司

年 月 日

第4篇 安全事故上报责任追究管理规定

1. 管控目的

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工伤认定、上报、划分标准、责任追究、执行监督管理工作,使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适应公司管理需要。

2. 适用范围

公司内生产车间及职能部门。

3. 管控对象

3.1工伤认定;

3.2安全事故上报;

3.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3.4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3.5安全事故责任执行监督。

4. 管控内容

4.1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论据为国务院最新修订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

4.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4.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1.4患职业病的。

4.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1.2.3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1.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1.3.1故意犯罪的。

4.1.3.2醉酒或者吸毒的。

4.1.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2安全事故上报

4.2.1安全事故上报程序

4.2.1.1车间(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通知公司生产安全部,并保护好事故现场,以确保事故调查原因分析的真实性。

4.2.1.2车间(部门)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完全、详实的自行调查分析(指轻微伤及轻微伤以下事故),如须报工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职工工伤事故上报表》,经生产安全部确认后,在24小时内将工伤报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保险管理岗,3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生产安全部。

4.2.1.3生产安全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上报公司领导,并赴现场组织事故调查。

4.2.1.4事故调查报告

4.2.1.4.1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轻伤(含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公司总经理,10个工作日报生产安全部。

4.2.1.4.2重伤(含重伤)以上安全事故由公司生产安全部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上报至公司总经理。20个工作日上报至生产安全部。

4.2.1.5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以及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人身伤害但未致人身死亡的恶性事故。

4.2.1.5.1由事故发生车间(部门)立即口头报告生产安全部,由生产安全部立即口头上报至公司领导并于当日以书面形式将事故经过上报公司总经理和生产安全部。

4.2.1.5.2生产安全部直接或安排其他负责人立即口头上报县级安监、公安、工业办公室、质监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4.2.1.5.3生产安全部并于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调查情况以简要报告的形式上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

4.2.2责任追究

4.2.2.1凡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按时上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2倍处理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迟报超过48小时的,按瞒报处理。

4.2.2.2凡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的,按相应事故处理标准的3倍处理相应责任车间(部门)和车间(部门)负责人及直接隐瞒责任人。

4.2.2.3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作伪证及提供其他不真实情况影响调查的,按事故直接责任人标准进行相应处理。

4.2.2.4因隐瞒事故而导致受伤者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或法律纠纷,一律由隐瞒事故的车间(部门)负责人完全承担。

4.3安全事故划分标准

4.3.1侥幸事故指发生了安全事故,但未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其它损失,或损失很小。侥幸事故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电气安全侥幸事故和其它侥幸事故。

4.3.2轻微伤害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30日且医疗总费用在200元(含200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3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4.3.4重伤事故,指相当于表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且医疗总费用在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失能伤害。

4.3.5一般伤亡事故,指在事故中造成1-2人死亡或3人(含3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3.6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7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3.8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5篇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煤矿企业。

本办法所称各级负有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及其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煤监机构)。

本办法所称煤矿企业是指从事煤炭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和承担煤矿建设工程的公司(煤矿)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管理是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的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实施、修订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

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各产煤地(州、市)和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规范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修订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保证各类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综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煤炭行业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应在全面分析危险因素和各类事故隐患,客观评估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及应急能力、应急资源,广泛听取一线作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矿山救援队伍指战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体系一般由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构成。

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15万t/a(含15万t/a)以下,且危险性较小的煤矿企业(低瓦斯、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无矿压冲击危险性),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七条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是本单位应对各类灾害事故的综合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本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煤矿企业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如:矿井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火灾事故、顶板事故、水灾事故、瓦斯突出事故、冲击地压等),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

第九条 煤矿企业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作业场所、主要设备和设施,应当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本办法》。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实际。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司、矿井)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评审

第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其它有关部门人员、煤矿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报告,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预案名称。

(二)评审地点、时间。

(三)评审专家和参加评审会人员的名单。

(四)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由煤矿企业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人员、矿山救援队伍的指战人员、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的专家及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并邀请驻地煤监机构人员参加。

应急管理的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可从自治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

参与评审专家的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相关专业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

第十三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评审要以会议形式进行。评审内容应当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危险分析的科学性、预防和救援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应急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评审人员和专家应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煤矿企业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是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对于应急预案备案的评审工作;要素评审是煤矿企业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一) 形式评审。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主要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应急预案形式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表 1。

(二) 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及标准,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要素评审的具体内容及要求。

第十五条 煤矿企业应认真分析研究专家的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煤矿企业应按要求修订,重新组织评审合格后,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印发。应急预案印发文件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声明内容及签字应当作为应急预案批准页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应急预案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报送驻地煤监机构。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按照以下规定将应急预案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一)纳入自治区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及其所属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含90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新疆煤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备案。

(二)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90万t/a以下,45万t/a(含45万t/a)以上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征得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后,向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三)设计生产能力或核定生产能力为45万t/a以下的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向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四)各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后,应送为其本煤矿企业服务的矿山救援队伍。

第十八条 煤矿企业向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综合评审意见。

(三)煤矿企业所在地(州、市)或者煤矿企业所在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四)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五)应急预案相关附件。

第十九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并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煤矿企业,在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提供应急预案备案证明,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的必要条件。凡是没有编制应急预案或者应急预案没有通过专家评审的,没有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煤矿企业,向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申请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不得办理、变更、延期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矿井基本建设(含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开工申请,不得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实施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的要点、应急程序和能够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矿井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张贴在应急指挥场所和相应的应急地点;将紧急避险设施与矿井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接的安全避险系统图应存放在应急指挥场所。

第二十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工作,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从业人员了解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增强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能力,提高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年度培训计划,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时,应邀请应急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和应急管理专家指导;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单位应组织有关专家及应急管理人员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管理部门的工作总结报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煤矿企业的工作总结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煤矿企业编制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并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备案程序重新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煤矿企业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煤矿企业生产规模和生产工艺发生变化或重大技术改造的。

(三)安全生产条件(地质情况或者灾害因素)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人员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实施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修订要求的。

(七)应急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后,应当及时向有关应急管理部门和备案登记的部门报告修订情况。

第三十一条 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二条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煤矿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应急预案管理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 煤矿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由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监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6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7篇 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员工

三、工伤管理职责:

1、人力资源部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处理指导、工伤争议协调。

2、营运部商业保险承办员负责办理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处理后的理赔。

3、发生工伤员工所属单位为工伤事故处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伤害事故的报告、紧急处置、相关费用支付等。

四、工伤认定: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工伤待遇:

1、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2、未经任何授权、许可而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3、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4、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酒后上岗、无证驾驶、酒后开车、蓄意违章、擅自违反操作流程、工作时间内干私活等)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5、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6、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行为。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五、工伤事故发生时处理程序:

1、为避免或减少工伤事故,单位应做好工伤事故应急预案,以便发生工伤事故时及时启动预案,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工伤事故发生时的处置程序:事故上报、人员安排、护送伤员,接送、车辆安排、指定地点(医院)、时间节点、费用垫付等。

2、事故上报:轻伤在3日内、重伤以上事故一小时之内,由单位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向

人力资源部汇报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同时通知营运部商业保险理赔员,并按照理赔员的指导进行相应处置。一周内填报书面《工伤事故报告表》(见附表1)。

3、人员、车辆、费用安排:事故现场最高职务管理人员负责向单位负责人及时汇报的同时,由负责人指派车辆驾驶、财务人员及时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或正规医院治疗。

4、由单位办公室人员或财务人员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与医院结算等手续。

六、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罚:

(一)、工伤事故的分类:

1、轻伤及轻伤事故:轻伤是指损失工作日为1个工作日以上(含1个工作日)、105个工作日以内的失能伤害。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2、重伤及重伤事故:重伤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为105个工作日以上(含)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二)自然事故和责任事故的处罚办法:

责 任

分 类

自然事故

责任事故处罚

主要责任人

次要责任人

轻伤事故

不处罚

300元

200元

重伤事故

不处罚

800元

600元

死亡事故

不处罚

2000元

1000元

备注

1、责任事故是指因当事人违纪违章、不服从指挥等或因管理者错误指挥造成的事故。

2、主次要责任划分按事故责任评定小组结论。

3、因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除承担处罚责任外,主次责任人还应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60%:40%。

七、工伤治疗期间及康复后待遇:

1、停工留薪期及待遇:工伤员工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期享受基本工资,期限最长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康复期(在家康复期间)发放当地最低工资,但康复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月。

2、治疗结束,根据医院结论,可以康复出院而当事人不愿出院的,自医院做出结论之日起,停止以后的住院费用支付。

3、住院期间伙食费:按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政府发布的标准,通常在10-30元/天之间,无政府标准的按公司员工日伙食标准支付,或按同岗位人员差旅伙食补贴标准的70%执行。

4、陪护费:受伤住院人员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需要人员陪护时,上应向公司提出申请,经核实伤情、批准后方可,原则上只允许1人陪护,待遇按伤者本人基本工资标准支付。

5、治疗、转院期间交通住宿费:往返医院(含初诊、复诊、二次手术)短途交通费据实报销;转院则必须是经过首次诊疗医院出具转院手续后,产生于转出医院和转入医院之间的交通、住宿费,凭转院证明和交通票据,经核实后予以报销。

6、治疗费用:先由单位借款垫付,由承办人缴纳费用,出院时在指定就诊医院开具发票及每日用药及辅助器具清单(加盖印章)等相关证明,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如因伤者本人提供虚假或涂改的医疗票据,不予报销。

7康复出院后,能恢复工作的,则结束工伤治疗期,出院次日正常上班,恢复在岗待遇或享受法定待遇。不愿继续工作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8、参保人员由单位指定专人在30日内或当事人于1年内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报。未参保人员离职时不能友好协商解决而发生争议的,经公司或个人在法定时限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按照权威部门结论执行。

9、协商一次性处理工伤赔偿的,双方应签订免责协议,公司可酌情免除或减轻事故责任和经济损失承担;依法处理工伤赔偿的,应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后果,并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

10、公司提倡人性化对待员工,尤其是受伤员工,在及时做好妥善救治的基础上,做好伤者心理和情绪安抚工作,对伤者合理的诉求应予以满足,不合理、不合规的要求,应耐心解释政策,尽力避免员工关系冲突等不和谐因素产生。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生劳动争议的,本着先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经营单位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诉讼。

八、安全教育:

逐步建立公司三级安全教育机制,对新进人员和在职人员进行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部门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

1、公司/单位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劳动保护的意义、任务、内容和其重要性,使员工树立起“安全第一”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②介绍公司/单位的安全概况,包括企业运作特点,安全分布情况(重点介绍接近要害部位、特殊设备的注意事项),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主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公司关于安全方面的制度、文件、通知等,奖惩条例,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制度等);③介绍公司典型事故案例和教训,抢险、救灾、救人常识以及工伤事故报告程序等。④由单位负责人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2、部门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介绍部门、工作场地的概况,如人员结构、安全生产组织状况及活动情况,危险区域、劳动保护用品的穿戴要求和注意事项,事故多发部位、原因、有什么特殊规定和安全要求;②介绍常见事故和对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介绍安全生产中的好人好事,文明作业、标准化作业方面的具体做法和要求。③根据各工种、各劳动工具、设备实施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④ 由部门主管负责组织学习,有会议纪要留存。

3、班组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①结合本班组的生产特点、作业环境、危险区域、设备状况、消防设施等。重点介绍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高空作业等方面可能导致发生事故的危险因素,交待本班组容易出事故的部位和典型事故案例的剖析。②讲解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强调从思想上时刻重视安全生产,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和工具;介绍各种安全活动以及作业环境的安全检查和交接班制度。③ 讲解如何正确使用爱护劳动保护用品和文明生产、按流程操作的要求;④ 实行安全操作示范。组织重视安全、技术熟练、富有经验的老员工进行操作示范。⑤由班组长负责组织,所属部门主管参加。

4、各单位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安全教育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收集整理公司关于安全管理方面的通知、文件、制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安全知识材料,收集安全事故案例,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安全教育,每月督导各部门、各班组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教育。

九、工伤事故结案归档:

1、工伤事故处理完毕后,所在单位应将事故调查材料、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事故责任评定等材料,以及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诊断报告,医疗费用、理赔金额等整理归档。

2、单位应建立内部工伤事故台账,落实台账责任人,及时、详实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最终处理的基本情况。

3、工伤事故处理发生和处理完毕,要严格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的“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把人身和生产安全放在重中之重,确保全年无事故。

4、按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填报年度工伤事故统计表。

十、罚则:

1、工伤事故发生后,无论事故轻重,应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以便公司给予必要的处理协助。凡因瞒报最终导致事态严重的,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给予500-1000元处罚。

2、经查实,治疗期间费用报销项目不严格审核的,处单位负责人违规金额的2倍处罚。

3、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教育的,每产生一次工伤责任事故,负责人附带承担管理责任。

4、不按要求建立《工伤事故台账》和《安全教育学习记录》(分别见附表2、3)的,追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

十一、附则:

1、本办法自总经理签署之日生效,2023年元月1日试行。

2、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在试行中不断补充完善。

第8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23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2〕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9篇 客运专线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结合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铁道部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同至西安铁路客运专线建设范围的安全生产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紧急事件)。

第二章 工作原则及目标

第四条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施工单位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统一领导和各现场指挥部的协调下,各施工单位负责有关事故灾害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所属现场指挥部为主,相邻现场指挥部及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援助。

第七条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处理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第八条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害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九条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参建施工单位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有关地方政府,充分动员和发挥所有参建单位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条 工作目标。更好地适应施工生产的需求,给施工人员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边居民提供更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机构分为一、二、三级设置,公司设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设置二级救援指挥小组,各标段项目部(施工单位)设置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公司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常务副组长由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担任、组员为各业务部门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

2.职责

负责编制全线特别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救援指挥及相关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对全线灾害事故进行信息收集、分析与处理,对全线灾害事故的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现场指挥部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

1.机构设置

各现场指挥部成立突发事件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组长由指挥长担任、副组长由安质部现场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担任,组员为现场指挥部各专业工程师及各监理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办公室。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灾害事故发生后,负责指挥、协调施工单位应急反应行动;与外部应急反应人员、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系;协调后勤方面以支援应急反应组织;通报外部机构,决定请求外部援助;决定应急撤离。

施工单位三级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

1.机构设置

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实施领导小组,由施工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项目经理任组长,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业务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质部,下设伤员营救组、物资抢运组、抢险组、保卫疏导组、物资供应组、临时医疗组等专业组。

2.职责

负责编制管段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各种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的编制及按程序报批实施;负责灾害事故现场操作的指挥和协调,保证现场人员和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控制紧急情况,及时保持与二级应急救援指挥小组、一级应急救援指挥领导小组的联系;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络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证现场人员和外援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直接监察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负责应急撤退的现场指挥。

第四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十二条 管理原则。

应急预案实行“分级编制、分类管理”的原则,应急预案分四级编制,其中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应急预案、指挥部编制重大(ⅱ级)事故应急预案、施工单位编制一般(ⅳ级)、较大(ⅲ级)事故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后分级响应与实施。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

1.总体要求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工地现场可能发生的灾害事故有坍塌、火灾、水灾、中毒、爆炸、物体打击、高空坠落、机械伤害、触电等,应急预案的人力、物资、技术准备主要针对这几类事故。

应急预案应立足于突发事故的救援,立足于工程项目自援自救,立足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和当地社会资源的救助。

2.组织机构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为该小组组长,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副职(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各救援组:单位(项目部)对应业务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相关人员为成员构成。

3.职责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现场发生突发事故时,负责指挥工地抢救工作,向各抢救小组下达抢救指令任务,协调各组之间的抢救工作,随时掌握各组最新动态并做出最新决策,第一时间向110、119、120、企业救援指挥部、当地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求援或报告灾情。平时应急领导小组成员轮流值班,值班者必须住在工地现场,手机24小时开通,发生紧急事故时,在项目部应急组长抵达工地前,值班者即为临时救援组长。

相关救援工作小组的职责:

(1)伤员营救组:引导现场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人员由作业工区责任人及施工人员组成。

(2)物资抢运组: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内物资,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人员由物资部门责任人及仓库管理人员、施工人员组成。

(3)抢险组:其任务是根据抢险指令,及时负责扑救、抢险,并布置现场人员到医院陪护。当事态无法控制时,应立刻通知联络组拨打政府主管部门电话求援。

(4)保卫疏导组:对场内外进行有效的隔离工作和维护现场应急救援通道畅通工作,疏散场内外非应急救援人员撤出危险地带;人员由保卫部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5)物资供应组:迅速组织后勤必须供应的物资,提供相关的安全装备;人员由综合部责任人及后勤、施工人员组成。

(6)临时医疗组:对受伤人员作简单的抢救和包扎工作,及时转移重伤人员到医疗机构就医;人员由现场医务人员和后勤及施工人员组成。

4.救援器材要求

应急领导小组应配备下列救援器材:

(1)医疗器材:担架、氧气袋、塑料袋、小药箱;

(2)抢救工具:一般工地常备工具即可基本满足使用;

(3)照明器材:手电筒、应急灯36v以下安全线路、灯具;

(4)通讯器材:电话、手机、对讲机、报警器;

(5)交通工具:工地常备一辆值班面包车,该车轮值班时不应跑长途;

(6)灭火器材:灭火器日常按要求就位,紧急情况下集中使用。

5.培训要求

应急小组成员在项目安全教育时必须附带接受紧急救援培训。

培训内容:伤员急救常识、灭火器材使用常识、各类重大事故抢险常识等。务必使应急小组成员在发生重大事故时能较熟练地履行抢救职责。

6.通信联络要求

项目部必须将110、119、120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号码、企业应急领导组织成员手机号码、当地安全监督部门电话号码,明示于工地显要位置。工地抢险指挥及保安员应熟知这些号码。

7.事故报告要求

工地发生突发事故后,企业、项目部除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外,还应按下列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轻伤事故:应由项目部在24小时内报告企业领导、生产办公室和企业工会;

重伤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工会组织;

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一至二人的事故:企业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机关,填报《事故快报表》,企业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应到达现场;

死亡三人以上的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企业应立即报告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会组织、人民检察机关和监督部门,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委托人)应在接到项目部报告后4小时内到达现场;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易爆物品爆炸和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员工受伤后,轻伤的送工地现场医务室医治,重伤、中毒的送医院救治。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企业应在8小时内通知劳动行政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的演练

1.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确立后,各施工单位按计划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有效的培训,从而具备完成其应急反应任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使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做什么”、“怎么做”、“谁来做”及相关法规所列出的事故危险和应急救援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现场指挥部一、二级救援组织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培训。

(2)施工单位三级救援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

(3)新加入的施工人员必须及时进行培训。

(4)培训的内容

1)灭火器材的使用及步骤训练;

2)安全装置的使用方法及个人防护措施;

3)对危险源的突显特性辩识;

4)事故报警及各种抢救的基本技能;

5)应急救援的团队协作意识。

2.预案演练

各级应急救援领导(实施)小组要从实际出发,针对危险目标可能发生的事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模拟演习。把指挥机构和各救援队伍训练成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硬的指挥班子和抢救队伍。一旦发生事故,指挥机构能正确指挥,各救援队伍能根据各自任务及时有效地排除险情、控制并消灭事故、抢救伤员,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演练要根据制定的计划定期进行,出现特殊情况时不定期进行专项演练,演练内容如下:

测试预案的充分程度;

测试应急培训的有效性和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

测试现有应急反应装置、设备和其他资源的充分性;

提高事故应急反应协作部门的协调能力;

通过演练来判别和改进预案的缺陷和不足。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应急响应。

发生灾害事故→报告联络有关人员(紧急时立刻报警、打求助电话)→启动救援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出救援请求→实施应急救援、保护现场、上报有关部门等→善后处理。

1.信息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向现场指挥部安全事故突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政府和部门。应急处理实施过程中,要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2.紧急疏散及紧急避险

在发生重大事故,可能对区域内外人群安全构成威胁时,必须在公司、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对与事故应急救援无关的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对可能威胁到场外居民(包括相邻单位人员)安全时,现场指挥部应立即和地方有关部门联系,引导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有紧急避险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和伤亡人员的增加,以及在抢险时发生二次事故。

3.先期处置

突发灾害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靠本施工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的发展。

4.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一级救援指挥领导小组及现场指挥部二级救援指挥小组联合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救援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指挥和协调

根据灾害事故等级启动对应等级的应急预案、进入应急响应后,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6.医疗卫生救助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特殊情况下,及时联系事故灾害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7.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8.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施工单位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决定应急状态下施工人员及周边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9.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10.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灾害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六条 现场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害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生产秩序。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发生后,施工单位及时联系保险机构进场开展应急救援人员、财产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第七章 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实施终止后,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及相关部门进行事故报告。

第二十条 对应急预案在事故发生实施的全过程认真科学地作出总结,完善不足和缺陷,为今后的预案建立、制订提供经验和依据

第二十一条 依据公司安全奖惩制度,对事故过程中相关人员进行奖惩,妥善处理好事故的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安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浅述事故预防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应用

引言(1)

事故预防技术是安全系统分析最基本的内容之一,是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在实际工作中,事故预防技术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它通过对系统安全的预测、分析,能使安全管理工作达到条理化、系统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目的,是实现“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的一种科学手段。

事故预防技术在事故预防过程中的实施途径(2)

事故预防技术要经过预测——分析——预防这一途径来实现事故预防的目的。在预测、分析、预防三者之间,预测、分析是预防的基础和前提,而预防又是通过分析对一系列预测采取决策和措施。

现应用安全系统分析中能量转移论、变化与失误联锁论,论述如何进行事故的预测、分析和预防。

1 能量转移论

预防事故的关键是探索出生产现场能量体系中潜在的危险,找出发生事故可能性最大的因素,并从该系统中将其排除。要达到这一目的,就需对易发生事故的危险源点进行系统的预测和分析。从人的因素来分析,包括:①管理中是否有欠缺,各种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对操作人员是否有明确的规定来制约操作者的行为;②管理运行机制是否得力,各种规章制度是否能具体实施,每个职工能否遵循规程;③操作人员是否具备了一定的安全知识,能够明确职责;④对存在的危险源点能否做到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在作业前或作业中对危险源点能否做到安全确认,是否做到心中有数。从物的因素来分析,包括:①所有设备性能是否完好,各种防护设施和保护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有效;②设备的安置是否合理,有无由于设备安置缺陷给作业带来的不利因素影响;③周围环境是否对作业有利,是否有障碍物存在,是否存在有毒有害气体、噪声超标等。总之,通过事故预防技术对系统进行预测、分析,找出危险源点,就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从而完成事故预防技术在事故预防过程中的应用。

2 变化与失误的事故因果联锁

由于管理者的计划错误或操作者的行为失误,没有适应生产过程中物的因素或人的因素变化,从而导致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破坏了对能量的屏蔽或控制,要避免这些不安全行为或状态,需要我们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及早注意各种变化可能造成的种种潜在隐患,进行事无预测、分析、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1)国家、行业、企业政策、经营方针的变化:例如企业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后,会给老的管理机制提出新的问题,如果企业仍按照以胶的管理机制、管理手段,不对职工进行及时的教育培训,不给职工提供新技术、新工艺的环境条件,很可能就会导致事故预防的失败。

第11篇 某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追究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我厂财产安全和职工身体健康,有效促进我厂经济快速发展,特制定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吴起采油厂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国务院新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为依据,以我厂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为重点进行编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厂各生产领域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包括厂内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以及为本厂服务的所有外协作业队伍。

第四条 事故分类

(一)一般可以把安全生产事故分为生产安全事故和非生产安全事故。

1、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交通事故、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中毒事故、油气泄漏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危害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等。

2、非生产安全事故分为: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以及其它事故等。

第五条 事故分级

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2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之内,经济损失在2000-10000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5人受伤,导致失去劳动能力在105天以上,经济损失在1-5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2人死亡或重伤2-5人(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5-20万元之内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不包括5人),经济损失在20万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第六条 事故原因

事故原因是指由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因素作用下,而造成的事故的直接原因,事故原因有以下11种: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

4、生产场地环境不良。

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

8、劳动组织不合理。

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

11、其他。

第七条 生产中职工受伤害方式

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劳字1-2表),职工受伤害方式分为以下13种:

1、物体打击:指由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落物、滚石、锤击、碎裂、崩倒、砸伤等伤害,但不包括因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

2、提升和车辆伤害:指本企业内机动车辆和提升运输设备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如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的挤、压、撞以及倾覆事故和车辆行驶中上、下车及提升运输中的伤害等。

3、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与机械工具引起的绞、辗、碰、割、戳等人身伤害事故。如机械零部件、工件飞出伤人,切屑伤人,人的肌体或身体被旋转机械卷入,脸、手或其他部位被刀具碰伤等。

4、起重伤害:指从事起重作业时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在起重作业中,脱钩砸人,移动吊物撞人,钢丝绳继裂抽入,安装或使用过程中倾覆事故以及起重设备本身有缺陷等。

5、触电(包括雷击)伤害:指电流流经人体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如人体接触裸露的临时线或接触带电设备的金属外壳,触摸漏电的手持电动工具,以及触电后坠落和雷击等事故。

6、灼烫伤害:指生产过程中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或强酸、强碱引起人体的烫伤,化学灼伤等伤害事故。但不包括电烧伤以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7、火灾伤害:指企业发生火灾事故及在扑救火灾过程中造成本企业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事故。

8、高处坠落伤害:指由于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如从各种架子、平台、陡壁、梯子等高于地面位置的坠落或由地面踏空坠入坑洞、沟以及漏斗内的伤害事故。但由于其他事故类别为诱发条件而发生的高处坠落,如高处作业时由于人体触电坠落,不属于高处坠落事故。

9、坍塌伤害:指建筑物、堆置物等倒塌和土石塌方引起的伤害事故。如因设计、施工不合理造成的倒塌以及土方、岩石发生的塌陷事故。

10、瓦斯爆炸伤害:指可燃性气体瓦斯与空气混合形成的浓度达到爆炸极限,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

11、其它爆炸伤害:凡不属上述爆炸事故均列为其它爆炸事故。

(1)锅炉爆炸:指固定或承压锅炉发生物理性爆炸事故。

(2)压力容器爆炸:指承压容器在一定的压力载荷下引起的爆炸事故。如容器内盛装的蒸汽、液化气以及其他化学成份物质在一定条件下反应后导致的容器爆炸。

(3)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煤气、天然气、乙炔、氢气、液化石油气体等。

(4)可燃性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酒精、汽油挥发气等。

(5)可燃性粉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如铝粉、镁粉、有机玻璃粉、聚乙烯塑料粉,面粉、谷物粉、糖粉、煤粉、木粉、煤尘以及可燃性纤维,麻纤维(亚麻)、棉纤维、晴纶纤维、涤纶纤维、维纶纤维、烟草粉尘等爆炸事故。

(6)间接形成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如可燃固体、易自燃物、水氧化剂的作用迅速反应,分解出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爆炸的事故。如锅炉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的炉膛爆炸,以及钢水包爆炸事故等。

12、中毒和窒息:中毒指人接触有毒物质,吃有毒食物、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如煤气、油气、沥青、化学、一氧化碳中毒等;窒息指在坑道、深井、涵洞、管道、发酵池等通风不良处作业,由于缺氧造成的窒息事故。

13、其它伤害:凡不属上述伤害的事故均称为其它伤害。如扭伤、跌伤、冻伤、钉子扎伤、野兽咬伤等。

第八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部室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911-7886807),厂安委会应及时派遣调查小组予以核实。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故报告程序:若发生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救援(救援方案按照厂《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内根据事故性质报警(火警119、匪警110、急救120、交通事故122),在报警的同时,向安全环保质监部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安全环保质监部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报告,同时,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启动相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在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做好事故现场的维护工作和事故勘察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己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就近所有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厂安全环保质监部、石油保卫大队、交警中队、保卫部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或者现场录像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七条 采油厂安全环保质监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0911-7886807),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 事故鉴定:由厂安委会组织厂内相关部室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初步认定后报厂安委会副主任或主任,具体鉴定界限以物价部门、消防部门和医疗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第12篇 安全事故管理

加强安全事故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因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较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六个等级。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伤害。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存在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程序

(一)发生轻伤及重伤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至项目部安监站,安监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相关报表,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报告事故应填写“事故快报”,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所有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二)对于轻伤和重伤事故,项目部按程序自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审批结案。

(三)死亡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3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结案。

(四)项目部无论员工或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在事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结案后,除接受集团公司的相关处理外,公司还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集团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五)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事故调查中擅离职守、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擅自处理或包庇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其情节,在《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基础上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在通报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逾期不缴,按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事故统计

按月填报“中冶集团施工企业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3日上报至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13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14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周期考核范围
1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安全管理规定年度本厂
2反事故措施编制安全管理规定针对性风险与事故本厂
3“安措”计划的编制安全管理规定年度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报告与记录编号报告与记录名称填写人保存地点保存期限
1q/cdt-njtp211006—2013jl-01反事故措施计划任君安监部一年
2q/cdt-njtp211006—2013jl-02反事故措施高浴霜安监部一年
3q/cdt-njtp211006—2013jl-03“安措”计划任君安监部一年

第15篇 安全管理中工程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消除

安全管理中非常强调的就是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及时消除,这个过程的发生和出现往往都是伴随着工程本身的推进而推进的,因此需要相关的组织单位能够从宏观工程的角度看待这个施工现场,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给企业的生产增加无形的成本,这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工程技术对策是指通过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化,或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如,对于火灾的防范,可以采用防火工程、消防技术等技术对策;对于尘毒危害,可以采用通风工程、防毒技术、个体防护等技术对策;对于电气事故,可以采取能量限制、绝缘、释放等技术方法;对于爆炸事故,可以采取改良爆炸器材、改进炸药等技术对策,等等。在具体的工程技术对策中,可采用如下技术原则:

(1)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即在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是理想的、积极、进步的事故预防措施。其基本的作法是以新的系统、新的技术和工艺代替旧的不安全系统和工艺,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事故基础。例如,用不可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以导爆管技术代替导爆索起爆方法;改进机器设备,消除人体操作对象和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排除噪声、尘毒对人体的影响等,从本质上实现安全生产。

(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即在系统危险不能根除的情况下,尽量地降低系统的危险程度,使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最小。如手电钻工具采用双层绝缘措施;利用变压器降低回路电压;在高压容器中安装安全阀、泄压阀抑制危险发生等。

(3)冗余性原则。就是通过多重保险、后援系统等措施,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增加安全余量。如在工业生产中降低额定功率;增加钢丝绳强度;飞机系统的双引擎;系统中增加备用装置或设备等措施。

(4)闭锁原则。在系统中通过一些原器件的机器联锁或电气互锁,作为保证安全的条件。如冲压机械的安全互锁器,金属剪切机室安装出入门互锁装置,电路中的自动保安器等。

(5)能量屏障原则。在人、物与危险之间设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体和物体上,以保证人和设备的安全。如建筑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反应堆的安全壳等,都起到了屏障作用。

(6)距离防护原则。当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伤害作用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弱时,应尽量使人与危险源距离远一些。噪声源、辐射源等危险因素可采用这一原则减小其危害。化工厂建在远离居民区、爆破作业时的危险距离控制,均是这方面的例子。

第16篇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肇事及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路运输安全,根据《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78号、国家七部委经交161号、国经贸运466号及道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各相关站段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定期对路道口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道口安全。

(二)健全完善道口设备。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等标志齐全、醒目,符合国家标准。有人看守道口要设报警装置、电动栏杆、无线电话等设施。

(三)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站内道口、站内通道以及危及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必须一律拆除。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进行审批;其它地方路由黑龙江省、黑河路集团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审批;在城市内由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道口设备标准,每半年对管内的道口、平过道逐一进行兑标检查,凡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配齐道口安全装置,不断提高设备保安全能力。要加强道口员的培训,认真执行《道口员一日作业标准》的规定,有效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道口安全。

(五)道口配备的通讯、信号等设备设施,由电务、工务、道口部门归口管理,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

(六)各机务段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教育,认真了望,及时呼唤应答。机车要全部安装道口鸣笛打点监控装置,在通过道口、隧道、桥梁和施工作业地点时,要按规定鸣笛;运行中发现线路上有人行走或横越线路时,要立即鸣笛;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停车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提速区段要按道部要求全部取消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改为立交。暂时拆除不了的平交道口要全部按照有人看守道口标准进行完善,上齐报警设备、遮断信号和道口防撞装置。车站内平过道必须与车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平过道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站内为通过行李车、邮政车和售货车设置的平过道,须安装活动栏木,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护。

二、路外安全管理及路外安全宣传

(一)按照道部和的要求,各路办事处安监室要配置专职路外安全监察,站、段要配置专职(兼职)路外安全员,做到人员、设备齐全,经费足额用于路外安全工作。

(二)各路办事处配备路外安全宣传专用汽车,由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路外监察指导,对或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领导负责。

1.安全宣传专用汽车属于生产用车,统一命名为“安全宣传专用车”,车上应装有固定明显标牌。

2.每个安全宣传车(队)要配有车(队)长、司机、放映员等工作人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情况,本着精干的原则具体核定,列为行车安全人员。

3.安全宣传车(队)的宣传经费、设备维修费、工具备品购置费、大修更新改造、汽车和发电机用油等,应事先作出预算或概算,纳入年度计划。如临时有特殊需要,还可列专项费用,报请长批准。

(三)广泛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安全监察、公安、宣传、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管内路内外伤亡情况,制定年度路外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影、幻灯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路路外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路外安全基本常识。要定期深入沿线农村、厂矿、学校,加强对沿线村民、中小学生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做到日常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速干线要利用各种形式每月宣传一次,其他干线每季宣传一次。每年大的节日前后,要增加宣传次数。宣传天数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

(四)杜绝机动车辆和人、畜上道。每年由安全监察室牵头,指派安全监控大队负责,组织公安、工务、车务等部门深入沿线检查,与饲养大牲畜和羊群的农民户、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包保协议,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五)加强提速区段的护网建设和保养工作。各工务段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对护网进行防护、维修,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管理。对故意破坏护网的行为或人员,要及时通报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提速干线的行车安全。

(六)各相关站段要在所管辖的主要道口、桥涵、路堤、护坡、车站建立宣传牌和警示标语,对过往的行人提出警示,注意安全,确保路运输安全正点。

三、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界定

(一)路外伤亡责任界定

1.凡在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给路造成损失的,追究肇事者相应责任。

(1)在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路道口。

2.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监护人负责。

3.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运行中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员认真落实作业标准。路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路职工失职行为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二)道口交通肇事责任界定

1.各种机动车辆、行人通过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3.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扰乱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路行车安全等行为,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

四、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通报和调查处理

(一)发生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要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接到路外伤亡、交通肇事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再通知有关部门。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站段要加强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报告工作。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所管站段要在10分钟内报告安全监控大队,安全监控大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要在15分钟内报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派员前往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三)在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路公安派出所和有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按有关规定通知地方有关部门,由地方和路共同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路正常行车。发生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省、市、自治区和公安部门。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在站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车站站长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组织妥善处理,对伤者进行现场救护或送就近医院抢救;死者做成标记移出线路外,迅速恢复正常行车,到达前方站后报告车站值班员。对当时没有察觉的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研究防范措施,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发生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各安全监控大队或站(段)主持,路公安、有关业务单位,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多人伤亡重大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由路安全监察室主持,路公安、有关站段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遇有火车与机动车相撞时,须通知当地交通部门参加。

五、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事故费的支出和收缴

(一)凡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的殡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伤残程度,由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所发生的费用由站段垫付,结案后安全监控大队负责路外人员以安监报-5,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加盖“路外伤亡事故处理专用章”,由路财务处列销。

(二)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下列直接关系单位负责,按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处理善后和垫付款工作。

1.站界内(包含专用线)由车站;

2.区间由机车所属段;

3.段管线由所属段;

4.客车由客运乘务员所属段;

5.轨道车、动车由该车所属段;

6.有人看守道口由看守员所属段;

7.外机车发生伤亡事故由所辖站;

8.巡道员或其他人员发现的伤亡人员,不能确定关系单位时由所辖站。

(三)凡属于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殡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四)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具体数额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五)凡借路自杀、他杀,或利用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路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无人认领的尸体,由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路部门承担。

(七)交通肇事造成的路机车、车辆、线路设备损失费,由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安全监控大队路外安全监察负责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盖章,路财务处列销。

(八)路外责任事故赔偿费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收缴,逐级及时收缴、及时结算。实际收缴的赔偿费80%上缴路,站段留用20%。

(九)路收缴的赔偿款,作为路外宣传费用(包括公安部门)、事故损失费用冲销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奖励费用,每月评比奖励一次。路款额由安全监察室、财务处掌握使用。站段留用的赔偿款,作为奖励路外宣传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功人员奖励费用,专款专用。

六、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管理

(一)各安全监控大队要加强路外伤及道口事故的统计、报表工作,严格按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配备专用微机,作为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统计报表的专用工具,与道部联网,互通信息,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要认真贯彻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推行路外伤及道口事故“一事一栏”和“一事一案”管理办法。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由各安全监控大队专职路外监察负责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及时准确的上报路安全监察室。

七、加强地方路路外伤亡事故及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地方路道口安全管理。根据《路法》、《合资路与地方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路对管内各地方路道口安全的监管责任,各相关站段受指派,定期对地方路道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需整改问题,监督整改结果。

(二)各地方路公司、分公司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道口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道口安全。

(三)各地方路公司要按要求改进和完善道口设备、设施。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标志齐全,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要齐全、醒目;有人看守道口要安设报警装置、栏杆、预警、电台等设施。对主要干线平交道口要有计划的逐步改为立交。

(四)各地方路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路线路规范》,道口的坡度、了望条件及道口平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五)各地方路公司要认真做好路外宣传工作,要定期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开展宣传《路法》、《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路安全常识,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对路安全的认识。

(六)各地方路公司要在所管辖的路桥梁、道口、车站建立宣传标语、警示牌,作为长期的宣传警示工具,使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各地方路公司要加强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报告工作,发生重大道口交通肇事时,须在20分钟之内通知安全监察室及相关路单位,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材料。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前发《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及我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安[1997]667号)、《关于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4]301号)、《转发道部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0]40号)、《转发道部“关于补充修订<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985]93号),安电[1991]第6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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