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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办法【8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3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秩序,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国道、省道以外的道路及田间、场院行驶、作业或者停放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其它财产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农机事故,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轮农用运输车及其它农用轮式专用机械在国道、省道上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处理、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工作,依法处罚事故责任者。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农机事故,应当依法及时,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公正裁处。

农机监理人员与事故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现场处理

第六条

发生事故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机或停止作业,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迅速报告当地农机监理机构。不得逃逸、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目击者或过往行人,应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伤者,向农机监理机构报案,并提供有关证据。

因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标明物品在移动前的位置。

第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案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并采取措施恢复生产秩序。

农机监理机构认为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八条 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处理事故的需要,可以暂扣肇事者的车辆、农业机械或有关证件、物品,待事故责任认定后及时归还。

暂扣车辆、农业机械或证件、物品应开具扣押凭证。

暂扣肇事汽车、摩托车等,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第九条 农机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肇事者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农机监理机构指定的当事人预付。事故处理结案后,按照事故责任承担相应费用。

第十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事故的受伤者,并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

事故的尸体经检验后,农机监理机构应通知死者家属于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由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无法查明身份的事故死亡人员,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公告。

第十二条 因事故损坏的农业机械及物品,应在事故发生地修复。事故发生地无法修复的,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后方可到外地修复。无法修复的,依本办法规定作价赔偿。

第三章 责任认定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根据人身伤亡、机具毁损及财产损失情况,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一)轻微事故:轻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

(二)一般事故:重伤1至2人,或轻伤3至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三)重大事故:死亡1至2人,或重伤3至10人,或轻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四)特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

第十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事故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的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的因果关系,依据本办法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并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农机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农机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农机事故责任。

第十六条 农机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负全部责任;

(二)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机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机事故的,根据各方的违章行为在农机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十七条 农机事故有下列情形的,其责任按以下规定认定:

(一)当事人逃逸、破坏、仿造、隐藏、毁灭证据,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该方负全部责任;

(三)各方当事人都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致使农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各方负同等责任;

(四)学习驾驶员在教练员的指导下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事故的,教练员应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或全部责任;

(五)纵容、迫使他人违章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发生农机事故的,纵容、迫使者负事故责任部分的主要责任;

(六)强行乘、爬、攀附农业机械造成自身伤亡的,强行乘、爬、攀附者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机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农机事故责任认定书后30日内,向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后30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十九条 农机监理机构可向重大、特大农机事故的责任者收取事故处理费。

事故处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具体收费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损害赔偿与调解

第二十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可应用调解方式。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实事求是,合法公正,平等自愿,互谅互让。

第二十一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致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前款规定的损害赔偿项目由农机监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事故处理结案时,限期由事故责任者一次性偿付。

第二十二条 损害赔偿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疗费、检验费、手术费等,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机监理机构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证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伤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固定收入高出当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或无固定收入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需要护理的,护理费以1人为限,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的120%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尚能自理的,按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其他残疾者,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与当地平均生活费折合计算。赔偿年限自致残之日起为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伤残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功能补偿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丧葬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当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抚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抚养20年,但对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对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被抚养人按5年计算。

(十)交通费及住宿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支付。最高不超过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因农机事故损坏的车辆、机具、物品、设施等,已修复的,按实际必需的费用凭据计算;未修复或者无法修复以及牲畜因农机事故致伤失去价值或者死亡的,按照实际价值折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参加处理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计算,但各方当事人纳入计算费用的人数均不得超过3人。

第二十四条 农机事故受伤者需要住院、转院并护理的,应有医院证明,并经农机监理机构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的,其费用由受伤者承担。

与住院有关的费用的计算时间,以医院通知的入、出院日期为准。

第二十五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由事故责任者依照应负责任,按下列比例承担:

(一)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

(二)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至90%;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至40%;

(三)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者各承担相同比例的损害赔偿;

(四)无责任的,不承担事故损害赔偿费。

第二十六条

农机行驶、作业或停放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经农机监理机构调查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农机监理机构在认定农机事故责任、确定农机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后,应召集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承担损害赔偿份额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在30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可延长15日。

致人伤残的农机事故的调解期限,从受伤者出院之日起计算;致人死亡的,从规定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计算;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书》,由参与调解各方签字,并加盖农机监理机构印章后生效,调解书应分别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

事故当事人各方或一方经农机监理机构两次召集调解拒不到场,或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不再调解,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对造成农机事故责任者的处罚,《陕西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操作证;

(二)在重大、特大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一般事故负全部、主要或同等责任的,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可并处吊扣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三)在一般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及轻微事故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系驾驶、操作人员的,并可吊扣6个月以下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事故发生后,逃逸、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嫁祸于人或其他恶劣行为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农机监理机构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扣12个月驾驶、操作证。

第三十三条 农机事故责任者在农机事故发生后,主动抢救伤者、协助查明情况,或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事故损害的,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对农机事故责任者需要处以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有固定收入的'是指非农业人口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等单位按期得到的收入,其中包括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等。农业人口为直接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当地农村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二)'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等有关凭证,在农机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者、家庭劳动人员等;

(三)'无收入的'是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全部依靠他人供养,或偶有少量收入但不能维护正常生活的;

(四)'平均生活费'是指当地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五)'当地'是指事故发生所在地的县(市、区);

(六)'事故责任部分'是指发生农机事故时的某一违章行为人应负的事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办法6

生产设备事故管理办法(六)

设备事故,是指生产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机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一、设备事故等级的划分

设备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1.一般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在1000~30000元;或因设备事故造成全公司供电中断10~30分钟。

2.重大事故:修理费用一般设备达30000元以上;或因设备事故而使全公司电力供应中断30分钟以上。

3.特大事故:修理费用达50万元以上,生产线停产一周以上。

二、设备事故分析及处理

设备发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要保持现场,按规定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严肃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进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视,及时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2)不要破坏发生事故的现场,不移动或接触事故部位的表面,以免发生其它情况。

(3)要严格查看事故现场,进行详细记录或照像。

(4)如需拆卸发生事故部件时,要避免使零件再产生新的伤痕或变形等。

(5)分析事故时,除注意发生事故部位外,还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走访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6)分析事故不能凭主观臆测作出结论,要根据调查情况与测定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

2.认真做好事故的抢修工作,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认真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

设备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修复后,应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由部门主管工程师负责计算实际损失,填入设备事故报告损失栏内,报送公司领导。

4.认真做好设备事故的原始记录

设备事故报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备编号、名称、型号、规格及事故概况。

(2)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及责任者。

(3)设备损坏情况及发生原因,分析处理结果。重大、特大事故应有现场照片。

(4)发生事故的设备进行修复前后,均应对其主要精度、性能进行测试,设备事故的一切原始记录和有关资料,均应存入设备档案。凡属设备设计、制造质量的事故,应将出现的问题反馈到原设计、制造单位。

三、设备事故性质的确定

设备事故按其发生的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责任事故:凡属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维护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加工工艺不合理以及维护修理不良等,造成的设备事故,称为责任事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引起的设备事故,称为质量事故。

3.自然事故:凡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设备事故,称为自然事故。

不同性质的事故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责任事故与质量事故直接决定着事故责任者承担事故损失的经济责任,为此一定要进行认真分析,必要时邀请制造厂家一起对事故设备进行技术鉴定,作出准确的判断。

四、设备事故损失的计算

1.停产和修理时间的计算

停产时间:从设备损坏停工时起,到修复后投入使用时为止。

修理时间:从动工修理起到全部修完交付生产使用时为止。

2.修理费用的计算

修理费用系指设备事故修理所花费用,其计算方法为:

修理费(元)=该次事故设备修复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元)

3. 停产损失费用的计算

设备因事故停机,造成工厂生产损失,其计算方法为:

停产损失(元)=停机小时×每小时产出值(元)

4.事故损失费用的计算

由于事故迫使设备停产和修理而造成的费用损失,其计算方法为:

事故损失费(元)=停产损失费(元)+修理费(元)

五、设备事故的处理

设备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杜绝和减少设备事故是各级设备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任何设备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故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一般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严重警告,并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对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3、特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分析小组的分析情况上报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留岗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第3篇 设备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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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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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第4篇 设备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设备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设备发生事故将导致生产活动中断,破坏和打乱正常的生产秩序,严重的设备事故甚至会造成设备毁坏,人身伤亡,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为规范设备事故的管理,及时从中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设备事故管理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推行“日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认真推行点检制、操检结合,开展设备状态监测,对设备技术状况与维护保养进行动态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转。

2、设备事故管理是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公司设备事故由机动部归口管理总负责。各生产厂设备事故管理由各自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3、交通运输等货运过程事故归各自归口管理单位负责。

4、检、化验和分析仪器设备事故由计量质检部负责。

5、设备事故的统计报表,由事故单位综合后定期报机动部及各自归口管理单位。

二、定义和分级

1、设备事故的定义: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或由于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使生产突然中断者,统称设备事故。

2、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1)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而使生产中断者。

(2)因设备技术状况不良安排的临时检修。

(3)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具或消耗件如: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篦条、剪刃、轧辊、导卫装置、皮带运输机皮带等正常损坏,使生产中断者。

(4)生产工艺事故,如:冶金炉跑钢、跑铁,高炉悬料,连铸机跑钢、漏钢,轧机卡钢、缠辊、断带、堆钢等使生产中断但未造成设备和厂房结构损坏者。

(5)因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引起的设备损坏或生产中断者。

三、设备事故的分级

1、特大设备事故: 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二十万元以上(含二十万元)。

(2)设备事故的损失费在一百万元以上(含一百万元)。

(3)设备事故造成停产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

2、重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二十万元以下。

(2)设备事故的损失费在五十万元以上(含五十万元),一百万元以下。

(3)设备事故造成停产8-12小时(含8小时)。

3、较大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五万以下。

(2)设备事故的损失费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下。

(3)设备事故造成停产4—8小时(含4小时)。

4、一般设备事故:凡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小设备事故。

(1)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在五千元以下。

(2)设备事故的损失费在二万元以下,五千元以上。

(3)设备事故造成停产2-4小时(含2小时)以内。

5、设备故障:凡因设备原因中断生产2小时以内,但造成损失未达到设备事故等级者。

四、设备事故分类

1、责任事故:凡属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行、点检不到位、加工工艺不合理及维修不良等。以下几种情况,列为责任事故:

(1)管理失误: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员工无章可循。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职工未经培训考试合格、无证上岗,设备带病运转,不予及时安排检修,对已发现的隐患和缺陷不及时报告,不采取防范措施而造成的设备事故。

(2)违章指挥:强令员工违章作业,或明知有危险、有问题,但不做处理,强行指挥造成的设备事故。

(3)违章作业:不执行信号联络程序以及设备三大规程,擅离岗位、有章不循、自作主张、超负荷运行或操作失误造成的设备事故 。

(4)检查维护不周:不能认真执行设备维护规程,未能按分工履行规定的检查职责,对设备技术状况、维护保养办法走形式、走过场。工作不认真、错检、漏检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处理造成的设备事故。

(5)润滑不良:由于油脂污染、清洗换油不及时,没按润滑五定制度换油、加油,致使润滑部位缺油,造成设备非正常磨损而引起的设备事故。

(6)检修质量差:未能严格执行设备检修规程,设备在修理后或修理间隔内,由于设备内部问题,联接件松动,装配不合技术要求,零件有明显缺陷,内部润滑不良等外部难以检查、发现的问题而造成的设备事故。

(7)设备备件材料质量问题:由于更换的设备或零部件有外观、外形尺寸、配合精度等方面的问题,对可测的性能、精度具备检测手段和量具,但检修粗心未能查出问题而引起的设备事故。

2、质量事故:凡因设备原设计、制造、安装等原因致使设备损坏或效能降低。

3、自然事故: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

五、设备事故的处理

1、事故汇报程序及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设备负责人要立即向本单位主管领导汇报,第一时间组织抢修。

(2)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要在事故发生10分钟内报安环生产部、机动部和主管副总,主管副总在24小时内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

2、事故抢修:

(1)事故发生后,要迅速组织抢修,尽快恢复生产。

(2)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责任者,一并追究责任。

(3)对于预防事故或抢修事故有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3、事故处理:

(1)事故抢修完毕恢复生产后12小时内由机动部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分析会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事故处理报告交机动部备案。

(2)设备小故障由各厂自行处理,事故处理报告要交机动部备案。

(3)所有的设备事故一律由机动部代表集团对责任单位进行考核,并通报全厂。

六、考核与责任追究

1、考核:

(1)一般设备事故:每次扣罚事故单位300元。

(2)较大设备事故:每次扣罚事故单位1000元。

(3)重大设备事故:每次扣罚事故单位2000元。

(4)特大设备事故:视事故影响程度、时间,每次扣罚事故单位3000元-50000元。

2、责任追究:

根据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原因分析,对直接责任者(造成设备事故的直接作业人员)、直接领导(直接责任者的车间级领导)以及主管领导(机动科长、设备厂长)将进行责任追究。

(1)一般设备事故:直接责任者由责任单位处罚。

(2)较大设备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2000元;主要相关领导罚款500-1000元。

(3)重大设备事故:直接责任者罚款1000-3000元,降试用员工1-3个月;直接领导罚款1000-3000元,降试用干部1个月;主管领导罚款500-1500元。

(4)特大设备事故(12-24小时,含12小时):直接责任者罚款1500-3000元,放假1-6个月;直接领导罚款1500-3000元,降试用干部1-3个月;主管领导罚款1000-2000元,降试用干部1个月。

(5)特大设备事故(24小时及以上):直接责任者罚款3000-5000元,报主管副总批准后开除出厂;直接领导罚款3000-5000元,免去干部职务;主管领导罚款1500-3000元,降试用干部3个月。

3、对因工艺操作引起的设备损害事故,分析定性后,由安环生产部提出考核意见,对生产操作口做出相应的处罚。如遇生产、设备考核冲突时,生产部、机动部及时沟通,以执行重者为原则。

4、对以下情况之一者公司将给予酌情处罚:

(1)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者加重处罚。

(2)对故意拖延时间、不负责任、不积极抢修造成事故扩大者加重处罚。

(3)对月内重复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单位加重处罚。

(4)对事故抢修措施不力、组织不到位,延长了抢修时间的责任者加重处罚

(5)对事故责任者能如实反映事故真相,主动承担应负责任,在查找事故原因和事故抢修中有突出贡献者,可根据情况减轻或免于处罚。

七、奖励

1、凡能提前发现异常现象,避免了较大以上设备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2、凡能迅速排除事故,提前恢复生产的立功单位和个人。

八、防范措施

1、设备事故防范措施

(1)所有员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并获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员工进行专业知识教育,努力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2)制定并严格执行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及检修三大规程是防范设备事故的基本措施。

(3)事故备件、关键备件必须预先备好并做好预装工作,以减少抢修时间。

(4)严格执行点检定修制度,操检结合,对设备进行周期性的检查、维护保养。

(5)逐步实现设备动态管理,对重点设备开展状态检测和故障诊断技术,做到事故报警和预知维修。

(6)根据事故特点,做好事故预案及应急响应。

第5篇 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设备事故管理,保障设备安全有效运行,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所有的设备事故管理。

三、引用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总则》

四、定义

(一)设备事故:凡正式投产的设备,在生产过程中造成设备的零件、构件损坏使生产突然中断;因本企业设备原因直接造成能源供应中断而使生产被迫突然停止;修复费用≥3万元以上;停机时间≥四小时以上;均视为设备事故。

(二)设备故障:在生产过程中因设备的零、构件损坏或虽未损坏但设备动行不正常、控制失灵等原因,使主机停产五分钟以上,四小时以下者(构不成设备事故)均称为设备故障。设备故障也要纳入设备事故的管理范围。

(三)设备事故分级

⒈特大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的修复费≥100万元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

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重大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10万元而<100万元者。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二十四小时以上。

⒊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一般设备事故:

⑴设备事故的修复费在≥3万元而<10万元。

⑵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中断四小时以上(含4小时)二十四小时以下。

五、职责

(一)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将设备事故处理报告上报装备处。

(二)装备处负责重大、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必要时参与一般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内容及要求

(一)下列情况不属于设备事故

⒈联动机组的设备技术状况不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已上报公司设备和生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安排检修的。

⒉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动作,但安全连锁部件损坏使生产中断而未造成设备损坏的。

⒊在生产过程中,工艺件损坏(如轧辊、矫直辊、导卫装置、风口、渣口、烧嘴、氧枪、连铸机结晶器、剪刃、一般运输皮带等)使生产中断的。

⒋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使生产中断的。

(二)事故的处理与分析

⒈事故抢修

设备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检修单位应迅速组织抢修。设备故障或一般设备事故,检修单位组织抢修,生产单位配合;特大或重大设备事故,由装备处、生产处组织有关单位抢修。对抢修不力,使事故进一

步扩大的责任者,视同事故责任者一并追究处理。

⒉事故分析

⑴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设备厂长组织设备、生产操作、维修方面的

有关人员及事故当事人参加分析,重大和特大事故由装备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必要时装备处参与一般事故的分析。

⑵事故分析应遵循“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⑶事故、故障分析。生产单位主管设备的人员、检修单位人员应逐月进行设备事故和故障的原因分析。生产单位按事故发生的类别、部位、时间、等级、过程及原因等逐项填写设备档案与各类报表。

⒊事故处理

对于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经装备处分析形成结果后,按《设备专业管理办法》执行。一般设备事故,由事故单位和检修单位做出处理意见报装备处存档。

⒋事故统计、上报

事故记录、事故修复费、事故经过及原因分析,由生产单位统计,上报装备处。

⒌事故时间

⑴一般按设备停机到设备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计算。如因生产原因,未能及时恢复生产,事故时间可按抢修试车合格后终止。

⑵有备用机组的设备,事故时间按事故设备停机到备用设备投入生产之间的时间计算。

⑶设备发生事故被迫提前检修的,其事故时间应为:事故设备停机

到具备恢复生产条件之间的时间。

⒍设备事故修复费

设备修复费为修复或更换被损坏设备所发生的设备、备件、人工

管理等项费用。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应为更换设备的现行价格。当一台设备发生事故,波及其它几台(套)或有关厂主要生产设备损坏的,其修复费也应包括在内。

⒎对设备故障应做故障次数与停机时间的统计。

⒏事故与故障的上报制度

⑴一般事故与故障,生产单位应首先通知检修单位。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有关领导对事实了解分析后自行处理决定。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生产单位应及时向装备处、生产处总调汇报。

⑵一般设备事故与故障,各厂应在三日内将设备事故分析报告报送装备处,装备处审核、整理、存档。特大、重大设备事故与故障待修复后,由装备处根据调查分析情况将事故处理意见上报公司。

⑶生产单位及检修单位应加强设备故障管理,做到有台帐,有统计,有分析,有措施,避免重复事故、故障发生。

(三)设备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均应参加岗位培训,特殊岗位应有特殊工种操作证。

⒈生产单位、检修单位应分别对设备操作人员、检修人员不定期地进行培训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应离岗学习,两次不合格者调整岗位。

⒉检修单位应严格执行检修计划。检修时除了对设备缺陷、隐患进行处理之外,还应对设备进行详细地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处理应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列入下次检修计划。处理问题和

隐患前应制定和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四)设备事故管理的奖励与惩罚

⒈奖励条件

⑴能认真履行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操作规程,提前发现设备异常现象,避免重大设备事故发生的人员。

⑵能认真贯彻设备管理条例,狠抓事前教育,积极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全年无设备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及有关领导。

⑶重大及重大以上的事故责任者能积极主动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运行记录,并积极参加事故抢修,可减轻处分。有特殊贡献者给予表彰和奖励,由生产单位、检修单位上报,装备处核实后实施。

⒉处罚

⑴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①因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事故,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者。

②由于规章制度和操作维护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设备事故者。

③对操作人员不按规定进行有关规程教育,或未经考试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设备事故者。

④设备超负荷运行造成设备事故者。

⑤对发现的设备隐患、缺陷和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设备事故者。

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犯劳动纪律,造成设备事故者。

⑦施工、安装、检修过程中不按技术要求进行作业,偷工减料质量

低劣,设备投产后造成设备事故者。

⑧因设计原因造成设备事故者。

⑵下列情况之一,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

①发生设备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虚报或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者。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甚至嫁祸于人者。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负责任,不积极组织抢修或抢修不力造成事故

扩大者。

④重复发生重大及重大以上设备事故者。

⑤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不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的单位或领导。

⒊奖惩

⑴对造成设备事故的责任单位、有关领导、直接责任者及有关人员,除根据公司经济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视情节和损失轻重分别给予教育、警告、记过、降薪、降职、留厂察看、开除厂籍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⑵设计失误造成设备事故,由设计单位赔偿全部设备修复费。并追究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⑶因原材料质量低劣,造成设备事故,责任单位要赔偿全部修复费,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⑷对认真执行公司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程,保持主要生产设备全年无事故,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⑸对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处理或上报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人员、对积极抢修事故有特殊贡献的人员根据公司按规定给予奖励。

第6篇 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内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设备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设备事故发生。根据《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及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安监处,并采取应急措施,严防事故扩大。

第四条:因设备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安监处,并上报事故经过报告,重点区域设备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用电话上报主管矿长、机电科。

第六条:发生设备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必须在半小时内用电话报告调度室、矿长、安监处、机电科。

第七条:发生设备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修设备、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不得隐报、瞒报和不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 设备一般事故由矿负责组织。

2、 设备重大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

3、 设备伤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设备事故调查组由与事故无关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调度、机电等部门参加。

第十条: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的概况、过程、原因、和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及设备事故责任人,提出设备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调查内容:

1、 设备(损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班次。

2、 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起因。

3、 设备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责任人受过何种培训与安全教育,班前进行交接班情况。

5、 重大设备事故现场实测图及照片。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第十三条:确定设备(损坏)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 因设备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 因制造、安装和检修的错误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制造、安装 、检修者负责。

3、 因技术、操作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犯官僚主义错误,不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瞎指挥而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 已发生设备损坏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执行不力发生重大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无措施的由上级部门负责,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由直接管理人员负责。

6、 因随便拆除安全保护装置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挥拆除者负责。

7、 对已发现或决定整改的重大设备、设施隐患,贻误整改时间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或单位领导负责。

8、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9、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设备事故预防措施实施,应确定负责人及完成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设备(损坏)事故的赔偿处罚标准:

1、 据责任大小及实际经济损失的50%--100%进行赔偿。

2、 依据违反相应安全操作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机电违章处罚。

3、 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安全相关处罚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

4、 写出书面认识张榜公布,并在全矿或公司公开检讨。

第十六条:对发生设备重大事故的,在全公司开展事故教育活动,各科室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举一反三,结合本工种设备操作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学习体会。

第十七条;各科室、班组认真总结各类设备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提醒各生产单位加强预防减少或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福昌煤业安监处办公室、机电设备科,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7篇 机电运输设备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矿内机电、运输设备管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设备损坏事故及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设备事故发生。根据《机电设备管理制度》及国家《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设备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三条:设备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调度室、安监处,并采取应急措施,严防事故扩大。

第四条:因设备事故而造成伤亡事故的,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统计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发生设备损坏事故,应立即向调度室、安监处,并上报事故经过报告,重点区域设备事故应在半小时内将事故概况用电话上报主管矿长、机电科。

第六条:发生设备事故而造成人员伤害事故的,必须在半小时内用电话报告调度室、矿长、安监处、机电科。

第七条:发生设备事故的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以最快的速度报告相关部门,并积极组织抢修设备、抢救伤员并保护现场,不得隐报、瞒报和不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八条:设备损坏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

1、 设备一般事故由矿负责组织。

2、 设备重大事故由公司负责组织。

3、 设备伤亡事故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九条:设备事故调查组由与事故无关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调度、机电等部门参加。

第十条: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的概况、过程、原因、和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确定及设备事故责任人,提出设备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和建议,写出设备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设备事故调查内容:

1、 设备(损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班次。

2、 导致设备事故发生的起因。

3、 设备事故的后果和直接经济损失。

4、 事故责任人受过何种培训与安全教育,班前进行交接班情况。

5、 重大设备事故现场实测图及照片。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分析会。

第十三条:确定设备(损坏)事故责任者的原则:

1、 因设备设计上的错误和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设计者负责。

2、 因制造、安装和检修的错误缺陷而发生的事故,由制造、安装 、检修者负责。

3、 因技术、操作上的错误或缺陷而造成事故的,由技术、操作的确定者负责。

4、 因犯官僚主义错误,不按安全技术规程要求,瞎指挥而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指挥者负责。

5、 已发生设备损坏事故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或执行不力发生重大事故的,上级主管部门无措施的由上级部门负责,有措施不严格执行的由直接管理人员负责。

6、 因随便拆除安全保护装置造成设备事故的,由拆除者或指挥拆除者负责。

7、 对已发现或决定整改的重大设备、设施隐患,贻误整改时间造成事故的由贻误部门或单位领导负责。

8、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9、 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启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事故的,由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设备事故预防措施实施,应确定负责人及完成工作时限。

第十五条:设备(损坏)事故的赔偿处罚标准:

1、 据责任大小及实际经济损失的50%--100%进行赔偿。

2、 依据违反相应安全操作规定的处罚标准进行机电违章处罚。

3、 因设备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安全相关处罚及追究责任者刑事责任。

4、 写出书面认识张榜公布,并在全矿或公司公开检讨。

第十六条:对发生设备重大事故的,在全公司开展事故教育活动,各科室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并举一反三,结合本工种设备操作情况,采取防范措施,并写出书面学习体会。

第十七条;各科室、班组认真总结各类设备事故进行分析研究对策,提醒各生产单位加强预防减少或杜绝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福昌煤业安监处办公室、机电设备科,与安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设备事故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明确事故责任,提高事故处理的透明度,规范事故处理的程序,根据公司安全、设备管理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各车间设备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程序管理。

3、制度内容

3.1、事故等级划分

3.1.1、设备受损后,没造成停机、且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为四级事故。

3.1.2、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而影响磨浮车间生产的,且影响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为三级事故。

3.1.3、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4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为二级设备事故。

3.1.4、设备受损后,造成停机在8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为一级设备事故。

3.2、事故调查程序

3.2.1、四级事故由车间负责调查,并根据调查实际情况提交调查报告,同时按责任拿出处理意见上报厂部。

3.2.2、三级事故由设备室、安全办公室负责调查,最终形成报告和处理意见报厂部存档。

3.2.3、二级设备事故由厂部指派专人组阁调查,并写出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同时上报公司机动部存档和核查。

3.2.4、一级设备事故由厂部联系机动部共同负责调查,同时由机动部负责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处理。

3.3、事故的处罚标准

3.3.1、事故发生后,在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时,不考虑设备事故等级,但要考虑直接经济损失,主要组成项为维修费和停产损失,其中比例为维修费占90%,停产损失为10%。

3.3.2、具体处罚标准

3.3.2.1、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20%的经济责任,管理人员免责;

3.3.2.2、造成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15%经济责任,追究班长10%的管理责任;

3.3.2.3、造成损失在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时,追究岗位工5%的经济责任,追究班长6%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7%的监管责任。

3.3.2.4、造成损失在8000元以上15000万以下的,追究岗位工4%的经济责任,班长5%的管理责任,车间主任6%的监管责任。

3.3.2.5、造成损失在15000元以上时,按公司处罚厂部金额的50%计罚,具体比例按照事故责任另行研究。

3.4、事故的处理要求

3.4.1、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

3.4.1.1、事故原因未查清楚不放过;

3.4.1.2、事故责任者和其他的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3.4.1.3、未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不放过;

3.4.1.4、事故责任者未受处理不放过。

3.4.2、事故处理完毕后,所有卷宗必须存档,并将该次事故以身说教,让其他职工明白事故的危害性。

4、本制度编制于2023年5月8日,其中条款若有与公司制度抵触的,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设备事故管理规定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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