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企业管理督查办法范例
企业管理督查办法
为了强化执行力,保证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促进我场管理上台阶、上水平,切实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圆满完成年度生产经营任务目标,根据集团公司文件精神,经总场研究决定实行内部管理督察制度。
一、督察原则与方式
1、督察工作以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目标的完成情况为核心,与现场管理工作相结合,以强化执行力为重点,切实把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2、实行两级管理督察。一是各分场(厂)对各自所属单位进行督察;二是总场对各分场(厂)进行督察。以各单位内部督察为主,总场定期对各单位的督察情况进行调度。
3、采取专业督察与综合督察相结合的方式,不定期、不定时、不定点的全方位督察。
二、督察内容
对各单位生产、经营、基本建设等各方面的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察。主要包括:
1、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主要内容:对集团公司、总场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是否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包括:贯彻传达情况,根据总场的要求制订的适合本单位实际的制度、意见、措施,以及在本单位的实施情况。
2、企业管理情况
是否存在着管理不严、标准不高、管理粗放、随意性大的问题。
3、招(议)标管理
内部招标管理制度情况;对额度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和土建安装等是否进行规范招(议)标;限额以上的招(议)标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招标记录是否齐全。
4、工程项目管理
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情况;项目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基建、技改、大修等项目的质量、工期、投资额度控制情况;项目是否按期达产达效,是否存在盲目投资造成浪费问题等。
5、应收账款
促销促收措施制度及实施情况;应收账款年度控制额完成情况。
6、原材物料的管理
主要内容:内部关于原材物料的采购、保管、出库、库存定额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制订、执行情况;闲置物资、清欠物资的管理、串换、变现情况。
7、产成品的库存、销售管理
主要内容:单位产成品的库存、销售管理制度的制订情况,及具体执行情况。
8、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
主要内容:单位生产过程中的工艺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制度的制订情况,制度执行情况;是否杜绝了装备的跑、冒、滴、漏现象。
9、人力资源管理
工资定额的控制情况,工资性费用的列支情况,员工及临时工是否按规定雇佣等。
10、现场管理
主要是指生产、办公、生活现场的环境管理。主要内容:现场达到'环境整洁、物流有序'的要求;单位内部建立健全有关部门规章制度情况;内部现场管理开展情况;是否存在长流水、长明灯现象;内部现场管理检查、奖惩情况。
11、劳动纪律
主要内容:单位在劳动纪律方面的制度制订情况,单位职工个人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迟到、早退、脱岗、睡岗等),内部监督检查情况。
12、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情况
是否按照盐场的信息系统管理规定使用。
13、生产经营工作中的其他方面。
三、考核及处罚
督察小组对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认真进行督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着重查找主观原因,并及时通知该单位限期整改。如发现未按督察组要求进行整改的,通报批评并扣罚主要负责人及单位年(岗)薪。对存在严重违章、违纪和管理混乱的单位,由督察组提出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班子进行调整或诫勉意见,报总场研究后按有关程序处理。
四、组织领导
为了保证管理督察制度的贯彻实施,总场成立督察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企管处,***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其他
1、各单位都要成立相应的由单位负责人为组长的督察小组,配备督察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督察工作。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督察制度和办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2、各单位每月3日前将本单位上月的督察情况报总场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总场督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后上报集团公司。
六、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2篇 集团企业投诉管理办法
某集团投诉管理办法
1总则
1.1目的
为保障某“创造满意”核心能力的实现,规范投诉处理程序,使投诉案件能得到及时、公正、合理地解决,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总部、专业集团及各成员企业。
1.3职责与权限
1.3.1集团督查室负责投诉的统一管理。
(1)制定和修改投诉管理制度;
(2)直接受理并办理(含移交办理)投诉;
(3)办理董事局主席办公室、总裁办公室及集团其它部门受理并移交的投诉案件;
(4)对成员企业的投诉管理进行监督与指导;
(5)代表用户、合作者等利益相关者投诉。
1.3.2各专业集团职能部室受理的投诉由其总经理指定部门办理,也可以委托督查室办理。专业集团不承担对其成员企业的投诉管理进行指导与监督的职责。
1.3.3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本企业外部客户投诉的管理,受理投诉及办理投诉案件。
1.3.4集团督察委员会是受理企业内部员工或部门投诉的唯一单位。有权对其他受理部门的投诉调查结果(投诉方对第一次判定结果不服)重新调查取证。具有判定所有投诉案件性质的最终裁定权。
1.3.5集团任何部门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协助投诉调查工作。
某投诉的类别
2.1按投诉的来源(主体)分类,可分为:外部投诉、内部投诉和代理投诉。
2.1.1外部投诉包括客户投诉、社会公众及合作者投诉,主要是指由于客户对某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满意,社会公众(特指生活在本集团所建公共设施区域内的公众)以及合作者(特指供应商、经销商、乙方施工队伍等有经营关系的单位)的正当权益因某的经营行为受到了侵害而提起的投诉。
2.1.2内部投诉是指由于成员企业、专业集团、集团总部职能部门之间提供的服务支持不到位影响生产经营或者某员工(包括临时用工)受到了企业或上司不公正对待而提起的投诉。
2.1.3代理投诉是指由于成员企业、专业集团、集团总部的管理或服务不到位可能危及某的经营发展或当无法确认投诉主体时,由集团督查室代表用户或集团提起的投诉。
2.2按投诉的投递方式分,可分为:电话投诉、信函投诉、上门投诉、匿名投诉及其他方式投诉。
2.2.1某集团不鼓励使用匿名方式进行投诉,不鼓励联名或联合投诉。
2.2.2督委会原则上不支持匿名投诉。
2.3按投诉的判定性质分,可分为:有效投诉和无效投诉。
2.3.1以下投诉案件可认定为有效投诉:
2.3.1.1经集团督查室、专业集团指定部门或各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调查核实,投诉方和被诉方签字认可且事实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诉案件:
(1)某企业、部门、员工及合作单位在工作中对待用户态度生硬、粗暴、不理不睬或出言不逊的;
(2)某企业、部门、员工及合作单位在工作中违反公司的服务承诺,给用户造成麻烦或不便的;
(3)某企业、部门、员工及合作单位在工作中违反公司员工行为规范、服务规范,使用户产生反感或不满的;
(4)某员工在工作中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即不作为)的;
(5)某集团及所属各单位的经营行为侵害用户或合作者正当权益的;
(6)集团职能部门员工在为成员企业或个人提供服务时态度傲慢、不负责任的;
(7)各级领导或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安排工作、利益分配、考核、处分等问题时使员工受到不公正对待的。
2.3.1.2虽投诉方和被诉方一方或双方不认可调查结果,但经集团督察委员会最终裁定为有效的投诉案件。
2.3.2具有以下特征的投诉案件为无效投诉:
(1)经调查证实事实与投诉方叙述有严重出入,且引发争端的责任在投诉方的;
(2)因要求提供公司承诺以外且公司明令禁止的服务或与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相违背的服务而没有得到满足的;
(3)寻衅滋事,以投诉相要挟的;
(4)无具体投诉事实的匿名投诉,或匿名投诉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主要事实不成立的;
(5)投诉者提供的线索不全,无法对历史进行追溯并无法核实取证的;
(6)对企业或员工服务态度不满并在一个月以后提出投诉的;
(7)其它经集团督察委员会最终裁定为无效的投诉案件。
2.3.3根据有效投诉案件的严重程度可分为恶性投诉案件和一般投诉案件。
(1)见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影响范围较大的投诉案件为恶性投诉案件;
(2)因员工在工作中违反公司有关服务的规章制度,与用户发生冲突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投诉案件为恶性投诉案件;
(3)其他经调查确定为有效投诉的案件为一般投诉案件。
2.3.4根据无效投诉的投诉动机可分为一般无效投诉和恶意投诉。
(1)因投诉方对公司的服务承诺或政策、制度理解有偏差而提起的投诉为一般无效投诉案件;
(2)用户因不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员工与领导有私人矛盾而为了报复提起的投诉为恶意投诉;
(3)匿名投诉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基本事实不成立的投诉为恶意投诉。
投诉的受理、调查及处理程序
3.1投诉电话的公示
3.1.1成员企业必须将本企业综合办、95158、集团总部的投诉电话(0316-6082000)公示于每一个用户,公示的方法是将投诉电话与本企业的报修或服务电话印刷在一起并发放给每一个用户,还可以通过恰当的公众媒介向用户通报投诉电话。
3.1.2投诉电话的号码应固定,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通过公众媒介向用户通报,并在一个月内将印有新投诉电话的服务卡发到每一个用户家中,并更改广告及其他对外宣传资料、文件上的投诉电话号码。
3.2投诉的受理
3.2.1当投诉受理责任部门接到投诉电话或信函或者接待上门投诉的单位或个体时,须认真听取投诉人的陈述,问明投诉人的姓名、地址、电话、投诉对象及投诉案件的经过,并做好记录。
3.2.2投诉接待完毕后,受理人应立即出具正式的《投诉受理记录单》。督查室出具的《投诉受理记录单》应立即转集团督查室主任,各成员企业出具的《投诉受理记录单》应立即转本企业总经理,专业集团出具的《投诉受理记录单》应立即转本集团总经理。
3.2.3对于紧急事件投诉,接报人可以最便捷的方式先行通知或报告有关领导,然后再出具正式的《投诉受理记录单》。
3.3投诉案件的调查
3.3.1董事局主席办公室、总裁办公室、集团督查室受理(含委托受理)的投诉案件由集团督查室主任指派人员进行调查,专业集团受理的投诉案件由专业集团总经理指派人员或委托督查室调查,各成员企业受理的投诉案件由本企业总经理指派人员进行调查。
3.3.2对于督查室受理的事实比较清楚的投诉案件,可直接移交成员企业,由总经理指派人员办理。
3.3.3调查人员在进行投诉案件调查时须注意以下事项:
(1)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法律、公司的基本理念、各项规章制度和对用户的承诺为准绳,公平、公正、客观地进行调查取证;
(2)调查人员只是负责调查事情的真相,无权对任何一方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3)调查过程中应按某员工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坚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展现某人应有的职业素养;
(4)调查的范围应尽可能涵盖各个关联方,包括投诉人、被诉人、投诉案件涉及到的部门及人员、被诉人的直接领导、下属及同事等;
(5)在案件事实基本调查清楚后,应与投诉双方及被投诉人的直接领导进行沟通,陈述事实经过;
(6)调查的视野不仅仅局限于投诉案件的经过与事实,同时应特别关注在事件形成过程中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问题;
(7)涉及利害关系的投诉原则上由两人以上参与调查。
3.3.4调查人员在经过充分调查之后,应及时出具投诉案件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
(1)投诉案件名称、投诉方、被诉方、投诉时间;
(2)投诉案件的受理人、调查人、调查时间;
(3)投诉案件简述、调查经过、案件事实经过、调查分析等。
3.3.5督查室受理(含委托受理)的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交督查室主任,各成员企业受理的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交本企业总经理,各专业集团受理的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交本集团总经理。
3.4投诉调查结果的确认
3.4.1判定投诉案件的性质后,调查人应就调查结果与投诉方和被诉方进行确认,并在《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上签字。
3.4.2若投诉方和被诉方有任何一方不认可调查结果,可以在接到《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一周内向集团督察委员会总督察申诉,经总督察协调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在一周内向督委会申请召开集团督察委员会仲裁会议进行最终裁定,《投诉仲裁申请表》可向集团督查室索取。
3.4.3若因不认可调查结果而没有在《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上签字,又没有在一周内向集团督察委员会总督察申诉,或经总督察协调后虽没有达成一致但没有申请仲裁,则视为默认调查结果。
3.4.4集团督察委员会主席有权决定是否召开仲裁会议。
3.4.5经仲裁会议裁决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3.5投诉处理
3.5.1有效投诉的处理
(1)对成员企业的投诉由本企业总经理负责组织制定处理方案并交有关责任人实施,对集团总部和专业集团由各总经理组织制定或指定部门制定处理方案并交有关责任人实施。
(2)处理方案应记录在《投诉处理单》上,并交集团督查室及本企业综合办公室备案。
(3)《投诉处理单》上应约定验收时间,集团督查室受理(含委托受理)的投诉案件由集团督查室负责验收,专业集团受理的投诉案件由专业集团指定部门负责验收,各成员企业受理的投诉案件由本企业综合办公室负责验收,验收人验收合格后须在《投诉处理单》上签字确认。
3.5.2涉及相关责任的有效投诉,根据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5.3无效投诉的处理
(1)一般无效投诉中的非匿名投诉,由调查人进行调查结果确认,确认前应与投诉方进行沟通,向其详细讲解公司的服务承诺或有关政策、制度,消除误解。一般无效投诉中的匿名投诉,经调查人进行调查结果确认后由督查室统一备档。
(2)对于由用户提起的恶意投诉由成员企业总经理出面与投诉方进行交涉,无理要求应严正拒绝。
(3)对于由员工提起的恶意投诉应报请集团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员工奖惩制度》处理。
投诉记录与统计的管理
4.1集团督查室须建立全集团恶性投诉案件和恶意投诉案件档案以及集团督查室调查处理的投诉案件档案,专业集团行政部门、各成员企业综合办公室须建立本集团、本企业所有投诉案件档案。
4.2每份投诉案件档案须包括:《投诉受理记录单》、《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投诉处理单》、调查报告、调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材料,若形成仲裁,则包括《投诉仲裁申请表》和仲裁会议纪要。
4.3成员企业、专业集团须在每月月末将本企业、本集团受理(或受委托调查的)并已处理完毕的恶性投诉案件和恶意投诉案件档案复印一份交集团督查室存档。
4.4成员企业综合办、专业集团行政部门须在每月月末统计本企业当月受理及处理的投诉,填制《投诉管理统计表》上报集团督查室,集团督查室汇总各成员企业、专业集团及总部当月受理及处理的投诉,填制《投诉管理统计表》上报董事局主席办公室。
4.5各成员企业应每季度一次汇总分析本企业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出具投诉分析报告报集团督查室,集团督查室半年一次汇总分析全集团投诉受理和处理情况,出具投诉分析报告报董事局主席办公室。
特殊情况下的处理程序
5.1当投诉见诸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时,任何一名某员工都有义务在看到或听到此类投诉时向单位领导报告;员工可同时向所在企业的第一责任人及督委会总督察报告。
5.2总经理在接到此类报告后,须立即向总督察、集团总裁和董事局主席报告;总督察在接到此类报告后,须立即向董事局主席报告。
5.3集团总裁在接到此类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召集集团企业执行委员会委员、集团督察委员会委员、被诉单位主要负责领导、公关文化处领导及工作人员开会商讨应对策略和方案。
5.4集团总裁根据应对策略和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和妥善处理,力争将该投诉案件产生的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
附则
6.1本办法由集团督查室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20**年9月6日起实施,原《某集团投诉管理制度(试行)》(*A/ZD1501A-20**)同时废止。
附件:1《投诉受理记录单》
2《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
3《投诉仲裁申请表》
4《投诉处理单》
5《投诉管理统计表》
附件1投诉受理记录单
编号:
受理单位:*年*月*日
投诉人
姓名
地址
电话
投诉对象
投诉内容:
领导签收:*年*月*日
承办人签名:******
月日
受理人签名:
备注:
1.受理单位需填写详细,如“××公司综合办公室”、“××集团××部门”;
2.投诉编号由受理单位编制,需容易识别,如“廊坊燃气20**-001”;
3.本单一式三份,受理人、负责领导、承办人各一份。受理人、负责领导在三份单子上签名后,受理人自留一份备查;负责领导将另两份中的一份交投诉承办人进行调查,承办人须在这两份单子上签名确认。
附件2投诉调查结果确认单
投诉名称
投诉编号
投诉简述:
调查情况简述:
调查结果
□有效投诉
□无效投诉
说明:如对本调查结果不认可,您有权在一周内向某集团督察委员会总督察申诉,如对某集团督察委员会总督察的协调结果仍不满意,您有权在一周内申请由某集团督察委员会进行仲裁,《投诉仲裁申请表》可向某集团督查室索取。如您在规定时间内放弃申诉和仲裁申请,将被视为同意本调查结果。
调查单位
领导签字:*年*月*日
调查人签字:*年*月*日
投诉方签字:*年*月*日
被诉方签字:*年*月*日
备注:
1.投诉名称由调查单位确定;
2.本单一式三份,调查单位、投诉方、被诉方各一份。
附件3投诉仲裁申请表
投诉名称
投诉编号
原调查结果
□有效投诉
□无效投诉
申请仲裁人
□投诉方
□被诉方
申请仲裁理由:
申请人:*年*月*日
某集团督察委员会总督察意见:
签名:******
月日
某集团督察委员会主席批复:
签名:******
月日
备注:本表经某集团督察委员会主席批复后,一式三份,督察委员会主席办公室、集团督查室、申请人各一份。
附件4投诉处理单
投诉名称
投诉编号
确认调查结果
□有效投诉
□无效投诉
处理方案:
方案制定人:*年*月*日
责任单位领导1责任人1责任单位领导2责任人2责任单位领导3责任人3验收结果:
验收单位领导:
验收人:*年*月*日
备注:本单一式几份根据实际责任单位的多少确定,各责任单位及验收单位各一份。
附件5投诉管理统计表
单位:*年*月*日
本月受理投诉情况
投诉编号
投诉名称
投诉日期
本月已处理完成投诉情况
投诉编号
投诉名称
投诉日期
投诉性质
本月正在处理投诉情况
投诉编号
投诉名称
投诉日期
处理阶段
审核:
制表:
备注:
1.“投诉性质”栏填恶性有效投诉、一般有效投诉、一般无效投诉或恶意投诉;
2.“处理阶段”栏填调查中、处理中或验收中。
第3篇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
第四条 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按《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要求,填写本企业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注册地属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注册地属七区五市的建筑施工企业,将备案表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重新填报。
第九条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配备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有资格的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名单。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5千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5千万(含)~1亿元或1万(含)~5万平方米的工程,各不得少于2人;1亿元(含)以上或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工程,各不得少于3人,并分别设立质量安全主管。
劳务分包企业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施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质量安全专职工作人员各不得少于1人;施工人数在50(含)~200人的,各不得少于2人;施工人数在200人(含)以上的,各不得少于3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都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每季度组织一次本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自查,全面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配备、企业制度建设等情况,并针对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纠正。
企业自查记录及整改措施需经企业法人代表(外地入青企业驻青主要负责人)审签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应严格落实对辖区内在建工程的检查工作,每项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每月应各不少于1次,重点检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执行落实情况,并在企业检查隐患整改通知单上签字并存档备查。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其总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对辖区内的在建工程检查每季度应不少于1次。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负责制订落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参与企业施工技术标准的编制,并监督实施;
(三)协调企业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关系,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施工现场项目部质量管理制度和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组织企业内的质量管理交流和教育培训工作;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质量行为;
(七)对结构复杂、施工难度大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项目及创优评奖项目应当组织专项质量检查;
(八)指导和督促项目部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
(九)掌握和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帮助解决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监督质量问题的整改与验收,参与质量事故处理,并按规定对在建项目的施工质量提出奖罚意见;
(十)开展“自检、互检、专检”(以下简称“三检”)工作,并监督实施;
(十一)参加工程项目的地基基础、主体及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十二)负责工程项目质量控制资料的检查、归档和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竣工项目的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并监督实施;
(十四)制定工程项目的质量回访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五)企业明确的其他质量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重点环节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项目部必备检测检验仪器配备情况;
(二)施工图纸会审记录及重大设计变更施工前图纸审查等落实情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通病防治措施;
(三)深基坑、桩基、地基处理等施工质量及检测报告、验收记录情况;
(四)基础、主体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砌体等材料质量和施工质量情况;
(五)防水、保温、钢结构、幕墙、外墙粘(挂)饰面等工程主要材料、重点部位、关键节点质量控制及隐蔽验收情况,严格落实“样板领路”责任制;
(六)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照明和通风、电气及智能化等工程的材料、设备及其施工安装质量和检测试验情况;
(七)屋面、外墙和卫生间、淋浴室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部位及卫生器具防渗漏试验的记录情况;
(八)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重要分部(分项)的质量验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及质量验收情况;
(九)分户验收检查记录情况。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具体监督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二)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四)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五)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组织对在建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检查,每个项目每月不少于2次,及时制止不符合要求的行为;
(七)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八)参与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会审;
(九)参与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参与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大模板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十一)参与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
(十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工作;
(十三)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十四)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五)按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
(十六)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检查中,应重点对以下环节实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并落实到位。
(一)施工现场项目部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二)施工现场项目部每天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及记录情况;
(三)深基坑设计方案评审、基坑支护验收、基坑检测、日常巡查等内容;
(四)起重机械产品备案、安装拆卸、检查验收、安装检测、使用登记、日常使用等内容;
(五)脚手架、大模板安全方案论证、搭设拆除、检查验收日常使用等内容;
(六)“三宝”、“四口”、“临边”防护和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七)防汛和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情况;
(八)施工现场围挡墙、临建设施、场地硬化等文明施工相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在施工现场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场给予纠正并落实整改,检查记录、整改复核记录由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后,分别独立成卷存入施工现场资料档案备查。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重点履行以下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一)项目部每周组织一次质量安全情况检查;
(二)项目经理等应进行考勤的人员每月在岗时间不少于20天;
(三)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每天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不少于2次的检查,检查应当包含工程操作层情况、现场重大危险源质量安全方案实施情况、大型设备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
(四)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应当场予以纠正或查处,并做好记录备查;
(五)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六)对进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七)严格施工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八)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检测;
(九)组织开展现场施工过程中重要工序的质量检验,及时发现报告质量问题;
(十)对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记录备查;
(十一)对发现的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立即向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四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监督检查,重点审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及履责情况、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等,查找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漏洞和缺陷,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自控体系。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考核扣分。
(一)建筑施工企业每季度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自查工作不真实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开展检查次数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开展检查记录不真实或代签字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不到岗到位、企业与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或质量与安全管理人员相互兼职的;
(五)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各类隐患未及时发现或未进行有效整改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记录不全,存放整理不清晰的。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出现下列问题,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外,同时视为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不畅,按照建筑市场主体管理考核办法给予扣分,并将该企业列入重点监控企业,与该企业法人代表进行预警谈话。属本地企业将重新复核企业资质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属外地入青企业将重新复核其入青信用登记。
(一)建筑施工企业未开展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季度自查自纠工作的;
(二)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开展检查的;
(三)企业分管负责人或质量安全机构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发现现场质量安全较严重隐患的;
(四)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数量未达到本规定配备标准,虚报人员或者非本单位人员的;
(五)对发现的质量安全违章违规行为或隐患,未当场给予处理的;
(六)企业及项目部伪造施工质量控制资料的;
(七)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凡列入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经整改后仍发生上述行为的,取消该企业年度评优资格,属本地企业给予暂停企业办理资质升级或增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属外地入青企业收回其入青信用登记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此前已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4篇 af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1】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如果主管领导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支出单上补签意见;
⑵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办公室主任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由法定代表人指定的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 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⑸ 往来款项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⑹ 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⑺ 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施工工程用款支付批工作流程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 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 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3.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 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 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部门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 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 房租标准: a、部门经理以上职员,房租标准为120元/日; b、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100元/日。② 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标准伙食补贴每人20元/日;市内交通费每人6元/日。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 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结算;
⑵ 车辆的易损备品备件由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购,以支票支付。需用时应办理领用手续,并由办公室建账予以核销使用;
⑶ 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账登记使用。
5.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 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 办公室设立账册登记公司办公用品的采购、使用情况;
⑶ 办公室财产台账为财务部附设账册;
⑷ 办公室应对各部门领用的办公用品情况进行造册、登记、定期通报;
⑸ 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总经理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⑹ 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总经理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6.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 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 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 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 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账收据给经办人;
⑸ 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 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 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第二章 工程成本管理制度
1.公司所有工程经济合同以及涉及工程成本的一切指标、保证、承诺及其他经济签证均需由总经理签署或授权委托签署。
2.公司工程部主要负责工程造价的预测及审核、工程招投标文件的编制、工程决算的审定。
3.工程部还负责组织工程用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及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对已经选择定型的设备、材料进行采购,确保设备材料及时供应,积极进行市场询价工作,建立市场价格询价登记薄,记录材料价格变动的历史资料。
4.财务部主要负责工程成本的总体控制工作。
⑴ 参与有关工程经济合同的谈判工作,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各项工程成本的构成及用款计划;
⑵ 负责工程进度款的复核工作,参与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最后决算的审定工作。
5.工程中间结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于每月25日之前,将工程进度结算报送工程部审核,工程部结合工程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计划以及其他文件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在5日内送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有关文件资料、施工单位领用的供应材料数额,以及与施工单位其他经济往来等情况,并参考公司财务状况提出付款意见,报送公司主管领导审批。
6.工程决算程序。
⑴ 施工单位应将工程决算书以及各项经济签证资料按工程中间结算同样的程序报工程部复核,财务部会签;
⑵ 财务部根据各种经济签证、合同以及经审定的工程决算数和材料结算数,扣除已付工程数及垫付的各项费用,结算应付工程尾数,提出付款方案,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⑶ 大工程办理决算时,应由公司主管工程领导牵头,由工程部、设计部、财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工程决算小组,按照上述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联合进行专项工程决算;
⑷ 房屋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时,商品房由工程部、销售部办理竣工房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财务部凭交楼入库手续办理竣工房成本结算。
第三章 财产管理制度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 公司本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 公司各施工工地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工程部归口管理;
⑶ 办公室和工程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 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经财务部会签,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财物发票及采购计划办理报销手续。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凭验收单登记台账;
⑶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报办公室审批,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 固定资产的领用单由使用部门开具,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由领用部门存查,一联送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作为财产发出凭据,一联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后向财务部报账;
⑸ 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部组织评估,评估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主管领导决定处理意见;
⑸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二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三章 现金管理
第八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四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会计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每年对公司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1、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2、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3、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1、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2、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经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3、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并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薄。
第七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因场地租赁而发生的向场地租赁单位收取的场租收入和宣传费收入、职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经营部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出差、办公事需借现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超过半月在考绩工资中扣除本人20分。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关于经营部、公司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1、经营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室备案。
2、经营部、公司各自指派专人负责,依合同内容、金额登记备查簿,根据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3、月末由财务向总经理、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经营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应收账款明细表》。
4、每周一经营部、公司将本周经营收入情况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两个月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分别报各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并相应扣罚相关部门的考绩分数。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租赁、广告、演出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密。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经营部、公司签订的会议或演出租赁协议,由经营部、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必须二日内交财务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的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进行支付。
2、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金。
第九章 税务发票和内部票据管理
第三十三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保管
1、财务要加强货币资金票据(发票、门票和电影票等)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注销,并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应由会计保管。严禁一人同时保管印章和票据。
3、应确保各种票据的完整无缺。
第三十四条 发票的管理
1、发票领用、保管
①由出纳领购、保管、整理、缴销;会计设登记簿进行登记;
②发票由出纳人员专人保管、专柜存放;
③发票的开据原则上应在结账同时开据并由经办人签字。公司经营部门人员外出结款需提供发票的,由经营部门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开票手续,并于15日内完成款项结算工作;
2、发票开据、作废
①发票要序时、序号开具,不得虚开、代开、跳号、开大头小尾发票;
②发票作废时必须一式三联加盖“作废”戳记章;
第三十五条 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凡领用支票必须履行手续,出纳员登记、经办人签字。
2、领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写领用申请单,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支票。支票结算完毕后,由经办人将票头和经领导审批后的发票交出纳注销支票,未经出纳注销的支票由领用人负责。
3、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4、接收业务单位转账及现金支票,出纳人员应及时办理转账业务,不得由他人代办。
第十章 财务开支管理
第三十五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管理办法
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后支付的原则。实行大额财务开支由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总经理批准;小额财务开支由部门经理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总经理审批或审批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费用报销手续
1、各项费用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背面由经办人签名并列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表,由财务人员审核,第十八条 购入的财产必须由经手人、验收人、主管负责人、审批人四者在原始凭单上签字后,财务方可给予报销
第十一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会计法》。
2、负责各种业务核算及账务处理。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会计账薄要按月结账。
3、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供有关数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定期与出纳及相关人员核对有关账目,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类应收款项予以核查、催收。
5、按月计提各项税金,确保税金及时足额缴纳。办理税务有关事宜,提供税务部门所需各类纳税资料。
6、做好年度财务预决算的编制、汇总和上报工作,及时办理财政的资金拨付工作。
7、对指定保管的印章应加强管理,不得作为他用。
8、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安全工作。
9、配合好各部门工作。
10、完成领导布置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纳员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银行存款工作,登记现金、银行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调节表”和“出纳报告单”。
2、出纳要随时掌握银行余额,及时向领导反映,保证资金的支付。
3、支付款项时必须复核票据数额的准确性和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票据拒绝办理。
4、管理好空白发票、支票及有价票据,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整理、缴销。
5、根据办公室下发的人事通知,按时编制和发放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台账。
6、办理税务和银行有关事宜。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工作。
第三十八条 保管岗位职责
1、办理物品入库验收、登记和领用出库手续;
2、按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和耗材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按照常备物品的用量情况,向部门申购人提供需求建议。
4、对交还的物品,分门别类,分别上账入库。
5、负责库房物品的存放安全,严防物品霉烂变质及发生火灾、失盗、爆炸等事故,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证库存物品堆放有序,领用科学。
6、对库存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提供使用建议。
7、对各部门、各岗位设备专人管理清单做备份管理,并就相应的资产调整事宜对清单做增补、删减。
8、每年根据固定资产账及设备专人管理清单对公司资产进行盘点、清理,并就设备、资产的报损维修事宜提出建议。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6篇 企业应收帐款监控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应收帐款的日常管理,健全客户的信用管理体系,按照对应收帐款实行“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工作原则,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一、监控
1、总公司及各下属公司应严格控制应收账款,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强帐期在三个月之内账款的清理工作。对存在应收账款的客户应按规定做好对帐工作,并保管好对账单、客户签收单等原始凭据,对帐期超过三个月的应收账款必须报法务部,由法务部及时介入处理。
2、法务部工作人员将定期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分析,对于超过约定帐期三个月的应收帐款将进入法务部的自动监控系统,经核实确认应收帐款的生成原因及目前状况后,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启动法律程序。
3、应收账款发生突发事件(如客户倒闭、关闭、转让、执照变更、改制、业务员职务侵占或携款潜逃等)已经或可能对应收账款产生影响的,应立即报告法务部,由法务部迅速开展工作或在法务部指导下协调开展工作。
二、对各业态的要求
1、ka及区域卖场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大、费用繁杂的特点,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对方对帐,明确货款及费用明细,相关单据齐全后及时核销有关费用。零售业务人员及财务人员应做好日常的应收帐款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部门和零售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法务部将以各零售客户的收货日期为起算点,对于超过帐期的应收帐款及时介入,并对其进行还款等级、还款能力的评估和风险监控。
2、餐饮
针对此类客户销售量较小,且根据行业惯例目前大多客户都采取按月结款的结帐方式,要求业务人员每月按时携带相关票据前去结款,对于因客户原因无法结回货款的,应当及时向经理上报原因,必要时可要求法务部提前介入处理。对于有濒临倒闭、破产迹象的客户,需及时上报法务部介入处理。
对于全国连锁餐饮客户或餐饮部认定并经公司特批的规模较大餐饮客户,给予额外帐期的,应向法务部提供相应的客户目录表,包括其基本信息资料、合同复印件、补充协议等。
3、通路
目前公司对通路客户都采取预付货款制度,原则上不应产生应收帐款。但由于某些下属公司业务人员违规操作仍有应收帐款的存在,特别对于“寄库货物”要求各下属公司应每月将截至上月底的寄库情况和回款情况与客户进行书面的核对,并盖章确认。法务部将对此部分应收帐款的产生进行严格监控,如发生由于违规操作造成公司损失者,将进行追偿并追究其个人责任,并对相应各下属公司进行处理。
三、其他
1、抵债物品移交法务部处理。一般情况下由法务部统一拉回实物、兑现,与财务部协商进行冲帐。对突发性需要以实物抵债的可事先向法务部报告,在法务部的指导组织下进行处理。
2、对违反公司规定而形成的坏帐、死帐、呆帐等直接或间接造成公司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3、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第7篇 供电企业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分公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管理的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切实把握企业理财的自主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兴隆供电分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运用的各种资金,包括生产成本、基建工程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资金、农电管理费及实业公司的重大项目开支等。
二、资金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辟资源,挖掘潜力,确保生产建设的需要;通过科学地预测、决策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调度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讲求效益。
四、建立分公司资金平衡会制度。
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科长组成,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都由资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做到收支预算,项目有计划,消耗有控制,使用有监督。
年初由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分公司全年资金预算,可控费用预算,使用有监督。
可控费用预算额一经下达,各部门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突破,并将此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分公司每月召开资金平衡会,重点研究平衡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会议由主管财务的经理主持,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根据所属部门上报的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和平衡。通过后,由财务科资金调度平衡结果下达各科室,各部门据此执行。
五、资金调度的具体要求:
1、可控费用年初根据分公司下达的各部门预算定额,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控制,经主管财务经理签批后,财务科在预算定额以内据实列支,年终不予调整。
2、非可控费用及技改资金、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资金等由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事先写出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开支项目,于每月二十日前上报各部门主管经理、主管财务经理及财务科各一份,在每月召开的资金调度会上进行审核和平衡,经调度会通过后由主管财务经理审批。
3、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调度制度,及时反映情况,上下沟通,杜绝无计划、无预算事项开支。
第8篇 某企业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炼化企业安全环保教育工作,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环保素质,防止各类事故发生,保护环境,减少职业危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各炼化企业,销售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主要内容及组织要求
第三条 安全环保教育内容分为基础知识教育和技能教育。其中基础知识教育的内容包括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各类事故案例;hse体系相关知识等。技能教育的内容包括岗位安全、环保、消防、气防、职业卫生操作技能及注意事项;岗位应急预案及必要的操作技能等。教育的内容必须做到培训率100%、考核准确率100%、持证率100%。
第四条 安全环保教育的形式包括三级教育、日常教育、专业教育和补充教育等。
第五条 炼化企业领导和各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每年再培训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一) 国家、地方和上级部门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及管理职责;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事故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
(五)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六)hse体系相关知识;
(七)安全环保先进理念、文化和经验。
第六条 炼化企业安全环保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参加相应的安全环保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 各级专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环保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一) 对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每年再教育,由企业人事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行业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及消防技术、职业卫生、安全文化;
3、防火、防爆基本知识,特种设备及附件的安全管理;
4、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5、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的学习等;
6、hse体系相关知识。
(二) 对专职环保监督管理人员的教育,由炼化企业人事部门和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其主要内容为:
1、国家、上级部门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污染预防与环境治理、监测技术;
3、清洁生产基础知识及炼化专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
4、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八条 各专业管理部门和车间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企业人事部门组织实施,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一) 国家、行业和地方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上级部门及本企业的安全、环保、职业卫生规章制度;
(二) 本部门和本岗位安全、环保、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三) 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四) 事故应急处理、防治污染扩散措施及有关事故案例学习等。
第九条 基层班组长的安全环保教育由各炼化企业及二级单位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 国家、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
(二) 安全环保技术、职业卫生、消防和安全文化知识;
(三) 本班组和相关岗位的危害因素、环境因素、安全环保注意事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四) 典型事故案例、事故抢救、应急处理及防治污染扩散等措施等。
第三章 新入厂员工三级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条 凡新入厂员工(包括合同工、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代培人员和实习人员等)必须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经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其时间不少于72学时(实习人员不少于24学时),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第十一条 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由主管安全环保的经理(厂长)负责,由人事部门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其时间不少于40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 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二) 通用安全技术、环保技术、职业卫生基础知识、消防及气防知识;
(三) 本企业(厂)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特点和关键生产装置重点生产部位介绍;
(四) 上级部门和本企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规章制度;
(五) 本企业环境保护的主要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六) 典型事故案例及教训,预防事故和防止环境污染的基本知识等。 新员工经炼化企业公司级(厂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车间。
第十二条 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车间安全环保技术人员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实习生不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 本车间的生产概况,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状况;
(二) 本车间主要安全、环保危害因素和安全、环保规程;
(三) 安全环保设施、工器具、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及火警和急救联系方法,预防事故、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的主要措施;
(四) 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学习等。 新员工经车间级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
第十三条 班组级安全环保教育由班组长组织,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可采用讲解、演习相结合等方式,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其主要内容为:
(一) 本岗位(工种)的生产流程及工作特点和注意事项;
(二) 本岗位(工种)设备、工具的性能和安全技术装备、安全环保设施、监控仪表的作用,防护用品的使用与保管方法;
(三) 本岗位所负责的环保措施,运行与排放情况;
(四) 本岗位(工种)安全、环保危害因素的预防措施及事故案例学习等;
(五) 本车间应急预案及本岗位的具体操作。
新员工经班组安全环保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岗位,按有关规定安排相应工作和实习。
第十四条 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和考试情况填入厂和车间安全环保
第9篇 企业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为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维护公司利益,最大限度保护外来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安全设备处负责本制度的归口管理;
3.2各职能部门及项目履行各自安全职责,并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4、管理内容
4.1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4.1.1凡新入厂务工人员必须与接洽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并由安全设备处进行安全施工前注意事项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允许上岗作业。
4.1.2安全设备处作为公司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应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签订安全施工目标责任书,明确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4.1.3各部门及生产车间在接受新务工人员时,应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安全技术规程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4.2外来务工人员监护制度
4.2.1对于新来务工人员,各接受单位应向其指定安全监护人,并报安全设备处备案。为方便安全工作方面的协调,务工和施工单位也必须设立安全监护员。
第10篇 煤矿企业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办法
一、隐患的分级分类
(一)按隐患种类可分为“一通三防”、水害、顶板、电气、提升、运输、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和其他隐患。
(二)按隐患整改难易程度可分为a级、b级、c级、d级。a级隐患:整改难度大,矿方解决不了,需上报集团公司帮助组织整改;b级隐患:整改难度一般,区队解决不了,需由矿井统一组织整改;c级隐患:整改难度较小,班组解决不了,需由区队组织整改;d级隐患:班组能够现场立即整改。
(三)按隐患的严重程度可分为重大隐患、较大隐患、一般隐患。重大隐患是指严重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需要投入资金、实施工程、更换装备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较大隐患是指危及安全生产、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大、需要暂时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方能治理的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已经危及安全生产,任其发展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危害或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
二、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治理体系
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实行3级管理,即班组、区队和矿井。班组实行班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生产作业现场隐患;区队实行日排查,主要排查整改本区队作业区域内的隐患;矿井实行周排查,主要排查整改矿井及系统重大、较大隐患。
(一) 安全隐患排查方法
建立健全隐患排查制度。矿井按不同生产性质、工作范围、作业特点、危害因素分别编制各作业岗位隐患排查卡、班组隐患排查卡、区队隐患排查卡,矿安检科编制全矿隐患排查表。
1、岗位人员每班对照岗位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进行岗位隐患排查,班组长对本班组隐患排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持班组隐患排查卡对班组作业范围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隐患立即整改,确认无危险时方准人员作业。当班作业结束,收集整理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形成班组隐患排查台账。
2、安全生产系统管理科室、区队,对照本系统隐患排查卡内容要求,对分管区域内的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将排查卡反馈至安全监控调度中心。同时,由科室、区队值班干部收集整理后,形成科室、区队隐患排查台账,并由专人负责。
3、矿井主要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要根据全矿隐患排查表,每周组织一次全面隐患排查,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全面隐患排查分析会,对当月矿井隐患进行梳理分析,由安全检查部门统一建立全矿隐患排查台账,实行档案化管理,并经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矿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每月参照备案的安全检查表,重点排查重大、较大隐患,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跟踪、督查隐患整改情况,实施隐患排查整改闭合管理。
(二) 隐患整改及上报
矿井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矿长必须亲自安排本单位的日常隐患排查及整改工作。每班对现场隐患进行排查,指派专人负责隐患的整改。隐患整改必须坚持“五定、四签字”原则,确保整改落到实处。要认真填写隐患排查及整改记录、验收记录有关会议纪要等,指派专人负责,并建立台账。
d级隐患由班组负责现场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区队。c级隐患由区队负责及时组织整改,整改报告经区队负责人签字后报矿安检部门。b级隐患由矿安检部门对隐患提出整改意见,指导隐患单位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整改。对资金投入大或需要多单位共同整改的隐患,应提交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决定。a级隐患由矿安全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整改方案上报集团公司,经集团公司审批后,根据集团公司审批意见积极组织整改。
各级各单位对日常隐患排查、专项安全检查、全面安全检查、季度安全大检查查出的各类的隐患,按照“五定、四签字”的原则落实整改,做到隐患整改落实“五到位”,纳入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行闭合管理。
(三) 隐患整改验收及销号
隐患整改复查验收情况应纳入各级隐患排查台账,隐患整改复查验收合格,经复查验收人员签字,予以销号。d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班组长和当班跟、带班干部复查验收;c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安检部门复查验收;b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组织安全检查部门验收;a级隐患整改完成后,由矿组织预验收,由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豫煤煤炭公司组织有关业务部室复查验收。
(四) 重大隐患整改
重大隐患的整改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成重大隐患整改小组,在主管业务部门指导下,做出停产或停止使用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备设施的决定,制定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告知。
矿安检部门对全矿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建档管理,节点控制,逐项验收,做到排查整改闭合管理到位。
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实行“一案一档”管理,保存期至少一年。存档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隐患评估定级材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报告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书,重大隐患整改方案;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查记录表,重大隐患整改完成评估报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报告书,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完成审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建立责任奖惩体系
(一)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落实隐患排查整改责任。生产单位是隐患排查整改的主体,主要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各级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区队长、班组长对本工作区域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责;矿安监科对全矿范围的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落实责任。
(二)建立“前追后究”制度。“前追”:矿安全监督检查部门按分管业务范围,在生产区域发现了重大、较大隐患,而下一级管理人员在同一作业区域、同一班次没有发现,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后究”:所有工作区域因为隐患没有被排查发现且没有及时进行治理而发生事故的,要对有关人员进行追究责任这样,一级抓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环环相扣,形成了自上而下安全隐患分级管理工作体系,使安全管理的压力得到了层层传递。
(三)集团公司每季度对各煤业公司隐患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评比第一名奖2000元,最后一名罚2000元。
第11篇 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技改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企业高层领导离任审计;
8.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副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
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着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12篇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13篇 企业公司图书室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图书室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树立“终身学习、追求知识,崇尚科学、超越自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思想境界,营造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的浓厚氛围,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确立“人人学习、处处学习、时时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意识,让学习成为常态,成为新的生活方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在北桥、沙家浜收费站各建一图书室。
二、范围:
本办法所称各类图书包含纸本数据:图书、期刊等;无纸资料:光盘、磁盘等各类非书数据。
三、图书馆开放对象:只供本单位职工使用,不对外开放。
四、借书证发放规定:
1、凡本单位需借阅图书的职工,可办理借书证一张。
2、借书证如有遗失者,可重新申请,但需缴纳工本费五元后补发。
3、借书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4、职工调职时,请将所借图书和借书证缴回图书馆。
五、借阅规定:
1、每人每次只可借阅图书一本,借阅期限15天(逢休息或假日顺延至下一上班日)。若未看完可续借一次。
2、若逾期未归还暂停其借阅资格一月。(从书本还清日开始计算)
3、借阅之资料若遗失或严重损毁时,借阅者得依下列方式于一周内办妥赔偿手续:
(一)借阅者自行购买原版数据或其更新版,不得以翻版数据或影印本抵偿。
(二)以购回相同书籍赔偿,若因套书无法单本购买,则买同等价钱之书籍赔偿。
(三)外界赠送之书刊、绝版书等专案签办。
(四)损坏轻微,可以修护复原者,其修护费由借阅者负担。
六、 图书管理:
1、高管中心设图书室总管理员一名,负责图书的购买、整理,并有权根据需要将图书发放到各收费站和在收费站之间进行调剂,负责对收费站图书室的监督检查。
2、各收费站由办公室负责图书室的日常管理。制订本站图书室管理办法,作为站务管理规定的组成部分,并纳入收费站考核。
3、根据自愿原则选拔图书管理员若干,利用业务时间管理图书室,作为考核加分项。
4、高管中心设电子图书管理程序对图书进行管理(目前使用单机版,条件成熟后将采用网络版)。收费站图书室每周将图书出借情况传真上报至高管中心,由高管中心负责登记。
七、图书阅览室入室规则:
1、保持馆内安静,严禁喧哗、嬉闹、起哄,走路脚步要轻。
2、讲究文明礼貌,衣着要整齐,禁止穿拖鞋、背心进馆,违者谢绝入馆。
3、保持馆内清洁卫生,不得随地吐痰、扔纸屑、果皮及其他杂物;馆内不准吸烟、吃零食。
4、爱护公物,不得污损墙壁,严禁在桌、椅、书架等用具上乱刻、乱写、乱画,违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经济处罚。
5、入馆者不得携带书包、提袋、书刊、资料夹入馆。
6、阅读完毕后,请将书籍放回书叉的位置上,并摆放整齐。
八、保护书籍:
1、用书签夹住阅览的页次,不可折页、不可做记号
2、借阅之图书不可乱画或撕毁。
3、看书时应将书平放在桌上,轻轻的翻页。
九、图书交流及捐赠
1、对于本人藏书倡导以交流形式与人分享,提供图书交流的,可借阅二本图书,并随时可提出收回本人藏书,图书室立即尽快收回图书,归还书主。
2、鼓励捐赠闲置图书,捐赠图书优先归入本收费站图书室,高管中心将根据所赠图书价值进行实物奖励。
3、优先录用捐赠及交流图书者为图书室管理员。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本办法的修订和解。
第14篇 某校园施工企业水电管理办法
校园施工企业水电管理办法
为加强校园水电管理,维护学校教学和广大师生的生活秩序,对施工企业在基建、安装、维修等施工过程中需要停水停电的作出以下规定:
1、凡来我校施工的企业,均应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水电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
2、签订水电管理、文明施工责任书时,应预交项目总经费10%的管理费,待施工结束后予以退还。
3、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如需停水停电作业(包括接水接电),必须提前24小时到公司办公室填写停水停电申请单并附上施工方案,经分管副总经理或经理同意,签发停水停电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4、施工企业必须文明施工,在施工时不得损坏地下管线。
5、施工企业物品及建筑材料的堆放地点、方式、时限,须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后堆放,违者作为校园杂物予以清理。
6、施工完毕,施工企业必须对占用场所实施恢复,要做到“工完场清”。
7、施工时严禁影响师生学习、休息。
8、施工场地必须树立施工告示。
9、施工企业在校施工期间不得违反校园水电管理、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条例,予以一定的经济处罚(费用从管理费中扣除,如不够部分由施工企业补交)。造成重大事故,报上级主管部门处理。
第15篇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16篇 建筑劳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 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