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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福利管理办法【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82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1篇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社会保险

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享受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员工个人承担部分从员工每月工资中扣除,与公司依法承担的部分一并存入社会保险账户。

第二条 爱心基金

(一) 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弘扬“中和谦德、爱心无限”的企业精神,实现新的发展时期“以人为本、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企业管理思想,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使公司困难员工及社会弱势群体得到关心和帮助,特设立徽记爱心基金。

(二) 徽记爱心基金宗旨:奉献一份爱心,为徽记的员工,为我们的社会。

(三) 公司成立徽记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爱心基金的专项审核与管理。

(四) 公司财务中心设立专门科目,专款专用,并且定期在《徽迹》内刊、公司内部网上公布徽记爱心基金的收支情况。重大事情、特殊情况、大宗款项的使用情况做到一事一报,即时即报。

(五) 徽记爱心基金来源

1、公司员工捐款;

2、公司捐赠;

3、员工每月罚款金扣款;

4、其他方式。

(六)捐款形式:以员工自愿为原则;扣款形式:公司财务中心从工资中代收。

(七)徽记爱心基金资助范围:

1、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导致生活困难的公司员工;

2、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或面临失学的公司员工子女;

3、需要资助的其他情况的公司员工;

4、其他社会公益性活动。

(八) 徽记爱心基金受助条件及受助金额:

1、对于内部员工发生以下情况,根据基金存量,视情况轻重,捐助500--10000 元;

(1)家庭遭遇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的;

(2)家庭主要成员因遭遇突发事件致残、身故等而导致生活困难的;

(3)员工因遭遇突发事件而致残、身故的;

(4)因生活困难而失学或面临失学的公司员工子女 ;

(5)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资助的。

2、徽记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响应政府号召,对于需要资助的社会弱势人群(残、障、孤、老)、教育落后地区的教育事业、其他社会公益活动,将视情况进行捐赠。

(九) 公司内部员工受捐赠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资料报公司管理中心。

(1)爱心基金申请书;

(2)身份证复印件;

(3)疾病诊断书;

(4)身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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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入学证明和所在乡镇有关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家庭困难证明函;

(6)其他证明材料。

2、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徽记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3、徽记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并确定捐赠金额后,交公司财务中心审核,经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有爱心基金委员会选择方式发放,资金动向由财务中心备案、管理中心公布。

(十)外部捐赠申请程序:

1、徽记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负责对捐赠项目进行调查、考证,并提交捐赠建议书。

2、徽记爱心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后,由管理中心总监助理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基金款项,并备案公布。

3、公司对外捐赠由管理中心讨论表决后,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执行捐赠。

第三条 员工生日礼物

公司为当月过生日的员工发放价值100 元的生日礼物。

第四条 驻外人员配偶补助管理

(一)范围条件

1、 本规定所称驻外人员,系指由公司招聘地派赴外省市工作人员;

2、 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连续工作半年(含)以上之人员;

3、 派驻地为非派驻人员配偶及家庭主要成员户籍和常驻地;

4、 城市经理及以上负责人;

5、 驻外人员其配偶经公司确认在其工作地常驻时间已连续超过40 天可申请配偶补助;

6、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公司同意批准;

(二)补助标准

城市经理每月补助500 元,省区经理(含)及以上人员每月补助800 元。由公司为其配偶办理补助卡,每月由公司在发薪日将补助一并打入补助卡上。

(三)管理细则

1、外派人员如当月请假超过7 天,其配偶的当月补贴停发。

2、驻外人员赴任时,配偶补助费的支付,以每月十五日为基准日,凡当月十五日(包括当日)以前到任者,发给当月配偶补助费,十六日(包括当日)以后到任者,当月不发;

驻外人员离任时,凡当月十五日(包括当日)以前离任者,当月不发,十六日(包括当日)以后离任者,发给当月补助费。

3、配偶回家探亲或其他原因不在外派人员工作地居住超过30 天(含)以上者,外派人员应及时如实通知公司,当月补助停发。次月如需补助需按规定另行申请。

(四)管理禁则

1、 配偶不允许到与公司竞争的同行业或关联方工作;

2、 不许有违反道德的行为;

3、 与其他家属以及员工搞好团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与当地人友好相处;

4、 遵守公司相关制度;如果违反上述规定,不享受此文规定的所有政策。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5、 驻外人员如果弄虚作假冒领补助者,一经查实公司将收回全部冒领补助并给与相关人员冒领金额双倍的处罚。

第五条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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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制度由公司规章制度编审委员会起草并修订,经公司职代会讨论并通过,自2010 年 1 月 1 日总经理签发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二)须制作运用的管理表单有《社保明细清册》、《爱心基金申请书》等相关表单》(执行部门可据实调配)。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属公司管理中心、财务中心、人力资源部。

第2篇 商业集团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某商业集团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条 奖金

1、工作期奖励:

根据公司经营状况、部门工作实情及员工工作绩效考核为依据,公司将在季度或半年发放相应数额的奖金。

2、年终奖励:

工作满半年后,员工有权享受公司年终奖。年终奖的发放,视公司经营状况及员工的表现而定,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员工将另行嘉奖。

第二条 津贴

1、交通津贴

因需检查、指导、汇报等工作需要,有外联业务的领导、职员,公司将根据业务量每月补以交通补贴。

2、通讯津贴

公司按你所被聘的职位给你提供相应的通讯费用津贴。

3、节日津贴

每年中秋节、国庆、元旦以及春节,据公司效益完成情况给予此项津贴。

4、劳保福利

①在公司工作满三个月以上的职员(协管、保洁、守夜、临时用工除外),公司每个季度发放劳保。协管、保洁发放工作服。

②劳保采购计划由人事行政部拟定,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在财务部总务的配合下完成采购和发放

③员工在符合公司规定的各假种期间,有权享受劳保福利。

④员工离、退职,不享受劳保福利。

5、生日津贴

每个月公司向当月生日员工发放生日慰问金津贴

第三条 有薪假

公司正式员工,可享受除法定假期外的有薪年假。在提出休假时间申请后,公司将根据实情尽量予以满足。

1、工作不足六个月的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外,享受公司实际有薪假日总天数的30%,其余天数不计发工资。

2、工作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外,享受公司实际有薪假日总天数的60%,其余天数不计发工资。

3、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员工,除享受国家法定假日外,享受公司实际有薪假日总天数的100% 。

第四条社会保险

1、正式员工一律需参加社会保险,人事行政部将定专人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予以办理,投保费用由员工本人和公司按比例支付。

2、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后,除依法享受的各项权利外,不得向公司要求额外的赔偿或补助。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对公司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可享受一定金额由公司购买的其他保险。

第3篇 z物业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物业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充分发挥福利的保障和激励作用,特制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利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是负责福利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公司福利形式主要有:假期福利、社会保险、节日礼金、健康保障、各种补贴及其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册正式员工。

第二章福利费用来源及用途

第五条福利费用是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节日礼金、健康保障、各种补贴、其它福利及员工集体活动等。

第三章假期福利

第六条假期福利依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休假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社会保险

第七条公司根据南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确定养老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及医保统筹的参保基数,为员工购买相应的保险。

第五章节日礼金

第八条公司节日礼金有:元旦礼金、春节礼金、'五一'礼金、国庆中秋双节礼金等四种。具体发放人员、时间、金额如下:

1、每年元旦放假前一周内发放一定实物礼品,其中正式员工每人50元,临时工每人25元;

2、春节礼金在每年春假前一周内发放;正式员工每人400元,临时工每人200元;

3、每年五一放假前一周内发放一定实物礼品,其中正式员工每人50元,临时工每人25元;

4、国庆中秋双节礼金在每年国庆节前一周内发放;正式员工每人400元,临时员工每人200元。

第六章健康保障

第十条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在南京公司服务满一年的员工,每年可享受公司组织的一次免费体检,体检费用为规定如下:

1、公司经营班子成员每人每年体检费不超过200元;

2、公司部门经理及管理处主任层级每人每年体检费不超过100元;

3、其他员工每人每年体检费不超过40元。

第十一条午餐补贴:公司全体员工可享受午餐补贴110元,在每月工资中发放。

第十二条高温费:公司在册正式员工500元,返聘员工、临时工200元。

第十三条独生子女费,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员工自领取《独生子女证》之日起至子女满14周岁止,公司发放100元的独生子女费,一年发放一次,每年12月发放。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每年支付上述各项基本福利后有节余,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报**物业总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12月中旬对下一年度福利发放做详细预算,并上报**物业总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签发之日起实施。

第4篇 股份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配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性的福利体系,以达到吸引人才、激励员工的目的,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福利体系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法定福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住房公积金

班车

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工作餐意外伤害保险

带薪休假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及津贴

福利补充商业保险门急诊、住院综合医疗保险

女员工生育保险

员工子女医疗保险

节日慰问费

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安置费

第二章 法定福利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的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养老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养老保险。

(四)转移时间

员工离职时,在档案关系转出后,可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六)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 1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 * 7%

1、公司和个人缴费标准按北京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2、按北京市劳动局规定:从2003年起个人缴费提高一个百分点,即为8%。

(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1、北京市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障号码制度,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终身不变。

2、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员工的社会保障号码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按员工本人的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例如,2002年个人缴纳的7%的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公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4%比例划入个人帐户。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5、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员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及其利息,可以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八)享受待遇

1、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0年以上;员工在1998年6月30日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15年以上的员工,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员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不足规定的,在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个人。

3、员工退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标准,由员工累计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决定。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

(一)基本医疗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同时按照北京市规定实行大额医疗费用互助的制度。

(二)办理时间及手续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完毕之次月,公司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政策为其办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员工本人需提供两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填写《参加医疗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基本医疗保险。

(四)参保情况的变更

员工离职时,在停发工资的当月,根据社保中心的规定,员工应将《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交回人力资源部,以便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五)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医保中心。

(六)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月缴费基数总额* 9%

个人月缴纳额=员工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2%

2、大额医疗互助

公司月缴纳额=全体员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1%

个人月缴纳额=3元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

(七)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1、公司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员工和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个人帐户由两部分组成:

(1)员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社保中心依据北京市规定将公司缴纳费用的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小于3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35-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员工年龄在45周岁的,按员工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小于70周岁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3%划入个人帐户; 70周岁以上的退休员工,按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划入个人帐户。

3、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4、员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基本医疗保险,患病时可以支取。员工在职或者退休后死亡,个人帐户中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

(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1、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可依据北京市规定,报销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医疗费用。例如:2002年在职职工,门诊医疗费用在2000元以上、42000元以下部分报销50%;住院医疗费用在1300元以上、56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80%-97%;住院医疗费用在56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部分报销70%。

2、个

人帐户用于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急诊的医疗费用;凭定点医院的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按规定由本人自付。

第五条 失业保险

(一)失业保险由公司和员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公司和员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失业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失业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单位年缴纳额=企业缴纳基数 * 1.5%

个人年缴纳额=员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0.5%

注:按北京市规定员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北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六)失业保险待遇

1、户口在本市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员工,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在此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在2年以上不满3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在3年以上不满4年的,可以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累计缴费时间在4年以上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累计缴费时间在5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办法计算,确定增发月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3、在1999年11月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时间,计发失业保险金时合并计算。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5、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90%。

具体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

(3) 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

(4) 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发放;

(5) 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

(6) 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一律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6、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7、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院就诊的,可以领取本人失业保险金总额60-80%的医疗补助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

(一)工伤保险由公司负担费用。

(二)办理时间

员工自办理入司手续当月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工伤保险。

(三)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工伤保险。

(四)办理地点

北京市朝阳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五)缴费标准

公司月缴纳额=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总额* 费率(0.7%)

个人不需缴纳费用。

(六)享受待遇

1、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和指定医院或者医疗机构认定属于工伤范围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员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必须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员工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员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1)鉴定1-4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伤残待遇;

(2)被鉴定5-10级的,一次性发给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6-16个月工资。

(七)工伤情况的申请:

自发生工伤事故之日需提交如下材料: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同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亲属应当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并如实提供情况。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

依据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公司为员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员工个人所有。

(一)办理时间

自员工办理入司手续次月起,依据个人自愿的原则,按照中央在京企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

(二)停办时间

公司自停发该员工工资次月起停办该员工的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地点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四支行。

(四)缴费标准

单位月缴存额=被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0%

员工个人月缴存额=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10%

(五)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1、购、建、大修自有住房;

2、偿还用于本人住房方面的贷款;

3、支付本人分摊的房租中超过本人工资收入15%的部分。

(六)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员工支取住房公积金时,需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

2、支取分期付款或贷款方式购买住房的,每年可支取一次,直至付款或贷款还清为止。

3、一次性付款买房的,自购房合同签署一年内,凭购房合同或房产证书

、购房发票等有关证明,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向资金管理中心代为办理支取手续。依据规定只能支取一次。

4、以配偶名义买房的,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住房公积金的结算

按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向员工提供上年7月1日至本年6月30日止的本息对帐单。

(八)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员工离职或调动工作时,应提供调入单位为其开户的个人帐号,持调入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转移手续。

2、员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公积金结余本息仍可保留在该员工个人帐户内。

3、员工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可办理支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全部本息余额。

4、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九)个人住房委托贷款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是指由公积金缴存人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委托银行申请优惠购房贷款。

2、在公司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员工,都可以申请贷款,贷款条件及程序依据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统一福利项目

第八条工作餐

在正常工作时间,公司为员工提供免费工作餐。

第九条班车

公司为员工提供正常上下班的班车服务,由公司总裁办负责协调安排相关事宜。

第十条带薪休假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补充商业保险

为了给公司员工提供更好的医疗待遇和人身保障,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购买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具体内容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医疗及津贴保险、小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企业大额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充保险、基本住院综合医疗保险、女员工生育保险、员工18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医疗保险。具体保障范围、报销管理及赔付标准详见公司《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第四章公司专项福利项目

第十二条节日慰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正式员工。

(二)发放标准

根据公司当年度的经营财务状况,可适当调整发放额度,参考标准如下:

春节 500元/人;

五一劳动节 500元/人;

国庆节 1000元/人。

第十三条安置费

(一)涉及人员

公司当年度接收的学历在大专(含)以上的。

(二)发放标准及手续

1、路程费:毕业生凭乘坐车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可以报销从学校到北京站路途中的硬座火车票和北京站到公司的出租车费。

2、生活安置费:毕业生凭《报到证》,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在当月工资中向其每人发放生活安置费为500元。

第五章附则

员工福利管理办法【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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